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一種法律約束力的文件,用于約定和確立各方在特定事項上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撰寫應當遵從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夸大事實或隱瞞重要信息。如遇合同爭議,雙方應尋求友好協(xié)商解決,并可以訴諸法律途徑。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孫**,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為沈陽市沈河區(qū)青年大街**室。
答辯人就沈陽市**物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yè)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yè)合同約定提供物業(yè)服務,違約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yè)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制止并報告不法行為義務。
的建筑主體構造,使整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更加嚴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經營行為、走“貓步”的噪音對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制止模特公司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答辯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決以上問題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責,拒絕履行自己應當負擔的義務。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經在答辯人的樓上經營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衛(wèi)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條第六款約定:“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實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設崗兩個,保安設備、監(jiān)控設備24小時運行。”但是,原告從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轉監(jiān)控設備,給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隱患。
3、不履行維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條、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原告負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義務。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維修。過去居民都是刷卡進門,讀卡器、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修復,致使防盜門形同虛設。答辯人所在29層的電梯間門鎖被原告員工撬掉后,原告沒有維修過,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著,給整個大樓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4、不維護消防設施,甚至破壞消防設施。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該項法定義務,甚至破壞消防設施,使整個大樓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無故撤離大廈,不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
根據20xx年7月的電業(yè)園大廈業(yè)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原告提供物業(yè)服務的期限應當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經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離電業(yè)園大廈,給大廈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yè)主和物業(yè)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大廈業(yè)主文明公約。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二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fā)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fā)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yè)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yè)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fā)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fā)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fā)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yè)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經濟特區(qū)物業(yè)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業(yè)主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yè)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xié)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yè)主,并全程協(xié)助業(yè)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xié)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xié)議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xié)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yè)主負責賠償?!钡谑鍡l還約定:“由業(yè)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yè)主負責?!薄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yè)追償?!?BR>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yè)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y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物業(yè)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三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四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yè)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BR>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五
尊敬的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guī)定,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錢元春、王金妮律師代理xxxx有限公司與xxxx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代理律師結合本案的事實及庭審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考慮并予以采納為盼。
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合同價款所對應的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結合本案的事實,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不具備鑒定條件,被上訴人不同意對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進行司法鑒定。
理由如下:
2、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從外觀上無法判斷與被上訴人存在任何關系;。
3、在20**年1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郵件往來顯示,雙方對交易貨物的數量、貨款均進行了確認,上訴人從未對涉案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故本案不存在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
(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規(guī)格書與本案并無關聯。
2、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貨物“無樣品的必須與規(guī)格書保持一致”,本案中買賣合同的履行是以樣品來確認供貨標準,故被上訴人提交的規(guī)格書與涉案貨物并無關聯性。
(三)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1、上訴人的證人系上訴人的員工,其與上訴人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
根據法律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該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言未經質證,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結合本案中所有證據,該書面證言的內容與經過雙方質證的送貨單、對賬單所確認的事實嚴重相悖,雙方根本不存在504件貨物質量問題的事實。
(四)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規(guī)格書、照片、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于法有據。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法提出反駁證據為由,稱其提交的上述證據達到了優(yōu)勢證據的證明標準而要求確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系混淆了反證與反駁證據的概念。
反證是相對于本證而言的,直接針對的是案件的待證事實;而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僅僅是證據本身的瑕疵問題,也就是說,反駁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并不存在直接聯系。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是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本身,被上訴人證明了證據本身具有瑕疵,并且這些瑕疵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而不予采信,于法有據。
(五)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最后供貨之后從未提出過質量異議,現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常理事實,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結合本案中的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存在需要退換的貨物均是快速解決的。
被上訴人最后一批貨物的供貨日期是20**年6月21日,之后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過產品質量異議,在20**年12月9日的電子郵件往來對賬中上訴人還對未付款金額進行了確認。
