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種法律文件,用于明確和約束雙方在特定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簽署合同,雙方確立了彼此之間的關系和責任。在商業(yè)活動中,合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各方的權益。合同內容通常包括合同的當事人、條款和條件、履行期限等。由于合同的重要性,我們需要謹慎地起草、簽署和執(zhí)行合同。編寫完美的合同需要充分考慮各方的權益和合作目標。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合同范本,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合同履行評價篇一
甲、乙雙方就買賣設備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達成協(xié)議,簽訂《建筑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qqqs-6630)。截止簽訂本確認書時,甲方已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貨款,乙方已如數收訖,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設備,甲、乙方確認雙方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已無任何異議。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律師。
本人(單位)與糾紛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為本人的一審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甲方委托乙方依據______________項目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委托書及職業(yè)衛(wèi)生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對_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上述工作簽訂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圍。
_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及報告書的編制。
二、工作內容。
1.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筑衛(wèi)生學要求、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效果、輔助用室基本衛(wèi)生要求、應急救援、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等。
2.現場職業(yè)衛(wèi)生學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生產環(huán)境,確定所存在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檢查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落實及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的實施情況。
依據國家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標準,以及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過對擬評價項目的詳細分析和研究,列出檢查單元、檢查部位、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要求等,編制成表,逐項檢查符合情況,確定擬評價項目存在的問題、缺陷和潛在危害,必要時可進行量化分析。
3.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通過現場檢測和實驗室分析,對擬評價項目作業(yè)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進行評定。
三、進度要求。
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在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______________項目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的編制工作。
四、文件份數。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8份。
五、雙方義務與責任。
1.甲方的義務與責任:
1.1甲方應提供與評價項目相關的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負責:
1.1.1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車間平面布置圖。
1.1.2建設項目工藝流程簡介和工藝流程圖。
1.1.3原料輔料使用情況(組成、用量等),生產工藝流程中存在化學物料名稱和接觸情況。
1.1.4建設項目設備情況。
1.1.5建設項目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設施:如通風除塵排毒系統(tǒng)設計性能、車間通風換氣(全面通風換氣量、空氣調節(jié)及潔凈區(qū)參數)、事故應急求援設施(緊急救援站的面積、沖洗裝置等)、污水處理系統(tǒng)等。
1.1.6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措施:生產制度、勞動定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救援預案、作業(yè)工人的個人防護、年度職業(yè)病防治計劃、培訓制度、健康監(jiān)護制度、有害因素監(jiān)測制度等。
1.1.7衛(wèi)生輔助設施:工作場所辦公室、更衣室、盥洗室(盥洗水龍頭個數)、浴室(淋浴器的個數)、宿舍、食堂的設置情況。
1.1.8其他資料:該項目職業(yè)衛(wèi)生監(jiān)測檔案,職工健康監(jiān)護檔案等。
1.2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評價費用。
1.3為乙方到現場工作的人員提供相應的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2.乙方的義務與責任:
2.1乙方按第三條規(guī)定按時向甲方提交評價報告。
2.2乙方對評價報告文件質量負責。
2.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負責保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六、評價費用和支付方式。
根據《省衛(wèi)生防疫收費標準》中“勞動衛(wèi)生學評價”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確定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合同生效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即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元),作為前期工作費用。在乙方交付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并通過甲方驗收后,甲方一次付清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元整(______元)。
七、違約與處罰。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均構成違約。
2.本合同生效后如某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由要求解除合同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附則:
1.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合同價款結清后自動失效。
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zhí)貳份,乙方執(zhí)貳份。
3.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
帳號:
合同履行評價篇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履行評價篇四
x醫(yī)院:
我單位與貴單位于20__年8月13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書》,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貴單位應當于“合同生效后,我方將租賃物交你方裝修前”向我單位支付第一租賃年度租金210萬元,同時根據合同第10條,貴我雙方約定的租賃物裝修期自20__年8月13日起算。本合同已于20__年8月13日生效,合同約定租賃物同時也符合交付標準。因此,貴單位應當在20__年8月13日支付210萬元租金并接收租賃物,但截至函告之日,貴單位既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也未接收租賃物,致使我單位權益受到侵害。
我單位特致函貴單位在本函發(fā)出之日???日內,向我單位支付210萬元租金,同時來我單位辦理租賃物的交接手續(xù)。如在本函發(fā)出之日???日內,貴單位仍未支付租金并辦理租賃物交接手續(xù),我單位將解除與貴單位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我單位將自行出租廠房,由此給我單位造成的損失將由貴單位承擔。并且我單位將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追究貴單位的法律責任。望貴單位慎思并妥善對待。
特此函告。
函告人:救災中心。
年?月??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五
甲、乙雙方就買賣設備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達成協(xié)議,簽訂《建筑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簽訂本確認書時,甲方已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貨款,乙方已如數收訖,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設備,甲、乙方確認雙方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已無任何異議。
合同履行評價篇六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準。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zhí)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guī)定。如規(guī)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zhí)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guī)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履行。
總之,應對合同履行方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履行方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qū),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履行評價篇七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__________客運線路租賃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資,以承包經營的方式有償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達快客運輸經營權。并經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為股東代表與被告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書(合同期限為六年,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滿),同時也確認了其他股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東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卻以此為借口,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這是毫無道理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被告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報告》和《通知》所確認的事實,股東__________僅僅是作為承包方的股東代表簽訂合同,股東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導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組織解散,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因此,特訴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八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yōu)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tǒng)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tǒng)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fā)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lián)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fā)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之后,托運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a.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的貨物,給付運費和其它雜費;
d.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發(fā)出的提貨通知單,應按時驗收和提取貨物。
承運人應做到以下二點:
b.把托運人委托傳遞的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單據等安全傳遞給收貨人。
合同履行評價篇九
致:(發(fā)包人名稱)。
鑒于(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已。
保證按(發(fā)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fā)包人”)(工程及合同名稱)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該工程(下稱“合同”)。
鑒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額的銀行。
開具的保函,作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保證金;。
本銀行統(tǒng)一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
付,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
本銀行放棄你方應先向承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后再向本銀。
行提出要求的權力。
本銀行進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條件、合同項下的。
工程或合同發(fā)生變化、補充或修改后,本銀行承擔本保函的責任也不改變,有關上述變化、補充和修改也無須通知本銀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責任證書發(fā)出后28天內一直有效。
銀行名稱:(蓋章)。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huán)節(jié)。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huán)節(jié)最為重要。
一、備貨。
備貨是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包裝、數量和交貨時間的要求,進行貨物的準備工作。在備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貨物的品質: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與合同規(guī)定一致。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以備裝運時可能發(fā)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fā)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整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式樣刷制。
4、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二、落實信用證。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落實信用證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三項內容。
(一)催開信用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yè)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fā)生變化或資金發(fā)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xù)。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xié)助代為催證。
(二)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但銀行的信用保證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為條件的,所以,開證銀行的資信、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系著收匯的安全。為了確保收匯安全,我外貿企業(yè)于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核對和審查信用證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于貫徹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履行貨物裝運任務,按約交付貨運單據,及時、安全地收取貨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幾個方面:
1.總的方面的審核要點:
(1)從政策上審核。
(2)對開證銀行資信情況的審核。
(3)對信用證是否已經生效、有無保留或限制性條款的審核。
(4)對信用證不可撤消性的審核。我國能夠接受的國外來證必須是不可撤消的。
2.專項審核要點:
專項審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況各異,以下為一般交易中的審核要點:
(1)支付貨幣。
(2)信用證金額。
(3)到期日、交單期和最遲裝運日期。
(4)轉運和分批裝運。
(5)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
以上內容必須和信用證嚴格一致。
在實際業(yè)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的內容。
(三)、修改信用證。
在實際業(yè)務中,出口企業(yè)在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當發(fā)現問題時,通常還應區(qū)別問題的性質進行處理,有的還須同銀行、運輸、保險、檢驗等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適當妥善的決策。一般說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履行和收匯安全的.問題,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認可后才可裝運貨物;對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做到的,則可酌情處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證規(guī)定辦理。
在一份信用證中,有多處條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見的。對此,應做到一次向開證人提出,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xù)和費用,而且對外影響也不好。其次,對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都要認真進行審核,如發(fā)現修改內容有誤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權拒絕接受,但應及時作出拒絕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
