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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精選16篇)

        字號: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確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以保障合作的順利進行。在合同的撰寫過程中,應注重雙方的平等和公正,避免出現(xiàn)歧視或不公平的條款。合同的執(zhí)行是雙方共同的責任,雙方都應盡力履行合同條款。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chǎn)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chǎn)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jù)《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chǎn)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chǎn)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堆氘a(chǎn)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jīng)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jīng)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jù)支持。
            3.《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chǎn)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jù)《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jīng)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xiàn)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jù)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jù)。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fā)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xiàn),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fā)現(xiàn)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yè)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yè)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xiàn)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xiàn)場查看時發(fā)現(xiàn),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jù)現(xiàn)場流出的水發(fā)現(xiàn)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fā)現(xiàn),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xiàn)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yè)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經(jīng)濟特區(qū)物業(yè)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業(yè)主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yè)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xié)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xiàn)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yè)主,并全程協(xié)助業(yè)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lián)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xié)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xié)議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xié)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yè)主負責賠償?!钡谑鍡l還約定:“由業(yè)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yè)主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yè)追償?!?BR>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jù)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yè)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y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物業(yè)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aaa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sss物業(yè)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jù)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的是大連sss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即使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大連sss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不應為協(xié)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對“kkk”進行物業(yè)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xù),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進行物業(yè)管理的資質、經(jīng)營性收費許可等。
            二關于物業(yè)費的問題。
            定行使抗辯權利。其是對物業(yè)管理公司的違約行為依法行使違約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2.“kkkk”小區(qū)是一個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qū),關于這一點從答辯人與大連sss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定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書〉中就可以確定。但答辯人居住的0號樓卻不在小區(qū)封閉管理的范圍之內,是該小區(qū)唯一一棟樓梯口面對小區(qū)外的建筑。樓梯口面對公交車終點站,關于6號樓的物業(yè)管理問題,業(yè)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開發(fā)公司及物業(yè)公司要求解決,物業(yè)公司領導答復向總公司反映0號樓問題,對物業(yè)費進行協(xié)商。在協(xié)商過程中物業(yè)公司并未將結果履行告知義務,突然將答辯人起訴,并主張高額滯納金,其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因與原告xx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原告的起訴,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主張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答辯人提供車輛,答辯人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付款,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與事實不符,與法無據(jù)。
            1、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甲方所有的車輛車內外的廣告位使用權歸乙方獨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內甲方不得將廣告位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包括新增車輛和新增路線)。根據(jù)此約定,答辯人對原告所屬的車輛張貼廣告獨家所有,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原告將廣告位擅自轉讓給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對答辯人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2、由答辯人提交的證據(jù)可知,答辯人出示的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的照片上日期為20xx年4月18號,答辯人和第三方簽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號之后。合同法第66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這就是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條約定:乙方每次張貼多少車輛申報時把所貼車輛的費用一次性付給甲方。該約定符合合同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法律規(guī)定。據(jù)此,答辯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告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答辯人才沒有及時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故答辯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事實,答辯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二、原告主張答辯人賠償經(jīng)濟損失36000元,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的廣告位的費用,沒有違約;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構成違約,依法應賠償答辯人損失。
