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guī)定,合同要具備特定的形式和要素才能成立。編寫合同時要注意用詞規(guī)范,避免使用歧義或含糊的表達方式。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些合同樣例,供參考之用。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一
原告(被上訴人):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漢族,瓊海市人。
審級:再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大經;審判員:黃良海、王春映。
二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黃守冠;審判員:陳海燕;代理審判員:蔡大武。
二審再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文和;代理審判員:韓少冰、韓柏定。
再審終審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盧芒;代理審判員:程小平、張紅菊。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7月28日。
二審審結時間:1910月5日。
二審再審審結時間:8月10日。
再審終審審結時間:4月20日。
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黃酒公司訴稱:符祝浪在合同簽訂后交付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給黃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萬元及利息2萬元、逾期付款滯納金和訴訟費。
一審事實和證據。
本案經審理查明: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3月9日簽訂《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書》一份。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房屋建筑面積272平方米,價值人民幣60萬元;2、符祝浪須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幣30萬元,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付給黃酒公司,但原告必須在交房后一個月將房屋產權證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產證等作為抵押物,向建行貸款,原告協(xié)助辦理。3、房屋移交時所應辦理的產權契證等手續(xù)費用由黃酒公司負責承擔。4、符祝浪交齊按揭手續(xù),超過30天后,黃酒公司應無條件將房屋交給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此事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法庭質證的有關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193月9日所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的合同,名為建筑工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按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雙方所取得的財物應互相返還,根據雙方的責任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但是原告與被告的購房糾紛,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雙方也并沒有要求互相返還該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購房款30萬元應還本付息(利息從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付利息)。
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雙方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是無效的。
2、被告符祝浪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給付原告欠購房款30萬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還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算),逾期未給付,則處雙倍利息計付。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付的不予退還,由被告償付原告。
[1][2][3][4]。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袄钔ā笔潜簧显V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后撥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三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筑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BR> 合同簽訂后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yè)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四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qū)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xx5年5月11日轉發(fā)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xx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fā)商福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xù),,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迸c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xù)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xié)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fā)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迸c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guī)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x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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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五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________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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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20)民二(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民二(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系。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為并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fā)生買賣關系,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痹诒景钢?,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制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痹诒景钢?,增值稅發(fā)票記賬銷貨單位為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后,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yè)銀行聯(lián)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被上訴人,收款人為上訴人?!?BR> (4)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yè)范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xié)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系。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系。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系,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fā)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督涗N商合同》是作為一個框架協(xié)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fā)生d產品買賣業(yè)務的資格。
上訴人并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fā)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fā)生買賣關系后,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現(xiàn)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fā)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zhèn)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qū)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qū)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qū)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無業(yè),住族自治縣川鄉(xiāng)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無業(yè),住xx市xx區(qū)北xx街x號x號。
原審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長,住址:族自治縣川x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tài)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銀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1)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與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徐通過訴訟途徑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上訴人支付尚欠股權轉讓款850萬元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上訴人于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事實及證人韓證人證言等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有權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xù)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要辦理批準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規(guī)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xù),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因此,徐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的約定是錯誤的。
根據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礦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xié)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礦業(yè)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保皇墙獬贤臈l件??傊?,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可見在簽訂合同之時上訴人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礦業(yè)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年10月19日)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梢?,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2、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被上訴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將剩余的股權轉讓款4200萬元分別償還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礦業(yè)有限公司用以償還銀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墒?,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還約定礦業(yè)有限公司投產前需要的啟動資金及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由乙方解決,并立即組織投入生產,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礦業(yè)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礦業(yè)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礦業(yè)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tài)。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讓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9月20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八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xxxx年4月1x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F(xiàn)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x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xxxx年4月1x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x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xxx1年x月1x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x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x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
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xxxx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xx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xié)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xù)。從上述分析看,原協(xié)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一份,是非?;闹嚨?,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xxx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xx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九
上訴人:xxx,男,漢族,19xx年6月12日生,xx市人,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社居委小區(qū)。電話:
被上訴人:xx省xx安裝有限公司電話: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地址:xx縣xx鎮(zhèn)xx東路。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認為該裁定明顯錯誤,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肥東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
2、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理由:
一、一審無視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事實致使裁定錯誤。
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書》明顯不符合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征及其要素,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其中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勞動行為。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務與勞動行為無關,所涉內容指向的全部是關于上訴人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的使用范圍的約定及雙方對該證書的權利義務。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從事一級建造師(建筑工程專業(yè))的咨詢工作,其并不受公司制度的約束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上訴人的人身、人格并不受公司的支配,二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性。其次,上訴人在從事咨詢工作期間,不參加被上訴人的考勤管理,且被上訴人也沒有為上訴人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費用。雙方的約定并未涉及國家在勞動關系中強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內容,其締結的法律關系并沒有受到任何的國家意志干預,雙方僅僅是對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的使用范圍進行了約定??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不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符合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二者之間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一審在事實認定上出現(xiàn)了明顯錯誤。
二、一審裁定一旦生效將導致上訴人無法通過正當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錯誤結果。
一審審理認定本案為勞動爭議,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依法駁回,實質上還是在認定事實上出現(xiàn)的錯誤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旦裁定生效,必然會導致上訴人維權無門的窘境,本案并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不在勞動仲裁范圍,當然也就無法尋求仲裁維權。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裁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元,違約金______元/天,(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逾期____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元。(按銀行現(xiàn)利率執(zhí)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____________花園______樓__門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0__年__月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20__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________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fā)布______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______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________區(qū)_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一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小于等于房屋總價的20%);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二
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原、被告分別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簽訂的兩份《銷售合同》,并責令被告退還已收的332250元貨款。
