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是我們生活中的朋友,他們的互助和關懷讓我們感受到家的溫暖。準備一篇精彩的演講稿的技巧有哪些?接下來是一些實際案例的總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總結的寫作方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一
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fā)展,醫(yī)院信息化也在不斷加快與拓展。但是,就目前來說,醫(yī)院設備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頭萬緒,包括了大量的維修、檢查、購置、保養(yǎng)、工作記錄、借用記錄、使用記錄等等。因此,對于醫(yī)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應的軟件來對醫(yī)療設備進行規(guī)范化的管理。
【1】醫(yī)療設備管理系統(tǒng)模塊設計與功能實現。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二
李洪奇律師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醫(yī)學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已于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guī)定:“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BR>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y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y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guī)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y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y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y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y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y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guī)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yī)療單位,改由醫(yī)院首先主張醫(y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y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y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颊呷孕杈歪t(y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患者要想起訴醫(y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guī)定之前,醫(y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新規(guī)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y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tǒng)一的醫(y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y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單位規(guī)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qū)。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zhí)行新規(guī)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y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y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yī)療單位,導致醫(y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y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y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三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對各種先進醫(yī)療設備的使用也也越來越頻繁,對醫(yī)療設備的管理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傳統(tǒng)的設備管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發(fā)展的需要。
傳統(tǒng)的醫(yī)療設備管理主要是通過人工來進行管理,在這種管理方式下,不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還很容易出現差錯,無法將這些設備的功能充分的發(fā)揮出來。
因此,根據醫(yī)院的具體實際情況,設計一套適合醫(yī)院自身發(fā)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是非常有必要的。
設計一套適當的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能夠提高醫(yī)院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設備管理效率,推動醫(yī)院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在對醫(yī)療設別管理系統(tǒng)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醫(yī)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可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的需求進行考慮:首先它必須能夠錄入完善的醫(yī)療設備信息,包括醫(yī)療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夠通過檢索找到這些信息,能夠對所有醫(yī)療設備都進行分類檢索。
其次,這個系統(tǒng)必須能夠記錄和保存各種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的具體時間和費用等資料。
另外,還要能夠對這些醫(yī)療設備進行系統(tǒng)的評估,了解設備的具體使用效率,對設備之間的效益情況進行分析比較。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四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習慣法也逐漸被應用在社會日常管理中,習慣法作為法外之法在整個社會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本文針對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健全我國民法體系。
習慣法是法律起源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逐漸健全和完善,習慣法已經退居于之后。由于人們的理性是由有限性和無限性兩方面構成的,因此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民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之外,還需要用習慣法來管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習慣法存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僅是彌補法律缺陷的重要組成方法,同時也是調節(jié)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工具,因此只有充分發(fā)揮習慣法在民法中的應用,才能加快構建法治社會。
一、習慣法的概述。
關于習慣法的概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秩序方面。
著名的法律學家梁治平先生曾經明確指出:“習慣法是從民間在長期的生活中和勞動中漸漸成型的,它主要是用來調節(jié)人們之間的權利、利益、義務等方面的內容,習慣法是與國家法不同的.一種法律文化?!?BR> (二)立法方面。
習慣法又被稱作是國家認可法,一般認為習慣法主要是指經過國家認可或者國家默許的習慣性法律,它同時也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之一。著名的法律研究學家孫國華曾經指出:“所謂習慣法就是指在國家已經認可的范圍之內,由國家來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和手段,但是原始習慣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的?!?BR> (三)其他方面。
以田成有教授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人們總是將習慣法進行曲解,根據自己所想,想當然就對其進行加冕,隨意的貼上各種標簽,這種想法是及其錯誤的,長此以往法律無處不在,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會受到約束,法律從而也失去了其價值?!?BR>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一)習慣和習慣法。
習慣屬于一種十分規(guī)范的體系,但是這種體系并不是由某一個人或者是某些單位制定的,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變遷逐步形成的,是在實踐中逐漸養(yǎng)成的,它的形成也不是帶有目的性的,恰恰相反的是習慣的形成是自發(fā)的也是不自覺的。習慣法和習慣二者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其內容和形式存在很大的差異,要想將習慣變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只有這樣才能將習慣列入法治的范疇。習慣法作為一種社會群體反應,但是習慣法并不僅僅是社會群體的行為,歷史上習慣法究竟是什么時候產生的,還有待進一步查找和分析,習慣法的性質是不涉及國家間的階級斗爭和統(tǒng)治等內容。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習慣法的構成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積極部分和消極部分。
積極部分包括:第一,形成的某種習慣。很多人通過長時間、反復的重復同一個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之為習慣,當習慣得到群體和國家的認可之后就會形成法律約束,也就是習慣法,因此習慣是習慣法的堅實基礎,習慣法和社會規(guī)則一樣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約束力更加穩(wěn)定持久。第二,具備的某種習慣。有些行為和習慣是通過人為的選擇而形成的,因此我們應該尊重這些習慣,并且將其認為是個體應該遵守行為和方法,是用來自我約束的行為,它的存在必須是客觀的。第三,習慣法一般都是由法官決定并且進行判別的,習慣一旦變成法律,它自身就附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只有對其進行調解才能始終使法律保持在達到平衡狀態(tài)。
消極部分包括: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人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只是補充法律的一種形式,起到輔助作用,始終處于次要地位。習慣法適用于當明確法律沒有對該項目進行規(guī)定的情況下而產生的,這時候才能用習慣法,否則則不需要用習慣法來約束。另一方面,習慣法不能違背約定促成的規(guī)定,一旦違背了它也就失去了作為習慣法的地位,由此可見,對于整個法治社會而言如果一旦違背了相關的秩序,習慣法的意義就不復存在。
三、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確習慣法是民法構成的主要來源。
民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習慣法的法律地位,一旦確定了這種地位就能夠直接應用到社會日常管理中去,并且能夠得到實踐,雖然社會管理十分繁瑣和復雜,變動性很強因此國家法律不可能進行全面的管理,因此在沒有涉及的部分只能依靠習慣法來彌補和補充,這樣的立法才有預見性,由此可見習慣法已經在民法中得到應用和重視。
(二)取習慣法中精華、棄習慣法中糟粕。
習慣法具有很強的習慣性和合理性,它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習慣法中既包含了積極方面同時又包含了消極的方法,在吸收習慣法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同時還要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在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實踐,從而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習慣法,彌補法律體系的不足。
(三)提高法律人員的自身素質。
法律人員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過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員要清楚的掌握和了解習慣法的內涵和定義,不能想當然的隨意增加習慣法的內容,要努力提高自身責任意識和能力,明確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重要意義,從而提高自身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與此同時,民法相關部門也要組織對法律人員進行二次培訓,聘請國內外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對其進行教導,調動法律人員工作的熱情和信心。
綜上所述,制定相關法律來進行社會管理、來約束人們日常行為是社會進步的主要表現,而習慣法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漫長歲月中曾經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合理進行運用,從而彌補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完善的環(huán)節(jié),起到社會管理的作用。總之,要想將習慣法廣泛應用于民法中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從而逐步完善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五
【內容提要】刑法溯及力問題是刑法修訂后法律適用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需作進一步探討。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新舊刑法的比較;處刑輕重的比較;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fā)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一番研究。
一、關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結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情形。“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跨法犯”涉及新舊刑法的適用,應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法律的適用。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只有在新法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第二種觀點認為,“跨法犯”的行為始于舊法有效期,終于新法生效后。從行為的階段性來看,一般應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三種觀點主張,對“跨法犯”應一概適用新法。
筆者認為,“跨法犯”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其突出表現形式是繼續(xù)犯和連續(xù)犯。所謂繼續(xù)犯,亦稱持續(xù)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繼續(xù)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xù),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注: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69.)所謂連續(xù)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注:姜偉.犯罪形態(tài)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xù)犯、連續(xù)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筆者主張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以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是無視新法生效后部分行為應當適用新法的情形。而第二種觀點則將持續(xù)或連續(xù)的犯罪人為地劃分為兩個階段,實踐中必然導致一個案件中對同一罪名同時適用新舊兩部法律的結果,因而也是不足取的。當然,對“跨法犯”一概適用新法,盡管有可資參考的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行為之際,處罰之規(guī)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有效法律。”但是,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事實上,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是有可資參考的司法解釋的。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了《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xù)犯罪、連續(xù)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對于開始于9月30日以前,繼續(xù)或者連續(xù)到19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jié)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是合適的,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以此司法解釋為準。
二、關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問題。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實踐中,對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是,對于行為終了時與處刑時之間還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形,究竟應當如何比較新舊法律及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是指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的比較。即行為時法為當時的法律亦即舊法,處罰時法為新法。對中間過渡法可不予考慮,而只是簡單地比較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既要對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作新舊比較,又要考慮中間過渡法的實際存在。中間過渡法相對于行為時法是新法,但相對于處罰時法則為舊法。在新舊法律的適用選擇上,應當在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在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之間存在所謂中間過渡法,是由于立法變化所造成的客觀法律現象。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guī)定了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對玩忽職守罪進行了分解,出現了包括刑法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內的一系列玩忽職守型犯罪條款,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又對1997年刑法第168條作了修正,從而在此類玩忽職守型犯罪中先后出現了三部法律的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行為發(fā)生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處罰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修正之前的,或者行為發(fā)生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期限內的,處罰在19刑法修正之后的,其新舊刑法的選擇一般不成問題。但是,對于行為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處罰在年刑法修正之后的,在新舊刑法的選擇上便會產生上述爭議。筆者認為,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其所謂舊法,不應當是泛指相對于新法之舊法,而確切地應當是指行為時的法律。所謂新法,同樣不是簡單的相對于舊法的新法,而應當是指處罰時的法律。因此,所謂新舊刑法的比較,應當是指行為時刑法有關條文與處罰時刑法有關條文的比較。處于行為時與處罰時的中間過渡法,因其既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處罰時法,因而在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上不具有任何意義,在法律適用上是應當不予考慮的。當然,如果行為發(fā)生于所謂行為時法,持續(xù)或連續(xù)并終止于中間過渡法,則此時的所謂中間過渡法便成為行為時法,即成為與處罰的時法相對應的所謂舊法。
三、關于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
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處刑較輕”的解釋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是正確的。但是,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其所解釋的“處刑較輕”主要限于法定刑中的主刑,未直接規(guī)定附加刑的輕重比較。筆者認為,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罰輕重,基本的標準是主刑輕重的比較。只有在新舊刑法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才比較附加刑的有無或輕重。至于附加刑的輕重,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是相對于主刑序列的由輕至重的排列。而具體罰金、沒收財產的輕重,則應以實際的罰金數或沒收的財產數為準。總之,刑罰的輕重,既包括主刑的輕重,又包括附加刑的輕重。在主刑輕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考察附加刑的輕重。但是,在主刑輕重比較明了的情況下,附加刑的輕重可不予考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舊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是建立在新舊刑法對某一犯罪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前提下所作的比較,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發(fā)生變化,所涉及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判。例如,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guī)定的盜竊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相應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刑罰輕重來看,當然是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比1979年刑法第151條為輕。但是,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構成中增加了“多次盜竊”的要件,因此,對于發(fā)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多次盜竊未及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以1997修訂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而應當首先判斷此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上,除了慣竊以外,1979年刑法對一般的多次盜竊數額未達較大程度的,是不以盜竊罪論處的。因而對此種情形,不能因為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正確的做法是適用1979年刑法,不以犯罪論處。應當說,立法上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注意把握。
