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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專業(y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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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總結中,我們可以梳理和整理自己的思路,提升自我認知和反思能力。寫總結時要注重主題的突出和結構的合理,使文章更具邏輯性和連貫性。請大家閱讀以下范文,參考其中的表達方式和論述思路。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一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xiàn)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fā)現(xiàn)并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jīng)法醫(yī)專業(yè)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fā)創(chuàng)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xiàn)成模擬發(fā)現(xiàn)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fā)現(xiàn)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fā)現(xiàn),即使發(fā)現(xiàn)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jīng)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jù),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qū)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缎谭ā返?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xiàn)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y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shù)玫竭m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jù)解釋目標與規(guī)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guī)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為根據(jù);(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二
            從小道騙徒到國際騙徒,金融商業(yè)圈詐騙案件屢見不鮮,近年尤為多見。國際騙徒向中國內地商人下手,通常透過香港或是其他海外華人地區(qū)人士引薦,以提供便于中國境內做國際交易的服務為名義,哄騙客人簽下巨額交易。我們最近接到一位內地商人的委托,請我們調查其欲合作的公司,本篇文章將跟大家分析這一案件。
            事源。
            3月底中國一間農(nóng)業(yè)科學發(fā)展公司找到我們,透過初步電話會議,我們了解到客人正同一間聲稱是英國大型金融控股的k上市公司簽租證合同、以及準備付其合作款項,客人以防有詐也要求對方公司的代表l先生提供其護照等個人身份證明文件,這牽涉到約兩千萬歐元的交易,客人希望謹慎行事所以在付款前請我們做一下調查。
            調查過程。
            時間緊迫,確認委托后,我們即刻開始從客人方、政府查冊部門、及牽涉到的公司等等各方收集相關文件和資訊,做分析整理。
            我們第一步證實到文件中的k公司的確為一間在英國境內注冊的上市公司,客人提供的l代表人的姓名為此公司的控股母公司一名非執(zhí)行董事,文件上聯(lián)絡地址無可疑,但聯(lián)絡電話為一部座機號碼和一部手機號碼,座機號碼并不在其集團子公司注冊的電話總機下,且個人手機這點很可疑。
            k公司并無對外公布的聯(lián)絡電郵賬戶,但我們發(fā)現(xiàn)文件中提供的電郵信箱并不在其子公司統(tǒng)一電郵侍服區(qū)域名稱下,進一步查證發(fā)現(xiàn)其域名乃google登記下的私用域名。雖然不能直接證明這非k公司的真實電郵,但作為一間大型上市公司,這有些不尋常。
            另外事有蹊蹺的是,k公司在其年報及股東文件中并未提及租證類業(yè)務。而公司交易付款文件以母公司非執(zhí)行董事名義簽署,這也很少見。
            k公司無公開網(wǎng)站或聯(lián)絡人,且客人不希望k公司知道我們在做調查,所以不能直接跟k公司確認,我們唯有以其他名義跟其子公司聯(lián)絡,透過其會計部門確認我們手上的這份發(fā)票真?zhèn)?。我們被告知并未聽過以其母公司名義發(fā)出的發(fā)票,其子公司職員不肯進一步透露任何其他資料。
            我們再透過其他方法調查代表人l先生,在一個社交網(wǎng)站找到l先生本人的相片,發(fā)現(xiàn)跟我們手上護照中的聲稱是l先生的人相貌并不相似,這令我們懷疑此人身份及護照的真?zhèn)?。進一步查找各方資料,發(fā)現(xiàn)此號碼護照為一本已報失的護照,屬于另外一位人士。兩個護照比對之后發(fā)現(xiàn),我們手上的這份l先生的護照姓名及出生日期皆被改動,這成為了一個很有力的證據(jù)。
            由于客人希望知道l先生提供的發(fā)票賬戶是否為k公司真正的交易賬戶,我們再透過銀行柜臺辦理業(yè)務的方法,核對到賬戶的名稱也非k公司,而是另外一間小型的私人公司m。m公司為英國注冊三人公司,注冊董事為尼日利亞籍人士。這成為了另一個有力證據(jù),證明此交易很大機會是一個詐騙騙局。
            我們在兩個星期內完成這一系列的初步調查,并連同證據(jù)一起報告給客人,幫客人避免可能出現(xiàn)的兩千萬歐元的損失??腿朔浅8屑の覀內痰恼{查、查證和跟進工作,委托結束后特地來信致謝。
            結語。
            通常這類商業(yè)詐騙專向中國商人下手,用很高深難懂的語言虛構合約和合作內容,很多時候客人因為語言、地域、背景等的不同,而很難判斷其真?zhèn)?。不過還是可以尋找到很多蛛絲馬跡做查找和比對,例如聯(lián)絡方法、身份證明文件、來往文書內容等等。我們建議客人在未簽約及合作之前,做好查冊和證實的工作,以免上當受騙。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三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fā)現(xiàn)其頭部砸傷。同時發(fā)現(xiàn),“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qū)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yǎng)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yǎng)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yǎng)龜?shù)淖裟軌蜃杂X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shù)乃腥瞬幻?,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臉巧?