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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合同管轄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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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一種有約束力的協(xié)議,確保交易的公平和合法性。編寫合同時,應當考慮到未來可能出現的情況,增加相應的風險和責任條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供各位參考,希望能對您的合同起到一定的啟發(fā)作用。
            加工合同管轄篇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因**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人民法院(20**)*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時也是勞動合同履行地)即****區(qū)人民法院管轄。2009年*月*日,新浦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09)@民一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2009年*月**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區(qū)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一般應由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經連云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并作出裁決書,所以應由@@@@區(qū)法院進行審理。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區(qū)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是勞動合同履行糾紛案件,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所以本案應該由上訴人住所地,即連云港市****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而****區(qū)也同時是勞動合同履行地。而@@@@區(qū)法院是被上訴人住所地,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三、本案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請。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必然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管轄篇二
            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xié)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
            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
            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
            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qū)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qū)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xié)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xié)議,該協(xié)議第2。
            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
            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fā)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采購協(xié)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在本解釋之前發(fā)布的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
            該規(guī)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xié)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xié)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xié)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xié)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xié)議、采購訂單樣本等。
            該采購協(xié)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xié)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
            如果通過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yè)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fā)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
            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
            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
            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zhèn)鶛噢D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加工合同管轄篇三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xxx]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BR>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相關條例。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的書面協(xié)議,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
            第三十條根據管轄協(xié)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
            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xié)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管轄協(xié)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xié)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xié)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xié)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xié)議,或者轉讓協(xié)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yǎng)關系后發(fā)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確定管轄。
            加工合同管轄篇四
            2010年10月份,福建省寧化縣的被告張權向江西省石城縣的原告孔明購買了一批碎石,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付貨款。案件受理后,被告張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履行地,但實際交貨地點是福建省寧化縣,根據《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交貨地點也各執(zhí)一詞,根據《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由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民訴法》第2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是原告孔明,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石城縣境內,故石城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有管轄權。原告起訴屬于選擇管轄,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因而應當駁回異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在司法實務和司法理論上均無可非議;但第二種意見,法院依據實體法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則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其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法》作為實體法能否作為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依據。筆者認為《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可以作為法院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理由分析如下:
            一、從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法律規(guī)范的發(fā)展來看。最早,《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粗淺,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時難以操作。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對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作出了較細的規(guī)定,但仍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亂爭管轄權和法院之間互不管轄的現象,到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對買賣合同(當時稱為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爭議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從來沒有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這個法理上的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的履行地。但《合同法》頒布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通說認為,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應該包括“交貨地點”和“付款地點”兩個方面。合同法是以實體法規(guī)范對付款履行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因而,其條文中有關履行地點的規(guī)定應當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二、從實體法與程序法規(guī)范的內容來看。《合同法》雖然主要是規(guī)定實體權利義務,法學分類中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但縱觀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關內容,并非上述簡單的分類。事實上,我國的民商事法律,不能簡單地把某個部門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沒有絕對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體法規(guī)定起到對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補充。民商事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有關貨物買賣合同訴訟案件管轄問題,如果離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無法談買賣合同案件的訴訟管轄。本案中,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有關程序法也沒有作出規(guī)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為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權爭議提供了法定依據。
