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在成長和進步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寶貴財富。記錄心得體會對于我們的成長和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yōu)秀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一
有人說,生產單位的事故發(fā)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業(yè)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設備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于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系數大大增加,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fā)生后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兮旦?!保?,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tǒng)計:國內發(fā)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數據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fā)生必然是“天災”大于“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guī)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里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么事情都沒有發(fā)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幸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guī)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fā)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對于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fā)生。
還記得剛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礦醫(yī)院的王院長在講課期間給我們展示了幾張井下工人受傷之后的照片,雖然數量不多,僅僅只有兩張,但是那觸目驚心的畫面直到現在仍讓我記憶猶新。當時王院長看著我們仍有余悸的樣子,說他曾見過比這些還要慘重的傷者。那時的我才深深地感受到什么叫做“水火無情”。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盡管嚴重事故發(fā)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guī)律并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fā)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后,必然發(fā)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fā)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fā)展的永恒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yè)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fā)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guī)違紀有密切關系,細細分析都屬于人為因素所致。
此外,企業(yè)勞動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職工的安全與健康,而只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積極采取安全技術和工業(yè)衛(wèi)生技術措施,才能消除生產中不安全、不衛(wèi)生因素,使之成為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
改善勞動條件的根本途徑是不斷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自動化、電子化和與之相配套的環(huán)保設施。只有這樣,生產中不安全、不衛(wèi)生因素才能完全消除或大大減少,從而有效地杜絕事故發(fā)生。
綜上所述,只有我們下大力氣,盡快適應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一條安全管理新模式,并結合企業(yè)的實際,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素質,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不斷改造設備和生產工藝,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環(huán)的軌道,使企業(yè)的發(fā)展不為安全所困。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二
導言:
工傷事故是工作領域中不可避免的一種問題,對于員工和企業(yè)來說都是一次考驗。編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不僅可以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還可以幫助企業(yè)改進工作環(huán)境和管理制度。本文將從如何準備、如何展開、如何總結和如何落實四個方面,為讀者提供關于工傷事故心得體會如何寫的指導。
一、準備階段
在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之前,我們應該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首先,要對事故的發(fā)生環(huán)境、時間和原因進行仔細調查,了解事故的詳細情況。其次,要收集相關的資料和證據,包括事故報告、安全記錄和目擊證詞等,以便對事故進行分析和借鑒。最后,要與相關人員進行交流和討論,聽取他們的見解和意見,形成多角度的思考。
二、展開階段
在展開工傷事故心得體會時,應該從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要明確工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操作不規(guī)范、設備故障等。然后,要深入挖掘事故背后的深層原因,如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完善等。對于責任方面,既要追究個人的責任,也要關注企業(yè)的責任,倡導責任共擔的原則。在展開階段中,還要注意理性客觀,不為個人情緒或利益因素左右,以便形成全面客觀的觀點。
三、總結階段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總結階段是最關鍵的部分,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總結。宏觀層面上,需要總結事故發(fā)生的共性和規(guī)律,以便對今后的工作進行預防和改進。微觀層面上,要總結個別工作環(huán)節(jié)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以便對具體崗位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改進。在總結階段中,要注意突出重點和提煉核心,以便使總結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落實階段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意義在于將總結的經驗和教訓轉化為實際行動,因此在落實階段要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和行動計劃。首先,要對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范進行修訂和完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預防類似的事故發(fā)生。其次,要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和反饋機制,對改進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jiān)督,以便保持改進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
五、結語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寫作不僅可以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還可以提高員工和企業(yè)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在準備、展開、總結和落實四個階段中,我們要注重客觀分析、突出重點,并將總結轉化為具體行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應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企業(yè)的正常運轉。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三
