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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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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是商業(yè)交往的準則,規(guī)定了交易的時限、品質、價格等要素。在合同的評估和修改中,應當及時調整合同內容,以適應市場環(huán)境和交易需求的變化。合同的范例可以為我們提供一些參考和借鑒,以便更好地起草自己的合同。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一
            勞動糾紛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的民事糾紛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很難去避免,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萬一發(fā)生了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有哪些、有哪些法律依據(jù)?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糾紛處理的途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協(xié)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yún)f(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1、在職業(yè)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機構投訴;。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
            第五條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六條,及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集體合同規(guī)定》。
            處理合同糾紛的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至第七十二條,及2003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處理經(jīng)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二
            金融。
            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chǎn)生的糾紛。
            依據(jù)《合同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shù)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fā)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yè)生產(chǎn)、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以及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jīng)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xiàn)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chǎn)清算等方式。
            《合同法》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第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實際社會經(jīng)濟生活中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規(guī)定的要廣泛得多,還包括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的借款關系。因此,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顯得復雜得多,銀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門和人民法院都應該高度關注和重視。
            一般情況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為債權人,即出借人,被告多為借款人。在特殊情況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債務人,所謂特殊情況是在債務人認為債權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可能向法院起訴,如債權人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扣收貸款,或者債務人重復還款等。除這些情況外:
            1、借款同時有保證人的保證人是共同被告;。
            3、“私貸公用”情況下當事人的確定。實踐中有些地方出現(xiàn)“私貸公用”的情況,所謂“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業(yè),由于已經(jīng)有逾期貸款未還等原因而不能貸款,于是便由個人或私營企業(yè)以自己名義代為貸款,所貸款項由企業(yè)使用。這就是所謂“私貸公用”。私貸公用以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該屬于委托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為原告沒有異議。如何列被告,應考慮以下情況:
            (3)在上述情況下,如果出借人選擇用款人為被告,可以用款企業(yè)為被告。如出借人堅持以借款和用款人為共同被告,法院也應允許,因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訴權。
            4、借款單位或者擔保單位發(fā)生了變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產(chǎn)等,原告起訴誰,包括與該企業(yè)有關系的單位如上級主管部門或母公司,即列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的有關問題《關于企業(y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中認為:第一,訴訟主體的確認。企業(yè)在歇業(yè)、被撤并或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應當根據(jù)不同情形,區(qū)別對待,以確認訴訟主體。應當注意的是,無論在企業(yè)歇業(yè)、被撤銷或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如果存在多個清算主體的,均應成為共同清算主體。第二,清算主體的認定。由于將企業(yè)因歇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情形中的清算主體確定為訴訟主體,因此對于不同性質的企業(yè)如何確定其清算主體就成為訴訟程序的關鍵。依據(jù)我國《公司法》第191條和192條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國有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開辦單位;聯(lián)營企業(yè)的清算主體是其聯(lián)營各方;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體是其控股股東。因此,如法院立案時初步審查認為不應列為被告的,可以提出參考意見,如原告堅持列為被告應尊重原告意見,是否應承擔責任,應在審理中解決。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關系到借貸關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因此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該認真審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逗贤ā返谖迨l(三)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無效。最高院1991年7月2日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貨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意見》第11條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北热缬械钠髽I(yè)見炒股或者買賣煙草賺錢,便買通金融機構某些承辦人編造假的貸款理由如擴大再生產(chǎn)、購買原材料等簽訂借款合同貸出款項,這種違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無效。
            2、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逗贤ā返谖迨l(一)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督栀J意見》第10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許、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因為此意見是在1991年作出的,與當時的《經(jīng)濟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規(guī)定了欺詐、脅迫形成的合同當其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認定為無效合同。而對此種情況規(guī)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撤銷和變更。所以在掌握是否無效時應該與原來的認定有區(qū)別。不能把可以撤銷和變更的合同當無效認定,否則會在適用法律上出現(xiàn)錯誤。
            3、企業(yè)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逗贤ā分栽谝?guī)定兩大類借款合同糾紛中沒有將企業(yè)間的借貸納入,其主要原因是該種借貨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合法合同。因為任何國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經(jīng)濟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機構有權經(jīng)營借貸業(yè)務,如果任何企業(yè)都可以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從事借貸我國的金融秩序就亂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機構的存在了。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不具備借貸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從事借貸業(yè)務的借款合同無效。在金融機構內部也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從事借貸業(yè)務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機構。其他內設機構和下屬部門只有一些行政事務或吸收存款的業(yè)務,絕對沒有對外進行借貸的業(yè)務。這些部門如果因為手中掌握一些資金,為了得到利息,而進行借貸,其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在大多數(shù)借款合同中,都有擔保的存在,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在主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時,能保證金融機構發(fā)放的貸款收回。但在實踐中,有的是業(yè)務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現(xiàn)擔保無效的情況。擔保無效主要有以下幾類: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guī)規(guī)定,學校、醫(y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chǎn)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chǎn)執(zhí)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yī)院停診。