四、關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有關立法規(guī)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guī)范性解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guī)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自身發(fā)布實施以前所發(fā)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注:劉憲權、阮傳勝.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j〕.政治與法律,1994.(4).)。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guī)范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一是依附性,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后于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服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后于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qū)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于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于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fā)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于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注:張軍.試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j〕.中國法學,1992.(2).)筆者認為,上述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觀點,不再以被解釋的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而是以具體刑法解釋的內容為依據。即出現了依附性的例外,由于這種例外體現了刑法溯及力的核心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而是適當的。
至于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同一刑法條文前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應當以刑法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解決新舊司法解釋的運用。即一般應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只有當處罰時新的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或適用刑罰較輕時,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能以新法優(yōu)于舊法或新司法解釋優(yōu)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決定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關于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狹義角度理解,是指刑法條文(主要指刑法分則條文)的溯及力。廣義地說,還包括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非刑事法律似乎與刑法的溯及力無關。但事實上,刑法的溯及力不僅僅局限于刑法典本身,從總體上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我國現行刑法第101條規(guī)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毙谭ㄋ菁傲κ怯尚谭倓t規(guī)定的,按上述刑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亦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文同樣會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此外,在刑法分則中,存在有大量空白罪狀的犯罪,這些與犯罪構成密切相關的空白罪狀一般是由非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梢?,非刑事法律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對非刑事法律刑法溯及力的研究。鑒于這一問題涉及具體的司法適用,在此,筆者僅對空白罪狀中非刑事法律涉及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作一探討。
溯及力以及如何確定溯及力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空白罪狀中的非刑事法律對該種犯罪的構成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該非刑事法律對具體犯罪刑法的溯及力有決定意義,即存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同時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刑法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同樣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的非刑事法律。只有當新的非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導致某種犯罪不成立或罪輕時,才能適用新的非刑事法律。事實上,除了空白罪狀犯罪以外,我國刑法中一些涉及犯罪主體、對象范圍由非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同樣存在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例如,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范圍,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yè)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fā)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從當時商業(yè)銀行發(fā)行的信用卡的實際情況看,事實上包括了部分借記卡。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此《辦法》第5至第7條規(guī)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橘J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此外,《辦法》第67條規(guī)定:“本辦法從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發(fā)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頒布的《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由此可見,從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圍發(fā)生了變化,并明確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因此,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必然發(fā)生范圍上的變化。對于行為發(fā)生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并于1999年3月1日以后處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解決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對于發(fā)生在1993年3月1日以前的涉及借記卡的詐騙罪案件,1999年3月1日以后正在辦理或未審結的應適用《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不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六
所謂正當防衛(wèi),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中規(guī)定為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采取的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衛(wèi)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衛(wèi)導致出現損傷,那么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衛(wèi)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么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guī)定,那么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qū)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當防衛(wèi)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系。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并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衛(wèi)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衛(wèi)。經過時代的變遷,盡管正當防衛(wèi)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然而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盡管這二者對于正當防衛(wèi)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通過法律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盡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tǒng)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于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說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qū)別。針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來說,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盡管在刑法中屬于合乎標準的防衛(wèi)行為,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說卻已經防衛(wèi)過當,那么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為“正當”防衛(wèi)的問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qū)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衛(wèi)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衛(wèi)動機也可被稱為防衛(wèi)目的,在正當防衛(wèi)行為中防衛(wèi)動機是為了利用一定的防衛(wèi)行為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衛(wèi),首先其防衛(wèi)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都有相關規(guī)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衛(wèi)行為,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為情節(jié)較輕,而實施防衛(wèi)行為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衛(wèi)。一般情況下,人們?yōu)榱吮U蠂?、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衛(wèi),而其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衛(wèi)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衛(wèi)既容易防衛(wèi)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么所謂正當防衛(wèi)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衛(wèi)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范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并沒有權利進行防衛(wèi)。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wèi)。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衛(wèi)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為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衛(wèi)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衛(wèi)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為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衛(wèi)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權行為,就其防衛(wèi)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那么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衛(wèi),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衛(wèi)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針對所有行為都能夠實施防衛(wèi),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為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wèi)。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wèi)并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
(一)正當防衛(wèi)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fā)展需求,具有統(tǒng)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說起正當防衛(wèi)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衛(wèi)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于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衛(wèi)屬于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系。針對正當防衛(wèi)發(fā)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衛(wèi),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于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衛(wèi)行為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所以,正當防衛(wèi)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衛(wèi)權利造成防衛(wèi)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wèi)也就自然而然成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相關規(guī)定來說,與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里所說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并運用正當防衛(wèi),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通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系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guī)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調節(jié)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系,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明確其權利,并且將其服從法律規(guī)定作為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于調節(jié)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系,明確其私權并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范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為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guī)范體系,并且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為補償的形式,通過補償將事態(tài)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眾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為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為懲罰的形式,并且懲罰力度較為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決定了正當防衛(wèi)的不同屬性。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jié)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于市民群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為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fā)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面對突然發(fā)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fā)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為公民賦予防衛(wèi)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衛(wèi)權應該為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衛(wèi)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么就等于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衛(wèi)權是通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衛(wèi)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于社會關系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說,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衛(wèi)權便不能是刑法范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qū)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系內,國家作為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系,各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衛(wèi)。如果實施正當防衛(wèi)時所產生的后果類似于犯罪行為,這時要對該防衛(wèi)行為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么就屬于合法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或屬于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guī)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范圍內,實施正當防衛(wèi)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主要前提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wèi),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衛(wèi)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wèi),則是國家對于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qū)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防衛(wèi)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衛(wèi)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衛(wèi)權只要在民法規(guī)定范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wèi)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系,隨后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后在正當防衛(wèi)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fā)展需求,具有統(tǒng)一性,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希望以此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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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七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狀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八
