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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優(yōu)質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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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結可以激發(fā)我們的思考能力,并且在日常生活中牢記教訓和經驗。總結時要注意客觀性,避免個人主觀評價過多。接下來是幾篇經典總結的寫作思路和結構,供大家參考借鑒。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一
            x月12日9點30分,1689愛心團隊在楊麗老師的帶領下來到鄭州市社會福利院,此次團隊為孩子們帶來了水果、薯片、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并且這次我們的志愿者王鵬飛特別為福利院帶去了大量學習盲文的紙張。我們志愿者們一進入福利院,住在樓上的孩子們和病人們就對我們的志愿者招手,志愿者們也高興的回應他們。首先,我們來到了二樓,看望住在這里的孩子們,我們將水果、薯片等食品分給孩子們。因為我們1689愛心團隊每周都要來社會福利院看望,所以孩子們都已經和我們熟悉了。孩子們都圍了上來,我們一起玩耍,志愿者們都抱起這里的孩子們,用心去關懷孩子們。來的時候有幾個孩子正在寫作業(yè),有許多題目都不太會,我們的志愿者們就耐心的為他們講解。然后,志愿者們和孩子們一起玩游戲。孩子們都很是開心。志愿者們看見滿臉笑容的孩子們,也感覺非常快樂。
            一個多小時后,志愿者們來到了四樓,看望住在這里的病人和中老年人,志愿者將拿來的水果、衣服和一些生活用品分給大家。大家見到楊麗老師又一次來看他們,心中有說不出的喜悅。都爭先恐后的拉著楊麗老師的手,訴說自己在一周中的生活,楊麗老師又詢問一下他們近段的生活情況,有什麼需求沒有,有什麼地方需要我們志愿者們幫助的沒有。大家都被這種關懷感動了,一位50多歲的福利院病人,為志愿者們熱情高歌。一首《世上只有媽媽好》把全場氣氛提升到極點。接下來又為我們演唱了《東方紅》等經典歌曲。志愿者們都以真心的掌聲表達對這位病人的謝意。
            最后,志愿者們和福利院里所有成員齊聚一樓。接下來,我們1689愛心團隊要在這里舉辦一場河南省紅十會志愿者的新成員加入宣誓儀式。這次有八位新成員經過審核同意加入河南省紅十會,成為注冊志愿者。福利院的管理人員、孤兒、病人等都參與和見證了整個過程。新志愿者在老志愿者高志的率領下,在紅十會標志下進行宣誓。全場肅靜,宣誓過程莊嚴神圣。儀式結束后,周圍的所有人都為這八位新成員表示祝賀。福利院的孩子們集體為新志愿者演奏了一場《感恩的心》,稚嫩的童聲,緩慢的手語動作,真情的表達。在場所有人的心都被孩子們所感動。相信此時此刻所有志愿者們的心中應該會多一份責任。之后,楊麗老師又對所有的志愿者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大家持之以恒,堅持不懈,真正為社會奉獻自己的一點愛,多為社會弱勢群體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時間飛快,轉眼已近中午,志愿者們戀戀不舍的離開了福利院。相信他們的心中一定有所收獲??傮w分析,此次活動舉辦的相當成功。不僅僅為福利院的兒童和病人們帶去了溫暖,同時也鍛煉了一批新志愿者。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二
            一年來,本人能認真學習馬列主義、貫徹xx大和xx大三中全會精神,積極實際“三個代表”,在思想上按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在作風上艱苦樸素、務真求實,較好地完成領導和各級部門安排的各項任務。下面就是小編分享的關于 兒童福利院的工作總結范文,一起來看一下吧。
            20xx年,我院在市民政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經全體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下,全院的各項工作均取得良好成績,現(xiàn)將我院的20xx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20xx年工作情況:
            1、按照市民政局黨組的統(tǒng)一部署,加強學習教育,積極開展政治與業(yè)務學習,努力提高干部職工的思想水平和業(yè)務能力,使職工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在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中,認真貫徹黨的xx大和xx屆五中全會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黨90周年為契機,緊緊圍繞迎接黨的十八大,在干部職工中廣泛深入的開展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為提升全院職工整體素質,每周五組織全院職工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的辦法,把全院干部職工的思想統(tǒng)一到活動中來,聯(lián)系自身思想實際,立足單位發(fā)展,深刻領會創(chuàng)先爭優(yōu)活動的精神實質和目標任務。全面落實市民政局提出的“規(guī)范化建設年活動”,我院按照要求,嚴抓工作紀律,積極規(guī)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制度,對《赤峰市兒童福利院管理制度及細則》進行修訂完善;統(tǒng)一了工作服裝,做到了全體員工著裝上崗。
            2、加強信息化管理,針對兒童個人資料檔案、收送養(yǎng)及寄養(yǎng)業(yè)務檔案、醫(yī)療檔案等各類檔案及文件資料已逐步實行電子檔案管理;嚴格規(guī)范文書管理,各類文書檔案均按規(guī)定及要求安全、妥善的保管。同時對單位網(wǎng)站進行定期維護和及時更新,對外起到積極的宣傳作用。
            3、做好勞資人事工作。全年共組織人員參加各類學習培訓共10人次。按時完成本單位法人代表資格審查、勞資人事等工作,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解決了9名在院辛辛苦苦工作了十幾年的臨時工的編制問題。臨時工的工資待遇也有所提高,人均每月提高300元。
            4、認真做好棄嬰收養(yǎng)安置及涉外送養(yǎng)工作。今年共接收14名兒童(殘疾率100%),死亡4名患病兒童。在院兒童122名,完成了6名兒童涉外送養(yǎng)的申報和1名兒童的涉外送養(yǎng)工作。
            5、認真開展醫(yī)療和康復工作。今年有8人次先后在市醫(yī)院、xx醫(yī)院和附屬醫(yī)院住院治療,接受手術有5人,腭裂修復1人,六指切除術1人,外耳廓成形術2人,先天性肛門閉鎖1人??祻陀柧毠ぷ魇莾和ぷ髦械闹攸c,它對于兒童的未來有著重要的意義。赤峰兒童腦癱康復醫(yī)院,于今年5月份通過了市衛(wèi)生局的批準。7月份民政部中國福利和收養(yǎng)中心“明天計劃”辦公室組織的“篩查組”來院對殘疾兒童進行檢查。9月份,我院被民政部“明天計劃”辦公室授予腦癱康復訓練示范基地。今年分別派出9名專業(yè)人員赴重慶新橋醫(yī)院腦癱中心和河南金庚醫(yī)院進行8個月的學習培訓,我們要集兩院之長通過中藥、針灸、按摩和物理運動療法的有機結合治療腦癱,使腦癱兒童不斷康復,早日擺脫腦癱帶給他們的困擾。
            6、嚴格制度管理,后勤保障充分。一是抓好兒童日常生活各項管理工作,在食品進貨和加工上,堅持食品管理制度和衛(wèi)生制度,保證兒童的飲食衛(wèi)生安全。二是加強物資管理,在物資采購方面注重質量和按制度規(guī)定運作。三是堅持保障水、電、熱水、空調、洗滌、廚具、車輛等各類后勤服務設施的正常維護和使用,目前生活及物資供應、后勤設施運行情況良好。
            7、重視宣傳工作、我院對外交流與合作情況良好。全年各類媒體對我院報道28次,赤峰民政刊登6篇文章,接待參觀活動單位(組織)58次,接收社會捐款5萬元,捐贈物資價值7萬元。
            (1)7月份,美國訪問孤兒組織(英文名visitingorphers)義工團一行7人來院進行為期七天的活動,組織全院孩子與他們一起做游戲。他們陪同大孩子一起外出游玩,短暫的七天孩子們與外國友人建立起深厚的友誼。
            (2)10月份美國ldsc慈善基金會為我院捐贈了價值三萬元的圖書。
            (3)利用信息網(wǎng)絡平臺,加強與涉外送養(yǎng)家庭的交流溝通和互動,做好涉外家庭回訪工作,全年接待回訪家庭1例。接受黨育寧家庭在美國籌備資金購買的價值3萬多元的大型洗衣機和烘干機。
            8、在黨和政府的關懷下,兒童生活費提高到1400元/人月。民政廳副廳長蘇權、市委書記王中和、人大主任斯日古楞、市長包滿達、副市長張恩惠、鄭洪學等也先后來到兒童福利院看望了在院的孩子們,詳細了解孩子們生活狀況及存在的困難。年底由市財政撥款20萬元,為孩子們解決了校車問題。
            9、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項活動,在“三八”知識競賽、“七一”紅歌比賽、第二屆民政系統(tǒng)運動會中,我院都積極選派代表參加,展示了我院職工的精神面貌。