為防止作偽,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證條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應通過原證的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如由開證人或開證行徑自寄來的,應提請原證通知行證實。
對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證修改書,應立即將其與原證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數,這樣可防止使用時與原證脫節(jié),造成信用證條款不全,影響及時和安全收匯。
三、安排裝運。
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甚多,其中以托運、報關、裝運和發(fā)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一)托運。
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甚多,其中以托運、投保、報關、裝運和發(fā)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目前,在我國,凡由我方安排運輸的出口合同,對外裝運貨物,租訂運輸工具和辦理具體有關運輸的事項,外貿企業(yè)通常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或其他經營外貿運輸代理業(yè)務的企業(yè)辦理,所以,在貨、證備齊以后,出口企業(yè)應即向外運機構辦理托運手續(xù)。托運時除須繕制托運單據外,尚須附交與本批貨物有關的各項證、單,如提貨單、商業(yè)發(fā)票、出口貨物明細單(裝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有的商品還需提供出口許可證、配額許可證的海關聯(lián)、商品檢驗合格證件等有關證書,以供海關核查放行之用。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一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和解釋。司法實踐中,就如何確定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筆者擬略談一二。
一、能否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筆者的意見是不可以再適用該條規(guī)定,理由不僅在于《紀要》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釋》沒有“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這樣的規(guī)定。《解釋》是在《紀要》出臺后若干年,借鑒了后者在指導司法實踐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經驗,吸收了后者科學合理的條文作出的。其摒棄這條“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則意味深長。應該說,對技術轉讓合同,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直接規(guī)定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尚欠周全。個案事實情況差別很大,不宜一概而論。《解釋》不再作出這樣硬性的直接規(guī)定,意味著我們不得簡單地將受讓人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進而由此簡單地確定管轄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確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筆者不敢茍同。因為,適用該第(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而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就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說,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不能首先直接適用于確定技術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等實體法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對合同條款、交易習慣,在實務操作上同樣存在爭議的空間。
技術轉讓涉及專利權、技術秘密的轉讓、實施許可,合同條款主要內容是轉移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往往規(guī)定了專利證書、技術資料的交付、技術培訓、協(xié)助指導等,轉讓人提供技術成果,受讓人支付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筆者認為,對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的理解,應圍繞專利權、技術秘密轉讓、實施許可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展開。具體約定內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體交易習慣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筆者的司法實踐經驗,個案中確有約定在轉讓人所在地的,也有約定在受讓人所在地的。譬如,約定專利證書、技術資料在轉讓人處移交,技術培訓也在轉讓人處完成,而沒有約定協(xié)助指導的,則應當確定轉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反之,則應當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轉讓人的協(xié)助指導在實體審理中往往被確定為合同附隨義務,且往往在受讓人處完成或實際上已在受讓人處實施,就認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此認定,則又落入了前述《紀要》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有違《解釋》不作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的規(guī)定。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約定“若受讓人需要,轉讓人可以協(xié)助指導”、“若協(xié)助指導,差旅費由受讓人支付”之類內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該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人處履行,進而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此種約定,是假設性約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這一步,即發(fā)生糾紛成訟,現以此為定論確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們應探究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案件的真義,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而履行事實是最恰當的角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還是以轉讓地法院管轄為宜。
知識拓展:
一、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把提前履行作為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因此屬于提前履行規(guī)則的例外。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三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受托方(乙方)單位名。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郵政編碼。
轉賬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合同雙方就甲方。
項目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經友好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評價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項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
2、要求評價報告內容完整、準確。符合國家相應的規(guī)范、標準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赴甲方生產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并接收到編制評價報告所需齊全的基礎技術資料后,于30個工作日完成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乙方向甲方提供評價報告6份(含省、州[地、市]、縣局各一份)。
由于甲方提交編制評價報告技術資料時間延誤,或甲方生產現場經安全檢查后需進行整改,評價報告完成時間相應順延。
三、委托方的協(xié)作事項: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編制評價報告所需的有關基礎及技術資料,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協(xié)助并提供乙方赴現場進行檢查所需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雙方共同承擔本項目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本項目的資料擅自提供給第三方,保密責任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需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雙方協(xié)商另行簽訂。
五、評審方法:
評價報告完成后,由甲方向有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評審申請并進行評審。
評審會議所需專家咨詢費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評價項目評價費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為人民幣萬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甲方須向乙方預付合同款的50%人民幣為。
2、待評價報告通過有關部門評審并取得政府部門相應的批復文件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萬元整(*元)。乙方出具全額發(fā)票。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如乙方在甲方提供齊全的基礎資料后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能及時提供安全評價報告書給甲方,則按每推遲一天扣評價費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基礎資料失實,數據錯誤,造成實際損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擔。
3、如果由于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給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將向對方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實際損失額計算。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如雙方協(xié)商、調解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司法程序解決。
九、其他事項:
甲方付預付款、資料準備齊全、甲方生產現場進行整改符合要求,乙方即開展相關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zhí)叁份。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履行完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四
2.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
1.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2.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b.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c.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guī)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
d.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
a.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
b.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
a.可以退還租賃物;
b.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
a.可以返還租賃物;。
b.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4)租賃物正在繼續(xù)使用且發(fā)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1.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
a.其行為無效;。
b.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c.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2.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3.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qū)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b.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4.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一般不承擔責任】:
b.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c.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5.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的承擔和享有:
a.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屬違約行為;
b.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8.在承租人破產時:
(1)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
(2)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
a.租賃物價值大于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
b.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九、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五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____市____區(qū)(縣)。
依照《_____》、《上海市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滬工商合[_________]42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_________年度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簽訂本合同。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件),對甲方提供的信息數據進行核實、抽查、分析和科學評估,出具公正、客觀、全面、完整反映企業(yè)合同信用狀況的評價報告。
二、甲方應提供給乙方的資料信息及其他應予協(xié)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后按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資料致使評估無_____常進行,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評估結果的失真,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在甲方現場考核、抽查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內容的過程中,甲方應安排合同管理及有關人員予以配合。
三、乙方應提供給甲方的服務及其他應予協(xié)作的事項。
1、乙方對甲方的評價結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評估資料負有保密責任,為甲方嚴守商業(yè)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評價結果以及評估資料提供給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報送的評估資料后對甲方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如甲方對評估結果持有異議,在收到評價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復評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乙方給予復評。
四、價款支付方式。
1、本項合同信用評價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簽署以后一周內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評估費。
2、甲方應以銀行轉賬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結算。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上海_____委員會_____。
七、其他約定事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托代理人:銀行賬號:
乙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托代理人:銀行賬號: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六
本文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糾紛。
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辯權的正確行使。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guī)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tài),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guī)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tài),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返回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等。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返回目錄。
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事項:1、裁決被申請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暫算100天計人民幣114,000元(228萬元×0.05%×100天)(以下所涉貨幣幣種均為人民幣);3、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4月15日和4月21日,就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位于本市的房屋分別達成了《房地產出售居間協(xié)議》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申請人已經根據合同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支付了首期房款100萬元(其中包括101室的首期房價款),雙方約定剩余房款由申請人向銀行貸款予以支付。由于被申請人未提供本交易所需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貸款未能通過。但即使最終貸款未被銀行批準,申請人也一直表示愿意按合同約定在交易時以現金補足。因房價上漲,被申請人以種種理由不愿意交房,又提起仲裁欲解除合同,直至今日申請人仍舊希望被申請人能遵守合同約定接受申請人的履行行為,完成本次交易。同時,根據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于xx年1月10日前騰出房屋并通知申請人進行驗收交接,被申請人迄今沒有履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故意拖延或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申請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被申請人未在約定期限交付房地產的,應支付自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相當于已付款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遂申請人提出上述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答辯并反請求稱:系爭房屋是獨立產權房屋,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書面材料和相關材料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且根據合同約定亦未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申請人在銀行貸款未能辦妥的情況下,盡管聲稱現金已備妥,但仍以提供這種不可能存在的文件為履約前提,其無意履行合同的意圖十分清楚,至少未按約履行合同的事實已經成立,據此,被申請人已依法經過合理催告解除了合同。為此,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并提出仲裁反請求。