由此可見,上訴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相應貨款是不符合常理的。
2、本案中的電池外殼系案外人第三方美偉成塑膠實業(yè)(深圳)有限公司所生產,其外殼是否有質量問題與本案無關。
3、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沒有事實依據。
即便是存在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的情況,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經過司法確認的其與第三方關于電池組質量問題判斷的法律文書。
況且,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上訴人以第三方投訴為由而拒向被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二、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開具空頭支票的賠償義務,于法有據。
1、上訴人基于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向被上訴人簽發(fā)了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由此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并且還損害了被上訴人的權利。
該支票與本案有關聯,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所對應的賠償義務,并不存在因法律關系不同而不可在一案中處理的法律障礙,于法不悖。
3、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支票賠償金問題并不增加上訴人的義務,也并未侵害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無論是分案處理還是合并處理,其承擔義務的結果是一樣的,沒有實質區(qū)別。
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目的是繼續(xù)拖延付款時間。
因此,被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代理人:律師。
20**年5月10日。
答辯人:王麗,女,漢族,1968年12月19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匯區(qū)明成家園23幢201室。
被答辯人:(一)上海市嘉潤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風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上海市玉龍街87號。
(二)李于奇,男,漢族,1959年2月16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qū)凱旋路56號。
(三)盛偉,男,漢族,1959年12月18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qū)凱旋路56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號判決,提出上訴。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一審判決。
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該事實明晰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答辯人理應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一)事實和證據表明,答辯人才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986年向李惠芳、李興娣購買所得,并由上海市房屋交易所見證,訂立了滬房交字第1854、1855號房產買賣契紙。
20**年4月,答辯人又依法領取了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因此,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1993年12月,答辯人買下玉灣橋的對調房,但被答辯人(一)并沒有買下答辯人的凱旋路房屋。
凱旋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還是答辯人。
雖然《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沒有約定房屋交換使用的期限,但是房屋交換使用的前提已經不存在了,不再是交換使用,而是有償使用。
20**年的民事調解書,對該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也作了明確約定,即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自起再延長8年。
也就是說,8年以后是讓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xù)居住還是收回房屋,完全是由答辯人決定的。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從來都不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主體。
因此,答辯人是合法的所有權人,當然依法對自己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排除他人對于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和物權。
(二)答辯人作為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立即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民事調解書》都明確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屋的前提:是需要向答辯人支付租金的。
本案中,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10多年來一直未向答辯人支付租金,卻霸占答辯人的房屋不走,就是侵權。
單憑這一事實,答辯人有權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權,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至于被答辯人(一)在上訴狀中,引用了某些拆遷條例來強調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作為承租人的權利,這更是十分可笑的。
首先,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這10多年來從不向答辯人繳納房租,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租人,雙方也不存在實際租賃關系。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根本稱不上承租人,稱為侵權人更合適。
且我在,民事調解書約定,續(xù)租8年到期,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收回房屋,而該地塊拆遷是在才開始.故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拆遷過程中,自然也不能享受承租人應有的權利。
其次,被答辯人(一)所引用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均已經失效。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二、從公平原則角度,答辯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者。
1987年,為解決單位員工住房困難問題,被答辯人(一)向答辯人提出雙方換房使用的要求。
答辯人為了幫單位解決兩家職工無房居住的實際困難,同意用自己的房屋(凱旋路的一幢兩層樓房)與被答辯人(一)的房屋(玉灣橋的一單元房)交換使用。
同時,答辯人還將被答辯人(一)原先分配給答辯人的一個14平米房子,無償交還給了被答辯人(一)。
答辯人處處體恤被答辯人(一),但被答辯人(一)卻毫不領情。
按照《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需按月向答辯人支付租金。
但自1994年起直至20**年,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就一直沒有交過房租。
答辯人的房屋本是店面房,地段也不錯,如一直對外出租的話,答辯人本可有一定可觀的收益。
如今,就答辯人租金方面的損失,早已經超過10萬元。
被答辯人(一)、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多次強調答辯人已享玉灣橋的優(yōu)惠購房待遇,從公平角度,就不能再享受完整的所有權人權利。
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
1993年,答辯人購買玉灣橋的房子時,房屋的總價不過1萬多元,答辯人也支付了8433.12元房款,僅享受了幾千元的優(yōu)惠。
答辯人在購買玉灣橋房子后,也曾書面申請被答辯人(一)購買自己凱旋路的房屋,但其卻置之不理。
造成如今的局面,是被答辯人(一)一手造成的。
上面也說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自1994年起就未支付房租,依據一般債法原理,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本可隨時收回房屋。
但答辯人卻仍遵守調解書內容,在8年期滿以后才要求收回房屋,主張20以來的租金。
而后來,為了早日解決訴爭問題,答辯人還撤回了對租金方面的訴請,對三位被答辯人可謂仁至義盡。
答辯人忍讓了那么久,放棄了那么多的權益,如果最終連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都不能收回,那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精神何在!擁有房屋所有權,難道對答辯人就成了一紙空文嗎?!
另據一審法院查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他處早就各有房產,卻仍覬覦答辯人的私有財產,不交一分租金還長期霸占答辯人的房屋。
甚至,他們自稱無房戶、困難低保戶,以博取法院和外界的同情,以最終達到得到國家的補償的目的。
這種卑劣行為和目的,實在令人不齒!而被答辯人(一)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一再鼓動和放任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侵害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打擊!本案中,答辯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三、年的民事調解書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三被答辯人應按照調解書的要求,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向答辯人返還房屋。
2001年,民事調解書作出后,答辯人曾憑該調解書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xù)交房租。
所以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其實早就清楚調解書的內容。
民事調解書中也早已明確,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再延長8年,一旦遇到拆遷,拆遷利益將全部歸答辯人。
現8年時間已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及時向被答辯人(一)返還房屋,并由被答辯人(一)再返還給答辯人。
作為被答辯人(一),本應按民事調解書的要求,積極配合答辯人收取房租,并及時向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收回房屋,返還給答辯人。
被答辯人(一)既然調撥房屋給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有償居住,也自然有權利收回房屋。
至于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是補償還是變更為其他,那也是被答辯人(一)的義務,但這與答辯人無關。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理應認清孰是孰非,不該盲從。
本案訴爭房屋是答辯人的私房,并不是被答辯人(一)的。
如果權利確實受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向被答辯人(一)主張權利。
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并沒有向被答辯人(一)爭取自己的權利,反而長期侵占答辯人的房屋不予返還,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這種行為和認識根本就是錯誤的!