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的應用不僅僅是醫(yī)院的會計人員根據醫(yī)院的會計制度簡單的核算相關會計科目,填報會計報表。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的應用也不僅僅只會對醫(yī)院的財務管理造成影響,還會對醫(yī)院的整體運營造成影響。通過醫(yī)院的財務數據,將醫(yī)院運營過程中潛在的問題和現存的問題以財務報表的形式反映出來,進而醫(yī)院的管理者們根據財務指標所反映出來的具體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減少這些問題給醫(yī)院帶來的損失,使醫(yī)院在運營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效益,盡可能地使醫(yī)院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收益。
2規(guī)范預算管理。
在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公立醫(yī)院在發(fā)展過程中一直處在缺乏規(guī)范統(tǒng)一預算制度的環(huán)境中,而這一環(huán)境將會對醫(yī)院部分資金的撥付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這就意味著醫(yī)院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國家財政給予支持。然而,在國家財政支持的強大后盾下,醫(yī)院的市場競爭意識逐漸淡化,財務預算變得混亂,管理水平逐漸下滑。而歸根結底,這些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缺乏規(guī)范統(tǒng)一的預算制度,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將會計制度應用于醫(yī)院預算管理中,所以說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有著重要意義。
3加強成本管理。
醫(yī)院操作的難點之一是完善醫(yī)院成本的歸集和核算體系,而這一難點恰好是醫(yī)院會計制度的優(yōu)勢所在。因此,可以說醫(yī)院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的成本管理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醫(yī)院的成本管理。
3.1樹立醫(yī)院成本分析核算新理念。
會計制度下醫(yī)院成本的核算不再是簡單的計算醫(yī)院運營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資金的總和,而是對醫(yī)院運營過程中各種對象進行分類匯總,然后計算出單位成本和總成本的過程。醫(yī)院成本也不只是所耗費現金資產的總和,還包括各種儀器設備、醫(yī)院各種建筑等的磨損與折舊。隨著醫(yī)院管理的規(guī)范化和嚴格化,成本核算更加細致,需要按月填制報表。針對報表數據反映出的具體問題,采取調整措施,及時調整對成本的管理。在會計制度下形成的新的核算理念將致力于減少醫(yī)院額外成本,提高醫(yī)院經濟效益。
3.2幫助醫(yī)院展開科學的成本核算。
在充分認識醫(yī)院成本核算對象和充分掌握各種核算規(guī)則的基礎上,結合醫(yī)院的具體情況,設置相應的核算科目,統(tǒng)一核算標準,形成適用于醫(yī)院的成本核算體系,使醫(yī)院的成本核算更加規(guī)范科學。規(guī)范科學的成本核算對醫(yī)院有效地控制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將更加有助于醫(yī)院提高運營效益。
3.3有助于醫(yī)院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會計制度下的醫(yī)院成本核算更加完整與規(guī)范,反映出來的信息也更加準確,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并且每月都展開成本核算和報表填制工作,月與月之間的數據可以形成鮮明的對比,連續(xù)變化的.數據將更有助于發(fā)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4完善收入管理。
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醫(yī)療體制改革,醫(yī)院的收入渠道也從單一的需方供應轉變?yōu)樾璺胶偷谌焦餐热缟虡I(yè)保險、社保、新農合等。付費方式也不再是患方支付,醫(yī)方收款這么簡單的直線模式,而轉變成了醫(yī)方、需方和第三方機構共同清算的模式,第三方與醫(yī)院的清算模式多種多樣,增加了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的難度。因此,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很有必要,這一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規(guī)范化的會計制度。醫(yī)院的管理者應重視會計制度在醫(yī)院收入管理中的應用,完善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制度,準確核算醫(yī)院的業(yè)務收入,提高醫(yī)院業(yè)務水平,及時調整醫(yī)院運營模式,達到增加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的目的。
5結語。
綜上所述,醫(yī)院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醫(yī)院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上,還是在醫(yī)院管理者的決策調整上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醫(yī)院財務管理上,會計制度可以幫助醫(yī)院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化的預算制度,幫助醫(yī)院加強成本管理,減少額外的成本消耗;有助于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制度的完善,最大程度保障醫(yī)院的收入都能入賬,降低壞賬率。在醫(yī)院管理決策的調整上,可以向醫(yī)院的管理者們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信息,并幫助他們充分應用這些信息,及時準確地掌握醫(yī)院的整體運營情況,針對已存在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制定應對方案,采取有效解決措施,避免對醫(yī)院造成更多的損失,從而保障醫(yī)院的運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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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九
二、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概念源自羅馬法,現已為各國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在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時,當事人負擔敗訴的風險。就同一事實,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在該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法院就無法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zhèn)尾幻鞯娘L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zhèn)尾幻鞯娘L險。它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使訴訟較為迅速的完成。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
[1][2]。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
以xx醫(yī)院的系統(tǒng)為例,設備管理系統(tǒng)的主界面如圖1所示。
[1]。
一般來說,醫(yī)療設備管理系統(tǒng)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用戶信息修改、入庫管理、設備檢定信息管理、定期保養(yǎng)管理等方面,如圖2所示。
[2]。
3.2各模塊功能說明。
用戶信息修改:目前登錄用戶個人信息修改,包括密碼以及用戶名等操作。
入庫管理:入庫管理比較復雜,包括了新設備的信息錄入、當前設備的信息管理、淘汰管理等。
定期保養(yǎng)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了定期的保養(yǎng)計劃、保養(yǎng)信息的錄入和查詢等。
設備檢定信息管理:包括了檢定計劃、臨檢管理等內容。
3.3運用效果。
此系統(tǒng)的運用是從醫(yī)院的維修、保養(yǎng)等實際工作需求而設計的,在投入使用后可以達到比較好的預期效果。
運用設備管理系統(tǒng)前,主要是靠手動對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因此有時在查詢、登記記錄時間等會超過維修和檢定的工作時間,造成資料不全的情況,給工作帶來很多不便。
但是,管理系統(tǒng)投入后,如果想要查詢某臺機器的資料以及相關信息時,只需要對機器的基本內容進行檢索即可,檢索后可查詢到本臺機器的所有信息,包括了檢定記錄、保養(yǎng)記錄、維修記錄等等,同時還能顯示出生產廠家、銷售公司、聯系號碼等信息。
在某種程度上規(guī)范了設備的有關管理,提升了設備維修、檢定的工作效率,為醫(yī)療的設備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便利。
參考文獻。
[1]馬成鋼。
[2]揚斌,張美,袁鐘清,等。
【2】強化醫(yī)療設備安全管理保證患者安全。
論文摘要。
醫(yī)療設備的安全是醫(yī)療設備使用和管理的頭等大事。
在上海召開的第一屆中國醫(yī)院院長設備管理高峰論壇上公布了這樣一組數據:17%的醫(yī)療事故是和醫(yī)療設備相關的,在與器械設備相關的醫(yī)療事故中,有30%左右是設備本身的原因,還有60~70%是由于使用不當造成的。
1醫(yī)療設備導致安全隱患的原因。
醫(yī)療設備在原設計中由于客觀條件、技術條件的限制,會存在一些考慮不周到的地方,使用前很難發(fā)現,在使用中可能會出現問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不良事件。
另外,很多設備由于使用年份過長,盡管還能工作,但是存在的風險隱患較多,使用中突發(fā)的故障,可以給病人帶來傷害,尤其是急救設備,會危及到病人的生命。
一些診斷類設備由于元器件老化帶來檢測數據飄移不準,使診斷結果發(fā)生誤差,嚴重影響臨床醫(yī)生對患者病情的治療,給患者安全帶來隱患。
對醫(yī)務人員來說,學會按操作規(guī)程熟練使用先進的醫(yī)療設備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一些生命支持系統(tǒng)、急救設備如呼吸機、監(jiān)護儀、人工心肺機、除顫起搏器、麻醉機等。
一旦發(fā)生設備使用不當,也會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
2強化醫(yī)療設備安全管理保證患者安全。
全球醫(yī)療機構認證標準(jci)把以患者為中心作為兩個論證指標之一,把患者安全放到一切醫(yī)療工作的首位。
核心是醫(yī)療質量與醫(yī)療安全,強調全員參與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醫(yī)療設備應用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防范醫(yī)療設備引起糾紛的重要手段。
2.1對使用人員進行嚴格的`、全方位的培訓我院對新進設備的使用操作培訓一直非常重視,要求設備原廠工程師對使用部門所有人員進行現場培訓,一些操作比較復雜的設備,使用人員還需到國內三甲醫(yī)院培訓1周甚至兩周,直至所有使用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為止。
從去年開始,我們對參加操作培訓的使用人員進行書面考試,只有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取得上機操作的資格。
2.2對醫(yī)學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不斷培訓培訓可以有多種方式:一是通過日常的維修工作不斷積累經驗。
二是公司維修人員來院維修時的互相探討交流。
三是通過科內定期組織的業(yè)務學習交流維修心得。
四是通過自學業(yè)務書籍豐富專業(yè)知識。
五是參加公司組織的業(yè)務培訓班。
六是可以到其他三甲醫(yī)院進行短期培訓。
通過多種途徑的學習和培訓,提高醫(yī)院工程技術人員的動手能力,切實解決醫(yī)療設備在使用中的各種實際問題。
2.3改變被動維修的工作模式采取有效的預防性維護的方法。
我們安排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到科室了解設備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對大型設備定期除塵。
今年設備科還根據臨床科室的工作特點,適時推出了“駐點工程師”責任制,由各位工程師在自己分管的片區(qū)中選擇設備比較集中、設備使用率較高的1-2個點,在高峰時段提供駐點服務,現場解決臨床科室在設備操作以及維護方面的問題,及時反饋設備維修情況,聽取使用部門對設備維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今年還引進了專業(yè)的醫(yī)療器械檢測設備,對醫(yī)院在用設備進行質控。
例如通過對輸液泵的質控,實時掌握輸液泵實際滴速與設定滴速是否相符等情況。
通過對監(jiān)護儀的質控,實測監(jiān)護數據與患者實際情況的誤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對一些誤差范圍超過規(guī)定值的設備立即停用,經及時維修調試直至檢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4建立以質量保證為核心的醫(yī)療設備管理模式把物資管理模式逐步轉變到質量管理模式上來。
規(guī)范醫(yī)療設備應用安全管理流程,建立質量控制與評價體系,首先從與患者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急救類設備入手,同時應有一套相關的質量控制標準和考評標準。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一
人們之所以要明確責任,是為了“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當某種利益獲得法律上的保護之后,它就被稱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利益,即法益。為了使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會確定侵犯法益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這種責任的確定必須符合該法律的宗旨。這種違反法律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被稱為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后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實際上,對義務的違反就意味著對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種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它們賦予其相對人的義務也就不盡相同,那么違反義務后所承擔的責任(即所稱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會不盡相同。
在確定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我們首要考慮的是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即損害結果)。在評估此種影響時,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個體主義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只會對與其直接交往的人產生影響,對第三人則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們在考慮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時,無須考慮所有的其他人。個體主義對民法的影響較深,最明顯的是合同的相對性。整體主義則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中的其它人,這種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
在考慮經濟違法行為的影響時,本文由論文聯盟收集整理究竟應該從個體主義出發(fā),還是應該從整體主義出發(fā)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分析經濟法的立法本位和經濟違法行為的特征。首先,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fā)點,這是經濟法區(qū)別于其它傳統(tǒng)部門法的本質性原則。其次,經濟違法行為有其特殊性,即顯著的負外部性,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在考慮其主體的行為時,必須從整體考慮,不僅要考慮其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而且還要考慮其行為的外部性,考慮其行為對不特定的其它經濟主體或者整個社會有機體、市場秩序的間接影響。比如企業(yè)間的合并,從民法上看,也就是說從個體主義看,是企業(yè)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經濟決定權的行使,此種自由權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無可厚非。但是我國的反壟斷法卻規(guī)定,當企業(yè)間的合并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向主管機構申報,不申報不得合并。從表面上看,這是對企業(yè)自由經營權的一種干涉,不過,如果從整體主義出發(fā),從企業(yè)合并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出發(fā),某些企業(yè)間的合并雖然短期看來沒有產生任何的不利影響,反而促進了規(guī)模效應,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合并可能會導致經營者的過度集中,獨立利益主體的減少,進而破壞市場原有的競爭狀態(tài),損害市場秩序。所以,經濟法在對其主體的行為進行評估時,總是會以社會本位為指導,并注重經濟行為特有的外部性。
我們知道,經濟學最重要的假設就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其實,人的理性假設是客觀存在的,經濟學只是發(fā)現了它,并不是創(chuàng)設了它。人不僅在進行經濟行為時是“理性”,在實施任何其它行為時也是“理性”。[2]也就是說,“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種決策機制,它決定人們如何做出決定,做出何種決定。我們的有些決定是理性的(通常認為是正解的決定),有些決定是感性的(通常認為是錯誤的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對于某一個人來說,不能相對整個社會來說。
因此,本人認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說違法主體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體,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會有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如果他看到違法的成本低于其違法收益時,他會繼續(xù)實施該違法行為。法律在確定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時,就必須使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證違法者違法的成本高于其違法的收益呢?首先,我們應該準確地分析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各種成本。違法成本指的是組織或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所應付出的代價。一個違法行為往往存在著兩種成本。一種成本是指違法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考慮的、法律強加于其身各種“處罰”,另一種成本是指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或損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前一種成本(即法律責任),來防止后一種成本的產生(預防功能)或彌補后一種成本(彌補功能)。由于經濟違法行為顯著的負外部性,它不僅會造成個人成本(對個人利益的損害),還會造成社會成本(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所以經濟法在進行成本彌補時,不僅要彌補個人成本,還要彌補社會成本。由于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它更注重的是社會成本的彌補,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會忽視個人成本。例如,反壟斷法規(guī)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民事責任就是一種對個人成本的彌補。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時,不僅會直接損害其它經營者與消費者,還會對整個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在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后,整個社會會因此而增加一種風險:即其它經營者可能進行的仿效。所以,這種風險也是一種社會成本。我們知道,彌補是指使受損害的.利益恢復到違法行為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反壟斷法在彌補違法行為造成社會成本時,采取的是表現為“懲罰性”賠償的“少額”賠償。[4]雖然這種賠償額高于壟斷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見的損害,但是相對于壟斷行為對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給社會帶來的“仿效”風險而言,這種賠償是不足的,是“少額”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為了使其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因此,法律在確定法律責任時,總是以其背后的利益為考量的。由于各個部門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責任也不盡相同。但是,我們這里所講的法律責任,不是指的如“罰款”等責任形式,而是各種具體的責任形式,從一定的利益考量出發(fā),按照一定的邏輯組成的責任系統(tǒng)。就一個具體的部門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種責任形式,而只是對某一種或一些責任形式更加偏重,這種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驅使的。例如在反壟斷法中,罰款條款占整個法律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55%。[5]因為反壟斷法要通過“罰款”這種責任形式,來保護競爭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慮。
經濟法責任不同于其它部門法責任表現在,其責任系統(tǒng)是行政類責任形式在先,民事類責任形式在中,刑事類責任形式在后,市場主體的責任在先,主管機關的責任在后。這不僅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而且體現了經濟法先規(guī)制市場失靈,再控制政府失靈。例如,反壟斷法第46、47、48條規(guī)定的是罰款,第50條規(guī)定的是民事責任,第52、54條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同樣也是先規(guī)定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再規(guī)定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表現在它具有獨立的責任體系。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二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進步,公平原則成為各國人民對人身權利的最基本追求之一,從公平原則的歷史發(fā)展進程來看,雖然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對公平的含義界定有諸多不同,但是公平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一直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對民事傳統(tǒng)的概括,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貫穿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整個過程中,對推動民法的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未來中的民法制定中應該繼續(xù)樹立公平至上的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完善,依法治國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人們要求社會公平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