被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請求:1、確認解約行為有效;2、裁決申請人支付逾期違約金計140,160元(自xx年5月10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共219天,每日640元)。
對于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無效行為,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明確排除了解除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違約,申請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故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
二、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及其依據。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xx年4月1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中介,簽訂《房地產出售居間協(xié)議》,被申請人愿意將座落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201室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xx年4月2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座落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201室,建筑面積141.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房價款178萬元。同一天,申請人又將座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101室建筑面積120.4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房價款150萬元。兩份合同均在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中規(guī)定了兩套房屋總的房價款支付方法,即房價款總額328萬元,在合同簽訂后二日內,申請人支付首期房價款100萬元,被申請人應自籌資金至抵押權人處全額還清抵押貸款余額,注銷抵押登記;申請人同意通過向銀行申請228萬元貸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申請人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若申請人之貸款申請未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或者審核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申請人應于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第4條所述送件當日將其補足并支付給被申請人”。付款協(xié)議第4條規(guī)定申請人第二期房價款的支付方式為:“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雙方親自或委托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xù)(送件),并由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收執(zhí)收件收據。待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和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且將該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后伍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支付給被申請人第二期房價款,該期房價款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焙贤a充條款第5款約定“雙方應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各自及時提供本交易所需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合同第九條約定:申請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協(xié)議約定期限付款的,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申請人逾期未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七日后申請人仍未付款的,除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七日的違約金外,“合同繼續(xù)履行,申請人還應繼續(xù)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違約金按申請人逾期未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焙贤谒臈l約定:“雙方同意,被申請人于xx年1月10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申請人進行驗收交接。”合同第十條約定:被申請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申請人已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約定的應當交付之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七日后被申請人仍未交付的,除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七日的違約金外,“合同繼續(xù)履行,被申請人還應繼續(xù)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違約金按申請人已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自上海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BR> 合同簽訂后,上海市公證處于xx年4月22日出具了(xx)滬證外經第12770號《。
公證書。
》,確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被申請人按約歸還銀行貸款,辦妥了出售的兩處房屋貸款的他項權利終止手續(xù),取得了收件收據。申請人支付了兩套房屋的首期房價款共計100萬元后,即按約定向有關銀行申請第二期房價款的抵押貸款。由于101室安裝樓梯與201室相通,呈復式結構狀,銀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兩套房屋被開發(fā)商當作一套房屋出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即向被申請人索要。被申請人認為不存在出售一套復式房的情況,上述房屋結構狀況在買賣發(fā)生時申請人是知道的,才與之簽訂買賣合同,且合同中也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上述文件的條款,被申請人表示無法提供,并催促申請人支付第二期228萬元房價款。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申請人未能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協(xié)議,xx年7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將申請貸款所必需的所有相關資料全數向貸款銀行提供,并積極履行本次交易中申請人方的相關義務,保證本次交易順利完成。xx年7月26日,申請人致函被申請人,表示第二期房款已備妥,只要被申請人提供分層變成復式的正式變更文件即可付款。xx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致函申請人,表示無法提供申請人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且合同中未約定其提供該等文件,并明確要求申請人在五日內支付第二期房價款,否則視為申請人單方終止合同。xx年10月25日,申請人又致函被申請人,表示第二期房款早已準備完成,只要被申請人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隨時支付第二期房款。xx年12月14日,被申請人發(fā)出《解除合同。
通知書。
》,提出解除合同,追究申請人的違約責任,并于次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xx年3月15日,被申請人又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
申請書。
》,請求撤回仲裁申請。xx年3月16日,仲裁委以(xx)滬仲案第0893號決定書準予撤回。xx年4月10日,申請人致函被申請人,根據被申請人撤回申請的行為,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表示已準備了相應的房款,希望被申請人提供合同約定的相關材料,以便雙方共同前往交易中心辦理手續(xù)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同時聲明對被申請人的遲延交房保留追索的權利。xx年4月15日,被申請人以《回復函》聲明解約行為繼續(xù)有效,要求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十日內到被申請人處取回扣除違約金后的首期房價款。
三、仲裁庭裁決及其理由。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經上海市公證處確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F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被申請人則要求確認合同已被解除,并要求申請人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雙方的分歧集中表現在申請人未支付第二期房價款是否構成違約,以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解約權兩個問題上。前一個問題又可以分解為合同約定的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以及如果屆滿,申請人是否具有足夠的抗辯理由不予支付兩個方面。至于被申請人未交付房屋是否構成違約及合同是否應繼續(xù)履行的問題,鑒于被申請人未交付房屋的理由是合同已被解除,故該爭議依附于解約權問題:如果解約權成立,被申請人就不構成違約,合同無需繼續(xù)履行;如果解約權不成立,被申請人就構成違約,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雙方形成爭議的問題還包括被申請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請的行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的問題。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及辯論過程中、以及在庭后由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書面代理意見中,對本案的爭議發(fā)表了充分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仲裁庭經過評議形成了如下觀點。
第一、關于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約定期限是否已經屆滿的問題。
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第3條約定,第二期房款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附件三第4條則規(guī)定了第二期付款的三個條件,即“待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和“將該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由于雙方未最終交易,“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未能辦出;由于銀行貸款未被批準,“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也未能辦出;他項權證就更不可能送交貸款銀行;故相應的條件未能成就,付款期限沒有到來。同時,根據附件三第3條約定,如果申請人之貸款申請未經銀行審核通過或者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申請人應于“送件”當日以現金補足,由于雙方并未前往交易,故“送件”之日并未到來。因此,申請人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期限未到,從而也就不存在違約。
被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約定,申請人第二期房款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申請人應于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并申請辦理貸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若有)”?,F申請人未在十日內簽署相關協(xié)議、辦理相關手續(xù),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的規(guī)定,在貸款不能時,申請人應在“送件”之日以現金補足;而根據合同附件三第4條約定,“送件”日則為“待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因此,申請人未在“送件日”以現金補足亦已構成違約。
仲裁庭認為:雙方的分歧在于對合同約定的理解。首先,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人應在合同簽署后十日內辦理銀行貸款申請手續(xù)、簽署貸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在銀行貸款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在“送件當日”以現金支付第二期房價款。除非申請人貸款未獲得批準是由于被申請人過錯造成的,否則申請人未在訂立合同后十日內簽署貸款抵押合同、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就不能免除按合同約定在“送件當日”以現金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義務。第二,合同附件三第4條中對于“送件日”有明文的約定,即“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因此,“送件日”在合同約定中是確定的,不存在合同約定不確定或不明確的情況,本案中存在的分歧屬于履約過程中如何理解合同約定的問題。申請人方同意送件之日是可以界定和發(fā)生的,但認為由于二手房交易通常由中介機構從中安排一切交易程序,何時送件也由中介方安排,所以送件日的確定有賴于中介方的通知;被申請人方則認為送件日由合同本身加以確定。仲裁庭認為,中介方安排交易并非合同履行的必備條件,合同本身也明確約定了雙方親自或委托中介方辦理送件手續(xù)兩種可以選擇的安排,況且中介機構亦只能根據合同而不是撇開當事人意愿自行確定日期送件,所以送件日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非當事人指定的履行期限。由于申請人貸款申請未獲得銀行批準,其中“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和公證處出具“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兩個條件無法成就,而該兩個條件均屬于需申請人進行一定行為即與銀行簽約和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才能得到的結果,且又是合同附件三第3條約定的申請人義務,申請人以其自身不履約導致的后果、而不是對方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來論證“送件日”并未到來,顯然是不能支持的,亦與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簽訂后十日內申請人完成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申請辦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的期限相違背。第三,根據合同約定,“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和“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是確定“送件日”的必要條件,“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是或然條件,而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的約定,“簽署借款抵押合同”及“申請辦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均“應于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完成。由于“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在合同訂立時已經完成,因此,本案中“送件日”應確定為申請人簽署貸款合同(表明其貸款申請已經銀行審核通過)的合理期限或“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兩者中后一個期限之后的7個工作日。由于簽署貸款合同的合理期限即《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訂立后十天內的期限為晚,應據此確定。這樣,辦妥貸款的最后期限應該是xx年5月2日,該日為法定休息日,延期至5月8日,即此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雙方應在隨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送件,同時申請人以現金補足房款。5月8日隨后的七個工作日的最后一天是xx年5月17日,當事人未最遲于該日送件,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
即使申請人未如期支付第二期房價款,也不能當然認定申請人就一定構成了違約,因為申請人仍然可能具有一定的抗辯理由,從而避免其付款義務。申請人在本案中主張的抗辯理由是針對未能申請到貸款的,即貸款不能的原因在于被申請人未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被申請人則一再強調這種文件既是合同未約定的,又是客觀上不存在的。
