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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通用18篇)

        字號:

            合同的簽訂是保障各方權益的重要手段。合同簽訂后,雙方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妥善保管好合同文件。以下合同范文是根據實際應用整理而成,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適用性。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一
            1、員工每周帶薪休假一天:
            公司總部:每周六、周日串休。
            各銷售部:依照實際工作情況每周安排串休一天(銷售部門周六周日不安排休息)。
            2、調整:
            根據公司需要,有活動及相關變動時,員工有義務更改休息時間,不再另行支付加班費,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串休,串休于兩個月之內(下個月月末之前)串休完畢,期限內未串休完的,不再順延補串;不得連續(xù)兩天或連續(xù)兩天以上串休。
            3、有薪節(jié)假日。
            員工可根據公司的公告享有有薪節(jié)假日。所有假日執(zhí)行公司根據部門及現場實際情況各自安排的休假標準。
            4、集體活動。
            公司舉辦各類集體活動,每位員工都應積極響應公司各項安排及號召,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不參加的按缺勤處理。
            5、病事假:
            (1)員工病事假,嚴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中請請假程序,經逐級批準后方可休假。
            (2)無極特殊情況,員工病事假必須提前一天以上申請,特殊情況當天請假的,須提前兩小時以上。
            (3)員工在病事假期間扣除相應的工資,
            無特殊情況公司另作安排以外,不得將工抵假(本月請病事假,不可以近期或遠期的'多出勤天數抵平休假天數)。
            (4)不請假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日扣發(fā)三日工資及相應的補助,累計三日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并扣發(fā)相應的工資。
            (6)請假必須即時上交請假條,無假條者按曠工處理,后補無效。
            6、婚假:
            (1)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的員工,結婚時方可申請婚假。
            (2)申請婚假須提前十五天向行政部提出申請,辦理請假和交接手續(xù)后方可休假。
            (3)婚假為三天,在公司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婚假可增至七天。(含每周正常休息日,不含公司公布的本部門節(jié)假日休息天數)。
            7、喪假。
            員工直系親屬去世(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公司給予兩天的帶薪喪假。
            8、產假:在本單位工作半年以上,男員工帶薪陪護產假為三天;女員工在公司工作滿3年以上方可申請產假,公司根據其個人情況和公司的崗位情況確定具體休假時間。
            9、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二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推動各地落實帶薪休假制度”,國家旅游局副局長吳文學在7月31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透露,鼓勵各單位和企業(y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推行“周五下午+周末”的2.5天小短假。
            現狀:帶薪假落實率只有50%。
            國務院出臺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guī)定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辈⑶乙?guī)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
            不久前,人社部的一項調查顯示,目前帶薪假落實率約為50%。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大型國有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相對落實較好,民營企業(yè)、中小型企業(yè)落實較差。
            國慶前夕,全國假日辦被撤銷,這成為中國休假制度改革的一個信號,中國休假制度改革已經開始。
            國家旅游局副局長吳文學鼓勵各單位和企業(yè)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推行“周五下午+周末”的2.5天小短假,也是休假制度改革的一部分。
            難點:超六成網友認為小短假難落實。
            今年以來,官方已至少五次公開強調落實帶薪休假。報道認為,經濟增速放緩的背景下,帶薪休假將成為鼓勵旅游消費、刺激經濟增長的方法之一。
            昨天新浪網就“小短假”推出了調查,當天超過4.3萬名網友參與調查,其中有超過81.4%的網友認為“可行”。
            有61.3%的網友可以享受每周雙休待遇。但60.7%的網友對“周五下午+周末”小短假的落實情況持不樂觀態(tài)度,認為休假難以實現。
            有專家認為,人力成本逐年上升,企業(yè)經營者通過減少員工休假節(jié)約成本;執(zhí)法監(jiān)督和處罰力度不夠也是重要原因。還有部分企業(yè)職工底薪過低導致不愿休假。
            嘗試:蘭州“強制”推行機關事業(yè)單位帶薪休假。
            實際上,今年已有不少地方出臺相應落實帶薪休假的意見。今年6月,北京發(fā)布《北京市貫徹落實〈國民旅游休閑綱要(-)〉實施意見》,明確鼓勵用人單位引導職工靈活安排全年休假時間,切實保障其休閑權利。7月1日至8月14日,北京開展專項執(zhí)法檢查,檢查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三
            辭職有三種情形: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四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五
            根據《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guī)定:
            (1)第二條: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第七條: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tǒng)發(fā)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tǒng)發(fā)。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六
            1.1員工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法定節(jié)假日:
            ·元旦·春節(jié)·清明節(jié)·國際勞動節(jié)·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國慶節(jié)。
            公司女員工在3月8日當天享有半天假期,
            第2條病事假。