            10、綜合樓建設,赤峰市兒童福利院綜合樓于20xx年3月15日開工,到20xx年1月27日竣工,現(xiàn)正在進行二次裝修。資金方面:到位資金1792、2萬元,其中國家625萬元,自治區(qū)福彩公益金490萬元,市本級福彩公益金500萬元,原樓房拍賣所得177、2萬元。已付基建工程款1401、64萬元,二次裝修50萬元,工程前期和甲供材費用為335、56萬元,共計支出1787、2萬元。辦公家具和外網(wǎng)排水暫未付款;消防水池、基建用水、自來水入網(wǎng)工程和硬化綠化用水也都已解決。室內涂料及部分修理工程,待裝修完畢開始,時間約為20天;工程竣工備案、消防驗收、工程竣工規(guī)劃核實等工作也將逐一進行辦理。
            14、存在的困難
            新樓交付使用后家庭助養(yǎng)的孤殘兒童和各旗縣區(qū)還有一些孩子需要入院。根據(jù)《國家二級兒童社會福利機構評定標準》規(guī)定,兒童福利院工作人員與嬰兒、殘疾兒童的比例為1:1、5、按現(xiàn)有的122名孤殘兒童計算,應配備編制82名,現(xiàn)有編制25名,需增加編制57名。急需解決兒童福利院編制問題,否則難以保證孤殘兒童養(yǎng)育、教育、醫(yī)療、康復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下一年工作思路
            1、按照《國家二級兒童社會福利機構評定標準》實施細則,以兒童利益最大化,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嚴抓制度落實。一是兒童生活護理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二是做好兒童預防保健工作;三是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四是加強后勤保障工作。
            2、籌備綜合樓竣工和腦癱康復醫(yī)院開業(yè)慶典。根據(jù)《赤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赤峰市民政局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強示范基地建設提升腦癱兒童康復水平,腦癱康復訓練是一項搶救性工作,對于急需康復的腦癱兒童而言,時間就是生命,時間就是健康。同時它又具有周期長、綜合性強的特點,科技含量高、技術針對強。
            3、充分利用社會工作試點單位的優(yōu)勢,鼓勵全院職工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使我院的社會工作上臺階、上水平。
            4、繼續(xù)做好十二個旗縣區(qū)棄嬰的養(yǎng)、治、教、康、收養(yǎng)等工作。讓孤殘兒童回歸社會、融入家庭,使他們和其他小朋友一樣,在祖國的同一片藍天下健康幸福成長。供養(yǎng)標準達到1400元/月。
            5、協(xié)調有關部門解決我院學齡兒童享受義務教育和大齡兒童的就業(yè)、住房等問題。
            6、加強醫(yī)療衛(wèi)生管理,保證患病兒童的治療,預防各種傳染病、流行病的發(fā)生。繼續(xù)落實“明天計劃”長效機制,為我院具有適應癥的兒童,進行手術治療。
            7、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兒童的人身安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保證全年無任何責任事故發(fā)生。
            今年暑假已經結束了,我又回到了校園,在暑假中,我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到了實習中,在不斷地實習中得到了更好的進步。今年暑假我實習的地方是兒童福利院,這是一個不被關注的地方,很多的現(xiàn)實情況導致我們一直以來對他們的存在不實十分的關心,可是他們是需要社會的幫助的,我應該去幫助他們!以下是我的個人實習報告總結:
            一、實習目的
            社會工作專業(yè)是指社會(政府或社會團體)以物質精神和服務等方式對那些因外部、自身和結構性原因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進入正常的社會生活的個人與群體提供幫助,使他們回復社會生活能力,協(xié)調社會互動關系,提高社會生活質量,增強社會福祉的專業(yè)方法。社會工作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yè),所以深入社會,把理論運用到實踐中成為本專業(yè)的重要課程之一。本次實習的目的有:
            1、了解兒童福利院的組織結構
            2、深入學齡兒童中了解他們的生存狀況
            3、鞏固理論知識,鍛煉實際工作能力,增強了社會工作的興趣和熱情
            二、實習單位介紹
            哈爾濱兒童福利院20xx年建院,主要收養(yǎng)了一些生理殘疾、孤兒等失依兒童,并采取家庭寄養(yǎng)等社會化的方式,接納了許多失依兒童,給予他們生活以及教育幫助。目前,其中兒童總數(shù):170名。殘疾兒童:80名年齡段分別為:0-2歲,50名;8-17歲,35名;3-7歲,80多名,其中8-17歲為學齡兒童,3個高中生,十幾個初中生,其余的為小學生。我的工作主要是在教育科室,針對小學和初中的學生進行學習輔導,批改作業(yè),與他們聊天等,偶爾會接觸學前兒童,其余時間便是整理圖書。本文的報告主要圍繞與孩子們的工作展開。
            三、實習內容與個人工作總結報告
            我原本是帶著疑惑與好奇來到兒童福利院的,因為我們經歷了一系列的程序才如愿以償?shù)剡M入這個“神秘”的地方。體檢,門衛(wèi)的質問,登記,會議室的等待,甚至是在真正開始工作時才遇見院里的孩子,這讓我不由得對傳說中的福利院心起疑惑。我也原本以為那些兒童會有我想像中怪異。
            當是,我所經歷的,卻顛覆了我的一切。福利院工作人員給我們一些簡單的要求,不要打聽他們的身世,為院里的工作保密。他們之中有一些是先天殘疾的孩子。有肢殘、侏儒、皮膚并視聽障礙、發(fā)音不請,智力發(fā)育不全等原因,幼時被父母遺棄,或者失去監(jiān)護的失依兒童,生命以這種形式出現(xiàn),讓我們去了解這個非正常社會化的孩子群體的生存狀況與精神生活。我最先接觸了是四五左右歲的學前兒童,學前兒童分為小中大班,較多的時間還是和學齡的兒童的接觸。在十天的實習中,我把他們的特點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點:
            1、院里的孤獨與夢想
            因為孩子很多,院方的管理人員往往沒有能夠叫出他們各自的名字,特別是對于那些內向而不愿交往的孩子。我不想他們成為無名氏,所以我見他們的第一天,在課程過后,我先告訴他們我的姓名,電話號碼,然后讓他們在一張紙上寫下自己的名字,第二天我就能夠記住他們了,我想這是對他們人格的尊重吧!也是和他們進一步接觸的方式吧!福利院是一種封閉式的管理,除了學校上課的時間,他們便是呆在院里,很少出門,偶爾有大孩子去打籃球,他們很少有機會接觸外面的世界。他們在福利院,一般情況下是斷然不準出去的?我問過他們,他們說偶爾有機會帶他們出去玩,大一點的孩子對哈爾濱還是很熟悉的。我們發(fā)現(xiàn)他們的.理想也是繽紛漂亮的,我問過他們以后想干什么,他們有想當老師的,翻譯家的等。有的孩子,學習很認真,我告訴他們學習之改變自己的很好的出路。當然青春期的叛逆與煩惱,來不及讓他們想太多以后的事情。
            2、他們大部分熱情而脆弱
            學前的兒童有專門的幼兒老師,上午和下午都由那些受到專業(yè)訓練的老師帶領做活動,唱歌,跳舞,學詩等等,她們都是年輕的而有活力的女孩子,所以這個院里的活力,很大一部分來自于她們,這是院方的明智之處。中午由老師帶領著就餐,其余時間由生活老師帶領,在寢室休息。遇到我們這些陌生人,他們卻一點也不怕生,就湊到你的身邊,熱情叫“阿姨”,我最為感動是,他們都及其希望他們的擁抱,哪怕是牽手,也可以讓他們開心。往往,他們會莫名其妙地哭起來,僅僅只是引起別人的注意而已。老師的稍微的批評,他們也會放在心里。其實,簡單地說,就是需要他人的關注,我們知道,福利院雖然編制人員眾多,甚至正式編制員工是孩子人數(shù)的一般,但是真正與孩子接觸的人,卻是極為少的。而在家庭中的孩子,卻是眾人的寶貝,一大堆人圍著他(她)。所以不難理解,他們的熱情來自于對他人關注的渴望。這也讓我認識到在兒童成長時期,來自父母等親人的肢體交流的重要性。心理學上講,那些與父母有健康肢體交流的孩子,心理上比那些缺乏身體交流的人更健康,在以后的人際交往中也會更加順利、坦然。其實,成年人又何嘗不是?有時候,一個溫暖的擁抱,許多痛苦,郁悶,委屈就可以釋懷。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三
            三、游園活動。
            1、與小孩子交朋友(給小孩送禮物)。
            2、同唱《幸福拍手歌》。
            3、互動游戲。
            四、參觀福利院。
            五、與小朋友同樂(與小孩玩樂、聊天、合影留念等)。
            六、活動結束。
            【有關安排】。
            具體時間:可能會定在廠家裝好設備的那個星期六下午。
            2:30,到時設備一到位馬上通知大家。
            集合地點:......