對于未按約定在送件之日以現金補足房價款,申請人于代理詞中表示承認若在送件之日“申請人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則是造成根本違約”,但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時是本案中送件之日尚未到來。而被申請人也主張若申請人送件之日未補足房款即構成違約,但認為送件日已經屆滿,未予送件是申請人違約造成的。仲裁庭認為,本案審理之201室和另案審理之101室分別記載于兩張不同的產權證,屬于兩套房屋,雙方買賣亦簽訂了兩份合同,故事實上只存在雙方在一次交易中完成了兩套房屋的買賣,不存在將101室和201室作為一套房屋出售的情況,因此申請人要求提供的證明在客觀上不可能存在,合同中沒有也不可能約定提供這樣的文件。至于該兩套房屋客觀上已被打通,外觀上類似于一套復式房屋,申請人認為屬于結構變更,被申請人認為屬于裝修現狀。鑒于訂立合同時被申請人未作隱瞞,申請人在購買時已經察看房屋、了解房屋狀況,但未提出異議,既未要求被申請人恢復原狀,亦未特別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批準變更的文件,應視為申請人認可現狀,除非申請人證明這種情況違反了國家的禁令,否則不應加重被申請人的合同義務,不能要求其提供合同中未明文列出、且為一般交易所不需要的文件。況且,即使這種情況違反了國家禁令,被申請人亦可選擇恢復原狀或申請批準變更兩種救濟途徑,并非只有申請批準變更一途。由于申請人未能指出違反何種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仲裁庭認為申請人所主張的被申請人打通房屋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需要獲得特別批準的依據不足,申請人應按現狀接受房屋。至于申請人稱合同補充條款第5條明確規(guī)定了雙方“各自及時提交本交易所需相關材料和相關證明”、表明合同中已經記載了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材料的義務一節(jié),仲裁庭認為上述文只能理解為一般交易所必須、以及為雙方特別約定的材料和證明,不能推導出相關材料和相關證明就是申請人要求的變更文件的結論,這是因為本案申請人特別要求的文件在一般交易中是不存在的,而在本案中又未經當事人特別約定。鑒于申請人明確表示將101室和201室當作一套房屋銷售的證明是“涉及到我方申請貸款之銀行是否放貸之關鍵”,表明其將兩套房屋當作一套房屋來申請貸款而未獲批準,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其又將兩套房屋分別申請貸款但銀行仍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故不能排除相關材料問題的提出屬于申請人申請不當的后果。仲裁庭認為,本案中房屋按現狀無法獲得貸款,屬于合同約定之“貸款申請未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申請人應按合同約定以現金在“送件當日將其補足并支付給被申請人”。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盡管申請人曾經表示過房款已備妥,照理合同已經可以實際履行,雙方應即辦理“送件”手續(xù),但申請人仍然表示“一俟貴方的正式文件到位即可付款”,單方面將被申請人出具變更文件作為申請人以現金支付房價款的前置條件,而不是在備妥房款后明確表示即可送件,表明申請人并無立即送件的意愿。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代理人在庭審后向仲裁庭提交的書面代理意見中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以現金補足第二期房款的前提下已經不需要被申請人提供房屋變更結構的相關證明”,足以證明將出具變更文件作為申請人以現金補足房價款的前置條件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前置條件不能成立,因此,雙方未實際送件的責任在于申請人?,F申請人以其不愿立即送件而導致的客觀上未送件的后果,作為其不應承擔責任的依據,顯然也是企圖從自身的不履約中獲取利益,是不能支持的,應認定為違約。至于申請人在庭審中對“我方的房款已備妥”解釋為是表示只要被申請人提供變更文件即可辦妥貸款,顯然與文含義不符。因此,鑒于被申請人不負有向申請人提供雙方未約定的所謂變更文件的合同義務,申請人關于未能獲得貸款的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鑒于申請人明確表示房款已經辦妥,所謂變更文件已經不再需要,未立即以現金補足房價款從而不能同時辦理送件手續(xù)的責任在于申請人。
第三、關于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解約權問題。
申請人認為:合同法的精神是當事人意思自治。雙方在合同中已經約定“申請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協(xié)議期限付款的,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并特別明確排除了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被申請人不得行使已被排除的解約權。
被申請人認為:系爭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有約定解除的內容,雙方劃去相應內容只能說明雙方未選擇約定解除,決不能擴張解釋為雙方同時排除了法定解約權,法定權利的放棄必須基于當事人的明示。因此,在經過長達五個月之久的催告后,被申請人有權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以經過合理期限的催告為由行使法定解約權。
仲裁庭認為:首先,雙方使用的合同文本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示范文本,雖然不同于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其條款的格式合同,但示范文本屬于供當事人參照訂立或約定采用的合同文本,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對合同文本進行增刪。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示范文本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是關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的內容,雙方在合同中劃去關于約定解除權的內容表明該部分內容不再存在,即雙方未作行使解約權的約定。由于雙方未明文約定不得行使解約權,故不能據以作出雙方已排除解約權的推定,申請人的觀點不能成立。第二,在未約定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擁有行使法定解約權的權利,關鍵是看解約的事實依據即違約行為和法律依據是否成立。被申請人明確表示其行使解約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房地產買賣關系中,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房價款。由于申請人在簽約后十天內,甚至直至仲裁庭調查終結仍然未能申請到銀行貸款,本案應按以現金補足的方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鑒于按照合同可以確定按該方式履行合同時送件的最后期限為xx年5月17日,申請人從次日起未支付房款的行為構成了違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違約事實已經形成。第三,被申請人從xx年7月9日起以書面形式進行了催告,至xx年12月14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期間經過了5個月零5天,由于合同法未規(guī)定合理期限的具體期間,仲裁庭參照其他情況并考慮本案的特殊性質予以確定。被申請人代理人認為,盡管合同法對合理期限未作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x]7號)第15條規(guī)定了三個月為合理期限,該解釋雖然只適用于一手房買賣,然而在沒有其他規(guī)定的情況下參照該解釋的精神是合理的。仲裁庭認為,鑒于本案中被申請人的催告期限超過了5個月,該期間正是上海市房地產價格的波動時期,而申請人抗辯付款的理由即提供兩套房屋變更為一套的相關材料既不能成立,在客觀上亦永遠無法滿足,因此,如果不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本案的房屋買賣將永遠無法達成,合同目的不可能得到實現,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無法得到消除。據此,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其催告已經經過了合理的期限,被申請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四、關于被申請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請的行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的問題。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已向仲裁庭撤回了前一次仲裁申請,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應繼續(xù)履行合同。被申請人認為撤回仲裁申請只是因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向仲裁機構提出對解除合同行為效力異議的權利在于對方。仲裁庭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即已生效,不存在撤回的問題。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只有在異議成立后,解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無效。解約通知到達對方后只能被認定無效,是不能撤回的。
此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的單價,但合同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則約定了兩套房屋總的房價款和支付方式,被申請人將兩套房屋總的首付款100萬元平均計入兩套房屋,即認為申請人對兩套房屋各支付了50萬元首付款,這種計算方式不影響兩套房屋的總價,亦不影響申請人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可予采納。
綜合上述各點,仲裁庭認為,由于被申請人合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不再繼續(xù)履行,被申請人亦不具有交付房屋的義務,故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應予駁回;由于申請人違約未支付房價款,且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被申請人的解約行為成立,申請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自xx年5月18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的逾期違約責任,即承擔1,280,000元×210天×0.0005=134,400元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考慮到仲裁庭支持被申請人仲裁請求的比例,本案仲裁反請求部分的仲裁費用(已由被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承擔96%,被申請人承擔4%。鑒于被申請人逾期違約金可在已經收到的第一期房價款中予以扣除、余款歸還申請人的表示與法無悖,可予采納。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朱某、葛某與被申請人高某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糾紛案,仲裁庭裁決如下:
四、申請人朱某、葛某應向被申請人高某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34,400元;。
五、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31,952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朱某、葛某承擔;本案反請求部分仲裁費用人民幣32,161元(已由被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朱某、葛某承擔人民幣30,874.56元,被申請人高某承擔人民幣1,286.44元。
返回目錄。
原告浙江湖州中意達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中意達公司)與被告寧波樂偉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樂偉公司)于xx年12月31日簽訂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為被告定作泉水生產線設備一套,合同總金額為10.9萬元。雙方約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設備材料,交貨時間為xx年1月16日,并約定了有關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報酬結算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同時約定:“供方必須負責全部泉水生產線設備的管路、設備等附屬設備的安裝、調試達到出水標準,經需方驗收合格后一周內付清余款?!?BR>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樂偉公司共向原告中意達公司付款人民幣63040元。后因雙方發(fā)生糾紛,原告未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被告另請他人安裝調試后將該設備出售。原告中意達公司于xx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加工費人民幣45960元。被告樂偉公司辯稱,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裝調試、使設備達到約定出水標準的義務,故原告對尚余貨款不具有請求權。
[分析]。
本案的爭點是被告樂偉公司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辯權。筆者認為,被告不享有后履行抗辯權,應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尚余加工費,理由如下:
1.合同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和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加工定作合同,從合同約定內容看,原告交付定作物,被告支付加工報酬,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因此,從合同分類理論上看,該合同屬于雙務合同。雙務合同的牽連關系以及當事人依據合同所產生的協(xié)作關系表明,抗辯權的行使人必須是忠于合同,期待合同得到正確履行的,所以根據誠信原則,對方須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由此來保障合同實現,維護交易秩序。
2.就本案而言,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交付了定作物,被告就應當支付對價——10.9萬元的加工費。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未履行安裝調試、使設備達到約定出水標準的義務,這確實是“履行債務不合約定”的情況,但被告只能在原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范圍內“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有權拒付尚余加工費。
但從整個合同來看,安裝、調試顯然不是原告的主要合同義務,原告未安裝、調試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僅就原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享有后履行抗辯權,而不能以安裝調試的附隨義務來對尚余的45960元加工費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尤其是被告另請他人安裝后已將該設備出售,實際已實現合同目的。
所以,本案中,被告樂偉公司拒付45960元加工費與原告中意達公司未履行安裝調試義務之間并不存在對價關系,被告樂偉不享有后履行抗辯權。這樣處理符合后履行抗辯權的法理和立法意圖,有利于保護經濟交易關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才主張后履行抗辯權,顯然已脫離了合同法設立該項制度系為保證合同義務得以正確履行的初衷。
3.在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對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雙方沒有具有對應關系的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對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之間互為對價,具有對應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但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之間不互為對價,沒有對應關系,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在本案中,被告拒付設備余款,已超出正當的后履行抗辯權范圍,因原告的行為屬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當,被告只能對其履行不適當的部分相應行使抗辯權,而不能拒絕支付全部設備余款。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七
本文目錄。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怎么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
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guī)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返回目錄。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出賣人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盡管出賣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但這并不能改變出租人的當事人地位。因此,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行使索賠的權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他一般也并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另外,在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后,出租人還負有協(xié)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包括提供相應資料等等。
返回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等。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返回目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八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fā)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guī)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
合同履行評價篇一
甲、乙雙方就買賣設備事宜于20__年11月30日達成協(xié)議,簽訂《建筑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qqqs-6630)。截止簽訂本確認書時,甲方已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貨款,乙方已如數收訖,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設備,甲、乙方確認雙方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已無任何異議。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律師。
本人(單位)與糾紛一案中,特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作為本人的一審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二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甲方委托乙方依據______________項目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委托書及職業(yè)衛(wèi)生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標準的規(guī)定,對_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就上述工作簽訂合同如下:
一、工作范圍。
______________項目進行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工作及報告書的編制。
二、工作內容。
1.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和設備布局、建筑衛(wèi)生學要求、職業(yè)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及效果、輔助用室基本衛(wèi)生要求、應急救援、個人使用的職業(yè)病防護用品、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等。
2.現場職業(yè)衛(wèi)生學調查,了解建設項目生產工藝過程、勞動過程、生產環(huán)境,確定所存在的職業(yè)病危害因素,檢查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的落實及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的實施情況。
依據國家有關職業(yè)衛(wèi)生的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標準,以及操作規(guī)程、職業(yè)病危害事故案例等,通過對擬評價項目的詳細分析和研究,列出檢查單元、檢查部位、檢查項目、檢查內容、檢查要求等,編制成表,逐項檢查符合情況,確定擬評價項目存在的問題、缺陷和潛在危害,必要時可進行量化分析。
3.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的要求,通過現場檢測和實驗室分析,對擬評價項目作業(yè)場所職業(yè)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職業(yè)病危害防護設施的防護效果進行評定。
三、進度要求。
乙方應于合同簽訂后,在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完成______________項目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的編制工作。
四、文件份數。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書8份。
五、雙方義務與責任。
1.甲方的義務與責任:
1.1甲方應提供與評價項目相關的下列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負責:
1.1.1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車間平面布置圖。
1.1.2建設項目工藝流程簡介和工藝流程圖。
1.1.3原料輔料使用情況(組成、用量等),生產工藝流程中存在化學物料名稱和接觸情況。
1.1.4建設項目設備情況。
1.1.5建設項目職業(yè)衛(wèi)生防護設施:如通風除塵排毒系統(tǒng)設計性能、車間通風換氣(全面通風換氣量、空氣調節(jié)及潔凈區(qū)參數)、事故應急求援設施(緊急救援站的面積、沖洗裝置等)、污水處理系統(tǒng)等。
1.1.6職業(yè)衛(wèi)生管理措施:生產制度、勞動定員、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急救援預案、作業(yè)工人的個人防護、年度職業(yè)病防治計劃、培訓制度、健康監(jiān)護制度、有害因素監(jiān)測制度等。
1.1.7衛(wèi)生輔助設施:工作場所辦公室、更衣室、盥洗室(盥洗水龍頭個數)、浴室(淋浴器的個數)、宿舍、食堂的設置情況。
1.1.8其他資料:該項目職業(yè)衛(wèi)生監(jiān)測檔案,職工健康監(jiān)護檔案等。
1.2根據本合同規(guī)定向乙方支付評價費用。
1.3為乙方到現場工作的人員提供相應的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
2.乙方的義務與責任:
2.1乙方按第三條規(guī)定按時向甲方提交評價報告。
2.2乙方對評價報告文件質量負責。
2.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負責保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六、評價費用和支付方式。
根據《省衛(wèi)生防疫收費標準》中“勞動衛(wèi)生學評價”有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確定合同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整(_______元),合同生效7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即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元),作為前期工作費用。在乙方交付職業(yè)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并通過甲方驗收后,甲方一次付清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元整(______元)。
七、違約與處罰。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均構成違約。
2.本合同生效后如某一方單方面解除合同,應由要求解除合同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附則:
1.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合同價款結清后自動失效。
2.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zhí)貳份,乙方執(zhí)貳份。
3.在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
帳號:
合同履行評價篇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履行評價篇四
x醫(yī)院:
我單位與貴單位于20__年8月13日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書》,根據合同第五條約定,貴單位應當于“合同生效后,我方將租賃物交你方裝修前”向我單位支付第一租賃年度租金210萬元,同時根據合同第10條,貴我雙方約定的租賃物裝修期自20__年8月13日起算。本合同已于20__年8月13日生效,合同約定租賃物同時也符合交付標準。因此,貴單位應當在20__年8月13日支付210萬元租金并接收租賃物,但截至函告之日,貴單位既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也未接收租賃物,致使我單位權益受到侵害。
我單位特致函貴單位在本函發(fā)出之日???日內,向我單位支付210萬元租金,同時來我單位辦理租賃物的交接手續(xù)。如在本函發(fā)出之日???日內,貴單位仍未支付租金并辦理租賃物交接手續(xù),我單位將解除與貴單位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我單位將自行出租廠房,由此給我單位造成的損失將由貴單位承擔。并且我單位將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追究貴單位的法律責任。望貴單位慎思并妥善對待。
特此函告。
函告人:救災中心。
年?月??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五
甲、乙雙方就買賣設備事宜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達成協(xié)議,簽訂《建筑設備買賣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截止簽訂本確認書時,甲方已按合同約定付清了全部貨款,乙方已如數收訖,乙方已按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設備,甲、乙方確認雙方合同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已無任何異議。
合同履行評價篇六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準。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國家規(guī)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zhí)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guī)定。如規(guī)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zhí)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zhí)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guī)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全面履行原則的具體內容表現為:按照合同約定的主體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地點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的方法履行。
總之,應對合同履行方式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合同履行方式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qū),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yè)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履行評價篇七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__________客運線路租賃承包合同》。
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共同合伙投資,以承包經營的方式有償取得被告的__________至__________的直達快客運輸經營權。并經被告的指派由原告__________做為股東代表與被告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書(合同期限為六年,至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合同期滿),同時也確認了其他股東。
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股東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被告卻以此為借口,要求提前終止合同,這是毫無道理的,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根據被告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和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報告》和《通知》所確認的事實,股東__________僅僅是作為承包方的股東代表簽訂合同,股東__________不幸因病去世,并不導致原告等人的合伙組織解散,也不會影響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因此,特訴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以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八
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yōu)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如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國家有統(tǒng)一的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tǒng)一的合同文本簽訂。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應寫明下列主要條款:
(1)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
(2)發(fā)貨站與到貨站的詳細名稱;
(3)貨物的名稱(運輸標的名稱);
(4)貨物的性質(是否屬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貨物的重量;
(6)貨物的數量(如車種、車數、件數……);
(7)運輸形式(零擔、速遞、聯(lián)運……);
(8)收貨地點;
(9)違約責任;
(10)費用的承擔;
(11)包裝要求;
(12)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13)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以貨的運單形式簽訂的合同應載明下列內容:
(1)托運人、收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詳細住所或地址;
(2)發(fā)貨站、到貨站及主管鐵路局;
(3)貨物的名稱;
(4)貨物的包裝、標志、件數和數量;
(5)承運日期;
(6)運到期限;
(7)運輸費用;
(8)貨車的類型或車號;
(9)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訂立了貨物運輸合同之后,托運人應做到以下幾點:
a.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供托運的貨物,給付運費和其它雜費;
d.收貨人接到承運人發(fā)出的提貨通知單,應按時驗收和提取貨物。
承運人應做到以下二點:
b.把托運人委托傳遞的有關貨物運輸的文件、單據等安全傳遞給收貨人。
合同履行評價篇九
致:(發(fā)包人名稱)。
鑒于(承包人名稱)(以下簡稱“承包人”)已。
保證按(發(fā)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fā)包人”)(工程及合同名稱)工程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該工程(下稱“合同”)。
鑒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額的銀行。
開具的保函,作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責任的保證金;。
本銀行統(tǒng)一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
付,不挑剔、不爭辯、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證明或說明背景、理由。
本銀行放棄你方應先向承包人要求賠償上述金額然后再向本銀。
行提出要求的權力。
本銀行進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間的合同條件、合同項下的。
工程或合同發(fā)生變化、補充或修改后,本銀行承擔本保函的責任也不改變,有關上述變化、補充和修改也無須通知本銀行。
本保函直至保修責任證書發(fā)出后28天內一直有效。
銀行名稱:(蓋章)。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包括備貨、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報關、報驗、保險、裝船和制單結匯等多種環(huán)節(jié)。其中又以貨(備貨)、證(催證、審證、改證)、船(租船訂艙)、款(制單結匯)4個環(huán)節(jié)最為重要。
一、備貨。
備貨是根據合同規(guī)定的品質、包裝、數量和交貨時間的要求,進行貨物的準備工作。在備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貨物的品質: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應按合同的要求核實,必要時應進行加工整理,以保證貨物的品質、規(guī)格與合同規(guī)定一致。
2、貨物的數量:應保證滿足合同或信用證對數量的要求,備貨的數量應適當留有余地,以備裝運時可能發(fā)生的調換和適應艙容之用。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和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并要做到對保護商品和適應運輸的要求,如發(fā)現包裝不良或破壞,應及時進行修整或換裝。標志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式樣刷制。
4、備貨時間:應根據信用證規(guī)定,結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貨銜接。
二、落實信用證。
在履行以信用證付款的合同時,對信用證的掌握、管理和使用直接關系到我國對外政策的貫徹和收匯的安全。落實信用證包括催證、審證和改證三項內容。
(一)催開信用證。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采用信用證方式,買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按時開立信用證,這是賣方履約的前提。但在實際業(yè)務中,有時國外進口商在市場發(fā)生變化或資金發(fā)生短缺的情況時,往往會拖延開證。對此,我們應催促對方迅速辦理開證手續(xù)。特別是大宗商品交易或買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應結合備貨情況及時進行催證。必要時,也可請我駐外機構或中國銀行協(xié)助代為催證。
(二)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的保證文件,但銀行的信用保證是以受益人提交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為條件的,所以,開證銀行的資信、信用證的各項內容,都關系著收匯的安全。為了確保收匯安全,我外貿企業(yè)于收到國外客戶通過銀行開立的信用證后,立即對其進行認真的核對和審查。核對和審查信用證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于貫徹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履行貨物裝運任務,按約交付貨運單據,及時、安全地收取貨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般來說,在審查國外來證時,應考慮下列幾個方面:
1.總的方面的審核要點:
(1)從政策上審核。
(2)對開證銀行資信情況的審核。
(3)對信用證是否已經生效、有無保留或限制性條款的審核。
(4)對信用證不可撤消性的審核。我國能夠接受的國外來證必須是不可撤消的。
2.專項審核要點:
專項審核名目繁多,不同交易,情況各異,以下為一般交易中的審核要點:
(1)支付貨幣。
(2)信用證金額。
(3)到期日、交單期和最遲裝運日期。
(4)轉運和分批裝運。
(5)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
(6)付款期限。
以上內容必須和信用證嚴格一致。
在實際業(yè)務中,銀行和進出口公司共同承擔審證任務。其中,銀行著重審核開證行的政治背景、資信能力、付款責任和索匯路線等方面的內容,進出口公司則著重審核信用證的內容。
(三)、修改信用證。
在實際業(yè)務中,出口企業(yè)在對信用證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審核以后,當發(fā)現問題時,通常還應區(qū)別問題的性質進行處理,有的還須同銀行、運輸、保險、檢驗等有關部門取得聯(lián)系共同研究后,方能作出適當妥善的決策。一般說來,凡是屬于不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方針政策,影響合同履行和收匯安全的.問題,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通過開證行修改,并堅持在收到銀行修改信用證通知書認可后才可裝運貨物;對于可改可不改的,或經過適當努力可以做到的,則可酌情處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證規(guī)定辦理。
在一份信用證中,有多處條款需要修改的情形是常見的。對此,應做到一次向開證人提出,否則,不僅增加雙方的手續(xù)和費用,而且對外影響也不好。其次,對于收到的任何信用證修改通知書,都要認真進行審核,如發(fā)現修改內容有誤或我方不能同意的,我方有權拒絕接受,但應及時作出拒絕修改的通知送交通知行,以免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
為防止作偽,便于受益人全面履行信用證條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信用證的修改通知書應通過原證的通知行轉遞或通知。如由開證人或開證行徑自寄來的,應提請原證通知行證實。
對于可接受或已表示接受的信用證修改書,應立即將其與原證附在一起,并注明修改次數,這樣可防止使用時與原證脫節(jié),造成信用證條款不全,影響及時和安全收匯。
三、安排裝運。
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甚多,其中以托運、報關、裝運和發(fā)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一)托運。
安排裝運貨物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甚多,其中以托運、投保、報關、裝運和發(fā)裝運通知等工作,尤為重要。
目前,在我國,凡由我方安排運輸的出口合同,對外裝運貨物,租訂運輸工具和辦理具體有關運輸的事項,外貿企業(yè)通常都委托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或其他經營外貿運輸代理業(yè)務的企業(yè)辦理,所以,在貨、證備齊以后,出口企業(yè)應即向外運機構辦理托運手續(xù)。托運時除須繕制托運單據外,尚須附交與本批貨物有關的各項證、單,如提貨單、商業(yè)發(fā)票、出口貨物明細單(裝箱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有的商品還需提供出口許可證、配額許可證的海關聯(lián)、商品檢驗合格證件等有關證書,以供海關核查放行之用。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一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其管轄法院應當確定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沒有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guī)定和解釋。司法實踐中,就如何確定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筆者擬略談一二。
一、能否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筆者的意見是不可以再適用該條規(guī)定,理由不僅在于《紀要》不屬于司法解釋,不能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更在于《解釋》沒有“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這樣的規(guī)定。《解釋》是在《紀要》出臺后若干年,借鑒了后者在指導司法實踐方面的成功做法和成熟經驗,吸收了后者科學合理的條文作出的。其摒棄這條“技術轉讓合同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則意味深長。應該說,對技術轉讓合同,在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直接規(guī)定以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尚欠周全。個案事實情況差別很大,不宜一概而論。《解釋》不再作出這樣硬性的直接規(guī)定,意味著我們不得簡單地將受讓人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進而由此簡單地確定管轄法院。
二、能否直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確定履行地。
合同法六十二條第(三)項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履行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筆者不敢茍同。因為,適用該第(三)項規(guī)定的條件是,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而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就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以說,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不能首先直接適用于確定技術合同履行地。