            2.1員工因私事必須在工作時間處理時,可請事假;員工因病不能或公司不允許堅持工作時,可申請病假。
            2.2事、病假1天以內(含)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1天以上3天以內(含)者須填寫《請假單》,并經主管負責人批準;3天以上者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批;病假3天以上者須提供醫(yī)保定點醫(yī)院診斷書。
            2.4跨月度請假的員工必須在月度最后一個考勤日前,由本人或委托同事代為辦理請假手續(xù)。員工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2.5,全年事假累計達到30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視為自動離職,特殊情況且經總經理批準者除外。
            2.6員工病假年度累計不超過30天(含),病假期間公司支付70%的月度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病假年度累計超過30天少于90天(含)者,該病假期間公司支付50%的月度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病假年度累計超過90天者,超出部分不支付工資。
            第3條婚假。
            3.1員工申請婚假時,必須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將結婚證復印件與審批后的《請假單》一并遞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休假。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七
            4.1員工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時,可請喪假。
            4.2喪事發(fā)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100公里以內(含),喪假為3天;喪事發(fā)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以外100公里以上400公里以內(含),喪假為5天;喪事發(fā)生地點在工作所在地以外400公里以上,喪假為7天。喪假天數含節(jié)假日。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八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駐外機構工作,加強對駐外機構人員管理。規(guī)范駐外人員休假行為。根據公司整體工作實際,駐外機構工作特點和駐外機構人員具體情況,結合駐外人員意見,對駐外機構人員休假作如下規(guī)定。
            一、駐外機構人員休假應在不影響公司整體工作和駐外機構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適時安排。
            二、駐外機構人員公休假,原則規(guī)定一年4次(即每季安排一次),每次休假7天(含周六、周日),全年休假28天,不得超假。
            三、為不影響工作,公司規(guī)定駐外人員休假應與規(guī)定節(jié)假日及公派回司工作有機結合,公司原則規(guī)定春節(jié)13天、五一5天、國慶7天,尚有一次由駐外人員根據需要安排,公休假車費公司給予報銷。
            四、非公司規(guī)定節(jié)日假外的公休假需預先辦理休假申請手續(xù),在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經駐外辦負責人,部門經理同意、報請總經理批準、報送黨政部備案后,方可離崗休假,未履行手續(xù)或未經批準者,將按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五、駐外機構人員超過公休規(guī)定假期,一律按公司《員工手冊》考勤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九
            根據國務院公布并于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9月28日制定公布的《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溫馨提示:職工累積工作滿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并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fā)放。如果單位對年假有異議,不允許休年假,職工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單位給予年假。勞動法年假規(guī)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計滿一年職工的權利。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fā)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yè)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yè)。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guī)定。從實際發(fā)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fā)生在以上第二類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guī)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準作明確規(guī)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yè)。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yè)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并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換句話說,對于具備上述情形之一的員工,除非其有嚴重違紀等過錯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辭退。
            六、辭退員工的程序問題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一個通知工會的程序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辭退員工時,務必要注意合法性的問題,即辭退員工時一定要保證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由于法律規(guī)定辭退員工的舉證責任完全在于用人單位一方,因此證據確鑿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合同的基礎,在此基礎之上,還要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內部規(guī)章制度作為法律依據,這是用人單位合法辭退員工的關鍵。同時,在辭退員工時還應注意程序問題,如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防范于未然,方保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立于不敗之地。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動法規(guī)定辭退員工。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一
            新保守派:工會作用不大。在集體談判中,工會只會對經濟和社會起到負面作用,工會實際形成的壟斷制度,干擾了管理方與雇員個人之間的直接聯系,破壞了市場力量的平衡,也使管理方處于劣勢地位。他們認為,理想的勞動法應該是工人難以組織工會,或者即使有工會,其權力也是很小。