工傷事故是指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由于生產安全設施、操作規(guī)程等原因,使工人工作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因工當場死亡的突發(fā)事件。工傷事故不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傷害,也對企業(yè)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負擔。為了進一步提高工傷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許多企事業(yè)單位要求員工書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下面將從準備、書寫、回顧、總結和分享五個方面,介紹怎么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首先,在準備階段,我們應該收集和整理關于事故的相關資料。包括事故發(fā)生地、時間、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引發(fā)事故的原因和后續(xù)處理情況等。此外,還可以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研究資料,從中獲取有關工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知識,充實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收集資料的目的在于幫助我們全面準確地描述事故的經過和原因,為后續(xù)的分析和總結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在書寫階段,我們應該按照邏輯清晰、事實準確的原則,進行文體合理、結構完整的敘述。在敘述事故的經過時,要注意時間和空間的描述??梢圆捎脮r間順序或空間順序的方式,將事故的整個過程展現出來。在描述人員傷亡情況時,要用客觀的語言,盡量避免主觀評價和情緒化的描述。在敘述事故原因時,可以結合相關理論和實際案例進行解析,分析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和內在規(guī)律。總之,書寫應該力求準確、簡潔、通順,使讀者能夠清晰地了解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發(fā)展和處理情況。
接下來,在回顧階段,我們應該對自己在事故中的行動和決策進行審視和評估。在回顧事故過程中,我們可以思考自己是否存在疏忽、遲疑、錯誤等問題,以及對事故的識別、報告、處置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仡櫟哪康脑谟诎l(fā)現問題、改進工作。我們要勇于面對自己的失誤和不足,坦誠地向組織和同事反饋,以便提高自己和團隊的能力,減少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然后,在總結階段,我們應該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總結出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安全措施??偨Y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到操作規(guī)程、防范措施、應急預案等方面??梢愿鶕鹿室l(fā)的不同原因,制定針對性的預防和應對措施,強化培訓和宣傳教育??偨Y的目的在于總結規(guī)律、提高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最后,在分享階段,我們應該將自己的心得體會與同事、上級和同行分享??梢酝ㄟ^經驗交流、會議報告、培訓講座等方式,將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傳遞出去。通過分享,不僅可以增進同事間的交流和合作,還可以為企業(yè)和行業(yè)其他從業(yè)人員提供經驗借鑒和警示教育。通過分享,我們可以提高自己的影響力和表達能力,培養(yǎng)自己的領導才能和職業(yè)素養(yǎng)。
總之,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任務。在準備、書寫、回顧、總結和分享的過程中,我們要注重細節(jié)、注重方法,力求準確、簡潔、通順。通過寫作,我們不僅可以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還可以提高工作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希望每個員工能夠認真對待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書寫,為預防和應對工傷事故做出自己的貢獻。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四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yè)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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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單位的事故發(fā)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業(yè)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設備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于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系數大大增加,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fā)生后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兮旦?!?,但是,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tǒng)計:國內發(fā)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數據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fā)生必然是“天災”大于“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guī)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里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么事情都沒有發(fā)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幸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guī)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fā)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對于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fā)生。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盡管嚴重事故發(fā)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guī)律并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fā)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后,必然發(fā)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fā)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fā)展的永恒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yè)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fā)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guī)違紀有密切關系,細細分析都屬于人為因素所致。
工礦企業(yè)工傷事故時有發(fā)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那怎么避免和減少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強管理和教育之外,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通過學習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一 要樹立好正確的職業(yè)觀和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
樹立正確的職業(yè)觀。愛崗敬業(yè),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yè)有一種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于企業(yè),自覺遵守企業(yè)的各項
規(guī)章制度
。有了正確的職業(yè)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guī)矩。成為企業(yè)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二 要正確認識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 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
口號
,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fā)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三 要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wèi)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按規(guī)范作業(yè),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yè)辦理高空作業(yè)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yè),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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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五
