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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優(yōu)質2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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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提供了一種保護各方合法權益和避免糾紛的方式。如何撰寫一份合理、公正的合同是商務人士需要掌握的重要技能之一。在簽訂合同前,我們可以參考以下合同案例,了解具體的合同要素和條款安排。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一
            發(fā)包方:
            承包方:
            為穩(wěn)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v^農村土地承包法》《^v^物權法》《^v^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地塊名稱。
            坐落。
            面積(畝)。
            質量。
            等級。
            面積總計。
            二、承包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農業(yè)生產。
            四、發(fā)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發(fā)包方的權利:
            1.監(jiān)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yè)資源的行為;。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發(fā)包方的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執(zhí)行縣、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
            4.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五、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承包方的權利: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二)承包方的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六、違約責任: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v^合同法》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fā)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不構成違約。
            4.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1.承包合同生效后,發(fā)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2.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fā)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方有權獲得為提高土地生產能力而在承包地上投入的補償。
            3.承包方通過互換、轉讓方式流轉承包地的,由發(fā)包方與受讓方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本承包合同依法終止。
            4.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5.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做規(guī)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原簽訂的家庭承包合同一律解除。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發(fā)包方、承包方各執(zhí)一份,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市、區(qū)、旗)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發(fā)包方(章):
            承包方代表(簽章):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二
            就原告魏永強、李明亮訴被告喬占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就原告方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協議,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
            原告方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有兩點,即鄉(xiāng)政府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以及被告擅自將承包地又發(fā)包給了其他人。被告所說的這兩項理由是根本不存在的。
            首先,鄉(xiāng)政府從沒有禁止過在承包地內進行非農活動。原告在起訴狀中說動:“在和鄉(xiāng)政府等聯系后,鄉(xiāng)政府明確表示不允許在承包地辦廠及其他非農活動?!痹娴倪@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鄉(xiāng)政府一向鼓勵在不適宜種植的荒地、荒坡上進行綜合開發(fā)利用,包括非農活動,以刺激鄉(xiāng)鎮(zhèn)經濟的發(fā)展。就從事非農生產的問題,被告本人曾專門詢問過鄉(xiāng)政府,鄉(xiāng)政府明確答復可以進行。如果原告認為鄉(xiāng)政府禁止從事非農活動,應該提出相應的證據進行佐證。退一步來講,即使鄉(xiāng)政府不允許非農活動,原告還可以從事養(yǎng)殖等農業(yè)活動,在原被告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fā)土地協議》中也明確談到了從事養(yǎng)殖業(yè)開發(fā),而且原告在起訴狀中也承認,他們準備籌建養(yǎng)殖場??梢姡邪厝钥梢赃_到原告的使用目的,根本沒有出現原告在訴狀中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其次,被告沒有擅自將承包地又發(fā)包給他人。原告在訴狀中談到:“被告又于8、9月份將該土地又發(fā)包給了另一家?!痹娴倪@種說法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這樣的:原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承包給原告50畝荒地,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了該50畝土地的大體方位,但沒有明確其確切位置。實際上,在承包給被告50畝荒地的這一帶,原告有200多畝承包地,當時只是說從這200畝地中劃出50畝交給原告,但并沒有說是其中的哪50畝。因為當時這200畝地的土地狀況相當,不存在地優(yōu)地劣的問題,所以雙方都同意事后在使用的時候再具體圈定。合同簽訂后,原告遲遲沒有開發(fā),也沒有找被告圈定承包地的具體邊界。為了不讓這50畝土地影響其它150畝土地的利用,被告多次打電話給原告,告知原告自己準備再包出去50畝土地,并要求原告前來圈定自己的地界,以方便被告處置剩余的土地。原告明確告訴被告,只要為自己留下50畝土地就可以了,其它的土地如何處置與自己沒有關系??紤]到原被告在《補充協議》中曾約定,原告需要使用被告投資的水井,出于原告便利的考慮,被告將距離水井較近的土體留給了原告,只把離水井很遠的一塊地包給了其他人。被告給原告所留的靠近水井的土地遠遠超過了50畝,完全保證了原告的承包經營權。可見,被告往外包地,既經過了原告同意,又充分保證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既然被告仍處于隨時可以交付50畝承包地的狀態(tài),并且該承包地不存在政府不允許開發(fā)的情形,原告合同目的的實現就是完全可能的,原告就沒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原告請求返回承包費及賠償損失的請求沒有法律根據。
            首先,原告請求返還所交承包費2萬元,沒有根據。請求返回承包費,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講的“返回財產”,這需要以合同無效或合同被解除為條件。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fā)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經過了被告所在村委會的批準,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合同。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該合同也不存在可解除的事由。既然合同合法有效而且沒有被解除,當然被告仍然享有占有原告所交承包費的合法權利,原告無權要求被告予以返還。至于原告未按期開發(fā),致使其未獲得相應收益的問題,完全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與本案被告沒有任何關系。實際上,從合同簽訂至今,被告一直為原告空留大量土地沒有耕種,按照農村普遍實行的農時計年法,被告已經整整損失了四年的`農業(yè)耕種收益,按照當初原被告雙方商定的4000元一年的價格,被告也已經損失了16000元的收益,經沖抵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萬元承包費,也僅僅剩余4000元而已。
            其次,原告請求賠償4萬元的經濟損失,同樣沒有根據。在本案所涉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原告請求賠償其所謂的損失,必須要有合同根據。事實上,原被告所簽訂的《聯合承包開發(fā)土地協議》及《補充協議》沒有相應的條款,無法對原告的請求進行支持,原告的請求沒有合同根據。退一步來講,即使本案所涉合同無效或被解除,原告仍然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在合同無效或被解除的情況下,原告如果要獲得賠償,必須舉證證明原告受有4萬元的經濟損失并且這些經濟損失是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實際上,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受到了4萬元的經濟損失,所謂的經濟損失大概是原告想象出來的開發(fā)收益,可惜的是原告從未進行開發(fā)。另一方面,這些想象出來的開發(fā)收益之所以沒能變成現實,也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從合同簽訂之日起就做好了隨時交地的準備,并曾多次敦促原告前來丈量劃定承包地,如果原告需要,被告今天就可以交付土地,可見原告沒有實現收益不是被告的原因所致,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合同根據,被告無需承擔任何責任,請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包頭市九原區(qū)人民法院。
