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誠信合作。若需要修改或解除合同,應遵循法律程序和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確保合同變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了解合同中的常見問題和容易發(fā)生糾紛的條款,可以提前防范風險。
保證合同管轄篇一
11.1?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1.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1.3?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zhí)???份、乙方執(zhí)????份。
11.5?其他約定事項:???????????????。
11.6?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合同管轄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丙方愿意為甲方全面履約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證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____,利率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含乙方_____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丙方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向乙方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條?保證期間。
一、丙方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雙方就借款合同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丙方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第五條?丙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代為清償義務;
二、保證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
四、保證期間,被宣布停業(yè)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fā)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第六條?丙方聲明與保證。
六、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第七條?丙方違約責任。
一、保證期間丙方的下列行為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丙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二、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支付方式為丙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展期與轉讓。
一、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丙方同意;丙方繼續(xù)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丙方同意;否則丙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九條?丙方的追償權。
丙方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有權就代為償還的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擔保債權金額向甲方追償。
第十條?特別約定。
一、保證期間,丙方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或解除、丙方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fā)生變化、丙方與他人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證期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甲方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惡化或發(fā)生其他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乙方采取停止發(fā)放貸款,并/或提前收貸款等使乙方權益免損害的措施時,丙方須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上直接扣收。
四、保證期間,丙方經營方式、自身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化,未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由丙方或丙方變更后的機構或決定丙方變更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丙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fā)生變化而未將書面通知送達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丙方發(fā)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乙丙雙方可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的轉讓、變更與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如需轉讓、變更或解除,應經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二、本合同的轉讓,變更或解除協議生效以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一、乙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二、本合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乙丙雙方協商不成,乙方依據本合同的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丙方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乙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_____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zhí)行。
第十五條?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丙三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十六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三
按照《_____》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投標退還保證金時達成協議如下:
1、為了保證甲方在投標期間的順利投標,在交納投標保證金時,甲方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本項目保證金數額的要求,提前將保證金匯給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證金后,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金額、形式,在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截止時間前。用自己的基本賬戶匯入招標文件所指定的賬戶內,匯款后將匯款單掃描件發(fā)給甲方財務,進行入賬。然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標文件規(guī)定在指定銀行換取發(fā)票)。
3、在開標之后,乙方應在招標中心退還保證金到賬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退還該項保證金。
(2)若甲方中標后,與招標標人簽訂合同,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中標人基本賬戶。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保證合同管轄篇四
尊敬的審判員: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偉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師、周軍渠實習律師擔任宣訴姚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F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履行款項的出借義務,被告作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訟爭款項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樓,而非原告宣哲瓊;原告并沒有按《借條》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給主債務人陳。
本案中,雖原、被告及主債務人陳于20xx年12月11日簽訂了《借條》?!督钘l》約定:原告作為出借人向主債務人陳出借人民幣30萬元,并以現金方式支付。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但從庭審調查及原告的陳述可以證明,原告沒有依約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債務人陳款項,即原告并沒有履行《借條》約定的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款項的出借義務,故《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并沒有得到實際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定的一個客觀事實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樓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債務人)劃入現金30萬元人民幣。
關于案外人樓劃款的性質問題,雖依據主債務人陳云義在法院的詢問筆錄陳述,其認為該款項屬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陳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陳無法就該筆款項的性質在庭審時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無法就其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提供證據和接受原、被告的質詢;又,案外人樓又未能出庭作證。故就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劃轉的30萬元款項,由于轉出戶和轉入戶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訴訟主體,該款項的性質、用途無從考證,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即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打個比方,該款項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樓和陳之間的正常貨物買賣款項或其它合同性質的款項!
2、本案的兩個主要證據---《借條》和《銀行劃轉票據》系兩個獨立的合同,雙方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種的,包括書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書、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表現出來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兩份合同,一份是《借條》,以合同書形式簽訂確認;一份是銀行的劃轉票據,以客戶回單聯的形式確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無論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借條》的合同主體是原告、陳與被告,它們之間是借款擔保合同關系;而《銀行票據》的合同主體是案外人樓和陳,它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尚不能確定。由于兩份合同關系、合同主體均不一致,兩者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再退一步講,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釋,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或委托樓帳戶來履行出借義務。那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款的主體就變更成了樓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過)樓出借30萬元給案外人陳云義,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質是委托貸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體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而且由于合同性質從借款協議變更成委托代款協議,被告作為保證人自然不再承擔原借款協議中的保證人責任。
另外,通過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義務其合同主體的確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依據只有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認為原告即是借款主體沒有法律支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債權受讓人的,可以駁回起訴。本案有充足證據證明款項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3、案外人樓對于其銀行卡及卡內的款項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樓金亞代持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5條規(guī)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guī)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fā)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fā)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點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通過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義以及持卡人對卡及卡內款項所有權的確定。且不說該款項與原告之間的關系,即使按原告的說法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樓卡內轉款,其行為亦是原告與樓之間的關系,與被告無關。
綜合以上,代理人認為從本案可以確定的兩個基本法律事實:案外人樓在其帳內劃轉30萬元給案外人主債務人陳;原告與案外人主債務人陳云義、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兩者之間不存在關聯,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兩者之間存在關聯且存在重疊的證據。又,原告拒絕案外人陳出庭,也沒有在規(guī)定時限內要求案外人樓出庭,故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此,代理人認為:原告與主債務人陳之間借貸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名義利息與實際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項中直接劃扣。