通過學習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樹立正確的職業(yè)觀。愛崗敬業(yè),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yè)有一種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于企業(yè),自覺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yè)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guī)矩。成為企業(yè)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fā)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wèi)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按規(guī)范作業(yè),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yè)辦理高空作業(yè)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yè),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六
近期德林公司井下發(fā)生的一起傷害事故,給我礦安全生產帶來了很大壓力。作為煤礦工作人員,面對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事故給了我們沉痛的教訓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證明我們在安全工作上還沒有做到位。我們要深刻分析事故經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員,一個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識差,安全確認不到位,無視安全,忽視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事故的發(fā)生也許是是因為一時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給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傷害。要充分認識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樣真抓實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事故既然已經發(fā)生,我們今后應該如何應對,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把壓力轉變?yōu)楣ぷ鞯膭恿Α?BR> 1、統(tǒng)一思想認識,堅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動搖,在安全與生產中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發(fā)揮培訓機構作用,加大培訓力度,針對不同工種,進行分工種培訓,對新來職工、不同崗位轉崗職工,要按制度培訓,實行以師帶徒,做好傳幫帶的作用,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
3、日常培訓要抓緊。首先職工培訓中心要轉變角色,進一步明確礦工的培訓。其次,要提高職工學習能力和學習自覺性,讓職工通過學習獲取知識,通過培訓提高技能,把實現自我發(fā)展和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緊密結合,實現職工和企業(yè)的“雙贏”。第三要加強對新工人辦里入井證的審查。。
4、實操培訓要抓實,提高職工的實際操作能力,必須狠抓實操培訓。主要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和安全工作的重點,開展實操技能培訓。真正做到“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弱什么、強什么”,確保職工學有所用。培訓形式要靈活多樣。提高學習效果。案例分析要緊貼實際。。
5、崗位培訓要抓細。要充分抓好德林的力量,抓好關鍵崗位和重點崗位的培訓。抓好心理素質培訓,加強職工心理素質培訓和指導,把心理素質教育滲透到業(yè)務培訓的全過程,真正讓職工做到處亂不慌、沉著應對,掌握安全生產主動權。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七
軍人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承擔了巨大的安全風險和身體壓力,他們的工作環(huán)境是特別危險的。因此,軍人的工傷事故是常見的,給他們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困境。本文就是對軍人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總結的探討。
第二段:分析軍人工傷事故的原因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wèi)國家,為此軍人通常會涉及到各種危險的活動,包括使用危險武器或者進行軍事訓練等。另外,軍人的工作也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身體條件才能勝任,一旦這些條件不滿足,就會導致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所以,尤其需要重視軍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狀況。
第三段:分析工傷導致的后果
軍人的工傷事故需要長時間的治療和恢復,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會影響到軍人長遠的職業(yè)生涯和生活。事故后,軍人需要接受專業(yè)的職業(yè)透視和心理治療,這對于很多軍人來說是非常困難的。此外,軍人的家庭也會受到影響,加重家庭的負擔和矛盾。
第四段:如何預防軍人工傷事故
預防軍人工傷事故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措施包括加強了職業(yè)培訓和對危險的認識, 在部隊中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工具, 舉辦推廣健康生活線上線下活動。 鼓勵軍人關注自身健康和心理狀況,且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段:總結
軍人的職業(yè)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危險的。我們應該盡一切努力保護軍人和他們的家人。預防工傷事故,維護軍人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對軍人和家庭都有重要的意義。今天,我們深刻體會到軍人工傷事故所帶來的痛苦和困境,我們應該設想制定能夠完美的預防措施加強治療技術,讓軍人安全地完成他們的使命和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八
由于工傷事故發(fā)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tài)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guī)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但從《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xx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延續(xù)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xù)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yè)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fā)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xié)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fā)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fā)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F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fā)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yǎng)、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xié)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梢哉f,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yè)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fā)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yè),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yè);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fā)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fā)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guī)范,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guī)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xù),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yè)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yè)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fā)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fā)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fā)生的。