社會公平的概念包含了倫理和法律雙層含義,對于實現社會和諧發(fā)展具有促進作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歷史就是一個不斷追求社會公平的歷史,不同階層的人們?yōu)榱藢崿F社會公平進行著各種斗爭,公平的實現程度也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一、公平的含義。
不管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國家,人們都在不斷追求社會公平。
在我國古代,公平的概念曾被定義為平均,人們以平均來衡量公平;這一觀念在當今社會中也依然被很多人所認同。
然而在西方國家,有很多學者將公平等同于正當。
比如,蘇格拉底認為所謂公平就是被規(guī)矩認可的行為;柏拉圖在將人的靈魂劃分為理性、激情、欲望的基礎上,認為公平就是各司其職,各得其所,要求每個行業(yè)的人都做好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擾。
亞里士多德在兩位前人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平的含義進行界定,并加以分類,他按照公平的表現形式不同,將其分成了特殊的公平和普遍的公平,所謂特殊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的公平和矯正的公平,而普遍的公平則是指社會成員的所有行為都應該與社會規(guī)定的道德和法律保持一致;從具體內容的角度劃分,亞里士多德又將公平分成了相對公平和絕對公平,相對公平是指人定法的公平;絕對公平則是一種自然法意義上的不受任何人為約束的理性的公平。
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可以作為正義的替代語存在,對公平的論述對后代建立公平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和啟迪意義,對整個西方哲學和社會學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隨著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陸續(xù)展開,資產階級所宣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在社會中廣為流暢,公平也因此被理解為一種權利的平等,與方式的資本主義發(fā)展相適應,是一種起點和過程上的公平。
之后隨著工業(yè)革命的不斷發(fā)展,社會在進步的同時,社會矛盾問題越來越多,人們逐漸意識到西方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衡,追求公平的呼聲再一次高漲,這一時期對公平的含義論述最權威的是美國學者羅爾斯,他認為,正義是整個社會制度建立的首要價值,任何社會制度都必須要符合社會正義。
社會上的人們都應該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實行利益分配,形成合理恰當的社會分配契約;而要實現社會利益分配的合理就必須要確定建立社會正義原則,確定社會合作的利益與負擔的適當分配,在羅爾斯的論述中,公平也成為了正義的替代語。
民法中的公平含義與以上不同時期人們所提出的公平含義應該有所不同,它必須要從民法自身的角度去界定,并通過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去確保公平的實現。
有學者提出,公平是民法的最高原則,公平是倫理性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的民法的存在基礎,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僅可以代表平等、正義、誠信等具體行為要求,而且也可以作為人們內心判斷的標準。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提出民事行為的有效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止、無過錯責任的構成等都可運用公平原則,也就是我國的民法中確立了公平原則。
公平觀念穿插在人類歷史發(fā)展的始終,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背景,人們對公平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公平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在很多情況下,人們甚至將公平視為法律的替代語。
在本文主要從民法的角度去分析公平原則。
從民法的法律意義層面,公平是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在相互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這種分配的結果必須要與每個社會主體的付出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得到整個社會的廣泛認可。
為此,我們可以將民法中公平概念分成以下四點:其一,每個當事人在社會上都面臨著平等的社會外部條件,都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條件公平。
前提條件公平與結果公平不同,民法中的前提條件的公平可以更好的保證每個社會公平都享有客觀公正的社會權利。
其二,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享有獲得平等分配的權利,都應該獲得與其付出勞動成果相一致的分配利益;即分配公平。
其三,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換過程中,不同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基本對等的;即交換公平。
其四,對于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失衡的問題,應該依照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其結果進行矯正,即矯正公平。
還應該注意的是矯正公平是一種算數比例上的公平,評判者不需要考慮雙方的功德,而不同于按照幾何比例進行的分配公平。
從以上幾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中公平原則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性質、任務和特征,并且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中貫徹始終。
雖然每個時代的公平概念都有所差異,但是不可否認,公平概念的確定和修改都是以不同時代的特定的道德觀念為背景的,民法中的公平概念也是依照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倫理觀念的變化而提出的,以便在社會上建立一套保障社會正義的公平保障機制。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過程中,公平觀念無時不在,在我國為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在《民法通則》中對公平觀念提出了若干界定。
比如,“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公平觀念的提出,都是立法者在考慮公民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保護不對等的基礎上建立的,以充分體現公平理念。
雖然,相關的公平原則在不斷完善,但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實際實施中海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一民法原則背景下,公平理念體現為以何種價格成交拍賣物,有人會認為用拍賣物的實際價值確定拍賣物的成交價格是公平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拍賣物的成交價格遠遠超過其應有的價值,因為很多拍賣物的愛好者往往愿意付出超出其價值幾倍的價格去購買,但是這種交易方式在公平理念下就顯得不公平。
為此,在實際的民事事件中,筆者列舉以下幾種民法中公平原則的運作模式,以表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
其一,用程序公平去滿足公平原則,對于談判雙方來說,如果兩者在各方面的力量差距較大,就會影響公平原則的實施,對此民法應該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和規(guī)范去保障社會公民在婚姻權、專利權等民事糾紛中公平原則的實現。
其二,用均衡自我裁量實現公平標準,針對民事事件的復雜性,法官應該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事件做出最合理的判斷;其三,在意思自治下的協議達到公平,意思自治可以為社會公眾的人身自由提供保障,而且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預。
公平原則的存在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心理需求,也是人類理性思維不斷向前發(fā)展的結果,對于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基礎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述,首先,公平符合社會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是社會法和自然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人們預先接受了平等自由原則,并且明確同意,讓自己的善的觀念和行為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
其次,公平原則符合了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要求,表現為自由和人格平等;對于每個社會公平來說,都希望得到社會的公正對待,獲得人格尊嚴,這是人與生俱來的心理要求,就如康德所說,人只有以中國天賦的權利就是與生俱來的自由。
孟德斯鳩的民主思想中認為,在自由和政制的關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然而在自由與公民的關系方面,風俗、規(guī)矩等都可以成為自由的載體,民事法規(guī)的制定則可以更好的確保公民自由的實現。
再次,公平原則可以滿足社會公民利用公平維持現狀的心理需求,但是這種情況也只有在整體社會關系處于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tài)時才可能會實現。
如果人們將現存的利益與職權的分配制度持反對態(tài)度,那么對公平原則的追求也可以成為一種社會變革的口號。
在民法中確立的規(guī)范性體系,更加強調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了社會公民人身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等原則,為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公平原則的確立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礎,公平原則所倡導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正是古羅馬時代確立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則,而對于很多現代契約制度的淵源之一的教會法中也強調企契約的制定應該符合公平、合理和平等等要求,強調涉及利益的雙方應該均衡利益和負擔。
最后,民法中國的公平原則適應了現階段復雜社會關系的需要,民法中要處理的事件具有較高的復雜性,所以不管是在哪個時代都難以制定出絕對公平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民法的中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公平概念的出現正好彌補了民法發(fā)展中的這一需求。
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快速發(fā)展的時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在發(fā)生著變化,這就使得不可能有持久不變的法律關系,只有建立一種靈活的、彈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適應人類的發(fā)展,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而公平原則因為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彈性而被民法所應用。
民法公平原則的存在本身具有很強的倫理性,相比于刑事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概念,民法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究其原因,民法規(guī)范的目的在于為市場經濟提供約束社會公眾的一般性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又是基于實際的市民社會總結和概括而來,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
然而,在民法的立法過程中,法律規(guī)范的勇于越是概括,其實施的難度就會越大,給予法官的自由也更大,為此,在很多民事糾紛案件中,法官必須在對各種事實判斷的基礎上用自己的價值去判斷。
在《瑞士民法典》中規(guī)定:如果法官于指定法中不能發(fā)現相應的明確規(guī)定,則必須依照習慣法實施判決。
所以正是由于民法規(guī)范具有的高度的概括性和倫理性,使得法律的適用必須要以倫理性的公平原則為指導,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公平原則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中都具有十分獨特的地位,每個國家的民事立法都應該注意本國的歷史發(fā)展傳統(tǒng)和當下的具體國情,充分考慮國家內部倫理道德對法律制定的影響,倫理對于民事立法的音響主要是以倫理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來實現。
因為任何立法都不可以違背社會公平觀念、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倫理道德,否則法律的制定就會失去民心,法律的權威也會受到破壞。
現階段,我國的立法正在不斷趨于完善,但是在國內依然存在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的問題,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不夠,為此,在未來的民法典制定中,一方面要注重對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習慣的繼承;另一方面則應該吸收西方國家中先進的法制文化,建立適合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民法體系,使民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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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三
《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是日本人氣繪本作家宮西達也的一部作品,由導演藤森雅也制作成動畫后于20xx年在日本全國公映。該影片講述了一個食草恐龍無意中撿到一個霸王龍的蛋,為它取名“哈特”并把它養(yǎng)大。但當長大的哈特明白自己的身份,未能抵制本能的驅使,離開母親,開始了食肉生涯。而哈特后來又陰差陽錯地因為撿到了食草恐龍的蛋,被恐龍寶寶“很美味”誤認為是“爸爸”,從而開始了與“很美味”之間一段感人的父子情。本文通過對影片的細節(jié)進行分析,探討該影片所體現的愛與責任。
一、母愛。
影片感人至深的首當其沖的便是哈特母親的愛。當哈特破殼而出,與生俱來的不同讓種群首領命令哈特的母親拋棄它。但當母親把哈特“遺棄”在石巖下,哈特的叫聲觸動了母親最柔軟的神經。她無私的母愛讓她不計后果,毅然決定撫養(yǎng)哈特。母親也因此違背了首領的命令,只能帶著哈特和自己的孩子“萊特”,遠離自己的種群,偷偷地在森林深處生活。她一開始就知道哈特不是食草龍,她也知道哈特可能早晚有一天會離開他,知道有一天她甚至可能成為哈特的晚餐……但是因為偉大無私的母愛,她仍然對哈特視如己出,甚至更偏向他——例如自己的孩子萊特都是自己出去找吃的,而母親卻要和萊特一起幫哈特搜集果實。
而當哈特發(fā)現自己霸王龍的身份,選擇了離家出走。哈特的母親卻在永遠在等著孩子回來。當哈特多年后出現在母親面前,她一眼就認出了哈特,抱著哈特嗔怪道:“真是的,擅自離家后就一直沒有回來,媽媽很擔心你啊”。一句簡單的話,卻包含了母親無數的擔心與掛念。她的愛是包容的,不管孩子做了什么,她永遠在原地等著他回頭,她的愛又是無關血緣的',哈特不是她親生的孩子,卻仍然有著濃得化不開的親情。
二、父愛。
影片所表現的父愛有兩種,一種是哈特對“很美味”的愛,一種是巴克對哈特的愛。
哈特被“很美味”的一聲“爸爸”所感動,讓很美味幸免于成為他的腹中餐。在很美味身上,哈特體會到了被愛、被崇拜、被需要的幸福感,所以他也像真正的父親一樣愛著“很美味”。當很美味在他視野消失的那一刻,因為擔心被其他動物吃掉,他萬分焦急地四處尋找,當尋找未果時哈特他低垂著頭,無法掩飾地失望與沮喪。而當終于看到“很美味”回來了哈特生氣地大聲斥責,在得知很美味一片孝心后哈特又留下了感動的淚水,其滿滿的父愛可謂溢于言表。哈特明白,身為食草恐龍的“很美味”終究無法變得像自己一樣強大,而有一天很美味也會離開自己獨立生活,所以他努力教給很美味各種各樣的本領,嚴格地訓練很美味,希望他能獨當一面。但是當很美味離開哈特,面臨生存威脅時,哈特聽到它的呼喊,仍然不顧一切,奮力前往營救,同時也讓哈特明白,不管怎么訓練,與生俱來力量的懸殊,使很美味終究無法撼動天敵。所以哈特決定把它留在身邊,永遠庇護它。
巴克作為哈特的親生父親,影片許多細節(jié)可以看出巴克對哈特的愛。巴克至始至終沒有與哈特相認,因為他作為種群的王,身上肩負著許多責任,這份責任可能并不能讓他去扮演好一個父親的角色,所以他選擇讓哈特獨立成長。但是當他認為需要的時候還是適時的站了出來,教導身為男人應該如何去保護自己愛的人。在蛋靈山火山爆發(fā)時,老別肯已經說過“這種時候,放著不管不就行了?”作為草原的王,驅逐犯規(guī)的哈特是他的義務.但是,驅逐哈特也是他唯一個見兒子的正當理由.思念孩子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趴在雪地埋伏等待證明了他經驗的豐富。與哈特的戰(zhàn)斗中,他巧妙的避開了致命的打擊,在確認哈特的能力之后”你果然是…”可以看出他很驕傲于兒子的勇敢強壯,對于兒子的成長很是欣慰。當哈特咬住巴克的脖子時,巴克用手輕輕地抱住哈特慢慢地叫了聲“哈特”,選了一個坑與哈特一同墜入(選平地的話哈特必死無疑)。那一聲呼喚,那最后一次溫柔地擁抱,都包含了一個父親最濃烈地愛。即使不得不對抗,即使兩敗俱傷,也想用這樣一種特殊的方式教會兒子成長。巴克的父愛,是深沉的,無法說出口卻不言而喻。
三、責任。
任何一個個體都肩負著責任,對工作、對家庭、對親人、對朋友,正因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責任,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所約束。戴維斯說:“放棄了自己對社會的責任,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在這個社會中更好的生存機會?!痹诠仉x家出走后,萊特帶著母親回到種群生活,作為種群里邊年輕力壯的年輕人,萊特肩負起保護種群的一份責任,所以當火山爆發(fā)時,他寸步不離地保衛(wèi)著自己的種群,即使他擔心自己未曾歸來的母親,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選擇舍小家為大家。
巴克作為平原之王,肩負著保護霸王龍一族的責任,肩負著公平對待種族成員的責任。當年他為了對付外族入侵,為了保護自己的種族,為了責任,他孤軍奮戰(zhàn),卻痛失自己的妻兒。當自己的孩子哈特踐踏了同族的地盤,他不得不將哈特放逐。當哈特違背命令,返回平原,他不得不面對與自己的親生孩子為敵。所以,即使他深愛著哈特,卻只能希望與哈特永遠不再相見,因為,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遠離自己的孩子,才能不與哈特為敵,才能顧全大局。
雖然《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只是一部動漫電影,但是通過小細節(jié)的呈現,讓觀眾在童趣中掌握著事情的經過和感情的發(fā)展,以一個局外人的身份去體味至情至愛,體味到了這部電影所帶給人的溫情與感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四
法定義務是從法定學對法律責任的定義,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這種把法定義務作為經濟法責任的基礎、本質特征、邏輯起點的學說,從法律規(guī)范的層面對經濟責任進行了規(guī)范性的要求,維護了經濟體系的規(guī)章制度使其能夠更好的運行。但是研究者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往往過于注重從一般的法理上進行演繹,忽略了經濟法責任的自身特點。
這種研究將使研究者難以把經濟法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區(qū)別。其次就是這種法定義務說對經濟法的責任界定過于淺顯,難以從經濟法責任的角度把握經濟法的深層次內涵。這種法定義務分析經濟法的形式過于注重實然狀況從而導致忽略了應然的責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相對于現實生活的滯后性,難免會對一些實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形式規(guī)定,法定義務學說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1.2經濟責任的社會公共利益學說。
社會公共利益學說是從社會學和政治學中的社會利益出發(fā),使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基本價值、基本原則等理論的基點。表達的主要思想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是從社會公眾生活的角度出發(fā),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正?;顒犹岢龅脑竿托枨?。經濟的發(fā)展離不開公共秩序的發(fā)展,經濟的秩序、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對社會弱者利益的保障,這些都是人類經濟社會發(fā)展所必須要經歷的。
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生源于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劃,社會公共利益的確體現了現代經濟的本質層面的屬性。但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說并不能直接作為經濟法固有的、內在的范疇,在當代社會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法律責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真實的經濟法責任要通過分析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形態(tài),提煉出經濟法責任的中心思想為人們所用。
2經濟法責任與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眾多的法律責任中,對人們貢獻最大的要數民法。法律責任通??煞譃槿筘熑危疵袷仑熑?、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劃分通常是以部門法為基礎的,與各部門的法則都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經濟法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往往都是在借鑒各種傳統(tǒng)法律責任形式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
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往往表現為非單一的特征也就是“綜合責任”,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勢責任、違憲責任)的結合。這種責任形式打破了傳統(tǒng)責任意義對應的思維定式,形成了具有經濟法責任的特色責任制。由此可見通過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來劃分經濟法責任是很難進行研究的,因此為了探尋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經濟學者們提出了很多的劃分標準。
經濟法責任包括了功法責任以及司法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可分為調控主體責任和調控受體責任。還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yè)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我國經濟法責任力圖突破傳統(tǒng)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分類方式,在有助于我們認知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時,也存在法理學支撐不足的缺點,很難融入到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中去。