            被告: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三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撤銷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須向對方支付本合同總價款雙倍的違約金,造成實際損失的仍應賠償實際損失,損失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價款、利息、可得利益、租金損失、土地漲價損失、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損失在內。
            2、若出現本合同第5條第1項所列情形,致使乙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甲方應按本合同總價款雙倍金額支付乙方違約金,造成實際損失的仍應賠償實際損失,損失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價款、利息、可得利益、租金損失、土地漲價損失、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損失在內。
            3、本合同生效后,當乙方因經營土地需要甲方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時,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包括短信、微信、電話)10日內與乙方到相關機關辦理,甲方逾期和乙方辦理的,每逾期一日須按本合同總價額千分之五(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直至違約后果消除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均,自雙方簽字后并經土地所屬發(fā)包方村委會蓋章確認后生效。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會(蓋章):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四
            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將消防安裝工程交由乙方負責施工,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權、利,根據《^v^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雙方協商一致,現就該工程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名稱消防水噴淋、消火栓供水系統(tǒng)(工程內容以施工圖紙內容為準)。
            第二條工程范圍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圖紙,依據消防工程驗收有關規(guī)范,按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在沒有經甲方和設計方同意修改前,乙方無權修改和變更設計。乙方施工必須達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統(tǒng)功能的設計要求。
            第三條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使用的產品或材料與預算書相符,并符合規(guī)范要求及設計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統(tǒng)主要設備相關的產品合格證。
            第四條工程造價工程總造價暫定為(人民幣):
            圓整(元)(含稅金,不含檢測費用)。材料單價按照《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施工期間平均價計取。
            第五條工程期限工期:乙方須在個日歷天內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施工內容和范圍并通過甲方的初驗,在施工過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變更,則工期相應順延。
            第六條質量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范進行施工,達到合格標準。
            第七條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工、乙方進場施工三個工作日內,甲方按工程預算總造價預付40%給乙方作備料款。工程完成,經核實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0%。在本工程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并且乙方將竣工圖等相關資料送交甲方后,甲乙雙方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結算,其余款一次性撥付給乙方(須扣除結算總造價的2%作為工程質量保質金,保修期屆滿后十個工作日內結清質保金給乙方,質保金不計息)。結算付款前,乙方須按總價先提供發(fā)票。
            第八條驗收乙方完工后,甲方應在30天內向市消防支隊申請驗收,乙方保證能通過消防部門的一次性驗收,并將竣工圖及資料交齊甲方后方可進行結算。如工程未能通過驗收的,乙方須返工至通過驗收合格為止,各種費用自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九條工程結算。
            1、本工程套用《全國統(tǒng)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及相配套的費用定額,取費按類計取。
            2、進行增減。
            第十條雙方責任。
            一、甲方:如工程項目有增減或設計更改的內容,按實際發(fā)生的項與量。
            1、提供該工程圖紙四份,消防審核意見書一份(復印件);
            2、提供施工現場使用的水電(產生的水、電費由乙方承擔);
            3、提供臨時材料房一間;
            4、協調乙方與其他交叉施工單位的關系。
            二、乙方:
            1、根據甲方提供的(經消防監(jiān)督審定)圖紙進行會審。會審后方可組織施工;
            2、嚴格按照國家消防系統(tǒng)有關規(guī)范、技術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二套給甲方,提供全套設備的.相關技術資料及為甲方培訓兩名操作人員。
            3、乙方在施工期間,必須對相鄰的工程設施及管線進行保護,如有損害須負責賠償。
            4、在施工過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須對綠化或其他設施造成破壞的,必須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進行,并在施工完畢后由乙方負責恢復原狀,否則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5、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國家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施工操作規(guī)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發(fā)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6、保證施工完成后能通過消防部門的驗收并合格。
            第十一條產品要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施工,所使用的產品必須為合格產品(須有合格證、產品檢測報告),如發(fā)現產品有質量、規(guī)格、型號、尺寸不符的立即退貨,由此造成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產品或偽劣產品的,乙每違反一次,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元次的違約金。已施工部分,乙方須無條件返工,費用自理,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還應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保修責任工程驗收合格后,從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2個月,在保修期內,如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48小時內派人到現場進行維修。如乙方不派人來維修,甲方或使用方將另行組織維修,費用從保質金中扣除,保質金不足以支付維修費用的,仍由乙方承擔。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時付款的,甲方從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不按時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總額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防部門一次性驗收不合格的,應返工直至達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條第。
            (2)項支付雙倍的違約金。造成復檢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包括二次檢測費)。
            第十四條施工期間至未通過消防驗收合格之前,乙方自行保管好材料、設備等,并加強施工安全的管理,如出現施工的安全事故及材料損失,一切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五條其他: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由____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經辦人:電話:帳號:開戶行:
            乙方:法人代表:經辦人:電話:帳號:開戶行:
            合同簽訂日期: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五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
            案由: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
            1998年1月 1日,被告李某與原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農場某農工商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規(guī)定,李某承包合作社糧田及菜田共計14.02畝,稅金及農業(yè)稅附加、農林特產稅由乙方(李某)負擔。合同期30年,交款日期為當年7月 30日前交400元,12月30日前交403元。合同同時約定:乙方不按期交納承包款,超過30天的自動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合作社)書面通知乙方,自2000年 1月 l日開始,被告李某未交納土地承包費。200l年1月起,原告村委會將土地承包費調整為每畝50元,其交款日期不變。2001年7月,原告村委會用廣播的形式通知被告李某交納尚欠的土地承包費用,但被告李某仍未履行義務。另查,原合作社于2000年9月撤銷,原合作社的債權債務由村委會負責。
            200l年1月1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的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載明,因天旱無雨造成減產等原因,將2000年的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并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公章。雖然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已變更為“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但2000年12月20日的村民代表證上蓋有“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村委會原保管公章的魯長亮也出庭作證,證明2001年1月11日時舊章并未上交,新、舊章同時使用。后李某因與村委會就承包費問題發(fā)生爭議,雙方未實際履行上述村委會決議,李某也未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李某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違反了合同約定,屬違約行為,現村委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李某給付2000年至200l年土地承包費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持。被告李某以村委會違反了承包合同中30年承包期限的規(guī)定和村委會一直未能收取承包費而拒絕履行合同中約定義務的抗辯事由,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
            為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解除原北京市通州區(qū)永樂店農場某農工商合作社與被告李某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簽訂的永農(糧田)承包合同,被告李某將承包的十四畝零二厘土地退還原告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二、被告李某給付原告通州區(qū)永樂店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二ooo年至二00一年土地承包費及農業(yè)稅一千五百零四元。
            村委會擅自將承包費提高且未通知上訴人,上訴人不存在拒不交納承包費的情況;村委會未履行通知義務,并未通知上訴人何時何地交承包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村委會同意原審判決。
            李某與村委會所簽承包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內容合法,應屬有效。李某應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村委會曾決議將2000年承包費減為每畝30元,后李某與村委會為此發(fā)生爭議,因此,李某未依約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事出有因,并非無故拒不交納承包費。村委會稱“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已經作廢,關于減少2000年承包費的村委會決議是無效的`,但李某提供的村民代表證上的公章及魯長亮的證言均證明“北京市通縣小務鄉(xiāng)某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并未作廢,村委會的此主張不能成立。因此,村委會以李某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交納土地承包費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理由不足,二審不予支持。該承包合同應繼續(xù)履行。鑒于雙方對減少承包費問題未能達成最后一致協議,且李某也未向村委會按30元交納承包費,故應認定雙方并未實際履行村委會關于減少承包費的決議,李某應按承包合同約定向村委會交納承包費。據此,一審判決李某給付村委會土地承包費及農業(yè)稅1504元正確,應于維持;但以李某違約為由,判決解除村委會與李某的承包合同不妥,二審予以改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 一、維持原判第二項;二、撤銷原判第一項。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六
            由于乙方承租甲方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雙方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雙方就該合同等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對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雙方選擇適當的時間協商解除。
            第二條、對于土地租賃合同中第五條違約責任條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乙方自愿放棄權益,免除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涉及土地征用補償事宜,雙方在明晰雙方財產權益基礎上另行協商約定。
            第四條、對于甲方起訴乙方拖欠租金一案,乙方認可所欠租金事實,并在簽訂本協議后與甲方結清租金。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放棄對乙方主張權益。
            第五條、本協議雙方簽字后待甲方簽收人民法院撤訴裁定書時生效。
            第六條、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相關問題,甲方不得再以同樣的事實起訴乙方。
            第七條、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七
            第一百一十七條 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薛海金于2009年12月30日,與郇封村委會(修武縣郇封鎮(zhèn)郇封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薛海金承包郇封村(修武縣郇封鎮(zhèn)郇封村)北地工業(yè)區(qū)養(yǎng)狐場養(yǎng)殖狐貍,承包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六年;承包期限內,如因上級政策性項目建設需要,薛海金須服從規(guī)劃。
            在合同履行期間,因華芳公司(華芳修武紡織有限公司)進行項目開發(fā)需要征遷土地,薛海金經營的養(yǎng)狐場土地被納入修武縣產業(yè)聚集區(qū)整體規(guī)劃范圍,屬于征遷土地范圍。但是,薛海金與郇封村委會對補償費用并未達成一致意見。2011年3月5日,郇封村委會在薛海金不在場的情況下,對薛海金養(yǎng)狐場進行了強制拆遷,造成了薛海金養(yǎng)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12.6279萬元,及其他物品損失。
            薛海金以郇封村委會強制拆遷其承包的養(yǎng)狐場,造成其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郇封村委會賠償其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郇封村委會在與薛海金就養(yǎng)狐場搬遷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強制搬遷其養(yǎng)狐場,造成其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郇封村委會委托代養(yǎng)尚存的狐貍應返還薛海金,參照市場價格,將其價值酌定為每只300元,共計16.26萬元,在薛海金主張的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371.5萬元中扣除該部分,剩余355.24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成年種銀狐438只,成年種藍狐23只,幼狐81只;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種公狐、種母狐、仔狐經濟損失共計355.24萬元;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養(yǎng)狐場地上附著物損失共計12.6279萬元;郇封村委會返還薛海金養(yǎng)狐場物品(詳見返還物品清單);駁回薛海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郇封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行為系基于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在合同承包期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薛海金有義務服從規(guī)劃,但其經多次協商拒不搬遷,故郇封村委會只得對其搬遷。其在搬遷過程中已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委托他人代養(yǎng)被搬遷的狐貍,故其搬遷行為不構成侵權。