要求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yè)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zhàn)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yè)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tǒng)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yè)和行業(yè)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yè)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guī)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fā)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fā)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yè)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于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實行雙重責任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范圍不應限于精神損害賠償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范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于侵權賠償應限于精神損害的范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一種一般規(guī)則,所有法律傳統(tǒng)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通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和侵害發(fā)生以后的狀態(tài)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于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獲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著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對象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zhí)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tǒng)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并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為代價的,對于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為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通過購買彩票中獎而牟取巨額利益,為什么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并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為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二)工傷事故侵權糾紛不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guī)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為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為,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后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后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huán)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yè)從業(yè)人員采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jiān)管力量發(fā)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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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一
有人說,生產單位的事故發(fā)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業(yè)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設備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于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系數大大增加,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fā)生后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兮旦?!保?,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tǒng)計:國內發(fā)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數據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fā)生必然是“天災”大于“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guī)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里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么事情都沒有發(fā)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幸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guī)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fā)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對于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fā)生。
還記得剛剛參加工作的時候,礦醫(yī)院的王院長在講課期間給我們展示了幾張井下工人受傷之后的照片,雖然數量不多,僅僅只有兩張,但是那觸目驚心的畫面直到現在仍讓我記憶猶新。當時王院長看著我們仍有余悸的樣子,說他曾見過比這些還要慘重的傷者。那時的我才深深地感受到什么叫做“水火無情”。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盡管嚴重事故發(fā)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guī)律并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fā)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后,必然發(fā)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fā)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fā)展的永恒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yè)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fā)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guī)違紀有密切關系,細細分析都屬于人為因素所致。
此外,企業(yè)勞動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職工的安全與健康,而只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積極采取安全技術和工業(yè)衛(wèi)生技術措施,才能消除生產中不安全、不衛(wèi)生因素,使之成為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措施。
改善勞動條件的根本途徑是不斷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逐步實現生產過程的機械化、自動化、電子化和與之相配套的環(huán)保設施。只有這樣,生產中不安全、不衛(wèi)生因素才能完全消除或大大減少,從而有效地杜絕事故發(fā)生。
綜上所述,只有我們下大力氣,盡快適應當前安全管理的需要,探索出一條安全管理新模式,并結合企業(yè)的實際,努力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素質,狠抓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實行嚴格的目標管理,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不斷改造設備和生產工藝,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良性循環(huán)的軌道,使企業(yè)的發(fā)展不為安全所困。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二
導言:
工傷事故是工作領域中不可避免的一種問題,對于員工和企業(yè)來說都是一次考驗。編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不僅可以總結經驗教訓,提高安全意識,還可以幫助企業(yè)改進工作環(huán)境和管理制度。本文將從如何準備、如何展開、如何總結和如何落實四個方面,為讀者提供關于工傷事故心得體會如何寫的指導。
一、準備階段