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qū)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guī)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guī)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男袨榫哂羞`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guī)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jīng)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耍敲?,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xiàn),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guī)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guī)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guī)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guī)定這個規(guī)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xiàn),也就是依據(jù)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guī)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yǎng)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shù)男袨榈?,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BR>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xiàn)成的規(guī)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jīng)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拇_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guī)則。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四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yōu)榱速徶眯路繘Q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xié)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jīng)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xié)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chǎn)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chǎn)關系一般發(fā)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fā)生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chǎn)形式。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chǎn)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chǎn),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chǎn)。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nóng)村共同生產(chǎn)生活而產(chǎn)生幾代同堂的現(xiàn)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chǎn)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chǎn)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chǎn),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chǎn)分割之前,數(shù)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chǎn)享有共有權的財產(chǎn)。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chǎn)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chǎn)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chǎn)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guī)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chǎn)而產(chǎn)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chǎn)證上的產(chǎn)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chǎn)所有人是在婚狀態(tài),且房產(chǎn)證上產(chǎn)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chǎn)的聲明。
            3、如房產(chǎn)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chǎn)證上產(chǎn)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jīng)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五
            案例:
            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fā)現(xiàn)其頭部砸傷。同時發(fā)現(xiàn),“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qū)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yǎng)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yǎng)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yǎng)龜?shù)淖裟軌蜃杂X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guī)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shù)乃腥瞬幻?,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臉巧?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qū)別。《民法通則》第127條規(guī)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guī)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说男袨榫哂羞`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guī)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guī)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jīng)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xiàn),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guī)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guī)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guī)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guī)定這個規(guī)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shù)乃腥嘶蛘吖芾砣?,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xiàn),也就是依據(jù)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guī)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yǎng)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shù)男袨榈模梢悦獬约旱呢熑巍?BR>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xiàn)成的規(guī)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jīng)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shù)拇_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guī)則。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六