2、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嚴重違約,并承擔938587.50元的違約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24.45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100524),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20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12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lft100720),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上述兩份《銷售合同》文本除合同總價不同外,其他條款完全一致。在該兩份銷售合同第六條“質量標準”第1款中均約定“乙方保證本合同貨物為原生產廠家生產的從未使用過的新設備,其規(guī)格、技術條件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痹谠搩煞蒌N售合同第十條“違約及責任界定”第1款中均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由違約導致工程延期的一方應賠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工程總額的0.5%/每日計*延期天數?!鄙鲜龊贤€約定由被告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在該兩份銷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務承諾書》中,被告承諾: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點:“1、全系列產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領先的did液晶屏?!?BR>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被告在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被告在其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guī)格與型號為“l(fā)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因被告針對兩批貨物提供的《設備簽收單》中均沒有“品牌”一欄,原告工作人員收貨時未核對該設備品牌。20xx年8月被告將該設備移交給原告,但未提供設備檢測報告和合格證,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分批支付了上述貨款,截止20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32250元(占兩份合同總金額的91.2%),但被告共計僅開具了50000元的發(fā)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沒有開具發(fā)票,且未履行維保義務,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該批設備自投入使用以來,使用僅十幾次,累計不足三十個小時,但問題不斷,與被告承諾的.使用壽命50000小時相差懸殊。20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員就上述設備情況進行現(xiàn)場查驗,發(fā)現(xiàn)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標簽所示型號為pd46n3,但撕開該標簽后卻發(fā)現(xiàn)其覆蓋處還有一層設備型號標簽,顯示該液晶拼接屏的真實型號為pd46n2。經查核,兩標簽顯示該兩個型號均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8500元。故此我們認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詐的故意,原告請求撤銷上述兩份《銷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銷售合同和承諾書中皆約定/承諾其產品為三星品牌,且質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原告基于其陳述和承諾與被告簽訂了上述兩份銷售合同。被告應按約提供型號為460aa04-v、價值25000元/臺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貨時貨物表面顯示的型號是三星pd46n3。被告為了獲得巨額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標簽掩蓋該設備真實標簽(“pd46n2”),且實際交貨貨物單價遠遠低于應交付貨物單價。從被告故意隱瞞所交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的事實可以斷定:被告簽訂合同時就有偷梁換柱、以次充好、蓄謀欺詐的故意,從而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以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上述銷售合同,原告有權請求撤銷上述兩個銷售合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款項人民幣33225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換柱、以次充好,交貨不符,嚴重違約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承擔938587.5元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被告應交付單價為25000元的貨物,而實際交付貨物單價僅8500元,交貨不符部分的貨款占到兩份合同標的總額的82.3%,從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明顯屬于嚴重違約。
上述《銷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鲑u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賣液晶拼接屏時故意掩蓋其真實型號,即被告交貨時已明知其所提供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貨物的使用壽命期內皆有權提起質量異議和交貨不符的異議。原告于20xx年11月21日發(fā)現(xiàn)被告交貨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當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說明,但被告拒絕接洽,也不予函復。兩份銷售合同皆約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個工作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原告于20xx年7月22日按照兩個合同的約定,分別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應依約最遲于20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但交付不符合約定,且至今沒有更換符合約定的貨物,至今(20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貨已達515天,故應承擔交貨不符的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蚀嗽嬉蟊桓娓鶕鲜鰞煞荨朵N售合同》第十條:“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總金額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數?!币蟊桓娉袚悠诮回涍`約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吳xx律師。
20xx年12月28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qū)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qū)xx鎮(zhèn)環(huán)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zhèn)府前街x號,郵編:,現(xiàn)住址:xx新區(qū)xx鎮(zhèn)xx村顧家宅x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xiàn)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xiàn)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BR>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BR>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證言(姓名)住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四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zhèn)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zhèn)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fā)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xié)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lián)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fā)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xù)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fā)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xù)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xié)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xié)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xié)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fā)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xié)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xié)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guī)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guī)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xx縣。
負責人:c某,分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區(qū)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z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解除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補充協(xié)議》有效及應予解除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的“但由于雙方未嚴格按該協(xié)議履行,且在實際經營中沒能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雙方于3月17日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與客觀事實相悖。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xx分公司提出該協(xié)議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迫使其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屬可撤銷合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毖a充協(xié)議系被上訴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訴人所簽。其前言部分已明確“關于雙方合資投資2臺4m3太重電鏟合作施工事宜補充以下條款”、第2條“乙方務必組織人員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復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笨梢娖渲攸c在于解決被上訴人唆使電鏟工作人員罷工、復工的問題。前述有關及時復工的規(guī)定及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電鏟人員在鏟車上所打橫幅照片能反映出當時的危急情勢。原判決一方面認定“205月15日、2015年6月2日,雙方工作人員分別對電鏟在2015年4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85732.5元進行了確認”,另一方面又認為簽訂補充協(xié)議原因在于“在實際經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簽約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簽約時如何判斷出是否達盈利目標?預期盈利目標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沒有對因何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出說明之下,原審法院卻替其作出解釋,令人費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由此可見一斑。
(二)《補充協(xié)議》實質被《電鏟合同》所否定,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無明顯沖突”錯誤。
《電鏟合同》是“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礦業(yè)項目部”與被上訴人所簽,該合同前言稱“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現(xiàn)補充如下:1、甲乙雙方各占2臺電鏟股份50%,甲乙雙方互相補齊投資差額(甲乙雙方提供各自相關付款憑證)”,而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若該項目部不是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會同意其就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進行補充?上訴人提交的《電鏟工作人員工資制度》上加蓋有該項目部的印章,被上訴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機械租賃結算單”上加蓋有“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決以“被告未提供證明該項目部與其是同一主體”來否定上訴人抗辯理由未免有些牽強。
原審判決無視《電鏟合同》首先強調了雙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資差額的補齊,稱“從該電鏟合同的內容看主要是對電鏟作業(yè)結算的具體事項等進行了約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之事宜,與補充協(xié)議無明顯沖突”。在當時緊急、被迫之情勢下,上訴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簽訂在后的電鏟合同強調股份及電鏟施工及結算的事實表明,簽訂在先的補充協(xié)議所提及的終止合資不復存在,如果是終止合作,則無必要補齊投資差額?!堆a充協(xié)議》與《電鏟合同》本質上相沖突。
(三)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投資額為1336255元是錯誤的。
假使確應按補充協(xié)議之約定按原投資額收購被上訴人投入電鏟投資,原審法院應重點查明被上訴人的原投資額實際是多少。因涉及雙方分別采購或一方出錢由另一方采購;哪些花費算投資確定為股權;哪些不算投資只計入經營成本,投資額的確認本是個復雜的問題,原審法院卻將其簡單化為“經核算原告為電鏟合作經營支付電鏟貨款、電鏟配件貨款、維修費、運輸費、吊車費等計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給大連xx公司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外,還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連xx公司支付的費用中扣除該730000元后為其的投資額,其投資額為1336255元?!鄙鲜稣J定存在以下問題:
其次,原審法院在計算維修費時是否按“且維修人員的費用xx分公司已與原告簽訂付款協(xié)議支付給原告”予以扣減?若沒有扣除,扣除其認定的上訴人付維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謂投資額。
第三,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977600元的設備款的實際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訴人出錢,被上訴人采購后又作為其投資,讓上訴人再次出錢收購的不合理現(xiàn)象。原審判決將977600元區(qū)分為“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和沒有明確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訴人所付款項都有了去處,但問題在于真實的維修費用是多少?《付款協(xié)議》中的“維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電鏟費用款”247625元。原判決認定“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的依據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謎。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投資去向為舊電鏟,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信息載明的用途為“購電鏟設備款”,被上訴人理應提供上訴人所付款項去向及用于購電鏟設備的證據。若被上訴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也不能將舊電鏟作為其投資,要求上訴人再次付款收購。
第六,原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無原則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卻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訴人所稱的支出,或無合同、或無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或有發(fā)票但不是開具給上訴人的而是開具給被上訴人的、或是開具給上訴人的但沒交給上訴人、或無交貨憑據、或無合格證明、或無交付給上訴人及用于合作項目的證明,其僅有的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據等無法證實交易行為的真實發(fā)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電鏟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撫順匯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電鏟完整并可以使用負責,被上訴人驗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訴人還須花大筆錢去購配件及進行維修?大連xx電機改造廠開具的三份順序號相連,開具時間在先,順序號卻在后,這樣明顯存在問題的財政《專用收款收據》,原審法院卻予以采信。原審判決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其從何處購買電鏟電控的情況下,卻直接認定12月11日大連xx公司以400000元購買電鏟電控后,開具了名稱為上訴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其認定為被上訴人的投資額。從發(fā)票來看,被上訴人將自己的商品賣給了上訴人,而這種買賣并未征得上訴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舊電鏟維修確實需要電控,被上訴人也確實將電控用于了合作項目,買賣的價格尚須雙方商定,不應按照其自定的價值計算投資。不排除被上訴人開具該發(fā)票的真實目的在于沖抵上訴人支付的40萬元定金。
第七,電鏟是特種設備,國家對其實行特別管理,原審法院卻將其視同為一般商品,強行要求上訴人為一個沒有合格證明、監(jiān)管部門不讓使用的特種設備買單。
二、原審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稱“但被告對原告工作期間的工資一直未付,對采購的設備更是未給付設備款”,其訴請“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電鏟等設備款共計1451001元”。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解除協(xié)議的訴請,更沒有明確解除的是《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電鏟合同》?但原審法院在“原告訴稱”中卻替被上訴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給付原告電鏟設備款”的內容,進而認定“但在庭審中,原告要求解除協(xié)議、要求被告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明確,且符合雙方約定,應予以解除。同時,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電鏟投資,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亦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扶持?!比舯簧显V人真有解除協(xié)議之訴請,原審法院為何不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判決解除呢?解除之后雙方不需要對投資再進行清算?被上訴人訴請的是電鏟設備款,原審判決卻超出范圍進行裁判。原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之訴訟基本原則。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民事答辯狀》中提及的重要答辯意見有意省略,判決書未能客觀反映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對于證據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認證,并說明其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對于上訴人指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及虛報及抬高采購價值,虛增投資額的問題原審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審法院的判決實難讓人信服。
原審判決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資、合作經營關系”,實為企業(yè)間的合伙型聯(lián)營或協(xié)作型關系。合作的'解除或終止均需要進行清算,并按約定承擔債務、返還投資及分配合作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等。雙方在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也有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在雙方的合作關系尚未終止,合作經營期間的債務沒有清償的情況下,一味要求上訴人收購。原審判決使得被上訴人沒有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將其所有的花費一古腦判由上訴人承擔,不僅有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之原則,而且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原審程序違法。
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就管轄提出異議時,由一個審判員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裁定書,表明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但這次開庭采用的是合議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法院應“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原審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轉換裁定并送達當事人;也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庭審中上訴人申請審判長回避,法庭未按規(guī)定宣布暫時休庭,進行合議,反而要強行繼續(xù)審理,后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審判長便要求上訴人必須當庭書寫書面回避申請,上訴人提交書面回避申請后,其徑直拿上去找院長簽批。法庭沒有征詢雙方是否有問題發(fā)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這些都省略了。申請回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但有些審判人員卻不能正確對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顯有失公正的判決更不應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判處結果有失公允,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而被上訴人違約,其應賠償上訴人的損失,為此,上訴人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上訴,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六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xxx),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年月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發(fā)函表示愿意在年月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1972年11月3日,無業(yè),住寬甸滿族自治縣xx川鄉(xiāng)蜂蜜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1959年3月25日,無業(yè),住沈陽市和平區(qū)北xx街36號423號。
原審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銀思,董事長,住址:寬甸滿族自治縣xx川鄉(xiāng)蜂蜜溝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tài)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寬甸銀xx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上訴人于xxx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xx的事實及證人韓xx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
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xx四人xxx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有權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