在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之前,我們應該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首先,要對事故的發(fā)生環(huán)境、時間和原因進行仔細調查,了解事故的詳細情況。其次,要收集相關的資料和證據,包括事故報告、安全記錄和目擊證詞等,以便對事故進行分析和借鑒。最后,要與相關人員進行交流和討論,聽取他們的見解和意見,形成多角度的思考。
二、展開階段
在展開工傷事故心得體會時,應該從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兩個角度進行分析。首先,要明確工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操作不規(guī)范、設備故障等。然后,要深入挖掘事故背后的深層原因,如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完善等。對于責任方面,既要追究個人的責任,也要關注企業(yè)的責任,倡導責任共擔的原則。在展開階段中,還要注意理性客觀,不為個人情緒或利益因素左右,以便形成全面客觀的觀點。
三、總結階段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總結階段是最關鍵的部分,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總結。宏觀層面上,需要總結事故發(fā)生的共性和規(guī)律,以便對今后的工作進行預防和改進。微觀層面上,要總結個別工作環(huán)節(jié)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huán)節(jié),以便對具體崗位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改進。在總結階段中,要注意突出重點和提煉核心,以便使總結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落實階段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意義在于將總結的經驗和教訓轉化為實際行動,因此在落實階段要提出具體的改進措施和行動計劃。首先,要對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范進行修訂和完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預防類似的事故發(fā)生。其次,要加強員工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最后,要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和反饋機制,對改進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jiān)督,以便保持改進的穩(wěn)定性和持續(xù)性。
五、結語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寫作不僅可以總結經驗、改進工作,還可以提高員工和企業(yè)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在準備、展開、總結和落實四個階段中,我們要注重客觀分析、突出重點,并將總結轉化為具體行動。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好地應對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員工的安全和企業(yè)的正常運轉。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三
工傷事故是指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由于生產安全設施、操作規(guī)程等原因,使工人工作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因工當場死亡的突發(fā)事件。工傷事故不僅給個人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傷害,也對企業(yè)和社會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負擔。為了進一步提高工傷事故的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許多企事業(yè)單位要求員工書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下面將從準備、書寫、回顧、總結和分享五個方面,介紹怎么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
首先,在準備階段,我們應該收集和整理關于事故的相關資料。包括事故發(fā)生地、時間、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引發(fā)事故的原因和后續(xù)處理情況等。此外,還可以查閱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科學研究資料,從中獲取有關工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的知識,充實自己的專業(yè)素養(yǎng)。收集資料的目的在于幫助我們全面準確地描述事故的經過和原因,為后續(xù)的分析和總結提供有力的支持。
其次,在書寫階段,我們應該按照邏輯清晰、事實準確的原則,進行文體合理、結構完整的敘述。在敘述事故的經過時,要注意時間和空間的描述??梢圆捎脮r間順序或空間順序的方式,將事故的整個過程展現出來。在描述人員傷亡情況時,要用客觀的語言,盡量避免主觀評價和情緒化的描述。在敘述事故原因時,可以結合相關理論和實際案例進行解析,分析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和內在規(guī)律。總之,書寫應該力求準確、簡潔、通順,使讀者能夠清晰地了解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發(fā)展和處理情況。
接下來,在回顧階段,我們應該對自己在事故中的行動和決策進行審視和評估。在回顧事故過程中,我們可以思考自己是否存在疏忽、遲疑、錯誤等問題,以及對事故的識別、報告、處置等方面是否存在不足?;仡櫟哪康脑谟诎l(fā)現問題、改進工作。我們要勇于面對自己的失誤和不足,坦誠地向組織和同事反饋,以便提高自己和團隊的能力,減少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然后,在總結階段,我們應該從事故中吸取經驗教訓,總結出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安全措施??偨Y應該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到操作規(guī)程、防范措施、應急預案等方面??梢愿鶕鹿室l(fā)的不同原因,制定針對性的預防和應對措施,強化培訓和宣傳教育??偨Y的目的在于總結規(guī)律、提高能力,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最后,在分享階段,我們應該將自己的心得體會與同事、上級和同行分享??梢酝ㄟ^經驗交流、會議報告、培訓講座等方式,將自己的觀點和見解傳遞出去。通過分享,不僅可以增進同事間的交流和合作,還可以為企業(yè)和行業(yè)其他從業(yè)人員提供經驗借鑒和警示教育。通過分享,我們可以提高自己的影響力和表達能力,培養(yǎng)自己的領導才能和職業(yè)素養(yǎng)。
總之,寫工傷事故心得體會是一項復雜而重要的任務。在準備、書寫、回顧、總結和分享的過程中,我們要注重細節(jié)、注重方法,力求準確、簡潔、通順。通過寫作,我們不僅可以鍛煉自己的寫作能力,還可以提高工作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希望每個員工能夠認真對待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的書寫,為預防和應對工傷事故做出自己的貢獻。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四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發(fā)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yè)工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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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單位的事故發(fā)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業(yè)性質所決定的。誠然,電廠不但有高溫度、高壓力的設備及管道,還有電壓遠遠高于生活用電的高壓電器。種種特殊,決定了我們在生產中所面臨的危險系數大大增加,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我們在事故發(fā)生后推脫、逃避責任的理由。雖然說:“天有不測風云,人有禍兮旦?!?,但是,在“天災人禍”面前,難道我們就只能束手無策、坐以待斃嗎?當然不是。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曾經有過一項統(tǒng)計:國內發(fā)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這一數據說明,在實際操作層面上,員工自身的素質和責任心對于事故的發(fā)生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或許有的人聽到這些會微微一笑,覺得事故的發(fā)生必然是“天災”大于“人禍”,上班期間遇到了事故,只能說自己的運氣不夠好。事實真的如此嗎?當我們沒有按照規(guī)程和條例進行操作時,心里雖然不安,但是當看到什么事情都沒有發(fā)生的時候,就會覺得違章操作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點,就不會釀成事故。豈不知,正是因為這樣的僥幸心理,使得我們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違規(guī)操作,最終造成悲劇發(fā)生。新職工在入廠教育時沒有認真學習,未充分認識到生產的危險性,而老職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對于現場的危險源視而不見,最終造成悲劇一次又一次發(fā)生。