            [案情]4月17日,王某與上海某教育咨詢公司(簡稱“咨詢公司”)簽訂了《咨詢協(xié)議》,約定咨詢公司為王某在廣州市海珠區(qū)暨南大學區(qū)域單點范圍內開辦的培訓機構提供運營咨詢服務,由王某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用。雙方約定,合同有效期為204月17日至7月17日:每年協(xié)議年度的咨詢費用為40萬元,保證金3萬元,王某按年分次向咨詢公司支付咨詢費,第一年度的咨詢費在簽署協(xié)議時支付,以后每年的咨詢費在該年度的開始前一個月內支付,因任何一方停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達連續(xù)兩個月或者在連續(xù)的十二個公歷月內合計達四個月,任何一方可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協(xié)議,咨詢公司應對王某選擇合適的a品牌學校地點予以指導,該等指導意見由咨詢公司提供的a品牌啟動系統(tǒng)手冊予以明確,王某應該根據(jù)a品牌啟動系統(tǒng)手冊中地點選擇知道條款或者咨詢公司的指導意見選擇a品牌學校地點,王某向咨詢公司書面申報學校地點后,咨詢公司應該在收到后七個工作日書面是否確認該地點,雙方約定糾紛的處理機構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王某根據(jù)前述咨詢協(xié)議,在簽訂之時交付了兩年的咨詢費用,共計人民幣80萬元,咨詢公司給王某開具了以“咨詢費”為內容的發(fā)票,前述協(xié)議簽訂后咨詢公司對于選址事項一直拖延未予以支持,跟其招商宣傳期間以及簽訂合同之時口頭聲稱的選址服務完全不一致,王某就此一再催促,咨詢公司便提供了幾個待選點給王某,但均不具有操作性。隨著時間的推移,選址事項已經(jīng)超過三個月,按照合同約定,反而是王某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于是王某委托本人對該合同進行分析,我個人認為該合同屬于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合同,按照《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咨詢公司有重大信息披露的義務,同時王某作為被特許人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法定任意解除權,而且在本案中,咨詢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即招商期間宣傳的事項與實際履行合同過程中的情況完全不一致。年10月份,王某委托本人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退還王某所繳納的咨詢費和保證金,同時仲裁受理費和律師費由咨詢公司承擔。
            [案件焦點]這個案件焦點在于涉案合同屬于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合同,還是無名合同,如果是屬于前者,顯然案件對于王某來說是有利的,因為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條例賦予了被特許人也就是投資者王某法定的任意解除權;而如果是無名合同,則適用合同法的總則規(guī)定,參照買賣合同部分章節(jié)的規(guī)定,那么對于王某來說相對被動很多,因為咨詢協(xié)議里基本是權利一邊倒的傾向咨詢公司,對于王某的違約責任約定的非常清晰且繁重,而對于咨詢公司的違約約定卻非常模糊,其根本原因在于咨詢合同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而王某對合同的種種不利約定的風險評估不夠。因此,整個案子的關鍵就是關于合同性質的論證問題,思路就是以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賦予的法定任意解除權為主線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仲裁結果]上海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王某在簽署咨詢協(xié)議時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應有充分的理解,且開具的發(fā)票內容為咨詢費,王某對于合同性質以及發(fā)票的內容未向咨詢公司提出異議,因此,認為系爭合同為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合同的主張不成立。對于選址義務問題,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按照咨詢合同的約定,選址的義務在于王某而非咨詢公司,咨詢公司僅是提供了指導和確認工作,且咨詢公司提供了數(shù)個地址備選給王某,因此王某認為咨詢公司怠于履行選址義務的意見不能成立。但上海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就選址義務問題產(chǎn)生爭議后,王某和咨詢公司主要圍繞的是退款問題發(fā)生糾紛,而咨詢公司再也沒有提供新的選址指導意見,因此按照咨詢協(xié)議的約定,盡管咨詢公司提供了一些咨詢服務,但畢竟該培訓機構未能實際成立,系爭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此,王某主張解除合同的主張,上海仲裁委員會予以認可。另,上海仲裁委員會員會認為由于系爭合同解除,則咨詢公司應該退還王某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鑒于咨詢公司確實為選址問題向王某提供了相應的指導與意見,付出了相當?shù)墓ぷ髁?,且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培訓學校未能成立系歸責于咨詢公司,事實上王某對咨詢公司提供的諸多建議均不予采納也是導致雙方發(fā)生糾紛的重要原因,故最后,上海仲裁委員會酌定咨詢公司退還王某已支付的咨詢費72.5萬元和保證金3萬元,仲裁受理費由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對于王某主張的律師費和差旅費鑒于王某在履行合同中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均不予以支持。