            薛海金飼養(yǎng)的種狐已由郇封村委會代養(yǎng),原物未毀滅,故不存在損失;薛海金飼養(yǎng)的是野生狐貍,并非種狐;原審判決種狐數量、貶損價值以及仔狐數量及損失數額,沒有依據。綜上,故原審認定的薛海金損失數額不當,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薛海金的訴訟請求。
            薛海金辯稱:其與郇封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中雖約定其應當服從上級政策性項目的規(guī)劃,但郇封村委會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對其養(yǎng)狐場進行拆遷,構成侵權;因郇封村委會的強制拆遷活動,致繁殖期的狐貍受到驚嚇,造成其重大損失。故郇封村委會的拆遷行為構成侵權,原審對其損失數額的認定正確。薛海金所飼養(yǎng)的種狐雖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為種狐使用,價值大幅降低,原審依據野生動物養(yǎng)殖委員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養(yǎng)殖委員會)意見確定損失數額正確。綜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的第一、三、四、五項;變更一審判決的第二項為:郇封村委會賠償薛海金狐貍損失350.785萬元。
            郇封村委會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郇封村委會的再審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蔽覈嚓P法律還規(guī)定,簽訂合同的雙方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在承包期限內,遇上級政策性項目時,服從規(guī)劃。但若發(fā)包人在雙方未對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時,擅自拆除承包房屋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情況下是有權解除雙方合同的,但其未按照合法程序實施該項解除權,反而在未與薛海金對征地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未經薛海金同意,也沒有給予合理搬遷時間,即擅自將養(yǎng)狐場拆遷,造成養(yǎng)殖狐貍遭受嚴重損失,故郇封村委會應賠償薛海金損失。
            被拆遷養(yǎng)殖戶屬弱勢群體,因被暴力拆遷,利益受損害的事件經常發(fā)生。雖拆遷行為系為發(fā)展而實施,利于穩(wěn)定大局,但在此過程中不得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不能以公平公正的喪失換取暫時的穩(wěn)定。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八
            甲方:
            乙方:
            根據《^v^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流轉的方位:。流轉的面積約為畝,實際丈量面積為。流轉方式為出租。
            二、流轉的期限為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流轉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轉包的租金為每畝。
            四、協議簽訂以后,每個月租金一付,必須在第一個月日之前支付給甲方。
            五、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監(jiān)督乙方按時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2、不得干預乙方依法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處理好與周邊相鄰土地農戶的關系。
            六、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該地塊上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按時向甲方支付流轉費。
            3、乙方必須按時付給甲方土地租金,若未按時支付,每月。
            按租金總額2%支付滯納金。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流轉期內,如流轉的土地被國家依法征用、占用,征占用的補償費歸甲方所有。
            2、流轉期內,乙方投資形成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及乙方的經營性補償,歸乙方所有。
            八、合同期滿,乙方要續(xù)簽合同的,甲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yōu)先承租。
            九、糾紛解決辦法。
            流轉期內,如果在承包使用土地上,有村民糾紛,甲方要負責調解,調解不成的,向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約定。補充約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九
            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劉家店鎮(zhèn)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寅洞村委會)與被告胡自鳳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鮑
            雨
            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寅洞村委會的法定代理人邢術賀,被告胡自鳳及其委托代理人石秀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寅洞村委會訴稱,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與胡自鳳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其中協議約定:胡自鳳承包土地到期后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現雙方協議已到期,胡自鳳應按照協議無償交回所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寅洞村委會曾多次找胡自鳳要求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到期義務,并且正式書面通知過胡自鳳,但胡自鳳總是以種種借口拒不履行?,F胡自鳳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與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符,為維護寅洞村委會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要求胡自鳳按照協議約定無償交回承包土地及地上果樹,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胡自鳳辯稱:胡自鳳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胡自鳳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自1993年2月開始承包該地塊,每年交納300元承包費。當時該地塊是荒地,胡自鳳進行了大量的人工投入,并種植了桃樹,現正處于盛果期。根據國家政策及我國《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包期限應延長至30年。
            經審理查明:1993年3月2日,寅洞村委會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胡自鳳簽訂一份《承包合同協議書》,約定寅洞村委會將位于一隊棗行道南白地一塊發(fā)包給胡自鳳經營,該地塊的四至為:東至東坎根下邊,西到小橋根底,北至道邊,南到大棚后1.5米,(永生棚)東邊以坎為界(術印、術春棚)。協議第一條規(guī)定:乙方必須先交甲方承包費300元,另外加300元的風險金在3月2日前交齊。協議第二條規(guī)定:甲方包給乙方年限由1993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日,共計15年,共合款4500元整為期滿。第八條規(guī)定:乙方承包地到期滿15年后,凡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甲方,并且乙方應有在往下年承包的優(yōu)越性。胡自鳳已向寅洞村委會交納了300元風險金。胡自鳳承包后經營該地塊至今?,F該承包合同已到期,雙方未續(xù)簽承包合同。
            在庭審過程中,胡自鳳稱其在承包期間進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現該承包地塊上有處于盛果期的桃樹270棵,桃樹苗200棵,并種有玉米等作物。寅洞村委會對胡自鳳所述的地上物情況無異議,亦表示同意退還胡自鳳300元風險金。
            以上事實,有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協議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寅洞村委會與胡自鳳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guī)定,是有效的,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胡自鳳雖不同意寅洞村委會的訴訟請求,但未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現承包合同已到期,且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承包期限屆滿后,凡胡自鳳所栽的樹完全無代價的交給寅洞村委會,因此,胡自鳳的抗辯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寅洞村委會提出的收回土地和地上果樹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據此,判決如下:
            二、被告胡自鳳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承包地塊內除果樹以外的地上物自行清除;