            三、原告主張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合同履行中,許可他人使用專屬于答辯人的廣告位,原告已構成了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答辯人在合同解除和繼續(xù)履行中享有選擇權,答辯人本著誠信、和氣生財?shù)脑瓌t沒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辯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無據(jù),于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構成了違約,答辯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答辯人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做出公正的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
            此致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五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被答辯人: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答辯人就德陽xxx化工有限公司訴成都xxx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我公司與被答辯人之前簽訂的編號為cdxy059買賣合同對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確約定的:“有限期限:xxxx年4月24日至xxxx年4月23日”。即,本合同不能無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xxxx年4月23日前,我司應完成生產(chǎn)和交貨義務,被答辯人應完成收貨并足額付款義務。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并使該狀態(tài)超過此期限,即構成根本違約。該有效期屆滿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被答辯人要求解除合同應在合同有效期內提出;要求返還已付貨款等解決糾紛的訴訟請求,應在2年訴訟時效內主張。目前,被答辯人主張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3年多,其所有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約定期限條款的是考慮到生產(chǎn)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倉儲成本在逐年上漲,履約期過長極易導致虧損等難以預料的風險。在履約期內的成本上漲風險我司自愿承擔,但因被答辯人過錯造成合同長期無法履行,并導致我司不斷擴大的經(jīng)濟損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擔,顯失公平。
            3、合同簽訂后,我公司積極投入生產(chǎn),并在xxxx年8月16日按被答辯人的要求生產(chǎn)完畢,并于xxxx年8月26日正式書面知會被答辯人要求交貨并催告被答辯人履行付款義務。至此,已經(jīng)完成了出賣人的合同主要義務(生產(chǎn)及交貨)。被答辯人復函稱因自身基礎工程滯后,將在xxxx年12月左右收貨。我司出于對被答辯人基本誠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辯人延期收貨的請求。但是,被答辯人承諾的期限屆滿后,杳無音訊,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發(fā)貨,此狀態(tài)持續(xù)了近6年。被答辯人在6年期間從未向我司主張任何返還貨款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沒有引起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事由存在。其在時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旨在造成訴訟時效未過、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認為該通知書不能產(chǎn)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異議,不予理睬且不予認同。
            4、被答辯人在自己承諾的收貨期限屆滿時未兌現(xiàn)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被答辯人在合同有效期屆滿后杳無音訊,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且被答辯人對此是明知的。事實上,我司現(xiàn)在也不可能再以當年約定的合同價格出售同類產(chǎn)品與被答辯人。該合同因被答辯人過錯,早已終止履行,被答辯人的實際行為也證實了此效果。至于是否從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續(xù),已經(jīng)毫無意義。但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出現(xiàn)了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過去多年,其不利后果應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根本違約行為導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決合同糾紛的權利,導致訴訟時效早已屆滿,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1、雙方約定的定金條款系簽約時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罰則實行無過錯主義原則,旨在保護守約方的權益,只要出現(xiàn)根本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故本案定金應由我司全部沒收并無不妥。
            2、被答辯人因自身過錯兩次延期履行期間,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筆貨款6.37萬,而是主動支付了4萬元。我司認為該4萬元的性質并非純粹的貨款,還有擔保自己一定會按承諾履行收貨及足額付款義務的意思,有履約擔保的性質。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諒解,也確實得到了我司兩次寬限履行期限的實際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約期限屆滿后,再次違約并長期不聞不問,其已經(jīng)無權利再主張我司歸還該筆款項。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所述的“被告并無實際損失”,而是存在重大經(jīng)濟損失。被答辯人定制的產(chǎn)品屬于非標類產(chǎn)品,我司生產(chǎn)后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無法以同類價格轉賣;在經(jīng)過合理期限的倉儲保管后,因無法承擔日益增長的倉儲費,只能作為廢品處理。因被答辯人怠于收貨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以及其后長期不聞不問的行為,導致我司產(chǎn)品維護保養(yǎng)、倉儲、定制產(chǎn)品折舊處理等重大經(jīng)濟損失,已經(jīng)超過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的款項,具體如下:
            因被答辯人定制的產(chǎn)品體積龐大,我司生產(chǎn)車間不能長期存儲,否則將嚴重影響正常生產(chǎn)秩序,而被答辯人對如何安置該產(chǎn)品沒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為倉儲,按日倉儲費15元計算,倉儲期為xxxx年9月1日至xxxx年3月14日。對于汽車衡類大型機械類物品來說,該倉儲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我司已經(jīng)盡到了妥善保管的謹慎附隨義務。該筆費用共計19050元支出系我司墊付,其發(fā)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辯人怠于收貨,此項費用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
            因該電子汽車衡系被答辯人指定型號、規(guī)格、尺寸,相關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屬于非標類產(chǎn)品。如被答辯人不接收,則我司無法尋找同類需求者,也無法以合同同等價格出售。鑒于被答辯人長期不收貨,也無任何指示,而第三方倉儲人也在催促我司盡快搬離,而長時間的保管也難以避免的造成該產(chǎn)品逐漸老化和貶值,在長期得不到被答辯人收貨通知的情況下,我司為避免日益增加的倉儲開支、產(chǎn)品銹蝕老化等損失的擴大,不得不按廢品材料出售。廢品出售價格與合同約定價格之間差距77200元。該損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認為,該損失的發(fā)生原因系被答辯人過錯造成的,依法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辯人認為的“沒有任何損失”,事實上,因被答辯人的根本違約行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經(jīng)濟損失,且該損失已遠超過被答辯人已支付費用的全部。即使通過普通人日常生活經(jīng)驗判斷,都可知此損失發(fā)生的必然性。該損失應由過錯方承擔,我司作為守約方,已經(jīng)盡到了一切誠信、謹慎的義務,若由我司承擔此損失,與理不通,與法不容,也顯失公平。
            綜上,被答辯人主張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經(jīng)濟損失,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給我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我司將提起反訴向其追究賠償責任。
            此致
            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二〇xx年八月二十六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張,女,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xiàn)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xiàn)在房屋經(jīng)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xiàn)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F(xiàn)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jīng)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钡谝话僖皇龡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诒淮疝q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證據(jù)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七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jīng)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jù)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jù),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作為經(jīng)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xiàn)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jù)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jīng)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jīng)結算確定數(shù)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chǎn)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xiàn)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guī)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chǎn)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chǎn)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chǎn)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chǎn)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guī)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chǎn)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jù)。