            [案件的分析和提示]對于上海仲裁委員會上述的理由,在我個人看來還是有點牽強的,尤其是對于合同性質的認定問題上,上海仲裁委員實際上是繞開了《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管理條例》關于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合同的法律定義,同時也忽視了雙方實際履行過程中的地位。簡單來說,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咨詢服務支付咨詢費的一方與收取咨詢費的一方顯然是被服務與服務的關系,比如客戶與律師之間的咨詢服務,顯然不可能是律師管理客戶,這就是商業(yè)特許經(jīng)營和咨詢服務之間的根本區(qū)別。涉案合同或者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均顯示王某是必須遵守咨詢公司的管理規(guī)定,必須按照a品牌的加操作手冊去經(jīng)營,否則將承擔高達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何況王某支付所謂的咨詢費關鍵換來的是a品牌學校商標的授予、咨詢公司網(wǎng)絡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使用權、a品牌學校統(tǒng)一裝修裝飾以及師資教材的使用權及購買權等,這顯然是商業(yè)特許的內容而非咨詢。而對于案件的結果,不能說完全滿意但是也來之不易,這個案件在代理之時對于申請人一方也就是王某來說,不管是從合同約定上,還是從實際履行中的證據(jù)來說均不利,比如咨詢協(xié)議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能成立培訓機構的,加盟費和保證金沒收,另外,對于沒有按照咨詢公司的要求經(jīng)營培訓機構的,則需要支付高額的違約金,且還有諸多其他的系統(tǒng)信息管理費、教材費等等,整份合同在權利義務上完全不平等。當然不管實際情況如何,作為當事人的律師,也只能窮盡一切可能對當事人有利的情況去為當事人爭取合法的權益,雖然最終上海仲裁委員會裁決里有部分咨詢費不予退還,但實際上這個只能說是自由裁量的程度不合理,稍微超出了預計的范圍,但這個畢竟是上海仲裁委員會的職責范圍之內,何況咨詢公司確實也付出了一些服務。從另一個層面來說,個人也能理解上海仲裁委員會這樣的裁決,因為其考慮了一定的社會效果,涉案的糾紛屬于一個系列案且約定的糾紛處理途徑均為上海仲裁委員會,如果一律認定王某的主張成立則可能形成判例,這會導致咨詢公司的經(jīng)營陷入困境,而該公司在上海本地也算一家比較有名的培訓機構。
            在此,作為當事人的律師,對于當事人的建議和對于其他投資者的建議是一樣的,即在從事任何投資之前,對于投資的項目必須了解、對于被投資方的情況、投資協(xié)議的內容必須較為清晰,尤其是投資協(xié)議的條款約定需要做風險評估,切忌輕信招商階段被投資方的廣告宣傳內容,否則發(fā)生糾紛時,如果協(xié)議或者證據(jù)本身對投資者不利,那么律師想挽回投資者全部損失,也是比較困難的,因為訴訟也好,仲裁也罷均是以證據(jù)事實來證明一方主張的存在,而不是以實際發(fā)生的情況作為依據(jù)的。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七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xiàn)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fā)現(xiàn)并送往醫(yī)院救治,經(jīng)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jīng)法醫(yī)專業(yè)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fā)創(chuàng)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xiàn)成模擬發(fā)現(xiàn)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fā)現(xiàn)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fā)現(xiàn),即使發(fā)現(xiàn)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jīng)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jù),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guī)。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qū)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xiàn)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y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shù)玫竭m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jù)解釋目標與規(guī)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guī)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guī)定為根據(jù);(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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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八
            11月中旬,北京東城區(qū)劉女士接到了一份拆遷評估單,其內容是對其承租了將近40年的公房進行了評估,評估的總價為370萬,其中僅包括原有的90多平米的公房,而對其30多平米自建房,沒有進行認定,自然不包括在評估單之內。劉女士在接到上述評估結果后,感覺十分不滿,主要集中在兩點:一:對其30多平米的自建房口頭答復為違章建筑,不予補償;二:建筑面積單價相對很低,不符合其所在地理位置的商品房單價。于是迫切尋找拆遷專業(yè)律師提供幫助,在朋友介紹下來到了本團隊,找到了主管吳律師,在介紹了上述情況后,律師了解到其家庭的自身情況:原來劉女士一家三口,父母都已經(jīng)80高齡。房屋屬于原東城農(nóng)機局所有,其父母原是農(nóng)機局職工,所以自然擁有公房的承租權。早在70代就在這里居住,后由于居住的局限,使生活很不方便,在原單位同意的前提下,自行在原居住的房屋旁邊連接建筑了30多平米的房屋。
            承辦策略。
            主管吳律師在了解了上述情況后,首先對其特殊性也就是是自管公房還是直管公房,到原有單位和東華房管所進行了調查,最后確定是直管公房,屬于東城區(qū)東華房管所管理,在調查到上述情況同時,拆遷人已經(jīng)失去了繼續(xù)和談的耐心,向東城區(qū)房管局申請了拆遷裁決,其想借助公權力達到目的之心昭然若揭,情況緊急,吳律師沒有遲疑迅速出擊。
            辦案第一計:一封律師函阻擋拆遷裁決進行。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倍睹珴蓶|選集?論持久戰(zhàn)》中也有類似的一語成讖:“沒有事先的計劃和準備,就不能獲得戰(zhàn)爭的勝利。”由于吳律師裁決前的細致調查,把功夫已經(jīng)做在了對方的前面。其直管公房的管理人便是東城區(qū)房屋管理局,但是在裁決中其又作為裁決人而出現(xiàn),便出現(xiàn)了運動員與裁判員同屬一人的尷尬局面,這是其一。其二,劉女士僅僅是房屋的承租人而非產(chǎn)權人不應該被列為被拆遷人。以上兩個理由要求中止裁決的進行,很快得到了區(qū)房管局的支持。
            辦案第二計: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議——一錘定音。
            由于其為土地一級開發(fā),自然此時的拆遷人是土地儲備中心,大家都知道,土地儲備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是土地局,其屬于利益共同體,吳律師很好的利用了這個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就其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許可行為,進行了復議,要求審查其在土地使用權許可的面積以及用途,并針對的說明了土地還未招拍掛就確定了項目名稱和用途是屬于本末倒置。拆遷人針對如此雙重壓力,無奈回到了談判桌上,現(xiàn)正處于繼續(xù)談判之中。
            承辦總結。
            相較眾多的拆遷糾紛維權案,吳律師辦案思路凸顯為單一主線模式,即以一個“點”為突破口,歷經(jīng)一番厲兵秣馬式的窮追猛打后實現(xiàn)委托人的預期值!當然,這種拆遷維權模式依賴于顯性違法“點”的存在。就本案來講,這個“點”即是被拆遷人主體認定的錯誤——在缺乏轉換條件的情況下,拆遷人誤將房屋承租人直接列為被拆遷人,從而在源頭上抹掉了拆除標的房屋的合法性。陷入此種境地的拆遷人才會果斷地接受,以低姿態(tài)與“被拆遷人”重新回到談判桌。
            直管公房是我國社會轉型期間形成的“怪誕”現(xiàn)象!此前房改政策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對于厘清這一產(chǎn)權灰色地帶已卓有成效。但,疏而不漏,北京地區(qū)的直管公房依然數(shù)目可觀。那么,城市化進程雋攜而至的拆遷大潮必然會覆蓋于此。對這類特別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恰當把握主體資格對減少拆遷糾紛無疑意義頗深!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九