            三、從法律適用的效力來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有關解釋,要優(yōu)先適用。因為本案是口頭買賣合同,因其本身特點,決定其不可能約定合同履行地(主要是難以證明履行地和交貨地點)。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28號的解釋規(guī)定,口頭合同不以履行地確定管轄權。所以,因口頭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貨款糾紛,更應該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管轄權。
            加工合同管轄篇五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管轄篇六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鎮(zhèn)。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
            區(qū)鎮(zhèn)某某西側。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原審某某人民法院(20)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提起上訴,請求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其理由如下:
            其一、原審法院裁定稱,經查原告與被告下屬南京分公司簽訂了關于混凝土的定作加工合同一份,后雙方經結算后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該裁定書表明,被上訴人未與上訴人簽訂過所謂的混凝土加工合同,上訴人也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所謂的還款協(xié)議。由此可以推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包括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原告所指上訴人為本案被告,主體錯誤顯而易見。
            其二、原告訴稱,原告與上訴人簽訂了混凝土加工定作合同和還款協(xié)議書,原審法院裁定卻稱,經查原告與被告下屬南京分公司簽訂關于混凝土的定作合同加工合同一份,后雙方經結算后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而本案原告雖將上訴人作為被告主體提起民事訴訟,但所提供的證據卻是被上訴人與南京分公司簽訂的合同和還款協(xié)議。上訴人與南京分公司兩者是什么關系?本案尚未經開庭審理,證據未經質證、認證,原審法院為何就認定南京分公司就是上訴人的下屬,南京分公司無民事權利、行為能力?就可以認定不符合本案訴訟主體資格?原審法院的民事裁定能變更原告起訴所稱的事實和內容嗎?對此上訴人不得不懷疑原審法院存在未審先判之嫌。上訴人認為,本案原審法院未經開庭審理,即以裁定形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實屬無根無據。由此原審法院所作裁定在運用程序、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顯而易見。
            其三、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則上訴人確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任何合同;二則上訴人確未與被上訴人簽訂過還款協(xié)議;三則上訴人確與被上訴人無其他任何約定和經濟往來,實屬毫無法律關系可言。如果法院非得將上訴人確定為本案被告,那么,也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關于“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本案管轄權。據此,本案原審法院對本案確無管轄權,依法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即上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鑒此,請求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的民事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到上訴人住所地的某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審理。謝謝。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某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加工合同管轄篇七
            住址: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金花路振和大廈西樓一層。
            聯(lián)系方式: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某,女,20歲、漢族,益陽市人。
            住址:益陽市金花坪1號。
            上訴人因曹霞訴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益陽市資陽區(qū)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2007)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加工合同管轄篇八
            上訴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被上訴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訴上訴人糾紛糾紛一案,不服法院號民事裁定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號民事裁定。
            2、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因侵權的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被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主張上訴人住所地為:,但上訴人的實際住所地及辦公地點所在地均為:,并且本案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也為成都市高新區(qū)。
            所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guī)定結合本案基本事實,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提起訴訟,應由高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你院依法撤銷民事裁定,并將案件移送至高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加工合同管轄篇九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一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guī)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zhí)行(可理解為執(zhí)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guī)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qū)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qū)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qū)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qū)洞涇經濟開發(fā)區(qū),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yè)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qū)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yè)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钡窃诒景钢校显V人上海xxx產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qū)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倍鴽]有規(guī)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guī)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yè)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鄙显V人的主要營業(y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qū),松江確實沒有營業(yè)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qū),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qū),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qū),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yè)聯(lián)合有限公司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三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xié)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币陨霞s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BR>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年六月八日。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四
            企業(yè)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經常涉及“約定管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約定管轄”進一步作出明確規(guī)定。我們應注重理解和運用,適當約定較為便利、合適的法院打官司,以節(jié)省訴訟成本,達到訴訟目的。
            “約定管轄”須符合法定規(guī)則。筆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務活動中,發(fā)現有些企業(yè)想方設法、費盡口舌爭取到管轄條款,卻因約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認可,到頭來空忙一場,還因管轄異議,被人為拖延訴訟,貽誤時機,實在可惜。
            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銹鋼制品公司與山東的某貿易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一份,約定不銹鋼制品公司向貿易公司供應不銹鋼緊固件。為保障貨款回籠,不銹鋼制品公司提議寫出約定:“如發(fā)生糾紛,由不違約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簽訂、送出30多萬元貨后,貿易公司遲遲不付款。為此,不銹鋼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訴。但訴狀送達被告時,貿易公司卻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在審理前無法判定誰才是合同約定的“不違約方”。裁定將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東貿易公司所在地法院處理。