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月xx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八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qū)龍泉巷10弄9幢201室,聯(lián)系電話0577-88500367。
            管理和經(jīng)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據(jù)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所以可知,答辯人黃香珍與陳意澤之間的租賃協(xié)議是有效的,他們屬于租賃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完全不接受,現(xiàn)提出依法處理本案的主張:答辯人與被告陳意澤之間只存在店面租賃合同關系,因此不需要為被告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責任,其次,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被告主體資格,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林永疇對答辯人黃香珍的起訴,望法院裁判時予以考慮。
            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1.租賃協(xié)議書,證明答辯人與陳意澤之間是店面租賃合同關系。
            2.被租賃的房屋照片,證明房屋的實際情況。
            3.司法鑒定機關出具的鑒定書,用于證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收據(jù)中的簽字并非黃香珍所簽。
            此致
            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黃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項:
            (l)本答辯狀副本x份。
            (2)證物或書證xx(名稱)x件。
            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guī)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租賃關系存在于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條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涂改、偽造。
            對個體工商戶轉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和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應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副本或臨時營業(yè)執(zhí)照。
            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營業(yè);
            (五)扣繳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以上處罰,可以并處。
            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伙債務。
            《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chǎn)承擔清償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shù)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五十二條企業(yè)之間或者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之間聯(lián)營,共同經(jīng)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lián)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jīng)營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協(xié)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民通意見》47.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jīng)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xié)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造成合伙經(jīng)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jù)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48.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jīng)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xié)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53.合伙經(jīng)營期間發(fā)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yè)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xié)議,共同出資、合伙經(jīng)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五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fā)生的合伙企業(yè)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伙企業(yè)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律師法》第十八條律師可以設立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該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和連帶責任。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轉借、出賣、出租,違反規(guī)定將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個體工商戶改變字號名稱、經(jīng)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jīng)營范圍、方式、場所等項內容應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jīng)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jīng)營者時,應當重新申請登記。新的經(jīng)營者想要延用原執(zhí)照上的字號名稱,必須等原執(zhí)照注銷滿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請。想要盤店創(chuàng)業(yè)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門詢問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騙。
            http:///05zjnews/system/20xx/03/31/。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chǎn)權人首先必須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chǎn)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jīng)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jīng)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jù)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shù)那闆r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jīng)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jīng)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jīng)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jiān)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yè)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jīng)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jīng)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chǎn)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谴疝q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guī)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經(jī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guī)定,但該《辦法》是20xx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xx]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guī)定,已經(jīng)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yè)企業(yè)資質的審查。