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fā)出的《關于審理經(jīng)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guī)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jīng)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jù)其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薄侗WC規(guī)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jīng)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jù)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公司董事、經(jīng)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稉7ń忉尅返谒臈l規(guī)定”董事、經(jīng)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chǎn)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侗WC規(guī)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稉7ń狻返谖鍡l規(guī)定“以法律、法規(guī)禁止流通的財產(chǎn)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chǎn)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6、未經(jīng)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guī)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jīng)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yè)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yè)中的外文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jīng)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BR>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侗WC規(guī)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債權人行使債權的時間,就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一般來說這個問題比較簡單,也就是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的由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時間。約定的履行債務的時間到了,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而做為債務人也就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償還義務了。如果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到來后行使權利,就是合法。如果未屆履行期限則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能行使權利。但是如果是約定分期償還借款,則可以在每一期還款時間屆至時行使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兩種情況下可以提前行使權利。一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能力明顯下降時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對此法律有明確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也比較細致。第二種情況是在債務人進入破產(chǎn)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申報債權,也可以直接起訴保證人。這是因為,債務人破產(chǎn),說明其已經(jīng)不能履行到期債務,到期債務尚不能履行,未到債務當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時此種債務應該視為到期債務。
            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______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jīng)貸款方審查同意發(fā)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元,用于_____。
            ___。預計用款為____年__元;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____年__元;____年__元。
            第二條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shù)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
            第三條借款方保證從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用國家規(guī)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__年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chǎn)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jiān)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jīng)營管理、計劃執(zhí)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tǒng)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shù),以違約數(shù)額的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借款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
            第八條本合同經(jīng)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zhí)1份;副本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zhí)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三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
            復議請求。
            請求_________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_________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20__】6號,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_________與第三人_________土地權屬爭議一案,第三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被申請人申請確權。被申請人受理后,在未查清爭議土地的客觀事實、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下,草率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_________】1號(以下簡稱1號處理決定),申請人不服依法向普安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普府行復決字[_________]9號,該復議決定以1號處理決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jù)不確鑿,內容不適當為由,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1號處理決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申請人作出《__________鄉(xiāng)人民政府關于雪浦村石關溝組陳某某與姜某某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決定》雪府裁字【_________】6號(以下簡稱6號處理決定),6號處理決定在查明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幾乎與1號處理決定完全相同,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28條“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不服,現(xiàn)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從法律依據(jù)上,_________年填制的土地承包底冊可以清楚得知,申請人家(戶主_________,系申請人之父)在小地名為_________處承包得有不同等級的責任地四幅、荒山一片(有_________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頒發(fā)的承包農戶土地使用證證實)。從爭議地現(xiàn)場可得知爭議土地就是申請人家承包的皂角塘處荒山。_________年實行土地延包時,《土地承包合同書》上雖未填寫荒山承包情況,但并不影響申請人家于_________年承包皂角塘處荒山一片的客觀事實。從對爭議土地的實際管控上,申請人家多年來進行了管理、看護,予防止被他人侵占。_________年,第三人趁申請人外出誤工之機在爭議地種麥子,_________年申請人發(fā)現(xiàn)后,采取自救方式在爭議地上種玉米。之所以出現(xiàn)本案爭議,原因在于國家在爭議地附近修建四十米大道、火電廠項目等,第三人見爭議土地將來可能增值較大,便采取訴訟、行政確權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占申請人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上述事實有_________村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五位知情人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爭議地附近有耕地,曾某華系土地發(fā)包時組長)及書證等可以證實。
            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決定認定事實部分存在嚴重錯誤。6號處理決定中提到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在土地下放時,承包有野狗洞土地,并用該處土地張冠李戴的定論為本案爭議土地,完全忽視了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家在_________________處承包得有荒山(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人民公社頒發(fā)給申請人之父姜某高的承包農戶土地使用證記載,_________________荒山一片)的關鍵事實,更忽視了野狗洞位于四十米大道右側而爭議土地卻位于四十米大道左側的關鍵事實。該6號決定中,提到第三人陳某某的1.71畝,冊上載明:_________________東西北抵溝,南抵水淹地。按被申請人所制作的平面示意圖,爭議地四至界限應為:東抵_________________、南抵_________________、西抵_________________、北抵_________________。無論怎樣比對,均與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承包冊上記載的東西北抵溝不相符。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行復決字[_________]9號行政復議決定查明的“申請人(_________)在爭議地有荒山而第三人(陳某某)承包土地為荒熟一片且并在承包地內開墾荒地,既然是承包地,為何又要開墾荒地”一節(jié),被申請人卻置若罔聞,對之前普安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認定的內容完全不予理睬。希望復議機關給予重視,并在本案中即時給予糾正。
