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署應該基于雙方自愿的原則,并且要確保雙方都理解合同的內容和后果。合同的條款應當具備可執(zhí)行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模棱兩可的表述。以下是一些合同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一
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縣仲裁委經調查認為,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開始勞動關系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行為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上學期的工資,低于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yè)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zhí)行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qū)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縣勞動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yǎng)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于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zhí)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后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賬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zhí)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蓖瑫r,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备鶕鲜鲆?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我國勞務就業(yè)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yè)、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協調、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xù)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二
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數量日趨增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次活動的設計就是為了關注我校的留守兒童,號召全體師生關心留守同學,幫助留守學生樹立起樂觀積極的學習態(tài)度和生活態(tài)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留守兒童心手相牽,使他們能快樂成長。
1、通過活動,使留守學生在活動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勞。
2、培養(yǎng)獨立生活的意識,養(yǎng)成學習、生活自理的好習慣,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們的子女,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和關愛,懂得只要我們從身邊小事做起,捧出一顆愛心,奉獻一點愛,那么世界將到處充滿愛。
六(2)班全體學生。
1、關于留守兒童的視頻資料。
2、留守學生給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兒童代表發(fā)言稿。
(主持人出場)。
ab: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a:有這樣一群孩子,當別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懷中撒嬌的時候,他們的父母卻遠離家鄉(xiāng)到外地打工。
b:有這樣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著父母的歸來,就那么一個人看著照片里父母慈愛的笑容。
a:有這樣一群孩子,生病時沒有擁抱過父母的懷抱,就那么一個人躲在被窩里哭。
b:這些被留在家鄉(xiāng)的孩子有一個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兒童。
ab:同學們,老師經常教育我們:我們雖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們是——快樂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牽快樂成長”――關愛留守兒童主題班會現在開始!
a:首先請大家觀看一段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家時的情景。
b:看了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們這個大家庭里,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的同學為數不少,他們一直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或叔叔嬸嬸一起生活。
a:在我們班現在就有十名留守兒童。
b:這十位同學的爸爸或媽媽都在外面打工。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其中一位留守同學的心聲吧!有請馮天嬌同學,大家歡迎!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三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規(guī)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三、勞動合同糾紛管轄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四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和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大會精神,按照“三服務一加強”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學科交叉、為舉辦地服務”的年會定位,以落實國家“”規(guī)劃和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為契機,以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yōu)橹骶€,以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會公眾、政府和企業(yè)為服務對象,搭建學術交流、科普活動、決策咨詢三大平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
二、年會主題。
創(chuàng)新驅動與轉型發(fā)展。
三、活動安排。
(一)開幕式暨大會特邀報告會。
于5月25日上午舉行。開幕式擬請致開幕詞;領導同志講話;貴州省主要領導致歡迎詞;頒發(fā)求是獎、周光召基金會獎。開幕式后,擬請有關領導和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圍繞年會主題及前沿、熱點科技問題等作特邀報告。
(二)學術交流。
共設27個分會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臺分會場6個,國際分會場會議語言為英語)。分會場主要邀請和組織在學科前沿領域的國內外一線專家出席,圍繞學科發(fā)展中前沿交叉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由所屬全國學會及有關單位承辦,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舉行。分會場設置情況及聯系方式見附件1,征文要求見附件2。
(三)科普活動。
圍繞年會主題,結合貴州省公眾、社會和科技需求,充分發(fā)揮全國學會和貴州省有關部門的特點和優(yōu)勢,開展形式多樣、具有年會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動。科普活動由與貴州省有關單位共同組織,于5月25日起舉辦。
(四)專題論壇和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
圍繞貫徹落實國發(fā)〔x2〕2號文件精神和貴州省科技、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設立系列專題論壇。論壇由貴州相關部門牽頭,省直有關單位和部分省級學會組織實施,有關市州、企業(yè)和高校配合,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參與。會前組織院士專家深入調研,緊密結合“院士專家援黔行動計劃”等,為貴州省有關工作提供決策建議?;谇捌谡{研和專題研討成果,于5月26日舉辦貴州省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為貴州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建言獻策。
(五)衛(wèi)星會議。
為進一步擴大年會為舉辦地服務實效,擴大年會影響,在貴州省相關市(州)設立衛(wèi)星會議。衛(wèi)星會議圍繞年會主題及貴州省相應市、州的經濟社會發(fā)展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活動,由貴州省相關市(州)承辦,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支持。
(六)專項活動。
根據和舉辦地需要,舉辦系列專項活動。
四、與會人員。
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人員的參會資格通過征文產生。請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等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發(fā)放年會通知,組織科技工作者報名參會。擬報名參加學術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請于x3年3月15日前將報名表提交到相應分會場組織單位,并通過網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注冊個人信息、提交論文。
年會科普活動、專題論壇及專項活動的參加單位、專家和人員,采取申報和邀請相結合的方式,由承辦單位根據活動需要確定。
地方科協和特邀代表參會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網為第xx屆x年會官方網站,即時發(fā)布年會有關信息。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專用網址為:。
年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cn。
附件:
技術協會。
x2年11月30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五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xx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fā)《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仲裁結果: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被訴人主要要求和解,后經雙方多次談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1.雙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被訴人支付n+2.5經濟補償金
3.被訴人對工資差額進行補償;
4.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六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七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fā)現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毙〕踢@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钡?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本C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zhí)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fā)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八
勞動合同糾紛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的《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顯示,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可喜的是,隨著“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的進一步落實,調解、撤訴結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去年首推“***”之后發(fā)布的第二份***。
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法院層級,市二中院承擔了本市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和重大疑難一審案件一半的審理任務,擁有較為廣泛的審判覆蓋面和接觸面,以及大量豐富的第一手審判信息資源。發(fā)表“審判***”,對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揭示頻發(fā)多發(fā)的矛盾糾紛根源,提醒勞動爭議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并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有助于企業(yè)、職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用工、依法維權。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勞動爭議案件絕對數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請撤銷裁決案增幅回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做出了規(guī)定,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則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因此,近兩年,申請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長17.05%,但增幅較去年67.53%有較大下降。在全年審結的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撤回申請及雙方達成調解結案的共計119件,占比高達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從我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情況看,用人單位經過法官的釋法與調解后大多能夠理解并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案件的調撤率和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說明這一特殊程序設置的目的基本能夠實現。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增幅大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占72.99%,為1792件,較2009年的1571件增長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由單一走向復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多種訴訟請求,且大多圍繞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展開。同時,相對于人事爭議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養(yǎng)老金糾紛等,規(guī)制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與解除的法律規(guī)范較多且較為復雜,因此,圍繞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難度較大。
調解撤訴結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調解、撤訴686件,占結案總數的29.49%,同比提高10.7個百分點。