在此,答辯人提醒被答辯人正確面對本案事實,主動撤回上訴,服從一審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不要再混淆事實,擾亂是非。
若被答辯人仍堅持其無理請求,則請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一審人民法院正確判決。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采納。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堆氘a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堆氘a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七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guī)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guī)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月xx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因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七民初字第20xx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xù),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fā)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fā)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yè),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yè)、對客戶負責的態(tài)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張,女,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F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钡谝话僖皇龡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诒淮疝q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jiān)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yè)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谴疝q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guī)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guī)定,但該《辦法》是20xx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xx]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guī)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yè)企業(yè)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guī)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tǒng)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18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一
范文一: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師。
范文二: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田雨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xié)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tǒng)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梢?,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fā)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第一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小集鎮(zhèn)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qū)農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年在豐南區(qū)農業(yè)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fā)展重點產業(yè)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xx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yōu)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yōu)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yōu)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蹲C據規(guī)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yè)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年5月8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孫**,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為沈陽市沈河區(qū)青年大街**室。
答辯人就沈陽市**物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物業(yè)管理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業(yè)合同約定提供物業(yè)服務,違約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違反物業(yè)服務合同的行為:
1、不履行制止并報告不法行為義務。
的建筑主體構造,使整個建筑存在安全隱患。而且更加嚴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經營行為、走“貓步”的噪音對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的約定,原告應當制止模特公司的違法行為。但是,在答辯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決以上問題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責,拒絕履行自己應當負擔的義務。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經在答辯人的樓上經營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衛(wèi)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條第六款約定:“乙方須按下列約定,實現目標管理。實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設崗兩個,保安設備、監(jiān)控設備24小時運行。”但是,原告從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運轉監(jiān)控設備,給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隱患。
3、不履行維護公用設施的義務。
沈陽**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于20xx年5月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條、第七條明確約定了原告負有維護公共設施的義務。但是,原告并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維護義務。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維修。過去居民都是刷卡進門,讀卡器、防盜門出現故障后,原告不修復,致使防盜門形同虛設。答辯人所在29層的電梯間門鎖被原告員工撬掉后,原告沒有維修過,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著,給整個大樓的安全造成了威脅。
4、不維護消防設施,甚至破壞消防設施。
依據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應當保障消防設施設備運轉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該項法定義務,甚至破壞消防設施,使整個大樓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無故撤離大廈,不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
根據20xx年7月的電業(yè)園大廈業(yè)主委員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原告提供物業(yè)服務的期限應當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經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離電業(yè)園大廈,給大廈居民生活造成了極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每年向全體業(yè)主和物業(yè)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約定制定大廈業(yè)主文明公約。
二、答辯人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在原告糾正錯誤履約行為前,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原告不能適當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給答辯人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根據合同法有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guī)定,在原告正確履行物業(yè)服務義務之前,答辯人有權拒絕支付物業(yè)服務費用。
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二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代理人:張,廣東啟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張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略),身份證(略)。
答辯人就張某所訴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x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6x號],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張某因其居住的b棟2單元3a于x2年11月1x日發(fā)生嚴重的滲水、漏水而起訴答辯人,認為是答辯人失于管理造成其經濟損失,要求答辯人作出相關賠償。然而答辯人認為本案的事實情況與張某所稱并不一致,適用法律上張某也有所不當,具體理由為:
一、被答辯人張某所稱的損失是由其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從而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而造成的。
x2年11月1x日12:53分,答辯人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張某所居住的b棟2單元3a門口發(fā)現有水漬,初步判定水源系從張某家的室內流出,答辯人的物業(yè)工作人員立即通知張某,等待張某回來查明原因,張某回家打開門后,答辯人立即組織物業(yè)有關工作人員緊急清理室內積水,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會同張某現場查看滲水原因,答辯人的工程人員在現場查看時發(fā)現,水源系從房屋天花中央空調排風口流出,根據現場流出的水發(fā)現有異味,當時判斷這應是污水管道堵塞所造成。而答辯人調閱了張某裝修申報的圖紙發(fā)現,張某將原有的陽臺改為廚房,原有廚房改成餐廳,改變了房屋原有結構,為此又私自改動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將空調排水接入污水主管,將污水排放接入雨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混排是導致張某改動后現有廚房污水倒流的主要原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x2]第11x號)第五條明確規(guī)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間……”《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也明確有規(guī)定:“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廚房,或者將衛(wèi)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顯然,張某在裝修過程中違反了《物業(yè)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yè)管理條例》、《經濟特區(qū)物業(yè)管理條例》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違反了《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協(xié)議》、《業(yè)主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裝修手冊》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與要求。
二、答辯人已盡到告知和維護義務,沒有任何失職的過錯。
張某于x年12月5日向答辯人提出了裝修申請,答辯人對其裝修內容審批時已就裝修明令禁止事項進行書面告知,明確告知業(yè)主嚴禁改變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實際上答辯人已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向張某盡了告知義務。并且,x年5月5日張某的《裝修延期申請審批表》里,答辯人再次提醒和書面告知了相關事項。不僅如此,答辯人還積極協(xié)助處理本次事故,當時是答辯人的值班人員在小區(qū)公共區(qū)域巡視檢查中發(fā)現張某戶內有水溢出,答辯人還在第一時間以電話形式通知業(yè)主,并全程協(xié)助業(yè)主處理戶內積水及進行事件事故調查。
因此,本案事故的過錯系張某本人所造成,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更不存在民事法律責任的前因后果聯系,答辯人無論從法律上,還是從人情關懷上都履行了協(xié)助義務。
三、依照雙方協(xié)議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張某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答辯人與張某雙方簽訂的《裝修進場協(xié)議》第十二條明確約定:“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損壞他人物品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由責任人或業(yè)主負責賠償?!钡谑鍡l還約定:“由業(yè)主裝修改動房屋結構而造成的房屋開裂、滲漏等后果,由業(yè)主負責?!薄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yè)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yè)追償?!?BR> 而本案張某裝修期間改變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在先,導致戶內設施損失,其主要直接責任在于張某,依據上述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其責任應自負。
四、張某應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
張某戶內裝修時改變了房屋的原有使用功能,改動了原有的排水設施及功能,答辯人已嚴格按照《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yè)管理服務。但出于物業(y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和物業(yè)管理需要,希望法院能勸誡張某立即恢復戶內原有的房屋使用功能,恢復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的排水設施原有用功能,停止對該棟全體業(yè)主共用管道設施的民事侵權行為,望法院能主持法律公平與正義。
答辯人:xx市某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x年七月二十九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三
因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訴一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興電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華泰電子玻璃有限公司貨款86萬元是事實,但該債務已經轉移給了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萬元,尚差82.6萬元,晟昌公司承諾償還。
二、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第64條之規(guī)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起訴答辯人是不當的,應當起訴晟昌公司的出資股東才對。
三、答辯人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訴的主體有誤。原告與答辯人及深圳市晟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是附條件的。首先,該債務是宏興公司債務,不是我個人債務,答辯人簽名只是作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認可是自己所欠債務,當時,我提供連帶擔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讓我簽上,我考慮各方面的關系予以簽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還債。當時三方已言明約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償還,如果超過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償還,則由答辯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是三方約定附條件的行為,條件還沒有成就,原告就起訴答辯人與被告晟昌承擔責任不當。
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起訴。
此致
xx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四
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總經理。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上訴云南__________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保險關系,原告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之內,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及時向被告報了案,原告的各項支出符合客觀事實標準,沒有夸大損失。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應當對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足額予以賠付。
二、關于本案中應當賠付的各項損失。
(一)車輛實際損失52130.45元應當賠付。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顛覆、墜落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毀損嚴重,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車輛實際損失為52130.45元。該車輛實際損失經保險公司的專門業(yè)務部門核算,應當為客觀和公正的;保險單中有不計免賠率的特別約定,所以被告應當全額賠付機動車實際損失。
(二)施救費2901元應當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的施救費是原告為避免或減少保險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符合維護防損減災的目的。所以,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之外另行賠付原告所主張的2901元施救費。
(三)應當賠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0000元。
雙方所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BR>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五
尊敬的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guī)定,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錢元春、王金妮律師代理xxxx有限公司與xxxx電腦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代理律師結合本案的事實及庭審情況,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敬請法庭考慮并予以采納為盼。
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提供的合同價款所對應的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原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一)結合本案的事實,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不具備鑒定條件,被上訴人不同意對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進行司法鑒定。
理由如下:
2、上訴人遞交的塑膠殼從外觀上無法判斷與被上訴人存在任何關系;。
3、在20**年1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的郵件往來顯示,雙方對交易貨物的數量、貨款均進行了確認,上訴人從未對涉案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故本案不存在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事實。
(二)被上訴人提交的規(guī)格書與本案并無關聯。