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xù)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要辦理批準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規(guī)定。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xù),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
因此,徐xx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
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钡募s定是錯誤的。
根據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
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xié)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
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
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xx礦業(yè)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條件。
總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
可見在簽訂合同之時上訴人擁有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
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
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xx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
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xx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xxx年10月19日)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
可見,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用以償還寬甸銀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
可是,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正常生產。
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寬甸xx礦業(yè)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tài)。
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
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
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
讓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9月20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慶城縣馬嶺鎮(zhèn)xx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61010xxxxxx590。
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環(huán)城西路xxx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610000xxxxx1943。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qū)xx二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xx,經理。
上訴人趙xx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xxx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qū)法院(xxxx)未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陜西xx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xx不具有主體資格。
xxxx年7月25日,上訴人趙xx向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陜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
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
xx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
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xx。
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xx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陜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xx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
這也充分印證了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另外,xx公司和西安xx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
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xx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xx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
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xx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xx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xx是合同的主體。
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xx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xx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xx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xx向xx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xx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xx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
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反訴被告)xxx光電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縣經濟開發(fā)區(qū)xxxx處。
法定代表人:范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
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2請求判決維持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重大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xx大橋加上其他兩座大橋上拆卸下來的故障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薄傲聿槊?,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xxx年1月17日,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辈藬祿嬎愠鲑r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此次損失的依據是兩份xx省xx縣出具的兩份公證書。一份(xxx)浙長證字第1642號,該份公證是對被上訴人庫房堆放的燈具進行清點,共計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睂τ谠摲葑C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只能證明一堆堆放在被上訴人庫房的燈具數量,沒有確定該燈具的制造商。2、該公證書也不能證明堆放的燈具產品具有質量問題。
xxx年4月7日,一審庭審后,應審判法官的要求,上訴人代理人及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x、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審判法官汪普慶一同驅車前往被上訴人庫房核實。庫房堆放有三、四堆燈具。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指著其中的最大一堆燈具說:“這是維修好了的護欄管?!鄙显V人發(fā)現(xiàn)其中很多燈具不是上訴人生產的,燈具上標識其他廠家的名字。被上訴人工作人員解釋說其中有部分是其他廠家的產品。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從中隨手抽出一條上訴人生產的護欄管,仔細觀察后責問:“這哪里維修過,都沒有維修的痕跡”。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因為是2條線全部更換,所以有些好的也一起換了下來”。隨后,上訴人希望找根“壞”的燈具,當場檢測,尋找質量問題。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都拆解了。這樣造成燈具產品無法檢測質量問題。當問到為何公證后的燈具作為證據不好好保管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邊維修邊安裝,減少損失?,F(xiàn)場汪法官、被上訴人代理律師、上訴人代理人及技術員何xxx、被上訴人部分員工均在場。
第二份公證書是(xxx)浙長證字第1645號,該份公證書是對xx大橋上的led發(fā)光的現(xiàn)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證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對于該份證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對現(xiàn)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現(xiàn)場狀況是一個不斷發(fā)展變化的過程,這本身就無法保全。xxx年12月3日晚,被上訴人把xx大橋亮化工程控制電源關閉,讓公證員進行現(xiàn)場狀況公證,公證現(xiàn)場有三分之二燈具不亮。假設在xxx年12月4日晚,被上訴人把控制電源全部打開,全部燈具啟亮?,F(xiàn)場公證全部燈具均亮。這種公證現(xiàn)場有何作用和公信力?2、被上訴人欲舉證證明上訴人燈具不亮,存在質量問題,故申請進行公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燈具是否不亮,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這都是有關質量鑒定部門的職權,公證機構沒有質量鑒定的職能和資質。3、該公證書附視頻,視頻屬于民事證據中的視頻資料種類。因被拍攝燈具在被上訴人控制,燈具亮與不亮、亮多少米均可以掌控。該視頻由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無法確認被拍攝內容的真實性。對于無法確認真實性的內容,公證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禁止公證。4、即使大橋上xxx年12月3日晚,燈具不亮,燈具不亮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上訴人生產產品質量原因只是其中的一種可能。安裝工程不規(guī)范、外力認為破壞等均可以造成燈滅不亮。
法院據此公證書認定:“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币粚彿ㄔ菏侨绾尾槊鞯?三分之二具體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提供的“xxx賠償清單”第二項注明“xx大橋現(xiàn)有壞的led全彩色線條燈有6條線×1400只×2/3=5600只。一審法院在xxx年12月3日查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在xxx年1月17日,統(tǒng)計出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同樣是三分之二,被上訴人統(tǒng)計是5600根;一審法院統(tǒng)計是4860根。相差740根。
xxx年12月晚,上訴人的代理人及上訴人員工親自到xx大橋核照相和拍攝,整座大橋8條線均亮化正常,不存在死光現(xiàn)象。(見照片和視頻)。
對于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質量問題的燈具數量是多少、出現(xiàn)燈具不亮的原因查明、有質量問題的燈具生產商是哪家。按“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guī)則,被上訴人舉證不能,應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請求。
二、上訴人積極履行了保修義務。
1、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清單五(xxx與世紀經典對貨明細)能夠證明上訴人積極履行保修義務,雙方簽名確認。其中注明了對不良品的維修數量、維修備品等的數量及發(fā)貨時間。事實情況在是上訴人安排了三個技術人員現(xiàn)場指導安裝調試,安裝工程調試竣工后,被上訴人親自給三個技術人員出錢購買回xxxx的差旅費。
2、按訂購合同約定:工程竣工調試后,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貨款的10%(見證據訂購合同第三款)。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剩余貨款,被上訴人以資金緊張拖延付款。對于被上訴人不按約支付貨款的行為,上訴人有權不履行保修義務。上訴人行使后履行義務抗辯權。
4、一審法院還認定“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睂Υ耍粚彿ㄔ阂罁簧显V人提供的現(xiàn)場不良燈具清單一份。對該份清單,上訴人質證時指出:該份清單是被上訴人自行清點,單方制作,不予認可。同時也不能證明上訴人的燈具有質量問題。
“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薄?860條故障的燈具”是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xx大橋現(xiàn)場清點“不亮”的燈具,該燈具還安裝在xx大橋上,被上訴人還未“自行修理”,上訴人也沒有拒絕“修理”。損失還不確定,一審法院就匆匆裁判,明顯錯誤。
其二,法院計算單價錯誤。合同約定燈具一套155元(見訂購合同圖片)。該一套含三件東西,分別是管線、管線固定架、連接卡座。假如燈具不亮了,只需把管線取出維修。維修好后再安放到線管固定架上連接卡座即可。被上訴人拆下來的就是一套其中的一條線管了,該部分價值約為四十元。4860條就是指的是線管。一審法院錯誤把所有的線管都按155元計算。
5、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計算賠償數額某些竟然高于被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違背了訴訟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原則。
被上訴人提供的賠償清單中第一項:從xx大橋拆下來的壞的燈具損失762374元。一審法院認定該項損失合計965858元。(一審法院附表,該表計算也有錯誤。數字777480寫成77748)即使該損失真正是965858元,被上訴人要求賠償762374元,一審法院也無權干涉被上訴人自愿處分的原則。同理,被上訴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上訴人賠償拆裝費用共計183508元,一審法院竟然判決賠償203075元。相反被上訴人在賠償清單中第二項線條燈燈殼,數量903,單價50元,合計45150元。(見證據“從xx大橋拆下的壞的燈具清單”)在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附表中也列舉了該賠償項目但卻沒有計算出來,讓人一頭霧水,看不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相關知識。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fā)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fā)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陬^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fā)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現(xiàn)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xié)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fā)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zhí)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fā)生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從合同法規(guī)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yè)借款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fā)(委托開發(fā)和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15種合同外,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于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雇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8)臺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伙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xiàn)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準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guī)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fā)的。
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上訴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九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xx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F(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十
上訴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買賣合同。
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xx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xx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xx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袄钔ā笔潜簧显V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
借條。
或
借款合同。
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xxxx的電話然后撥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xxxxx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qū)豐樂南路xx號9幢301室,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qū)xx鎮(zhèn)環(huán)東一路65弄xx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zhèn)府前街x號,郵編:,現(xiàn)住址:xx新區(qū)xx鎮(zhèn)xx村顧家宅x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F(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BR>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F(xiàn)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xiàn)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BR>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證言(姓名)住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十一
范文一:
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縣東新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聯(lián)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南昌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一
原告(被上訴人):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上訴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漢族,瓊海市人。
審級:再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大經;審判員:黃良海、王春映。
二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黃守冠;審判員:陳海燕;代理審判員:蔡大武。
二審再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文和;代理審判員:韓少冰、韓柏定。
再審終審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盧芒;代理審判員:程小平、張紅菊。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7月28日。
二審審結時間:1910月5日。
二審再審審結時間:8月10日。
再審終審審結時間:4月20日。
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黃酒公司訴稱:符祝浪在合同簽訂后交付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給黃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萬元及利息2萬元、逾期付款滯納金和訴訟費。
一審事實和證據。
本案經審理查明: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3月9日簽訂《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書》一份。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房屋建筑面積272平方米,價值人民幣60萬元;2、符祝浪須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幣30萬元,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付給黃酒公司,但原告必須在交房后一個月將房屋產權證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產證等作為抵押物,向建行貸款,原告協(xié)助辦理。3、房屋移交時所應辦理的產權契證等手續(xù)費用由黃酒公司負責承擔。4、符祝浪交齊按揭手續(xù),超過30天后,黃酒公司應無條件將房屋交給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xù)。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此事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法庭質證的有關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193月9日所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的合同,名為建筑工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按無效合同的規(guī)定處理,雙方所取得的財物應互相返還,根據雙方的責任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但是原告與被告的購房糾紛,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雙方也并沒有要求互相返還該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購房款30萬元應還本付息(利息從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付利息)。