            聯(lián)系人:
            朋友們,我們的愛心活動捐款仍接受募捐,并長期有效。這項活動結束后,如有余款將積累起來作為“開心新會”的愛心基金,日后用于各項社會公益活動中,請大家繼續(xù)支持!如有意在活動當天與我們一起前往福利院探望兒童的圈友請在這里跟貼并聯(lián)系我們,最好留下你的通訊電話方便到時聯(lián)系。謝謝大家一如既往的支持與熱情參與!歡迎帶小孩共同前往,這可是個接受愛心教育的好機會喲!
            【注意問題】。
            1、由于福利院里生活的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各參加活動的圈友務必守秩序,按照院方工作人員的指引去做,并注意一切言行。
            2、為了安全問題,如果有圈友要私下買禮品送給小孩的,請盡量選擇餅干、奶之類的,不要買糖果、果凍之類的食品。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四
            7月20號,人文四班的同學們再次來到了北京市兒童福利院,為他們帶來院外世界的歡樂與陪伴。
            這些孩子大都在3-13歲,就像我們的弟弟妹妹一樣,但卻有著不同的原因被遺棄在福利院里。盡管很多孩子都有著不同程度的天生的殘障,但卻并不妨礙他們看向你時眼里的澄澈。
            同學們分成三組,分別與他們畫畫、做手工和講故事。
            這些孩子們有的外向,畫畫時握著你的手指點著畫紙和顏料,做游戲時積極的互動,樂起來眉飛色舞的拍手;有的也很內向,表現(xiàn)得不溫不火,任你百般猜測他的心思也不開口,卻在某一刻忽然握住你的手,與你認真的對視。無論是哪種孩子,總是會在他本能地表達他對你的信任與喜愛——與你肢體接觸——的時候,你的心都會融化在大手與小手間的溫度。
            這次人文四班的同學們有很多第二次來到福利院的同學,這些同學也驚喜地見到了很多上次見到的孩子們。盡管有些孩子已經不記得同學們了,但看到他們健康愉快的成長,同學們也很欣慰。初次來福利院的同學們也很快與孩子們建立了感情基礎,帶著他們一起娛樂,和他們一起歡笑。
            短暫的兩個小時,彼此之間已經建立了深厚的情誼。依依惜別時有的小朋友已然舒服的躺在同學的腿上,當做吊床;或是將同學認作“媽媽”,享受被抱在懷里的時光。
            與活動室里的小朋友們分別后,我們下到了一樓,在大廳里欣賞了小朋友代表們帶來的旗語和歌曲《最好的舞臺》等表演。也為他們帶來了《南屏晚鐘》的合唱。此外,還有李樂昕、鄭墨涵兩位同學演唱的《小幸運》,劉金輝同學彈唱《成都》。王上元同學更是帶來了互動性很強的科學實驗——非牛頓流體,小朋友們紛紛嘗試擊打。
            最終,同學們給小朋友們贈送了帶來的禮物,并和小朋友們一起放飛了手工組制作的紙飛機。希望他們也向紙飛機一樣乘風而翔,永遠健康快樂的成長。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五
            青年志愿者行動是新形勢下學雷鋒活動的深化和延續(xù),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符合當代青年的特點,更容易激發(fā)青年的參與熱情。為了大力的推進青年志愿者行動,牢固樹立當代大學生的良好形象。我系部分大學生青年志愿者組成一支服務團隊前往畢節(jié)福利院進行志愿服務活動,在計科系團委李老師的大力支持和各班青年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從xx年x月5日早晨8:30到11:30志愿者們冒雨進行了3個小時的活動得以順利展開并取得圓滿成功?,F(xiàn)將活動的各項工作總結如下:
            一、活動的基本情況:
            1、活動規(guī)模:參加本次活動的同學有07本(1)班,07本(2)班,08專共26人。
            2、時間安排:xx年6月5日早晨8:30從學校出發(fā)。
            3、活動地點:畢節(jié)地區(qū)福利院。
            二、活動中存在的不足:
            1、由于初次組織活動,所以難免考慮事情不是很周到,加之時間倉促,因此給孩子們帶的慰問品不是很理想。
            2、對于活動的安排不太合理,導致有的志愿者無所事事。
            3、在和孩子們的交流中,志愿者表現(xiàn)不盡人意。
            三、活動建議:
            通過本次活動的成功舉辦,我們對做好本項活動提出以下建議:
            1、對活動前期的準備是相當重要的,在舉辦活動尤其是大型一點的活動時,活動能否成功舉辦的關鍵之一就是前期的準備和策劃,一份好的策劃書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活動前應先精心策劃好并寫下策劃書。
            2、對臨時分管人員的分配合理性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一個好的管理體系,才能帶領起一個有條不紊的隊伍,才能搞好活動。
            3、對活動中出現(xiàn)的不可預知的事情要做出客觀而又理智的判斷,盡量將損失降低到最小。
            4、對于新接觸的活動,應該先進行對該活動的了解和預測,盡量將活動的內容掌握,這樣才有助于活動的順利進行。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六
            作為一名青年志愿者,我們應該用我們的愛心關心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只要人人都獻出一點愛,世界將變的`更加美好。從而讓我們明白自己身上的責任和義務,并在以后的生活學習中更加的努力奮斗,共同為和諧社會的建設而拼搏。
            xx系11級青年志愿者。
            1.4月21日早晨在校門口集合,清點人數(shù)后,整隊出發(fā)。
            3.到福利院與福利院工作人員做好交流,帶小朋友們玩游戲。
            4.為小朋友帶去學習用品、營養(yǎng)品、零食、水果。
            1.行程中的安全問題。
            2.總體活動的流程和運作要流暢。
            3.注意福利院兒童的特殊性,玩游戲時要注意安全。
            4.準備活動預案,出現(xiàn)天氣原因就順期延遲。
            5.成立處理突發(fā)事件的臨時決策會。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七
            二、活動目的:本著自助助人原則,慰問兒童福利院,與他們共同游戲,給他們送去一份關愛與溫暖的同時,從他人身上吸收精神營養(yǎng);培養(yǎng)自身堅強的心靈,頑強的意志;增強親們的社會責任感,培養(yǎng)付出的能量,希望通過此次活動能號召更多的人關注社會的弱勢群體。
            三、活動時間:11月23日下午2:30.