            三、原告北京市平谷區(qū)劉家店鎮(zhèn)寅洞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被告胡自鳳風險金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胡自鳳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上訴人委托,作為代理人參加訴訟,通過調查、閱卷及法庭審理,對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現提出代理意見如下:
            一、 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一)合同主體不適格:(1)作為發(fā)包方的王莊鎮(zhèn)鎮(zhèn)北居委會,在簽訂合同時,正在組建之中。其村委會班子尚未選舉成立,臨時村支部書記齊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資格,無權代表全體村民簽定合同。況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在內的下列事項,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而被上訴人越權發(fā)包,簽定顯失公平的合同,嚴重侵犯了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2)作為承包方的第三人并非本村本組的村民,不具備承包資格(《土地承包法》第48條)。同時也侵犯了本村本組村民享有的優(yōu)承包權(《土地承包法》第47條)。
            (二)合同內容違法:(1)違背了《民法通則》第4、58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而被上訴人及第三人正是違背這一原則進行民事活動。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既沒有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原則,也沒按照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在鎮(zhèn)北居委會正在組建,領導班子尚未選舉成立時,由臨時村支部書記齊秀明(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資格無權代表全體村民簽定合同)越權進行私下交易,暗箱操作,惡意竄通,(3)違反《土地管理法》第15、31、36條,及(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18、19條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簽定顯失公平的三合同,直接侵犯了廣大村民的根本利益。
            (三)合同對上訴人構成侵權第三人所承包的劉臨運河兩岸堤壩地,雖然以王莊鎮(zhèn)北居委員名義登記,但實際上屬于該村第6、7、8、9四個村民小組所有,由該四個村民小組的村民承包、經營、管理,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已寫明了其承包地邊界到溝,顯然是包括河溝兩岸的堤壩地也即第三人正在承包的土地。而且被上訴人當庭承認該堤壩地是上訴人承包耕種農作物莊稼在先,而第三人栽樹在后,實際上也就是侵犯了上訴人的承包經營權。
            因此,根據《合同法》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
            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guī)定,應依法認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二、 上訴人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本案是違法侵權案件,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規(guī)定的2年訴訟時效。而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5條第2款:“屬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定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投入的,對原告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因為該規(guī)定第25條第2款適用的前提是該條第1款即是指發(fā)包方違背村民大會決議,越權發(fā)包簽定合同。本案中,發(fā)包方既無權發(fā)包,也未招開村民大會,根本不存在所謂違背村民大會決議,而是越權發(fā)包、惡意串通,簽定顯失公平的合同,侵犯上訴人的承包經營權。且第三人也未做大量投入,只是在上訴人莊稼地里栽樹。因此,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5條第2款。而應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2年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本案第三人在簽合同、栽樹時都是隱瞞、欺騙上訴人。上訴人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林權公告,上訴人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此后一直就找有關部門處理,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應依法予以撤消,同時改判被上訴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還上訴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維護上訴人及廣大村民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請合議庭慎重考慮予以采納。
            代理人:沈?? 濤
            安徽北正律師事務所
            二oo五 年二月二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
            成都公司與北京公司雙方就成都公司購買北京公司“衛(wèi)星數字多媒體中心”產品達成一致意見并于2010年9月13日兩公司簽訂了《采購合同》,合同約定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購買“衛(wèi)星數字多媒體中心”共計1420臺,價值總計為2485000元。合同簽訂后,北京公司在收到成都公司支付此份合同的全部貨款后45天內提供貨物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北京公司負責將產品運輸到成都公司指定的地點,同時合同中還對產品包裝要求、質量標準、驗收、質量保證等方面作了明確的約定。
            合同簽訂后,成都公司向北京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北京公司將產品發(fā)貨到成都公司制定地點四川省xx市。在產品安裝投入使用一段時間后,成都公司稱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出現了無法進入系統(tǒng)、死機、無法搜索到信號等問題,致使產品的使用者多次找到成都公司要求處理,為了解決上述產品使用問題,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因維修產品成都公司額外支付了維修費用共計109469.5元。
            成都公司認為是北京公司提供的產品質量問題導致其額外支付了維修費要求北京公司承擔,但北京公司認為產品使用中出現的無法搜索到信號、無法進入系統(tǒng)和死機等問題并非是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而是因為產品使用地四川省xx市的潮濕環(huán)境、山區(qū)內無法搜索到或接受到信號等原因所造成無法使用,不同意成都公司提出的因質量問題索賠的要求。在兩公司溝通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成都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訴訟,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牟楠、田美玉代表北京公司出庭應訴。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一
            200x年12月末,雙廟村委會召開二組村民代表會議,專門討論該組果園發(fā)包一事。但會議未能就果園承包期限、競標底價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代表們也未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次年1月初,村委會張貼招標廣告,明示將二組果園發(fā)包,并確定發(fā)包底價及期限。1月8日村委會又召開二組村民會議,但發(fā)包方案未被村民通過。而村委會于1月19日與他人簽定了4份承包合同,將果園全部發(fā)包。二組村民不服,集體向法院提出起訴。
            【判決】。
            朝陽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朝陽縣楊樹灣鄉(xiāng)雙廟村二組全體村民狀告村民委員會違法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一案。經過依法審理,村委會與他人簽定的4分果樹承包合同均被判無效。依法保護了全體村民的合法利益。
            【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與他人簽定果樹承包合同,既未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與村民代表形成一致意見,又未在全體村民村民集體會議上通過村委會公告的發(fā)包方案,發(fā)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該4份果園承包合同均無效。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二
            答辯人因與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任城區(qū)人民法院任民再初字第2號判決書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認為適用法律錯誤,沒有法律依據。
            任城區(qū)法院是接到濟寧市檢察院抗訴后,依法再審。正確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糾正了原一審時適用上法律錯誤,確定雇主賠償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遭受侵害而受到的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8條明確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是明確的規(guī)定,不附加任何條件,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審判實踐,對法律規(guī)定如何理解適用所做的指導,是具體判案的依據。