2、采購訂單中明確約定貨物“無樣品的必須與規(guī)格書保持一致”,本案中買賣合同的履行是以樣品來確認供貨標準,故被上訴人提交的規(guī)格書與涉案貨物并無關聯性。
(三)上訴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
1、上訴人的證人系上訴人的員工,其與上訴人存在密切的利害關系。
根據法律規(guī)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該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其書面證言未經質證,不具有證明力,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結合本案中所有證據,該書面證言的內容與經過雙方質證的送貨單、對賬單所確認的事實嚴重相悖,雙方根本不存在504件貨物質量問題的事實。
(四)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供的規(guī)格書、照片、證人證言不具有證明力,于法有據。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無法提出反駁證據為由,稱其提交的上述證據達到了優(yōu)勢證據的證明標準而要求確認上述證據的證明力,系混淆了反證與反駁證據的概念。
反證是相對于本證而言的,直接針對的是案件的待證事實;而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僅僅是證據本身的瑕疵問題,也就是說,反駁證據與案件的待證事實之間并不存在直接聯系。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出的反駁證據直接針對的是上訴人所提出的證據本身,被上訴人證明了證據本身具有瑕疵,并且這些瑕疵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而不予采信,于法有據。
(五)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最后供貨之后從未提出過質量異議,現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履行付款義務,不符合常理事實,其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結合本案中的證據顯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存在需要退換的貨物均是快速解決的。
被上訴人最后一批貨物的供貨日期是20**年6月21日,之后上訴人從未向被上訴人提出過產品質量異議,在20**年12月9日的電子郵件往來對賬中上訴人還對未付款金額進行了確認。
由此可見,上訴人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支付相應貨款是不符合常理的。
2、本案中的電池外殼系案外人第三方美偉成塑膠實業(yè)(深圳)有限公司所生產,其外殼是否有質量問題與本案無關。
3、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沒有事實依據。
即便是存在上訴人所稱的海外客戶投訴的情況,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經過司法確認的其與第三方關于電池組質量問題判斷的法律文書。
況且,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理,上訴人以第三方投訴為由而拒向被上訴人履行付款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二、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開具空頭支票的賠償義務,于法有據。
1、上訴人基于與被上訴人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向被上訴人簽發(fā)了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由此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并且還損害了被上訴人的權利。
該支票與本案有關聯,上訴人應當向被上訴人承擔所對應的賠償義務,并不存在因法律關系不同而不可在一案中處理的法律障礙,于法不悖。
3、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支票賠償金問題并不增加上訴人的義務,也并未侵害上訴人的訴訟權利,無論是分案處理還是合并處理,其承擔義務的結果是一樣的,沒有實質區(qū)別。
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其目的是繼續(xù)拖延付款時間。
因此,被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代理人:律師。
20**年5月10日。
答辯人:王麗,女,漢族,1968年12月19日生。
住址:上海市徐匯區(qū)明成家園23幢201室。
被答辯人:(一)上海市嘉潤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風職務:總經理。
住所地:上海市玉龍街87號。
(二)李于奇,男,漢族,1959年2月16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qū)凱旋路56號。
(三)盛偉,男,漢族,1959年12月18日生。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qū)凱旋路56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被答辯人不服上海市**區(qū)人民法院(20**)*民初字第*號判決,提出上訴。
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因此,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一審判決。
針對被答辯人的上訴,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該事實明晰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答辯人理應依法享有對該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一)事實和證據表明,答辯人才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本案訴爭房屋系答辯人于1986年向李惠芳、李興娣購買所得,并由上海市房屋交易所見證,訂立了滬房交字第1854、1855號房產買賣契紙。
20**年4月,答辯人又依法領取了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
因此,答辯人是本案訴爭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
1993年12月,答辯人買下玉灣橋的對調房,但被答辯人(一)并沒有買下答辯人的凱旋路房屋。
凱旋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然還是答辯人。
雖然《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沒有約定房屋交換使用的期限,但是房屋交換使用的前提已經不存在了,不再是交換使用,而是有償使用。
20**年的民事調解書,對該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也作了明確約定,即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自起再延長8年。
也就是說,8年以后是讓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xù)居住還是收回房屋,完全是由答辯人決定的。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從來都不是該房屋的真正權利主體。
因此,答辯人是合法的所有權人,當然依法對自己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種權利排除他人對于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最充分、最完整的財產權和物權。
(二)答辯人作為該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有權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立即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民事調解書》都明確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屋的前提:是需要向答辯人支付租金的。
本案中,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10多年來一直未向答辯人支付租金,卻霸占答辯人的房屋不走,就是侵權。
單憑這一事實,答辯人有權要求其立刻停止侵權,搬遷讓出,返還房屋。
至于被答辯人(一)在上訴狀中,引用了某些拆遷條例來強調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作為承租人的權利,這更是十分可笑的。
首先,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這10多年來從不向答辯人繳納房租,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租人,雙方也不存在實際租賃關系。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根本稱不上承租人,稱為侵權人更合適。
且我在,民事調解書約定,續(xù)租8年到期,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收回房屋,而該地塊拆遷是在才開始.故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拆遷過程中,自然也不能享受承租人應有的權利。
其次,被答辯人(一)所引用的《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均已經失效。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二、從公平原則角度,答辯人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者。
1987年,為解決單位員工住房困難問題,被答辯人(一)向答辯人提出雙方換房使用的要求。
答辯人為了幫單位解決兩家職工無房居住的實際困難,同意用自己的房屋(凱旋路的一幢兩層樓房)與被答辯人(一)的房屋(玉灣橋的一單元房)交換使用。
同時,答辯人還將被答辯人(一)原先分配給答辯人的一個14平米房子,無償交還給了被答辯人(一)。
答辯人處處體恤被答辯人(一),但被答辯人(一)卻毫不領情。
按照《房屋交換使用協(xié)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需按月向答辯人支付租金。
但自1994年起直至20**年,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就一直沒有交過房租。
答辯人的房屋本是店面房,地段也不錯,如一直對外出租的話,答辯人本可有一定可觀的收益。
如今,就答辯人租金方面的損失,早已經超過10萬元。
被答辯人(一)、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多次強調答辯人已享玉灣橋的優(yōu)惠購房待遇,從公平角度,就不能再享受完整的所有權人權利。
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
1993年,答辯人購買玉灣橋的房子時,房屋的總價不過1萬多元,答辯人也支付了8433.12元房款,僅享受了幾千元的優(yōu)惠。
答辯人在購買玉灣橋房子后,也曾書面申請被答辯人(一)購買自己凱旋路的房屋,但其卻置之不理。
造成如今的局面,是被答辯人(一)一手造成的。
上面也說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自1994年起就未支付房租,依據一般債法原理,作為權利人的答辯人本可隨時收回房屋。
但答辯人卻仍遵守調解書內容,在8年期滿以后才要求收回房屋,主張20以來的租金。
而后來,為了早日解決訴爭問題,答辯人還撤回了對租金方面的訴請,對三位被答辯人可謂仁至義盡。
答辯人忍讓了那么久,放棄了那么多的權益,如果最終連自己合法所有的房屋都不能收回,那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精神何在!擁有房屋所有權,難道對答辯人就成了一紙空文嗎?!