三、如何正確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確定履行地。
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在民事訴訟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法等實體法的規(guī)定加以確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guī)定,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履行地。對合同條款、交易習慣,在實務操作上同樣存在爭議的空間。
技術轉讓涉及專利權、技術秘密的轉讓、實施許可,合同條款主要內容是轉移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往往規(guī)定了專利證書、技術資料的交付、技術培訓、協(xié)助指導等,轉讓人提供技術成果,受讓人支付轉讓費或者使用費。筆者認為,對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的理解,應圍繞專利權、技術秘密轉讓、實施許可的`主要內容和主要方面展開。具體約定內容不同,履行地就不同;具體交易習慣不同,履行地也不同。就筆者的司法實踐經驗,個案中確有約定在轉讓人所在地的,也有約定在受讓人所在地的。譬如,約定專利證書、技術資料在轉讓人處移交,技術培訓也在轉讓人處完成,而沒有約定協(xié)助指導的,則應當確定轉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反之,則應當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因轉讓人的協(xié)助指導在實體審理中往往被確定為合同附隨義務,且往往在受讓人處完成或實際上已在受讓人處實施,就認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如此認定,則又落入了前述《紀要》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中,有違《解釋》不作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的規(guī)定。對于技術轉讓合同約定“若受讓人需要,轉讓人可以協(xié)助指導”、“若協(xié)助指導,差旅費由受讓人支付”之類內容的,不能就此推定不能排除該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人處履行,進而確定受讓人所在地為履行地。此種約定,是假設性約定,如合同尚未履行到這一步,即發(fā)生糾紛成訟,現以此為定論確定履行地,有失公允。我們應探究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案件的真義,乃在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而履行事實是最恰當的角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還是以轉讓地法院管轄為宜。
知識拓展:
一、技術轉讓合同。
1、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技術成果。
第二,技術轉讓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依技術轉讓合同所轉移的是技術成果的使用權或所有權。
2、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二
1.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把提前履行作為借款人的一項權利對待,因此屬于提前履行規(guī)則的例外。
3.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將本文的word文檔下載到電腦,方便收藏和打印。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三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郵政編碼。
開戶銀行。
帳號。
受托方(乙方)單位名。
法人代表。
代理人。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郵政編碼。
轉賬單位名稱。
開戶銀行。
帳號。
稅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合同雙方就甲方。
項目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經友好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評價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1、乙方負責完成甲方項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以下簡稱評價報告)的編制工作。
2、要求評價報告內容完整、準確。符合國家相應的規(guī)范、標準要求。
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赴甲方生產現場進行檢查核實并接收到編制評價報告所需齊全的基礎技術資料后,于30個工作日完成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乙方向甲方提供評價報告6份(含省、州[地、市]、縣局各一份)。
由于甲方提交編制評價報告技術資料時間延誤,或甲方生產現場經安全檢查后需進行整改,評價報告完成時間相應順延。
三、委托方的協(xié)作事項:
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編制評價報告所需的有關基礎及技術資料,并對所提供的資料的可靠性負責。協(xié)助并提供乙方赴現場進行檢查所需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雙方共同承擔本項目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本項目的資料擅自提供給第三方,保密責任按照《保密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需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雙方協(xié)商另行簽訂。
五、評審方法:
評價報告完成后,由甲方向有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報告評審申請并進行評審。
評審會議所需專家咨詢費用等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評價項目評價費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為人民幣萬元整。
(二)支付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七日內,甲方須向乙方預付合同款的50%人民幣為。
2、待評價報告通過有關部門評審并取得政府部門相應的批復文件后,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款*萬元整(*元)。乙方出具全額發(fā)票。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1、如乙方在甲方提供齊全的基礎資料后在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不能及時提供安全評價報告書給甲方,則按每推遲一天扣評價費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基礎資料失實,數據錯誤,造成實際損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擔。
3、如果由于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給雙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違約方將向對方承擔違約金,違約金按實際損失額計算。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
如雙方協(xié)商、調解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司法程序解決。
九、其他事項:
甲方付預付款、資料準備齊全、甲方生產現場進行整改符合要求,乙方即開展相關安全評價報告編制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zhí)叁份。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履行完畢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四
2.涉外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七、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認定和處理:。
1.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不生效:融資租賃合同所涉及的項目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2.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
a.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
b.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
c.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guī)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
d.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的。
3.無效的融資租賃合同的處理:。
(1)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的:
a.租賃物可以不予返還;
b.但承租人應賠償因其過錯給出租人造成的損失。
(2)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合同無效,承租人要求退還租賃物的:
a.可以退還租賃物;
b.如有損失,出租人應賠償相應損失。
(3)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
a.可以返還租賃物;。
b.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和賠償責任。
(4)租賃物正在繼續(xù)使用且發(fā)揮效益的,對租賃物是否返還,可以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八、融資租賃合同法律責任:
1.在租賃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進行抵押、轉讓、轉租或投資入股:
a.其行為無效;。
b.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c.因承租人的無效行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2.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有效期間內,出租人非法干預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擅自取回租賃物,而造成承租人損失的。
3.在供貨人有遲延交貨或交付的租賃物質量、數量存在問題以及其他違反供貨合同約定的行為時,對其進行索賠應區(qū)別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b.在供貨合同和租賃合同中均約定轉讓索賠權的,應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4.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人索賠不著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除外情形,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質量、數量等問題一般不承擔責任】:
b.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c.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人或租賃物的。
5.對供貨人索賠的費用和結果的承擔和享有:
a.在出租人無過錯的情形下,均由承租人承擔和享有;
b.如因出租人的過錯造成索賠逾期或索賠不著,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問題對供貨人索賠,如出租人無過錯,不影響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7.承租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金:
a.屬違約行為;
b.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賠償出租人相應的損失。
8.在承租人破產時:
(1)出租人可以將租賃物收回;
(2)也可以申請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拍賣租賃物,將拍賣所得款用以清償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債務:
a.租賃物價值大于出租人債權的:其超出部分應退還承租人;
b.租賃物價值小于出租人債權的:其未受清償的債權應作為一般債權參加破產清償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證人清償。
九、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訴訟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guī)定。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五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____市____區(qū)(縣)。
依照《_____》、《上海市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滬工商合[_________]422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_________年度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簽訂本合同。
乙方受甲方委托就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合同信用評價標準(包括數學模型和計算機軟件),對甲方提供的信息數據進行核實、抽查、分析和科學評估,出具公正、客觀、全面、完整反映企業(yè)合同信用狀況的評價報告。
二、甲方應提供給乙方的資料信息及其他應予協(xié)作的事宜。
1、甲方在本合同簽署后按規(guī)定向乙方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所需資料致使評估無_____常進行,或提供虛假資料造成評估結果的失真,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乙方在甲方現場考核、抽查企業(yè)合同信用評價內容的過程中,甲方應安排合同管理及有關人員予以配合。
三、乙方應提供給甲方的服務及其他應予協(xié)作的事項。
1、乙方對甲方的評價結果以及甲方所提供的評估資料負有保密責任,為甲方嚴守商業(yè)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評價結果以及評估資料提供給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報送的評估資料后對甲方合同信用等級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3、如甲方對評估結果持有異議,在收到評價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復評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補充資料,乙方給予復評。
四、價款支付方式。
1、本項合同信用評價費用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甲方在本合同簽署以后一周內向乙方一次付清全部評估費。
2、甲方應以銀行轉賬或支票等方式予以結算。
五、違約責任。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由違約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上海_____委員會_____。
七、其他約定事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托代理人:銀行賬號:
乙方:單位(蓋章)地址郵編:
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開戶銀行:
委托代理人:銀行賬號: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六
本文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糾紛。
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辯權的正確行使。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逗贤ā返?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guī)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tài),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行中,如需更改或廢止,須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一個原。
則。但是在另外一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商量,單方。
面中止合同履行也是受到保護的。
最近綿陽市一縣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私營家電商與某公司。
簽訂了一份購買100臺電視機的合同,每臺電視機價格為1500元,合同。
約定由家電商向某公司交付定金3萬元。合同簽訂后,家電商通過其他。
渠道了解到與己簽約的公司無現貨,需要向其他彩電商進貨轉供而且還。
了解到自己所購買的這種彩電實際價位已漲到每臺1700元。這些情況引。
起了家電商的警覺,為什么這種彩電已經漲價,該公司卻以如此低的價。
格與己簽訂合同。家電商恐其有詐,就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公司一。
方見家電商遲遲不付定金,幾經催問都無結果,便以家電商違約,要求。
其承擔違約責任將家電商告到了法院。
法院在審理中,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對雙方當事人的舉證,
進行質證、認證。主審法官還就此案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作了調查取證,通過這。
些工作,獲得了證明這個供貨公司資不抵債,負債累累,拆東墻補西墻。
的確切證據。最后法院判決供貨公司敗訴,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的判決依據了新《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原則。所謂不安抗。
辯權,是指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有財。
產狀況嚴重惡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義務人債權的實現時,可以中止。
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必須有。
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
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合同法》不。
安抗辯權原則和有關規(guī)定,供貨公司無力供貨,且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負債累累,家電商為避免遭受財產損失,單方面中止合同履行的行為,
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更不存在違約問題。
但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單方面中止履行合同中現定的義務的時。
候,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必須要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義務人財產狀。
況處于嚴重惡化的狀態(tài),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返回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等。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返回目錄。