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1、雙方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合同是無效的。
2、被告符祝浪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給付原告欠購房款30萬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還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算),逾期未給付,則處雙倍利息計付。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付的不予退還,由被告償付原告。
[1][2][3][4]。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東省xx市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袄钔ā笔潜簧显V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借條或借款合同,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電話,然后撥打0533-5,而0533-5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三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3年12月26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將房屋返還原告。
2、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610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與被告簽訂編號為130015255805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從原告處購買位于鄭州市金水區(qū)玉鳳路西、燕南路北瑞豐苑2單元16層1602號房屋一套。該房屋建筑面積為96.6平方米,總價款為881049元。其中,被告應在2013年12月26日向原告支付購房款271049元,剩余610000元購房款被告應在2014年2月6日向原告全部支付。
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七條第二款中另行約定:“逾期90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0.1%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BR> 合同簽訂后直至今日,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271049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610000元的購房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
此致
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河南省置業(yè)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四
原審第三人:福州市***房產代理有限公司,略。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江區(qū)人民法院xxx1年12月19日做出的(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訴爭房屋”是錯誤的,與事實不符,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國務院xxx5年5月11日轉發(fā)的建設部等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禁止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房屋所有權申請人與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載明的預購人不一致的,房屋權屬登記機關不得為其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認定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該法律適用錯誤。
庭審中已查明xxx0年10月8日,上訴人申請按揭貸款30萬元,付清了訴爭屋全部購房款,xxx1年4月15日上訴人與開發(fā)商福州***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辦理了訴爭房的交房手續(xù),,說明上訴人已付清該房屋全部購房款,該訴爭屋已竣工交房,只是尚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上訴人的情形并不完全適用七部委的工作意見。
即使適用七部委《關于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第七條之規(guī)定也只說明上訴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xù),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說明原告不得轉讓訴爭房屋更不會因此而影響合同效力。
二、(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約定于訴爭屋“甲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證》辦出后再辦理交易過戶手續(xù),該條款屬附生效條件的條款,且所附條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應當認定原被告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時附生效條件的。目前,原告尚未取得訴爭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條件尚未成就,故雙方之間房屋買賣合同尚未生效?!迸c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所謂附條件生效的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并以其將來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作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而結合該條款全部文字內容可以看出該條款只是對于雙方的履行手續(xù)和工作日做相應的補充約定,并未對該條件成就與否的法律后果做說明,即沒有約定所附條件如果成就或不成就對協(xié)議效力有何影響,因此不能認定是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另外,從房屋買賣合同整體內容來評判,該條款作為補充條款只是就雙方合同的履行責任做進一步具體明確的約定,買賣雙方對于房屋產權及交房責任在第三章違約責任當中已做具體約定,不需再另設限制性條款。
即使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照一審法院所認定的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被上訴人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簽訂當天交納定金1萬元以后未按合同約定的xxx1年6月21日18:00前再履行付款義務,第三人遂于xxx1年7月2日、7月11日、7月19日發(fā)函通知被上訴人履行義務,但被上訴人沒有支付定金,該事實已得到一審法院確認。合同不履行屬于被上訴人的過錯,屬于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因此,應認定合同條件成就、合同有效,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該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符合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經紀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三、(xxx1)臺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一審判決認為“認定被告構成違約,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則于法無據?!迸c法律規(guī)定及事實不相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在房屋買賣經紀合同第十八條中明確約定,本合同簽訂后乙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甲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支付給乙方等同于定金數額的違約金。被上訴人在交付1萬元定金后不再履行付款義務,說明被上訴人擅自變更合同,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雙方簽訂的合同中約定定金數額為51萬元,違約金的數額等于定金數額也應為51萬元。定金數額僅作為雙方確認違約金額的一種計算方式應適用合同約定的定金數額而非適用定金有關法律規(guī)定所確認的實際定金數額1萬元。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使按照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數額按照實際交付定金數額1萬元來賠償也是無法補償給上訴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即沒有考慮上訴人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也未考慮因被上訴人遲延不履行合同近半年的時間福州房價打折降價而給上訴人造成的房價下跌損失。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預期獲利情況下仍拒絕履行合同,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按照購房總價103萬元的20%支付206000元的違約金完全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及給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依照雙方買賣經紀合同中二十條之規(guī)定,被上訴人自xxx1年6月22日起逾期未付款直至上訴人xxx1年9月19日書面通知被上訴人解除合同時止應按成交價款每日萬分之三向上訴人支付滯納金27810元。
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事實,特上訴來貴院,請依法裁判。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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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五
一、請求判令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________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__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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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a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被上訴人:b公司。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
法定代表人:
電話:郵編:
上訴人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20)民二(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下簡稱原審裁定),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20)民二(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本案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買賣關系。
原審裁定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貨、以自身名義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以自身名義收款的行為并不單獨與被上訴人發(fā)生買賣關系,而是其股東(案外人)c投資有限公司的履約行為。這一認定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理由如下:
(1)標的物的所有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痹诒景钢?,標的物是d產品,而d產品是由上訴人生產制造,所有權自然應當歸屬上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痹诒景钢?,增值稅發(fā)票記賬銷貨單位為上訴人,也證明了上訴人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是出賣人。
(2)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出賣人通過貨運方式將d產品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被上訴人)。
(3)買受人付款。
本案中被上訴人接貨后,向上訴人支付部分款項。中國農業(yè)銀行聯(lián)行來賬憑證顯示:“付款人為被上訴人,收款人為上訴人?!?BR> (4)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性的控股公司,營業(yè)范圍中不包含生產d產品等內容,其主要是負責對包括上訴人在內在幾家子公司的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進行宏觀上的組織、協(xié)調、管理等工作。因此,其并不從事具體的d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也不可能與被上訴人構成實際的買賣關系。
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單獨構成d產品買賣關系。原審裁定認定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構成買賣關系,不符合d產品買賣的客觀事實,也不符合《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工商管理等有關規(guī)定。
2、上訴人提起訴訟的依據。
上訴人是依據增值稅發(fā)票、進賬單與貨票向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而非原審裁定所認定依照《經銷商合同》。上訴人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簽訂《經銷商合同》的主體是上訴人的股東c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并非上訴人?!督涗N商合同》是作為一個框架協(xié)議或指導性文件,只是確立了被上訴人的經銷商地位,使得被上訴人取得了與包括上訴人在內的三家子公司發(fā)生d產品買賣業(yè)務的資格。
上訴人并非履行《經銷商合同》,也不是依據《經銷商合同》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的起訴依據是增值稅發(fā)票、進賬單與貨票。這些材料已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買賣關系,以及被上訴人未支付貨款的數額。
該《經銷商合同》僅僅是作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交易習慣之一。這就是說,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直接發(fā)生買賣關系后,在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有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雙方應盡可能地參照《經銷商合同》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原審裁定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上訴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現(xiàn)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撤銷原審裁定,發(fā)回重審。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公司。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男,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縣xx鎮(zhèn)x村x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qū)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住所地:xx市xx區(qū)路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汪,經理。
上訴人趙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qū)法院(x0)未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不具有主體資格。x8年7月25日,上訴人趙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x公司欠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9年xx月xx日向xx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8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這也充分印證了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另外,xx公司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8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8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是合同的主體。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與被上訴人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向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判決程序不當、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趙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六月十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x年11月3日,無業(yè),住族自治縣川鄉(xiāng)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x年3月25日,無業(yè),住xx市xx區(qū)北xx街x號x號。
原審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長,住址:族自治縣川x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tài)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銀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1)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其于x年1月15日與徐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徐通過訴訟途徑在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上訴人支付尚欠股權轉讓款850萬元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上訴人于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事實及證人韓證人證言等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四人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有權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xù)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要辦理批準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規(guī)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xù),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因此,徐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的約定是錯誤的。
根據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礦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xié)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礦業(yè)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保皇墙獬贤臈l件??傊?,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可見在簽訂合同之時上訴人擁有礦業(yè)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礦業(yè)有限公司。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年10月19日)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梢?,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2、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約定被上訴人在x年11月15日前將剩余的股權轉讓款4200萬元分別償還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礦業(yè)有限公司用以償還銀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墒?,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3、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還約定礦業(yè)有限公司投產前需要的啟動資金及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由乙方解決,并立即組織投入生產,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礦業(yè)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礦業(yè)有限公司正常生產。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礦業(yè)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tài)。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礦業(y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讓第三人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9月20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八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xxxx年4月1x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F(xiàn)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x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睆娭菩砸?guī)定是和任意性規(guī)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不是任意性規(guī)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xxxx年4月1x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但簽訂該協(xié)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x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xxx1年x月1x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xié)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x條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xù)履行合同。