            本案中王某的繼承人有妻子李某、孫子王進(代位繼承人)、劉某(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贍養(yǎng)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孫子王進(代位繼承人)和女兒王乙。王某的遺產(chǎn)60萬給孫子王進20萬,剩下的40萬由4人平分,每人10萬元。
            王某與李某共同生活數(shù)十年,共有存款40萬元,房屋、家具等財產(chǎn)折合人民幣80萬元。總計40萬+80萬=120萬,是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所以王某和李某各一半,王某的遺產(chǎn)也即120萬的一半60萬。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
            近年來,法律案例分析作為一種重要的手段被廣泛應用于法律教育和實踐中。通過深入分析真實案例,從法律角度評判案件,并結合相關法律理論和實踐經(jīng)驗,既能夠增強法律學生的實踐能力,又能夠提高法律從業(yè)人員的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不僅深化了對法律的理解,也提高了自己的分析能力和解決問題的技巧。以下是我在法律案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法律案例分析是一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學習模式。在學習法律理論的同時,通過具體的案例進行分析,能夠更加直觀地理解和應用相關法律條文。案例分析的過程中,不僅需要詳細了解案件的事實、爭議點和法律依據(jù),還需要結合相關法律理論進行詳細的推理和論證。只有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才能夠更好地應對復雜的法律問題。
            其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夠提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通過細致的研讀和思考,準確地把握案件的關鍵問題。只有對問題的思考透徹,才能夠找到解決問題的路徑和方法。而在找到問題的核心后,我們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理論和判斷法律適用,推導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通過多次案例的分析,我發(fā)現(xiàn)自己的思維邏輯和問題分析能力都得到了明顯的提高。
            再次,法律案例分析能夠培養(yǎng)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通過對不同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同的法律觀點和爭議,從而培養(yǎng)辯證思維和批判思維的能力。在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審視和評估不同的觀點,并提出自己的理解和看法。這種批判性思維的培養(yǎng)對于法律學生來說非常重要,因為這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和應對實際的法律問題。
            此外,法律案例分析還能夠提高學生的團隊合作和溝通能力。在進行案例分析時,我們需要與小組成員進行合作,并共同分析和討論案件。通過與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們可以分享不同的觀點和經(jīng)驗,從而得到更廣泛的視野和更全面的思考。在進行團隊討論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學會傾聽他人的觀點,并表達自己的意見和看法。這種溝通和合作的能力對于未來成為合格的法律從業(yè)人員至關重要。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不僅是一種學習和教學的方法,也是一種培養(yǎng)法律學生綜合能力的有效途徑。通過分析真實案例,我們可以深化對法律的理解,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yǎng)批判性思維和團隊合作的能力。在今后的學習和實踐中,我將繼續(xù)致力于案例分析的學習和應用,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能力,為社會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一
            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案例分析是一項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技能。通過學習、分析并理解真實的法律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條文的運用,同時也培養(yǎng)了我們的案件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法律案例分析過程中的一些心得體會,以及這些經(jīng)驗對我的成長和理解法律的影響。
            首先,對于法律案例的分析,要注重細節(jié)。一個案例中的每一個細節(jié)都有可能對最終的判決產(chǎn)生重大影響,因此在進行分析時,我們必須仔細研讀案例材料,并將所有相關的細節(jié)整理出來。這包括案件的背景、當事人的陳述、證據(jù)的展示以及法官的理解和解讀等。只有充分理解案件的細節(jié),我們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和推理,從而更好地理解案情并為爭端的解決提供有效的建議。
            其次,在案例分析中,批判性思維是必不可少的。批判性思維是對已知信息進行評估、分析和推理的能力。通過對案例中的信息進行深入思考和批判性分析,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的邏輯漏洞或不合理的推斷。這有助于我們理解法律原則和判斷案例的合理性。批判性思維還能夠讓我們更善于辯論和辨別爭議,提供更充分和具有說服力的觀點。
            第三,理解案例的法律背景和相關知識是案例分析成功的關鍵。不同的案例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領域和問題,理解這些背景知識對于準確理解案件有重要作用。通過學習相關法律原則、規(guī)定和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和解決方案。同時,了解法律背景知識還有助于我們預測法官的判斷和推理,從而在案例分析中提供更準確的預測和建議。
            此外,案例分析也需要我們具備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和案例研究的能力。在實踐中,我們可以接觸到更多的法律案例,并與專業(yè)人士進行交流和討論。通過參與實際案例研究,我們可以將理論知識應用到實際情況中,并通過觀察和分析實際案例,進一步加深對法律原則和法律問題的理解。實踐經(jīng)驗和案例研究的能力是案例分析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們能夠使我們更好地適應法律實踐,并在解決實際問題時提供更準確和專業(yè)的建議。
            最后,通過法律案例分析,我的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通過不斷地研讀和分析法律案例,我逐漸培養(yǎng)了邏輯思維和批判性思維的能力。我學會了從多個角度思考問題,并通過分析不同的案例和觀點進行合理的判斷和推理。這種思維能力在解決實際問題時非常重要,無論是在法律職業(yè)中還是在其他領域中都能夠發(fā)揮作用。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對我們的學習和成長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細致的分析、批判性思維和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我們可以提高我們的案件分析和問題解決的能力。同時,通過實踐和案例研究,我們能夠更好地適應法律實踐并提供準確和有效的建議。因此,在學習和實踐中不斷積累案例分析的經(jīng)驗是非常有益的,它不僅能提高我們的法律素養(yǎng),還能為我們今后的法律職業(yè)發(fā)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二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關系,但又不屬于同胞兄弟姐妹,三個人的關系相對較復雜。尤其袁乙是二婚時女方帶過來的孩子,屬于袁父的繼女。如今,父母相繼去世,因為復雜的家庭關系導致在遺產(chǎn)的繼承問題上好似成了一團亂麻。