            3、現(xiàn)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guī)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tǒng)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18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一
            針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買賣合同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關系,但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所有貨款,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即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已終止,故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交的20xx年12月7日的“退貨單”并非是答辯人向被答辯人購買的貨物清單,而是答辯人以退貨方式與被答辯人合意折價后形成的還款單。從該份貨單的形成原因和形式要件上看:
            2、該份貨單與其他“送貨單”相比有兩點明顯的區(qū)別,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底部收貨欠款人處并沒有答辯人簽名,而其他的送貨單均有答辯人的親筆簽名;且該份貨單的標題處“送貨單”被改成了“退貨單”,該改動是由被答辯人完成的。
            (二)、答辯人從20xx年始經(jīng)營養(yǎng)蝦生意,20xx年12月7日與被答辯人結算付款后,答辯人便結束了在臺山市沖樓八家的生意,回了縉云老家,20xx年12月7日也是被答辯人聽聞答辯人要休業(yè)回家后,才到答辯人處催討貨款。后答辯人便依照現(xiàn)實情況將剩余材料退貨后還清了部分欠款,且剩余部分貨款已由現(xiàn)金支付完全。
            綜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合意形成的20xx年12月7日的貨單并非是“送貨單”,而是一份“退貨單”,也是在20xx年12月7日的當日,答辯人已將所有的貨款結清,故雙方雖有過買賣合同關系,但該合同關系已在20xx年12月7日答辯人支付貨款后因合同履行完畢而終結,故被答辯人訴稱的答辯人尚欠貨款22190元并非事實,請法庭予以駁回。
            20xx年12月7日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最后一次往來聯(lián)系,20xx年12月7日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形成的“退貨單”即為雙方在口頭結算后,答辯人以退貨的方式抵消部分貨款,從而可以證實,20xx年12月7日,雙方已經(jīng)對最后的貨款金額進行了結算,那么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已過,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訴請。
            綜上,不管是實體上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支付貨款的事實,還是程序上該案件已過訴訟時效,本案都應依法予以駁回,故懇請法庭依法駁回訴請。
            代理人:胡**
            20xx年4月20日
            發(fā)問:
            1、原告你與被告是什么關系?
            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fā)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第七章訴訟時效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復,答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BR>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二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工資爭議案件,現(xiàn)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被答辯人因自身原因于x年2月21日主動辭職,其后雙方于x年2月22日就勞動合同解除達成結算協(xié)議,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被答辯人再主張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明顯不當。
            二、被答辯人主張給付各項費用15454x元沒有依據(jù)。
            1、被答辯人辭職后,雙方在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xié)議,明確約定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工作期間的工資、加班費、節(jié)日加班費用等費用已全部結清,被答辯人對此無任何異議,被答辯人不再追究答辯人任何責任。
            根據(jù)江蘇省高院、江蘇省仲裁委蘇高法審委(2)4x號文第25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加班工資等勞動報酬的計算、支付達成結算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認定有效,但有證據(jù)證明在協(xié)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雙方已就工資、加班工資等達成結算協(xié)議,該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又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辯人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于法無據(jù)。被答辯人主動辭職,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前置條件和程序,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
            3、被答辯人主張雙倍工資亦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首先,雙方簽有勞動合同,不存在雙倍工資的問題;其次,主張雙倍工資有著明確的時間限制、時效限制、數(shù)額限制。被答辯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成立,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此致
            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時間:x年5月x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三
            范文一: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jīng)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jīng)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jīng)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jīng)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chǎn)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jīng)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jīng)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chǎn)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jù)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jù)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jīng)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jīng)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jù),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
            該車是經(jīng)過生產(chǎn)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chǎn)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jīng)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chǎn)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shù)恼牟拍軌蚺c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jīng)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jīng)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jīng)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師。
            范文二: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四
            負責人:陳建權,公司經(jīng)理。
            因原告烏海市昌順物流有限公司訴答辯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
            1、原告主張的蒙xxxx號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50萬、不計免賠車上人員責任險10萬,機動車損失險32.3萬,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2、但是本案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載明的事故形成原因:“認定被告安海祥在駕駛證被依法扣留停止使用期間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且安海祥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1款,35條和《道路交通安全實施條例》第28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條、第18條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6條第7款的第4小項:“駕駛人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造成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以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二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基于上述事實與理由,本案原告所請求賠償項目不屬于保險。
            合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