現(xiàn)行合同法第5x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
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guī)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xié)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xxxx年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fā)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xxxx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付房款,被答辯人應從接到“律師函”后15日內將該房屋返還答辯人。
被答辯人接到此律師函后,竟至國家法律于不顧,完全置之不理。對于被答辯人非法占用答辯人房屋的行為,答辯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在堅持上述答辯意見的基礎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請,于法無據。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訴稱,要求答辯人按照原協(xié)議之約定履行過戶手續(xù)。從上述分析看,原協(xié)議已因違法法律之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無效。被答辯人要求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一份,是非?;闹嚨?,也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之訴請因于法無據而不應得到法律支持。請貴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維護法律之神圣權威,駁回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三。
xxx2年1月13日。
附件:
1、青房市地權字第xx1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2、律師函復印件一份。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九
上訴人:xxx,男,漢族,19xx年6月12日生,xx市人,住xx省xx縣xx鎮(zhèn)xx社居委小區(qū)。電話:
被上訴人:xx省xx安裝有限公司電話:
法定代表人:xx總經理。
地址:xx縣xx鎮(zhèn)xx東路。
上訴人因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xx號民事裁定,認為該裁定明顯錯誤,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肥東民一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
2、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理由:
一、一審無視本案不屬于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事實致使裁定錯誤。
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聘用合同書》明顯不符合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特征及其要素,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由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構成。其中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勞動行為。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事務與勞動行為無關,所涉內容指向的全部是關于上訴人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的使用范圍的約定及雙方對該證書的權利義務。另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聘用合同》中約定從事一級建造師(建筑工程專業(yè))的咨詢工作,其并不受公司制度的約束管理,工作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上訴人的人身、人格并不受公司的支配,二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性。其次,上訴人在從事咨詢工作期間,不參加被上訴人的考勤管理,且被上訴人也沒有為上訴人繳納任何社會保險費用。雙方的約定并未涉及國家在勞動關系中強制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內容,其締結的法律關系并沒有受到任何的國家意志干預,雙方僅僅是對一級注冊建造師證書的使用范圍進行了約定??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不具有以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符合勞動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二者之間并沒有形成勞動關系。一審在事實認定上出現(xiàn)了明顯錯誤。
二、一審裁定一旦生效將導致上訴人無法通過正當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錯誤結果。
一審審理認定本案為勞動爭議,未經仲裁前置程序,依法駁回,實質上還是在認定事實上出現(xiàn)的錯誤從而導致適用法律錯誤,一旦裁定生效,必然會導致上訴人維權無門的窘境,本案并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不在勞動仲裁范圍,當然也就無法尋求仲裁維權。
懇請二審法院依法裁決,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
訴訟請求:
一、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繼續(xù)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無條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續(xù)。
二、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即日給付原告因延遲收房產生的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人民幣______元,違約金______元/天,(由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逾期____個月,(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原告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要求按照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大寫:)。
四、請求貴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給原告辦理房屋產權延期帶來的損失______元。(按銀行現(xiàn)利率執(zhí)行)。
五、請求貴院判令本案包含訴訟費在內的一切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被告簽署了《商品房的買賣合同》,原告購買被告開發(fā)的____________花園______樓__門______號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對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原告于200__年__月__日將首付款人民幣______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將貸款人民幣______元付于被告賬戶,合計總房款______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賬戶。原告依據合同中的約定履行了自己作為一個買受人應盡的付款義務。根據合同第三條約定,該商品房應于20__年10月31日前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沒有依照《________市商品房管理條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導致至今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為構成了嚴重違約且惡意拖欠賠償款。按照合同第五條第一款之約定,“甲方應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約定甲方應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損失賠償額標準: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參照“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發(fā)布________年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的通知》中《________年住宅房屋指導租金》________區(qū)________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為依據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的違約金為人民幣______元。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一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二、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小于等于房屋總價的20%);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二
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原、被告分別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簽訂的兩份《銷售合同》,并責令被告退還已收的332250元貨款。
2、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嚴重違約,并承擔938587.50元的違約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24.45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100524),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20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12萬元的《銷售合同》(合同編號:lft100720),約定被告向原告供應單價為25000元、品牌為“三星”、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上述兩份《銷售合同》文本除合同總價不同外,其他條款完全一致。在該兩份銷售合同第六條“質量標準”第1款中均約定“乙方保證本合同貨物為原生產廠家生產的從未使用過的新設備,其規(guī)格、技術條件滿足產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痹谠搩煞蒌N售合同第十條“違約及責任界定”第1款中均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由違約導致工程延期的一方應賠付對方違約金,違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工程總額的0.5%/每日計*延期天數?!鄙鲜龊贤€約定由被告負責設備的安裝和調試。在該兩份銷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務承諾書》中,被告承諾: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點:“1、全系列產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領先的did液晶屏?!?BR>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臺,被告在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guī)格與型號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臺,被告在其隨附的《設備簽收單》中標明該產品名稱為“46寸液晶拼接屏”,規(guī)格與型號為“l(fā)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員對送貨數量予以確認。因被告針對兩批貨物提供的《設備簽收單》中均沒有“品牌”一欄,原告工作人員收貨時未核對該設備品牌。20xx年8月被告將該設備移交給原告,但未提供設備檢測報告和合格證,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分批支付了上述貨款,截止20xx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332250元(占兩份合同總金額的91.2%),但被告共計僅開具了50000元的發(fā)票。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沒有開具發(fā)票,且未履行維保義務,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該批設備自投入使用以來,使用僅十幾次,累計不足三十個小時,但問題不斷,與被告承諾的.使用壽命50000小時相差懸殊。20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員就上述設備情況進行現(xiàn)場查驗,發(fā)現(xiàn)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標簽所示型號為pd46n3,但撕開該標簽后卻發(fā)現(xiàn)其覆蓋處還有一層設備型號標簽,顯示該液晶拼接屏的真實型號為pd46n2。經查核,兩標簽顯示該兩個型號均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場單價約為8500元。故此我們認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詐的故意,原告請求撤銷上述兩份《銷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還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銷售合同和承諾書中皆約定/承諾其產品為三星品牌,且質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單元低功耗,50000小時使用壽命),原告基于其陳述和承諾與被告簽訂了上述兩份銷售合同。被告應按約提供型號為460aa04-v、價值25000元/臺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貨時貨物表面顯示的型號是三星pd46n3。被告為了獲得巨額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標簽掩蓋該設備真實標簽(“pd46n2”),且實際交貨貨物單價遠遠低于應交付貨物單價。從被告故意隱瞞所交設備的品牌規(guī)格型號的事實可以斷定:被告簽訂合同時就有偷梁換柱、以次充好、蓄謀欺詐的故意,從而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以欺詐的手段使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了上述銷售合同,原告有權請求撤銷上述兩個銷售合同,要求被告退還原告已支付款項人民幣332250元(大寫:人民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換柱、以次充好,交貨不符,嚴重違約的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承擔938587.5元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被告應交付單價為25000元的貨物,而實際交付貨物單價僅8500元,交貨不符部分的貨款占到兩份合同標的總額的82.3%,從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明顯屬于嚴重違約。
上述《銷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鲑u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guī)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由于被告在出賣液晶拼接屏時故意掩蓋其真實型號,即被告交貨時已明知其所提供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貨物的使用壽命期內皆有權提起質量異議和交貨不符的異議。原告于20xx年11月21日發(fā)現(xiàn)被告交貨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當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說明,但被告拒絕接洽,也不予函復。兩份銷售合同皆約定: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個工作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原告于20xx年7月22日按照兩個合同的約定,分別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應依約最遲于20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但交付不符合約定,且至今沒有更換符合約定的貨物,至今(20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貨已達515天,故應承擔交貨不符的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惫蚀嗽嬉蟊桓娓鶕鲜鰞煞荨朵N售合同》第十條:“未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職責視為違約?!`約金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總金額的0.5%/每日*延期交付天數?!币蟊桓娉袚悠诮回涍`約金938587.5元(=364500元*0.5%/天*515天)。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蘇姑蘇律師事務所吳xx律師。
20xx年12月28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qū)豐樂南路號9幢301室,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qū)xx鎮(zhèn)環(huán)東一路65弄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zhèn)府前街x號,郵編:,現(xiàn)住址:xx新區(qū)xx鎮(zhèn)xx村顧家宅x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現(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現(xiàn)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xiàn)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BR>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BR>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證言(姓名)住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四
上訴人范xx,男,197x年12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楊x鎮(zhèn)朱x村。
被上訴人xx縣楊x鎮(zhèn)朱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朱xx,該村委會主任。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
2、對案件依法進行改判或者發(fā)回xx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3、本案一、二審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xx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900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出上訴,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和互相矛盾。
(1)關于改變荒山用途問題。上訴人承包土地后,一直進行棗樹、花椒、柿樹和楊樹的種植,從未利用承包土地采石,未改變土地用途。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部分“另查明:自2000年至今,魏x村部分村民在該荒山原有的石頭坑內開采石頭”,并未認定上訴人有開采行為,其他村民的采石行為,并非上訴人的行為。判決理由卻以有采石行為發(fā)生為由認定上訴人改變轉讓協(xié)議用途,其認定是互相矛盾的!
(2)關于沒有完成荒山綠化任務的問題。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上訴人即開始聯(lián)系栽種酸棗樹,后由于被上訴人原法定代表人楊xx在個人私欲沒有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橫加干預,2001年上訴人所植樹木部分因他人焚燒秸稈發(fā)生火災而燒毀,加之2001年和2002年連續(xù)干旱無雨,才造成所植樹木存活無幾。此后,上訴人于2003年春栽種花椒、柿樹和楊樹15000余棵,初步完成了綠化任務。2003年植樹期間,被上訴人擅自中止合同,將上訴人承包的荒山允許其他村民植樹,造成上訴人所植樹苗部分被拔掉,樹苗成活率大大降低。即使說,荒山綠化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責任完完全全在被上訴人,而不在上訴人。樹木長成,上訴人可以得到可觀的經濟利益,上訴人不可能自毀山林,這是極簡單的生活常識!
(三)關于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問題。一審判決以部分村民自發(fā)到該荒山植樹造林為由,從而認定轉讓協(xié)議無法繼續(xù)履行,該判決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腳!本合同正常履行受阻的原因,在于被上訴人以及部分村民的侵權行為,而非上訴人的行為。在上訴人種植樹苗部分被毀的情況下,上訴人完全可以另行栽種,從而完成合同目的!可以這樣說,只要上訴人有勞動能力,只要荒山沒有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而滅失,荒山承包合同就不存在無法繼續(xù)履行!另外,因被上訴人及其他村民侵權行為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礙,而作出不利于上訴人的判決,是完完全全背離公平原則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的法律關系錯誤。
荒山承包合同的當事人是被上訴人和原審第三人;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上簽章有上訴人、被上訴人及第三人,但并不是說,轉讓協(xié)議的當事人就是三方,這種理解是對承包合同的誤解。承包合同轉包只是在承包方和轉包后的承包方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并不能改變原承包合同的內容,轉包協(xié)議的簽訂并不意味著原承包合同的解除。被上訴人在轉讓協(xié)議上的簽章,只能證明該轉讓協(xié)議征得了被上訴人即發(fā)包方的同意,而并不能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產生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協(xié)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原審第三人和被上訴人,而非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轉讓協(xié)議中,被上訴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因此不享有申請解除轉讓協(xié)議的請求權。一審法院支持被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準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合同解除權,是違反合同相對性原理,是違反合同法規(guī)定的!
三、本案轉讓協(xié)議不存在約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協(xié)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判決理由認定“該‘承包合同轉讓協(xié)議’中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上訴人一字一字查遍轉讓協(xié)議,別說解除合同的條件,八個條文中,甚至連“解除”兩個字都找不到。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雙方存在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純屬空穴來風、主觀臆造或者醉酒之夢話!因此,本案并無最高院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適用之余地!