安全生產應是“可持續(xù)發(fā)展”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要體現“以人為本”的宗旨。盡管嚴重事故發(fā)生是小概率現象,單起事故傷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規(guī)律并可以預防的。如果同類輕微傷害事故或無傷害事故多次發(fā)生,當達到一定概率后,必然發(fā)生重大事故;要防止發(fā)生重大事故,必須從防止無傷害事件和輕微傷害事故做起,而預防重大工業(yè)事故必須做到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價和控制。因此,加強管理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意識,做到責權到位,是預防和控制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為我國可持續(xù)發(fā)展戰(zhàn)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既體現了對社會生產力的保護,更強調了對勞動者的保護,這是一個謀求發(fā)展的永恒話題。而安全教育說到底是人的意識教育,是企業(yè)強化安全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體內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壞直接關系到企業(yè)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從近年來的工傷事故來看,絕大部分事故的發(fā)生均與職工的安全意識不強、違章操作和違規(guī)違紀有密切關系,細細分析都屬于人為因素所致。
工礦企業(yè)工傷事故時有發(fā)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那怎么避免和減少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強管理和教育之外,員工自身素質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決之道。
通過學習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一 要樹立好正確的職業(yè)觀和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
樹立正確的職業(yè)觀。愛崗敬業(yè),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yè)有一種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于企業(yè),自覺遵守企業(yè)的各項
規(guī)章制度
。有了正確的職業(yè)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guī)矩。成為企業(yè)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二 要正確認識八小時工作制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 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
口號
,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fā)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三 要嚴格遵守八小時工作制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wèi)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 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按規(guī)范作業(yè),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yè)辦理高空作業(yè)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yè),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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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五
通過學習工傷事故,慘痛的教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通過學習我深深的認識到:
樹立正確的職業(yè)觀。愛崗敬業(yè),珍愛自己的工作崗位,對從事的職業(yè)有一種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養(yǎng)良好的信仰。一個有信仰的人,才會有責任感,忠實于企業(yè),自覺遵守企業(y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有了正確的職業(yè)觀和良好的信仰才不會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覺做到聽招呼,守規(guī)矩。成為企業(yè)放心,領導滿意的好員工。
八小時工作制最早由社會主義者羅伯特歐文于1817年提出,1866年第一國際日內瓦代表大會提出了”8小時工作,8小時自己支配,8小時休息”的口號,要求各國制定法律予以確認。
我國勞動法第36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超長的工作時間,會影響職工身體健康以及文化技術水平的學習提高。更會產生疲勞工作,引發(fā)工傷事故。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避免疲勞工作,從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率,更好的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yè)的發(fā)展。
認真遵守分公司實行的標準工作制度。堅持嚴格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認真操作,做到不脫崗,不離崗。工作認真負責,按質按量完成崗位工作。積極主動搞好生產現場和設備文明衛(wèi)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認真學習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在生產作業(yè)過程中,嚴格遵守設備維修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違章,按規(guī)范作業(yè),穿戴好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用電。高空作業(yè)辦理高空作業(yè)票。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作業(yè),辦理動火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六
近期德林公司井下發(fā)生的一起傷害事故,給我礦安全生產帶來了很大壓力。作為煤礦工作人員,面對這起事故我心情非常沉痛,事故給了我們沉痛的教訓和慎重的警示,充分證明我們在安全工作上還沒有做到位。我們要深刻分析事故經過,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安全警鐘長鳴。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員,一個共性是自身的安全意識差,安全確認不到位,無視安全,忽視了安全第一的理念。
事故的發(fā)生也許是是因為一時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給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傷害。要充分認識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樣真抓實干,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事故既然已經發(fā)生,我們今后應該如何應對,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道難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應該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把壓力轉變?yōu)楣ぷ鞯膭恿Α?BR> 1、統(tǒng)一思想認識,堅持“安全第一”思想不動搖,在安全與生產中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要強調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2、充分發(fā)揮培訓機構作用,加大培訓力度,針對不同工種,進行分工種培訓,對新來職工、不同崗位轉崗職工,要按制度培訓,實行以師帶徒,做好傳幫帶的作用,提高職工的操作技能。
3、日常培訓要抓緊。首先職工培訓中心要轉變角色,進一步明確礦工的培訓。其次,要提高職工學習能力和學習自覺性,讓職工通過學習獲取知識,通過培訓提高技能,把實現自我發(fā)展和促進企業(yè)發(fā)展緊密結合,實現職工和企業(yè)的“雙贏”。第三要加強對新工人辦里入井證的審查。。
4、實操培訓要抓實,提高職工的實際操作能力,必須狠抓實操培訓。主要是根據生產工作的需要和安全工作的重點,開展實操技能培訓。真正做到“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弱什么、強什么”,確保職工學有所用。培訓形式要靈活多樣。提高學習效果。案例分析要緊貼實際。。
5、崗位培訓要抓細。要充分抓好德林的力量,抓好關鍵崗位和重點崗位的培訓。抓好心理素質培訓,加強職工心理素質培訓和指導,把心理素質教育滲透到業(yè)務培訓的全過程,真正讓職工做到處亂不慌、沉著應對,掌握安全生產主動權。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七
軍人為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承擔了巨大的安全風險和身體壓力,他們的工作環(huán)境是特別危險的。因此,軍人的工傷事故是常見的,給他們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困境。本文就是對軍人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總結的探討。
第二段:分析軍人工傷事故的原因