在法庭調查階段,貴院出示了對本案主債務人陳云義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在該兩次談話筆錄中,主債務人陳均陳述當陳得到從案外人樓賬戶的款項后,立即取出20xx0萬元,將其中的18000元作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沒有出具收據。
《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利息;《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間借貸慣例。但從談話筆錄中反映,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實際借款利息高達月息6%,則遠遠超出,遠遠超出了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
國務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頒布《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yè)銀行關于農村借貸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必須嚴格區(qū)別個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與農村高利貸活動。”民間借貸是屬于互助性質的行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貸的放貸則是利息畸高,遠超出銀行利息四倍。高利貸作為舊社會的產物一直受政策打擊被人民詬罵,如果被告知道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利息是月息6%,是絕對不會提供保證擔保的。而通過《談話筆錄》,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為欺騙保證人故意在借條中寫明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當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約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項時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0條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樣是在貴院出示的對本案主債務人陳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主債務人陳均陳述款項的實際需要人并非主債務人陳而系他人,即陳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對此顯然也是知情的。然而這些,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卻故意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對此,依據前款論述,保證人依法亦不應承擔責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條,其行為性質惡劣并進而影響其陳述的真實性。
本案的主要證據《借條》,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況。原告故意在《借條》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樣,以圖要求增加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但這些事后添加痕跡明顯,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誠信和謊騙的事實。
另外,該原告故意填寫也為原告解釋不清的訴訟請求所印證。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審判員的三次要求釋明下,仍不能解釋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計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寫及與真實情況的相悖性。
最后,該故意修改填寫也為貴院向主債務人所作的兩份筆錄加以印證。在該兩份筆錄中,主債務人陳云義均陳述該第7行原先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責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證據---《借條》及《銀行劃轉單》,在前節(jié)已有論述,故不再復述。代理人認為兩者系互相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證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項的事實。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組證據是所謂的銀行證明和銀行卡。對此代理人認為這些證據顯然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尤其是銀行證明。所謂的銀行證明,沒有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銀行卡,則只能證明款項系該卡劃轉,而卡的評估為案外人樓。
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請追加主債務人陳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釋明,希望通過追加被告的方式來查明本案事實情況,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債務人為本案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以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代理人認為主債務人在法院里的調查筆錄內容,應該作為本案的事實加以認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在違背保證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促使保證人做出保證的情形。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且存在著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故作為保證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請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主張和訴訟目的。故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重視并予以采納。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
何高峰、周軍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證合同管轄篇五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乙方)申請對其生產的產品按有關產品認證的規(guī)則程序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實施產品認證范圍及依據的標準。
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的范圍為_________,開展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及技術要求為_________。
二、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的基本程序。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抽樣檢測;。
3.現場檢查;。
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5.獲得認證后的監(jiān)督。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始終遵守認證計劃安排的有關規(guī)定;。
(3)僅允許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
(6)認證僅用于表明獲準認證的產品符合特定標準;。
(7)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證書和報告;。
(8)在傳播媒體中,對產品認證內容的引用應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按照標準和有關認證程序的要求,客觀、公正地為甲方申請的產品提供認證服務;。
(4)保守甲方的技術、經營管理和秘密等知識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費用。
1.乙方按有關認證收費標準和甲方實際申請產品認證時發(fā)生的項目收取認證費用。
2.甲方應交納的認證費用。
合同金額為:_________。
具體收費項目以本中心報價單(編號:_________)為準。
3.在認證過程中,如發(fā)生再檢測或現場再檢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相應的再檢測或再檢查費。
4.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年金費用,甲方應在每年的監(jiān)督檢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認證某一階段活動正常開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動中止,乙方不退回該階段費用。
6.認證人員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費及食宿費由甲方承擔。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1.乙方對認證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2.乙方對甲方產品的認證不能減輕甲方對產品環(huán)保及質量的責任;。
4.若因乙方執(zhí)行認證計劃失誤造成的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由于公認的不可抗拒原因影響認證計劃不能正常進行,造成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有關爭議解決及違約處理。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若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為,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失方可要求賠償或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釋權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六
保證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ㄊ校????????市?????????縣(區(qū))。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年?????????字第?????????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個營業(yè)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文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fā)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fā)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
(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ㄊ校????????市????????縣(區(qū))。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管轄篇七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_____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_____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_____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fā)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_____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_____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_____協議通過_____解決。沒有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八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九
2010年10月份,福建省寧化縣的被告張權向江西省石城縣的原告孔明購買了一批碎石,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付貨款。案件受理后,被告張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履行地,但實際交貨地點是福建省寧化縣,根據《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交貨地點也各執(zhí)一詞,根據《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由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民訴法》第2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是原告孔明,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石城縣境內,故石城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有管轄權。原告起訴屬于選擇管轄,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因而應當駁回異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在司法實務和司法理論上均無可非議;但第二種意見,法院依據實體法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則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其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法》作為實體法能否作為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依據。筆者認為《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可以作為法院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理由分析如下:
一、從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法律規(guī)范的發(fā)展來看。最早,《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粗淺,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時難以操作。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對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作出了較細的規(guī)定,但仍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亂爭管轄權和法院之間互不管轄的現象,到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對買賣合同(當時稱為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爭議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從來沒有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這個法理上的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的履行地。但《合同法》頒布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通說認為,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應該包括“交貨地點”和“付款地點”兩個方面。合同法是以實體法規(guī)范對付款履行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因而,其條文中有關履行地點的規(guī)定應當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二、從實體法與程序法規(guī)范的內容來看?!逗贤ā冯m然主要是規(guī)定實體權利義務,法學分類中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但縱觀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關內容,并非上述簡單的分類。事實上,我國的民商事法律,不能簡單地把某個部門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沒有絕對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體法規(guī)定起到對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補充。民商事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有關貨物買賣合同訴訟案件管轄問題,如果離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無法談買賣合同案件的訴訟管轄。本案中,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有關程序法也沒有作出規(guī)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為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權爭議提供了法定依據。
三、從法律適用的效力來看?!逗贤ā芬?guī)定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有關解釋,要優(yōu)先適用。因為本案是口頭買賣合同,因其本身特點,決定其不可能約定合同履行地(主要是難以證明履行地和交貨地點)。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28號的解釋規(guī)定,口頭合同不以履行地確定管轄權。所以,因口頭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貨款糾紛,更應該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管轄權。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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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一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xx鎮(zhèn)xx村3區(qū)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zhèn)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fā)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xù)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fā)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zhèn)€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jiān)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F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二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BR>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三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四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五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且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yè)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由此規(guī)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六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币陨霞s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x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xxxx]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BR>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七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八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第一條 貿易內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見附件)。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guī)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guī)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guī)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第三條 償付期限
甲方用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分月和商品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償還日期自第一批機械設備到貨后約_________個月后開始,原則上每月償還的金額是全部機械設備價款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
甲方可以提前償還,但需在_________個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補償商品償還機械設備價款期間,乙方應按本協議項下的有關補償商品合同的規(guī)定,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足額、限期、不可撤銷,可分割、可轉讓的信用證。
第四條 計價貨幣和作價標準
雙方商品均用_________幣計價。
乙方提供的全部機械設備及所有儀器、附配件用_________幣作價,甲方提供的補償商品則按簽訂合同時甲方出口貨物的人民幣基價,以當時的`人民幣對_________幣的匯率折算為_________幣。
第五條 利息計算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及乙方所預付貨款的利息應由甲方負擔。
雙方議定年利息為百分之_________。
第六條 技術服務
貨物到達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裝,但在主要設備安裝過程中,甲方認為需要時,乙方必須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由于技術上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經雙方協調,為完成此項工作,由乙方派出_________數量的技術人員。
在中國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附加設備
在執(zhí)行在協議過程中,如發(fā)現本合同項下的機械設備在配套生產時需要繼續(xù)增添新的機械設備或測試儀器時,可由雙方另行協調,予以增訂。
增訂的項目仍應列入本合同范圍之內。
第八條 保險
設備進口以后由乙方投保。
設備所有權在付清貨款后發(fā)生轉移,之后,如發(fā)生意外,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設備貨款。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購買補償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商品時,均應按合同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向對方支付該項貨款總值的_________%的罰款。
第十條 履約保證
為保證合同條款的有效履行,雙方分別向對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銀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擔保。
甲方的擔保銀行為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乙方的擔保銀行為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
第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
本合同內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有關條款,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在取得合法機關的有效證明之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仲裁
凡是有關本協議或執(zhí)行本協議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不能解決,則應提交_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_________仲裁程序在_________進行仲裁。
仲裁適用法律為_________國法律。
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xù)合作,經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可延期_________年或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鑒 于
鑒于甲方同意從乙方購買該項機器設備;
鑒于甲方有意向乙方出售______,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特訂立此協議。
第一條 貿易內容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guī)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guī)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guī)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九
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
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
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qū)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qū)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
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
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fā)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在本解釋之前發(fā)布的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
該規(guī)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
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yè)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fā)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
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
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
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zhèn)鶛噢D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保證合同管轄篇一
11.1?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名或蓋章后成立和生效。
11.2?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等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確認為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則乙方對于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責任。
11.3?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變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變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條款仍然有效。
11.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執(zhí)???份、乙方執(zhí)????份。
11.5?其他約定事項:???????????????。
11.6?特別聲明。
乙方聲明:乙方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條款及內容,甲方已經就本合同全部條款及內容向乙方做了詳盡的解釋和說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內容。
簽署時間:????年???月????日。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合同管轄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賬戶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實現編號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債權,丙方愿意為甲方全面履約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丙方的保證擔保。甲乙丙三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債權的種類、金額、利率和期限。
一、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合同項下____(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本金為(幣種)?____(大寫)?__________(小寫)____,利率為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丙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含乙方_____等)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以下簡稱擔保債權)。
丙方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當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應在接到乙方書面通知后的十五日內,無條件向乙方清償擔保債權。
第四條?保證期間。
一、丙方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甲乙雙方就借款合同貸款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丙方保證期限延至展期協議約定的貸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