            四、活動地點:佛山市順德區(qū)兒童社會福利中心。
            五、主辦單位:卡道者義工團體。
            六、聯(lián)系人:揚善師兄18929986***yiwan:18988673***。
            七、活動人數(shù):15至20位志愿隊隊員參與,其它善心人士可通過義捐清單里的物資或金額。
            2、本活動會購買物資清單:噓噓樂尿片m、l、xl碼;消毒藥水;雀巢力多精奶粉。暫不接受其它捐贈。
            3、活動當日安排:參加人員必須準時在11月23日下午2:00在大良鐘樓公園大良街道辦門口集合前往活動地點,當天必須穿團隊統(tǒng)一服裝。
            同時邀請有攝影愛好的隊友參加,用相機拍攝好活動的相片,進行保存。(相機自備)。
            九、注意事項:
            3、若因天氣等原因改變計劃,將會及時通知;《天氣情況》。
            4、這是一次公益性活動,所以本次活動的交通經費將由參加的隊員們自付,募捐的經費的定額將于遲些公布在卡道者陌陌群號14367319及qq群號308299192,再由各部門負責人轉通知參加的隊員。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八
            今天陽光燦爛,天空就像我們的心情一樣開朗。下午2:20我們準時在xx站集合,5分鐘后,我們懷著激動的心情登上我們出發(fā)的公車。xx老人院是我們義工一直關注的對象同時也是我們學院定點義工點,在這里居住的老人年齡多數(shù)在70歲與80歲之間,他們的子女也很少能陪伴他們,“牽手夕陽,溫暖老人心,有你,也有我!”是我們這次義工活動的主題,雖然我們不能一直陪伴他們,但我們希望我們這短暫的活動能帶給他們快樂和溫暖。
            2:50我們來到xx老人院,我們可以看見枯藤纏繞著這棟四層樓高的建筑,古韻的外墻更顯寧靜,推開古老的大門,屋里坐著幾位白發(fā)老人,歲月已把他們的黑發(fā)渲染成銀絲,但他們看到我們的到來,就露出燦爛的笑容,多么和藹可親。我們派了2個人進去與院長進行溝通,得知還有部分老人在午睡,因此,我們都在門口等候,我們在等待之余還一起用彩帶和氣球對老人院布置了一番,這是我們這團隊第一次來到這里,但大家都表現(xiàn)得非常輕松和熱情。
            3:00我們的活動正式開始,我們按照原定分好的小組到各層與老人聊天,我們對老人們噓寒問暖,聊聊家常,還會幫他們捶捶背,得知有些老人是比較樂觀的,當聊到興奮時還會高歌一曲;有些老人的想法卻顯得比較悲觀,或話很少,但我們都獻出我們最大的真誠和熱情,使老人們在聊天的過程中保持快樂的微笑,這也使我們感到非常開心和欣慰。
            4:00的時候,我們把老人們都請到一樓的花園空地前圍成一個半圓,來觀看我們?yōu)樗麄兙臏蕚涞墓?jié)目。首先是由5個同學表演太極,雖然他們不是專業(yè)的,但也是一起訓練了好幾個晚上,所以大家的動作還是有模有樣的,而且都非常認真地完成每個動作,表演結束后,老人們都給予了熱烈的掌聲。然后8位同學先后演唱了《朋友》、《千千闕歌》和《萬水千山總是情》3首歌曲,盡管其中有人忘詞了;盡管有些歌曲唱得太小聲了,老人們聽不清;盡管歌詞不能打動每個老人,但老人們都會在我們唱完每首歌后給予熱烈的掌聲。此時,不單是表演隊員,我們大家都覺得很幸福。不知道為什么,也許我們表演得不怎么樣,只知道我們的努力得到了認可,這就夠了。
            接下來就是我們的游戲環(huán)節(jié),我們把老人們分成3組,每一組進行不同的游戲。我們與第一組老人玩“傳紙團”的游戲,我們也會坐在老人之間,我們會給老人們一個紙團,然后響起一段音樂,再讓他們傳下去,然后,音樂停止,誰手上有紙團就要表演節(jié)目。開始的時候老人們不明白,同學們就示范了一次,然后和老人們一起玩,同學們輸了就表演一個有錢的節(jié)目,老人們都看得很是開心,老人們輸了,就高歌一曲,同學們在拍掌應和,大家都好是快樂。第二組的老人們玩夾紙團游戲,也就是看誰能最快把碗中的紙團全部用筷子夾到另一個碗上,開始的時候老人們的積極性不太高,但在同學們的熱情鼓動下,老人們開始玩了,并且逐漸有了興趣,氣氛活躍了,老人們也露出了快樂的笑容。同學們準備教第三年組的老人折紙,但實際上有部分老人的手腳不靈活,所以部分同學們就決定先讓手腳不靈活的`老人選取他們喜歡的形狀,然后為他們折,另一部分的同學們還就耐心地跟老人邊講解邊教他們折紙,老人們都很認真的學習,雖然他們折得不太像,不過整個過程同學們和老人們都很開心,同學們還把當場折好的折紙送給老人們。其實老人們的過去都有很多沉重的顏色,但今天我們希望的是給他們帶來艷麗的色彩,這是我們的目的,并且做到了。
            時間過得很快,我們就要離開了,最后我們把之前已經準備好的心形折紙送給所有老人,還派發(fā)了卷紙、山楂、綠豆糕等一些小禮物給老人們,老人們的笑容依然那么的和藹。我們大合照后,還有很多同學依依不舍,他們回去與老人合照、握手,老人們也顯得有些不舍,有婆婆握著同學的手說:“謝謝你們的到來,我們很高興,你要好好學習,爭取考個狀元?!蹦菚r,我們莫名地感動了,而且很溫暖。
            我們真的要走了,我們與老人們互相揮手告別。夕陽西下,讓我們這個愛意濃濃的“夕陽之約”畫上一個完美的句號。
            人生好比四季,老人們們走過了春夏秋季,來到了四季中的最后一個季節(jié),在冬季這個寒冷的季節(jié)里,他們其實也事獨的,需要與人的交流和關愛。我們都會有孤獨的時候,更何況已到晚年生活的老人們,她們渴望我們能有更多的時間去陪他們說說話,聊聊天,讓他們不再感覺孤獨和寂寞,比起物質上的給予,我們應當去給予更多精神上的關愛,給予他們溫暖,那么,溫暖的不只是老人們的心,還有我們自己。
            雖然我們能給老人們的快樂是短暫的,也不知道他們能否認住我們,但對參加本次活動的義工表示衷心的感謝,在此說一聲:“你們辛苦了!”是你們的認真、你們的積極、你們的熱情和你們的愛心讓老人們感到社會的溫暖,發(fā)揚了我們紅會的精神。讓我們繼續(xù)努力,讓我們的愛傳得更遠更深!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九
            在的這一天,孩子們懷揣著一顆顆關愛的心,一顆顆熾熱的心,走進了離學校不遠兒童福利院,開展了一次“手拉手我們陪你一起成長”為主題的愛心活動。
            在愛心募捐活動中,同學們積極踴躍,捐款獻愛心,為孩子們購買了愛心食品,展現(xiàn)了孩子們的奉獻精神。
            來到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把同學們帶到了孩子們玩耍的園地,孩子們歡呼著向我們跑來,一張張稚氣的小臉印入我們眼簾,讓人頓生憐愛之情,大家把帶來的食物發(fā)給這些可愛的孩子們,孩子們高興地接過我們的愛心食品,用笑容表達著喜悅及感恩之情,看著孩子們可愛、真誠的笑臉,大家感到無比的欣慰,接著我們和孩子們做游戲、一起唱歌、互動聯(lián)歡。院里的孩子唱起那首《感恩的心》的時候,在那感人的旋律中,許多同學都禁不住留下了眼淚,為孩子們不幸的遭遇感到痛心,我們也用相機記錄了這一幕幕感動的時刻。
            通過此次活動同學們獻出了愛心,收獲了真誠,更學會了感恩,只有奉獻愛才能更好的收獲愛,世界需要愛,社會需要愛,人與人之間更需要愛,我們會繼續(xù)關注社會公益事業(yè),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我們的奉獻愛心活動中來,讓愛心永遠傳遞。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
            作為新世紀的大學生,更應該有責任和義務發(fā)揚這一美德。為了提高和培養(yǎng)大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和社會公德意識,了解老人生活的同時帶給他們歡樂,為他們晚年孤寂的精神世界獻上一份關愛,星火青協(xié)帶著“服務之心,關愛之心”于x月29日走進了晚霞養(yǎng)老中心,進行了本學期的愛心敬老之旅。
            本次活動由財金系星火青協(xié)總負責以及多位志愿者組成的服務分隊,上午8點15在老食堂門口集合后,我們帶上水果等慰問品向敬老院進發(fā),頂著烈日,任我們的隊旗在空中飛舞,打響了我們青協(xié)的名號,經過大約二十分鐘的步行路程,我們到達了目的地。由于天氣太熱,老人都在宿舍里,部長們把帶來的水果分發(fā)隊員,然后我們就分開去慰問老人,為老人表演節(jié)目,接到水果后老人高興不已,連聲道謝。我們每個隊員融入老人中和他們展開了親切的交談,老人很熱情,兒女不在身邊,,老人時常感到孤獨和無奈。我們的到來為他們減少了孤獨,看到一位大爺依依不舍的拉著我們聊天,我一陣淚酸。我們還幫助敬老院拔草,真是有趣啊。
            在活動圓滿完成之后,回顧整個活動過程,我感慨良多。尊老敬老一直以來都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然而,在今天這個物質愈加豐富的時代里,中年一代的人們卻工作日益繁忙,無暇顧及到身邊的父母。所以,現(xiàn)在的社會有了很多內心孤獨無依的老人。我們作為新時代的大學生和青年志愿者就非常有義務來擔起這個社會責任,繼續(xù)發(fā)揚這個延綿千年的傳統(tǒng)美德。我們可以通過自己的一份努力,給老人帶去關愛、歡樂和溫暖,樹立榜樣,營造全社會尊老敬老愛老的良好風尚,培養(yǎng)和提升公民的社會公德意識。對此,我們感到很光榮,很自豪。我們希望通過我們的實際行動,傳遞愛的接力棒,給老人們帶去物質支持和精神關懷,引起社會各界對老年人群體更多的關注。謝謝。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一
            我們都懷著好奇、渴望的心情來到了沈陽市兒童福利院,一到門口迎來的是一位滿臉笑容的教職工,在她的指引下我們把車上的捐贈物資送進了他們的辦公室,我們一放下物資就迫不及待的走到了兒童活動區(qū)。
            在活動區(qū)門前擠滿三十多個十四歲以下的男女兒童,他們的眼神里充滿的期待、興奮。我們一進去,他們有的把我們的手拉得緊緊的,有的把我們的腳抱得動都不能動,有的在高興地喊著“我要抱,我要抱”,有的反而有點怕就偷偷地躲在一邊。這時候我的心酸酸的,我向教職工了解了這里的一些情況。大家都忙著回應孩子們的最基本的需求——抱一下、親一下、哄一下,頓時,整個活動區(qū)里熱熱鬧鬧的,到處都充滿的愛的空氣。我們在那大概呆了一個小時才依依不舍的離開,這時有些同事的眼睛是通紅的。
            回來之后大家的感慨很深,他們都深深地認識到:自已太幸福了!自已挺滿足現(xiàn)在的生活!自己比那些孩子幸福多了!有親人的愛護多幸福!自己有健康的身體多幸運!要珍惜生命、珍惜健康、珍惜生活、珍惜學習、珍惜自己擁有的一切!以后要多關心親人,朋友、同事、有困難的人、需要幫助的人等等。以后,我們會再次組織到一起,去獻愛心。從今往后,我們要用全身心的愛來迎接每一天,對一切都要滿懷愛心,我們要愛所有的人,仇恨將從我們的血管中流走。我們沒有時間去恨,只有時間去愛!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二
            在20xx年x月x日的這一天,孩子們懷揣著一顆顆關愛的心,一顆顆熾熱的心,走進了離學校不遠兒童福利院,開展了一次“手拉手我們陪你一起成長”為主題的愛心活動。
            在愛心募捐活動中,同學們積極踴躍,捐款獻愛心,為孩子們購買了愛心食品,展現(xiàn)了孩子們的奉獻精神。
            來到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把同學們帶到了孩子們玩耍的園地,孩子們歡呼著向我們跑來,一張張稚氣的小臉印入我們眼簾,讓人頓生憐愛之情,大家把帶來的食物發(fā)給這些可愛的孩子們,孩子們高興地接過我們的愛心食品,用笑容表達著喜悅及感恩之情,看著孩子們可愛、真誠的笑臉,大家感到無比的欣慰,接著我們和孩子們做游戲、一起唱歌、互動聯(lián)歡。院里的孩子唱起那首《感恩的心》的時候,在那感人的旋律中,許多同學都禁不住留下了眼淚,為孩子們不幸的遭遇感到痛心,我們也用相機記錄了這一幕幕感動的時刻。
            通過此次活動同學們獻出了愛心,收獲了真誠,更學會了感恩,只有奉獻愛才能更好的收獲愛,世界需要愛,社會需要愛,人與人之間更需要愛,我們會繼續(xù)關注社會公益事業(yè),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我們的奉獻愛心活動中來,讓愛心永遠傳遞。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三
            一、活動主題:愛傳遞,心飛揚,大學生與福利兒童同過六一節(jié)。
            二、活動背景:在六一兒童節(jié)來臨之際,作為當代大學生。
            有責任有義務去關注需要幫助的兒童。用我們的行動去關懷社會中需要幫助的人,發(fā)揚大學生積極向上的奉獻精神。
            三、活動目的:
            1、增進對兒童的了解:通過本次活動,我們更好地了解了福利兒童的生活和學習的基本情況,營造關注氛圍。
            2、發(fā)揮服務精神,營造和諧社會:大學生們走進福利院、走入社會,開展活動。
            3、播撒愛心,收獲感動:提升自身的個人修養(yǎng)與人文涵養(yǎng);發(fā)揮團結友愛的合作精神和樂于助人的奉獻精神;堅持以人為本,體現(xiàn)人文關懷。
            四、活動意義:通過活動,可以幫助需要幫助的兒童,把愛傳遞下去,也可以讓我們深刻認到青年志愿者的先鋒作用,發(fā)揚志愿者樂于助人的精神。
            五、參與活動人員:機電工程分院志愿者。
            活動對象:福利院小朋友(十二歲以下都可以作為活動對象)。
            六、活動流程:
            1、活動前期準備工作:5月26日前充分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2)活動提前可以和一些社會機構或企業(yè)進行協(xié)商募集一些書籍或物品帶去福利院對個別兒童進行分發(fā)。
            (3小組人員熟悉活動,作好充分準備(包括相關的道具)。
            2、活動時間:
            (1)5月29日中午1:00全體志愿者在校門口集合。
            (2)13:30,到達兒童福利院,小組準備好活動材料。
            (3)到達福利院后,小組成員到指定的兒童進行互動小游戲,與小朋友熟悉,開始活動,并由專門的人拍照留念。
            3、活動內容:
            筷子,也可以多加一點道具;游戲規(guī)則:用一分鐘時間限定,一分鐘夾五個以上都有小禮品。兩人三足:道具:繩子,游戲規(guī)則:每組選手用繩子將腳綁好,從起點走到終點,比賽時繩子不能掉落,無犯規(guī)者可以按名次獲得獎品。等等)。
            (2)在活動之后,大致有兩個志愿者可以帶領小朋友回到教室,講一些溫馨小故事或者幽默小笑話,在這期間我們成員可以對活動現(xiàn)場進行清理打掃。
            (3)活動負責人員可以在活動期間準備一些小禮物做為獎勵。
            七、負責人:
            活動總負責人:何潔。
            第一負責人:張靜、張樂。
            協(xié)助人員:余菲、周敏紅、郭曉宇、梁飛飛、王羽軒、丁航斌、八、經費預算:活動結束后一并計算活動支出經費(活動期間所購買的物品都需要有發(fā)票,然后報銷)。
            九、后續(xù)工作:
            (1)志愿者小組活動結束時,點好人數(shù),組長打電話給總負責人,確保安全。
            (2)回到學校后,志愿者小組組長進行匯報,總結活動中的問題、不足之處。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四
            20xx年3月5日是我國第xx個“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日”和“學習雷鋒日”,為進一步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聊城市公路工程總公司材料供應處號召全體干部職工積極參與聊城市兒童福利院獻愛心志愿者服務活動?;顒又?,材料處團支部做了詳細周密的準備工作,并得到了市兒童福利院負責人的支持和歡迎。
            的一個延續(xù),以后將繼續(xù)關注、幫助我市兒童福利院的發(fā)展。隨后,負責人帶領大家到各個活動室,材料處職工們和孩子們做游戲,教他們寫字,孩子們也很開心。其間,工作人員講述了其中幾個孩子所患的疾病和不幸得遭遇,大家感到一種說不出的心痛,同時,我們也深深地感到,福利院的孩子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幾個人、幾個單位、幾個團體的一時關愛,他們需要的是整個社會的關心和呵護,不僅是物質上的援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關懷。
            本次材料處為我市兒童福利院孤殘兒童捐贈了六箱奶粉,28包紙尿褲,四箱水果,共計3080元。也許,僅僅這一次的福利院之行,大家所能做的事微乎其微,但是,我們將在心里深深的記著他們,記著社會上還有那么一個等待我們關愛的群體,希望通過這次活動,能更進一步激發(fā)大家的愛心,多些關懷,多些奉獻,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動。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五
            活動主題:你我多奉獻一份愛心,兒童福利院的孩子們會多一份關心、多份溫暖、多一份快樂。
            活動目的:給予兒童福利院的孩子溫馨和快樂,培養(yǎng)大學生關愛兒童,關愛弱勢群體,積極參加公益活動的精神,并通過此活動影響自己身邊的人,使身邊的人都投入到關愛弱勢群體中去。
            活動時間:20xx年x月x日。
            活動流程:
            1、召開團干部會議,為召開兒童福利院志愿活動班會做前期準備。
            2、各組準備娛樂節(jié)目,每個小組都要準備好本小組的娛樂節(jié)目。
            3、團購一些簡單小賀卡,每人發(fā)揮自己的創(chuàng)意,繪圖、寫祝福語。
            4、認真做好分工,并且每小組準備一份禮。
            注意事項:
            1、在去兒童福利院的路上要注意人身安全,要整齊前行,避免打打鬧鬧。
            2、著裝要整潔、干凈,不管男生還是女生,盡量穿著樸素。
            3、在兒童福利院里,一定要注意形象,不可隨意生氣或說不文明的話語。
            4、在和小朋友進行交流時,一定要面帶微笑,讓他們感受溫暖的存在。
            5、在和小朋友們玩的過程中要盡量讓所有的小朋友都參與。
            活動經費預算:
            1、賀卡:40元(賀卡每人一張)。
            2、車費:200元。
            3、禮物:每組帶一份小禮物(自行準備)。
            活動意義:
            這一次的福利院之行,我們所能做的事微乎其微,但是,我們將在心里深深地記著他們,記著社會上還有那么一個等待我們關愛的群體。希望通過這次活動,能更進一步激發(fā)大家的愛心,今后多做善事,不論過去多少年,我們都能抽抽空,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志愿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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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六
            在20xx年5月21日,懷揣著一顆顆關愛的心,一顆顆熾熱的心,張家口教育學院計算機與電子信息系入黨積極分子一行40余人,走進了張家口市兒童福利院,開展了一次“奉獻愛心,關注兒童,呼吁社會,感恩情懷”為主題的'愛心活動。
            計算機與電子信息系楊淑琴老師帶隊參加了本次活動,活動之前黨支部做了詳細周密的準備工作,并得到了兒童福利院負責人的支持和歡迎,在愛心募捐活動中,同學們積極踴躍,捐款獻愛心,為孩子們購買了愛心食品,此次入黨積極分子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展現(xiàn)了當代大學生的愛心意識和奉獻精神。