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深有感觸地說:“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經歷了一個對新法由陌生到熟悉的過程,案件審理結果的期待逐步走向理性,法院的執(zhí)法標準也趨于穩(wěn)定統一,這為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創(chuàng)造了客觀條件。同時,市二中院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堅持貫徹‘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原則,積極開展案件調解工作,使大量矛盾激化案件得到化解?!?BR> “三期”特殊保護需加強
一家日化公司與尹女士簽訂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懷孕持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單”向企業(yè)提交病假申請,企業(yè)以尹女士應聘時填寫虛假信息隱瞞懷孕情況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尹女士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認定企業(y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服,起訴至區(qū)人民法院,未獲支持遂上訴至市二中院。經當庭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補償,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近年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慮,想方設法規(guī)避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健康狀況變化需要預先通知單位”,要求女職工得知自己懷孕后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否則以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并將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員工手冊》中包含限制結婚、生育的規(guī)定。恰恰是這些不當的約定,造成了此類勞動爭議的增加。
勞務派遣處理難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將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務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務公司以陳某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單,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增多,勞務派遣責任劃歸問題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這主要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包含“三方當事人”和“兩種契約”。勞動者在打官司時,或不清楚該告誰,或弄錯訴訟對象。對此,市二中院提醒,有關***門要加強對勞動者的釋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約定應規(guī)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國籍的韓某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貿易公司、韓某在合同中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即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貿易公司向韓某發(fā)出解除聘用的書面通知,并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給付三個月的代通金。之后,當事雙方引發(fā)爭議,一直訴之市二中院。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九
案情:
王某于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萬元,并于當日向李某書寫借條,借款期限為一個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一個月后,李某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據此,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結合本案,王某書寫的借條上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4月23日要求王某償還借款。
其次,李某詢問律師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張此筆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張債務利息。
最后,關于本案借條中約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是否可以實現的問題。李某起訴時王某已逾期償還借款長達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與李某借條中所約定的計算違約金方式,違約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所以結合本案,李某即使約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但在訴訟過程中若王某以違約金過高抗辯,法院也不會對李某違約金的訴求全額支持。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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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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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___份。
3.書證_____________份。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一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為被告賴xx看管運沙車期間,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致傷的醫(yī)療費3944.20元、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00元、護理費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960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000元,合計111760.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是勞動爭議,依法應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此次損害的發(fā)生,是因原告嚴重違反操作程序所致,過錯在原告方。況且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及時救助,雙方還對善后處理達成協議,由被告給原告一次性補償1000元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該協議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廣漢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陳xx從8月起受雇為被告賴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隨賴xx經營的運沙車,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xx每月付給陳xx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xx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倒車時,陳xx在三角上未站穩(wěn),左腳滑進三角架內,被正在轉正的三角架將左腿夾斷。
原告陳xx當日被送華西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xx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xx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并再支付1000元繼續(xù)治療費用,今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后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xx于19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強營養(yǎng)、及時換藥,回當地醫(yī)院繼續(xù)治療。賴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yī)療費。
原告陳xx回家后,在中江縣龍臺中心衛(wèi)生院繼續(xù)住院治療,后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共用去醫(yī)療費2643.20元。出院后,陳xx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zhèn)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xx賠償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7月23日,陳xx的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yī)學鑒定,為五級傷殘。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xx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協議,約定由賴xx自己購車加入運輸社,車輛由賴xx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并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車牌號為川f30491)就是賴xx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xù)均登記為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漢市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陳xx和被告賴xx達成口頭協議,由陳xx為賴xx提供勞務,賴xx給付陳xx報酬,屬雇傭合同。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陳xx在受雇傭期間,依法應得到勞動保護。其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為而受傷,應當由雇主賴xx承擔民事責任。賴xx無證據證實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與陳xx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勞動廳的規(guī)范性文件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十條的規(guī)定,賴xx還應承擔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在為陳xx辦案中的`必要開支。故陳xx請求賴xx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被告賴xx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不是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故不能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系,而是雇傭法律關系,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序。賴xx以本案應屬勞動法律關系為由,主張本案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無權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陳xx受傷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賴xx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非陳xx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賴xx辯稱在雇傭關系終止后,陳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據此,廣漢市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賴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陳xx醫(yī)療費2634.20元,傷殘撫恤金71442元,醫(yī)療補助費7938元,合計82023.20元。
二、被告賴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法律援助人員在援助原告陳xx中開支的辦案必要費用2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被告賴xx負。
賴xx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是事實上的個體工商戶,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動用工關系,應當受勞動法調整。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住院期間與被上訴人之父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其中的事故處理費1000元已由被上訴人之父領取,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該協議已經履行應為有效,被上訴人無權再提起訴訟。請求二審改判。
被上訴人陳xx服從一審判決。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賴xx雇傭被上訴人陳xx干活并給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陳xx在受雇傭期間,為了賴xx的利益而受傷,賴xx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賴xx無證據證實陳xx的受傷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為此一審判決賴xx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賴xx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故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更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賴xx上訴稱“本案應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支持。賴xx上訴稱“陳xx之父已收其對事故處理費1000元,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故上訴人不應再賠”,因陳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由其本人或經其委托人行使,故這一上訴理由也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于3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上訴人賴xx負擔。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這主要是指:企業(yè)、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yè)、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
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yè)楷管理的事業(yè)組織的工作人員。
而雇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qū)別之所在。
在雇傭合同中,雇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與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zhí)行,高與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zhí)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
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fā)生效力。