            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所附的平面示意圖,申請人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才得知,無法判斷被申請人是否組織過現(xiàn)場指界。如果被申請人組織現(xiàn)場指界,為何不通知申請人到場。僅從被申請人提供的平面示意圖上提到的指界人,無論是_________還是_________,兩家在爭議地附近無土地,無法判斷爭議地狀況。另外,被申請人既然已查明申請人家土地承包戶主是_________(申請人之父),那就說本案主體有不適格之處,在處理時卻未予重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6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處理決定內容明顯不當,處理結果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據(jù)此,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9條的規(guī)定,特申請行政復議,望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本案6號處理決定,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四
            汽車租賃業(yè)被稱為交通運輸服務行,它因為無須辦理保險、無須年檢維修、車型可隨意更換等優(yōu)點,以租車代替買車來控制企業(yè)成本,這種在外企中十分流行的管理方式,正慢慢受到國內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用戶的青睞。
            汽車租賃是指將汽車的資產(chǎn)使用權從擁有權中分開,出租人具有資產(chǎn)所有權,承租人擁有資產(chǎn)使用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以交換使用權利的一種交易形式。
            汽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jīng)營人將租賃汽車(包括載貨汽車和載客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jīng)營方式。汽車租賃的實質是在將汽車的產(chǎn)權與使用權分開的基礎上,通過出租汽車的使用權而獲取收益的一種經(jīng)營行為,其出租標的除了實物汽車以外,還包含保證該車輛正常、合法上路行駛的所有手續(xù)與相關價值。
            不同于一般汽車出租業(yè)務的是,在租賃期間,承租人自行承擔駕駛職責。汽車租賃業(yè)的核心思想是資源共享,服務社會。
            今天本站小編將與大家分享:汽車租賃合同糾紛要怎么處理,以下內容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來看看吧!
            1、認真審查汽車租賃合同和出租主體。凡搞汽車租賃經(jīng)營的個人或公司,一般均備有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條款主要審查承租人在租車過程中所要承擔的風險。如張某訴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出租人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含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發(fā)生事故均由租車人全額賠償;租賃期間發(fā)生車輛事故,承租方應付停駛期間的租金、車輛加速折舊費、走合期費、誤工費等。
            加速折舊費是本次事故總額的50%。這樣的合同,李某根本沒看、也不懂。李某租車僅一個小時后車輛發(fā)生故障。發(fā)生糾紛后,除賠償維修費8045元,還承擔加速折舊費3313.5元。有的出租方?jīng)]有這么多條款,承租人完全可以選擇風險較小的租賃公司租用汽車,盡可能租用帶駕駛員的營運車輛。
            2、認真檢查汽車車況。承租人在使用出租車前,一定要仔細檢查車況,特別是車子的發(fā)動機、油、水、電氣、方向盤等主要部件;要求出租人提交車輛和車檢年檢手續(xù),寧可高一點租金,也要保證車況安全。有50%以上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中,特別是非營業(yè)性車輛,承租人往往在汽車行駛過程中,沒有發(fā)生任何相撞事故即發(fā)生熄火現(xiàn)象。如果汽車剛一駛出,發(fā)現(xiàn)車況有問題立即將車返還出租人,不要輕信出租人承諾,僥幸使用該車輛。
            如呂某訴黃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2007年9月20日,黃某從建湖出發(fā)時就發(fā)現(xiàn)車況不太好,在該車行駛山東省青島市膠州高速路段突然熄火,花去修理費7600元。因車輛維修費問題,黃某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遲遲不愿返還原告車輛,導致原告訴訟。黃某除承擔了21天的租金,還要承擔維修費和車輛加速折舊費。法院認為承租人負有對車輛安全檢查義務,而黃某未盡注意義務,應視為對車輛合格的認可。行駛途中車輛發(fā)生故障的舉證責任在承租人,而承租人往往無法對車輛自然損害舉證。
            3、對車輛的維修進行跟蹤。車輛出現(xiàn)故障后,往往會進行大修理,承租人應當知道車輛的損害程度,造成車輛的維修部位究竟在哪,防止出租人借維修把不該修的修了,不該換的換了;維修的費用也要主動和修理廠洽談,不要圖省事,由出租人或修理人全包,因為汽車修理廠多數(shù)是私營小企業(yè),出具的票據(jù)往往是不規(guī)范的,到時即使你認為修理費過高,也沒有人證實,更換的部件是否合理也說不清。車子修好后,立即向出租人交車、試車,和修理廠做個手續(xù),一次性了斷。交換手續(xù)辦妥后,再發(fā)生修理費用不用承擔責任。
            4、注意搜集、保留好證據(jù)。出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一式兩份,承租人持有一份。而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數(shù)只有出租人持有合同。要注意接車和交車的時間應以分來計算,只有在這個時間后發(fā)生車輛故障產(chǎn)生的費用,承租人才承擔責任;保管好車輛維修費票據(jù);在異地發(fā)生故障,需要拆卸更換零部件,把原有的部件都應保存,以便更好地確認該部件是否屬于事故引起,留下證據(j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時因車輛維修費用發(fā)生爭執(zhí),不接受或不交接車輛,這種行為對雙方均不利,對出租人而言,從承租人向你交接車輛那一刻起,承租人不再承擔租金;對承租人而言,車輛在手一天承擔租金一天。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五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未規(guī)定的事項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fā)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友好協(xié)商,在既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第1條合同糾紛由項目部與法務部共同處理,經(jīng)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負責到底。
            第2條處理糾紛時,各部門應加強聯(lián)系,積極應對,不互相推諉,統(tǒng)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3條合同糾紛的提出與協(xié)商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進行,并應為申請仲裁或起訴留有足夠的時間。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六
            贈與合同作為有名合同的一種,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時有發(fā)生,合同法將其作為一章加以規(guī)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夠明確,或因法條之間有矛盾或抵觸之處,總須借助于法律解釋,才能充分發(fā)揮法律的作用(注:楊仁壽:《法學方法論》,96~97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對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解釋,以促進法律的妥當適用,應是不可回避的問題。筆者在此擬就贈與合同的相關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合同法》第1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庇纱丝梢姡灰琴浥c人以自己之財產(chǎn)而為贈與的,均無不可。而依我國許多學者的觀點,贈與合同移轉的是標的物之所有權(注:鄭立、王作堂:《民法學》,32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孔祥?。骸逗贤ń坛獭?,585頁,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因此,贈與的標的物可以是各種法律不禁止的實物、貨幣和有價證券。不以有價證券表示的權利不能成為贈與的標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學》,29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筆者認為前述觀點有失偏狹。因為贈與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無償獲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夠在客觀上給受贈人帶來經(jīng)濟利益,而受贈人此種利益之取得與贈與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對應關系,即只要能滿足贈與法律關系要求且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財產(chǎn),均可成為贈與合同之標的物。故除移轉所有權的情形以外,“為他人設定某種物權,而不取對價,或無償?shù)拿獬熑巍钡?注:梅仲協(xié):《民法要義》,362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以及以知識產(chǎn)權、債權,甚至是將來可以取得的某種權利為無償給予的,均可成立贈與。如擔保人以其物為債務人利益設定擔保而不要求債務人提供對價的情形,擔保人之物在物理上雖未貶值,但擔保人在出賣該物之時,由于其上存有擔保物權,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可能會因此而不愿購買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擔保人降低其物之價格以抵消其將來可能之不利益時,對擔保人而言,因其物之價值評價降低或因此而無法售出其物的,亦為一種不利益。而債務人將因此擔保之存在而獲得貸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債權人同意延期清償債務的,亦為一種利益之獲得。此種利益之獲得與擔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賣償債的風險),有對應的關系,因此這種無償獲得利益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為是一種贈與關系。再如,專利權人允許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內可以無償?shù)乩闷鋵@夹g的,雖屬對無形財產(chǎn)權而為之,并非轉移某實物之所有權,然而其利益之授予關系也十分明顯,應為贈與無疑。由此可見,贈與合同之標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學者所稱之實物、貨幣、有價證券這一范圍,而且稱贈與乃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說法也不甚恰當,因為畢竟不能說無償設定擔保物權之贈與移轉的是擔保物權的所有權。在僅贈與專利之使用權的場合也同樣如此。