另據一審法院查明,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在他處早就各有房產,卻仍覬覦答辯人的私有財產,不交一分租金還長期霸占答辯人的房屋。
甚至,他們自稱無房戶、困難低保戶,以博取法院和外界的同情,以最終達到得到國家的補償的目的。
這種卑劣行為和目的,實在令人不齒!而被答辯人(一)為了逃避自己的責任,一再鼓動和放任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侵害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應予以打擊!本案中,答辯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三、年的民事調解書屬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三被答辯人應按照調解書的要求,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向答辯人返還房屋。
2001年,民事調解書作出后,答辯人曾憑該調解書要求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繼續(xù)交房租。
所以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其實早就清楚調解書的內容。
民事調解書中也早已明確,房屋的有償使用期限再延長8年,一旦遇到拆遷,拆遷利益將全部歸答辯人。
現8年時間已到,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及時向被答辯人(一)返還房屋,并由被答辯人(一)再返還給答辯人。
作為被答辯人(一),本應按民事調解書的要求,積極配合答辯人收取房租,并及時向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收回房屋,返還給答辯人。
被答辯人(一)既然調撥房屋給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有償居住,也自然有權利收回房屋。
至于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是補償還是變更為其他,那也是被答辯人(一)的義務,但這與答辯人無關。
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理應認清孰是孰非,不該盲從。
本案訴爭房屋是答辯人的私房,并不是被答辯人(一)的。
如果權利確實受損,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應向被答辯人(一)主張權利。
但被答辯人(二)、被答辯人(三)并沒有向被答辯人(一)爭取自己的權利,反而長期侵占答辯人的房屋不予返還,置國家法律于不顧,這種行為和認識根本就是錯誤的!
在此,答辯人提醒被答辯人正確面對本案事實,主動撤回上訴,服從一審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不要再混淆事實,擾亂是非。
若被答辯人仍堅持其無理請求,則請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依法維持一審人民法院正確判決。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人民法院采納。
此致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
被答辯人:
因原告a與被告b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提出反訴請求,故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一、房屋買賣合同并不因為中大恒基的居間而無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xù)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guī)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guī)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guī)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堆氘a房出售辦法》是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guī)章,違反行政規(guī)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guī)章,而不是行政法規(guī)?!逗贤ā返?2條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guī)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堆氘a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qū)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七
法定代表人:職務:總經理。
答辯人就與、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xx集團總公司提出的上訴,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無理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關于工程結算方面,一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總經理代表xx公司兩次簽收了被上訴人遞交的工程簽證單、施工圖紙、建筑工程決算書及工程決算匯總表。上訴人稱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匯總資料,只收到匯總表,無任何證據可以支持。同時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時隔三年多的時間,原xx公司對被上訴人提交的結算資料并未提出異議,遠遠超過原xx公司和被上訴人簽署的合同對工程結算10天異議審查期的期限。一審人民法院按照雙方合同第6.3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將被上訴人提供的竣工結算資料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
合同第1.7條和合同第6.3條,并不矛盾,也非無效條款。前一條款是工程決算的約定,后一個條款是工程結算方面的約定,兩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為發(fā)包人,被上訴人作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之間進行的是工程價款最終結算,而非決算。對此,承包人和發(fā)包人作為經常從事建筑活動的主體,對兩個條款內在的涵義、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現上訴人在訴狀中所謂的理解。是否決算是xx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的事情,不能因為建設單位未予決算而剝奪被上訴人主張工程價款結算的權利。上訴人明顯是在偷換概念,混淆視聽,其主觀拖延支付債務,賴賬的故意非常明顯。
二、關于利息方面,一審法院判決正確。
根據合同第6.3條約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實,涉訴工程的工程價款在原東正公司收到竣工結算資料1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經視為同意,視為結算。在工程價款已經結算確定數額的情況下,原xx公司和眾股東未予支付剩余工程價款構成違約,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承擔逾期付款利息責任。即使存在逾期結算的事實,也是原東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訴人并無任何過錯,一審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方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無疑是正確的。
三、四股東對原xx公司組織清算,未依法恰當履行清算職責和義務,即未通知被上訴人,又未積極向主張債權,存在嚴重懈怠和重大過錯。正因四股東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過錯,以致使公司的資產受到貶損、減少,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四股東理應對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
案卷材料可以證實,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議,會議決議通過清算組成員由、擔任。之后清算組分三次進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召開了股東會通過了原xx公司清算報告,xx年xx月xx日四股東及東正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但遺憾的是四股東組織的清算無論是從程序上還是職責、義務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過錯。具體體現如下幾個方面:
1、清算組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舊公司法第184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對有限公司清算組,規(guī)定“由股東組成”,這就表明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并不需要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那么,全體股東屬于當然的清算組成員,由非股東擔任清算組成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應為全體股東。而且,進行財產分配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公司股東如果沒有明確放棄自己的股東權利,則應當參加公司清算,成為當然的清算組成員。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兩個程序,不能混淆,清算義務主體未通知已知債權人(本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債權早已按照合同約定確定,是已知債權人,股東應當書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訴存在重大過錯。
3、清算組成員應當清理公司債權、債務,在明知尚欠300萬元債權的情況下,怠于履行清理債權的職責和義務,懸空債權最終導致原東正公司的財產貶損、減少、滅失,影響原xx公司的償債能力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存在重大過錯。