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到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wěn)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三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zhí)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fā)放貸款匯入xxx帳戶,申訴人與興業(yè)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yè)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規(guī)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yè)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guī)定時間內由開發(fā)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yōu)惠,但興業(yè)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不誠信,小開發(fā)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fā)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fā)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yè)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yè)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yè)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fā)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yè)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fā)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是有資質的開發(fā)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出由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fā)現興業(yè)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yè)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fā)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yè)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yè)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yè)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fā)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yè)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jiān)調查此事。
綜興業(yè)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yè)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fā)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fā)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yè)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稄V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yè)銀行的營業(yè)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yè)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xù),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相關知識。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fā)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yè)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以及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這主要是指:企業(yè)、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yè)、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五
原告:(自然情況)。
被告:(自然情況)。
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其位于×區(qū)×9樓×號房屋轉讓給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萬元,并約定××日雙方一同至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及《房屋證》,原告遂居住該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約同原告去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被告拒絕。
原告認為,上述《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實際、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日期)
訴訟請求:一、請求認定無線網址非法經營;二、請求認定無線網址虛假宣傳;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判令二被告共同連帶返還原告無線網址注冊費人民幣伍萬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擾亂市場秩序罪”刑事責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因起訴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六、無線網址注冊細則、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仲裁書、網站宣傳。
證明第一被告詐騙、非法的。
自從不準流氓軟件,就沒有實際的客戶端安裝量,通用網址是概念性的產品,沒有任何實際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這情況,證明其已經由流氓變成騙子。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六
為響應落實銀監(jiān)會的相關要求,湖南信托自9月1日起,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財富保障”為主題,在長沙市多個小區(qū)開展“金融知識進萬家”宣傳服務活動,為期一個月。
本次金融知識宣傳內容涵蓋多種公眾常見的問題,重點圍繞個人征信知識普及、防范詐騙、防范非法集資等內容,向廣大客戶宣傳、講解金融服務知識。同時,湖南信托在營業(yè)網點大堂專門開辟了“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區(qū)域,集中擺放宣傳折頁,張貼活動海報,在網點電子屏上滾動播出活動宣傳口號。
湖南信托將建立健全公眾金融普及教育長效機制,把金融知識宣傳服務工作常態(tài)化,進一步提升員工普及金融知識的意識,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金融服務。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七
范文一: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4月7日至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05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06年所簽合同與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guī)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guī)定,企業(yè)為員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yè)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06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yè)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yè)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范文二: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jié)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47號文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一
初,彭某向城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認為城步縣某中心小學在用工過程中未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未同工同酬侵犯其合法權益。縣仲裁委經調查認為,該中心小學與彭某自開始勞動關系成立,在用工期間未替彭某某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的行為違法;本案中,中心小學支付給彭某某上學期的工資,低于同期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標準,中心小學應當予以補足。彭某某系聘用員工,勞動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而該中心小學其他教師是事業(yè)單位的正式在編在職職工,其執(zhí)行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薪酬制度,因此對彭某某提出的與該片區(qū)教師同等工資待遇的請求,不予支持。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和《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縣勞動仲裁委于203月21日作出了仲裁裁決書。裁決該中心小學支付彭某某養(yǎng)老保險費用及補足工資合計30750元。由于該中心小學一直沒有履行義務,彭某某在與該中心小學多次交涉后于今年2月底向城步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認為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其職權內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該中心小學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仲裁裁決書所確定的義務,逾期予以強制執(zhí)行。該中心小學收到法院的執(zhí)行通知書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款項,法院在多方工作無效后到銀行,從該中心小學的賬戶中直接將款項劃至法院執(zhí)行款專戶,由當事人從法院將款項領走。至此,該案圓滿執(zhí)結,維護了《勞動合同法》的權威,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以下是解析。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1994年,我國制定出臺了勞動法,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實踐中,絕大多數的用人單位能夠遵守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了切實貫徹勞動合同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耙呀趧雨P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慌c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蓖瑫r,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备鶕鲜鲆?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里包括三層含義: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如果在一個月的時間內訂立的是口頭的勞動合同,則也是違法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薄盁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碑斍?,我國勞務就業(yè)市場上出現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對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諧、收入分配制度及職工相關權益落實都產生了消極影響,從長遠的觀點來看,對企業(yè)、勞動者,對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終將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xù)、協調、穩(wěn)定、健康的發(fā)展。因此,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在勞動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本條中“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一)續(xù)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xù)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xù)簽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本條規(guī)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一)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
懲罰性賠償,又叫做懲戒性賠償,它指的是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廣泛的適用。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二
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兒童”數量日趨增多,關愛“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已成為全社會廣泛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本次活動的設計就是為了關注我校的留守兒童,號召全體師生關心留守同學,幫助留守學生樹立起樂觀積極的學習態(tài)度和生活態(tài)度,樹立正確的人生觀,與留守兒童心手相牽,使他們能快樂成長。
1、通過活動,使留守學生在活動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勞。
2、培養(yǎng)獨立生活的意識,養(yǎng)成學習、生活自理的好習慣,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們的子女,需要我們特別的關注和關愛,懂得只要我們從身邊小事做起,捧出一顆愛心,奉獻一點愛,那么世界將到處充滿愛。
六(2)班全體學生。
1、關于留守兒童的視頻資料。
2、留守學生給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兒童代表發(fā)言稿。
(主持人出場)。
ab:敬愛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a:有這樣一群孩子,當別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懷中撒嬌的時候,他們的父母卻遠離家鄉(xiāng)到外地打工。
b:有這樣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著父母的歸來,就那么一個人看著照片里父母慈愛的笑容。
a:有這樣一群孩子,生病時沒有擁抱過父母的懷抱,就那么一個人躲在被窩里哭。
b:這些被留在家鄉(xiāng)的孩子有一個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兒童。
ab:同學們,老師經常教育我們:我們雖來自不同的家庭,但我們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們是——快樂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牽快樂成長”――關愛留守兒童主題班會現在開始!