            來到兒童福利院,負責人把同學們帶到了孩子們玩耍的園地,孩子們歡呼著向我們跑來,一張張稚氣的小臉印入我們眼簾,讓人頓生憐愛之情,大家把帶來的食物發(fā)給這些可愛的孩子們,孩子們高興地接過我們的愛心食品,用笑容表達著喜悅及感恩之情,看著孩子們可愛、真誠的笑臉,大家感到無比的欣慰,接著我們和孩子們做游戲、一起唱歌、互動聯(lián)歡。雖然他們都是殘疾兒童,有的肢體殘疾,有的患有重大疾病,但他們一個個都活潑可愛,充滿童真,孩子們還為我們表演節(jié)目,表達他們的喜悅、感激之情,當其中一個孩子唱起那首《感恩的心》的時候,在那感人的旋律中,許多同學都禁不住留下了眼淚,為孩子們不幸的遭遇感到痛心,我們也用相機記錄了這一幕幕感動的時刻。其間,工作人員還給我們講述了其中幾個孩子所患的疾病和不幸的遭遇,大家感到一種說不出的心痛,同時,我們也深深的感到,福利院的孩子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幾個人,幾個單位,幾個團體的一時關愛,他們需要的是整個社會的關心和呵護,不僅是物質上的援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關懷,在活動的最后,我們跟孩子們合影留念,依依惜別。
            通過此次活動同學們獻出了愛心,收獲了真誠,更學會了感恩,只有奉獻愛才能更好的收獲愛,世界需要愛,社會需要愛,人與人之間更需要愛,我們會繼續(xù)關注社會公益事業(yè),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我們的奉獻愛心活動中來,讓愛心永遠傳遞。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七
            在系學生會的組織下今天去了“兒童福利院”,感覺收獲很多,知道了不少也學到了不少。通過跟這些孩子聊天就會發(fā)現(xiàn),雖然他們生活的環(huán)境很好,但是那遠不能滿足他們對生活對人生的需求。他們真正需要的是人們的關心與呵護,他們的內心才不會孤獨。在他們心里,盼望著有更多的人去關注他們,去關心他們,去呵護他們,去了解他們。無論家境如何,只要每個孩子的身邊不缺少愛,那么他們一樣可以像花一樣自由地成長。
            通過此次去“兒童福利院”,我發(fā)現(xiàn)社會對于福利院的投入正在逐漸增加,而我們每個人所要做的也正是社會所需求的在你有限的能力范圍內,奉獻出更多的愛心,相信更多缺少關愛的孩子一定會有越來越美好的明天。我覺得我們應該多多去和福利院的孩子們去交流,給他們帶去更多的幸福,帶去更多的關心,帶去更多的呵護,讓他們在我們的關心和呵護下健康的成長。希望大家都能奉獻自己的愛心去幫助更多的孩子。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八
            在xx年5月21日,懷揣著一顆顆關愛的心,一顆顆熾熱的心,張家口教育學院計算機與電子信息系入黨積極分子一行40余人,走進了張家口市兒童福利院,開展了一次“奉獻愛心,關注兒童,呼吁社會,感恩情懷”為主題的愛心活動。
            計算機與電子信息系楊淑琴老師帶隊參加了本次活動,活動之前黨支部做了詳細周密的準備工作,并得到了兒童福利院負責人的支持和歡迎,在愛心募捐活動中,同學們積極踴躍,捐款獻愛心,為孩子們購買了愛心食品,此次入黨積極分子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展現(xiàn)了當代大學生的愛心意識和奉獻精神。
            感動的時刻。其間,工作人員還給我們講述了其中幾個孩子所患的疾病和不幸的遭遇,大家感到一種說不出的心痛,同時,我們也深深的感到,福利院的孩子們需要的不僅僅是幾個人,幾個單位,幾個團體的一時關愛,他們需要的是整個社會的關心和呵護,不僅是物質上的援助更多的是精神上的關懷,在活動的最后,我們跟孩子們合影留念,依依惜別。
            通過此次活動同學們獻出了愛心,收獲了真誠,更學會了感恩,只有奉獻愛才能更好的收獲愛,世界需要愛,社會需要愛,人與人之間更需要愛,我們會繼續(xù)關注社會公益事業(yè),讓更多的人參與到我們的奉獻愛心活動中來,讓愛心永遠傳遞。
            去兒童福利院的活動總結篇十九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fā)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3條。
            父母或監(jiān)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yǎng)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xié)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xié)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fā)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xié)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5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yōu)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yōu)先處理。
            兒童及少年之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適當之協(xié)助及保護。
            第6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wèi)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7條。
            本法所定事項,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應就其權責範圍,針對兒童及少年之需要,尊重多元文化差異,主動規(guī)劃所需福利,對涉及相關機關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yè)務,應全力配合之。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guī)劃、推動及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wèi)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wèi)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fā)展遲緩兒童早期醫(y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y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yè)少年之職業(yè)訓練、就業(yè)準備、就業(yè)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huán)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jiān)護人之協(xié)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guī)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guī)劃、推動及監(jiān)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jié)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8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中央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中央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guī)定:一、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guī)與方案之規(guī)劃、釐定及宣導事項。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zhí)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jiān)督及協(xié)調事項。三、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四、兒童及少年福利事業(yè)之策劃、獎助及評鑑之規(guī)劃事項。五、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yè)人員訓練之規(guī)劃事項。六、國際兒童及少年福利業(yè)務之聯(lián)繫、交流及合作事項。七、兒童及少年保護業(yè)務之規(guī)劃事項。
            八、中央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jiān)督及輔導事項。九、其他全國性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9條。
            下列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但涉及地方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職掌,依法應由地方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掌理者,從其規(guī)定:
            一、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自治法規(guī)與方案之規(guī)劃、釐定、宣導及執(zhí)行事項。
            二、中央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法規(guī)及方案之執(zhí)行事項。三、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yè)人員訓練之執(zhí)行事項。四、兒童及少年保護業(yè)務之執(zhí)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監(jiān)督及輔導事項。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xié)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11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培養(yǎng)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yè)人員,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第12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之來源如下:一、各級政府年度預算及社會福利基金。二、私人或團體捐贈。三、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四、其他相關收入。
            第13條。
            中央衛(wèi)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第14條。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wèi)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衛(wèi)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guī)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協(xié)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wèi)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15條。
            從事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yǎng)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yǎng)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得向收養(yǎng)人收取服務費用。第一項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fā)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yè)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yè)、歇業(yè)、復業(yè)、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父母或監(jiān)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yǎng)義務而擬予出養(yǎng)時,應委託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yǎng)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yǎng),不在此限: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二、夫妻之一方收養(yǎng)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yǎng)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yǎng)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yǎng)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協(xié)助等收出養(yǎng)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yǎng)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yǎng),以國內收養(yǎng)人優(yōu)先收養(yǎng)為原則。
            第17條。
            聲請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yǎng),除有前條第一項但書規(guī)定情形者外,應檢附前條第二項之收出養(yǎng)評估報告。未檢附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yǎng)前,得採行下列措施,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一、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yè)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
            二、命收養(yǎng)人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共同生活期間,對於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收養(yǎng)人為之。
            三、命收養(yǎng)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或其他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其費用,由收養(yǎng)人自行負擔。四、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依前項第一款規(guī)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yǎng)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xié)助;其無出養(yǎng)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yǎng)之認可。
            收養(yǎng)人或收養(yǎng)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jù),供法院斟酌。
            第18條。
            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yǎng)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yǎng)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
            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yǎng)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
            第19條。
            收養(yǎng)兒童及少年經法院認可者,收養(yǎng)關係溯及於收養(yǎng)書面契約成立時發(fā)生效力;無書面契約者,以向法院聲請時為收養(yǎng)關係成立之時;有試行收養(yǎng)之情形者,收養(yǎng)關係溯及於開始共同生活時發(fā)生效力。
            聲請認可收養(yǎng)後,法院裁定前,兒童及少年死亡者,聲請程序終結。收養(yǎng)人死亡者,法院應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yè)人員為評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法院認收養(yǎng)於兒童及少年有利益時,仍得為認可收養(yǎng)之裁定,其效力依前項之規(guī)定。
            第20條。
            養(yǎng)父母對養(yǎng)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yǎng)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yǎng)關係: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節(jié)重大。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yǎng)人、收養(yǎng)人及被收養(yǎng)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yè)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yǎng)相關資訊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yǎng)業(yè)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1條。
            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yǎng)兒童及少年、出養(yǎng)人、收養(yǎng)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xié)助,受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主管機關得依被收養(yǎng)兒童及少年、出養(yǎng)人、收養(yǎng)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提供心理、醫(yī)療、法律及其他相關諮詢轉介服務。