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事項:1、裁決被申請人履行房屋買賣合同;2、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暫算100天計人民幣114,000元(228萬元×0.05%×100天)(以下所涉貨幣幣種均為人民幣);3、本案仲裁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4月15日和4月21日,就申請人購買被申請人位于本市的房屋分別達成了《房地產出售居間協(xié)議》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申請人已經根據合同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支付了首期房款100萬元(其中包括101室的首期房價款),雙方約定剩余房款由申請人向銀行貸款予以支付。由于被申請人未提供本交易所需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貸款未能通過。但即使最終貸款未被銀行批準,申請人也一直表示愿意按合同約定在交易時以現金補足。因房價上漲,被申請人以種種理由不愿意交房,又提起仲裁欲解除合同,直至今日申請人仍舊希望被申請人能遵守合同約定接受申請人的履行行為,完成本次交易。同時,根據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于xx年1月10日前騰出房屋并通知申請人進行驗收交接,被申請人迄今沒有履行。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故意拖延或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申請人可追究其違約責任;被申請人未在約定期限交付房地產的,應支付自應當交付之日起至實際交付日止相當于已付款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遂申請人提出上述仲裁請求。
被申請人答辯并反請求稱:系爭房屋是獨立產權房屋,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書面材料和相關材料在客觀上是不存在的,且根據合同約定亦未要求被申請人提供,申請人在銀行貸款未能辦妥的情況下,盡管聲稱現金已備妥,但仍以提供這種不可能存在的文件為履約前提,其無意履行合同的意圖十分清楚,至少未按約履行合同的事實已經成立,據此,被申請人已依法經過合理催告解除了合同。為此,被申請人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并提出仲裁反請求。
被申請人提出如下仲裁反請求:1、確認解約行為有效;2、裁決申請人支付逾期違約金計140,160元(自xx年5月10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共219天,每日640元)。
對于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申請人辯稱: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是無效行為,雙方在合同第九條中明確排除了解除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違約,申請人不存在違約行為,故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
二、仲裁庭認定的事實及其依據。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xx年4月15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中介,簽訂《房地產出售居間協(xié)議》,被申請人愿意將座落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201室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xx年4月21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將座落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201室,建筑面積141.2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房價款178萬元。同一天,申請人又將座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某路55弄18號101室建筑面積120.4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申請人,房價款150萬元。兩份合同均在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中規(guī)定了兩套房屋總的房價款支付方法,即房價款總額328萬元,在合同簽訂后二日內,申請人支付首期房價款100萬元,被申請人應自籌資金至抵押權人處全額還清抵押貸款余額,注銷抵押登記;申請人同意通過向銀行申請228萬元貸款的形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申請人應在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若申請人之貸款申請未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或者審核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申請人應于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第4條所述送件當日將其補足并支付給被申請人”。付款協(xié)議第4條規(guī)定申請人第二期房價款的支付方式為:“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雙方親自或委托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產權過戶及抵押登記手續(xù)(送件),并由上海某物業(yè)代理有限公司收執(zhí)收件收據。待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和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且將該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后伍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應支付給被申請人第二期房價款,該期房價款由貸款銀行代為支付?!焙贤a充條款第5款約定“雙方應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各自及時提供本交易所需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證明”。合同第九條約定:申請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協(xié)議約定期限付款的,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申請人逾期未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應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七日后申請人仍未付款的,除申請人應向被申請人支付七日的違約金外,“合同繼續(xù)履行,申請人還應繼續(xù)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違約金按申請人逾期未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焙贤谒臈l約定:“雙方同意,被申請人于xx年1月10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申請人進行驗收交接。”合同第十條約定:被申請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上述房屋交付(包括房地產交接及房地產權利轉移)給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申請人已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四條和第六條約定的應當交付之日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七日后被申請人仍未交付的,除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七日的違約金外,“合同繼續(xù)履行,被申請人還應繼續(xù)向申請人支付違約金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違約金按申請人已付款日萬分之伍計算。”合同第十二條約定:“本合同自上海市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BR> 合同簽訂后,上海市公證處于xx年4月22日出具了(xx)滬證外經第12770號《。
公證書。
》,確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被申請人按約歸還銀行貸款,辦妥了出售的兩處房屋貸款的他項權利終止手續(xù),取得了收件收據。申請人支付了兩套房屋的首期房價款共計100萬元后,即按約定向有關銀行申請第二期房價款的抵押貸款。由于101室安裝樓梯與201室相通,呈復式結構狀,銀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兩套房屋被開發(fā)商當作一套房屋出售的證明文件,申請人即向被申請人索要。被申請人認為不存在出售一套復式房的情況,上述房屋結構狀況在買賣發(fā)生時申請人是知道的,才與之簽訂買賣合同,且合同中也沒有要求被申請人提供上述文件的條款,被申請人表示無法提供,并催促申請人支付第二期228萬元房價款。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申請人未能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協(xié)議,xx年7月9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出催告函,要求將申請貸款所必需的所有相關資料全數向貸款銀行提供,并積極履行本次交易中申請人方的相關義務,保證本次交易順利完成。xx年7月26日,申請人致函被申請人,表示第二期房款已備妥,只要被申請人提供分層變成復式的正式變更文件即可付款。xx年10月16日,被申請人致函申請人,表示無法提供申請人所要求提供的文件,且合同中未約定其提供該等文件,并明確要求申請人在五日內支付第二期房價款,否則視為申請人單方終止合同。xx年10月25日,申請人又致函被申請人,表示第二期房款早已準備完成,只要被申請人將相關證明文件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即可隨時支付第二期房款。xx年12月14日,被申請人發(fā)出《解除合同。
通知書。
》,提出解除合同,追究申請人的違約責任,并于次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xx年3月15日,被申請人又向仲裁委提交了《撤回仲裁。
申請書。
》,請求撤回仲裁申請。xx年3月16日,仲裁委以(xx)滬仲案第0893號決定書準予撤回。xx年4月10日,申請人致函被申請人,根據被申請人撤回申請的行為,提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表示已準備了相應的房款,希望被申請人提供合同約定的相關材料,以便雙方共同前往交易中心辦理手續(xù)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同時聲明對被申請人的遲延交房保留追索的權利。xx年4月15日,被申請人以《回復函》聲明解約行為繼續(xù)有效,要求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十日內到被申請人處取回扣除違約金后的首期房價款。
三、仲裁庭裁決及其理由。
仲裁庭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經上海市公證處確認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F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被申請人則要求確認合同已被解除,并要求申請人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雙方的分歧集中表現在申請人未支付第二期房價款是否構成違約,以及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解約權兩個問題上。前一個問題又可以分解為合同約定的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以及如果屆滿,申請人是否具有足夠的抗辯理由不予支付兩個方面。至于被申請人未交付房屋是否構成違約及合同是否應繼續(xù)履行的問題,鑒于被申請人未交付房屋的理由是合同已被解除,故該爭議依附于解約權問題:如果解約權成立,被申請人就不構成違約,合同無需繼續(xù)履行;如果解約權不成立,被申請人就構成違約,必須繼續(xù)履行合同。雙方形成爭議的問題還包括被申請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請的行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的問題。當事人在仲裁庭調查及辯論過程中、以及在庭后由代理人向仲裁庭提交的書面代理意見中,對本案的爭議發(fā)表了充分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仲裁庭經過評議形成了如下觀點。
第一、關于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約定期限是否已經屆滿的問題。
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第3條約定,第二期房款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附件三第4條則規(guī)定了第二期付款的三個條件,即“待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交易中心出具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和“將該他項權證送交貸款銀行”。由于雙方未最終交易,“以申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地產證”未能辦出;由于銀行貸款未被批準,“以貸款銀行為抵押權人的他項權證”也未能辦出;他項權證就更不可能送交貸款銀行;故相應的條件未能成就,付款期限沒有到來。同時,根據附件三第3條約定,如果申請人之貸款申請未經銀行審核通過或者通過的額度不足申請額度,則申請人應于“送件”當日以現金補足,由于雙方并未前往交易,故“送件”之日并未到來。因此,申請人支付第二期房款的期限未到,從而也就不存在違約。
被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約定,申請人第二期房款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申請人應于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向該貸款銀行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并支付一切相關費用并申請辦理貸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若有)”?,F申請人未在十日內簽署相關協(xié)議、辦理相關手續(xù),已經構成違約。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的規(guī)定,在貸款不能時,申請人應在“送件”之日以現金補足;而根據合同附件三第4條約定,“送件”日則為“待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因此,申請人未在“送件日”以現金補足亦已構成違約。
仲裁庭認為:雙方的分歧在于對合同約定的理解。首先,根據合同約定,申請人應在合同簽署后十日內辦理銀行貸款申請手續(xù)、簽署貸款抵押合同等一切相關協(xié)議、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在銀行貸款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在“送件當日”以現金支付第二期房價款。除非申請人貸款未獲得批準是由于被申請人過錯造成的,否則申請人未在訂立合同后十日內簽署貸款抵押合同、辦理一切相關手續(xù),就不能免除按合同約定在“送件當日”以現金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義務。第二,合同附件三第4條中對于“送件日”有明文的約定,即“申請人之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且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且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后7個工作日內”,因此,“送件日”在合同約定中是確定的,不存在合同約定不確定或不明確的情況,本案中存在的分歧屬于履約過程中如何理解合同約定的問題。申請人方同意送件之日是可以界定和發(fā)生的,但認為由于二手房交易通常由中介機構從中安排一切交易程序,何時送件也由中介方安排,所以送件日的確定有賴于中介方的通知;被申請人方則認為送件日由合同本身加以確定。仲裁庭認為,中介方安排交易并非合同履行的必備條件,合同本身也明確約定了雙方親自或委托中介方辦理送件手續(xù)兩種可以選擇的安排,況且中介機構亦只能根據合同而不是撇開當事人意愿自行確定日期送件,所以送件日是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非當事人指定的履行期限。由于申請人貸款申請未獲得銀行批準,其中“貸款申請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和公證處出具“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兩個條件無法成就,而該兩個條件均屬于需申請人進行一定行為即與銀行簽約和向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才能得到的結果,且又是合同附件三第3條約定的申請人義務,申請人以其自身不履約導致的后果、而不是對方的過錯作為抗辯理由,來論證“送件日”并未到來,顯然是不能支持的,亦與合同約定的買賣合同簽訂后十日內申請人完成申請貸款、簽署借款抵押合同、申請辦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的期限相違背。第三,根據合同約定,“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和“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是確定“送件日”的必要條件,“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若有)、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書(若有)”是或然條件,而根據合同附件三第3條的約定,“簽署借款抵押合同”及“申請辦理借款抵押合同公證手續(xù)”均“應于簽訂買賣合同后十日內”完成。由于“被申請人名義之抵押登記已經注銷”在合同訂立時已經完成,因此,本案中“送件日”應確定為申請人簽署貸款合同(表明其貸款申請已經銀行審核通過)的合理期限或“公證處出具買賣合同公證書”兩者中后一個期限之后的7個工作日。由于簽署貸款合同的合理期限即《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訂立后十天內的期限為晚,應據此確定。這樣,辦妥貸款的最后期限應該是xx年5月2日,該日為法定休息日,延期至5月8日,即此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雙方應在隨后的七個工作日內送件,同時申請人以現金補足房款。5月8日隨后的七個工作日的最后一天是xx年5月17日,當事人未最遲于該日送件,屬于不履行合同義務。
即使申請人未如期支付第二期房價款,也不能當然認定申請人就一定構成了違約,因為申請人仍然可能具有一定的抗辯理由,從而避免其付款義務。申請人在本案中主張的抗辯理由是針對未能申請到貸款的,即貸款不能的原因在于被申請人未提供相關文件和材料。被申請人則一再強調這種文件既是合同未約定的,又是客觀上不存在的。
對于未按約定在送件之日以現金補足房價款,申請人于代理詞中表示承認若在送件之日“申請人不支付第二期房款,則是造成根本違約”,但申請人的抗辯理由時是本案中送件之日尚未到來。而被申請人也主張若申請人送件之日未補足房款即構成違約,但認為送件日已經屆滿,未予送件是申請人違約造成的。仲裁庭認為,本案審理之201室和另案審理之101室分別記載于兩張不同的產權證,屬于兩套房屋,雙方買賣亦簽訂了兩份合同,故事實上只存在雙方在一次交易中完成了兩套房屋的買賣,不存在將101室和201室作為一套房屋出售的情況,因此申請人要求提供的證明在客觀上不可能存在,合同中沒有也不可能約定提供這樣的文件。至于該兩套房屋客觀上已被打通,外觀上類似于一套復式房屋,申請人認為屬于結構變更,被申請人認為屬于裝修現狀。鑒于訂立合同時被申請人未作隱瞞,申請人在購買時已經察看房屋、了解房屋狀況,但未提出異議,既未要求被申請人恢復原狀,亦未特別要求被申請人提供批準變更的文件,應視為申請人認可現狀,除非申請人證明這種情況違反了國家的禁令,否則不應加重被申請人的合同義務,不能要求其提供合同中未明文列出、且為一般交易所不需要的文件。況且,即使這種情況違反了國家禁令,被申請人亦可選擇恢復原狀或申請批準變更兩種救濟途徑,并非只有申請批準變更一途。由于申請人未能指出違反何種國家禁止性規(guī)定,仲裁庭認為申請人所主張的被申請人打通房屋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有關法律、需要獲得特別批準的依據不足,申請人應按現狀接受房屋。至于申請人稱合同補充條款第5條明確規(guī)定了雙方“各自及時提交本交易所需相關材料和相關證明”、表明合同中已經記載了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材料的義務一節(jié),仲裁庭認為上述文只能理解為一般交易所必須、以及為雙方特別約定的材料和證明,不能推導出相關材料和相關證明就是申請人要求的變更文件的結論,這是因為本案申請人特別要求的文件在一般交易中是不存在的,而在本案中又未經當事人特別約定。鑒于申請人明確表示將101室和201室當作一套房屋銷售的證明是“涉及到我方申請貸款之銀行是否放貸之關鍵”,表明其將兩套房屋當作一套房屋來申請貸款而未獲批準,申請人未舉證證明其又將兩套房屋分別申請貸款但銀行仍然要求提供相應材料,故不能排除相關材料問題的提出屬于申請人申請不當的后果。仲裁庭認為,本案中房屋按現狀無法獲得貸款,屬于合同約定之“貸款申請未經貸款銀行審核通過”,申請人應按合同約定以現金在“送件當日將其補足并支付給被申請人”。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盡管申請人曾經表示過房款已備妥,照理合同已經可以實際履行,雙方應即辦理“送件”手續(xù),但申請人仍然表示“一俟貴方的正式文件到位即可付款”,單方面將被申請人出具變更文件作為申請人以現金支付房價款的前置條件,而不是在備妥房款后明確表示即可送件,表明申請人并無立即送件的意愿。需要指出的是,申請人代理人在庭審后向仲裁庭提交的書面代理意見中也明確表示:“申請人在以現金補足第二期房款的前提下已經不需要被申請人提供房屋變更結構的相關證明”,足以證明將出具變更文件作為申請人以現金補足房價款的前置條件是不能成立的。由于前置條件不能成立,因此,雙方未實際送件的責任在于申請人?,F申請人以其不愿立即送件而導致的客觀上未送件的后果,作為其不應承擔責任的依據,顯然也是企圖從自身的不履約中獲取利益,是不能支持的,應認定為違約。至于申請人在庭審中對“我方的房款已備妥”解釋為是表示只要被申請人提供變更文件即可辦妥貸款,顯然與文含義不符。因此,鑒于被申請人不負有向申請人提供雙方未約定的所謂變更文件的合同義務,申請人關于未能獲得貸款的責任在于被申請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鑒于申請人明確表示房款已經辦妥,所謂變更文件已經不再需要,未立即以現金補足房價款從而不能同時辦理送件手續(xù)的責任在于申請人。