a:首先請大家觀看一段留守兒童的父母離家時的情景。
b:看了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們這個大家庭里,父母長年在外打工的同學為數不少,他們一直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或叔叔嬸嬸一起生活。
a:在我們班現在就有十名留守兒童。
b:這十位同學的爸爸或媽媽都在外面打工。讓我們一起來聽聽其中一位留守同學的心聲吧!有請馮天嬌同學,大家歡迎!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三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依據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第24條、第26-28條、第32條、第79條、第82條、第83條、第9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15條、第2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相關規(guī)定。
處理集體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第51-56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規(guī)定》。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57-67條。處理非全日制用工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68一72條,及20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經濟補償金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第85條、第87條,《違反和的經濟補償辦法)。處理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24條。
三、勞動合同糾紛管轄地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勞動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四
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協: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xx大精神和全國科技創(chuàng)新大會精神,按照“三服務一加強”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學科交叉、為舉辦地服務”的年會定位,以落實國家“”規(guī)劃和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為契機,以加快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yōu)橹骶€,以提高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會公眾、政府和企業(yè)為服務對象,搭建學術交流、科普活動、決策咨詢三大平臺,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
二、年會主題。
創(chuàng)新驅動與轉型發(fā)展。
三、活動安排。
(一)開幕式暨大會特邀報告會。
于5月25日上午舉行。開幕式擬請致開幕詞;領導同志講話;貴州省主要領導致歡迎詞;頒發(fā)求是獎、周光召基金會獎。開幕式后,擬請有關領導和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圍繞年會主題及前沿、熱點科技問題等作特邀報告。
(二)學術交流。
共設27個分會場(其中國際及港澳臺分會場6個,國際分會場會議語言為英語)。分會場主要邀請和組織在學科前沿領域的國內外一線專家出席,圍繞學科發(fā)展中前沿交叉問題進行交流和研討,促進學科交叉融合。由所屬全國學會及有關單位承辦,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舉行。分會場設置情況及聯系方式見附件1,征文要求見附件2。
(三)科普活動。
圍繞年會主題,結合貴州省公眾、社會和科技需求,充分發(fā)揮全國學會和貴州省有關部門的特點和優(yōu)勢,開展形式多樣、具有年會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動。科普活動由與貴州省有關單位共同組織,于5月25日起舉辦。
(四)專題論壇和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
圍繞貫徹落實國發(fā)〔x2〕2號文件精神和貴州省科技、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設立系列專題論壇。論壇由貴州相關部門牽頭,省直有關單位和部分省級學會組織實施,有關市州、企業(yè)和高校配合,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參與。會前組織院士專家深入調研,緊密結合“院士專家援黔行動計劃”等,為貴州省有關工作提供決策建議?;谇捌谡{研和專題研討成果,于5月26日舉辦貴州省黨政領導與院士專家座談會,為貴州省經濟社會發(fā)展建言獻策。
(五)衛(wèi)星會議。
為進一步擴大年會為舉辦地服務實效,擴大年會影響,在貴州省相關市(州)設立衛(wèi)星會議。衛(wèi)星會議圍繞年會主題及貴州省相應市、州的經濟社會發(fā)展重點、難點問題開展活動,由貴州省相關市(州)承辦,協調全國學會組織專家支持。
(六)專項活動。
根據和舉辦地需要,舉辦系列專項活動。
四、與會人員。
參加學術交流活動人員的參會資格通過征文產生。請各全國學會、協會、研究會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科協等采取多種形式,向有關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的廣大科技工作者發(fā)放年會通知,組織科技工作者報名參會。擬報名參加學術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請于x3年3月15日前將報名表提交到相應分會場組織單位,并通過網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注冊個人信息、提交論文。
年會科普活動、專題論壇及專項活動的參加單位、專家和人員,采取申報和邀請相結合的方式,由承辦單位根據活動需要確定。
地方科協和特邀代表參會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網為第xx屆x年會官方網站,即時發(fā)布年會有關信息。第xx屆x年會網絡平臺專用網址為:。
年會辦公室聯系方式: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cn。
附件:
技術協會。
x2年11月30日。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五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xx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fā)《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仲裁結果: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被訴人主要要求和解,后經雙方多次談判,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1.雙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2.被訴人支付n+2.5經濟補償金
3.被訴人對工資差額進行補償;
4.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六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yè),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guī)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guī)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guī)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經濟賠償金糾紛。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七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fā)現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可兩個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毙〕踢@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钡?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钡?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本C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但現實中這樣的證據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zhí)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fā)現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地勞動監(jiān)察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八
勞動合同糾紛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的《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顯示,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勞動合同糾紛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可喜的是,隨著“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的進一步落實,調解、撤訴結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勞動爭議審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繼去年首推“***”之后發(fā)布的第二份***。