4、清算報告所列的財產狀況是不實的,在明知不實的情況下仍對清算報告予以確認,未積極和依法履行完畢清算義務的情況下仍進行剩余財產分配,終結清算程序,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顯,存在重大過錯。
綜上,四股東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按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guī)定和《公司法》第190條第3款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令四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適用法律正確的。上訴人所說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財產承擔責任,只是單方面認識,無任何法律依據。
綜上,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能成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月xx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因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七民初字第20xx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xù),且原告系在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fā)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fā)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yè),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yè)、對客戶負責的態(tài)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
x年4月27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張,女,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guī)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F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钡谝话僖皇龡l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庇捎诒淮疝q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qū)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起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被告黃余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答辯人在被告黃余明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形成雇傭關系。對于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被告黃余明作為雇主,存在選任不當、疏于監(jiān)督管理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答辯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
作為雇員的被答辯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自身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致使自己從三樓摔下受傷,自己有一定的過錯,應減輕被告黃余明的賠償責任。
三、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黃余明以包干價的形式承包了答辯人位于大鵬山莊東六巷三號的房屋裝修工程后,被告黃余明再口頭雇傭被答辯人進行房屋裝修工作。因此,答辯人與被告黃余明是承攬合同關系,被告黃余明與被答辯人是雇傭關系,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雇傭關系。
被告黃余明雖然沒有在勞動部門申請從業(yè)資質,沒有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書,但被告黃余明已經從事室內裝修的承包事務多年,亦曾承包過類似工程而具備相當施工經驗,因此,答辯人有理由認為被告黃余明是具有從事室內裝修資質的,答辯人在承包人員的選任上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中的定作人,而且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fā)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或者分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钡谴疝q人將房屋裝修的勞務部分承包給被告黃余明,兩者之間應定性為承攬合同關系,而非建設工程合同關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把一般的家庭裝修納入建設工程合同的調整對象,因此本案不適用該條法規(guī)的連帶責任。
2、雖然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yè),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的規(guī)定,但該《辦法》是20xx年5月1日實施的,在20xx年11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xx]24號)第三十三項、第五十六項的規(guī)定,已經分別取消了對建筑裝飾資質及室內裝飾行業(yè)企業(yè)資質的審查。
3、現今并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個人承攬一般的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需要資質,也沒有明令禁止個人不能承攬家庭裝飾裝修的勞務業(yè)務。答辯人的房屋裝修屬于規(guī)模較小且投資費用較少的家庭裝修,不需要裝飾裝修資質。
4、本案中,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答辯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選任過失,即便過失成立,法院也應當按照選任過失的大小,將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按比例從被答辯人應獲得的賠償中劃分出來,而不能籠統(tǒng)的與被告黃余明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11月18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一
范文一: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xié)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guī)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xié)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qū)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fā)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yè)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yè)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xù),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xù),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xù)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xù)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師。
范文二: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田雨總經理。
答辯人就答辯人與任忠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答辯。答辯意見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工程范圍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稱其承包了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裝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將裝修項目列入結算范圍,該項訴求與事實不符,故意擴大了施工范圍。20xx年5月11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承包工程簽訂了協(xié)議合同。該合同約定:被答辯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辯人所屬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確約定被答辯人的施工范圍為土建,并不包括裝修裝飾工程。被答辯人將部分裝修裝飾工程納入其承包范圍,將裝修項目納入結算書,違背事實。
被答辯人訴稱其承包的實際工程量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稱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圖紙、工程量統(tǒng)計、工程結算表、簽證單等相關工程結算材料,并稱答辯人并未提出異議,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盡管答辯人于x年11月17日收到了相關結算資料,但并未在結算單上簽字。未簽字的原因是被答辯人結算的資料失實,與實際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復計算嚴重。20xx年被答辯人曾交給答辯人一份結算書,結算數額為120.62358萬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辯人提交的第二份結算書結算總額為550.7064萬元,差距為430.08282萬元。同時,答辯人對工程總造價也進行了核算,核算總造價為59.966665萬元??梢?,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嚴重脫離事實,核算的隨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應當支付給被答辯人的工程價款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要求答辯人支付其剩余價款346.7064萬元。被答辯人訴稱該數字是通過結算總價款扣減答辯人已支付的金額而得出的。被答辯人的此種計價方式隨意性大,與事實不符。