            復雜的兄妹關系。
            袁甲的父親叫袁某,母親叫張某。張某在袁甲10歲的時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專畢業(yè)后即參加工作,很早離家。8月,袁甲因生產(chǎn)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現(xiàn)年9歲的兒子袁小宇隨母親生活。
            袁某在張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劉某。劉某也是再婚,來袁家時帶來一個8歲的小女孩,袁某視女孩如己出,后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劉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親劉某去世。5月,父親袁某去世。父親去世時留有一套房屋。該房屋原為袁某承租單位的公房,單位房改售房時,袁某以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并登記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繼女起訴爭分遺產(chǎn)。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著一份稱是袁某留給她的遺囑找到袁丙,并叫來袁小宇,要求按照遺囑,將這套房中的一小間登記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認這份遺囑,袁乙與其爭執(zhí)不過,將袁丙和袁小宇訴至法院。
            庭審中,袁乙提供署名為袁某的代書遺囑一份,訴請法院按照遺囑繼承審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對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可。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分析說,其實,袁乙的做法是正確的。她將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緣于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繼承人袁某的兒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兒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親繼承袁某的遺產(chǎn),這項權利并不因他是否隨母親改嫁而喪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遺產(chǎn)的繼承人之一。
            兩案為何一勝一敗。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只有被繼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場,不符合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法律規(guī)定,法院最后駁回了原告袁乙的訴訟請求。
            趙三平律師說,一個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養(yǎng)關系呢?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慮: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yǎng)、教育;3、繼子女在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繼父母;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歲時就隨母親來到袁家生活,并隨繼父姓袁,袁某一直將袁乙扶養(yǎng)長大,已可以確定他們之間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繼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三
            案例分析的位置必須恰到好處,唯有如此才符合規(guī)范。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之首,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中間,也有的同學喜好將案例置于論文的末尾。我們對這三個位置進行一些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開頭就將案例已經(jīng)分析得頭頭是道,則使案例失去了提出問題的價值,如果您在文末對案例進行分析,則又顯得體系不和諧。正確的做法是,如果在文章開頭提出案例的,則比較適合將案例作為引子,引出文章所要探討的核心問題,隨后在理論分析之后,再對案例的內容進行分析;如果您在文章的中間提出案例,則可以一并進行探討;如果在文末提出案例并且分析該案例,則不甚適宜,不建議采用這種方式。
            案例分析的數(shù)量不宜多,我們建議1-2個案例,并且各個案例之間必須有所不同,而不是相似的案例。案例不能太多,也不能相似,所采用的案例必須具有范本意義。如果案例采用過多,則有湊字數(shù)的嫌疑。以前我們遇到一個學生一口氣分析了5個案例,且這5個案例之間的差別并不大。5個案例占了他畢業(yè)論文的2/3字數(shù),被老師斥責為案例教科書。因此,案例宜精,而不宜多,否則案例分析的效果會走向反面。
            切記,案例分析的內容不能原封不動地照抄網(wǎng)絡或者人民法院公報,如果照抄案例并且標明注釋,從理論上將這并不算抄襲,并且摘編案例本身也不是抄襲,但是現(xiàn)在的抄襲檢測軟件卻可能將這部分內容當成是抄襲,給您帶來很多麻煩。我們的建議是,您需要對所摘編的案例進行精簡、歸納、總結,在保留案件關鍵信心和核心信息的前提下,對案例的文字進行優(yōu)化。
            如果您的文章能有一個恰當好處的案例,那一定能為您的文章增色不少,但是如果實在沒有案例,那還是不要案例為好。一個和主題不甚相關的案例,或者一個杜撰的案例,可能會使您的論文得到差評。所以同學們切記,案例必須高度相關,并且能借此案例說明問題,否則寧愿不要案例,也不要杜撰案例或者選編不相關的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四
            監(jiān)護案件,由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的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也要適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三人故意引誘、教唆被監(jiān)護人所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
            本案中,甲15周歲,為一癡呆人,甲父是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他外出辦事忘了將甲托人照管,具有過失。對方當事人沒有過錯,鄰居家的損失應當由甲父負責賠償。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五
            我于8年前,收養(yǎng)一好友的兒子,那時由于我好友剛去世而其妻子一人要帶著一個2歲大的兒子和5歲大的女兒有困難,我于是便收養(yǎng)了好友的兒子,并對其孩子辦了戶口。過了8年后,我不想再對其進行撫養(yǎng),(由于其不聽話)我想把他還給我好友的妻子。我想問:
            1.我可不可以將其歸還給我好友的妻子?