            實際上,傳統(tǒng)的僅以有形物之所有權為贈與合同標的看法,在現(xiàn)代社會已經(jīng)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了。因為,一方面現(xiàn)代社會中財產(chǎn)的范圍日益廣泛,已遠遠突破傳統(tǒng)的以有形物為財產(chǎn)對象的范圍,而且對物的評價也已經(jīng)由重視物之所有轉向重視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識產(chǎn)權、企業(yè)的商譽權甚至于網(wǎng)絡、通信頻率的利用也被作為現(xiàn)代社會的重要財產(chǎn)等;后者則突出表現(xiàn)為擔保制度的發(fā)達,如浮動擔保、財團抵押、最高額抵押,以及將抵押權證券化從而使其能廣泛流通的抵押證券制度的發(fā)達等。因此,對財產(chǎn)范圍的理解要適應這一趨勢。另一方面,正由于財產(chǎn)范圍的不斷擴大,將這些財產(chǎn)無償給予他人的情形也必將日益增多。而“贈與為無償合同的典型,其他無償合同,除性質所不許之外,均得準用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46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如將贈與合同的標的僅限于有形物或物之所有權,則除此以外財產(chǎn)之無償給與,也還要準用贈與合同的規(guī)定。既然如此,還不如直接將其承認為贈與之標的更為直接和簡便。
            因此,筆者認為對《合同法》第185條所稱之財產(chǎn),應擴張解釋為一切具有財產(chǎn)利益之有形財產(chǎn)及無形財產(chǎn),包括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物權、債權、有價票證等等。
            贈與合同為諾成性抑或實踐性合同,我。
            國學。
            者之間一直有不同觀點。不過,由于將贈與視為諾成性還是實踐性合同的不同理解,會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分配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依筆者的理解,應將贈與合同理解為諾成性合同。理由在于以下兩點:
            第一,依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要約人發(fā)出要約后,承諾人對此作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5條),因此合同的成立以諾成為原則,如認為贈與合同屬實踐性合同,則應屬相對于原則的一種例外,對此法律應有明文規(guī)定。而在贈與合同一章中并無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即贈與合同自贈與人交付贈與財產(chǎn)時方才成立的規(guī)定。至于《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guī)定,只是為平衡贈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并非關于贈與為實踐性合同的規(guī)定。而且如認為贈與為實踐性合同,則在贈與人將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合同并未成立,根本談不上撤銷贈與的問題。因此,依以上邏輯推理,合同法應是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加以規(guī)定的。
            第二,依日本民法及我國臺灣民法的規(guī)定,贈與均為諾成性合同。在我國也有很多學者持此觀點。實際上,要求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的學者,主要是考慮到贈與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有義務,因此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則對于贈與人似乎有失嚴苛。但是,贈與人之贈與既然為法律行為之一種,當不同于戲謔之言語,其意思表示即已含有欲使其行為發(fā)生相應法律上結果之內容。如受贈人已信贈與人之諾言,而后贈與人卻欲反悔,則其僅不交付其財產(chǎn)即可達到目的,且無須為此背信行為負擔責任,如此一來,其后果無異于放縱信口開河、言而無信之風。而“人而無信,不知其可”,況且受贈人如因信其贈與之誠意而為接受贈與之準備時,一旦贈與人背信,則其不獨缺德,還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害并使其無處尋求補救,實在有悖誠信原則。如將贈與作為諾成性合同,雖然使贈與人受有一定約束,但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亦同時賦予其任意撤銷權、法定撤銷權,且僅令其承擔較輕的瑕疵擔保責任等以資平衡,也不能說雙方之間有嚴重失衡的利益。因此,通過給贈與人以一定的約束,使贈與人增強信用觀念,避免信口開河,較之于放縱贈與人言而無信的做法,應是較好的選擇。
            《合同法》第186條規(guī)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薄熬哂芯葹?、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薄逗贤ā返?89條規(guī)定:“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依條文之文意而為體系解釋,則僅第186條第2款可適用于第186條規(guī)定的情形,其他的贈與在實際上恐怕將無適用該條的可能,即第189條在許多情況下將成為一紙空文。此一問題可從以下幾種情況來分析。
            第一種情形,假設在贈與人尚未將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物毀損、滅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條規(guī)定,贈與人似應就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然而在受贈人依此請求贈與人承擔損害贈償責任時,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guī)定,在將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因此贈與人此時完全可以以此條規(guī)定為依據(jù)撤銷原有之贈與。而合同一經(jīng)撤銷,受贈人之合同上請求權即不復存在,因此無法請求贈與財產(chǎn)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而在贈與人撤銷贈與之前,該財產(chǎn)為贈與人自己的財產(chǎn);在其撤銷贈與之后,由于贈與財產(chǎn)之權利并未轉移,因此已毀損之財產(chǎn)仍為其自己之財產(chǎn)。贈與人對自己的財產(chǎn)有處分權,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過失致其毀損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擔責任。受贈人此時仍無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在實際上只有贈與人自己在此情況下不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才有可能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但也不過為一種可能性而已,因為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并無時間上的限制,仍可隨時行使之。因此在第一種情形下,第189條將在實際上落空。
            第二種情形,假設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后,始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chǎn)毀損滅失。此時贈與財產(chǎn)之權利已經(jīng)轉移,贈與人之合同義務亦隨之消滅,該財產(chǎn)已歸受贈人,成為受贈人之財產(chǎn),如此時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屬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他人財產(chǎn),屬于侵權無疑。然而衡諸立法本意,并無在此規(guī)定贈與人侵權責任的意圖和必要。因為對于他人財產(chǎn)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過失,即一般過失亦構成侵權行為,得向受侵害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侵權責任應依《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作為其請求權之規(guī)范基礎,而不應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贈與合同一章中作特別規(guī)定。而且此處要求贈與人僅應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損害負責,而未說明對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害負責,可見并無適用一般侵權行為法的意圖。因此,《合同法》第189條的立法意圖應當不是在此處規(guī)定贈與人的侵權責任,故此時無第189條的適用余地。
            第三種情形,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在轉移過程中。因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銷權,因此,只要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尚未轉移,應認為贈與人仍可撤銷之。故此時如因贈與人之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贈與財產(chǎn)毀損、滅失的,與第一種情形無異,難適用第189條。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范圍、期間等均無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以外的贈與合同,不問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銷,從而使受贈人對贈與財產(chǎn)因贈與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到毀損、滅失時,實際上無法請求損害賠償,使其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成為一紙空文。
            由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毫無限制,使得受贈人不僅在前述情況下無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且使得受贈人在為接受贈與而作了準備之后,因贈與人撤銷贈與而使其遭受的損失,由于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為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其行為可以排除違法性,從而使得受贈人的這種損失無從得到補償。如受贈人為接受贈與人贈與之汽車,修建了一座車庫,其后贈與人撤銷贈與使受贈人徒耗金錢、時間和人力,從而遭受損失的,如僅對合同法前述條文作純粹之文意解釋,則受贈人的損失將無從得到補償。