            第2條規(guī)定,侵權人有故意、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上訴人在用工過程中,不采用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存在明顯的重大過失;最后,上訴人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答辯人存在過失。
            二、再審法院計算誤工費時間準確,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提出有效地傷殘鑒定須符合三個條件:一當事人對傷殘鑒定有異議,并提出鑒定申請,二人民法院同意,三經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或協商未果情況下經法院指定。該案中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4月28日作出的第645號鑒定書,符合以上三個程序要件,合法有效。原審法院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guī)定確定誤工時間為4月27日合情合理。
            三、關于誤工費標準問題。
            年度農林牧漁業(yè)年度平均工資18576元,折合50.896元/天計算誤工費,有事實依據,同時結合目前的消費水平也合情合理。
            綜上所述,懇請法庭依據“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維持再審判決一、二項,改判第三項誤工費標準按50.89元/天計算。
            此致
            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律師:
            20xx年5月14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三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人可以依法將國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度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訂立的約定轉讓土地使用權并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特征為:1.是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其標的是一種權利,是具有特殊性的無體物;2.是一種債權合同,因為土地使用權本身的轉移,須依登記等物權行為公示后,方可生效;3.為要式合同,須采取書面形式,這樣更有利于交易的安全。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相關條款
            由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在我國所受到的政策、法律限制較多,而且內容繁雜,因此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形式要件,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應具備相應的、完善的各種條款。一是使之具備當然的合法性。二是有效規(guī)避轉讓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交易風險。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起碼應具備:1.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2.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名稱及編號;3.土地的位置、面積、范圍等;4.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土地使用的用途或使用性質;6.成交價格及交付方式;7.土地使用權的交付時間;8.違約責任;9.其他事項。
            應當說明的是,除上述條款,雙方當事人還可根據土地的實際情況,如涉及到拆遷、補償、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等事項,可在合同中作出更詳細具體的約定。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大多數發(fā)生在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但有時也涉及到更多的法律關系主體,如政府主管部門、土地使用權上的他項權利人、被拆遷人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出讓方無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存在權利瑕疵。
            合同無效。另外土地使用權人擁有土地使用權并具備權屬證書,但其在轉讓前在土地使用權上設置了其他的權利負擔,如抵押、租賃或存在司法限制如查封,那么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由于存在法定的權利限制而造成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最終實現,則在轉讓人和出讓人之間就合同的有效與無效、履行與補正等問題上,必然會出現當事人所不愿見到的矛盾和糾紛。
            (二)合同雙方采取合作的方式進行開發(fā)建設,一方出資另一方提供開發(fā)所需的用地。 這要求供地方必須具有完整、真實的土地使用權,這是雙方合作的前提。如雙方采取合伙的方式開發(fā),即不組建項目公司,而是按照合伙合同由雙方各負其責,各自履行義務,就有可能出現投入土地使用權方在項目進行中,由于一些原因,準備轉讓其合伙中的份額時,其轉讓的是財產份額還是土地使用權,常常會在合作各方之間產生爭議,因為此時的土地使用權并沒有進行登記變更。如各方組建項目公司進行開發(fā)建設,則土地使用權應變更至項目公司名下。但現實中較多的方式都是簽訂合作協議并成立公司后,并沒有辦理使用權更名手續(xù),而將土地使用權繼續(xù)保留在原權利人處,則在新公司和權利人之間,在涉及股權轉讓、收益分配、權利行使、義務承擔等方面,會埋下禍根,一旦在合作過程中出現了大家未曾預見到的問題時,往往會因為彼此達不成共識而影響到項目的建設以至于項目的“夭折”。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預約”問題。
            在通過法定的招標、拍買、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協議轉讓除外),土地轉讓方往往與受讓方就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事宜達成基本的意向或協議,包括土地的位置、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但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由于某些主、客觀原因不能順利實現時,當事人之間往往對達成的協議或意向的性質認定及處理產生分歧,而最終對整個轉讓過程造成了一種實質性的障礙。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法律完善及相應處理
            (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
            書面方式;5.土地使用權上不存在權利瑕疵,如抵押、查封、沒有權屬證書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也作出了相應的要求。因此,對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尤其是在合同簽訂之前,有必要對合法性進行一個全面的、細致的考量,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成功率和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
            (二)明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與轉讓登記的關系。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在雙方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合同上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讓方在收取轉讓費后負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義務,但此前提是轉讓人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履行變更登記之義務并予以協助,如轉讓方不履行其義務,其向受讓方承擔的是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應強調的是,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是物權變動的要件,只有登記后的土地使用權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對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卻簽訂了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來說,其為無權處分,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但經過了法定的轉讓程序、轉讓主體資格適合的條件下的轉讓,轉讓方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所以在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過程中,最穩(wěn)妥可靠的做法莫過于在合同簽訂后,應明確辦理使用權變更的時限和條件,并且在合同開始履行后即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否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目的恐怕難以實現。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的前期準備。