            第22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xié)助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
            第2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tǒng),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fā)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tǒng),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受監(jiān)護人者,視需要予以托育、家庭生活扶助或醫(yī)療補助。
            七、對於無謀生能力或在學之少年,無扶養(yǎng)義務人或扶養(yǎng)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者,予以生活扶助、協(xié)助就學或醫(yī)療補助,並協(xié)助培養(yǎng)其自立生活之能力。
            八、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少年及發(fā)展遲緩兒童之扶養(yǎng)義務人無力支付醫(yī)療費用之補助。
            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yǎng)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對於無依兒童及少年,予以適當之安置。
            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y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xié)助。十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十三、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xié)助。
            十四、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與事故傷害之防制、教育、宣導及訓練等服務。
            十五、其他兒童、少年及其家庭之福利服務。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及第十一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yī)療補助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中央及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無依兒童及少年之通報、協(xié)尋、安置方式、要件、追蹤之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3-1條。
            中央衛(wèi)生主管機關對早產兒、重病及其他危及生命有醫(yī)療需求之兒童,為維持生命所需之適用藥品及醫(yī)療器材,應建立短缺通報及處理機制。
            第24條。
            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
            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對於辦理前項活動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表揚。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之管理、監(jiān)督及輔導等相關事項。
            前項所稱居家式托育服務,指兒童由其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人員,於居家環(huán)境中提供收費之托育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學者或專家、居家托育員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協(xié)調、研究、審議及諮詢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人員薪資、監(jiān)督考核等相關事宜,並建立運作管理機制,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yè)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26條。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年滿二十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yè)。
            三、修畢托育人員專業(yè)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yè)證書。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jiān)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yè)機構、團體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對於前項之管理、輔導、監(jiān)督及檢查等事項,不得規(guī)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xié)助。
            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shù)、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guī)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_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jié)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zhí)行業(yè)務。
            六、受監(jiān)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前項第五款之認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漆t(y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guī)定申請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26-2條。
            與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一、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二、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漆t(y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仍得依本法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第27條。
            政府應規(guī)劃實施兒童及少年之醫(yī)療照顧措施;必要時,並得視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其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助對象、項目、金額及其程序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應定期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xié)調會議,以協(xié)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辦理下列事項:一、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資料登錄。
            二、兒童及少年安全教育教材之建立、審核及推廣。
            三、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具等標準、檢查及管理。
            四、其他防制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前項會議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shù),不得少於總數(shù)二分之一。
            第29條。
            下列兒童及少年所使用之交通載具應予輔導管理,以維護其交通安全:一、幼童專用車。二、公私立學校之校車。
            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接送車。
            前項交通載具載運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國民小學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年;載運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者,其車齡不得逾出廠十五年。
            第一項交通載具之申請程序、輔導措施、管理與隨車人員之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第30條。
            疑似發(fā)展遲緩、發(fā)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jiān)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xié)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
            第31條。
            政府應建立六歲以下兒童發(fā)展之評估機制,對發(fā)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yī)療、就學及家庭支持方面之特殊照顧。
            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fā)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特殊照顧。
            第一項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協(xié)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wèi)生、教育主管機關規(guī)劃辦理。
            第32條。
            各類社會福利、教育及醫(yī)療機構,發(fā)現(xiàn)有疑似發(fā)展遲緩兒童,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當之服務。
            前項通報流程及檔案管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33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yōu)先獲得照顧。
            交通及醫(yī)療等公、民營事業(yè)應提供兒童及孕婦優(yōu)先照顧措施。
            國內大眾交通運輸、文教設施、風景_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yè),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yōu)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yōu)惠。
            前項兒童優(yōu)惠措施之適用範圍及一定年齡,由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定之。
            第33-1條下列場所附設之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之汽車停車位,作為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汽車停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但汽車停車位未滿二十五個之公共停車場,不在此限: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yè)務或服務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yè)。二、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三、營業(yè)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四、設有兒科病房或產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yī)院。五、觀光遊樂業(yè)之園_。
            六、其他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前項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guī)劃、使用對象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商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定之。
            第33-2條。
            下列場所應規(guī)劃設置適合六歲以下兒童及其照顧者共同使用之親子廁所盥洗室,並附設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等相關設備:
            一、提供民眾申辦業(yè)務或服務之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政府機關(構)。
            二、營業(yè)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公營事業(yè)。
            三、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
            四、營業(yè)場所總樓地板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零售式量販店。
            五、設有兒科病房之_域級以上醫(yī)院。六、觀光遊樂業(yè)之園_。
            前項場所未依第三項前段所定辦法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者,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應命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限期改善;其設置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一項親子廁所盥洗室之設備項目與規(guī)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定之。相關商品標準之建立,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定之。本條自_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文公布後二年施行。
            第33-3條。
            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應保留一定座位,作為孕婦及有兒童同行之家庭優(yōu)先使用。
            第34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yè),有進修或就業(yè)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yè)訓練或就業(yè)。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guī)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yè)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guī)定提供職業(yè)訓練、就業(yè)準備、職場體驗、就業(yè)媒合、支持性就業(yè)安置及其他就業(yè)服務措施。
            第35條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yè)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第36條。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缺乏技術及學歷,而有就業(yè)需求之少年,應整合教育及社政主管機關,提供個別化就業(yè)服務措施。
            第3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協(xié)調建教合作機構與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訓練契約,明定權利義務關係。
            前項書面訓練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與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38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兒童及少年參與學校、社_等公共事務,並提供機會,保障其參與之權利。
            第39條。
            政府應結合民間機構、團體鼓勵國內兒童及少年文學、視聽出版品與節(jié)目之創(chuàng)作、優(yōu)良國際兒童及少年視聽出版品之引進、翻譯及出版。
            第40條。
            政府應結合或鼓勵民間機構、團體對優(yōu)良兒童及少年出版品、錄影節(jié)目帶、廣播、遊戲軟體及電視節(jié)目予以獎勵。
            第41條。
            為確保兒童及少年之遊戲及休閒權利,促進其身心健康,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每週學習節(jié)數(shù),應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guī)定;其課業(yè)輔導課程,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法令規(guī)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事務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課程綱要之設計與規(guī)劃。