(一)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依據是x年11月17日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而該份結算書與20xx年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結算書以及答辯人自行核算的結算書無論從實際項目工程量的核算還是工程總價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異,虛構成分很大,與事實不符。即被答辯人的該項訴求的計價基礎就是不符合事實的,因此其要求的總價款當然也是沒有事實基礎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協(xié)議合同中約定:被答辯人應當支付答辯人80萬元,其中50萬元即付,30萬元暫定用在天天漁港新址樓盤土建當中,最終按照所產生土建發(fā)生量進行工程造價的計算,多退少補。該30萬元最終應從工程總造價中核減。但是被答辯人并未在工程總造價中核減,與約定不符。
(三)被答辯人在起訴中所稱,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05萬元,與事實不符。截止到答辯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辯人共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284.5210萬元。
四、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辯人交付給答辯人的兩份結算書矛盾叢生,與事實嚴重不符,同申請人核算的工程總造價差距更大,雙方對工程量以及工程總造價無法達成一致。鑒于對被答辯人提供的結算書真實性的懷疑,答辯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辯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辯人所報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的嚴重失實,是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價總額無法達成一致所致。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無故拖延支付工程款與事實不符。進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辯人認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工程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價款進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明確雙方債權債務,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在答辯人與任忠工程糾紛中,答辯人認為應當對承包范圍、實際工程量、實際工程造價、答辯人已支付金額進行重新核定,以達到還原事實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礎上,雙方就承包范圍、工程量、工程價款達成合意,進而雙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礎上多退少補,最終解決雙方爭議。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第一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小集鎮(zhèn)輝坨村,法定表人:劉麗麗(總經理)。
被答辯人(原告):xx市豐南區(qū)農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豐南區(qū)行政辦公大樓,法定代表人:孫振興(總經理)。
就原告起訴綠谷公司、卓恒公司、周連喜抵押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綠谷公司答辯如下:
對于基本事實被告沒有異議,但有幾點要說明一下:
第一,本案不能簡單地看作一個擔保(或反擔保)來看待,不能僅從法律層面來處理。本案相關事實是x年在豐南區(qū)農業(yè)結構調整政策的大背景下產生的,政府號召廣大農民發(fā)展重點產業(yè)a、重點項目,而且從政策上扶植,資金上支持。按照當時的政策,每村達到成方連片新建棚室50畝以上的,冷棚每畝補貼800元、日光溫室每畝補貼20xx元;或按照總投資的50%給予貸款擔保并全額貼息,在此基礎上,按日光溫室每畝1000元、冷棚每畝400元給予補貼。按照當時的這些政策,被告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符合全額貼息的條件,而且第一年也享受了這一優(yōu)惠。但借款展期期間全額貼息這一優(yōu)惠并沒有真正兌現。本案原告是農業(yè)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先后均為政府主要領導,為政府、為廣大農民服務是該公司的重要使命之一,政府的部分優(yōu)惠政策也是通過原告來實現的。綜上,原告主張利息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第二,本案中的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均屬于格式合同,其中反擔保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權利義務明顯沒有對等性,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蹲C據規(guī)則》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本案中原告與其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委托與受托關系,雙方不但有了利害關系而且還有利益上的關系,因此律師費票據就缺乏可信度。因此,無論從格式條款上講還是從證據的證明效力來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律師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第三,綠谷公司投資的是蔬菜種植,而這項產業(yè)不但周期長、收益慢,而且受氣候條件、天氣狀況、市場因素影響較大,特別是近兩年來蔬菜價格總體不高,導致經濟效益不好。也正是基于此,貸款展期申請也得到了銀行的同意。被告不是不還錢、也不是不想還,只是確實存在困難,希望原告能夠理解。
答辯人:綠谷農產品有限公司。
x年5月8日。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合同糾紛上訴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針對原告wb的起訴,提出書面答辯意見如下。
我(答辯人)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F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一)、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復本)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三)、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四)、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本案被告)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答辯人(本案第二被告)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wy)之間在20xx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下簡稱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判斷。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xié)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xié)議(合同)。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guī)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這個規(guī)定排除了部門規(guī)章和其他低階位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
(二)、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xié)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xié)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guī)”,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guī)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房產證的填發(fā)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xié)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xié)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三)、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xié)議、履行協(xié)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qū)hlg三區(qū)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wy)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fā)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fā),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guī)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