第五條?丙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代為清償義務;
二、保證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
四、保證期間,被宣布停業(yè)整頓、被宣布關閉、被宣布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自身體制和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經營、喪失擔保能力的情況發(fā)生后的三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經乙方書面同意的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第六條?丙方聲明與保證。
六、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他人和/或本人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第七條?丙方違約責任。
一、保證期間丙方的下列行為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丙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就超過部分向乙方支付損害賠償金。
二、本合同項下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支付方式為丙方主動支付乙方賬戶,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直接扣收。
第八條?保證期間借款合同的展期與轉讓。
一、借款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或債權轉讓,無需經過丙方同意;丙方繼續(xù)承擔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
二、借款合同項下債務轉讓,須經丙方同意;否則丙方免除債務轉讓后的擔保責任。
第九條?丙方的追償權。
丙方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后,有權就代為償還的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擔保債權金額向甲方追償。
第十條?特別約定。
一、保證期間,丙方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保證責任不因借款合同無效或解除、丙方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等發(fā)生變化、丙方與他人簽訂的其他任何協議或文件而免除。
二、保證期間,甲方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或甲方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惡化或發(fā)生其他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乙方采取停止發(fā)放貸款,并/或提前收貸款等使乙方權益免損害的措施時,丙方須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期間,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義務時,乙方有權從丙方賬戶上直接扣收。
四、保證期間,丙方經營方式、自身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化,未落實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由丙方或丙方變更后的機構或決定丙方變更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丙方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發(fā)生變化而未將書面通知送達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丙方發(fā)送的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乙丙雙方可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的轉讓、變更與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轉讓、變更或解除。如需轉讓、變更或解除,應經乙丙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二、本合同的轉讓,變更或解除協議生效以前,本合同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三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生效,至本合同項下擔保債權全部清償之日終止。
第十四條?爭議解決方式。
一、乙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應向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或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
二、本合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乙丙雙方協商不成,乙方依據本合同的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丙方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乙丙雙方在協商、訴訟或_____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本合同項下其他條款仍須執(zhí)行。
第十五條?合同文本。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丙方和甲方注意本合同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和丙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丙三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第十六條?合同附件。
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三
按照《_____》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資質進行建設工程投標退還保證金時達成協議如下:
1、為了保證甲方在投標期間的順利投標,在交納投標保證金時,甲方根據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本項目保證金數額的要求,提前將保證金匯給已方。
2、乙方在收到保證金后,應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金額、形式,在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截止時間前。用自己的基本賬戶匯入招標文件所指定的賬戶內,匯款后將匯款單掃描件發(fā)給甲方財務,進行入賬。然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進行完成下一步工作。(如招標文件規(guī)定在指定銀行換取發(fā)票)。
3、在開標之后,乙方應在招標中心退還保證金到賬后,立即通知甲方并予以退還該項保證金。
(2)若甲方中標后,與招標標人簽訂合同,并經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投標保證金退還至中標人基本賬戶。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保證合同管轄篇四
尊敬的審判員: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偉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師、周軍渠實習律師擔任宣訴姚民間借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一審的訴訟代理人?,F根據庭審質證和認證的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圍繞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作為出借人沒有履行款項的出借義務,被告作為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訟爭款項的實際所有權人是樓,而非原告宣哲瓊;原告并沒有按《借條》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給主債務人陳。
本案中,雖原、被告及主債務人陳于20xx年12月11日簽訂了《借條》?!督钘l》約定:原告作為出借人向主債務人陳出借人民幣30萬元,并以現金方式支付。這是本案的一個基本事實。但從庭審調查及原告的陳述可以證明,原告沒有依約以現金方式出借給債務人陳款項,即原告并沒有履行《借條》約定的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款項的出借義務,故《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并沒有得到實際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證據及雙方在庭審中的陳述,可以確定的一個客觀事實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樓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債務人)劃入現金30萬元人民幣。
關于案外人樓劃款的性質問題,雖依據主債務人陳云義在法院的詢問筆錄陳述,其認為該款項屬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陳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陳無法就該筆款項的性質在庭審時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無法就其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提供證據和接受原、被告的質詢;又,案外人樓又未能出庭作證。故就通過浙江省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以轉帳的形式劃轉的30萬元款項,由于轉出戶和轉入戶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訴訟主體,該款項的性質、用途無從考證,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認定事實的依據。即該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
打個比方,該款項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間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樓和陳之間的正常貨物買賣款項或其它合同性質的款項!
2、本案的兩個主要證據---《借條》和《銀行劃轉票據》系兩個獨立的合同,雙方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種的,包括書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書、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表現出來所載內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兩份合同,一份是《借條》,以合同書形式簽訂確認;一份是銀行的劃轉票據,以客戶回單聯的形式確定。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無論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借條》的合同主體是原告、陳與被告,它們之間是借款擔保合同關系;而《銀行票據》的合同主體是案外人樓和陳,它們之間的合同關系尚不能確定。由于兩份合同關系、合同主體均不一致,兩者之間互相獨立、并不重疊。
再退一步講,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釋,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或委托樓帳戶來履行出借義務。那么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借款的主體就變更成了樓而非原告了,即原告委托(或通過)樓出借30萬元給案外人陳云義,那么本案的合同性質是委托貸款合同,而非借款合同。其主體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委托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而且由于合同性質從借款協議變更成委托代款協議,被告作為保證人自然不再承擔原借款協議中的保證人責任。
另外,通過或委托案外人履行借款義務其合同主體的確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依據只有是合同相對性原則,原告認為原告即是借款主體沒有法律支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債權受讓人的,可以駁回起訴。本案有充足證據證明款項并非原告所有和原告出借,故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3、案外人樓對于其銀行卡及卡內的款項享有完全所有權,不存在由原告代持或原告委托樓金亞代持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65條規(guī)定: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第28條規(guī)定: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fā)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fā)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fā)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第2點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通過上述法律,清晰地指出持卡人的定義以及持卡人對卡及卡內款項所有權的確定。且不說該款項與原告之間的關系,即使按原告的說法該款項系原告通過樓卡內轉款,其行為亦是原告與樓之間的關系,與被告無關。
綜合以上,代理人認為從本案可以確定的兩個基本法律事實:案外人樓在其帳內劃轉30萬元給案外人主債務人陳;原告與案外人主債務人陳云義、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出借30萬元。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兩者之間不存在關聯,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兩者之間存在關聯且存在重疊的證據。又,原告拒絕案外人陳出庭,也沒有在規(guī)定時限內要求案外人樓出庭,故其應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故此,代理人認為:原告與主債務人陳之間借貸合同并未實際履行,本案被告不承擔保證責任。
二、本案中原告與債務人惡意串通,損害保證人利益,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本案中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故意在利息及利息支付方式上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名義利息與實際利息相差4倍,而利息支付方式是在借款款項中直接劃扣。
在法庭調查階段,貴院出示了對本案主債務人陳云義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在該兩次談話筆錄中,主債務人陳均陳述當陳得到從案外人樓賬戶的款項后,立即取出20xx0萬元,將其中的18000元作為利息交予原告,原告沒有出具收據。
《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為月息1.5%,基本符合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利息;《借款協議》約定的利息支付方式為到期本息,也是符合一般的民間借貸慣例。但從談話筆錄中反映,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實際借款利息高達月息6%,則遠遠超出,遠遠超出了保證人所在地當時的融資成本,是銀行貸款利率的近12倍!而且利息的支付方式,竟又是在出借款項中直接予以扣除!