在對于經濟法責任的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傳統(tǒng)的法律進行補充、超越以及創(chuàng)新。經濟法責任對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有模仿的形式,經濟法責任自身也有其獨特的責任形式。這就意味著違反經濟法承擔責任的.形式并不是對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系統(tǒng)化進一步的改進,提取出經濟法責任所需。
經濟法責任是在新時期社會經濟飛速發(fā)展下,為人們生產生活經濟利益提供保障的。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tài)有多少,至今無法準確的定論??偨Y以往的研究結果可以初步確定如下的典型責任,即政府經濟失誤賠償、懲罰性賠償、實際履行、信用降低、資格減免、頒發(fā)禁令等。在宏觀的調控中,應以規(guī)定的經濟管理和調節(jié)主體的義務為主,更好地保證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guī)能夠達到有效的實施。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一
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高速發(fā)展,醫(yī)院信息化也在不斷加快與拓展。但是,就目前來說,醫(yī)院設備的管理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千頭萬緒,包括了大量的維修、檢查、購置、保養(yǎng)、工作記錄、借用記錄、使用記錄等等。因此,對于醫(yī)院而言需要一整套相應的軟件來對醫(yī)療設備進行規(guī)范化的管理。
【1】醫(yī)療設備管理系統(tǒng)模塊設計與功能實現。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二
李洪奇律師北京市中濟律師事務所醫(yī)學法律部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已于4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規(guī)定:“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BR> 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把醫(yī)療領域的侵權行為納入推定過錯責任范疇。只要患者提出侵權事實和理由,醫(yī)療單位就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和侵權,否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這種負擔舉證責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學上稱作“舉證責任倒置”。
此規(guī)定聽起來似乎加重了醫(yī)療單位的舉證責任,降低了醫(yī)患糾紛的訴訟門檻,使患者更容易成功起訴醫(yī)院。然而,情況并非如此,醫(yī)療訴訟本質問題沒有因此而改變。
第一,無論哪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最終都有賴于醫(y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或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新規(guī)定理論上將鑒定申請人由患者變成了醫(yī)療單位,改由醫(yī)院首先主張醫(yī)療事故鑒定或司法鑒定,對醫(yī)療訴訟的程序產生一定影響,但對訴訟實體幾乎沒有影響,而決定訴訟勝敗的根本因素在于訴訟實體部分,即有證明力的醫(yī)學和法律事實。
第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患者完全無需舉證?;颊呷孕杈歪t(yī)療行為和損害結果的存在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患者要想起訴醫(yī)院,必須掌握符合立案的證據材料。
第三,新規(guī)定之前,醫(yī)院作為被告應訴時,一定會列舉各種各樣的抗辯理由進行答辯;新規(guī)定之后,過去的抗辯理由很自然變成了現在的`“舉證”事實,對醫(yī)療糾紛本質沒有太大影響。
第四,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tǒng)一的醫(y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y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單位規(guī)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甚至造成法律盲區(qū)。另外,全國各地、各級法院的司法實踐不盡相同,執(zhí)行新規(guī)定需要一定時間的探索和嘗試,不可能立竿見影。
最后,我國缺乏有效的醫(yī)療事故保險體制,醫(yī)療風險直接轉嫁到醫(yī)療單位,導致醫(yī)患糾紛日益激化,醫(yī)療訴訟也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醫(yī)療體制中存在的其他問題,患者的維權行動依舊艱難,不容我們盲目樂觀。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三
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步,對各種先進醫(yī)療設備的使用也也越來越頻繁,對醫(yī)療設備的管理工作也變得更加復雜,傳統(tǒng)的設備管理方式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發(fā)展的需要。
傳統(tǒng)的醫(yī)療設備管理主要是通過人工來進行管理,在這種管理方式下,不僅管理效率低下,而且還很容易出現差錯,無法將這些設備的功能充分的發(fā)揮出來。
因此,根據醫(yī)院的具體實際情況,設計一套適合醫(yī)院自身發(fā)展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統(tǒng),是非常有必要的。
設計一套適當的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能夠提高醫(yī)院設備的使用效率和設備管理效率,推動醫(yī)院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在對醫(yī)療設別管理系統(tǒng)進行設計時,應充分考慮醫(yī)院需要哪些方面的功能,然后進行科學合理的設計,可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的需求進行考慮:首先它必須能夠錄入完善的醫(yī)療設備信息,包括醫(yī)療設備的名稱、型號、價格等基本信息,并且能夠通過檢索找到這些信息,能夠對所有醫(yī)療設備都進行分類檢索。
其次,這個系統(tǒng)必須能夠記錄和保存各種設備進行維修和保養(yǎng)的具體時間和費用等資料。
另外,還要能夠對這些醫(yī)療設備進行系統(tǒng)的評估,了解設備的具體使用效率,對設備之間的效益情況進行分析比較。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四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習慣法也逐漸被應用在社會日常管理中,習慣法作為法外之法在整個社會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本文針對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健全我國民法體系。
習慣法是法律起源的重要來源,隨著我國法治社會的逐漸健全和完善,習慣法已經退居于之后。由于人們的理性是由有限性和無限性兩方面構成的,因此國家制定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除了民法中規(guī)定的法律之外,還需要用習慣法來管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習慣法存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不僅是彌補法律缺陷的重要組成方法,同時也是調節(jié)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工具,因此只有充分發(fā)揮習慣法在民法中的應用,才能加快構建法治社會。
一、習慣法的概述。
關于習慣法的概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秩序方面。
著名的法律學家梁治平先生曾經明確指出:“習慣法是從民間在長期的生活中和勞動中漸漸成型的,它主要是用來調節(jié)人們之間的權利、利益、義務等方面的內容,習慣法是與國家法不同的.一種法律文化?!?BR> (二)立法方面。
習慣法又被稱作是國家認可法,一般認為習慣法主要是指經過國家認可或者國家默許的習慣性法律,它同時也是法律起源的原因之一。著名的法律研究學家孫國華曾經指出:“所謂習慣法就是指在國家已經認可的范圍之內,由國家來確保其能夠正常運行的一種方法和手段,但是原始習慣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率的?!?BR> (三)其他方面。
以田成有教授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人們總是將習慣法進行曲解,根據自己所想,想當然就對其進行加冕,隨意的貼上各種標簽,這種想法是及其錯誤的,長此以往法律無處不在,人們的各種行為都會受到約束,法律從而也失去了其價值?!?BR>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一)習慣和習慣法。
習慣屬于一種十分規(guī)范的體系,但是這種體系并不是由某一個人或者是某些單位制定的,它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和變遷逐步形成的,是在實踐中逐漸養(yǎng)成的,它的形成也不是帶有目的性的,恰恰相反的是習慣的形成是自發(fā)的也是不自覺的。習慣法和習慣二者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其內容和形式存在很大的差異,要想將習慣變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要得到國家和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只有這樣才能將習慣列入法治的范疇。習慣法作為一種社會群體反應,但是習慣法并不僅僅是社會群體的行為,歷史上習慣法究竟是什么時候產生的,還有待進一步查找和分析,習慣法的性質是不涉及國家間的階級斗爭和統(tǒng)治等內容。
(二)習慣法的構成部分。
習慣法的構成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積極部分和消極部分。
積極部分包括:第一,形成的某種習慣。很多人通過長時間、反復的重復同一個行為的時候,就可以稱之為習慣,當習慣得到群體和國家的認可之后就會形成法律約束,也就是習慣法,因此習慣是習慣法的堅實基礎,習慣法和社會規(guī)則一樣都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其約束力更加穩(wěn)定持久。第二,具備的某種習慣。有些行為和習慣是通過人為的選擇而形成的,因此我們應該尊重這些習慣,并且將其認為是個體應該遵守行為和方法,是用來自我約束的行為,它的存在必須是客觀的。第三,習慣法一般都是由法官決定并且進行判別的,習慣一旦變成法律,它自身就附有了法律約束力,因此只有對其進行調解才能始終使法律保持在達到平衡狀態(tài)。
消極部分包括:一方面,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人們應該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只是補充法律的一種形式,起到輔助作用,始終處于次要地位。習慣法適用于當明確法律沒有對該項目進行規(guī)定的情況下而產生的,這時候才能用習慣法,否則則不需要用習慣法來約束。另一方面,習慣法不能違背約定促成的規(guī)定,一旦違背了它也就失去了作為習慣法的地位,由此可見,對于整個法治社會而言如果一旦違背了相關的秩序,習慣法的意義就不復存在。
三、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有效策略。
(一)明確習慣法是民法構成的主要來源。
民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習慣法的法律地位,一旦確定了這種地位就能夠直接應用到社會日常管理中去,并且能夠得到實踐,雖然社會管理十分繁瑣和復雜,變動性很強因此國家法律不可能進行全面的管理,因此在沒有涉及的部分只能依靠習慣法來彌補和補充,這樣的立法才有預見性,由此可見習慣法已經在民法中得到應用和重視。
(二)取習慣法中精華、棄習慣法中糟粕。
習慣法具有很強的習慣性和合理性,它經過多年的發(fā)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習慣法中既包含了積極方面同時又包含了消極的方法,在吸收習慣法的過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應該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同時還要做到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在實踐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在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實踐,從而制定一整套科學合理的習慣法,彌補法律體系的不足。
(三)提高法律人員的自身素質。
法律人員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制定和頒布法律的過程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員要清楚的掌握和了解習慣法的內涵和定義,不能想當然的隨意增加習慣法的內容,要努力提高自身責任意識和能力,明確習慣法在民法中應用的重要意義,從而提高自身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與此同時,民法相關部門也要組織對法律人員進行二次培訓,聘請國內外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對其進行教導,調動法律人員工作的熱情和信心。
綜上所述,制定相關法律來進行社會管理、來約束人們日常行為是社會進步的主要表現,而習慣法在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漫長歲月中曾經發(fā)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民法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只有清楚的認識到習慣法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合理進行運用,從而彌補我國法律體系中不完善的環(huán)節(jié),起到社會管理的作用。總之,要想將習慣法廣泛應用于民法中是一項漫長而艱巨的任務,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這樣法律才能起到約束人們行為的作用,從而逐步完善我國法制社會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五
【內容提要】刑法溯及力問題是刑法修訂后法律適用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對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需作進一步探討。主要是:“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新舊刑法的比較;處刑輕重的比較;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以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屬于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于刑法生效后,對其生效之前發(fā)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決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來看,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處罰較輕的除外。司法實踐中,對于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一般比較容易把握,但也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筆者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對刑法溯及力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一番研究。
一、關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
所謂“跨法犯”,是指行為始于新法生效之前而結束于新法生效后,跨越新舊兩部刑法的情形。“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對此,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跨法犯”涉及新舊刑法的適用,應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法律的適用。即原則上適用舊法,只有在新法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情況下適用新法。第二種觀點認為,“跨法犯”的行為始于舊法有效期,終于新法生效后。從行為的階段性來看,一般應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第三種觀點主張,對“跨法犯”應一概適用新法。
筆者認為,“跨法犯”是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犯罪現象,其突出表現形式是繼續(xù)犯和連續(xù)犯。所謂繼續(xù)犯,亦稱持續(xù)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呈繼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繼續(xù)犯的本質在于犯罪行為的繼續(xù),即某種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實施過程中”。(注:高銘暄.刑法學原理〔m〕.第二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569.)所謂連續(xù)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xù)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注:姜偉.犯罪形態(tài)通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291-292.)由于我國刑法對繼續(xù)犯、連續(xù)犯的追訴期限采用以行為終了時有效的法律為準,因此,筆者主張對“跨法犯”的法律適用,宜適用新法,即同意上述第三種觀點。因為上述第一種觀點以從舊兼從輕原則解決“跨法犯”的法律適用,事實上是無視新法生效后部分行為應當適用新法的情形。而第二種觀點則將持續(xù)或連續(xù)的犯罪人為地劃分為兩個階段,實踐中必然導致一個案件中對同一罪名同時適用新舊兩部法律的結果,因而也是不足取的。當然,對“跨法犯”一概適用新法,盡管有可資參考的立法例,如聯邦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款規(guī)定:“行為之際,處罰之規(guī)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終了時之有效法律。”但是,在新法較舊法處罰為重時,似乎有違現代刑法溯及力的前提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此,對于“跨法犯”在堅持適用新法的前提下,在具體處刑時,可作適當的調整,從而既體現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又便于司法操作。事實上,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是有可資參考的司法解釋的。12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fā)了《關于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xù)犯罪、連續(xù)犯罪以及其他同種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明確,“對于開始于9月30日以前,繼續(xù)或者連續(xù)到1910月1日以后的行為,以及在年10月1日前后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在新舊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且應當追訴的情況下,應當一概適用修訂刑法一并進行追訴。對于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jié)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但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是合適的,對于“跨法犯”的法律適用,應以此司法解釋為準。
二、關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問題。
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上,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實踐中,對于新舊刑法的比較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存在爭議的。但是,對于行為終了時與處刑時之間還存在中間過渡法的情形,究竟應當如何比較新舊法律及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則存在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是指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的比較。即行為時法為當時的法律亦即舊法,處罰時法為新法。對中間過渡法可不予考慮,而只是簡單地比較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另一種觀點認為,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既要對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作新舊比較,又要考慮中間過渡法的實際存在。中間過渡法相對于行為時法是新法,但相對于處罰時法則為舊法。在新舊法律的適用選擇上,應當在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下,決定新舊法律的適用。
筆者認為,在行為時法與處罰時法之間存在所謂中間過渡法,是由于立法變化所造成的客觀法律現象。實踐中突出的表現是1979年刑法第187條規(guī)定了玩忽職守罪,1997年修訂刑法對玩忽職守罪進行了分解,出現了包括刑法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內的一系列玩忽職守型犯罪條款,且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又對1997年刑法第168條作了修正,從而在此類玩忽職守型犯罪中先后出現了三部法律的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行為發(fā)生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處罰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修正之前的,或者行為發(fā)生在1997年刑法第168條期限內的,處罰在19刑法修正之后的,其新舊刑法的選擇一般不成問題。但是,對于行為在1979年刑法有效期內,即1997年10月1日之前,而處罰在年刑法修正之后的,在新舊刑法的選擇上便會產生上述爭議。筆者認為,我國刑法采用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其所謂舊法,不應當是泛指相對于新法之舊法,而確切地應當是指行為時的法律。所謂新法,同樣不是簡單的相對于舊法的新法,而應當是指處罰時的法律。因此,所謂新舊刑法的比較,應當是指行為時刑法有關條文與處罰時刑法有關條文的比較。處于行為時與處罰時的中間過渡法,因其既不是行為時法,也不是處罰時法,因而在刑法溯及力新舊刑法的比較上不具有任何意義,在法律適用上是應當不予考慮的。當然,如果行為發(fā)生于所謂行為時法,持續(xù)或連續(xù)并終止于中間過渡法,則此時的所謂中間過渡法便成為行為時法,即成為與處罰的時法相對應的所謂舊法。
三、關于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