            管理主義學派:對工會的態(tài)度是模糊的。一方面認為工會的存在威脅到資方的管理權力,并給勞動關系帶來不確定性,甚至是破壞的影響,要避免建立工會,另一方面,學派不斷強調,傳統(tǒng)的、起“破壞作用的”工會主義已經過時,只有愿意與管理方合作的工會才有可能在未來生存。
            正統(tǒng)多元論學派的:認為工會是有積極作用的。認為工會能夠彌補勞動力市場上雇員大多處于相對不利的地位的平衡,使雇員能夠與雇主處于平等地位。形成“工業(yè)民主“的氛圍。這不僅可以維護雇員的利益,確保更廣泛的公平,而且對于鼓舞員工士氣,降低流動率提高生產率有重要意義。該學派強調弱勢群體的工會話,強調更為集中的,在產業(yè)層次上的集體談判,反對因任何偏見替代罷工工人。
            但是,該學派的批評者認為,這一模式的缺點是,工會的覆蓋面具有局限性,工會與管理方過于對立,以及在存在工會的情況下工人仍缺乏參與權。
            自由改革主義學派:該學派對工會表示不滿,認為在當前體系下,那些在周邊部門工作的雇員,是最需要工會幫助的,但恰恰在周邊部門,工會卻又是最無效的。認為工會和管理方之間的尖銳對立,使工會無法為其成員爭取更多的利益,認為工會難以戰(zhàn)勝擁有強大權力的資方,就無法為雇員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同時,主張強勢工會,認為工會應該比以往更加關心更為廣泛的社會問題和事務。
            激進派:認為只要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不發(fā)生變化,工會的作用就非常有限。在技術變革和國際競爭不斷加劇的今天,工會顯得越來越力不從心。其認為,要使工會真正發(fā)揮作用,必須提高工人對自身勞動權和報酬索取權的認識,了解勞動關系對立的本質,進而開展廣泛的與資本“斗爭”的運動,向資本的主導權挑戰(zhàn)。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二
            3.1員工申請婚假時,必須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填寫《請假單》,經批準后,將結婚證復印件與審批后的《請假單》一并遞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方可休假。
            3.2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但在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下的,享受婚假3天;員工達到晚婚年齡,享受婚假10天(含節(jié)假日)。如需在工作地點以外(路程超過400公里)舉辦正式婚禮時,在請假單中注明,可增加婚假3天(含節(jié)假日)。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三
            答:員工關系的基本含義,是指管理方與員工及團體之間產生的,由雙方利益引起來的表現為合作、沖突、力量和權利關系的總和,并受到一定社會中經濟、技術、政策、法律制度和社會文化背景的影響。員工關系的本質是雙方合作、沖突、力量和權利的相互交織。管理方與員工要共同合作,進行生產,遵守一套既定的制度規(guī)則。
            2.如何理解沖突與合作,以及產生沖突與合作的各種根源?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四
            敬愛的公司領導:
            您好!
            我因為諸多個人原因,經過深刻冷靜的思考后,鄭重的向公司高層提出辭職要求。
            畢業(yè)了有一段時間了,畢業(yè)的時候我并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一直在郁悶彷徨中度過了很長時間。在這個時候,我來到了公司面試,是我們公司收留了我,在我最需要幫助的時候錄取了我,我到現在想起來都十分的感激公司。首先,在貴公司工作的這幾個月以來,我收獲良多,在領導以及同事的幫助下使我掌握了很多非本專業(yè)的知識,開闊了眼界,增長了閱歷。
            其次,公司的工作氣氛很好,同事們工作都很努力,領導也很體諒下屬。使我在公司感受到了家的溫暖??墒俏业募亦l(xiāng)并不在這里,我本來是想在這里發(fā)展的,可是家里的父母還有親戚朋友都要我回家鄉(xiāng)發(fā)展,但是這里畢竟我是上學四年度過的地方,猛然離開真的是有點不舍,所以一直拒絕家里的要求??墒亲罱乙呀涰敳蛔〖依飦淼膲毫α?。無奈之下提出辭職,也許是天資愚鈍,我對于公司的工作操作方式很難跟上節(jié)奏,因此為了不再給領導添加負擔與麻煩、拖同事們的后腿,我特此提出辭職。我一直非常珍惜這份工作,感謝一直以來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教導,同事們對我的幫助。在公司工作的日子里,我學到很多東西,無論是從專業(yè)技能還是做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關心和培養(yǎng),對于我此刻的離開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非常感激公司給予了我這樣的工作和鍛煉機會。但同時,我發(fā)覺自己從事工作的興趣也減退了,我不希望自己帶著這種情緒工作,所以我決定辭職,請您支持。
            希望我的離開不能給公司帶來任何的不良影響,我的本意不想離開公司,我想一直在公司工作下去的,可是家里的壓力太大,我不得不做出讓步。畢業(yè)以后面臨著娶妻生子,可是家里一定要讓我回家找對象,然后結婚,我不得不做出讓步。我離開并不是因為有好的公司錄用了我,我是不得已才提出辭職的,真的很對不起公司,我也是沒辦法了,希望領導和同事諒解。最后,祝公司生意興隆,發(fā)展越來越好。
            辭職人:
            xx。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五
            辭退員工中經常出問題的基本都是不正確的甚至是違法的辭退。筆者接觸的許多公司的經營管理者往往都存在著一些錯誤的觀點,比如,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 員工;員工違紀,可以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金并提前一個月通知,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都是很危險的,實踐中發(fā)生的大量案例已經證明,持有這些觀點 的企業(yè)往往都是勞動爭議不斷并且屢屢敗訴的企業(yè)。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 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 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 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
            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發(fā)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 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 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b、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guī)定。從實際發(fā)生的案例來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問題不大,辭退員工問題主要發(fā)生在以上第二類規(guī)定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筆者總結起來,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 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此時 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二、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于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并非可以一概辭退。勞動法規(guī)定必須是嚴重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違紀,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 重要了。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最好對嚴重違紀的情形要有明確規(guī)定,并且注意保留員工嚴重違紀的事實依據。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 造成重大損害的,單位也可隨時辭退,但同樣要注意舉證尤其是對何謂“重大損害”的舉證問題(最好還是有制度依據,在員工手冊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對重大損害的標 準作明確規(guī)定)。此外,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的,單位也可以隨時辭退。
