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作為證據,當雙方發(fā)生爭議時,可以據此維護自己的權益。編寫合同時,我們應該詳細列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并明確約定。合同是企業(yè)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合同范本。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一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國發(fā)[1982]59號)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guī)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guī)章已經于20xx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yè)現行規(guī)章制度中仍規(guī)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yè)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20xx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yè)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yè)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yè)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yè)狀況、學歷和職業(yè)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三
甲方(出租人)。
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本人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聯(lián)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甲方將座落在本市區(qū)縣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下列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該房屋在訂立本合同前已未設定抵押。
1-2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該房屋所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管理規(guī)約或臨時管理規(guī)約。甲方向乙方承諾,未對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進行分割搭建;乙方向甲方承諾,承租該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居住房屋租賃和使用、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以及該房屋所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管理規(guī)約或臨時管理規(guī)約。
1-3租賃期間,乙方可使用的該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項,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為甲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2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由乙方進行驗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雙方約定,在上述租賃期限內,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幣,下同)_______元(大寫:________)。
3-2甲、乙雙方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調整租金標準。
3-3乙方應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當月下個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第四條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但還未交納的費用外,剩余款項應在房屋返還時返還乙方。
乙方承擔,其中應由分擔的,具體的費用分擔比例或金額,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xx承擔。
第五條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1甲方應確保該房屋交付時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租賃期間,乙方發(fā)現該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屬設施、設備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或委托乙方進行維修。
甲方逾期不維修、也不委托乙方進行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5-2乙方應對該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乙方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租賃期間,甲方應定期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yǎng)護,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甲方應在檢查養(yǎng)護前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yǎng)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5-4乙方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約定的,則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guī)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則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歸屬、維修責任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置,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
5-5租賃期間,甲方可以授權第三方機構察看房屋安全情況。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guī)定,致使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被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第三方機構可以代為整改,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房屋使用安全,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____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yè)培訓、安全衛(wèi)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xx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yè)狀況、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除本規(guī)定。
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guī)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xié)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訂立。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五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企業(yè)職工(集體)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生效條件: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合同,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小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六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準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tǒng)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并就磋商范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于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采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法律審查意見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七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行政機關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
(六)未按規(guī)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條市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訂立、變更、解除行政機關合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八
1、目的:通過對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執(zhí)行過程的跟蹤,提高合同履行質量,提高公司合同履行信譽,減少公司資金風險。
2、范圍:對所有有效的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的執(zhí)行過程的管理。
3、職責:
3.1業(yè)務辦負責所有銷售合同跟蹤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銷售合同執(zhí)行的效果。
3.2各辦事處負責其所管轄區(qū)域銷售合同具體的跟蹤執(zhí)行,并為公司及時提供合同執(zhí)行的`相關信息。
3.3相關領導對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做出處理決定。
4、工作流程見工作流程圖[見附表]。
5、相關文件。
5.2《貨款回收管理制度》。
6、記錄:
6.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6.2銷售合同執(zhí)行協(xié)調書。
6.3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處理報告。
6.4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有關協(xié)調資料,包括來往信件、電子郵件、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
7、注釋: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是指在銷售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與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地方。
附表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記錄人:
附表2銷售合同執(zhí)行協(xié)調書。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九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guī)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guī)避合同協(xié)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采用統(tǒng)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統(tǒng)一執(zhí)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注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yè)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盡量采用公司經審批的統(tǒng)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才能執(zhí)行。
二)若客戶不愿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zhí)行。