            由此可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guī)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范圍失之過寬。實際上《合同法》關于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規(guī)范目的,無非是考慮因受贈人系純獲得利益,因此需要適當減輕贈與人之合同義務,故此賦予贈與人法定撤銷權(《合同法》第192、193條)、贈與履行拒絕權(《合同法》第196條)及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等。但規(guī)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贈人之期待和信賴因此而毫無保障,而僅是相對平衡雙方利益。故此前述二種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之行使毫無限制的情形,可以認為是在法體系上存在影響法律功能,且違反立法意圖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參見梁慧星:《民法解釋學》,25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另參見楊仁壽前引書142頁以下。)。為補充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對第186條第1款作目的性限縮之解釋,將前述兩種不宜于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情形,排除于該條款文意之外。依《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痹诘谝环N情形中,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毀損、滅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銷權,于損害發(fā)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認為是專以逃避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之權利濫用。此權利之濫用有悖于前述誠實信用原則,故應排除于法條文意之外,使贈與人在此時不得行使這一權利。在第二情形中,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既然為法律所賦予,其行使即為符合法律要求之權利行使,可以排除違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無須負擔責任。然而在受贈人出于誠實信用而作了接受贈與之準備之后,贈與人如任意撤銷合同,則必將使受贈人之信賴受到損害,如前述汽車贈與之例。在此情況下贈與人撤銷合同將給受贈人造成損失,顯然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背于立法之規(guī)范意圖。因此,在此應對贈與人撤銷權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贈與人在此時原則上雖亦可行使其撤銷權,但此權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責任,對因行使任意撤銷權而給受贈人造成的損失,依締約上過失責任為基礎,贈與人仍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前述兩種情形對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作目的性限縮的作法,只不過是在誠實信用原則的指導之下,作兩種類型化之處理。實際中可能還會有些情形尚未歸納出來,仍有待于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逐漸類型化。但是,筆者以為這只不過是權宜之計,消除漏洞的最好辦法還應該是在將來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對前述種種不合理之處加以修正,以減少法律漏洞的存在。
            《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條第2款此類贈與為不可任意撤銷合同。實際上這些規(guī)定在學者建議稿中本來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見稿中被刪除,也許是考慮到當年一些賑災募捐中有認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問題的發(fā)生,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這些內容。從這一點上推測,該條的目的也許在于應對前述認捐人拒不交付的問題。因此也有學者認為,如1998年夏天我國南方諸省遭受洪災,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等舉辦了賑災捐贈活動,一些單位當場認捐錢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對這類情況受贈人可以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注: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173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筆者認為不然,因為在此種場合下,“贈與人”為何人?“受贈人”為何人?有沒有贈與合同存在?這些問題均值得探討。
            實際上關于無償給與的情形,除贈與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總稱為“捐贈”或“捐助”的。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yè)、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chǎn)無償給與他人的行為。不過,“捐助之內容頗為復雜多歧,捐助不過為一總括名詞而已,如涉及法律問題時,自應究明其實際情形,而決定其性質,俾適用有關之法規(guī)?!?注:參見孔祥俊前引書586頁。)但總的說來,可以將捐贈分為可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guī)定的捐贈與不能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guī)定的捐贈兩類。
            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guī)定捐贈。這類捐贈既有明確的贈與人,也有明確的受贈人,故就其實質而言,與普通之贈與在法律關系上并無不同,可以直接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此類捐贈如為某校捐贈50萬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會(財團法人)捐款若干等。當然此類捐贈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條件,如限制捐贈款項目的用途等即為此類。
            無法直接適用贈與合同規(guī)定的捐贈。這種捐贈或者由于捐贈時受贈人并不明確,因此無法成立贈與之合意,故而無法形成贈與合同;或者由于捐贈人雖有使受贈人受益之目的,受贈人也明確,但贈與之財產(chǎn)并非直接交給受贈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故就此仍需區(qū)分兩種情況:(1)在捐贈人承諾捐贈之時,受贈人為誰尚不明確的,由于此時缺少合同的相對方,故而雙方之間不能就贈與達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國很多地方水災,中央電視臺與民政部的舉辦的賑災晚會中,有些單位當場認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當時并不是捐給中央電視臺和民政部的,他們不是受贈人。故而此時作為賑災活動發(fā)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電視臺此時不可能依贈與合同請求對方交付。有學者認為,此時發(fā)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應認為受贈人,應認為有為募集目的使用之義務之信托的讓與。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鎮(zhèn)為收買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進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從事募集之道路委員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錢,日本大審院以其募集金錢信托的歸屬于發(fā)起人團體,認為構成侵占罪(注:史尚寬:《債法各論》,137頁,臺北,三民書局,1981.)。從而,依此種信托讓與的規(guī)定,發(fā)起人負有依約向受贈人交付財產(chǎn)之義務。但是,我國《合同法》并未承認信托為一種有名合同,因此無法適用這種“信托讓與”的規(guī)定。但我國法律上有關于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因此可認為構成“委托贈與”關系,依委托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2)對于由非受贈人募集,但受贈人明確的捐贈,如為某因貧困無錢交學費的學生募集學費的,此時當事人關系構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贈與及《合同法》第64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共同規(guī)范之,使受贈人可直接向其請求履行,當然此時受贈人請求履行也須依誠實信用原則為之。
            此外,還有所謂義演、義賣的問題。在此關系中,對于義演人、義賣人取得之收入,購買人及買票參觀者均得請求其向受贈人履行交付義務。也有學者認為,應依購買人與義賣人何人將收益交付給對方二種情形來確定誰為捐助人,從而確定是在購買人與對方還是義賣人與對方之間成立捐贈關系。我們認為這只是對這種情況的事后陳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斷,因此,這種區(qū)分并無多大實際作用。筆者認為在義演、義賣之時,如購買人直接將錢款等交付給受贈人的,則直接在購買人與受贈人之間成立贈與合同。如由義演人、義賣人將其義演、義賣收入歸為自己以后再交給受贈人的,如其在義演、義賣前未聲明其表演或拍賣等有捐贈目的的,則應認義賣人、義演人為贈與人;如在此之前已聲明有為捐贈之目的的,則與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處理更為合適。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七
            關聯(lián)企業(yè)是指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企業(yè)之間為達到特定經(jīng)濟目的通過特定手段而形成的多元化和多層次結構的企業(yè)之間的聯(lián)合體。實踐中,通常表現(xiàn)為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參股公司與被參股公司等多種形態(tài),且廣泛存在。由于關聯(lián)企業(yè)內部在經(jīng)濟上、人事上和管理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其內部勞動合同制度的轉移對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現(xiàn)行勞動法律制度實施帶來了新問題。一旦勞動者與關聯(lián)企業(yè)發(fā)生勞動爭議,必須正確界定兩者之間的內部勞動關系,并據(jù)以確定相關責任的承擔。
            一、勞動者與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勞動關系的認定。
            嚴格來說,關聯(lián)企業(yè)是一個經(jīng)濟術語,而非法律概念。關聯(lián)企業(yè)的認定應當包括兩個層面,即資本的關聯(lián)性和人的關聯(lián)性。前者是指多個企業(yè)具有資本上的聯(lián)系,比如,母子公司的關系,或者同一母公司投資、控股的若干個子公司之間的關系。后者主要是指多個企業(yè)相互之間不存在資本上的關聯(lián)性,但在實際運作中卻是由同一個人或者同一個團隊同時進行管理的情形。比如,家族企業(y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沒有資本關聯(lián)性也沒有人的關聯(lián)性的企業(yè)之間,因存在委托管理等由同一個管理團隊對兩家企業(yè)同時進行管理,也可構成人的關聯(lián)性。
            一旦企業(yè)之間的關聯(lián)性得以確定,就需在關聯(lián)企業(yè)中尋找、發(fā)現(xiàn)真正的用人單位。從我國的立法來看,多重勞動關系一直不被認可,強調單一的勞動關系。即便是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中,《勞動合同法》只承認派遣機構是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因此,一種觀點認為:關聯(lián)企業(yè)間只存在單一的勞動關系,只有實際的用人單位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與之相反,另一種觀點認為,關聯(lián)企業(yè)間存在兩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作為法人,具有法律上獨立的權益和責任,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與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獨立性,關聯(lián)企業(yè)都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故都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筆者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只存在單一勞動關系。至于這種勞動關系是與勞動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還是實際用人單位,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具體分析中,應著重考慮兩個因素:原勞動合同是否已到期和到新公司是否系勞動者本人原因。具體情形有:
            第一,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被該用人單位派往其他關聯(lián)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第二,原勞動合同未到期(只存在一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履行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因本人原因自行選擇到原用人單位的其他關聯(lián)單位工作,并在其他單位領取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等,此時只存在一層勞動關系即勞動者與新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終止,當然屬非自然終止,其法律后果勞動者本人應承擔。
            第三,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關聯(lián)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合同,此時勞動者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系事實勞動關系。當然,勞動者在原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非因本人原因被原公司安排到關聯(lián)公司工作,在新公司工作期間原合同到期,而又未與新公司簽訂新合同的,此時勞動者仍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也系事實勞動關系。在此種情形下,實際上勞動者分別與原公司和新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有先后順序,并非并存關系。
            第四,原勞動合同已到期,勞動者因本人自己原因由原公司安排到新公司,此時勞動者只與新公司存在一種勞動關系,與原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與關聯(lián)企業(yè)間的法律關系類似于“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指揮監(jiān)督下從事勞動。其主要特征包括: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中出現(xiàn)了專門的勞務派遣單位,勞動雇用關系與勞動使用關系相分離,這是區(qū)分勞務派遣與勞務經(jīng)濟中其他各種具體形式的本質特征。另一方面,在勞務派遣三方主體,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三角形勞動關系。派遣單位與勞動者間是勞動合同關系,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合同關系,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事實使用關系。
            實踐中企業(yè)對勞動者的委派、指派、借聘、借調等調整工作崗位的作法在表現(xiàn)形式上與勞務派遣有很多相似之處。兩者之間的區(qū)別主要在于:一方面,指派、借調等內部調整行為,往往是因為工作上的需要而產(chǎn)生的行政性命令或單位之間的商請。故該行為在兩個單位之間一般是無償?shù)?,而勞務派遣則是一種出于市場需要的商業(yè)行為,故雙方要支付對價。另一方面,內部調整行為的原單位有自己獨立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業(yè)務,并不專門從事派遣員工之業(yè)務,而勞務派遣中的派遣單位則是以勞動者的派遣為職業(yè)。
            基于此,筆者認為,關聯(lián)企業(yè)對勞動者進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的人事調動,與勞務派遣的三方關系非常類似:被調整勞動者形式上與原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社會保險關系),但在調整期間是在新單位提供勞動,服從新單位的管理與安排,與新單位形成勞動使用關系。此外,依照《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第14條的規(guī)定,可看出立法者(廣義而言)對兩者的類似也持肯定態(tài)度。
            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對勞動者的內部調整行為與勞務派遣兩者的核心區(qū)別在于關聯(lián)企業(yè)本身并不具有合法的派遣資格,然而這也僅是形式上的區(qū)別,并無礙三方的法律構造。至于該行為有償或者是無償,對于關聯(lián)企業(yè)而言,不應從表面上從去認定,因為對勞動者在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內部調整是關聯(lián)企業(yè)作為一個企業(yè)整體的統(tǒng)一行為,其是從整體利益而作出的決定,故兩者本身就有共同的利益??梢?,在法律關系構造而言,兩者應屬類似結構。
            如前所述,此時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存在的是事實使用關系,勞動者要完成派遣工作,必須在實際用工單位的組織內,由實際用工單分派任務和監(jiān)督指揮,其工作是實際用工單位業(yè)務工作的組成部分,而“指揮命令”則是勞動關系“隸屬性”的根本標志??梢哉f,勞動派遣中,派遣機構提供的不是勞動服務行為,而是將自己的員工有償性地在一定時期內暫時讓給第三人使用,派遣勞動者為實際用工單位提供的是“隸屬性勞動”,而非簡單的勞務供給。勞動過程的實現(xiàn)與實際用工單位關系更為緊密,根本區(qū)別于一般的勞務關系。
            因此,排除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不盡合理。只是用工單位用人責任的承擔不是基于用人單位主體身份,而應是基于派遣勞動者直接使用者身份產(chǎn)生,即用工單位作為勞動力的實際使用者必須履行使用中對勞動者的保護義務,這可以從民法上的誠信原則解釋出用工單位必須善意使用派遣勞動者,如用工單位對派遣勞動者有安全照顧義務等。
            三、關聯(lián)公司間的法律責任及原因分析。
            依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構造可推之,作為用人單位的派遣單位應當履行全部用人義務和承擔完全的用人責任,而作為使用者的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善意使用的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勞務派遣協(xié)議對用工單位承擔的.用人義務有特殊約定的話,依照契約自由原則,用工單位必須依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契約義務和承擔契約責任。然而,我國相關勞動立法對有關勞動派遣用人義務和責任的規(guī)定卻突破了義務和責任相對應的法理,使得我國勞動派遣中用工單位的用人義務和責任呈現(xiàn)出非對稱性的特點。事實上,《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均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在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關聯(lián)公司應作為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其原因有:
            首先,關聯(lián)企業(yè)是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整體。關聯(lián)公司雖屬獨立法人,有獨立法人主體資格,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在出資和組織上的密切聯(lián)系,其對勞動者的跨公司使用是出于公司的利益,而關聯(lián)公司的利益具有整體性。關聯(lián)公司對于與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其作為整體具有共同利益,從宏觀整體講可視為共同債務或共同侵權而應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優(yōu)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國家勞動法、勞動行政法規(guī)、勞動地方性法規(guī)、勞動規(guī)章及規(guī)范性文件均是基于保護勞動者的宗旨制定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加重責任,只有在法律直接規(guī)定或由當事人約定時方能適用。這種法定連帶責任雖然有時難以從法理中推出其合理性,但確是實現(xiàn)某種特殊立法目的的結果?;凇肮蛡蚝褪褂谩钡氖聦崳寖蓚€主體共同承擔對派遣勞動者的責任,使得被派遣勞動者權益有了雙重保障。
            最后,關聯(lián)企業(yè)內部交易或調整(包括對勞動者崗位的的調整)屬于特殊的交易行為,有別于一般交易。由于關聯(lián)企業(yè)為雙方或多方利益而做出的特殊交易行為,應由關聯(lián)企業(yè)各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雖然法律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并不“株連”,但如果責任人之間有行為的關聯(lián)或協(xié)議的關聯(lián)或其他關聯(lián),法律則應以連帶責任進行調整,使行為人的關聯(lián)行為責任得以落實。連帶責任的法律價值主要就在于追究關聯(lián)行為人的責任,連帶責任以連帶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為前提,這些連帶行為關系擴而釋之,自然包括關聯(lián)企業(yè)之間的關聯(lián)交易與關聯(lián)經(jīng)營(包括其用工行為)等關系。故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各關聯(lián)企業(yè)在特定條件下,應當也完全可課以連帶給付責任。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八
            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與員工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法律后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BR>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wěn)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yè)秘密。每個企業(yè)或多或少有商業(yè)秘密,不簽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yè)限制。企業(yè)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yè)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通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yè)限制,采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绻萌藛挝槐黄扰c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yè)十分被動。不簽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yè)。一旦產(chǎn)生勞資爭議,企業(yè)拿不出重要依據(jù)——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后果。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九
            簡歷編號:
            更新日期:
            無照片。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wǎng)。
            國籍:
            中國。
            目前所在地:
            天河區(qū)。
            民族:
            漢族。
            戶口所在地:
            江門。
            身材:
            173cm?64kg。
            婚姻狀況:
            未婚。
            年齡:
            28。
            誠信徽章:
            人才測評:
            求職意向及工作經(jīng)歷。
            人才類型:
            普通求職?