            原告要求答辯人在保險合同險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車輛施救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
            4、鑒定費系不屬于保險公司理賠項目,且鑒定費是原告的間接損失、收據(jù)不是正式憑證,應予剔除,故該鑒定費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5、關于訴訟費問題。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及《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等規(guī)定可知,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仲裁及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同時,答辯人對蒙lls825號肇事車輛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不是對事故受害者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答辯人沒有對受害人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因事故導致的受害人的損失,以及訴訟的形成,沒有任何過錯。
            該費用明顯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故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烏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3日。
            答辯人現(xiàn)答辯【2】。
            1、原告投保情況:原告主張的蒙xxxx89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50000元。
            2、答辯人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是指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害,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其主要功能是賠償車輛因交通意外造成的車內人員的傷亡的保險。
            本案原告在車輛靜止狀態(tài)下因下雪路滑摔倒受傷,與交通意外無關,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承保范圍。
            原告要求答辯人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請。
            求無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關于訴訟費問題。
            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款》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等規(guī)定可知,答辯人沒有對原告實施任何侵權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及因事故導致的受害人的損失,以及訴訟的形成,沒有任何過錯。
            該費用明顯賠償范圍內,故答辯人不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再次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磴口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
            20xx年5月12日。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jù),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jù)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jù)、并按照被告的數(shù)量提供證據(jù)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jù)。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jù),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jù)、不進行質證?,F(xiàn)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xiàn)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jù)(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jù)。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chǎn)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chǎn)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chǎn)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chǎn)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chǎn)證已經(jīng)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chǎn)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chǎn)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chǎn)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chǎn)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chǎn)證且未經(jīng)實際產(chǎn)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jù)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jīng)實際產(chǎn)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jīng)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jù)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工程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十六
            答辯人因江蘇××公司對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所提上訴,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一審認定包括質保金在內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條件業(yè)已成就,符合合同約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雙方于x8年7月9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二)明確約定“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質保書、合格證、檢測報告提供給甲方后一星期內付至總價的80%,其余付款條件及其他所有條款和未盡事宜按x8年5月5日簽訂合同及x8年5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履行”,其中的“該項工程”系指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與答辯人所簽的三份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的內容構成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現(xiàn)的“該項工程”的含義是統(tǒng)一的、明確的,這一用語如無特別說明應指合同標的,即上訴人分包給被上訴人的鋼結構制作安裝工程。上訴人將“該項工程”理解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該項工程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中的驗收系指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而不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作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項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進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而答辯人對全部工程的進度完全無法掌控,更何況分包合同只能約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驗收,而不能對全部工程的竣工驗收做出約定。事實上,直至一審庭審,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談不上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對答辯人是極不公平的。補充協(xié)議(二)第三條規(guī)定“乙方必須在x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驗收合格”,協(xié)議簽訂于x8年7月9日,當時雙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x8年8月7日前完工并進行竣工驗收,如果將“驗收合格”理解為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驗收,則該條款實際無法履行。雙方簽署該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積極履行,只有將“驗收合格”理解為上訴人對該項工程的內部驗收才符合雙方真實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審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補充協(xié)議(二)中約定每滯后一天罰款十萬元違約金,延期違約金不限額。該違約金與合同總價相比,明顯過高,而被上訴人一直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損失?!逗贤ā返谝话僖皇臈l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法院有權對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訴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過程中遭遇極端天氣,屬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一審法院綜合各種因素對違約金進行調整,符合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答辯人認為上訴理由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jù),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南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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