第7條銷售業(yè)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后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并經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guī)定權限審批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簽訂。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币_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guī)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一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xié)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行政機關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合同;。
(二)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采取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提請市法制部門協(xié)助處理。
行政機關合同因糾紛被提起訴訟、被提請仲裁或者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工作。
第三十條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應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處理。
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糾紛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合同訂立的程序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保管和歸檔:
(一)正式、補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xié)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二
第十條本市推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家、省制定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三)確需變更國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說明(以下統(tǒng)稱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組織制定。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合同承辦部門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門自行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確定一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
第十二條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為原則。
第十三條市政府工作部門起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草擬稿;。
(三)與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有關的情況說明和材料;。
(四)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門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市法制部門可以要求其當場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市法制部門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四條起草和審查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調查、評估和論證;涉及專業(yè)技術領域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專業(yè)機構參與或者委托其承辦。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三)項所指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未經發(fā)布,不得使用。
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發(fā)布后確需變更的,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執(zhí)行。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三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fā)展。
2.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執(zhí)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yè)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5.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zhí)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5.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zhí)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5.6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7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5.8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tǒng)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6管理。
6.1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tǒng)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簽收記錄。
6.1.3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
6.2綜合管理部/駐外辦事處應按用戶/客戶建立用戶檔案,內容包括。
6.2.1用戶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通訊方式。
6.2.2用戶自然情況。
6.2.3我公司提供產品/備件、日期、安裝使用情況、售前、售中、售后情況。
6.2.4履行合同情況。
6.2.5質量/技術問題處理情況(表格)。
6.3綜合管理部按產品/備件建立管理臺帳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務部,一份銷售分公司保管備查,內容包括:
6.3.3簽約日期,結算日期,經辦人。
6.3.4用戶名稱。
6.3.5產品/備件名稱,數量/明細。
6.4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嚴禁有意或無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檔案和臺帳應嚴格保密,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查閱。
6.5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情況等納入公司對營銷人員和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業(yè)績考核范圍。任何人私自轉讓合同,一經發(fā)現,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開除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7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四
技術。
合同。
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lián)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技術合同在。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BR>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xié)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fā)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開發(fā)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jié)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節(jié)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一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guī)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么怎么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因曠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據是:《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國發(fā)[1982]59號)的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guī)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guī)章已經于20xx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yè)現行規(guī)章制度中仍規(guī)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于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如何認定曠工?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yè)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勞動者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20xx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yè)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yè)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曠工如何處理?
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
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經濟補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jiān)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q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yè)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yè)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yè)狀況、學歷和職業(yè)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為準。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三
甲方(出租人)。
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號碼:
本人法定代表人:聯(lián)系電話:
委托法定代理人:聯(lián)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租房屋情況和租賃用途。
1-1甲方將座落在本市區(qū)縣_________路_____弄新村______號幢______室(部位)________的居住房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該房屋的下列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編號:____________,并告知乙方該房屋在訂立本合同前已未設定抵押。
1-2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提供了該房屋所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管理規(guī)約或臨時管理規(guī)約。甲方向乙方承諾,未對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進行分割搭建;乙方向甲方承諾,承租該房屋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賃期間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居住房屋租賃和使用、物業(yè)管理規(guī)定,以及該房屋所在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的管理規(guī)約或臨時管理規(guī)約。