            應聘職位:
            計算機軟件、電子/電器/半導體/儀器儀表、交通運輸服務:
            工作年限:
            1
            職稱:
            無職稱。
            求職類型:
            全職。
            可到職日期:
            一個星期。
            --3500。
            希望工作地區(qū):
            廣東省。
            個人工作經(jīng)歷:
            公司名稱:
            起止年月:-03~-02深圳市齊普生信息科技福州分公司。
            公司性質:
            股份制企業(yè)所屬行業(yè):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通信/電子。
            擔任職務:
            售前工程師。
            工作描述:
            公司代理華為和h3c的視頻會議系統(tǒng)以及艾默生的ups,工作的職責是主要負責華為視頻會議系統(tǒng)的售前的技術支持,對客戶和渠道的交流與了解,負責項目的技術方案和投標文件的編寫,以及演示講解。對項目建立過程中所出現(xiàn)的問題,進行協(xié)調。
            離職原因: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民營企業(yè)所屬行業(yè):計算機/互聯(lián)網(wǎng)/通信/電子。
            擔任職務:
            技術支持工程師。
            工作描述:
            公司代理polycom視頻會議,工作的職責是負責polycom視頻會議系統(tǒng)以及部分的音頻設備。了解用戶的需求,編寫設計合適的技術方案或者投標文件以及演示講解,以及對polycom的網(wǎng)絡會議視頻系統(tǒng)的安裝與。以及對用戶的設備故障作出技術維護。
            離職原因:
            志愿者經(jīng)歷:
            教育背景。
            畢業(yè)院校:
            廣東工業(yè)大學。
            最高學歷:
            本科獲得學位:學士。
            畢業(yè)日期:
            所學專業(yè)一:
            網(wǎng)絡工程。
            所學專業(yè)二:
            受教育培訓經(jīng)歷:
            學校(機構)。
            專業(yè)。
            獲得證書。
            證書編號。
            -09。
            廣東工業(yè)大學。
            網(wǎng)絡工程。
            學士學位。
            1184542007004005。
            語言能力。
            外語:
            英語良好。
            國語水平:
            精通。
            粵語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專長。
            1.熟悉局域網(wǎng)的建立和維護;熟悉ibm系列和hp系列服務器的安裝。
            2.熟悉tcp/ip等各種網(wǎng)絡協(xié)議,有cisco交換機,路由器的配置的經(jīng)驗。
            3.熟悉網(wǎng)絡安全知識,了解基本的網(wǎng)絡入侵或攻擊方式以及防護措施。
            4.熟悉數(shù)字電路的設計和通信原理。
            5.熟悉安防方面的知識和安裝;對系統(tǒng)集成有一定的`實施操作經(jīng)驗。
            詳細個人自傳。
            工作認真,吃苦耐勞,有上進心,責任心強,為人正直、忠誠,具備良好的團隊協(xié)作意識,吃苦耐勞、待人和睦、善于與人交往、能與人協(xié)調工作、有很強的上進心和持久的工作熱情。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
            首先是協(xié)商程序。
            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應當首先協(xié)商,找出解決的方法。
            第二是調解程序。
            這里的調解程序是指企業(yè)調解委員會對本單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的調解。調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規(guī)定的必經(jīng)程序,然而對于解決勞動爭議卻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
            第三是仲裁程序。
            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四是訴訟程序。
            當事人如對仲裁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決定書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審限為6個月,特別復雜的案件經(jīng)審判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是生效的判決,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需強調的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未經(jīng)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勞動糾紛中的證據(jù)有哪些。
            證據(jù),在很大程度上關系到糾紛最后解決的結果有利于哪一方,是一場糾紛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具體到勞動糾紛中的證據(jù)有哪些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小編今天就為大家?guī)硐嚓P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證據(jù)。
            (1)書證。
            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書證是以其所記載和表達的思想內容來對案件事實起到證明作用的;相比于其他證據(jù),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最常見的書證就是勞動合同書,它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證據(jù)。此外,加班爭議中的考勤表、工傷爭議中的工傷認定書等,也是典型的書證。
            (2)物證。
            物證是指以物品存在的外形、重量、質量、規(guī)格、損壞程度等物理標志和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就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和可靠性。物證一般表現(xiàn)為間接證據(jù),即單獨一個物證往往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相結合,才能做出認定。在勞動爭議中,常見的物證包括銷售提成款爭議中的合同標的物、勞資雙方對所有權有爭議的物品,等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采用科學技術,利用錄音、錄像,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視聽資料承載的信息量大、形象逼真,具有較高的準確性和證明力;使用具有很大的方便性,也容易被變造和偽造。在勞動爭議中,電話錄音、錄像、計算機數(shù)據(jù)是最常見的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特定不可替代的,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其知曉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容易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在勞動爭議中,爭議雙方都可以將證人證言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情況向仲裁庭或者法院所作的敘述和說明。當事人陳述不可避免地存在傾向性、片面性,而且真實性和虛假性往往并存。因此,當事人陳述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需要與其他證據(jù)結合起來,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當事人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時,具有免除對方的證明責任的效力,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在勞動爭議中,當事人可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庭或者法院陳述案件的事實情況。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主體對案件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鑒別后作出的結論性意見。鑒定結論是針對案件中需要確定的事實問題作出的;鑒定結論是對某個專門性的事實問題所作出的結論。在勞動爭議中,經(jīng)常涉及的鑒定結論包括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職業(yè)病鑒定結論等。
            (7)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仲裁庭或者法院對與案件有關的現(xiàn)場或物晶采取勘查、檢驗后所形成的實況記錄。勘驗筆錄是一種獨立的證據(jù),也是一種保全原始證據(jù)的手段。在勞動爭議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可以主持勘驗并制作勘驗筆錄。
            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
            發(fā)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勞動糾紛維權的方式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勞動糾紛中怎樣維權”了解有關勞動糾紛維權的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糾紛維權。
            1.在職業(yè)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shù)貏趧颖U媳O(jiān)察機構投訴;。
            5.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電話,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的解答。
            勞動合同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類型,究其原因,是因為勞動合同糾紛所包含的類型眾多。究竟常見勞動合同糾紛有哪些?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做具體介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1、工資的標準以及范圍。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
            (3)按規(guī)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2、解除勞動合同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除此之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
            3、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xù)至醫(yī)療期、孕期、產(chǎn)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chǎn)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勞動法25條規(guī)定的情況除外: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經(jīng)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jīng)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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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一
            競業(yè)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chǎn)權權利歸屬協(xié)議或技術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的競業(yè)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chǎn)同類產(chǎn)品、經(jīng)營同類業(yè)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chǎn)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chǎn)品或經(jīng)營同類業(yè)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yè)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后,該條款開始生效。
            競業(yè)限制的對象。
            競業(yè)限制的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不能針對企業(yè)所有的員工。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
            競業(yè)限制的范圍由企業(yè)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但競業(yè)限制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競業(yè)禁止的地域協(xié)商,原則應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系的地域為限;競業(yè)限制的就業(yè)范圍限于與原企業(yè)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明確界定,即“與本單位生產(chǎn)或者經(jīng)營同類產(chǎn)品,業(yè)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yè)生產(chǎn)或者經(jīng)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chǎn)品、業(yè)務”。
            必須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規(guī)定了限制有競爭關系的“單位”,而不是業(yè)務、產(chǎn)品或者職能,企業(yè)可以充分利用這法律條款。
            競業(yè)限制的期限。
            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也就是說,只可以約定了解商業(yè)秘密的人員離職后,在兩年內不得自己經(jīng)營或者到其他單位從事于商業(yè)秘密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用人單位的義務。
            約定競業(yè)限制的,企業(yè)應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秳趧雍贤ā窙]有對經(jīng)濟補償金的數(shù)額做出具體規(guī)定,可以由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xié)商。但是,企業(yè)不能預訂競業(yè)限制的經(jīng)濟補償已包含在勞動者現(xiàn)有的工資報酬中。
            勞動者的義務。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只有約定違約金,才能更好地保證員工遵守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
            《勞動合同法》沒有對違約金的數(shù)額做出具體規(guī)定,可以由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進行協(xié)商。但是,違約金數(shù)額也不是越高越好,約定,約定時,企業(yè)應考慮員工的支付能力,如果違約金數(shù)額過高,員工無法支付,到頭來損害的還是企業(yè)自身的利益。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zhí)業(yè)人員,他們會收取當事人一定的費用,那么勞動糾紛請律師要花費多少錢呢?365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律師一般的收費標準,請大家閱讀了解。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律師費的'支付標準,除少數(shù)省市有指導性意見外,大多采取協(xié)商收費的辦法。一般說來,每家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收費標準,律師費因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和具體承辦律師的不同而不同,有的差距還比較大。確定律師費時,首先要考慮當?shù)芈蓭熧M的平均水平,其次要考慮律師本人和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實際情況。一般說來,律師本人的學歷、資歷、從事律師工作的時間、以往的工作業(yè)績、專業(yè)領域的工作經(jīng)驗,律師事務所的規(guī)模、業(yè)績、可能提供的保障條件等都是影響律師費的重要因素。
            1、一般是按照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計算。涉及財產(chǎn)類的收費,一般是一萬元以下,收取1000元-元,超過一萬元不到十萬元的部分,按照5%-6%計算;超過十萬不到一百萬的部分,按照4%-5%計算。這種方式要求當事人先交納代理費,即便是官司輸了,費用也不退回。
            2、辦理涉及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事務,律師事務所經(jīng)與委托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實行風險代理。風險代理收費由雙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這種付費方式,律師事務所與當事人共擔風險,如果官司輸了,代理費就不用支付。
            3、上述費用僅為律師代理費,在仲裁中花費的其他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住宿費等費用,不論官司輸贏,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二
            第一條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fā)、傳播和使用中發(fā)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yè)的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軟件(簡稱軟件,下同)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