國務院于1981年5月8日就頒布《國務院批轉中國農業(yè)銀行關于農村借貸問題的報告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必須嚴格區(qū)別個人之間的正常借貸與農村高利貸活動。”民間借貸是屬于互助性質的行為,其利息一般不高;而高利貸的放貸則是利息畸高,遠超出銀行利息四倍。高利貸作為舊社會的產物一直受政策打擊被人民詬罵,如果被告知道原告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利息是月息6%,是絕對不會提供保證擔保的。而通過《談話筆錄》,我們也可以清晰地看到,月息6%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為欺騙保證人故意在借條中寫明為月息1.5%,但在交付借款中主合同當事人又心照不宣地履行的月息6%的約定,且在交付出借款項時即一次性予以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0條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9條規(guī)定,即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同樣是在貴院出示的對本案主債務人陳所作的兩次談話筆錄,主債務人陳均陳述款項的實際需要人并非主債務人陳而系他人,即陳系代他人向原告借款,而原告對此顯然也是知情的。然而這些,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卻故意對保證人予以隱瞞,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對此,依據前款論述,保證人依法亦不應承擔責任。
三、本案原告存在擅自修改借條,其行為性質惡劣并進而影響其陳述的真實性。
本案的主要證據《借條》,原告存在故意修改的情況。原告故意在《借條》第7行空格上15%和600字樣,以圖要求增加主債務人和擔保人的責任。但這些事后添加痕跡明顯,這充分反映了原告的非誠信和謊騙的事實。
另外,該原告故意填寫也為原告解釋不清的訴訟請求所印證。原告的訴訟請求,在審判員的三次要求釋明下,仍不能解釋清楚,最后竟提出按每天450元計算利息。于此,也可以反映出原告故意填寫及與真實情況的相悖性。
最后,該故意修改填寫也為貴院向主債務人所作的兩份筆錄加以印證。在該兩份筆錄中,主債務人陳云義均陳述該第7行原先為空白,系原告事后添加。
四、本案原告所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原告主張,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責任。
原告向法庭所提供的主要證據---《借條》及《銀行劃轉單》,在前節(jié)已有論述,故不再復述。代理人認為兩者系互相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證明原告已履行出借款項的事實。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另一組證據是所謂的銀行證明和銀行卡。對此代理人認為這些證據顯然不能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使用,尤其是銀行證明。所謂的銀行證明,沒有單位公章和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銀行卡,則只能證明款項系該卡劃轉,而卡的評估為案外人樓。
特別提請法庭注意的是,被告多次向法院申請追加主債務人陳為本案被告,法院亦多次向原告釋明,希望通過追加被告的方式來查明本案事實情況,但原告一直拒不同意追加主債務人為本案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2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以及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代理人認為主債務人在法院里的調查筆錄內容,應該作為本案的事實加以認定,且代理人有合理理由懷疑,在本案中存在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在違背保證人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促使保證人做出保證的情形。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并未履行借款合同中的出借義務,且存在著原告與主債務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故作為保證人的被告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原告訴請無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訴訟主張和訴訟目的。故請求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之上,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重視并予以采納。
浙江秦國光律師事務所。
何高峰、周軍渠。
20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保證合同管轄篇五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中國質量認證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乙方)申請對其生產的產品按有關產品認證的規(guī)則程序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實施產品認證范圍及依據的標準。
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的范圍為_________,開展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及技術要求為_________。
二、實施產品環(huán)保認證的基本程序。
1.認證申請和受理;。
2.抽樣檢測;。
3.現場檢查;。
4.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5.獲得認證后的監(jiān)督。
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始終遵守認證計劃安排的有關規(guī)定;。
(3)僅允許在獲準認證的產品或包裝上使用認證標志;。
(6)認證僅用于表明獲準認證的產品符合特定標準;。
(7)確保不采用誤導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認證證書和報告;。
(8)在傳播媒體中,對產品認證內容的引用應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時付清認證的有關費用。
2.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按照標準和有關認證程序的要求,客觀、公正地為甲方申請的產品提供認證服務;。
(4)保守甲方的技術、經營管理和秘密等知識產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費用。
1.乙方按有關認證收費標準和甲方實際申請產品認證時發(fā)生的項目收取認證費用。
2.甲方應交納的認證費用。
合同金額為:_________。
具體收費項目以本中心報價單(編號:_________)為準。
3.在認證過程中,如發(fā)生再檢測或現場再檢查時,甲方應按有關規(guī)定交納相應的再檢測或再檢查費。
4.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年金費用,甲方應在每年的監(jiān)督檢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認證某一階段活動正常開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動中止,乙方不退回該階段費用。
6.認證人員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費及食宿費由甲方承擔。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1.乙方對認證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2.乙方對甲方產品的認證不能減輕甲方對產品環(huán)保及質量的責任;。
4.若因乙方執(zhí)行認證計劃失誤造成的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5.由于公認的不可抗拒原因影響認證計劃不能正常進行,造成費用增加,其增加的費用由雙方協商解決。
六、有關爭議解決及違約處理。
1.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能解決,可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2.若甲方或乙方有違反合同行為,使另一方遭受損失,則受損失方可要求賠償或向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釋權在中國質量認證中心。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六
保證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貸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ㄊ校????????市?????????縣(區(qū))。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稱丙方):??????????????????。
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乙簽訂的?????????年?????????字第?????????號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還款的保證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整及其相應的利息、費用。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后?個營業(yè)日內清償上述款項。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文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fā)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承擔。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權以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jiān)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保證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后,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條違約責任。
1.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的,乙方有權委托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并可視情況按保證總額的???%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2.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應由變更后的機構按保證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的,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乙方有權停止發(fā)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的,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5.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fā)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甲、乙、丙三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
(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合同地點:?????????。ㄊ校????????市????????縣(區(qū))。
注:如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當事人商定的其他事項”中約定。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具體期限。
四、第十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保證合同管轄篇七