1-3租賃期間,乙方可使用的該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現有的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以及需約定的有關事項,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作為甲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2-1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租賃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2-2雙方同意,甲方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由乙方進行驗收。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則甲方需向乙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甲、乙雙方約定,在上述租賃期限內,該房屋月租金為(_____幣,下同)_______元(大寫:________)。
3-2甲、乙雙方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方不得擅自調整租金標準。
3-3乙方應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該房屋當月下個月的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元違約金。
3-4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第四條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4-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__個月的租金,即__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本合同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本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但還未交納的費用外,剩余款項應在房屋返還時返還乙方。
乙方承擔,其中應由分擔的,具體的費用分擔比例或金額,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除上述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xx承擔。
第五條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5-1甲方應確保該房屋交付時符合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租賃期間,乙方發(fā)現該房屋及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的附屬設施、設備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內進行維修或委托乙方進行維修。
甲方逾期不維修、也不委托乙方進行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5-2乙方應對該房屋的使用安全負責。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發(fā)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修復。乙方不維修的,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5-3租賃期間,甲方應定期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yǎng)護,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甲方應在檢查養(yǎng)護前__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yǎng)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5-4乙方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如在本合同附件中未約定的,則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guī)定須向有關部門報批的,則應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報請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歸屬、維修責任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置,由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約定。
5-5租賃期間,甲方可以授權第三方機構察看房屋安全情況。乙方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租賃的規(guī)定,致使房屋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被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的,第三方機構可以代為整改,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房屋使用安全,因此產生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依據本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依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xù)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____區(qū)、縣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yè)培訓、安全衛(wèi)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工會依xx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八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yè)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地來京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yè)狀況、工作經歷、職業(yè)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zhí)一份。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除本規(guī)定。
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試用期;。
(二)培訓;。
(三)保守商業(yè)秘密;。
(四)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全國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yè)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分配工作的;。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________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____日;勞動合同期限在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guī)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與按照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xié)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九條訂立。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五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guī)定的長期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3、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集體合同,是指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企業(yè)職工(集體)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xié)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的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企業(y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qū)域內,建筑業(yè)、采礦業(yè)、餐飲服務業(yè)等行業(yè)可以由工會與企業(yè)方面代表訂立行業(yè)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qū)域性集體合同。集體合同生效條件:集體合同訂立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yè)性、區(qū)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yè)、本區(qū)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經協(xié)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2、勞務派遣合同,是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派遣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務派遣合同,除應當載明一般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勞務派遣協(xié)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xù)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xié)議。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小時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六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和條件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采用政府采購或者招標方式確定行政機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起草行政機關合同時,應當使用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簽訂或者需經市政府批準簽訂的行政機關合同(以下統(tǒng)稱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由各部門自行起草。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論證,調查合同對方當事人資質、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并收集、整理有關資料。
行政機關合同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磋商。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應當在示范文本的基礎上進行磋商。
就合同條款進行磋商、談判時,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所涉標的金額大小等因素,指定專人負責或者組織成立談判小組,并就磋商范圍作出明確授權。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項目需要組織成立談判小組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函告市法制部門派員參加。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不遲于簽訂之前10個工作日,將合同草擬稿提請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
(一)國家、省、市尚未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對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主體、標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實質性變更的;。
(三)市政府要求市法制部門法律審查的。
除前款規(guī)定外的行政機關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法律審查。
第二十一條市法制部門對行政機關合同法律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主體是否適格;。
(二)所涉事項能否以合同形式約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權限;。
(三)內容是否顯失公平,是否產生法律風險;。
(四)是否約定了爭議解決條款、違約責任條款及保密條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市法制部門就行政機關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二十三條法律審查意見涉及合法性內容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審查意見對行政機關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報市政府批準后,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審查意見涉及適當性內容的,屬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充分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請市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平衡作出決定;屬市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機關合同,是否采納,由各部門自行研究決定,再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行政機關合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簽訂。