            第42條。
            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jié)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wǎng)際網(wǎng)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五、超過合理時間持續(xù)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任何人均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散布或播送第一項第三款之內容或物品。
            第44條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jié)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經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類別、內容、標示、陳列方式、管理、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
            新聞紙不得刊載下列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一、過度描述(繪)強制_、猥褻、自殺、施用_等行為細節(jié)之文字或圖片。
            二、過度描述(繪)血腥、色情細節(jié)之文字或圖片。
            為認定前項內容,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應訂定防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guī)範及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新聞紙業(yè)者經舉發(fā)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者,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應於三個月內,依據(jù)前項自律規(guī)範及審議機制處置。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邀請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代表、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以及專家學者代表,依第二項備查之自律規(guī)範,共同審議認定之:
            一、非屬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會員之新聞紙業(yè)者經舉發(fā)有違反第一項之情事。二、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就前項案件逾期不處置。
            三、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就前項案件之處置結果,經新聞紙刊載之當事人、受處置之新聞紙業(yè)者或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申訴。
            第46條。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fā)展之網(wǎng)際網(wǎng)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wǎng)際網(wǎng)路行為觀察。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zhí)行。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五、兒童及少年上網(wǎng)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guī)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guī)範者,應依相關公(協(xié))會所定自律規(guī)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告知網(wǎng)際網(wǎng)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guī)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wǎng)後各項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wǎng)際網(wǎng)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wǎng)際網(wǎng)路建置網(wǎng)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wǎng)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1條。
            任何人不得於網(wǎng)際網(wǎng)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wǎng)際網(wǎng)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第47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yè)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yè)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yè)。
            第48條。
            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fā)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遺棄。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_、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_。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_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jié)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wǎng)際網(wǎng)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fā)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huán)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第50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胎兒發(fā)育之行為。
            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fā)育之行為。
            第51條。
            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52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xié)調適當之機構協(xié)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xié)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wèi)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yǎng)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guī)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醫(y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yè)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zhí)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yè)務人員,於執(zhí)行業(yè)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shù)谒氖邨l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yè)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條。
            醫(y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yè)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zhí)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yè)務人員,於執(zhí)行業(yè)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guī)定辦理出生登記、預防接種或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yǎng)、婚姻、醫(yī)療或其他不利處境,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wèi)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y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xié)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前條及第一項業(yè)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第二項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第一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協(xié)助、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4-1條。
            兒童之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_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guī)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55條兒童及少年罹患性病或有酒癮、藥物濫用情形者,其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協(xié)助就醫(yī),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衛(wèi)生主管機關配合協(xié)助就醫(yī);必要時,得請求警政主管機關協(xié)助。前項治療所需之費用,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jiān)護人負擔。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法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56條。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yǎng)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y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yī)。
            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_、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shù)鼐鞕C關協(xié)助之。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shù)厮痉ň鞕C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yǎng),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yǎng)之。
            第5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guī)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shù)氐胤椒ㄔ杭熬鞕C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jiān)護人。但其無父母、監(jiān)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xù)安置。繼續(xù)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繼續(xù)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第58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前條第一項規(guī)定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一、在途護送時間。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之遲滯時間。
            第5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jiān)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聲請及抗告期間,原安置機關、機構或寄養(yǎng)家庭得繼續(xù)安置。
            安置期間因情事變更或無依原裁定繼續(xù)安置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原監(jiān)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得向法院聲請變更或撤銷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期間期滿或依前項撤銷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續(xù)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60條。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yǎng)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法院裁定得繼續(xù)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yǎng)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zhí)行監(jiān)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zhí)行監(jiān)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zhèn)洳椤?BR>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jiān)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第61條。
            安置期間,非為貫徹保護兒童及少年之目的,不得使其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
            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
            第62條。
            兒童及少年因家庭發(fā)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監(jiān)護人、利害關係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或輔助。
            前項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yǎng)、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yǎng)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寄養(yǎng)家庭或機構依第一項規(guī)定,在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第一項之家庭情況改善者,被安置之兒童及少年仍得返回其家庭,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續(xù)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第二項及第五十六條第五項之家庭寄養(yǎng),其寄養(yǎng)條件、程序與受寄養(yǎng)家庭之資格、許可、督導、考核及獎勵之規(guī)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yǎng)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wèi)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yǎng)義務人收??;其收費規(guī)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64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xié)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jiān)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jiān)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fā)現(xiàn)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65條。
            依本法安置兩年以上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其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應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前項長期輔導計畫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6條。