作為承上啟下的重要法院層級,市二中院承擔了本市勞動爭議二審案件和重大疑難一審案件一半的審理任務,擁有較為廣泛的審判覆蓋面和接觸面,以及大量豐富的第一手審判信息資源。發(fā)表“審判***”,對2010年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揭示頻發(fā)多發(fā)的矛盾糾紛根源,提醒勞動爭議案件中需引起重視的問題,并提出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策與建議,有助于企業(yè)、職工增強法治意識,依法用工、依法維權。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審結勞動爭議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勞動爭議案件絕對數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請撤銷裁決案增幅回落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一裁終局”做出了規(guī)定,對于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可向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不服則只能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因此,近兩年,申請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請撤銷勞動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長17.05%,但增幅較去年67.53%有較大下降。在全年審結的申請撤銷仲裁案件中,當事人撤回申請及雙方達成調解結案的共計119件,占比高達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介紹,從我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理情況看,用人單位經過法官的釋法與調解后大多能夠理解并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案件的調撤率和自動履行率都比較高,說明這一特殊程序設置的目的基本能夠實現。
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增幅大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占72.99%,為1792件,較2009年的1571件增長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類型。這主要是因為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請求由單一走向復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等多種訴訟請求,且大多圍繞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展開。同時,相對于人事爭議糾紛、社會保險糾紛、養(yǎng)老金糾紛等,規(guī)制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與解除的法律規(guī)范較多且較為復雜,因此,圍繞勞動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較多且處理難度較大。
調解撤訴結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調解、撤訴686件,占結案總數的29.49%,同比提高10.7個百分點。
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長張錚深有感觸地說:“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經歷了一個對新法由陌生到熟悉的過程,案件審理結果的期待逐步走向理性,法院的執(zhí)法標準也趨于穩(wěn)定統一,這為進一步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創(chuàng)造了客觀條件。同時,市二中院充分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堅持貫徹‘調解優(yōu)先,判調結合’原則,積極開展案件調解工作,使大量矛盾激化案件得到化解?!?BR> “三期”特殊保護需加強
一家日化公司與尹女士簽訂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勞動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懷孕持醫(yī)院出具的“病情證單”向企業(yè)提交病假申請,企業(yè)以尹女士應聘時填寫虛假信息隱瞞懷孕情況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尹女士因此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委認定企業(yè)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不服,起訴至區(qū)人民法院,未獲支持遂上訴至市二中院。經當庭調解,該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補償,當事雙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調解結案。
近年來,由于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慮,想方設法規(guī)避女職工特殊權益的保護。比如有些企業(y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健康狀況變化需要預先通知單位”,要求女職工得知自己懷孕后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通知單位,否則以違反合同義務為由與該女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還有些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必須遵守《員工手冊》”,并將此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而《員工手冊》中包含限制結婚、生育的規(guī)定。恰恰是這些不當的約定,造成了此類勞動爭議的增加。
勞務派遣處理難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與陳某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派遣協議書,將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務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務公司以陳某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單,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系。陳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并給予經濟補償。
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增多,勞務派遣責任劃歸問題成為勞動爭議的焦點。這主要是勞務派遣法律關系包含“三方當事人”和“兩種契約”。勞動者在打官司時,或不清楚該告誰,或弄錯訴訟對象。對此,市二中院提醒,有關***門要加強對勞動者的釋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約定應規(guī)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國籍的韓某與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聘用合同》。貿易公司、韓某在合同中約定:提前三個月通知即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貿易公司向韓某發(fā)出解除聘用的書面通知,并根據《聘用合同》的約定,給付三個月的代通金。之后,當事雙方引發(fā)爭議,一直訴之市二中院。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九
案情:
王某于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萬元,并于當日向李某書寫借條,借款期限為一個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一個月后,李某催促王某還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償還義務。據此,李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濟南市天橋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償還借款11萬元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律師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6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結合本案,王某書寫的借條上明確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4月23日要求王某償還借款。
其次,李某詢問律師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張此筆借款的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張債務利息。
最后,關于本案借條中約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是否可以實現的問題。李某起訴時王某已逾期償還借款長達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與李某借條中所約定的計算違約金方式,違約金的數額遠遠大于借款本金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所以結合本案,李某即使約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償付違約金”,但在訴訟過程中若王某以違約金過高抗辯,法院也不會對李某違約金的訴求全額支持。
律師點評: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___份。
3.書證_____________份。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一
原告訴稱:我在受雇為被告賴xx看管運沙車期間,被汽車摔下夾斷左腿,經鑒定為五級傷殘。請求判令被告給我賠償因工致傷的醫(yī)療費3944.20元、住院費28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00元、護理費元、一次性傷殘撫恤金7056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960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7840元、殘疾人輪椅費12800元以及律師費、差旅費2000元,合計111760.2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本案是勞動爭議,依法應先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此次損害的發(fā)生,是因原告嚴重違反操作程序所致,過錯在原告方。況且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及時救助,雙方還對善后處理達成協議,由被告給原告一次性補償1000元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該協議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不應由被告承擔責任。廣漢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原告陳xx從8月起受雇為被告賴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隨賴xx經營的運沙車,為汽車換輪胎、在倒車時給主車連接拖車的轉動三角架上插插銷固定方向、提醒駕駛員注意安全等。雙方口頭約定,賴xx每月付給陳xx工資300元,負責吃、住。同年10月7日晚,運沙車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車,此時上下插銷孔錯位,必須等車輛在運動中將插銷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銷的動作,陳xx便跳上主、拖車之間的三角架,準備在車輛運行中插插銷。主車倒車時,陳xx在三角上未站穩(wěn),左腳滑進三角架內,被正在轉正的三角架將左腿夾斷。