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規(guī)定的某一犯罪有兩個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行為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對“處刑較輕”的解釋同上述第二種觀點基本一致,是正確的。但是,該司法解釋在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其所解釋的“處刑較輕”主要限于法定刑中的主刑,未直接規(guī)定附加刑的輕重比較。筆者認為,刑法溯及力中的刑罰輕重,基本的標準是主刑輕重的比較。只有在新舊刑法主刑輕重一致的情況下,才比較附加刑的有無或輕重。至于附加刑的輕重,根據刑法第34條的規(guī)定,應當理解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是相對于主刑序列的由輕至重的排列。而具體罰金、沒收財產的輕重,則應以實際的罰金數或沒收的財產數為準。總之,刑罰的輕重,既包括主刑的輕重,又包括附加刑的輕重。在主刑輕重相同的情況下,應當考察附加刑的輕重。但是,在主刑輕重比較明了的情況下,附加刑的輕重可不予考慮。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新舊刑法處刑輕重的比較是建立在新舊刑法對某一犯罪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一致前提下所作的比較,如果犯罪構成要件發(fā)生變化,所涉及的首要問題是是否構成犯罪的評判。例如,1979年刑法第151條規(guī)定的盜竊罪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相應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從刑罰輕重來看,當然是1997年修訂刑法第264條比1979年刑法第151條為輕。但是,修訂刑法第264條盜竊罪的構成中增加了“多次盜竊”的要件,因此,對于發(fā)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多次盜竊未及數額較大的行為,不能以1997修訂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而應當首先判斷此行為在1979年刑法中是否構成犯罪。事實上,除了慣竊以外,1979年刑法對一般的多次盜竊數額未達較大程度的,是不以盜竊罪論處的。因而對此種情形,不能因為1997年刑法處刑較輕而適用之。正確的做法是適用1979年刑法,不以犯罪論處。應當說,立法上相似的情況還有很多,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注意把握。
四、關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有關立法規(guī)定,刑法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具體刑法條文應當如何適用所作出的規(guī)范性解釋。我國刑事司法活動的客觀現實是,刑法司法解釋在司法活動中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大量案件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罪重與罪輕的界定,主要的依據是刑法司法解釋,即刑法司法解釋起到了刑法規(guī)范的作用。因此,在刑法溯及力問題中探討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便顯得尤為重要。
刑法理論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頒布實施以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二是刑法司法解釋對所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自身發(fā)布實施以前所發(fā)生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三是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施行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注:劉憲權、阮傳勝.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j〕.政治與法律,1994.(4).)。
筆者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具體刑法條文所作的規(guī)范性解釋,其具有兩個鮮明的特征:一是依附性,依附于所解釋的刑法條文;二是滯后性,在時間上后于具體刑法條文而產生。刑法司法解釋的依附性決定了它受制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因而在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上應當服從于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則,即從舊兼從輕原則。因此,對于上述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涉及的第一、二方面的問題,筆者主張一般應當以具體的被解釋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即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從而決定具體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
但我們也應當看到,刑法司法解釋還有滯后性的特點,即在效力上后于被解釋的條文而生郊,加上刑法司法解釋客觀存在的擴張性解釋,因此,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便會出現依附性的例外,即在溯及力問題上不同于被解釋的刑法條文。對此,刑法學界有觀點認為,刑法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應根據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同區(qū)別對待: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屬于擴張性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其生效后的有關案件是否正在辦理或尚未辦理為準;屬于正在辦理或者尚未辦理的,即使行為發(fā)生在司法解釋生效以前,也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屬于擴張解釋的,其溯及力的有無應以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還是不利為準;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有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具有溯及力;如擴張解釋是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分子不利的,則該司法解釋對其生效以前的案件不能具有溯及力。(注:張軍.試論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j〕.中國法學,1992.(2).)筆者認為,上述關于刑法司法解釋溯及力的觀點,不再以被解釋的條文有無溯及力為準,而是以具體刑法解釋的內容為依據。即出現了依附性的例外,由于這種例外體現了刑法溯及力的核心原則,即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因而是適當的。
至于刑法司法解釋涉及的第三個問題,即刑法司法解釋對其解釋的刑法規(guī)定實施以后而其自身實施以前,已有司法解釋正在生效實施,新的司法解釋是否具有溯及力問題。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同一刑法條文前后有兩個司法解釋如何適用的問題。對此,應當以刑法從舊兼從輕溯及力原則解決新舊司法解釋的運用。即一般應適用行為時的司法解釋,只有當處罰時新的司法解釋不認為是犯罪或適用刑罰較輕時,才適用新的司法解釋。而不能以新法優(yōu)于舊法或新司法解釋優(yōu)于舊司法解釋的原則,決定具體司法解釋的適用。
五、關于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從狹義角度理解,是指刑法條文(主要指刑法分則條文)的溯及力。廣義地說,還包括與刑法條文密切相關的刑法司法解釋的溯及力。非刑事法律似乎與刑法的溯及力無關。但事實上,刑法的溯及力不僅僅局限于刑法典本身,從總體上還應當包括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我國現行刑法第101條規(guī)定:“本法總則適用于其他有刑罰規(guī)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毙谭ㄋ菁傲κ怯尚谭倓t規(guī)定的,按上述刑法第101條的規(guī)定,亦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條文同樣會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此外,在刑法分則中,存在有大量空白罪狀的犯罪,這些與犯罪構成密切相關的空白罪狀一般是由非刑事法律所規(guī)定的??梢?,非刑事法律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溯及力問題。理論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缺乏對非刑事法律刑法溯及力的研究。鑒于這一問題涉及具體的司法適用,在此,筆者僅對空白罪狀中非刑事法律涉及的刑法溯及力問題作一探討。
溯及力以及如何確定溯及力原則的問題。
筆者認為,由于空白罪狀中的非刑事法律對該種犯罪的構成具有直接的影響。因此,該非刑事法律對具體犯罪刑法的溯及力有決定意義,即存在刑法的溯及力問題。同時我們認為,此種情形下刑法條文的溯及力問題同樣應當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即原則上應當適用行為的非刑事法律。只有當新的非刑事法律的規(guī)定導致某種犯罪不成立或罪輕時,才能適用新的非刑事法律。事實上,除了空白罪狀犯罪以外,我國刑法中一些涉及犯罪主體、對象范圍由非刑事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同樣存在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例如,刑法第196條規(guī)定的信用卡詐騙罪的信用卡范圍,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商業(yè)銀行(含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下簡稱商業(yè)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fā)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消費信用等功能”。從當時商業(yè)銀行發(fā)行的信用卡的實際情況看,事實上包括了部分借記卡。1999年1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了《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此《辦法》第5至第7條規(guī)定,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信用卡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橘J記卡、準貸記卡兩類。借記卡按功能不同分為轉帳卡(含儲蓄卡)、專用卡、儲值卡,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此外,《辦法》第67條規(guī)定:“本辦法從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發(fā)卡銀行應當在半年內達到本辦法有關要求,中國人民銀行19頒布的《信用卡業(yè)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在本辦法頒布之前制訂的銀行卡管理規(guī)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由此可見,從1999年3月1日起,信用卡的范圍發(fā)生了變化,并明確信用卡與借記卡是兩種不同的銀行卡,因此,認定信用卡詐騙罪也必然發(fā)生范圍上的變化。對于行為發(fā)生在1999年3月1日之前,并于1999年3月1日以后處理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便涉及非刑事法律的溯及力問題。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堅持刑法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解決此類案件的法律適用。即對于發(fā)生在1993年3月1日以前的涉及借記卡的詐騙罪案件,1999年3月1日以后正在辦理或未審結的應適用《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不認為是信用卡詐騙罪。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六
所謂正當防衛(wèi),即公民在我國公力救濟不能對其進行及時的保護,在危機情勢下使用公民自身力量打擊敵人,避免生命以及財產受到侵害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中規(guī)定為了對公民的財產以及個人利益進行保證,免受侵害,采取的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如果公民正當防衛(wèi)限度過大,導致出現其他重大損傷,那么要就其程度承擔刑事責任。然而在民法中也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進行了規(guī)定,如果公民因正當防衛(wèi)導致出現損傷,那么公民不必承擔刑事責任,當正當防衛(wèi)超出了必要的程度,導致其出現不必要的傷害,那么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二者相比可見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描述缺乏詳細的規(guī)定,那么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存在哪些區(qū)別,文章中筆者針對此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正當防衛(wèi)與民法和刑法中的必然聯系。
通常情況下,人們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首要想法便是從刑法的角度進行思考,而通常情況下在刑事案件中也是這樣。然而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并不是只能從刑法的角度進行考量,也可以在民法的角度去考量。正當防衛(wèi)一般是指人們在遭遇危險時本能的反應,是一種保護措施,在面臨生命、財產等危險時,人們通常會正當防衛(wèi)。經過時代的變遷,盡管正當防衛(wèi)的定義也從簡單的報復逐漸演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然而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同時仍然是人們研究的重點問題。在我國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盡管這二者對于正當防衛(wèi)有不同的限定,但是確實通過法律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進行了保護。民法和刑法中存在對正當防衛(wèi)的規(guī)定,盡管沒有一致的限定內容,但在這其中卻體現了我國法律的統(tǒng)一性,同時也能從中感受到我國刑法對民法具有一定的保障意義,在客觀因素的基礎上對其進行約束,以這種形式維護法律的權威,進一步保障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構成要素差異性。
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分別有不同的管理部門,所以在實施管理時管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異性。刑法主要負責犯罪刑事案件,而民法則主要負責民事侵權事件,因此可能會出現此事件在民法中屬于侵權,然而就刑法對其侵權的界限來說卻沒有構成侵權的現象,由此也可以體現出民法與刑法存在的區(qū)別。針對正當防衛(wèi)行為來說,就某一事件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盡管在刑法中屬于合乎標準的防衛(wèi)行為,但是就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來說卻已經防衛(wèi)過當,那么該當事人在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下要承擔民事責任,由此便也出現了何為“正當”防衛(wèi)的問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存在不同的限定標準,分析在這二者中的區(qū)別運用,要分析其在民法和刑法中構成要素的差異性。
(一)防衛(wèi)動機存在差異。
所謂防衛(wèi)動機也可被稱為防衛(wèi)目的,在正當防衛(wèi)行為中防衛(wèi)動機是為了利用一定的防衛(wèi)行為達到某種目的,如果要構成正當防衛(wèi),首先其防衛(wèi)動機則要具備合法性。在一些大陸體系中的民法典中對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都有相關規(guī)定,而我國的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卻是存在一定差異的`,在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侵權形式而言,在規(guī)定的條件限制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屬合法,對公民的利益進行保障,同時也體現了法律的有序性。在此基礎上民法中的防衛(wèi)行為,涉及到的民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傷、犯罪行為情節(jié)較輕,而實施防衛(wèi)行為者則要考慮是否是實施防衛(wèi)。一般情況下,人們?yōu)榱吮U蠂?、社會利益、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會本能地實施正當防衛(wèi),而其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會在此基礎上出現防衛(wèi)過當的現象。若實施正當防衛(wèi)既容易防衛(wèi)過當,又能夠出現濫用權力的現象,那么所謂正當防衛(wèi)則失去了其本質意義。
(二)防衛(wèi)時機存在差異。
一般情況下我國范圍內的違法現象會由刑事機關處理,就公民個人而言并沒有權利進行防衛(wèi)。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前提是刑事機關不能及時處理,在這時公民個人才能夠實施正當防衛(wèi)。在此基礎上,在法制社會的時代,公民的正當防衛(wèi)權利要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而其中最重要的限制條件便是防衛(wèi)時機。在民法中,正當防衛(wèi)是針對侵犯權利行為而言,而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和犯罪行為相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公民面對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會有一定的時間思考應對的措施,因此,就平衡雙方權益的而言,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除此之外,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法。因此從民法角度而言,實施正當防衛(wèi)是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為此,在民法中公民行使防衛(wèi)權利要將公民是否“迫不得已”作為評判基礎。而在刑法中,所謂正當防衛(wèi)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而言,所造成的后果要大于民法中的侵權行為,就其防衛(wèi)時機而言如果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那么可能會對權益造成損害,對我國的法律秩序也會造成影響,所以,公民為了保障國家、社會以及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障我國法律的有效性,在必要時機實施正當防衛(wèi),以免當事人在面對權益與防衛(wèi)二者選擇缺乏決斷,造成損傷。然而在刑法要求中,并不是針對所有行為都能夠實施防衛(wèi),只是在面對時間緊迫、侵害性大的犯罪行為時才能實施正當防衛(wèi)。所以,在刑法中,實施正當防衛(wèi)并沒有迫不得已的約束。
三、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
(一)正當防衛(wèi)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fā)展需求,具有統(tǒng)一性。
一般情況下,我們說起正當防衛(wèi)通常是從刑法角度,相關刑法研究人員在對正當防衛(wèi)展開研究時也會比較傾向于刑法,在具體的應用方面也較多用于刑事案件,然而這不完全代表正當防衛(wèi)屬于刑法,與民法完全沒有聯系。針對正當防衛(wèi)發(fā)展過程來看,所謂正當防衛(wèi),是指公民在面對生命、財產等受到危害時,出于自我保護而實施的防衛(wèi)行為。經過時代的變遷人們的防衛(wèi)行為逐漸由私人報復逐漸轉為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所以,正當防衛(wèi)形式不僅具備合理性,還擁有合法性,其行為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在此基礎上公民才能真正在法律的保護下實施防衛(wèi)行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以免出現濫用防衛(wèi)權利造成防衛(wèi)過當的現象。我國的民法與刑法是支撐我國法律體系的基本法律,同時也是保障人們正常生活的法律,考慮到民法與刑法在保障公民權益方面具有很大效用,那么同屬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wèi)也就自然而然成為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內容,同時也是民法和刑法中的必備內容。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共同擁有的屬性還包括阻卻違法這一點,所以,針對現階段我國在民法中關于正當防衛(wèi)的相關規(guī)定來說,與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很大的共性。
(二)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
這里所說的觀念主要指民法和刑法中對于正當防衛(wèi)的不同指導原則,引導公民能夠正確認識并運用正當防衛(wèi),構建和諧社會。
1.民法與刑法屬性不同。通常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會通過調整對象與方式的不同,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在社會關系的角度,會在所適用法律不同的基礎上,把法律規(guī)范分為公法與私法。公法主要用于調節(jié)非平等主體逐漸的關系,也就是國家機關或是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明確其權利,并且將其服從法律規(guī)定作為主要目標,進而實現保障國家權益、保障國家職能的目的。而私法主要應用于調節(jié)社會中各個主體的關系,明確其私權并且保證其私法權利的實現,對社會中公民所從事的社會活動進行保護,進行合理的調動。一般情況下會把刑法歸入公法范圍內,將民法歸入私法。針對二者的調整方式,民法主要以私權至上為基礎原則,在權利的基礎上形成規(guī)范體系,并且通過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所實施的義務。在民事責任方面主要為補償的形式,通過補償將事態(tài)恢復至未被侵害時。而刑法則主要是維護社會公眾治安,維持社會秩序,在義務的基礎上對公民的行為進行限定,刑事賠償主要為懲罰的形式,并且懲罰力度較為嚴格。
2.法律的不同特征決定了正當防衛(wèi)的不同屬性。由于民法本身具有私法的屬性與調節(jié)形式,與刑法相比較,民法則是權利法,作用于市民群體,對市民的基本行為進行約束。解決民事糾紛的常見形式主要有和解、訴訟以及仲裁幾種,主要在事件發(fā)生之后,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滯后性,面對突然發(fā)生的民事糾紛案件不能及時進行解決。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其在面對突發(fā)事件時及時保護自己,為公民賦予防衛(wèi)權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見防衛(wèi)權應該為民法中的合法權利。所以,之所以有防衛(wèi)權的存在,主要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只要民法對人身權與財產權進行明確,那么就等于明確了救濟權。所謂防衛(wèi)權是通過民法進行明確,因此,民法便是防衛(wèi)權的主要歸屬。在此基礎上,刑法又是民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保障,使用刑法的前提是在相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處理不當,難以滿足對于社會關系的保障,在這時便會將其交由刑事機關處理,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以刑法本身的性質來說,便決定了刑法絕非授權性,因此,防衛(wèi)權便不能是刑法范圍內的權利。