            3.如果我死后這個孩子會不會有繼承我財產(chǎn)的權利?(當初我和我好友妻子對孩子進行收養(yǎng)都是私下進行的,.
            望盡快回復。謝謝!
            解答分析。
            由于沒有登記,您與孩子之間的收養(yǎng)關系在法律上并沒有成立,您可以要求解除收養(yǎng),由孩子的母親承擔撫養(yǎng)義務。
            相關法律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
            第十五條收養(yǎng)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yǎng)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yǎng)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yǎng)協(xié)議的,可以訂立收養(yǎng)協(xié)議。
            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yǎng)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yǎng)公證。
            第二十六條收養(yǎng)人在被收養(yǎng)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收養(yǎng)人、送養(yǎng)人雙方協(xié)議解除的除外,養(yǎng)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yǎng)人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yǎng)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yǎng)人有權要求解除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間的收養(yǎng)關系。送養(yǎng)人、收養(yǎng)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yǎng)關系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題2子女過繼給他人后是否享有繼承權?
            一位70歲的老母親張氏,1950年時與前夫李某生有一子陸某(跟養(yǎng)父的姓),李某與其表哥(姓陸)原先講好此子過繼給其表哥(因其表哥的妻子沒有生養(yǎng)),兩年后(1952年)李某死了,一年后李某的表哥就把此子帶走了,之后張氏就沒有再見過這個兒子。因為后來其李某的表哥調往一個很遠的地方工作了,自從帶走孩子后就沒有了聯(lián)系。
            1954年時張氏繼承了其前夫李某的遺產(chǎn)(一破爛兩層木板樓房和后面一間小房,共計62平方米左右)。
            后來張氏在1955年的時候與現(xiàn)在的丈夫結婚,1956年時兩夫婦另外建了兩間房屋(約33平方米)。到1958年時房屋改造,政府將所有房子收了去,只留下一間自留房自用(約15平方米),然后政府又擴建了4間房(約60平方米)。到1979年時政府退回收去的房屋,張氏夫婦并將政府后來擴建的房屋一并買下了。1986年時房產(chǎn)開發(fā)公司將房屋拆了重建,建好后回遷分得房屋兩套,單間一間,當街門面兩間,其中多出的面積由現(xiàn)在的家里人一起購買下來。(現(xiàn)在所有房產(chǎn)的產(chǎn)權證上一直都是用張氏的名字)。
            張氏和現(xiàn)在的丈夫生有4個子女,大的兒子47歲了,小兒子也33歲了,中間還有兩個女兒(已出嫁),一家人一直到現(xiàn)在都和睦的生活在一起。
            現(xiàn)在陸某聽說此事后,就前來認親,想得到財產(chǎn)(也不知道他是否能要求得到什么?),這樣一來讓張氏一家一時不知所措。象這樣的情況,想請教:。
            解答分析。
            1、陸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生父的遺產(chǎn)。但本案張氏一人繼承李某的遺產(chǎn)已有多年,陸某并未提出異議,因此陸某要求繼承其生父遺產(chǎn)的權利已過訴訟時效,陸某即使就此起訴,也喪失了勝訴權。
            2、陸某是張氏的親生子女,且當年送人時并未辦理收養(yǎng)手續(xù),所以陸某與張氏的母子關系依然存在,有權繼承張氏的遺產(chǎn)。
            3、如果張氏已經(jīng)立有遺囑,那么遺囑繼承先于法定繼承,陸某將無法分得遺產(chǎn)。當然,為減少爭議和確保遺囑有效,最好將此份遺囑公證。
            相關法律規(guī)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六
            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yè)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項重要任務。通過對真實案例的研究和分析,學生們能夠提高自己的法律思維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jīng)驗的價值所在。
            在進行法律案例分析時,選擇一個合適的案例是至關重要的。我通常會選擇與我學習的課程相關且有一定挑戰(zhàn)性的案例。在進行分析時,我首先會將案例中的事實、法律條款和爭議點進行梳理和整理。然后,我會對各方的觀點進行分析和比較,并結合相關理論進行解釋和判斷。最后,我會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結論,并輔以相關案例和法律依據(jù)進行支持。
            第三段: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
            在法律案例分析的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采用系統(tǒng)性、批判性的思維方式是非常關鍵的。我會將問題進行細致的剖析,對關鍵因素進行梳理和權衡。我還會注重辯證思考,在分析時兼顧各方觀點并考慮到可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我還會運用邏輯思辨以及歸納和演繹等方法來推理和論證。這些思維方式和技巧的應用有助于我深入理解案例的本質和復雜性,并幫助我找到問題的解決途徑。
            第四段:學習經(jīng)驗和收獲。
            通過參與法律案例分析,我不僅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識水平,還培養(yǎng)了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的能力。我從中學會了如何查找和解釋法律條款,如何分析判決文書,并且已經(jīng)形成了自己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此外,我也學會了如何運用規(guī)則和原則來解釋法律并為我的觀點提供支持。這些學習經(jīng)驗和收獲將對我未來的法律學習和實踐起到積極的作用。
            第五段:結論。
            綜上所述,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學專業(yè)學生不可或缺的學習任務之一。通過案例選擇和分析過程,我們可以加深對法律知識的理解和運用,并發(fā)展批判性思維和問題解決能力。在這一過程中,我們還學會了如何查找法律條款和分析案例相關因素,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通過這些實踐,我們能夠更好地應對日后的法律學習和實踐,同時也展現(xiàn)了法律案例分析的重要性和學習經(jīng)驗的巨大價值。
            法律案例分析總結篇十七