原告陳xx當日被送華西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陳xx之父因生活所迫,與被告賴xx達成由賴負擔此次住院期間的一切開支,并再支付1000元繼續(xù)治療費用,今后不再承擔其他責任的善后處理協議。據此協議,陳xx于19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診斷結論為:左脛骨開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膚撕脫傷;患者及家屬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強營養(yǎng)、及時換藥,回當地醫(yī)院繼續(xù)治療。賴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間的全部醫(yī)療費。
原告陳xx回家后,在中江縣龍臺中心衛(wèi)生院繼續(xù)住院治療,后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治療而出院,共用去醫(yī)療費2643.20元。出院后,陳xx多次請求廣漢市連山鎮(zhèn)法律服務所協助解決要求被告賴xx賠償損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訴訟。7月23日,陳xx的傷情經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臨床法醫(yī)學鑒定,為五級傷殘。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賴xx同廣漢市連山運輸社達成協議,約定由賴xx自己購車加入運輸社,車輛由賴xx自己經營,運輸社負責管理及協調各種關系并收取一定費用。涉案汽車(車牌號為川f30491)就是賴xx根據這項協議購置的,車輛行駛證和其他相關手續(xù)均登記為廣漢市連山運輸社。
廣漢市人民法院認為:
原告陳xx和被告賴xx達成口頭協議,由陳xx為賴xx提供勞務,賴xx給付陳xx報酬,屬雇傭合同。該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應受法律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關于雇工合同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保護法規(guī)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陳xx在受雇傭期間,依法應得到勞動保護。其在工作期間因職務行為而受傷,應當由雇主賴xx承擔民事責任。賴xx無證據證實此次事故的發(fā)生與陳xx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勞動部《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和四川省勞動廳的規(guī)范性文件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十條的規(guī)定,賴xx還應承擔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員在為陳xx辦案中的`必要開支。故陳xx請求賴xx賠償經濟損失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解釋:“勞動法第二條中的‘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被告賴xx沒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不是依法成立的個體工商戶,故不能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本案不是勞動法律關系,而是雇傭法律關系,屬人民法院主管范圍,勞動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經程序。賴xx以本案應屬勞動法律關系為由,主張本案應先進行勞動仲裁,人民法院無權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陳xx受傷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賴xx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非陳xx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無效。賴xx辯稱在雇傭關系終止后,陳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傷情,無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據此,廣漢市人民法院判決:
一、被告賴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原告陳xx醫(yī)療費2634.20元,傷殘撫恤金71442元,醫(yī)療補助費7938元,合計82023.20元。
二、被告賴xx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一次性付給法律援助人員在援助原告陳xx中開支的辦案必要費用2000元。
三、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被告賴xx負。
賴xx不服一審判決,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是事實上的個體工商戶,與被上訴人之間形成的是勞動用工關系,應當受勞動法調整。上訴人在被上訴人住院期間與被上訴人之父達成的善后處理協議,其中的事故處理費1000元已由被上訴人之父領取,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該協議已經履行應為有效,被上訴人無權再提起訴訟。請求二審改判。
被上訴人陳xx服從一審判決。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賴xx雇傭被上訴人陳xx干活并給付其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的是雇傭合同關系。陳xx在受雇傭期間,為了賴xx的利益而受傷,賴xx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賴xx無證據證實陳xx的受傷是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為此一審判決賴xx承擔全部責任,是正確的。賴xx未經工商部門依法核準登記,故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更不屬法律規(guī)定的個體經濟組織。賴xx上訴稱“本案應適用勞動法及相關法律調整”的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不予支持。賴xx上訴稱“陳xx之父已收其對事故處理費1000元,并承諾以后費用由陳家自負,故上訴人不應再賠”,因陳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民事權利的處分應由其本人或經其委托人行使,故這一上訴理由也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的規(guī)定,于3月15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100元,均由上訴人賴xx負擔。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勞動合同有其明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
這主要是指:企業(yè)、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3、勞動合同是雙方有償合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yè)、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1、主體資格的不同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然人)。
主要指:(1)國內的各種類型的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2)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招聘的工勤人員、衽企業(yè)楷管理的事業(yè)組織的工作人員。
而雇傭合同的雙方簽約主體一般為自然人,還有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所招用的勞工等。
主體資格的不同是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qū)別。
2、主體地位的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兩者之間為強弱主體,這也是其與雇傭合同最大區(qū)別之所在。
在雇傭合同中,雇傭合同的主體為平等主體,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
3、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雇傭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僅僅根據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勞動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由法律和雙方簽訂的合同確定外,還根據工會與用人單位簽訂的集體合同確定。
勞動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與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
也就是說,在集體合同生效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如果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按集體合同的標準執(zhí)行,高與集體合同標準的,按勞動合同的標準執(zhí)行,在集體合同生效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標準。
在集體合同失效后,按照集體合同的標準已經修改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集體合同的失效只對將來發(fā)生效力。
另外,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wěn)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等到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雇傭合同中,其穩(wěn)定性較差,雇主也沒有為受雇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三
申訴人(一審被告)。
被申訴人一(一審原告)。
被申訴人二(一審被告)。
申訴人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法庭**日做出的**號民事判決并有**號,現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一、請求解除執(zhí)行文件,申訴人并未收到執(zhí)行通知書,也不知判決書何時生效。剝奪了申訴人要求再審的時限。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自相矛盾,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判令《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借款合同與借款借據。