乙方詳知甲方與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_____代理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_____代理合同》提供擔保。經甲方審查,同意乙方作為保證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約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的范圍為代理人_________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_____代理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損害賠償金及其利息和因此發(fā)生的各種費用。
三、甲方與代理人變更_____代理合同的內容,包括自動順延_____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須承擔保證責任。
四、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償。
五、甲乙雙方可協議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雙方可依達成的_____協議通過_____解決。沒有達成_____協議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和代理人各執(zhí)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合同管轄篇八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3)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九
2010年10月份,福建省寧化縣的被告張權向江西省石城縣的原告孔明購買了一批碎石,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貨款,原告經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償付貨款。案件受理后,被告張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買賣合同雖然沒有約定履行地,但實際交貨地點是福建省寧化縣,根據《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該案應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管轄。
【分歧】。
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應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的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理。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合同,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對交貨地點也各執(zhí)一詞,根據《民訴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駁回被告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由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民訴法》第2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訴訟管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但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是原告孔明,其住所地在江西省石城縣境內,故石城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也有管轄權。原告起訴屬于選擇管轄,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審理。因而應當駁回異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將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是一種司法實踐中的習慣做法,在司法實務和司法理論上均無可非議;但第二種意見,法院依據實體法作出的駁回異議裁定,則產生了較大的分歧。其爭議的焦點是《合同法》作為實體法能否作為確定案件管轄權的依據。筆者認為《合同法》第62條第3項可以作為法院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理由分析如下:
一、從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法律規(guī)范的發(fā)展來看。最早,《民訴法》第24條“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其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粗淺,司法實踐中,法官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時難以操作。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對買賣合同案件管轄權作出了較細的規(guī)定,但仍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亂爭管轄權和法院之間互不管轄的現象,到了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法發(fā)[1996]28號司法解釋,對買賣合同(當時稱為購銷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為人民法院審理管轄權爭議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上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從來沒有將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這個法理上的合同履行地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的履行地。但《合同法》頒布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通說認為,貨物買賣合同履行地主要是指履行義務的地點,應該包括“交貨地點”和“付款地點”兩個方面。合同法是以實體法規(guī)范對付款履行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因而,其條文中有關履行地點的規(guī)定應當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
二、從實體法與程序法規(guī)范的內容來看?!逗贤ā冯m然主要是規(guī)定實體權利義務,法學分類中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之分,但縱觀我國立法機關制定的民商事法律的相關內容,并非上述簡單的分類。事實上,我國的民商事法律,不能簡單地把某個部門法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沒有絕對的實體法和程序法。在程序法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實體法規(guī)定起到對程序法“法律真空”、“法律漏洞”的補充。民商事訴訟是實體法和程序法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有關貨物買賣合同訴訟案件管轄問題,如果離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就無法談買賣合同案件的訴訟管轄。本案中,當事人對買賣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有關程序法也沒有作出規(guī)定,《合同法》以明文形式加以規(guī)定,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的履行地,為人民法院確定管轄權爭議提供了法定依據。
三、從法律適用的效力來看?!逗贤ā芬?guī)定的效力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履行地方面的有關解釋,要優(yōu)先適用。因為本案是口頭買賣合同,因其本身特點,決定其不可能約定合同履行地(主要是難以證明履行地和交貨地點)。而最高人民法院[1996]28號的解釋規(guī)定,口頭合同不以履行地確定管轄權。所以,因口頭合同而引起的拖欠貨款糾紛,更應該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3項的規(guī)定,確定合同的管轄權。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fā)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18868767.3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fā)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111442.5元;1403010109號、11033.8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1475761.8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fā)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fā)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2.5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18489.6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天橋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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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一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qū)xx鎮(zhèn)xx村3區(qū)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zhèn)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qū)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qū)xx鄉(xiāng)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yè)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fā)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xù)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fā)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zhèn)€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yè)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jiān)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F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二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BR>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三
住所地:xx省xx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xxx年7月15日,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xx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xxx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2、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xx省xx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xx省xx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年八月一日。
相關知識。