            案例二:趙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上海辦公司的沈某,兩人一見如故。當趙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給對方簽字時,沈某仔細看過提出補充條款:“如發(fā)生爭議,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則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趙某為了公平,要求把條款改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廠)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終于達成協(xié)議。簽約后,趙某按時送貨到對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貨款,則一紙訴狀送給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訴他,由于約定的管轄條款無效,須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案例三:原告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南通某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如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則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該案標的額不超過95萬元,屬基層法院管轄范圍,承辦法官查明事實后,將該案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應如何有效地約定管轄法院呢?歸納起來,應把握“五個只能和不能”及“兩個不得”。
            一是只能約定一審法院,不能約定二審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確定后,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當然確定。一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上訴的,只能上訴至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
            二是只能約定有聯(lián)系的法院,不能約定無聯(lián)系的法院。根據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超出該范圍任意選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只能明確約定,不能模糊約定。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如有的公司約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處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但是“按照合同法處理”的方式有多種。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其實,該公司完全可以約定發(fā)生爭議“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BR>    五是只能以書面約定為準,不能以口頭約定為憑。約定管轄法院是要式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協(xié)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xié)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xié)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xié)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
            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約定就無效。案例三就屬這種情況。我們應按其訴訟標的額選擇相應的人民法院管轄。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guī)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yōu)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如因不動產、港口作業(yè)、繼承遺產發(fā)生的糾紛,都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還有涉外專屬管轄案件,都不得通過約定管轄而更改。
            當然,依法約定管轄法院,避免約定無效,這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轄約定既利于自己維護合法權益,又能使對方接受,還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討掌握。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五
             發(fā)生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由文書幫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法律知識。
             根據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guī)定,則以該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或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有明確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貨地的約定,則應該區(qū)分合同是否實際履行: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一、介紹五種約定不清的管轄地確認方法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六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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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七
            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b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引用合同條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
            首先,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形下,一審裁定書中僅引用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而對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視而不見,明顯違背法律規(guī)定,枉法裁判。
            根據()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案適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原則。但該裁定在引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的《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認定案件、適用法律時,明顯偏袒被上訴人,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
            在《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第二條中雙方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提供的服務主要內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策劃、設計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訴人)多種信托融資方案;2、分析甲方的擬融資項目,根據企業(yè)融資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資建議,為甲方策劃并協(xié)助實施信托融資前整體包裝方案;3、受甲方委托,按照約定方案,代表甲方與各信托公司及國家相關部門溝通、聯(lián)系,為甲方信托融資2億元人民幣(或2億以上),并及時向甲方反饋相關信息。在《企業(yè)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也是上訴人項目小組在上訴人公司為被上訴人討論、策劃、設計信托融資方案,并郵寄給被上訴人;同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引進的信托公司也在xx市xx區(qū),上訴人多次與到信托為被上訴人聯(lián)系發(fā)行信托事宜,最終信托為被上訴人發(fā)行的信托計劃也在x區(qū)。
            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時,已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第(3)項規(guī)定闡明理由,應由xx市xx區(qū)法院受理,但一審法院無視法律規(guī)定,枉法裁判。
            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第(3)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是融資服務合同,標的是上訴人履行融資服務的行為,根據上述規(guī)定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應確定“上訴人人所在地”為履行義務所在地,本案應xx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一審法院故意隱瞞事實,枉法裁判。
            在一審程序中,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曾提出:
            1、即使xx市也可以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fā)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
            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起訴,案號為(f)朝民初字第號;被告是于20xx年x月x日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起訴上訴人,案號為(第x號。很明顯被上訴人是在收到上訴人訴狀后,故意隱瞞真相而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同時上訴人于年月日將xx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材料傳真給當時審判庭承辦法官fff庭長,并于當日也通過郵寄方式將xx區(qū)立案材料郵寄給fff庭長。一審法院無視本案事實及證據,隨意一句“但對其主張除其本人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故意隱瞞事實,體現了對本案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
            再有,根據兩個案件審理的審理的具體內容,貴院應將案件移送至xx區(qū)人民法院。xx區(qū)法院審理的具體內容是“上訴人依約履行信托融資顧問合同且已到位資金1億元”;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是“上訴人未依約履行義務,給他們造成損失”,故,上訴人是否“依約履行并資金到位”是關鍵事實,雙方都是基于該事實提出請求的,對此事實的審理是由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先立案,貴院立案在后,為了防止出現兩份判決書內容相悖的結果,貴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xx區(qū)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撤銷該裁定并移送至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aa有限公司。
            加工合同管轄篇十八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BR>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