            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fā)者:指實際組織、進行開發(fā)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四)軟件著作權人:指按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五)復制:指把軟件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對軟件的保護,是指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享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軟件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六條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fā)的軟件,不論是否發(fā)表,不論在何地發(fā)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fā)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fā)表的軟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七條本條例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fā)現(xiàn)、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第八條國務院授權的軟件登記管理機構主管全國軟件的登記工作。
            第九條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開發(fā)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第十條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fā)者,本條例有專門規(guī)定者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fā)的軟件,除另有協(xié)議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
            合作開發(fā)者對軟件著作權的行使按照事前的書面協(xié)議進行。如無書面協(xié)議,而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fā)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fā)者協(xié)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fā)者。
            第十二條受他人委托開發(fā)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定書面協(xié)議約定,如無書面協(xié)議或者在協(xié)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條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guī)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tǒng)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fā)的對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件,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使用費。
            第十四條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如是執(zhí)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該單位。
            公民所開發(fā)的軟件如不是執(zhí)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fā)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lián)系,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fā)者自己。
            第十五條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xù)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件開發(fā)者的開發(fā)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者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繼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權利。繼承活動的發(fā)生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七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fā)生變更后,由合法的繼承單位享有該軟件的各項權利。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fā)生變更,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八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有權許可他人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使用權。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許可他人行使使用權時,可以按協(xié)議收取費用。
            軟件權利的使用許可應當根據(jù)我國有關法規(guī)以簽訂、執(zhí)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條件、范圍和時間內行使使用權。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xù)訂。合同中未明確規(guī)定為獨占許可的,被許可的軟件權利應當視為非獨占的。
            上述許可活動的發(fā)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guī)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軟件權利的轉讓應當根據(jù)我國有關法規(guī)以簽訂、執(zhí)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活動的'發(fā)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后,除開發(fā)者身份權以外,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fā)者身份權以外,軟件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一)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
            (二)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第二十一條合法持有軟件復制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jīng)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jù)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xié)議外,未經(jīng)該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zhí)行公務等非商業(yè)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件的名稱、開發(fā)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制品使用完畢后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條在本條例發(fā)布以后發(fā)表的軟件,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申請,登記獲準之后,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fā)放登記證明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jù)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
            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
            第二十五條軟件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
            (一)按規(guī)定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表;。
            (二)符合規(guī)定的軟件鑒別材料。
            軟件著作權人還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登記費。
            軟件登記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六條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撤銷:
            (一)根據(jù)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已經(jīng)確認申請登記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實的。
            第二十七條凡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fā)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三個月之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第二十八條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fā)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從事軟件登記的工作人員,以及曾在此職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除為了執(zhí)行這項登記管理職務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請者登記時提交的存檔材料及有關情況。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三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違約金;。
            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被告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應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之前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直到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過后幾個月,被告仍然未為原告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種理由推脫其責任,被告的行為嚴重損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為此,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上訴日期_________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四
            合同糾紛處理一般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這四種方式的具體內容。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下這些方式是如何解決合同糾紛的吧。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fā)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xié)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愿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jīng)程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jīng)協(xié)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fā)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fā)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guī)定。但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jīng)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于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xié)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仲裁是指發(fā)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jù)爭議發(fā)生前或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并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xié)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五
            委托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合同法及相關規(guī)定辦理。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會產(chǎn)生糾紛,那么,通常情況下,貨物運輸合同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呢浳镞\輸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歡迎大家參考。
            貨物運輸中產(chǎn)生糾紛其中不僅牽涉貨物運輸法,還往往涉及代理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律。
            解決物流運輸合同糾紛一般有四種途徑,即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
            1、協(xié)商。
            運輸合同糾紛出現(xiàn)后,大多數(shù)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會考慮到多年良好的合作關系和商業(yè)因素,互相退一步,爭取友好協(xié)商調解,在此基礎上達成和解協(xié)議,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但也會有一部分糾紛經(jīng)過雙方較長時間協(xié)商還是無法解決的,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果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一種重要的糾紛解決手段。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則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是解決糾紛最終的途徑。運輸合同糾紛可以按照我國的訴訟程序,由一方或雙方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然后由法院根據(jù)適用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最后作出判決。
            甲乙雙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jīng)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xiàn)行包船運輸規(guī)定辦理。
            第二條裝船時間。
            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于出發(fā)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后,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shù)陌踩X浳镌谶\輸途中發(fā)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后,雙方據(jù)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fā)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托運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訂立的旨在明確海上貨物運輸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本格式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參考文本。在具體辦理貨物承運手續(xù)時,各種運輸單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1)承運人、托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2)貨物名稱、數(shù)量、重量、包裝等基本情況;(3)裝船港、到達港、中轉港名稱;(4)運費及其支付方式;(5)違約責任。
            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海商法的規(guī)定,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往往涉及第三國的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中應明確法律適用及糾紛處理方式等問題。另外,運輸單證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承運人應當按照單證記載的要求,認真填寫,避免因填寫不清而導致糾紛。
            裝修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六
            合同必須嚴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當事人可依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而享有解除權,以便從合同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诙偃粭l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
            安全
            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于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于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于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诙偃龡l規(guī)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guī)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逗贤ā返诙僖皇艞l規(guī)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jīng)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逗贤ā返诙俣邨l規(guī)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于第三人的?!逗贤ā返诙俣臈l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诙偃l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