那么,一審法院該條第(三)項的引用是否正確呢?該款規(guī)定主要涉及承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一方面上訴人前述已闡明合同履行遇到阻礙純屬上訴人侵權所致,另一方面也如前述,在被上訴人停止侵權行為后,上訴人完全有能力繼續(xù)履行合同,不存在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情形。因此,引用該項規(guī)定也純屬牽強附會的拉郎配之舉!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喀什地區(qū)xx縣。
負責人:c某,分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區(qū)xx鎮(zhèn)。
法定代表人:z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xx市xx區(qū)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解除合作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xx區(qū)人民法院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補充協(xié)議》有效及應予解除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的“但由于雙方未嚴格按該協(xié)議履行,且在實際經營中沒能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雙方于3月17日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與客觀事實相悖。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xx分公司提出該協(xié)議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迫使其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屬可撤銷合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毖a充協(xié)議系被上訴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訴人所簽。其前言部分已明確“關于雙方合資投資2臺4m3太重電鏟合作施工事宜補充以下條款”、第2條“乙方務必組織人員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復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笨梢娖渲攸c在于解決被上訴人唆使電鏟工作人員罷工、復工的問題。前述有關及時復工的規(guī)定及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電鏟人員在鏟車上所打橫幅照片能反映出當時的危急情勢。原判決一方面認定“205月15日、2015年6月2日,雙方工作人員分別對電鏟在2015年4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85732.5元進行了確認”,另一方面又認為簽訂補充協(xié)議原因在于“在實際經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簽約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簽約時如何判斷出是否達盈利目標?預期盈利目標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沒有對因何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出說明之下,原審法院卻替其作出解釋,令人費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由此可見一斑。
(二)《補充協(xié)議》實質被《電鏟合同》所否定,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無明顯沖突”錯誤。
《電鏟合同》是“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礦業(yè)項目部”與被上訴人所簽,該合同前言稱“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現(xiàn)補充如下:1、甲乙雙方各占2臺電鏟股份50%,甲乙雙方互相補齊投資差額(甲乙雙方提供各自相關付款憑證)”,而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若該項目部不是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會同意其就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進行補充?上訴人提交的《電鏟工作人員工資制度》上加蓋有該項目部的印章,被上訴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機械租賃結算單”上加蓋有“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決以“被告未提供證明該項目部與其是同一主體”來否定上訴人抗辯理由未免有些牽強。
原審判決無視《電鏟合同》首先強調了雙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資差額的補齊,稱“從該電鏟合同的內容看主要是對電鏟作業(yè)結算的具體事項等進行了約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之事宜,與補充協(xié)議無明顯沖突”。在當時緊急、被迫之情勢下,上訴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簽訂在后的電鏟合同強調股份及電鏟施工及結算的事實表明,簽訂在先的補充協(xié)議所提及的終止合資不復存在,如果是終止合作,則無必要補齊投資差額?!堆a充協(xié)議》與《電鏟合同》本質上相沖突。
(三)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投資額為1336255元是錯誤的。
假使確應按補充協(xié)議之約定按原投資額收購被上訴人投入電鏟投資,原審法院應重點查明被上訴人的原投資額實際是多少。因涉及雙方分別采購或一方出錢由另一方采購;哪些花費算投資確定為股權;哪些不算投資只計入經營成本,投資額的確認本是個復雜的問題,原審法院卻將其簡單化為“經核算原告為電鏟合作經營支付電鏟貨款、電鏟配件貨款、維修費、運輸費、吊車費等計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給大連xx公司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外,還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連xx公司支付的費用中扣除該730000元后為其的投資額,其投資額為1336255元?!鄙鲜稣J定存在以下問題:
其次,原審法院在計算維修費時是否按“且維修人員的費用xx分公司已與原告簽訂付款協(xié)議支付給原告”予以扣減?若沒有扣除,扣除其認定的上訴人付維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謂投資額。
第三,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977600元的設備款的實際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訴人出錢,被上訴人采購后又作為其投資,讓上訴人再次出錢收購的不合理現(xiàn)象。原審判決將977600元區(qū)分為“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和沒有明確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訴人所付款項都有了去處,但問題在于真實的維修費用是多少?《付款協(xié)議》中的“維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電鏟費用款”247625元。原判決認定“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的依據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謎。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投資去向為舊電鏟,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信息載明的用途為“購電鏟設備款”,被上訴人理應提供上訴人所付款項去向及用于購電鏟設備的證據。若被上訴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也不能將舊電鏟作為其投資,要求上訴人再次付款收購。
第六,原判決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無原則的一概予以采信,但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卻采用了截然相反的作法。被上訴人所稱的支出,或無合同、或無發(fā)票(增值稅發(fā)票)、或有發(fā)票但不是開具給上訴人的而是開具給被上訴人的、或是開具給上訴人的但沒交給上訴人、或無交貨憑據、或無合格證明、或無交付給上訴人及用于合作項目的證明,其僅有的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及付款憑據等無法證實交易行為的真實發(fā)生。按照《太重二手4立方電鏟轉讓協(xié)議》的約定,撫順匯盛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對電鏟完整并可以使用負責,被上訴人驗收合格后付尾款。被上訴人還須花大筆錢去購配件及進行維修?大連xx電機改造廠開具的三份順序號相連,開具時間在先,順序號卻在后,這樣明顯存在問題的財政《專用收款收據》,原審法院卻予以采信。原審判決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其從何處購買電鏟電控的情況下,卻直接認定12月11日大連xx公司以400000元購買電鏟電控后,開具了名稱為上訴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其認定為被上訴人的投資額。從發(fā)票來看,被上訴人將自己的商品賣給了上訴人,而這種買賣并未征得上訴人的同意。即便是合作的舊電鏟維修確實需要電控,被上訴人也確實將電控用于了合作項目,買賣的價格尚須雙方商定,不應按照其自定的價值計算投資。不排除被上訴人開具該發(fā)票的真實目的在于沖抵上訴人支付的40萬元定金。
第七,電鏟是特種設備,國家對其實行特別管理,原審法院卻將其視同為一般商品,強行要求上訴人為一個沒有合格證明、監(jiān)管部門不讓使用的特種設備買單。
二、原審裁判有失公允。
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稱“但被告對原告工作期間的工資一直未付,對采購的設備更是未給付設備款”,其訴請“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電鏟等設備款共計1451001元”。被上訴人沒有提出解除協(xié)議的訴請,更沒有明確解除的是《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電鏟合同》?但原審法院在“原告訴稱”中卻替被上訴人增加了“但被告不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給付原告電鏟設備款”的內容,進而認定“但在庭審中,原告要求解除協(xié)議、要求被告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明確,且符合雙方約定,應予以解除。同時,原告要求被告收購其電鏟投資,給付其投資款的訴訟請求亦符合雙方約定,予以扶持?!比舯簧显V人真有解除協(xié)議之訴請,原審法院為何不在判決主文中直接判決解除呢?解除之后雙方不需要對投資再進行清算?被上訴人訴請的是電鏟設備款,原審判決卻超出范圍進行裁判。原審法院違背了“不告不理”之訴訟基本原則。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在《民事答辯狀》中提及的重要答辯意見有意省略,判決書未能客觀反映上訴人的答辯意見,對于證據沒有進行認真的審核認證,并說明其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對于上訴人指被上訴人存在欺詐及虛報及抬高采購價值,虛增投資額的問題原審法院根本未予理睬,原審法院的判決實難讓人信服。
原審判決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資、合作經營關系”,實為企業(yè)間的合伙型聯(lián)營或協(xié)作型關系。合作的'解除或終止均需要進行清算,并按約定承擔債務、返還投資及分配合作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等。雙方在電鏟采購合作協(xié)議也有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在雙方的合作關系尚未終止,合作經營期間的債務沒有清償的情況下,一味要求上訴人收購。原審判決使得被上訴人沒有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將其所有的花費一古腦判由上訴人承擔,不僅有違“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之原則,而且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原審程序違法。
原審法院在對上訴人就管轄提出異議時,由一個審判員作出了(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裁定書,表明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但這次開庭采用的是合議庭,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款法院應“作出裁定并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但原審法院并未作出程序轉換裁定并送達當事人;也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庭審中上訴人申請審判長回避,法庭未按規(guī)定宣布暫時休庭,進行合議,反而要強行繼續(xù)審理,后在上訴人的一再堅持下,審判長便要求上訴人必須當庭書寫書面回避申請,上訴人提交書面回避申請后,其徑直拿上去找院長簽批。法庭沒有征詢雙方是否有問題發(fā)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這些都省略了。申請回避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正當的訴訟權利,但有些審判人員卻不能正確對待,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做法,甚至于作出明顯有失公正的判決更不應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判處結果有失公允,上訴人不存在違約,而被上訴人違約,其應賠償上訴人的損失,為此,上訴人特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上訴,希冀得到公正之裁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六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與被告于南京市六合區(qū)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xxx),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后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后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并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后,原告于年月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并于年月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并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于年月日向原告發(fā)函表示愿意在年月日退還貨款,但此后被告并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男,滿族,出生于1972年11月3日,無業(yè),住寬甸滿族自治縣xx川鄉(xiāng)蜂蜜溝村七組26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男,漢族,出生于1959年3月25日,無業(yè),住沈陽市和平區(qū)北xx街36號423號。
原審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銀思,董事長,住址:寬甸滿族自治縣xx川鄉(xiāng)蜂蜜溝村七組26號。
上訴人因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支持上訴人的反訴請求或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持有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權份額屬于待確認狀態(tài)是錯誤的,上訴人合法取得了寬甸銀xx業(yè)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上訴人于xxxx年10月4日簽訂合同中第二條第三款中約定被上訴人將股權轉讓款其中850萬元支付給徐xx的事實及證人韓xx的證人證言等證據完全可以證明上訴人已經取得了徐xx名下的85%的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
至于被上訴人在庭審中列舉的4份裁定書及根本沒有生效的被上訴人李x、葉x、上訴人、徐xx四人xxxx年1月15日簽訂的協(xié)議及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無法證明上訴人沒有取得徐xx名下的85%股權。
(2)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明確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有權規(guī)定合同應當在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后生效。
目前,除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因涉及國有資產管理問題須履行特別批準手續(xù)外,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我國現(xiàn)行立法規(guī)定要辦理批準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僅限于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我國立法中,尚未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要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生效的規(guī)定。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應在辦理登記手續(xù)后生效,主要是指對抵押、質押、對外擔保等擔保合同的登記手續(xù),尚未涉及股權的轉讓問題。
因此,徐xx轉讓85%股權給上訴人雖然沒有到工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但是不影響股權的轉移,更不影響股權轉讓的效力。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違反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二條第5款“甲方承諾向乙方轉讓的股權除向乙方提供的債務明細外,不存在第三人的請求權,沒有涉及任何質押及任何爭議。
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钡募s定是錯誤的。
根據該條約定的內容可看出,該條約定限制的是“上訴人轉讓給被上訴人的80%股權”不存在質押和爭議,而不包括上訴人擁有的另外20%股權,更不包括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不存在質押和爭議。
上訴人與王x之間20%股權的爭議并不影響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何況上訴人與王x20%股權轉讓協(xié)議正在審理過程中,還沒有最終判決。
更何況,上訴人與王x的股權爭議糾紛一案發(fā)生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并履行以后。
因此,上訴人與王x的xx礦業(yè)20%股權爭議案并不能認定存在第三人請求權,更不能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欺詐。
退一步講,即使存在第三人請求權,該條約定的也是“如出現(xiàn)上訴情況,由甲方承擔?!?,而不是解除合同的條件。
總之,一審法院以上訴人違反該條認定上訴人違約是不成立的。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并已經履行,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第四條第一款已經明確約定本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二款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之日即為股權轉讓之日。
可見在簽訂合同之時上訴人擁有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80%的股權已經轉讓給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已經履行了轉讓股權義務(上面已經對股權轉讓等級不是生效條件進行了論述)。
而且被上訴人已經派人接收并開始管理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
因此,不存在一審法院認定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的情形。
1、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款明確約定被上訴人應當在xxxx年10月15日前給付上訴人定金1000萬元。