3.刑法的調整方式決定了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的本質區(qū)別。刑法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與社會的安定和諧,保障合法權益,在法律的關系內,國家作為主體與刑法本身具有緊密的聯系,各個法律關系的形成是在不同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同時也包括正當防衛(wèi)。如果實施正當防衛(wèi)時所產生的后果類似于犯罪行為,這時要對該防衛(wèi)行為進行明確,是否將其歸入刑法。在刑法中,所實施的行為性質,如果沒有觸及社會危害限制,那么就屬于合法行為,是否屬于防衛(wèi)過當、或屬于其他犯罪行為則需要具體的刑法規(guī)定進行判定,以此對公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在刑法范圍內,實施正當防衛(wèi)需要依靠公民的主觀意識推動,實施正當防衛(wèi)的主要前提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wèi),其主旨是對公民簡單防衛(wèi)權的肯定,而刑法意義的正當防衛(wèi),則是國家對于公民所實施的正當防衛(wèi)行為的判定,由此決定在判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合法,也是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運用的本質區(qū)別。
4.明確民法中的正當防衛(wèi)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有效措施。在刑法中,確定防衛(wèi)行為是否防衛(wèi)過當是國家司法機關進行判定的,在其判定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其時間成本也較高。相反在民法中卻不同,正當防衛(wèi)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合法權利,是允許普遍使用的,公民行使防衛(wèi)權只要在民法規(guī)定范圍內,便可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解決民事糾紛,增強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由此可見,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不僅能夠有效減少訴訟成本,在減少糾紛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wèi)是人們生活中十分常見的行為,然而就其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文章中筆者首先分析了三者之間的必然聯系,隨后就其在構成要素之間的不同進行了研究,最后在正當防衛(wèi)是體現民法和刑法的發(fā)展需求,具有統(tǒng)一性,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與刑法中具有不同的觀念兩個方面闡述了正當防衛(wèi)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區(qū)別運用,希望以此為我國構建和諧社會貢獻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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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七
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
民族: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狀。
答辯的理由和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注:答辯的理由和根據應著重陳述對上訴狀中有關問題的意見,并列據有關證據和法律依據。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八
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的應用不僅僅是醫(yī)院的會計人員根據醫(yī)院的會計制度簡單的核算相關會計科目,填報會計報表。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的應用也不僅僅只會對醫(yī)院的財務管理造成影響,還會對醫(yī)院的整體運營造成影響。通過醫(yī)院的財務數據,將醫(yī)院運營過程中潛在的問題和現存的問題以財務報表的形式反映出來,進而醫(yī)院的管理者們根據財務指標所反映出來的具體問題進行分析、思考,從而及時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策略,減少這些問題給醫(yī)院帶來的損失,使醫(yī)院在運營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效益,盡可能地使醫(yī)院在保障服務質量的基礎上提高經濟收益。
2規(guī)范預算管理。
在體制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我國公立醫(yī)院在發(fā)展過程中一直處在缺乏規(guī)范統(tǒng)一預算制度的環(huán)境中,而這一環(huán)境將會對醫(yī)院部分資金的撥付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這就意味著醫(yī)院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國家財政給予支持。然而,在國家財政支持的強大后盾下,醫(yī)院的市場競爭意識逐漸淡化,財務預算變得混亂,管理水平逐漸下滑。而歸根結底,這些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是因為缺乏規(guī)范統(tǒng)一的預算制度,想要解決這一問題,就需要將會計制度應用于醫(yī)院預算管理中,所以說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有著重要意義。
3加強成本管理。
醫(yī)院操作的難點之一是完善醫(yī)院成本的歸集和核算體系,而這一難點恰好是醫(yī)院會計制度的優(yōu)勢所在。因此,可以說醫(yī)院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的成本管理中扮演了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在較大程度上影響著醫(yī)院的成本管理。
3.1樹立醫(yī)院成本分析核算新理念。
會計制度下醫(yī)院成本的核算不再是簡單的計算醫(yī)院運營過程中所耗費的各種資金的總和,而是對醫(yī)院運營過程中各種對象進行分類匯總,然后計算出單位成本和總成本的過程。醫(yī)院成本也不只是所耗費現金資產的總和,還包括各種儀器設備、醫(yī)院各種建筑等的磨損與折舊。隨著醫(yī)院管理的規(guī)范化和嚴格化,成本核算更加細致,需要按月填制報表。針對報表數據反映出的具體問題,采取調整措施,及時調整對成本的管理。在會計制度下形成的新的核算理念將致力于減少醫(yī)院額外成本,提高醫(yī)院經濟效益。
3.2幫助醫(yī)院展開科學的成本核算。
在充分認識醫(yī)院成本核算對象和充分掌握各種核算規(guī)則的基礎上,結合醫(yī)院的具體情況,設置相應的核算科目,統(tǒng)一核算標準,形成適用于醫(yī)院的成本核算體系,使醫(yī)院的成本核算更加規(guī)范科學。規(guī)范科學的成本核算對醫(yī)院有效地控制成本具有重要意義,將更加有助于醫(yī)院提高運營效益。
3.3有助于醫(yī)院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會計制度下的醫(yī)院成本核算更加完整與規(guī)范,反映出來的信息也更加準確,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并且每月都展開成本核算和報表填制工作,月與月之間的數據可以形成鮮明的對比,連續(xù)變化的.數據將更有助于發(fā)現成本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充分應用成本信息。
4完善收入管理。
隨著我國不斷深化醫(yī)療體制改革,醫(yī)院的收入渠道也從單一的需方供應轉變?yōu)樾璺胶偷谌焦餐热缟虡I(yè)保險、社保、新農合等。付費方式也不再是患方支付,醫(yī)方收款這么簡單的直線模式,而轉變成了醫(yī)方、需方和第三方機構共同清算的模式,第三方與醫(yī)院的清算模式多種多樣,增加了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的難度。因此,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水平的提高很有必要,這一目標的實現離不開規(guī)范化的會計制度。醫(yī)院的管理者應重視會計制度在醫(yī)院收入管理中的應用,完善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制度,準確核算醫(yī)院的業(yè)務收入,提高醫(yī)院業(yè)務水平,及時調整醫(yī)院運營模式,達到增加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的目的。
5結語。
綜上所述,醫(yī)院會計制度在醫(yī)院管理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無論是在醫(yī)院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上,還是在醫(yī)院管理者的決策調整上都有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在醫(yī)院財務管理上,會計制度可以幫助醫(yī)院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化的預算制度,幫助醫(yī)院加強成本管理,減少額外的成本消耗;有助于醫(yī)院業(yè)務收入管理制度的完善,最大程度保障醫(yī)院的收入都能入賬,降低壞賬率。在醫(yī)院管理決策的調整上,可以向醫(yī)院的管理者們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信息,并幫助他們充分應用這些信息,及時準確地掌握醫(yī)院的整體運營情況,針對已存在的問題和潛在的問題制定應對方案,采取有效解決措施,避免對醫(yī)院造成更多的損失,從而保障醫(yī)院的運營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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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操禮慶.新財務會計制度下醫(yī)院管理思維的轉變[j].衛(wèi)生經濟研究,(1).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九
二、舉證責任,亦稱證明責任,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用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這一概念源自羅馬法,現已為各國所普遍采用。它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是在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鞯臓顟B(tài)時,當事人負擔敗訴的風險。就同一事實,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承擔。否則,在該事實處于真?zhèn)尾幻鲿r,法院就無法根據證明責任作出裁判。證明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誰主張就應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二是結果責任,是指不盡舉證義務者應承擔敗訴的風險。證明責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將事實真?zhèn)尾幻鞯娘L險,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負擔一些事實真?zhèn)尾幻鞯娘L險。它的核心問題是應當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分配才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又使訴訟較為迅速的完成。在我國,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不負舉證責任,而應當由反對的一方就某種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如果其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它是以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分配舉證責任的前提標準,是對該舉證責任分配的局部修正、補充和變通。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究竟由哪一方承擔,這不僅涉及到哪一方當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舉證努力和訴訟代價,而且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訴訟的成敗,影響到審判的順利進行。
[1][2]。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
以xx醫(yī)院的系統(tǒng)為例,設備管理系統(tǒng)的主界面如圖1所示。
[1]。
一般來說,醫(yī)療設備管理系統(tǒng)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用戶信息修改、入庫管理、設備檢定信息管理、定期保養(yǎng)管理等方面,如圖2所示。
[2]。
3.2各模塊功能說明。
用戶信息修改:目前登錄用戶個人信息修改,包括密碼以及用戶名等操作。
入庫管理:入庫管理比較復雜,包括了新設備的信息錄入、當前設備的信息管理、淘汰管理等。
定期保養(yǎng)信息管理:主要包括了定期的保養(yǎng)計劃、保養(yǎng)信息的錄入和查詢等。
設備檢定信息管理:包括了檢定計劃、臨檢管理等內容。
3.3運用效果。
此系統(tǒng)的運用是從醫(yī)院的維修、保養(yǎng)等實際工作需求而設計的,在投入使用后可以達到比較好的預期效果。
運用設備管理系統(tǒng)前,主要是靠手動對相關信息進行記錄,因此有時在查詢、登記記錄時間等會超過維修和檢定的工作時間,造成資料不全的情況,給工作帶來很多不便。
但是,管理系統(tǒng)投入后,如果想要查詢某臺機器的資料以及相關信息時,只需要對機器的基本內容進行檢索即可,檢索后可查詢到本臺機器的所有信息,包括了檢定記錄、保養(yǎng)記錄、維修記錄等等,同時還能顯示出生產廠家、銷售公司、聯系號碼等信息。
在某種程度上規(guī)范了設備的有關管理,提升了設備維修、檢定的工作效率,為醫(yī)療的設備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便利。
參考文獻。
[1]馬成鋼。
[2]揚斌,張美,袁鐘清,等。
【2】強化醫(yī)療設備安全管理保證患者安全。
論文摘要。
醫(yī)療設備的安全是醫(yī)療設備使用和管理的頭等大事。
在上海召開的第一屆中國醫(yī)院院長設備管理高峰論壇上公布了這樣一組數據:17%的醫(yī)療事故是和醫(yī)療設備相關的,在與器械設備相關的醫(yī)療事故中,有30%左右是設備本身的原因,還有60~70%是由于使用不當造成的。
1醫(yī)療設備導致安全隱患的原因。
醫(yī)療設備在原設計中由于客觀條件、技術條件的限制,會存在一些考慮不周到的地方,使用前很難發(fā)現,在使用中可能會出現問題,這就是通常所說的不良事件。
另外,很多設備由于使用年份過長,盡管還能工作,但是存在的風險隱患較多,使用中突發(fā)的故障,可以給病人帶來傷害,尤其是急救設備,會危及到病人的生命。
一些診斷類設備由于元器件老化帶來檢測數據飄移不準,使診斷結果發(fā)生誤差,嚴重影響臨床醫(yī)生對患者病情的治療,給患者安全帶來隱患。
對醫(yī)務人員來說,學會按操作規(guī)程熟練使用先進的醫(yī)療設備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一些生命支持系統(tǒng)、急救設備如呼吸機、監(jiān)護儀、人工心肺機、除顫起搏器、麻醉機等。
一旦發(fā)生設備使用不當,也會給患者帶來安全隱患。
2強化醫(yī)療設備安全管理保證患者安全。
全球醫(yī)療機構認證標準(jci)把以患者為中心作為兩個論證指標之一,把患者安全放到一切醫(yī)療工作的首位。
核心是醫(yī)療質量與醫(yī)療安全,強調全員參與醫(y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醫(yī)療設備應用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安全、防范醫(yī)療設備引起糾紛的重要手段。
2.1對使用人員進行嚴格的`、全方位的培訓我院對新進設備的使用操作培訓一直非常重視,要求設備原廠工程師對使用部門所有人員進行現場培訓,一些操作比較復雜的設備,使用人員還需到國內三甲醫(yī)院培訓1周甚至兩周,直至所有使用人員都能熟練掌握操作規(guī)程為止。
從去年開始,我們對參加操作培訓的使用人員進行書面考試,只有考試合格的人員才能取得上機操作的資格。
2.2對醫(yī)學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不斷培訓培訓可以有多種方式:一是通過日常的維修工作不斷積累經驗。
二是公司維修人員來院維修時的互相探討交流。
三是通過科內定期組織的業(yè)務學習交流維修心得。
四是通過自學業(yè)務書籍豐富專業(yè)知識。
五是參加公司組織的業(yè)務培訓班。
六是可以到其他三甲醫(yī)院進行短期培訓。
通過多種途徑的學習和培訓,提高醫(yī)院工程技術人員的動手能力,切實解決醫(yī)療設備在使用中的各種實際問題。
2.3改變被動維修的工作模式采取有效的預防性維護的方法。
我們安排工程技術人員定期到科室了解設備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同時對大型設備定期除塵。
今年設備科還根據臨床科室的工作特點,適時推出了“駐點工程師”責任制,由各位工程師在自己分管的片區(qū)中選擇設備比較集中、設備使用率較高的1-2個點,在高峰時段提供駐點服務,現場解決臨床科室在設備操作以及維護方面的問題,及時反饋設備維修情況,聽取使用部門對設備維修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今年還引進了專業(yè)的醫(yī)療器械檢測設備,對醫(yī)院在用設備進行質控。
例如通過對輸液泵的質控,實時掌握輸液泵實際滴速與設定滴速是否相符等情況。
通過對監(jiān)護儀的質控,實測監(jiān)護數據與患者實際情況的誤差是否在允許范圍內。
對一些誤差范圍超過規(guī)定值的設備立即停用,經及時維修調試直至檢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4建立以質量保證為核心的醫(yī)療設備管理模式把物資管理模式逐步轉變到質量管理模式上來。
規(guī)范醫(yī)療設備應用安全管理流程,建立質量控制與評價體系,首先從與患者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急救類設備入手,同時應有一套相關的質量控制標準和考評標準。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一
人們之所以要明確責任,是為了“定紛止爭”,而各類紛爭實際上都與一定的利益相關。當某種利益獲得法律上的保護之后,它就被稱為法益。不同的法律保護不同的利益,即法益。為了使其所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法律通常會確定侵犯法益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而這種責任的確定必須符合該法律的宗旨。這種違反法律后所應承擔的責任被稱為法律責任。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定義務后所應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1]而實際上,對義務的違反就意味著對法益的侵犯。由于各種法律所要保護的法益不盡相同,它們賦予其相對人的義務也就不盡相同,那么違反義務后所承擔的責任(即所稱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會不盡相同。
在確定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時,我們首要考慮的是其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即損害結果)。在評估此種影響時,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個體主義認為,一個人的行為,只會對與其直接交往的人產生影響,對第三人則不會產生多大影響。因此我們在考慮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時,無須考慮所有的其他人。個體主義對民法的影響較深,最明顯的是合同的相對性。整體主義則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或者兩個人之間的交互行為,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中的其它人,這種影響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可能是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
在考慮經濟違法行為的影響時,本文由論文聯盟收集整理究竟應該從個體主義出發(fā),還是應該從整體主義出發(fā)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先分析經濟法的立法本位和經濟違法行為的特征。首先,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fā)點,這是經濟法區(qū)別于其它傳統(tǒng)部門法的本質性原則。其次,經濟違法行為有其特殊性,即顯著的負外部性,這就決定了經濟法在考慮其主體的行為時,必須從整體考慮,不僅要考慮其行為的直接作用對象,而且還要考慮其行為的外部性,考慮其行為對不特定的其它經濟主體或者整個社會有機體、市場秩序的間接影響。比如企業(yè)間的合并,從民法上看,也就是說從個體主義看,是企業(yè)本身所享有的、自由的經濟決定權的行使,此種自由權利的行使,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就無可厚非。但是我國的反壟斷法卻規(guī)定,當企業(yè)間的合并達到一定標準時,必須向主管機構申報,不申報不得合并。從表面上看,這是對企業(yè)自由經營權的一種干涉,不過,如果從整體主義出發(fā),從企業(yè)合并所產生的負外部性出發(fā),某些企業(yè)間的合并雖然短期看來沒有產生任何的不利影響,反而促進了規(guī)模效應,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合并可能會導致經營者的過度集中,獨立利益主體的減少,進而破壞市場原有的競爭狀態(tài),損害市場秩序。所以,經濟法在對其主體的行為進行評估時,總是會以社會本位為指導,并注重經濟行為特有的外部性。
我們知道,經濟學最重要的假設就是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其實,人的理性假設是客觀存在的,經濟學只是發(fā)現了它,并不是創(chuàng)設了它。人不僅在進行經濟行為時是“理性”,在實施任何其它行為時也是“理性”。[2]也就是說,“理性”只是人本身的一種決策機制,它決定人們如何做出決定,做出何種決定。我們的有些決定是理性的(通常認為是正解的決定),有些決定是感性的(通常認為是錯誤的決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理性”只能相對于某一個人來說,不能相對整個社會來說。
因此,本人認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說違法主體也是具有理性的利益主體,他在實施違法行為時,也會有成本與收益的考慮。如果他看到違法的成本低于其違法收益時,他會繼續(xù)實施該違法行為。法律在確定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時,就必須使違法成本高于違法收益。
如何才能保證違法者違法的成本高于其違法的收益呢?首先,我們應該準確地分析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各種成本。違法成本指的是組織或個人在實施違法行為后所應付出的代價。一個違法行為往往存在著兩種成本。一種成本是指違法主體在實施違法行為時所考慮的、法律強加于其身各種“處罰”,另一種成本是指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的影響或損害。[3]法律的目的是通過明確前一種成本(即法律責任),來防止后一種成本的產生(預防功能)或彌補后一種成本(彌補功能)。由于經濟違法行為顯著的負外部性,它不僅會造成個人成本(對個人利益的損害),還會造成社會成本(對社會利益的損害)。所以經濟法在進行成本彌補時,不僅要彌補個人成本,還要彌補社會成本。由于經濟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主導的,它更注重的是社會成本的彌補,但這并不意味著它會忽視個人成本。例如,反壟斷法規(guī)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的民事責任就是一種對個人成本的彌補。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為時,不僅會直接損害其它經營者與消費者,還會對整個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造成不利影響。同時,在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后,整個社會會因此而增加一種風險:即其它經營者可能進行的仿效。所以,這種風險也是一種社會成本。我們知道,彌補是指使受損害的.利益恢復到違法行為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反壟斷法在彌補違法行為造成社會成本時,采取的是表現為“懲罰性”賠償的“少額”賠償。[4]雖然這種賠償額高于壟斷行為所造成的、直接的、可見的損害,但是相對于壟斷行為對市場秩序與競爭機制所造成的損害,以及給社會帶來的“仿效”風險而言,這種賠償是不足的,是“少額”的。
如前文如述,法律是為了使其保護的法益不受侵犯,才規(guī)定法律責任的。因此,法律在確定法律責任時,總是以其背后的利益為考量的。由于各個部門法背后的利益考量不同,其法律責任也不盡相同。但是,我們這里所講的法律責任,不是指的如“罰款”等責任形式,而是各種具體的責任形式,從一定的利益考量出發(fā),按照一定的邏輯組成的責任系統(tǒng)。就一個具體的部門法而言,它不可能只采取某一種責任形式,而只是對某一種或一些責任形式更加偏重,這種偏重恰恰是由其背后的利益考量驅使的。例如在反壟斷法中,罰款條款占整個法律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55%。[5]因為反壟斷法要通過“罰款”這種責任形式,來保護競爭秩序――其背后的利益考慮。