1、《民訴法中》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四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案例。
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二、分歧。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三、管轄權的確定依據。
《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合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四、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地點??删唧w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五、管轄的確定。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七、該案的處理。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八、結束語。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五
二、上訴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曹霞承擔。
上訴理由:。
且具體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如下:。
一、因原債權人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未履行通知義務,故,該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約束力,被上訴人曹霞非買賣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或第三人,無訴訟主體資格,一審法院應駁回其起訴。
所謂“當事人適格”,也稱為正當當事人或者合格的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是看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而原審原告曹霞與買賣合同糾紛沒有任何利害關系,我司與曹霞也沒有任何業(yè)務往來,她根本就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由此規(guī)定可知: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事實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六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qū)××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xx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币陨霞s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guī)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明確規(guī)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fā)[xxxx]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xxxx]3號)明確規(guī)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法發(fā)[xxxx]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guī)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guī)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guī)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BR>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guī)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zhí)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八日。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七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某某路南。
代理人:山東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董事長。
住所地:安徽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街某某號。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某某縣人民法院(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
2、將本案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就某某縣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安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訴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某某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該案應移送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7月22日,某某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0)來民二初字第00099-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的裁定違背了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應根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guī)定,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將本案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裁定認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第十二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約定:合同發(fā)生爭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起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guī)定認定該院對該案具有管轄權。上訴人認為: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之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無效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在本案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方式問題上,當事人雙方約定了“申請仲裁”或“起訴”兩個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選擇仲裁機構仲裁,又選擇人民法院管轄,違反了仲裁管轄權與法院管轄權相排斥的原則,可以認定雙方對于以何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爭議并未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應當屬于約定不明確,該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不明應屬無效,因此,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二、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根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購貨合同》第十二條條款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原審被告)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某某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本案應移送至上訴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
本案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應為無效,故應該以法定管轄界定本案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確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于本案的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在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因此上訴人認為該案應移送至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即符合法律規(guī)定,也充分體現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顯得更為合適。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山東某某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縣xx鎮(zhèn)xx。
法定代表人:林x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縣xx路888號。
法定代表人:楊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有限公司招標投標買賣合同一案,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11)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x市x區(qū)人民法院(2011)x法民x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請求將本案移送xx市xx縣人民法院管轄。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八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簽訂。
第一條 貿易內容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見附件)。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guī)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guī)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guī)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第三條 償付期限
甲方用_________年零_________個月,分月和商品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償還日期自第一批機械設備到貨后約_________個月后開始,原則上每月償還的金額是全部機械設備價款的_________分之_________。
甲方可以提前償還,但需在_________個月前通知乙方。
在甲方用補償商品償還機械設備價款期間,乙方應按本協議項下的有關補償商品合同的規(guī)定,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足額、限期、不可撤銷,可分割、可轉讓的信用證。
第四條 計價貨幣和作價標準
雙方商品均用_________幣計價。
乙方提供的全部機械設備及所有儀器、附配件用_________幣作價,甲方提供的補償商品則按簽訂合同時甲方出口貨物的人民幣基價,以當時的`人民幣對_________幣的匯率折算為_________幣。
第五條 利息計算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及乙方所預付貨款的利息應由甲方負擔。
雙方議定年利息為百分之_________。
第六條 技術服務