庭審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實際支付定金時間為xxxx年10約20日,即上訴人進駐(xxxx年10月19日)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的第二天才支付定金。
可見,被上訴人在定金支付時間上就存在違約行為。
(上訴人為了能夠讓被上訴人能夠正常進入并投產,愿意用將部分股權轉讓款借給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用以償還寬甸銀龍礦業(yè)有限公司欠款。)對外欠款,還完欠款后,其余股權轉讓款支付給上訴人本人。
可是,從本案的庭審中得知被上訴人至今只是支付給上訴人本人1000萬元定金,其余4200萬元根本沒有按約定支付。
可是從本案一審庭審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得知被上訴人僅僅向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投入了99萬元的入住人員(被上訴人自己組織的人員)的必要生活費及部分其他費用等小部分資金,被上訴人入住長達近8個月時間投入99萬元資金僅僅夠維持被上訴人入住人員的必要費用而已,根本不可能啟動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正常生產。
約定被上訴人籌集的正常生產流動資金至今也沒有投入,導致寬甸xx礦業(yè)8個月處于停產狀態(tài)。
因此,被上訴人在投入啟動資金和正常生產流動資金方面也存在嚴重的違約行為,并且給上訴人及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
被上訴人因存在上述違約行為,因此其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五、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我國公司法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獨立原則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公司資產既非某一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是全體股東的共同財產,而是公司本身的財產。
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而形成的公司資產屬于公司本身所有。
股東出資并不導致股東對具體存在的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
因此,一審法院違背公司法基本原理,違反了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混淆股東的股權與公司財產的概念。
讓第三人寬甸xx礦業(yè)有限公司與上訴人共同對上訴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六、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違法。
1、上訴人依法提出管轄異議,一審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決,然而,一審法院沒有依法作出書面裁定,而以口頭的方式作出不受理的決定是錯誤的,屬于嚴重的程序違法行為。
2、一審沒有依法審理上訴人的反訴請求,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訴權。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貴院撤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丹民三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并請求法院裁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及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及相關費用。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9月20日。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漢族,住甘肅省慶城縣馬嶺鎮(zhèn)xxx村二組。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注冊號:61010xxxxxx590。
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qū)環(huán)城西路xxx號xx市場x幢x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610000xxxxx1943。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區(qū)xx二路xx號xx室。
法定代表人汪xx,經理。
上訴人趙xx因買賣糾紛一案于xxxx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區(qū)法院(xxxx)未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程序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現(xiàn)依法上訴如下:。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向被上訴人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00萬元。
2、判令被上訴人陜西xx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一審、二審案件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該判決適用程序不當。
上訴人趙xx不具有主體資格。
xxxx年7月25日,上訴人趙xx向西安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機電公司)出具欠條一份,內容載明:“陜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貨款500萬元正(五百萬元)”。
該欠條內容明確載明雙方主體是陜西xx科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且該欠條內容并沒有利息約定。
xx機電公司收到欠條后,對此并沒有提出異議,xx公司也沒有提出異議。
這充分說明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而且xx公司和xx機電公司之間的欠條內容不涉及上訴人趙xx。
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
二、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原審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國家稅務局查詢xx機電公司給xx公司開具的陜西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抵扣情況,經詢上述兩份增值稅發(fā)票已于xxxx年x月x日由xx公司進行了申報抵扣。
這也充分印證了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另外,xx公司和西安xx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業(yè)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簽訂了工業(yè)品買賣合同,而該買賣合同的標的正是xx機電公司和xx公司于xxxx年x月x日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的標的。
由于xx公司并不生產買賣合同的標的,為履行其與實業(yè)公司的合同,所以才與xx機電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也就是說xx公司購買xx機電公司貨物的目的是轉賣給實業(yè)公司。
在整個過程中,上訴人趙xx始終沒有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xx機電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趙xx是合同的主體。
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趙xx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并由此認定上訴人趙xx應該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實屬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上訴人趙xx與被上訴人xx機電公司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更不存在約定利息的問題,xx機電公司將上訴人趙xx列為被告且原審法院判令趙xx向xx機電公司支付欠貨款及利息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應該依法駁回對xx公司的訴請。
最后,該判決僅憑趙xx手寫的一張欠條而認定上訴人趙xx是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未免失于草率。
該證據并不能完全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敬請中級人民法院慎重考慮。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八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反訴被告)xxx光電照明科技(湖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縣經濟開發(fā)區(qū)xxxx處。
法定代表人:范xx,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
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
2請求判決維持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湖長商初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重大錯誤。
一審法院認定“xx大橋加上其他兩座大橋上拆卸下來的故障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薄傲聿槊?,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xxx年1月17日,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辈藬祿嬎愠鲑r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此次損失的依據是兩份xx省xx縣出具的兩份公證書。一份(xxx)浙長證字第1642號,該份公證是對被上訴人庫房堆放的燈具進行清點,共計燈具6075套,信號放大器42套,防雨電源123套?!睂τ谠摲葑C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只能證明一堆堆放在被上訴人庫房的燈具數量,沒有確定該燈具的制造商。2、該公證書也不能證明堆放的燈具產品具有質量問題。
xxx年4月7日,一審庭審后,應審判法官的要求,上訴人代理人及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x、被上訴人代理律師、審判法官汪普慶一同驅車前往被上訴人庫房核實。庫房堆放有三、四堆燈具。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指著其中的最大一堆燈具說:“這是維修好了的護欄管?!鄙显V人發(fā)現(xiàn)其中很多燈具不是上訴人生產的,燈具上標識其他廠家的名字。被上訴人工作人員解釋說其中有部分是其他廠家的產品。上訴人技術人員何xx從中隨手抽出一條上訴人生產的護欄管,仔細觀察后責問:“這哪里維修過,都沒有維修的痕跡”。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因為是2條線全部更換,所以有些好的也一起換了下來”。隨后,上訴人希望找根“壞”的燈具,當場檢測,尋找質量問題。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都拆解了。這樣造成燈具產品無法檢測質量問題。當問到為何公證后的燈具作為證據不好好保管時,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回答邊維修邊安裝,減少損失?,F(xiàn)場汪法官、被上訴人代理律師、上訴人代理人及技術員何xxx、被上訴人部分員工均在場。
第二份公證書是(xxx)浙長證字第1645號,該份公證書是對xx大橋上的led發(fā)光的現(xiàn)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證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對于該份證據,上訴人質證意見如下:1、對現(xiàn)場狀況進行證據保全,現(xiàn)場狀況是一個不斷發(fā)展變化的過程,這本身就無法保全。xxx年12月3日晚,被上訴人把xx大橋亮化工程控制電源關閉,讓公證員進行現(xiàn)場狀況公證,公證現(xiàn)場有三分之二燈具不亮。假設在xxx年12月4日晚,被上訴人把控制電源全部打開,全部燈具啟亮?,F(xiàn)場公證全部燈具均亮。這種公證現(xiàn)場有何作用和公信力?2、被上訴人欲舉證證明上訴人燈具不亮,存在質量問題,故申請進行公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yè)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燈具是否不亮,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這都是有關質量鑒定部門的職權,公證機構沒有質量鑒定的職能和資質。3、該公證書附視頻,視頻屬于民事證據中的視頻資料種類。因被拍攝燈具在被上訴人控制,燈具亮與不亮、亮多少米均可以掌控。該視頻由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無法確認被拍攝內容的真實性。對于無法確認真實性的內容,公證法第三十一條也明確禁止公證。4、即使大橋上xxx年12月3日晚,燈具不亮,燈具不亮的原因有各方面的,上訴人生產產品質量原因只是其中的一種可能。安裝工程不規(guī)范、外力認為破壞等均可以造成燈滅不亮。
法院據此公證書認定:“另查明,xxx年12月3日,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币粚彿ㄔ菏侨绾尾槊鞯?三分之二具體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提供的“xxx賠償清單”第二項注明“xx大橋現(xiàn)有壞的led全彩色線條燈有6條線×1400只×2/3=5600只。一審法院在xxx年12月3日查明xx大橋仍有三分之二燈具故障。在xxx年1月17日,統(tǒng)計出xx大橋亮化工程等計4860根燈具有故障。同樣是三分之二,被上訴人統(tǒng)計是5600根;一審法院統(tǒng)計是4860根。相差740根。
xxx年12月晚,上訴人的代理人及上訴人員工親自到xx大橋核照相和拍攝,整座大橋8條線均亮化正常,不存在死光現(xiàn)象。(見照片和視頻)。
對于被上訴人單方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燈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存在質量問題的燈具數量是多少、出現(xiàn)燈具不亮的原因查明、有質量問題的燈具生產商是哪家。按“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證據規(guī)則,被上訴人舉證不能,應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請求。
二、上訴人積極履行了保修義務。
1、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清單五(xxx與世紀經典對貨明細)能夠證明上訴人積極履行保修義務,雙方簽名確認。其中注明了對不良品的維修數量、維修備品等的數量及發(fā)貨時間。事實情況在是上訴人安排了三個技術人員現(xiàn)場指導安裝調試,安裝工程調試竣工后,被上訴人親自給三個技術人員出錢購買回xxxx的差旅費。
2、按訂購合同約定:工程竣工調試后,被上訴人應支付上訴貨款的10%(見證據訂購合同第三款)。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剩余貨款,被上訴人以資金緊張拖延付款。對于被上訴人不按約支付貨款的行為,上訴人有權不履行保修義務。上訴人行使后履行義務抗辯權。
4、一審法院還認定“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睂Υ耍粚彿ㄔ阂罁簧显V人提供的現(xiàn)場不良燈具清單一份。對該份清單,上訴人質證時指出:該份清單是被上訴人自行清點,單方制作,不予認可。同時也不能證明上訴人的燈具有質量問題。
“原告自行修理的'4860條故障的燈具費用,按合同約定價格每條155元計算,即753300元?!薄?860條故障的燈具”是被上訴人工作人員到xx大橋現(xiàn)場清點“不亮”的燈具,該燈具還安裝在xx大橋上,被上訴人還未“自行修理”,上訴人也沒有拒絕“修理”。損失還不確定,一審法院就匆匆裁判,明顯錯誤。
其二,法院計算單價錯誤。合同約定燈具一套155元(見訂購合同圖片)。該一套含三件東西,分別是管線、管線固定架、連接卡座。假如燈具不亮了,只需把管線取出維修。維修好后再安放到線管固定架上連接卡座即可。被上訴人拆下來的就是一套其中的一條線管了,該部分價值約為四十元。4860條就是指的是線管。一審法院錯誤把所有的線管都按155元計算。
5、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計算賠償數額某些竟然高于被上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違背了訴訟當事人的自由處分原則。
被上訴人提供的賠償清單中第一項:從xx大橋拆下來的壞的燈具損失762374元。一審法院認定該項損失合計965858元。(一審法院附表,該表計算也有錯誤。數字777480寫成77748)即使該損失真正是965858元,被上訴人要求賠償762374元,一審法院也無權干涉被上訴人自愿處分的原則。同理,被上訴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上訴人賠償拆裝費用共計183508元,一審法院竟然判決賠償203075元。相反被上訴人在賠償清單中第二項線條燈燈殼,數量903,單價50元,合計45150元。(見證據“從xx大橋拆下的壞的燈具清單”)在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附表中也列舉了該賠償項目但卻沒有計算出來,讓人一頭霧水,看不懂。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相關知識。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后,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fā)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fā)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陬^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fā)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現(xiàn)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fā)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xié)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xié)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fā)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fā)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于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后的執(zhí)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fā)生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guī)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從合同法規(guī)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yè)借款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筑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fā)(委托開發(fā)和合作開發(fā))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除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15種合同外,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于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雇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8)臺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伙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xiàn)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準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準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準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對于因對標準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標準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準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guī)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準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fā)的。