經濟法責任不同于其它部門法責任表現在,其責任系統(tǒng)是行政類責任形式在先,民事類責任形式在中,刑事類責任形式在后,市場主體的責任在先,主管機關的責任在后。這不僅體現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而且體現了經濟法先規(guī)制市場失靈,再控制政府失靈。例如,反壟斷法第46、47、48條規(guī)定的是罰款,第50條規(guī)定的是民事責任,第52、54條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同樣也是先規(guī)定了市場主體的責任,再規(guī)定主管機關的責任。因此,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表現在它具有獨立的責任體系。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二
摘要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發(fā)展進步,公平原則成為各國人民對人身權利的最基本追求之一,從公平原則的歷史發(fā)展進程來看,雖然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對公平的含義界定有諸多不同,但是公平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一直扮演者重要角色。
在民法中的公平原則是對民事傳統(tǒng)的概括,是民法的基本精神,貫穿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整個過程中,對推動民法的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未來中的民法制定中應該繼續(xù)樹立公平至上的理念,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完善,依法治國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人們要求社會公平的呼聲也越來越強烈。
社會公平的概念包含了倫理和法律雙層含義,對于實現社會和諧發(fā)展具有促進作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歷史就是一個不斷追求社會公平的歷史,不同階層的人們?yōu)榱藢崿F社會公平進行著各種斗爭,公平的實現程度也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標。
一、公平的含義。
不管是在中國還是在西方國家,人們都在不斷追求社會公平。
在我國古代,公平的概念曾被定義為平均,人們以平均來衡量公平;這一觀念在當今社會中也依然被很多人所認同。
然而在西方國家,有很多學者將公平等同于正當。
比如,蘇格拉底認為所謂公平就是被規(guī)矩認可的行為;柏拉圖在將人的靈魂劃分為理性、激情、欲望的基礎上,認為公平就是各司其職,各得其所,要求每個行業(yè)的人都做好自己的事情,互不干擾。
亞里士多德在兩位前人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對公平的含義進行界定,并加以分類,他按照公平的表現形式不同,將其分成了特殊的公平和普遍的公平,所謂特殊的公平主要是指分配的公平和矯正的公平,而普遍的公平則是指社會成員的所有行為都應該與社會規(guī)定的道德和法律保持一致;從具體內容的角度劃分,亞里士多德又將公平分成了相對公平和絕對公平,相對公平是指人定法的公平;絕對公平則是一種自然法意義上的不受任何人為約束的理性的公平。
亞里士多德認為公平可以作為正義的替代語存在,對公平的論述對后代建立公平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和啟迪意義,對整個西方哲學和社會學也產生了重要影響。
隨著西方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陸續(xù)展開,資產階級所宣揚的自由、平等、民主的理念在社會中廣為流暢,公平也因此被理解為一種權利的平等,與方式的資本主義發(fā)展相適應,是一種起點和過程上的公平。
之后隨著工業(yè)革命的不斷發(fā)展,社會在進步的同時,社會矛盾問題越來越多,人們逐漸意識到西方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衡,追求公平的呼聲再一次高漲,這一時期對公平的含義論述最權威的是美國學者羅爾斯,他認為,正義是整個社會制度建立的首要價值,任何社會制度都必須要符合社會正義。
社會上的人們都應該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在一定的原則指導下實行利益分配,形成合理恰當的社會分配契約;而要實現社會利益分配的合理就必須要確定建立社會正義原則,確定社會合作的利益與負擔的適當分配,在羅爾斯的論述中,公平也成為了正義的替代語。
民法中的公平含義與以上不同時期人們所提出的公平含義應該有所不同,它必須要從民法自身的角度去界定,并通過民法的相關規(guī)定去確保公平的實現。
有學者提出,公平是民法的最高原則,公平是倫理性規(guī)范為主要內容的民法的存在基礎,是民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不僅可以代表平等、正義、誠信等具體行為要求,而且也可以作為人們內心判斷的標準。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提出民事行為的有效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止、無過錯責任的構成等都可運用公平原則,也就是我國的民法中確立了公平原則。
公平觀念穿插在人類歷史發(fā)展的始終,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背景,人們對公平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進步,公平在各國的法律制度中扮演者重要角色,在很多情況下,人們甚至將公平視為法律的替代語。
在本文主要從民法的角度去分析公平原則。
從民法的法律意義層面,公平是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在相互關聯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這種分配的結果必須要與每個社會主體的付出保持一致,而且可以得到整個社會的廣泛認可。
為此,我們可以將民法中公平概念分成以下四點:其一,每個當事人在社會上都面臨著平等的社會外部條件,都擁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條件公平。
前提條件公平與結果公平不同,民法中的前提條件的公平可以更好的保證每個社會公平都享有客觀公正的社會權利。
其二,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享有獲得平等分配的權利,都應該獲得與其付出勞動成果相一致的分配利益;即分配公平。
其三,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換過程中,不同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應該是基本對等的;即交換公平。
其四,對于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失衡的問題,應該依照相關的法律政策對其結果進行矯正,即矯正公平。
還應該注意的是矯正公平是一種算數比例上的公平,評判者不需要考慮雙方的功德,而不同于按照幾何比例進行的分配公平。
從以上幾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中公平原則充分體現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性質、任務和特征,并且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中貫徹始終。
雖然每個時代的公平概念都有所差異,但是不可否認,公平概念的確定和修改都是以不同時代的特定的道德觀念為背景的,民法中的公平概念也是依照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們倫理觀念的變化而提出的,以便在社會上建立一套保障社會正義的公平保障機制。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在民法的立法、執(zhí)法和守法過程中,公平觀念無時不在,在我國為了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在《民法通則》中對公平觀念提出了若干界定。
比如,“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等公平觀念的提出,都是立法者在考慮公民個人財產和國家財產保護不對等的基礎上建立的,以充分體現公平理念。
雖然,相關的公平原則在不斷完善,但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實際實施中海存在很多問題,比如,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這一民法原則背景下,公平理念體現為以何種價格成交拍賣物,有人會認為用拍賣物的實際價值確定拍賣物的成交價格是公平的,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多拍賣物的成交價格遠遠超過其應有的價值,因為很多拍賣物的愛好者往往愿意付出超出其價值幾倍的價格去購買,但是這種交易方式在公平理念下就顯得不公平。
為此,在實際的民事事件中,筆者列舉以下幾種民法中公平原則的運作模式,以表述公平原則在民法中的具體體現。
其一,用程序公平去滿足公平原則,對于談判雙方來說,如果兩者在各方面的力量差距較大,就會影響公平原則的實施,對此民法應該通過制定嚴格的程序和規(guī)范去保障社會公民在婚姻權、專利權等民事糾紛中公平原則的實現。
其二,用均衡自我裁量實現公平標準,針對民事事件的復雜性,法官應該擁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事件做出最合理的判斷;其三,在意思自治下的協議達到公平,意思自治可以為社會公眾的人身自由提供保障,而且保障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預。
公平原則的存在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的心理需求,也是人類理性思維不斷向前發(fā)展的結果,對于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基礎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論述,首先,公平符合社會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是社會法和自然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標。
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人們預先接受了平等自由原則,并且明確同意,讓自己的善的觀念和行為符合正義原則的要求。
其次,公平原則符合了人類社會生存的基本要求,表現為自由和人格平等;對于每個社會公平來說,都希望得到社會的公正對待,獲得人格尊嚴,這是人與生俱來的心理要求,就如康德所說,人只有以中國天賦的權利就是與生俱來的自由。
孟德斯鳩的民主思想中認為,在自由和政制的關系上,建立自由的是法律;然而在自由與公民的關系方面,風俗、規(guī)矩等都可以成為自由的載體,民事法規(guī)的制定則可以更好的確保公民自由的實現。
再次,公平原則可以滿足社會公民利用公平維持現狀的心理需求,但是這種情況也只有在整體社會關系處于最大限度的合理狀態(tài)時才可能會實現。
如果人們將現存的利益與職權的分配制度持反對態(tài)度,那么對公平原則的追求也可以成為一種社會變革的口號。
在民法中確立的規(guī)范性體系,更加強調個人生活的自治,確認了社會公民人身地位的平等,民事行為的自由等原則,為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公平原則的確立具有一定的信仰基礎,公平原則所倡導的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正是古羅馬時代確立的最基本的民法原則,而對于很多現代契約制度的淵源之一的教會法中也強調企契約的制定應該符合公平、合理和平等等要求,強調涉及利益的雙方應該均衡利益和負擔。
最后,民法中國的公平原則適應了現階段復雜社會關系的需要,民法中要處理的事件具有較高的復雜性,所以不管是在哪個時代都難以制定出絕對公平的法律制度,這就要求民法的中概念具有一定程度的概括性,公平概念的出現正好彌補了民法發(fā)展中的這一需求。
也就是說,在人類社會快速發(fā)展的時代,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也在發(fā)生著變化,這就使得不可能有持久不變的法律關系,只有建立一種靈活的、彈性的法律制度才能適應人類的發(fā)展,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而公平原則因為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彈性而被民法所應用。
民法公平原則的存在本身具有很強的倫理性,相比于刑事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的各種概念,民法概念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究其原因,民法規(guī)范的目的在于為市場經濟提供約束社會公眾的一般性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又是基于實際的市民社會總結和概括而來,是人類理性思維的結果,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
然而,在民法的立法過程中,法律規(guī)范的勇于越是概括,其實施的難度就會越大,給予法官的自由也更大,為此,在很多民事糾紛案件中,法官必須在對各種事實判斷的基礎上用自己的價值去判斷。
在《瑞士民法典》中規(guī)定:如果法官于指定法中不能發(fā)現相應的明確規(guī)定,則必須依照習慣法實施判決。
所以正是由于民法規(guī)范具有的高度的概括性和倫理性,使得法律的適用必須要以倫理性的公平原則為指導,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公平原則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民法中都具有十分獨特的地位,每個國家的民事立法都應該注意本國的歷史發(fā)展傳統(tǒng)和當下的具體國情,充分考慮國家內部倫理道德對法律制定的影響,倫理對于民事立法的音響主要是以倫理道德法律化的形式來實現。
因為任何立法都不可以違背社會公平觀念、公共利益和其他的倫理道德,否則法律的制定就會失去民心,法律的權威也會受到破壞。
現階段,我國的立法正在不斷趨于完善,但是在國內依然存在法律得不到有效遵守的問題,法律的權威性和威懾力不夠,為此,在未來的民法典制定中,一方面要注重對中國傳統(tǒng)的法律文化、習慣的繼承;另一方面則應該吸收西方國家中先進的法制文化,建立適合我國社會發(fā)展的民法體系,使民法真正成為公民權利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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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三
《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是日本人氣繪本作家宮西達也的一部作品,由導演藤森雅也制作成動畫后于20xx年在日本全國公映。該影片講述了一個食草恐龍無意中撿到一個霸王龍的蛋,為它取名“哈特”并把它養(yǎng)大。但當長大的哈特明白自己的身份,未能抵制本能的驅使,離開母親,開始了食肉生涯。而哈特后來又陰差陽錯地因為撿到了食草恐龍的蛋,被恐龍寶寶“很美味”誤認為是“爸爸”,從而開始了與“很美味”之間一段感人的父子情。本文通過對影片的細節(jié)進行分析,探討該影片所體現的愛與責任。
一、母愛。
影片感人至深的首當其沖的便是哈特母親的愛。當哈特破殼而出,與生俱來的不同讓種群首領命令哈特的母親拋棄它。但當母親把哈特“遺棄”在石巖下,哈特的叫聲觸動了母親最柔軟的神經。她無私的母愛讓她不計后果,毅然決定撫養(yǎng)哈特。母親也因此違背了首領的命令,只能帶著哈特和自己的孩子“萊特”,遠離自己的種群,偷偷地在森林深處生活。她一開始就知道哈特不是食草龍,她也知道哈特可能早晚有一天會離開他,知道有一天她甚至可能成為哈特的晚餐……但是因為偉大無私的母愛,她仍然對哈特視如己出,甚至更偏向他——例如自己的孩子萊特都是自己出去找吃的,而母親卻要和萊特一起幫哈特搜集果實。
而當哈特發(fā)現自己霸王龍的身份,選擇了離家出走。哈特的母親卻在永遠在等著孩子回來。當哈特多年后出現在母親面前,她一眼就認出了哈特,抱著哈特嗔怪道:“真是的,擅自離家后就一直沒有回來,媽媽很擔心你啊”。一句簡單的話,卻包含了母親無數的擔心與掛念。她的愛是包容的,不管孩子做了什么,她永遠在原地等著他回頭,她的愛又是無關血緣的',哈特不是她親生的孩子,卻仍然有著濃得化不開的親情。
二、父愛。
影片所表現的父愛有兩種,一種是哈特對“很美味”的愛,一種是巴克對哈特的愛。
哈特被“很美味”的一聲“爸爸”所感動,讓很美味幸免于成為他的腹中餐。在很美味身上,哈特體會到了被愛、被崇拜、被需要的幸福感,所以他也像真正的父親一樣愛著“很美味”。當很美味在他視野消失的那一刻,因為擔心被其他動物吃掉,他萬分焦急地四處尋找,當尋找未果時哈特他低垂著頭,無法掩飾地失望與沮喪。而當終于看到“很美味”回來了哈特生氣地大聲斥責,在得知很美味一片孝心后哈特又留下了感動的淚水,其滿滿的父愛可謂溢于言表。哈特明白,身為食草恐龍的“很美味”終究無法變得像自己一樣強大,而有一天很美味也會離開自己獨立生活,所以他努力教給很美味各種各樣的本領,嚴格地訓練很美味,希望他能獨當一面。但是當很美味離開哈特,面臨生存威脅時,哈特聽到它的呼喊,仍然不顧一切,奮力前往營救,同時也讓哈特明白,不管怎么訓練,與生俱來力量的懸殊,使很美味終究無法撼動天敵。所以哈特決定把它留在身邊,永遠庇護它。
巴克作為哈特的親生父親,影片許多細節(jié)可以看出巴克對哈特的愛。巴克至始至終沒有與哈特相認,因為他作為種群的王,身上肩負著許多責任,這份責任可能并不能讓他去扮演好一個父親的角色,所以他選擇讓哈特獨立成長。但是當他認為需要的時候還是適時的站了出來,教導身為男人應該如何去保護自己愛的人。在蛋靈山火山爆發(fā)時,老別肯已經說過“這種時候,放著不管不就行了?”作為草原的王,驅逐犯規(guī)的哈特是他的義務.但是,驅逐哈特也是他唯一個見兒子的正當理由.思念孩子的他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趴在雪地埋伏等待證明了他經驗的豐富。與哈特的戰(zhàn)斗中,他巧妙的避開了致命的打擊,在確認哈特的能力之后”你果然是…”可以看出他很驕傲于兒子的勇敢強壯,對于兒子的成長很是欣慰。當哈特咬住巴克的脖子時,巴克用手輕輕地抱住哈特慢慢地叫了聲“哈特”,選了一個坑與哈特一同墜入(選平地的話哈特必死無疑)。那一聲呼喚,那最后一次溫柔地擁抱,都包含了一個父親最濃烈地愛。即使不得不對抗,即使兩敗俱傷,也想用這樣一種特殊的方式教會兒子成長。巴克的父愛,是深沉的,無法說出口卻不言而喻。
三、責任。
任何一個個體都肩負著責任,對工作、對家庭、對親人、對朋友,正因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責任,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所約束。戴維斯說:“放棄了自己對社會的責任,就意味著放棄了自身在這個社會中更好的生存機會?!痹诠仉x家出走后,萊特帶著母親回到種群生活,作為種群里邊年輕力壯的年輕人,萊特肩負起保護種群的一份責任,所以當火山爆發(fā)時,他寸步不離地保衛(wèi)著自己的種群,即使他擔心自己未曾歸來的母親,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選擇舍小家為大家。
巴克作為平原之王,肩負著保護霸王龍一族的責任,肩負著公平對待種族成員的責任。當年他為了對付外族入侵,為了保護自己的種族,為了責任,他孤軍奮戰(zhàn),卻痛失自己的妻兒。當自己的孩子哈特踐踏了同族的地盤,他不得不將哈特放逐。當哈特違背命令,返回平原,他不得不面對與自己的親生孩子為敵。所以,即使他深愛著哈特,卻只能希望與哈特永遠不再相見,因為,他的責任,讓他只能遠離自己的孩子,才能不與哈特為敵,才能顧全大局。
雖然《你看起來好像很美味》只是一部動漫電影,但是通過小細節(jié)的呈現,讓觀眾在童趣中掌握著事情的經過和感情的發(fā)展,以一個局外人的身份去體味至情至愛,體味到了這部電影所帶給人的溫情與感動。
民法中的債與責任的論文篇十四
法定義務是從法定學對法律責任的定義,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賠償、補償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這種把法定義務作為經濟法責任的基礎、本質特征、邏輯起點的學說,從法律規(guī)范的層面對經濟責任進行了規(guī)范性的要求,維護了經濟體系的規(guī)章制度使其能夠更好的運行。但是研究者對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往往過于注重從一般的法理上進行演繹,忽略了經濟法責任的自身特點。
這種研究將使研究者難以把經濟法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作出明確的區(qū)別。其次就是這種法定義務說對經濟法的責任界定過于淺顯,難以從經濟法責任的角度把握經濟法的深層次內涵。這種法定義務分析經濟法的形式過于注重實然狀況從而導致忽略了應然的責任形式,由于法律特別是經濟法相對于現實生活的滯后性,難免會對一些實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形式規(guī)定,法定義務學說很難解決這一問題。
1.2經濟責任的社會公共利益學說。
社會公共利益學說是從社會學和政治學中的社會利益出發(fā),使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基本范疇、基本價值、基本原則等理論的基點。表達的主要思想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是從社會公眾生活的角度出發(fā),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正?;顒犹岢龅脑竿托枨?。經濟的發(fā)展離不開公共秩序的發(fā)展,經濟的秩序、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對社會弱者利益的保障,這些都是人類經濟社會發(fā)展所必須要經歷的。
現代經濟社會的產生源于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宏觀調控和市場規(guī)劃,社會公共利益的確體現了現代經濟的本質層面的屬性。但是社會公共利益學說并不能直接作為經濟法固有的、內在的范疇,在當代社會法治背景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法律責任都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但是真實的經濟法責任要通過分析社會公共利益在經濟法中存在的形態(tài),提煉出經濟法責任的中心思想為人們所用。
2經濟法責任與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
在生活中眾多的法律責任中,對人們貢獻最大的要數民法。法律責任通??煞譃槿筘熑危疵袷仑熑?、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劃分通常是以部門法為基礎的,與各部門的法則都是一一對應的關系。但是經濟法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往往都是在借鑒各種傳統(tǒng)法律責任形式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
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往往表現為非單一的特征也就是“綜合責任”,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表現為多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勢責任、違憲責任)的結合。這種責任形式打破了傳統(tǒng)責任意義對應的思維定式,形成了具有經濟法責任的特色責任制。由此可見通過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來劃分經濟法責任是很難進行研究的,因此為了探尋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經濟學者們提出了很多的劃分標準。
經濟法責任包括了功法責任以及司法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照承擔責任的主體,可分為調控主體責任和調控受體責任。還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yè)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等。我國經濟法責任力圖突破傳統(tǒng)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分類方式,在有助于我們認知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和程序性的同時,也存在法理學支撐不足的缺點,很難融入到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中去。
在對于經濟法責任的認識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對傳統(tǒng)的法律進行補充、超越以及創(chuàng)新。經濟法責任對傳統(tǒng)的法律責任有模仿的形式,經濟法責任自身也有其獨特的責任形式。這就意味著違反經濟法承擔責任的.形式并不是對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的簡單相加,而是對三者的綜合化系統(tǒng)化進一步的改進,提取出經濟法責任所需。
經濟法責任是在新時期社會經濟飛速發(fā)展下,為人們生產生活經濟利益提供保障的。經濟法責任的具體形態(tài)有多少,至今無法準確的定論??偨Y以往的研究結果可以初步確定如下的典型責任,即政府經濟失誤賠償、懲罰性賠償、實際履行、信用降低、資格減免、頒發(fā)禁令等。在宏觀的調控中,應以規(guī)定的經濟管理和調節(jié)主體的義務為主,更好地保證經營主體的合法權利,確保經濟法律、法規(guī)能夠達到有效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