第二十四條法律審查意見僅限于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及知情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內容。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合同正式文本由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備案的行政機關合同,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七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guī)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行政機關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的禁止性規(guī)定訂立合同的;。
(六)未按規(guī)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棄行政機關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第三十五條市法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違法訂立、變更、解除行政機關合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八
1、目的:通過對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執(zhí)行過程的跟蹤,提高合同履行質量,提高公司合同履行信譽,減少公司資金風險。
2、范圍:對所有有效的銷售合同(包括產品訂單、要貨傳真件等要約性文件)的執(zhí)行過程的管理。
3、職責:
3.1業(yè)務辦負責所有銷售合同跟蹤的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銷售合同執(zhí)行的效果。
3.2各辦事處負責其所管轄區(qū)域銷售合同具體的跟蹤執(zhí)行,并為公司及時提供合同執(zhí)行的`相關信息。
3.3相關領導對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做出處理決定。
4、工作流程見工作流程圖[見附表]。
5、相關文件。
5.2《貨款回收管理制度》。
6、記錄:
6.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6.2銷售合同執(zhí)行協(xié)調書。
6.3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處理報告。
6.4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的有關協(xié)調資料,包括來往信件、電子郵件、補充協(xié)議、會談紀要。
7、注釋:銷售合同執(zhí)行偏差是指在銷售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與合同條款約定不一致的地方。
附表1銷售合同跟蹤記錄表。
記錄人:
附表2銷售合同執(zhí)行協(xié)調書。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九
第1條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權限,規(guī)范銷售合同的管理,規(guī)避合同協(xié)議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銷售合同是指本公司為了確定與客戶(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銷售供應關系而簽訂的書面協(xié)議。
第二章銷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條本公司銷售合同采用統(tǒng)一的標準格式和條款,由公司銷售部經理會同法律顧問共同擬定,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統(tǒng)一執(zhí)行。
第4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號由銷售部和公司法律顧問分別保管,供查閱和使用,已作廢版本應予以注明。
第5條公司銷售合同格式應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供需雙方全稱、簽約時間和地點。
二)產品名稱、質量標準、單價(價格審批)。
三)運輸方式、運費承擔、交貨期限、交貨地點及驗收方法應具體、明確。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責任及限制責任條款。
六)違約責任及賠償條款。
七)具體談判業(yè)務時的可選擇條款。
八)合同雙方蓋章生效等。
第6條公司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應盡量采用公司經審批的統(tǒng)一格式;
一)若客戶要求使用客戶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經公司法律顧問及銷售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才能執(zhí)行。
二)若客戶不愿意簽訂銷售合同,由客戶經理填寫《免簽銷售合同申請單》,報銷售部經理審核,經主管銷售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后免除簽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應按“銷售訂單評審流程”中“xx條款”執(zhí)行。
第7條銷售業(yè)務員與客戶進行銷售談判時,可根據實際需要對格式合同部分條款作出調整,但調整后的銷售合同應報經銷售部經理審核,并經總經理審批后執(zhí)行。
第三章銷售合同審批與簽訂。
第8條與客戶簽訂不含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審核,經本制度第6條、第9條規(guī)定權限審批后,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
第9條與客戶簽訂含有金額的銷售合同,客戶經理應填寫《合同簽訂評審表》,結合“銷售訂單評審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簽訂。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币_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屬于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guī)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guī)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另外合同法解釋二還有規(guī)定,條文如下: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一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合同簽訂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
行政機關合同的履行涉及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xié)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fā)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并抄送市法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爭議行政機關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合同;。
(二)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三)行政機關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行政機關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采取協(xié)商、調解方式解決。
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xié)議;經協(xié)商或者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必要時可以外聘律師或者提請市法制部門協(xié)助處理。
行政機關合同因糾紛被提起訴訟、被提請仲裁或者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做好應對工作。
第三十條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產生糾紛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應對方案報市政府同意后處理。
市法制部門負責組織市政府行政機關合同糾紛的應對和處理。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市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后或者履行過程中需要訂立補充合同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合同訂立的程序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材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保管和歸檔:
(一)正式、補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xié)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法律審查意見;。
(六)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等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二
第十條本市推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類型:
(一)國家、省制定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
(三)確需變更國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說明(以下統(tǒng)稱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組織制定。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會同合同承辦部門起草。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門自行起草;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部門確定一個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
第十二條制定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防范合同法律風險,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為原則。
第十三條市政府工作部門起草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提請市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審函;。
(二)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草擬稿;。
(三)與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有關的情況說明和材料;。
(四)部門法制機構或者專門機構提出的審查意見;。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市法制部門可以要求其當場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市法制部門可以將送審材料退回。
第十四條起草和審查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應當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開展調查、評估和論證;涉及專業(yè)技術領域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專業(yè)機構參與或者委托其承辦。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二)、(三)項所指的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法制局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未經發(fā)布,不得使用。
行政機關合同示范文本發(fā)布后確需變更的,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執(zhí)行。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三
加強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合同的簽訂、保管、存檔等管理工作,減少失誤,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保障公司經營工作的健康發(fā)展。
2.適用范圍。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
3.執(zhí)行。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人員。
4.職責。