            睢寧縣的李某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婚房,之后與王某結婚生子。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兒子。圍繞李某這套房屋該歸誰,王某與公公婆婆糾纏了數(shù)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償還貸款,房子她有權利繼承。王某的公婆則稱,當初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子,房子應該歸他們。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王某和兒子獲得補償18萬余元,房屋歸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購置婚房。
            20歲出頭的李某大學畢業(yè)后被分配到睢寧縣的一所中學當老師。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劉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對象成家。
            “結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決定先購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還配有一間車庫,總房價為7.5萬多元。李某和開發(fā)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辦理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30000元。
            同時,李某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兩人相戀。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愛的兒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還清了住房貸款本息。夫妻倆也卸去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意外身亡房產(chǎn)歸誰起分歧。
            事實上,李某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單獨居住的時間并不長?;楹螅钅车母改负退麄冏〉搅艘黄?。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單位的公房,這套商品房則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為車禍不幸身亡。時年30多歲的李某就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兒子。悲痛過后,現(xiàn)實的財產(chǎn)分配問題讓王某和公婆李建、劉某的關系愈發(fā)緊張起來。
            王某多次要求對當初李某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可是李建、劉某總是不同意,還表示這套商品房是他們當初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的,購房款也是他們出資的,覺得這房子根本和王某沒有什么關系,所以一直拒絕分割。
            【法庭辯論】。
            老人是否出資成焦點。
            經(jīng)歷了4年多的糾紛依然沒有一個結果,當初那套房子的價格也翻了幾番。6月,王某帶著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時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jù)王某的申請,睢寧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經(jīng)鑒定,該房屋價值(不包括室內裝裝潢、裝飾)為32萬多元,車庫價值為2.6萬多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涉案房屋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還是屬于李建、劉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王某認為,雖然房產(chǎn)證上只有李某一個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而李建、劉某則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所以,這個房子他們老倆口也有份。李建、劉某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xiàn)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jù),證明該房屋的繳費均是他們共同繳納。
            法院認為,因為證據(jù)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jù)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兩位被告僅憑持有該證據(jù),并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chǎn)的權屬做出明確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jù)足以推翻該證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推翻該證明,不能證明二被告為該房屋的共同出資人。
            【法院判決】。
            老人補償兒媳、孫子18萬余元。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此案審理結束。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能夠享有原告主體資格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婚前個人的財產(chǎn)。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時間在王某與李某結婚登記時間之前,在原告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李某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本息2.5萬多元,對此部分,應從該房產(chǎn)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為李某遺產(chǎn)進行分割。
            我國《繼承法》同時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考慮兩被告現(xiàn)實際居住情況,將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繼承為宜。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在被繼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產(chǎn)權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劉某共同分別給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補償款9.7萬元、給付小李上述房屋補償款8.4萬余元(由其監(jiān)護人原告王某保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