            三、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于以下情形: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 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但是,裁員同時也涉及被裁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為保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平衡,法 律對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作了一些適度的限制:首先,對于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必須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 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企業(yè)。此外,上海市對實施經濟性裁員也有嚴格限制,即上述企業(yè)必須在實施停止招工、清退各類外 聘人員、停止加班加點、降低工資四項措施后仍無好轉的,才能實施經濟性裁員。其次,對符合進行經濟性裁員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按下列程序裁減人員: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五、辭退員工中的特殊限制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出于對特殊人群的保護,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并且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不能辭退: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勞動法關于辭退員工。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六
            依你所述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為維護你個人的合法權益,工作每滿一年應補償一個月工資,未簽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共計13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公司辭退員工賠償標準可參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以上為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的詳細內容。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七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規(guī)規(guī)定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4)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合同制員工勞動法篇十八
            課程:《員工關系管理與勞動法實務》。
            授課老師:魏浩征。
            心得:
            魏教授以平實的語言、豐富的實戰(zhàn)經驗,詳盡地闡述了在這個領域需要關注的內容,讓我受益匪淺。簡述如下:
            1、預防法律風險與勞動爭議。
            受諸多因素的影響,這項工作的難度在逐漸加大:1)法律更新頻繁,且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廣州不能終止勞動關系;2)勞務派遣約束更多;3)辭退前提:得有原因、有程序、有違約金、有成文文件規(guī)定違約行為、有充足的證據鏈;4)勞動者維權手段變得多元化:起訴、上訪、投訴、群體事件如罷工等、曝光。
            2、確保人員穩(wěn)定。
            3、確保和諧解決勞動糾紛(合規(guī)、合法、人性化)。
            (二)勞動關系相關法規(guī)特點:
            1、政策非常繁雜,制定部門多,查詢出處難,時間跨度長。
            2、變動性大。
            3、社會保障體系及勞動法適應條例地區(qū)差異太大。
            人力成本涉及薪酬成本、政策成本、風險成本與服務成本,非常高昂,我們應該集合企業(yè)所有人的力量來優(yōu)化:
            1、需用人時,先確定雇傭模式。雇傭模式有八種,每一種帶來的成本與風險各不相同,且最后考慮的模式才是“全日制”。在確定用人時,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模式。以本公司為例:保潔員與保安員,可以采用“非全日制”模式,這種模式最大便利處在于用工靈活,可以無理由解約而無需賠償;法務人員可以采用“服務外包”模式,這樣可以得到更專業(yè)的服務,還可以隨時更換人員,隨時結束委托。
            2、守法成本與違法風險,兩害相權取其輕。完全按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不是意愿可解決的問題,還得與現實結合起來,讓這項成本能為企業(yè)所承受。
            3、崗位、聘期分離,解決“無固定期限”弊端。合同可以是無固定期限,聘書可以是有期限的。用法得當,一定程度上可以讓員工更心無旁騖地投入工作,而無需考慮公司是否會與自己續(xù)約的問題。
            三、根據企業(yè)自身情況,力所能及地完善相關制定,盡可能做到“有法可依”
            1、關于商業(yè)秘密與保密制度、保密協議與競業(yè)限制協議的適用情況。保密制度適用于全員,保密協議適用于關鍵崗位,競業(yè)限制協議適用于核心員工。要善用保密制度,慎用競業(yè)限制制度。另外,還要整理并保存好相關會議記錄、工作總結、業(yè)務合同…這些都是必要保留的證據。
            2011年,本公司當時的人力資源負責人讓全員簽署了競業(yè)限制協議(聽老師的解讀后,才知道條款是不合法的),現在還在生效。魏教授說,應該立即解除與在職、離職員工的競業(yè)限制協議。這是一項馬上要進行的工作。
            2、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合規(guī)性、可操作性及送達方式選擇。
            法律法規(guī)對員工的傾斜,窮我們所能,也可能沒辦法做到“勞”、“資”雙方都對人力資源從業(yè)者滿意。員工關系要更好地從源頭解決,處理時多些人性化,員工得到了理解與尊重,“主動離職”管理五大誤區(qū)與“被動離職”管理十大風險出現的可能性就會大大降低。本公司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因為秉著這個原則出發(fā),我們還沒有出現一例比如起訴、上訪、投訴、群體事件如罷工等、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