第三、關于被申請人是否具有解約權問題。
申請人認為:合同法的精神是當事人意思自治。雙方在合同中已經約定“申請人未按本合同付款協(xié)議期限付款的,應當向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并特別明確排除了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被申請人不得行使已被排除的解約權。
被申請人認為:系爭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有約定解除的內容,雙方劃去相應內容只能說明雙方未選擇約定解除,決不能擴張解釋為雙方同時排除了法定解約權,法定權利的放棄必須基于當事人的明示。因此,在經過長達五個月之久的催告后,被申請人有權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以經過合理期限的催告為由行使法定解約權。
仲裁庭認為:首先,雙方使用的合同文本是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示范文本,雖然不同于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其條款的格式合同,但示范文本屬于供當事人參照訂立或約定采用的合同文本,當事人可根據需要對合同文本進行增刪。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和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示范文本第九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二項是關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的內容,雙方在合同中劃去關于約定解除權的內容表明該部分內容不再存在,即雙方未作行使解約權的約定。由于雙方未明文約定不得行使解約權,故不能據以作出雙方已排除解約權的推定,申請人的觀點不能成立。第二,在未約定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擁有行使法定解約權的權利,關鍵是看解約的事實依據即違約行為和法律依據是否成立。被申請人明確表示其行使解約權的依據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在房地產買賣關系中,買方的主要義務是支付房價款。由于申請人在簽約后十天內,甚至直至仲裁庭調查終結仍然未能申請到銀行貸款,本案應按以現金補足的方式支付第二期房價款,鑒于按照合同可以確定按該方式履行合同時送件的最后期限為xx年5月17日,申請人從次日起未支付房款的行為構成了違約,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違約事實已經形成。第三,被申請人從xx年7月9日起以書面形式進行了催告,至xx年12月14日書面通知解除合同,期間經過了5個月零5天,由于合同法未規(guī)定合理期限的具體期間,仲裁庭參照其他情況并考慮本案的特殊性質予以確定。被申請人代理人認為,盡管合同法對合理期限未作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xx]7號)第15條規(guī)定了三個月為合理期限,該解釋雖然只適用于一手房買賣,然而在沒有其他規(guī)定的情況下參照該解釋的精神是合理的。仲裁庭認為,鑒于本案中被申請人的催告期限超過了5個月,該期間正是上海市房地產價格的波動時期,而申請人抗辯付款的理由即提供兩套房屋變更為一套的相關材料既不能成立,在客觀上亦永遠無法滿足,因此,如果不解除雙方的合同關系,本案的房屋買賣將永遠無法達成,合同目的不可能得到實現,法律關系的不確定性無法得到消除。據此,仲裁庭認定被申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具有合理性,其催告已經經過了合理的期限,被申請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四、關于被申請人撤回第一次仲裁申請的行為是否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的問題。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已向仲裁庭撤回了前一次仲裁申請,表明其撤回了解約行為,應繼續(xù)履行合同。被申請人認為撤回仲裁申請只是因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向仲裁機構提出對解除合同行為效力異議的權利在于對方。仲裁庭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后即已生效,不存在撤回的問題。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只有在異議成立后,解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無效。解約通知到達對方后只能被認定無效,是不能撤回的。
此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房屋的單價,但合同附件三付款協(xié)議則約定了兩套房屋總的房價款和支付方式,被申請人將兩套房屋總的首付款100萬元平均計入兩套房屋,即認為申請人對兩套房屋各支付了50萬元首付款,這種計算方式不影響兩套房屋的總價,亦不影響申請人承擔違約金的數額,可予采納。
綜合上述各點,仲裁庭認為,由于被申請人合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權,合同已經解除,不再繼續(xù)履行,被申請人亦不具有交付房屋的義務,故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應予駁回;由于申請人違約未支付房價款,且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義務,被申請人的解約行為成立,申請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自xx年5月18日起至xx年12月14日止的逾期違約責任,即承擔1,280,000元×210天×0.0005=134,400元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考慮到仲裁庭支持被申請人仲裁請求的比例,本案仲裁反請求部分的仲裁費用(已由被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承擔96%,被申請人承擔4%。鑒于被申請人逾期違約金可在已經收到的第一期房價款中予以扣除、余款歸還申請人的表示與法無悖,可予采納。
基于以上理由,申請人朱某、葛某與被申請人高某房地產買賣合同履行糾紛案,仲裁庭裁決如下:
四、申請人朱某、葛某應向被申請人高某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34,400元;。
五、本案仲裁費用人民幣31,952元(已由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朱某、葛某承擔;本案反請求部分仲裁費用人民幣32,161元(已由被申請人預繳),由申請人朱某、葛某承擔人民幣30,874.56元,被申請人高某承擔人民幣1,286.44元。
返回目錄。
原告浙江湖州中意達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中意達公司)與被告寧波樂偉機械有限公司(下稱樂偉公司)于xx年12月31日簽訂一份加工定作合同,由原告為被告定作泉水生產線設備一套,合同總金額為10.9萬元。雙方約定由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設備材料,交貨時間為xx年1月16日,并約定了有關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報酬結算方式及履行期限等。同時約定:“供方必須負責全部泉水生產線設備的管路、設備等附屬設備的安裝、調試達到出水標準,經需方驗收合格后一周內付清余款?!?BR>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樂偉公司共向原告中意達公司付款人民幣63040元。后因雙方發(fā)生糾紛,原告未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被告另請他人安裝調試后將該設備出售。原告中意達公司于xx年8月10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加工費人民幣45960元。被告樂偉公司辯稱,原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安裝調試、使設備達到約定出水標準的義務,故原告對尚余貨款不具有請求權。
[分析]。
本案的爭點是被告樂偉公司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辯權。筆者認為,被告不享有后履行抗辯權,應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尚余加工費,理由如下:
1.合同當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辯權的基礎和前提是雙方當事人應當是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兩項債務間應當有對價關系。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加工定作合同,從合同約定內容看,原告交付定作物,被告支付加工報酬,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因此,從合同分類理論上看,該合同屬于雙務合同。雙務合同的牽連關系以及當事人依據合同所產生的協(xié)作關系表明,抗辯權的行使人必須是忠于合同,期待合同得到正確履行的,所以根據誠信原則,對方須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由此來保障合同實現,維護交易秩序。
2.就本案而言,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交付了定作物,被告就應當支付對價——10.9萬元的加工費。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告未履行安裝調試、使設備達到約定出水標準的義務,這確實是“履行債務不合約定”的情況,但被告只能在原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范圍內“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即有權拒付尚余加工費。
但從整個合同來看,安裝、調試顯然不是原告的主要合同義務,原告未安裝、調試并未構成根本性違約,被告僅就原告未履行的合同義務享有后履行抗辯權,而不能以安裝調試的附隨義務來對尚余的45960元加工費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尤其是被告另請他人安裝后已將該設備出售,實際已實現合同目的。
所以,本案中,被告樂偉公司拒付45960元加工費與原告中意達公司未履行安裝調試義務之間并不存在對價關系,被告樂偉不享有后履行抗辯權。這樣處理符合后履行抗辯權的法理和立法意圖,有利于保護經濟交易關系。本案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才主張后履行抗辯權,顯然已脫離了合同法設立該項制度系為保證合同義務得以正確履行的初衷。
3.在一方當事人部分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對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雙方沒有具有對應關系的權利,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可能行使后履行抗辯權;就合同未履行部分而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對方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對方當事人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給付的權利之間互為對價,具有對應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但特別要注意的是,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未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一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與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已履行部分享有的要求、對方當事人為對待給付的權利之間不互為對價,沒有對應關系,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在本案中,被告拒付設備余款,已超出正當的后履行抗辯權范圍,因原告的行為屬合同部分履行不適當,被告只能對其履行不適當的部分相應行使抗辯權,而不能拒絕支付全部設備余款。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七
本文目錄。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索賠權由誰來行使?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
怎么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
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頒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屬性】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便于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guī)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返回目錄。
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xié)助。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與出賣人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盡管出賣人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但這并不能改變出租人的當事人地位。因此,在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時,出租人應當行使索賠的權利。但是,由于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過其中的買賣合同獲利,他一般也并關心買賣合同的履行情況,真正關心買賣合同履行的是承租人。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都是由三方訂立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即約定出租人將自己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讓渡給承租人。當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的時候,承租人可以依照賠償請求權的讓渡條款直接向出賣人提出賠償請求。另外,在出租人將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后,出租人還負有協(xié)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的義務,包括提供相應資料等等。
返回目錄。
多重買賣合同如何履行及侵權的認定?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未實際履行,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的情形,根據不同情形不同履行。而侵權的前提是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等。
1、多重買賣合同的各個買賣合同均尚未實際履行的。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某一買受人履行合同的交付義務,但同時,其他買受人可依《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以履行合同違約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其他買受人也可依《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請求解除合同,并就合同未履行遭受的損失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2、如果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轉移給前買受人的。則此時,出賣人與后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實際是處分沒有所有權的財產,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后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該買賣合同,也可以依據生效的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3、如果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后買受人。前買受人不得以與出賣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已生效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主張該轉移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但前買受人可以向出賣人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1、須以多重買賣為發(fā)生侵權行為的前提條件。
2、這種侵權行為以財產權為侵害客體,包括所有權和債權。對于其他無法買賣的財產權,如典權、抵押權、知識產權等,或者人身權,不能成為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侵害客體。
3、這種侵權行為是一種非典型的侵權行為。具體表現在:它實際上包含了兩種侵權行為,即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具有侵害客體多樣化的特點。它的行為人并非固定,而是在多重買賣中的任何一個主體都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具有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化的特點。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多樣化,侵奪、搶先登記、另定買賣關系等,均可構成,具有行為方式不規(guī)范的特點。
返回目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要分三種情況處理: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
約定履行地的,約定地點就是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
此時,以變更后的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三種情況下,法院不能以合同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合同履行評價篇十八
在雙方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都承擔義務,往往一方的權利與另一方的義務之間具有相互依存、互為因果的關系。為了保證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利益關系的公平,法律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證履行時,一方可以行使不履行的保留性權利,這就是對抗對方當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下列幾種: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或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
(2)債務同時到期,可以同時履行;雙方的對等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3)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對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為:
(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
(2)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這種順序一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按交易習慣能夠確定。應先履行的債務有履行可能。
(3)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由上述規(guī)定可見,不安抗辯權的使用條件為:
(1)雙務合同,且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債務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辯權是預防性的保護措施,當一方情況發(fā)生變化,另一方先履行會造成損失時,法律依據公平原則作出上述規(guī)定。為防止不安抗辯權的濫用,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在行使此項權力時,一定要有確切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