三、請求審查核實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交所有證據真實性。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并加蓋騎縫章對質,并對所有提交證據簽字或蓋章確認。因為實現買賣合同而簽訂的借款合同不能脫離買賣合同而存在。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明顯是偽造的房屋買賣合同。
申訴人聲明在**號再審案件中提供證據必須有指印為證。
四、請查證**6327號與**號合同買受人是否為同一人。
五、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訴人與**中介以xxx名字簽主山假日認購書,xx年1月12日申訴人因相信律師基于認購書主體事實存在而簽了填空處為空白的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與公證書(內含借款合同),兩被申訴人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簽公證書,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fā)放貸款匯入xxx帳戶,申訴人與興業(yè)銀行第一次接觸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簽收借款借據,從買賣合同與公證書的備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訴人是在此后才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與公證書,說明興業(yè)銀行可不通過申訴人的借據簽名先轉到被申訴人xxx的賬戶上,兩被申訴人可自行交易。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復印件看到上面填空處內容顯失公平,違背如雙方未約定應該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規(guī)則來履行,此合同主體不是認購書上的出賣人和公證書上的主體感到疑惑,被申訴人xxx聲稱與買賣合同上出賣人是掛靠關系并不出具原件確認。申訴人要求興業(yè)銀行提供買賣合同原件對比,回復存放在房管所沒有原件,但是上訴時卻有假買賣合同,兩被申訴人明顯存在惡意磋商隱瞞事實真相行為。在交首次按揭款時了解在簽認購合同前銷售人員承諾在規(guī)定時間內由開發(fā)商交納財產保險的優(yōu)惠,但興業(yè)銀行告之并未交納,申訴人擔心xxx不誠信,小開發(fā)商存活期不是很長影響后期的權益,于xx年9月14日變更了按揭年限為15年,這份協議卻有騎縫章加蓋。
申訴人房屋質量問題找不到買賣合同的委托代理機構即xxx相關負責人,致電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東城開發(fā)房地產公司回復并未收到申訴人購買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沒有責任處理。后對比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發(fā)現售樓款專用帳號不同。由于申訴人的買買合同與興業(yè)銀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實而發(fā)生的連貫的、不可分割的法律關系,致電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問基于同一事實的款項為何不是匯入買賣合同中指定房款帳號,興業(yè)銀行回避此問題。由于申訴人所持買賣合同復印件后于公證書成立時間,所以一直擔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07年交契稅時卻能夠順利通過并顯示買賣合同成立時間為xx年4月5日,同時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并未確權辦不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7條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預購房屋合同,而興業(yè)銀行所簽的借貸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顯違背了國家法令,無法確認借貸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訴人xxx一直稱已確權,多次索要購房發(fā)票也無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退房。申訴人不斷的被兩被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造成權益得不到保證,于08年初向興業(yè)銀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負責人而斷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實真相。期間也因質量問題找不到開發(fā)商至建設局投訴要求退房,書面回復是xxx是有資質的開發(fā)商了事。當時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提出由xxx回購房屋,申訴人要求兩被申訴人提供文件參考卻沒有下文。
斷供期間收到兩被申訴人的律師函與催款單,發(fā)現興業(yè)銀行從連帶保證人xxx帳號劃入申訴人的帳號與借款合同內帳號不一致,保證款項帳號也不同。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只有一個卡帳號,興業(yè)銀行隱瞞了事實真相單方面的開立并擁有申訴人借款合同帳號即借據上存款戶賬號,證明借款借據中的申訴人簽名只是兩被申訴人的交易幌子,申訴人并未實際擁有借據上的帳號。現發(fā)現房屋買賣合同上房號為與公證書內有略微不同,現知房產證上房號與門牌號也不同,而且得知現在也辦不到房產證,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訴人的實際還款帳戶又無法確認是供的什么款項,脫離兩合同存在。銀行交易存折也沒有17萬的交易記錄存在,近期銀行告之銀行借款帳號為虛設帳號,說明申訴人根本就不曾向銀行實際的借出款項,不存在借貸行為。
根據《民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九十二條《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可認定該《借款合同》無效并返還所供款項、利息與借款借據。
二、一審判決證據不足:
興業(yè)銀行提供的上訴證據自相矛盾。興業(yè)銀行自行打印的買賣合同非申訴人所簽xx房屋買賣合同標準件,而且提供副本顯然不可能出現在一式三份約定,明顯是造假行為。興業(yè)銀行提供的買賣合同中付款方式為一次性付款,證明此買賣合同不需辦理貸款;其中預售許可證為空白不符貸款流程。預售房款處開戶銀行為空白和被申訴人xxx的不一樣,明顯是想隱瞞事實;簽章處格式內容與被申訴人xxx不一樣,上面竟然有申訴人的簽字,上面連合同成立日期也沒有,明顯是偽造。借款借據在xx年3月15日發(fā)放款項先于申訴人拿到買賣合同與公證書,證明申訴人在不知合同有問題情況下簽的字,借據上申訴人存款帳戶與催款通知上的帳戶不同,無法確認真實性。
興業(yè)銀行提供個貸催收通知書上扣款帳號明顯非貸款合同上的帳號,逾期期數也非08年斷供以來的期數,明顯是假證,可向銀監(jiān)調查此事。
綜興業(yè)銀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證,兩被申訴人惡意隱瞞事實,證明興業(yè)銀行與申訴人不存在實質上的借貸關系,申訴人是兩被申訴人惡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審結束后申訴人被法官要求在筆錄上簽字,因看到兩被申訴人未看內容就匆匆在后面簽字走了,本著誠信原則相信書記員的筆錄也在最后一頁簽字,后發(fā)現筆錄第一頁明顯失真,無法認同筆錄準確性,如將申訴人性別寫為男,未出庭審判長列為出席,獨審制為合議庭,長達兩小時也被縮短時間了,兩小時的辯論不可能全都記住,庭辨中書記員表示筆錄電腦資料不見了,發(fā)現不少庭辨并未記錄進去,由于有錄音,并未確認后面的內容,四頁筆錄(每頁都有簽字)申訴人簽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辯論中也表示會再審對比合同原件,不料卻突然有了判決書,申訴人無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證也能立案與勝訴。申訴人法律專業(yè)知識不夠,不知筆錄的重要性,請求再審不以一審筆錄作為判決依據。
綜上一審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一審判決以自相矛盾的假證作出判決,明顯是偏袒行為。辯論中申訴人請求法官要求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在其出據的證據上簽字確認卻被拒。
從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訴人只要拿著申訴人的簽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內容惡意磋商侵害申訴人的權益,違反公平、公正與誠信原則。
三、一審判決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為獨審制非判決書中合議庭。被申訴人興業(yè)銀行的證據自相矛盾的情況下作出判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庭審中出現事實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審,申訴人相信法官之言會再次開庭確認一直疑惑的買賣合同真相。一審剝奪了申訴人質證的權利作出了錯誤的判決,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條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證情況下錯誤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二百零七條作出判決。
根據《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銀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預售款和房地產交易登記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項;給預購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稄V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可確認公證書內借款合同的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yè)銀行的營業(yè)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帳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帳戶。
根據興業(yè)銀行交易記錄,未有貸款萬的交易記錄,因而不存在借貸關系。未辦理任何抵押手續(xù),不存在抵押合同。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請中級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申訴日期:
相關知識。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yè)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余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yè)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yè)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yè)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fā)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于扶助農民進行農業(yè)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yè),以及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于非良好經營狀態(tài),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托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這是《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定義。
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它對合同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概念應該是: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明確的規(guī)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我國制定統一的《合同法》時,試圖做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各種原因沒能通過。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損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這個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雇主責任,我們可以將雇用合同定義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這主要是指:企業(yè)、個體組織,同時也包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主體的另一方須是勞動者本人,即必須是16周歲以上,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包括本國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2、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職責上的從屬關系。
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系,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并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支付報酬,故為雙務有償合同。
4、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具有法定性。
為了穩(wěn)定社會秩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各國對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如勞動時間、勞動保護條件、最低工資、休假都做出了規(guī)定,當事人必須遵照執(zhí)行。
5、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
這一特征是由勞動力本身再生產的特點決定。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僅限于當事人權利義務規(guī)定,而且還要涉及勞動者親屬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的物質幫助權:如子女就業(yè)、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同時,雙方完全遵循市場規(guī)則,地位平等。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公平原則進行。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它是一種行為。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于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雇傭合同;或側重于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合同。
3、內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強制性規(guī)定以外,合同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與使用、受益雙方意定,內容既可以屬于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yè)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于家庭生活。
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愿原則進行。
4、合同是雙務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為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大部分勞務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別規(guī)定者外。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五
原告:(自然情況)。
被告:(自然情況)。
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于×年×月×日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被告將其位于×區(qū)×9樓×號房屋轉讓給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萬元,并約定××日雙方一同至房屋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鑰匙及《房屋證》,原告遂居住該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約同原告去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但被告拒絕。
原告認為,上述《房屋買賣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實際、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此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濟南市××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日期)
訴訟請求:一、請求認定無線網址非法經營;二、請求認定無線網址虛假宣傳;三、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判令二被告共同連帶返還原告無線網址注冊費人民幣伍萬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擾亂市場秩序罪”刑事責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擔原告因起訴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六、無線網址注冊細則、無線網址爭議解決辦法、仲裁書、網站宣傳。
證明第一被告詐騙、非法的。
自從不準流氓軟件,就沒有實際的客戶端安裝量,通用網址是概念性的產品,沒有任何實際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這情況,證明其已經由流氓變成騙子。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六
為響應落實銀監(jiān)會的相關要求,湖南信托自9月1日起,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財富保障”為主題,在長沙市多個小區(qū)開展“金融知識進萬家”宣傳服務活動,為期一個月。
本次金融知識宣傳內容涵蓋多種公眾常見的問題,重點圍繞個人征信知識普及、防范詐騙、防范非法集資等內容,向廣大客戶宣傳、講解金融服務知識。同時,湖南信托在營業(yè)網點大堂專門開辟了“金融知識進萬家”活動區(qū)域,集中擺放宣傳折頁,張貼活動海報,在網點電子屏上滾動播出活動宣傳口號。
湖南信托將建立健全公眾金融普及教育長效機制,把金融知識宣傳服務工作常態(tài)化,進一步提升員工普及金融知識的意識,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yōu)質的金融服務。
勞動合同糾紛申訴書篇十七
范文一:
答辯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答辯人:xxx。
住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x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4月7日至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xxx是從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05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xxx所述,其06年所簽合同與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xxx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guī)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yǎng)老保險金與失業(yè)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guī)定,企業(yè)為員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yè)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06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yè)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yè)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范文二:
答辯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答辯人:xx,男,漢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號xx室。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20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8元沒有依據。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jié)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47號文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證明在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