            依本法保護、安置、訪視、調查、評估、輔導、處遇兒童及少年或其家庭,應建立個案資料,並定期追蹤評估。
            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第6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處理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持續(xù)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前項福利服務,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第69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wǎng)際網(wǎng)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一、遭受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
            二、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為否認子女之訴、收養(yǎng)事件、親權行使、負擔事件或監(jiān)護權之選定、酌定、改定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
            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guī)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除前二項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第一、二項如係為增進兒童及少年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且經行政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與報業(y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代表共同審議後,認為有公開之必要,不在此限。
            第7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規(guī)定事項,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yè)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yè)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jiān)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雇主、醫(yī)事人員及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政、戶政、財政、教育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xié)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yè)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guī)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yè),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guī)定。
            第7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專業(yè)人員,進行前條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合理懷疑兒童及少年有危險、危險之虞或有客觀事實認有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為即時強制進入或為其他必要處置。警察機關得依前項請求派員執(zhí)行即時強制進入,執(zhí)行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並得詢問關係人。
            第71條。
            父母或監(jiān)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jié)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_、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jiān)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jiān)護人;對於養(yǎng)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yǎng)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guī)定選定或改定監(jiān)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jiān)護人,並得指定監(jiān)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jiān)護人或其他扶養(yǎng)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jiān)護人相當之扶養(yǎng)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zhí)行名義。
            第72條。
            有事實足以認定兒童及少年之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就兒童及少年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指定或改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人任監(jiān)護人或指定監(jiān)護之方法,並得指定或改定受託人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或命監(jiān)護人代理兒童及少年設立信託管理之。
            前項裁定確定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代為保管兒童及少年之財產。
            第一項之財產管理及信託規(guī)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3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yǎng)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zhí)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yè)之對象、程序、違反規(guī)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第74條。
            第7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一、托嬰中心。二、早期療育機構。三、安置及教養(yǎng)機構。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guī)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yè)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chuàng)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yè)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yè)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7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yǎng)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第76條。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xiāng)(鎮(zhèn)、市、_)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
            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_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機關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
            第77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77-1條。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jiān)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jiān)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yè)務,應遴用專業(yè)人員辦理;其專業(yè)人員之類別、資格、訓練及課程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9條。
            依本法規(guī)定發(fā)給設立許可證書,免徵規(guī)費。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zhí)行本法相關業(yè)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三、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zhí)行職務。四、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構)、學校查證屬實。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行為,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之期間,由主管機關審酌情節(jié)嚴重程度認定。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漆t(y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三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guī)定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xié)助查復。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fā)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準。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現(xiàn)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為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_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jié)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jié)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之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僱,並審酌案件情節(jié),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
            四、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zhí)行職務。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教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應由教育主管機關邀請相關??漆t(y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原因消失後,仍得依本法規(guī)定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負責人是否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xié)助查復。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名冊,並檢附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fā)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教育主管機關核準;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但現(xiàn)職教師兼任之工作人員,得免附相關文件。
            現(xiàn)職工作人員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辦理第一項各款不適任資格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任職前與任職期間之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shù)刂鞴軝C關申請設立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準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理、停業(yè)、歇業(yè)、復業(y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8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虐待或妨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二、供給不衛(wèi)生之餐飲,經衛(wèi)生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提供不安全之設施或設備,經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四、發(fā)現(xiàn)兒童及少年受虐事實,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五、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六、業(yè)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不符。
            七、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捐款未公開徵信或會計紀錄未完備。八、規(guī)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yè)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jiān)督。九、對各項工作業(yè)務報告申報不實。
            十、擴充、遷移、停業(yè)、歇業(yè)、復業(yè)未依規(guī)定辦理。十一、有其他情事,足以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
            第8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yè)為任何不當之宣傳;其接受捐贈者,應公開徵信,並不得利用捐贈為設立目的以外之行為。
            主管機關應辦理輔導、監(jiān)督、檢查、獎勵及定期評鑑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並公布評鑑報告及結果。
            前項評鑑對象、項目、方式及獎勵方式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者,由衛(wèi)生主管機關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87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88條。
            收出養(yǎng)媒合服務者違反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yè)務檢查與管理、停業(yè)、歇業(yè)、復業(yè)之規(guī)定者,由許可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或姓名。
            依前項規(guī)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89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_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90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xié)助轉介。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家長,並協(xié)助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依家長意願轉介,且加強訪視輔導。
            拒不配合第一項轉介之命令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第一項限期改善期間,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不得增加收托兒童。違反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shù)、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guī)定者,處新_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jié)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經依前項廢止登記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登記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guī)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_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第90-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