除標準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上訴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十九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xx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F(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十
上訴人不服判決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格式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一審被告)姚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
上訴人(一審被告):李x,女,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號,公民身份證號:370302xxxxxxx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買賣合同。
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訟請求。
2、本案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一審程序違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簡易程序只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168條之規(guī)定:“簡單民事案件中的‘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zhí)無原則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1條“基層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本案中,訴訟標的近百萬,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雙方爭議意見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數眾多,可謂事實不清楚、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存在原則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審依法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法院按簡易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程序違法。
2、判決書多列訴訟參加人,亦屬程序違法。本案判決書中列明被上訴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廣東經緯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但一審訴訟過程中,從來沒有該律師參加過法庭庭審等訴訟程序,一審判決書中卻列明該律師為被上訴人一審的委托代理人,屬于多列訴訟參加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亦屬程序違法。
3、本案一審追加上訴人李x為被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李x在本案爭議合同中沒有簽名,不是合同當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權利,當然也不能承擔合同義務,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4、上訴人姚x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簽訂合同的行為是作為xx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業(yè)法人的對外代表機關,其行為是法定的職務行為,因此,本案姚x簽訂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xx經貿有限公司的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xx經貿有限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yè)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一審隨意將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為被告并判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本案一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嚴重錯誤。
1、關于代理權濫用問題?!袄钔ā笔潜簧显V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本案《經銷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簽訂,在該《經銷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經貿有限公司辦理與自己公司的同一銷售合同事務,明顯屬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為中同時為雙方代理的代理權濫用的法律禁止行為,該行為如同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一個人同時接受原、被告的委托進行同一訴訟代理行為,這樣的代理在開庭時會出現(xiàn)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又接著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讀相反意見的答辯狀,這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不能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唯一要件,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利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所有的民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否則,就是無效的。因此,一審判決中以“姚x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權原告的員工李通作為業(yè)務代表,是對自身權利的合法處分”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權濫用法律事實的成立,嚴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認定事實嚴重錯誤。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自圓其說。(1)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不能因合同標的達千萬之巨就可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合同條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觀念上的權利義務,不能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義務,這與標的額大小沒有必然聯(lián)系。而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所涉《銷售合同》標的額達1000萬元之巨,合同沒有履行“有違一般陶瓷行業(yè)大額交易的常理”為由認定合同已經履行,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斷。如現(xiàn)在的借貸糾紛,只有。
借條。
或
借款合同。
而沒有交付事實不管合同數額多大都不能認定還款義務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訴人簽訂合同后被上訴人從來沒有向上訴人履行交貨義務被上訴人也從來沒有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付款義務被上訴人提供的對帳單、銀行結算流水明細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被上訴人出示的對帳單沒有被上訴人的簽字確認而與對帳單一一對應的銀行結算明細的結算人是黃明鑫和劉健經查證黃明鑫是被上訴人的銷售業(yè)務人員與李通是同事劉健上訴人則均不認識。而對這一明顯的事實一審判決卻故意遺漏分析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從被上訴人提供的電話通話明細都是首先撥打0533-5xxxx的電話然后撥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訴人的電話0533-5xxxxx又是一個打印社的公用傳真號存在不特定多個公司、門面共用的事實況且電話通話只是一種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無法證明本案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實。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判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明顯讓人感到地方保護、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決取向。被上訴人隱瞞事實,移花接木,欺詐訴訟,意圖讓上訴人無端償債,違背誠信原則和公平正義,嚴重損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經貿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潘白x,男,漢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區(qū)豐樂南路xx號9幢301室,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原審被告一):上海顥x電子有限公司,住址:xx區(qū)xx鎮(zhèn)環(huán)東一路65弄xx號1586室,法定代表人:陸根x,郵編:,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二(原審被告二):陸根x,男,漢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證號:,戶籍地:江蘇省興化市茅山鎮(zhèn)府前街x號,郵編:,現(xiàn)住址:xx新區(qū)xx鎮(zhèn)xx村顧家宅x號,聯(lián)系電話:
上訴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二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利息的訴請,實屬欠妥,具體理由如下:
1、雙方約定貨到付款,被上訴人二并未依約行事。上訴人考慮到維持合作,故允許被上訴人二在收到貨物后遲幾天付款,該事實可從已付幾筆貨款中得到印證,但上訴人并未同意可以無限期延遲付款,且與一般交易習慣不符。
2、上訴人曾采用多種方式,不斷向被上訴人二追討貨款,并通過借高利貸(月利2分)維持生意,對此被上訴人二亦已明確知曉,且其曾承諾在x年11月底前將全部欠款結清,但事后依舊沒有履行。
綜上,被上訴人二應當支付上訴人同期貸款利息,以彌補違約造成的利益損失,否則有失公平?,F(xiàn)上訴至貴院,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標題,寫明文書名稱“民事上訴狀”。
1.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第三人的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填寫時應當注意:
(1)首先列寫上訴人,然后列寫被上訴人。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被上訴人不止一個的,依次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完被上訴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寫第三人。
(2)民事上訴案件,在當事人稱謂上,應標明他們在原審的訴訟地位。如“上訴人(原審被告)”或“被上訴人(原審原告)?!?BR> (3)當事人是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住所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當事人是法人的,寫明法人名稱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組織或起字號的個人合伙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寫明主要負責人及其姓名和職務;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寫明業(yè)主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起有字號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號注明“系……(字號)業(yè)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其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與當事人的關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列項寫明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師,只寫明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2.案由。
依次寫明案由、原審人民法院名稱、原判決或裁定時間、文書的字號以及裁判文書名稱,作上訴的表示等內容。這一段,只要把上述幾個內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順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訛。但是,必須具有法律文書的語言特點。這一段可表述為:“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號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訴?,F(xiàn)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號的一審民事判決,表示不服,現(xiàn)提起上訴。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依次寫明三項內容:
(1)十分簡要地綜合敘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訴狀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著全文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即結論)的內容。
(2)原審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還是對哪一部分不服?
(3)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到達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說:“請求上級法院給予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4.上訴理由。
民事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如果上訴時,再將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鑿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例如同母異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遷讓歸還他父親祖遺的房屋,而弟弟卻說對該項房屋享有繼承權,要求分割繼承,這就牽涉定性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的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惟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在論證時應當注意: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5.最后是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1.寫明致送機關的名稱,可分三行寫為:“此致人民法院轉報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BR> 2.正文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項寫明:
(1)本上訴狀副本份;。
(2)物證(名稱)件;。
(3)書證(名稱)件;。
(4)證人證言(姓名)住址。
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篇二十一
范文一:
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縣東新鄉(xiāng)小洲村委會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黃炳炎,聯(lián)系電話: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萬里濤,南昌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因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廠(以下簡稱東光廠)訴答辯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人依法答辯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糾紛”而是“買賣合同糾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1條、252條之規(guī)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能、設備、和勞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將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為成品,定作人接受該成品并支付報酬的合同。而東光廠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寫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圖紙、驗收標準等事項,東光廠提供的所謂“定作成品”實際上是東光廠自己生產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之規(guī)定,東光廠與席泉林簽訂的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發(fā)生糾紛的案由應定為“買賣合同糾紛”。
二、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只能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縱觀本案東光廠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條,上面沒有答辯人的公章,也沒有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所以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但由于東光廠與席泉林買賣的設備最終是答辯人使用,故答辯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與本案的訴訟。
三、東光廠提供的產品夸大宣傳,是不合格產品,不符合國家和行業(yè)的標準。
首先,東光廠只不過是東光縣的一個個體工商戶,但他在企業(yè)介紹時宣傳是河北省東光縣鑫宇紙箱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號稱“重質量、講信譽”,卻連一個完整的企業(yè)產品標準都沒有。
其次,像東光廠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紙板水性印刷輪轉模切開槽機、圓壓圓模切機、薄刀分紙機、網紋線等產品,根本達不到質量標準要求。產品既沒有出廠合格證,也沒有使用說明書,產品也沒有安裝調試,人員培訓更沒有。
最后,答辯人聲明,保留向東光廠追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對答辯人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答辯人使用的雖然是東光廠的產品,但是與席泉林簽訂的《買賣協(xié)議》,與東光廠無關,答辯人付款也是付給席泉林的,況且款項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寫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東光廠應承擔其生產的產品售后服務的責任。懇請法院查明事實,駁回東光廠對答辯人的訴請!
此致
南昌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昌景昌紙箱包裝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