貨物到達甲方口岸后,由甲方自行安裝,但在主要設備安裝過程中,甲方認為需要時,乙方必須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在此過程中由于技術上的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經雙方協調,為完成此項工作,由乙方派出_________數量的技術人員。
在中國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附加設備
在執(zhí)行在協議過程中,如發(fā)現本合同項下的機械設備在配套生產時需要繼續(xù)增添新的機械設備或測試儀器時,可由雙方另行協調,予以增訂。
增訂的項目仍應列入本合同范圍之內。
第八條 保險
設備進口以后由乙方投保。
設備所有權在付清貨款后發(fā)生轉移,之后,如發(fā)生意外,損失先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賠付,再按比例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設備貨款。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乙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購買補償商品或甲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提供商品時,均應按合同條款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向對方支付該項貨款總值的_________%的罰款。
第十條 履約保證
為保證合同條款的有效履行,雙方分別向對方提供由各自一方銀行出具的保函,予以擔保。
甲方的擔保銀行為中國銀行_________分行,乙方的擔保銀行為_________國_________銀行。
第十一條 合同條款的變更
本合同內容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須經雙方協商一致。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有關條款,應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在取得合法機關的有效證明之后,允許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關合同義務,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仲裁
凡是有關本協議或執(zhí)行本協議而發(fā)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不能解決,則應提交_________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按_________仲裁程序在_________進行仲裁。
仲裁適用法律為_________國法律。
該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甲乙雙方均受其約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機關申請變更。
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四條 文字、生效
本合同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寫成,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
期滿后,雙方如愿意繼續(xù)合作,經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可延期_________年或重新簽訂合同。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鑒 于
鑒于甲方同意從乙方購買該項機器設備;
鑒于甲方有意向乙方出售______,以償還乙方的機器設備價款;
因此,考慮到本協議所述的前提和約定,甲、乙雙方特訂立此協議。
第一條 貿易內容
1. 乙方向甲方提供用于生產的_____________型機械__________臺,以及各種其他輔助機械設備,并同時提供各類機械設備所必需的附配件及備用件,以及在生產過程中各種必需的測試儀器。
具體的各類機械設備、測試儀器、附、配件、備用件之型號、名稱、規(guī)格、數量、價格、包裝、要求、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設備進口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 甲方用乙方提供的機械設備所生產的部分產品以及其他商品,或經雙方協商,用_____工廠生產的______商品來償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具體的償付商品的名稱、數量、價格、交貨期限等,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償商品供貨合同,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設備進口合同與補償商品供貨合同可合并為補償貿易購銷合同。
第二條 支付條件與方式
由甲乙雙方對開信用證,即由甲方分期開出以乙方為受益人的遠期信用證,分期、分批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乙方開出以甲方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證,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
甲方用乙方支付補償商品的貨款來支付全部機械設備的價款。
當乙方支付的貨款不能相抵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之金額時,其差額部分由乙方用預付貨款方式,在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到期前匯付甲方,以使甲方能按時議付所開的遠期信用證。
甲方所開的遠期信用證的按期付款,是基于乙方按規(guī)定開出限期信用證及按規(guī)定預付貨款。
乙方保證按規(guī)定開出信用證及預付貨款。
保證合同管轄篇十九
因為債權轉讓涉及到債務人的實體權利,在沒有履行法定的書面通知義務的情況下,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任何效力。
資陽區(qū)人民法院在送達駁回我司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時,才送達了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和投遞結果清單的復印件,這就是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所有證據。
仔細審查上兩份所謂的證據,從中根本無法看出上訴人已經簽收該郵件,首先,在收件人簽名欄中沒有我司員工的簽字;其次,投遞結果顯示是肖紅代收,而我司根本沒有肖紅這個人(我司已提供了勞動局打印的社保費交納清單,該清單顯示我司沒有此人。
其實,證明肖紅是我司員工是原審原告的責任);最后,上述兩個證據本身都無任何證明效力,也沒有加蓋具有證明效力的單位公章,不具備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故,上述證據不能證明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已經履行通知義務,其與原審原告的債權轉讓協議對我司沒有任何效力,資陽區(qū)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無理無據的起訴。
二、資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原合同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應為益陽市資陽區(qū)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雙方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11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了采購協議,該協議第2。
7條(見第一頁)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甲方(即上訴人)訂單上指定地點。
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所發(fā)訂單上都明確約定了交貨地為: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生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在采購協議、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交貨地是深圳市福田保稅區(qū)。
無論是合同履行地還是被告住所地都在深圳,而不是益陽!
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發(fā)布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該司法解釋還明確規(guī)定:在本解釋之前發(fā)布的規(guī)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地方,一律以本解釋為準)。
該規(guī)定更明確了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深圳市,原審法院無權管轄。
上述國家或地方的法院就擁有管轄權了嗎?這顯然違背了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宗旨,也不符合情理!
三、買賣合同雙方簽訂的采購協議中有明確的仲裁協議,約定了買賣合同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由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協議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而原審法院竟仍認為其有權管轄,實在令人無法理解,此等明顯的司法錯誤實在少見!
月29日,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即與本案原告曹霞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債權人)簽訂的采購協議中包含有仲裁條款、品質合約、售后服務協議、采購訂單樣本等。
該采購協議第9·1條明確約定:“有關此協議的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雙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程序、規(guī)則進行仲裁。
該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這說明上訴人與佛山市藍箭電子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應由深圳仲裁委員會管轄。
因為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條款,明確排除了法院的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由此可見,買賣合同的雙方自愿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為仲裁,該約定真實、明確、合法,當屬有效!所以,該案不應由法院管轄,原審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審原告的起訴。
四、原審法院在司法程序上存在諸多問題,有些屬于明顯的程序違法,顯示公平,具體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連法定的15天答辯期都不給,這屬于明顯地程序違法!上訴人在1月24日收到原審法院郵寄送達的開庭傳票,而開庭日期確定開庭日期卻定在2月7日(我司相關負責人于201月24日才收到法律文書,從1月25日算起到2月7日開庭才14天),為何定的如此倉促?實在令人費解!
也不履行告知義務,實在不妥!也嚴重影響了上訴人正常業(yè)務的開展,也影響了上訴人的聲譽!
第三、買賣合同糾紛實際發(fā)生的貨款金額約31萬元人民幣,再加上原審原告提出的所謂的實現債權的費用6萬元,也不過約37。
00萬人民幣,為何原審法院卻裁定凍結上訴人46。
00萬元人民幣的財產?法律依據何在?道理何在?
第四、本案涉案金額較大(46。
00萬元),又是歷時兩年多的買賣合同糾紛,其中牽涉管轄權、貨款金額的核對、質量認證和鑒定、數量、交貨期限等多方面的問題,還牽涉?zhèn)鶛噢D讓等復雜的法律關系,一審法院卻選擇適用簡易程序,這顯然是不合適的!
請貴院考慮上訴人正當合理的請求,依法撤銷資陽區(qū)人民法院資民二初字第51-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以彰顯法律之公正,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特此向貴院提出上訴,請予慎重考慮!
此致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