            做好此項工作對保證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至關重要。其具體方式包括土地現狀的實地查勘、對方提供的權屬證明的真?zhèn)?、是否存在拆遷尚未完成之情況、是否有第三人主張該土地使用權的'相關權利、到土地房產部門進行相關的查詢等。此種工作需要較強的專業(yè)性,因此不妨聘請專業(yè)人士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咨詢工作,以保證交易安全。
            (四)規(guī)避“假合作,真轉讓”的非法交易。
            觸國法是所有的合作各方都應予以高度關注和重視的。
            (五)有關轉讓的相關義務。
            1.轉讓人的義務,包括支付出讓金、取得權屬證書、對土地一定程度的開發(fā)等。
            2.受讓人的義務,包括交付土地轉讓費、共同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并承擔相關稅費等。
            3.若存在變更土地用途的情況,則需看原土地的審批用途以及雙方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土地的用途及變更權限。如果合同已明確了土地用途,則轉讓方有義務保證該土地符合約定用途,此為轉讓人的瑕疵擔保義務。如果存在土地用途需要改變而應進行審批的情況,則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前,轉讓人已知道受讓人取得該土地的用途與土地現在用途不符,則轉讓人應承擔用途審批變更的責任。如果轉讓人既不知道合同也未約定,則變更用途只能在受讓方取得后自行辦理。
            總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的前后及履行涉及到諸多問題,這就需要雙方做更多細致而艱苦的工作,在公平、誠信的基礎上,去保證交易安全,規(guī)避法律風險,求得互利共贏。
            近年來中央為農村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系列舉措都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好地流轉提供了便利。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確定要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1];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fā)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guī)模經營,促進農業(yè)生產經營模式創(chuàng)新。[2]隨著市場經濟不斷地向農村發(fā)展,農村原有的熟人社會逐漸被打破,農村原有的“辦事規(guī)則”需要逐步被法律替代,但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農民法律意識淡薄,在土地流轉時產生大量合同的糾紛,亟待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不簽訂合同或合同簽訂不明確極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按照約定,容易發(fā)生合同糾紛,產生違約責任。下文將從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提出避免以及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的建議。
            1 合理明確的訂立合同,有效減少合同糾紛
            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主要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五種。五種方式應按類別訂立不同的合同。由于我國農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對法律概念掌握不清,首先容易出現合同類目的選擇錯誤。在明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幾種流轉方式的區(qū)別后,選擇自己所要進行的流轉方式訂立相應合同。另外合同中需要對以下事項作以明確規(guī)定:
            1.1 流轉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需要寫明流轉土地的具體位置、地類、面積、界限、用途,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編號,原承包合同編號,以及土地流轉后使用方對土地的用途。
            1.2 流轉期限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四
            被答辯人(下稱原告):某縣某村民委員會因原告訴被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告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但被告拒收以后的林地承包金,被告構成了違約。
            被告與原告于1月23日簽訂合同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每年把林地承包金匯到某縣某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再由林業(yè)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被告從20到都是按照這樣的方式支付給原告林地承包金,原告也同意被告這樣的交付租金方式,原告每年自愿到林業(yè)站領取林地承包金。但從20起,不知原告出于什么目的開始拒收租金,年起,原告一心想收回土地,由此,原被告之間產生了一些糾紛,由于產生糾紛,被告當年沒有把2012年的林地承包金匯給原告,原告之后也沒有向被告要過林地承包金,直到被告把2012年和20的林地承包金按以前的習慣一起匯到了某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由林業(yè)站通知原告過來領取,但林業(yè)站催原告多次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原告不予理會,拒不來領取土地承包合金。這一事實通過被告的匯款憑證及林業(yè)站的書面證明等證據都可以加以證明。因此,被告不欠原告的林地承包金,是原告自己違約拒收2012年以后的林地承包金,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林地承包金及利息的訴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二、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同樣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原被告簽訂合同以后,被告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并沒有發(fā)生違約或侵犯原告造成原告損失的事。原告在訴狀中突然要求被告賠償農田失耕的損失10萬元,不知從何談起,原告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如何管理不善,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損失10萬元是怎么樣計算得來的,更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管理不善與原告的10萬元損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這一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訴求。
            三、原告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钡谖迨臈l:“發(fā)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012年,被告林木采伐后,林地本應要進行多次撫育,但原告阻止被告進林地作業(yè),造成這些林地至今沒有撫育,荒廢至今,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初步評估這些損失約85萬,被告保留起訴原告要求其賠償的權利。
            四、應駁回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包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4)承包經營耕地的承包人棄耕拋荒的;(5)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發(fā)包方勸阻無效的;(6)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經發(fā)包方勸阻無效的。”被告沒有違反上述的規(guī)定也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因此,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訴求。
            綜上所述,原告拒收租金、阻撓被告進林地作業(yè),造成被告極大的損失。而被告沒有違約,已經支付給了原告每年的林地承包金,更無須支付原告所謂的經濟損失。原告與被告的合同沒有到期,原告應繼續(xù)履行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其所有請求。
            此致
            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某甲。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五
            答辯人:
            20xx年1月原告對答辨人提起訴訟并于20xx年2月25日變更訴訟請求,兩次請求自相矛盾(無效合同依法至始無效不存在變更問題)依法本案應審理原告最后的訴請。
            依據原告最后的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本案系合同變更是否成立的爭議而非無效合同的確認問題,因此一切有關合同無效的問題都不是本案審理范圍。
            答辯人依據與原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履行了相應的交付承包費的義務不欠承包費。
            原告訴請要求縮短原承包協議約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費問題均屬合同變更事宜,依法應合同雙方協商一致方才可以。
            原告的提議嚴重損害了答辯人的利益,答辯人不同意變更原合同。
            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答辯人:
            20xx年3月19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六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請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_________________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與____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包協議,就被告位于__________市經濟開發(fā)區(qū)錦園小區(qū)4#住宅樓,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具體承包范圍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層內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價款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積,工程總價款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還欠原告7300元未還。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總是以種種理由推辭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無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七
            金某系巫溪縣城廂鎮(zhèn)門洞村板棚社農民,舉家遷往巫溪縣城居住,同年11月,金將自家房屋出售給同村村民譚某,并將承包的土地、山林無償、無限期地轉包給譚某。,國家實行退耕還林政策,金又將轉包的部分山林收回。,因該縣修建五溪口電站需征用譚轉包的耕地和林地,雙方就征用耕地和林地補償費的歸屬發(fā)生糾紛,金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土地、山林轉包關系,收回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權。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八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yè)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yè),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fā)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yè)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fā)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十九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臺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該公司經理。
            電話: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還原告價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賠償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______元。
            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訂立合同,約定原告訂購被告桌椅等辦公用品。簽訂合同后原告預先支付價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時使用,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依法解除合同,判決被告返還價款,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莊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二十
            李某(女)嫁到張村后,由張村村委會分給承包地2畝,雙方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后李某因雙方感情不和與丈夫離婚,搬回娘家居住。張村村委會以李某已經離婚且已不在本村居住為由,口頭通知李某她所承包的2畝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規(guī)定收回。李某多次同村里交涉,并證明她并沒有在娘家村取得新的承包地,要求繼續(xù)承包張村的土地,遭張村村委會拒絕。最后,失去土地的李某將張村村委會告上了法庭。法院判決:張村村委會強行收回李某承包地的行為無效,該2畝土地由李某繼續(xù)承包,并由張村村委會賠償因此給李某造成的損失。
            土地糾紛承包合同篇二十一
            被答辯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
            因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申請扶綏縣人民政府責令我村委會土地侵權,把姑良(地名)28.46畝確權為渠新村第三村民小組所有,土地權屬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所指“姑良”地糾紛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相符。
            1986年-1987年渠新村公所(即現在的渠新村委會)按照縣、鎮(zhèn)兩級農村工作要求,充分利用村集體土地,大搞農業(yè)生產,對全村范圍內屬于村集體多年荒蕪沒有耕種閑地利用機進行翻犁,當時翻犁“姑良”地的10.5畝土地時由于屬于村集體閑散荒地,所以第三生產隊(即現在的第三小組)沒有群眾及隊干提出異議,然后由村委會統(tǒng)一發(fā)包給群眾經營。
            1988年村委會發(fā)包“姑良”地面積10.5畝,期限1988年8月-1996年8月共8年,由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承包,并且到扶綏縣公證處公證。
            1997年繼續(xù)發(fā)包給渠新村三隊村民覃宏保至2025年1月1日,面積是8.5畝,面積比1988年減少2畝,原因是附近的酒精廠排放污水污染泡水使得面積減少2畝。
            從1986開墾,1988年8月發(fā)包8年,到期又發(fā)包28年,這個期間渠新村委會連續(xù)發(fā)包使用28年,第三村民小組沒有提出過土地權屬爭議,而今年3月由于征用土地到“姑良”才提出土地爭議。
            依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發(fā)包使用,此地的權屬早已歸答辯人渠新村委會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申請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保簽訂的《耕地、開荒地承包合同書》內容證明渠新村委會實際屬于權屬人所種的土地原是志道村委會集體的土地,這近四十畝的土地,位于牙叉鎮(zhèn)志道村委會集體土地范圍內的“什清萬”地,此地既不屬于方口經濟社,也不屬于那放村,是四荒無主地。
            答辯人從1981年時就開始在此開荒,80年代主要在那里種植山茅油,從2005年開始種植馬占樹、橡膠樹。
            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通過不正當程序將這塊地圈入其版圖內,非法擁有白集有(2004)第34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便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答辯人退出已耕作近三十年的`土地。
            被答辯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土地管理局發(fā)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農民集體連續(xù)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
            四答辯人使用爭議地近三十年,無論其權屬原來是無主地,還是屬于何人,經過三十年的種植,此地的權屬早已歸四答辯人所有。
            因此被答辯人在起訴書中主張的答辯人“歸還被侵占土地“的事實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姑良”發(fā)包的土地屬于渠新村委會土地的,白集有(2004)第341。
            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取得非。
            法,答辯人已對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土地證。
            2004年被答辯人方口經濟社未與那放村答辯人等土地實際占有人協商,自作主張與國土局重新劃定界限。
            將答辯人等的土地劃入其版圖內,并以此為依據取得此爭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志道村委會根據土地的實際占用情況,認為方口經濟社將答辯人村還有幾個村的村民所種植的土地圈入其集體土地證中,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便提出對國土局為方口經濟社新設的土地界限進行撤銷。
            志道村委會的請求得到了鎮(zhèn)政府的支持,2009年志道村委會的書記符文榮在牙叉鎮(zhèn)開會時將方口經濟社土地界限被撤銷一事進行傳達,并說方口村與那放村兩村之間的人可以不管新土地界限,繼續(xù)在原來的土地上進行種植。
            方口經濟社的人因知道此次會議對其不利而拒絕參加會議。
            被答辯人白集有(2004)第341號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因其土地界限圖被撤銷而失去參考依據,不能作為被答辯人主張答辯人存在土地侵權的證據。
            三、被答辯人所說的答辯人將其耕牛獵殺殆盡更是子虛烏有之事。
            被答辯人所在村的村民常常將其耕牛四處散放,耕牛丟失后便遷怒于在附近從事種植的答辯人,四答辯人從未獵殺過一頭被答辯人所在村的耕牛。
            答辯人竟惡人先告狀。
            被答辯人的此種說法是沒有任何根據的胡亂猜疑,損害了答辯人的名譽權,答辯人對此不負責任的說法提出抗議。
            以上是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主要問題所作的答辯。
            請法庭查明實情,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