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的銷售合同由業(yè)務員簽訂,駐外辦事處經理審核,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
5.制度。
5.1銷售分公司駐外辦事處在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經營權限、履約能力、資信情況以及對方簽約人的簽約權限等。做到既要考慮我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履約條件和能力,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5.2營銷人員應加強學習《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簽訂銷售合同,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時,必須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嚴禁借簽訂銷售合同假公濟私、損公肥私。因合同簽訂的不明、不實、不公,造成我方經濟損失的,應按其過失或故意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5.3銷售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的合同管理辦法、程序與權限,以各種方式(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上報審查,經銷售分公司經理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對合同所涉及的信息費、傭金、回扣等費用的支付,必須執(zhí)行公司的《財務管理辦法》。
5.4銷售合同的簽訂一定要做到合法性、嚴密性和可行性。簽訂合同的營銷人員作為合同的履約責任人,對合同的履行、款項的回收承擔責任,負責到底。責任人必須完整地收集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書面憑證,并妥善保管。
5.5如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困難或問題,需要變更、補充或解除的,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往來的函電等),執(zhí)行合同簽訂的審批程序,獲得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5.6如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糾紛的,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簽字并加蓋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的.,由公司指派專人負責提交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7經濟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范圍使用,不準濫用、代用或借用,嚴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蓋章。經濟合同專用章應由專人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和向公安機關報案外,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5.8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和用戶/客戶檔案。每一份合同有一個公司統(tǒng)一的編號。合同檔案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包括文本、函電)等,均應妥善保管,如有丟失,公司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用戶/客戶檔案要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及用戶的自然情況等。
6管理。
6.1綜合管理部按業(yè)務部門分別建立合同檔案,由分公司統(tǒng)一編號,檔案內容包括:
6.1.1合同正本、副本、附件。
6.1.2文本簽收記錄。
6.1.3變更、補充、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
6.2綜合管理部/駐外辦事處應按用戶/客戶建立用戶檔案,內容包括。
6.2.1用戶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通訊方式。
6.2.2用戶自然情況。
6.2.3我公司提供產品/備件、日期、安裝使用情況、售前、售中、售后情況。
6.2.4履行合同情況。
6.2.5質量/技術問題處理情況(表格)。
6.3綜合管理部按產品/備件建立管理臺帳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5日前上報財務部,一份銷售分公司保管備查,內容包括:
6.3.3簽約日期,結算日期,經辦人。
6.3.4用戶名稱。
6.3.5產品/備件名稱,數量/明細。
6.4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嚴禁有意或無意向外界泄露合同信息。合同檔案和臺帳應嚴格保密,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查閱。
6.5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情況等納入公司對營銷人員和駐外辦事處的工作業(yè)績考核范圍。任何人私自轉讓合同,一經發(fā)現,公司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開除處理,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7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會員合同規(guī)定篇十四
技術。
合同。
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lián)系,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咨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技術合同在。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二十二條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條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
第三百二十四條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技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BR> 第三百二十五條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可以。
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第三百二十六條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從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或者報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職務技術成果是執(zhí)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百二十八條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九條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或者侵害他人技術成果的技術合同無效。
第三百三十條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產業(yè)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技術開發(fā)合同的規(guī)定。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完成協(xié)作事項;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二條委托開發(fā)合同的研究開發(fā)人應當按照約定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人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
第三百三十三條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四條研究開發(fā)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五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協(xié)作配合研究開發(fā)工作。
第三百三十六條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三十七條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百三十八條在技術開發(fā)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該風險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fā)現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沒有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三百三十九條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研究開發(fā)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fā)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百四十條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第三百四十一條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節(jié)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條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條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讓與人和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范圍,但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三百四十四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百四十五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三百四十六條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不得許可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百四十七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八條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使用技術,支付使用費,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四十九條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約定的目標。
第三百五十條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范圍和期限,對讓與人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第三百五十一條讓與人未按照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專利或者使用該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違反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百五十三條受讓人按照約定實施專利、使用技術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由讓與人承擔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其他各方無權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進出口合同或者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節(jié)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
第三百五十七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第三百五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第三百五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數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酬應當支付。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
第三百六十一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完成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并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三百六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三百六十三條在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技術中介合同、技術培訓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