軍人的職責是保衛(wèi)國家,為此軍人通常會涉及到各種危險的活動,包括使用危險武器或者進行軍事訓練等。另外,軍人的工作也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質和身體條件才能勝任,一旦這些條件不滿足,就會導致工傷事故的發(fā)生。所以,尤其需要重視軍人的身體健康和心理狀況。
第三段:分析工傷導致的后果
軍人的工傷事故需要長時間的治療和恢復,通常情況下,工傷事故會影響到軍人長遠的職業(yè)生涯和生活。事故后,軍人需要接受專業(yè)的職業(yè)透視和心理治療,這對于很多軍人來說是非常困難的。此外,軍人的家庭也會受到影響,加重家庭的負擔和矛盾。
第四段:如何預防軍人工傷事故
預防軍人工傷事故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措施包括加強了職業(yè)培訓和對危險的認識, 在部隊中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工具, 舉辦推廣健康生活線上線下活動。 鼓勵軍人關注自身健康和心理狀況,且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能夠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可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fā)生。
第五段:總結
軍人的職業(yè)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危險的。我們應該盡一切努力保護軍人和他們的家人。預防工傷事故,維護軍人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對軍人和家庭都有重要的意義。今天,我們深刻體會到軍人工傷事故所帶來的痛苦和困境,我們應該設想制定能夠完美的預防措施加強治療技術,讓軍人安全地完成他們的使命和工作。
工傷事故心得體會篇八
由于工傷事故發(fā)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guī)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tài)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guī)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guī)定,但從《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guī)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xx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guī)定:職業(yè)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生產法》第48條也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延續(xù)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xù)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guī)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yè)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fā)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yè)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xié)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fā)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fā)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F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fā)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yǎng)、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xié)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梢哉f,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fā)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yè)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fā)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yè),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yè);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fā)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于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于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系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范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系。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于兩個并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于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fā)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fā)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明確的規(guī)范,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guī)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盡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xù),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yè)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yè)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關系。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于現實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并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系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并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fā)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局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范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fā)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系,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于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fā)生的。要求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于預防損害的發(fā)生。對于多數中國企業(yè)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zhàn)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yè)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系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tǒng)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yè)和行業(yè)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yè)或雇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于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guī)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并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fā)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fā)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fā)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yè)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yè)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fā)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應當提及的是,追究工傷事故中的侵權賠償責任,必然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侵權行為人(用人單位或第三人0存在過錯為前提。因此,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只是個別用人單位,實行雙重責任不會帶來用人單位整體負擔的普遍增高。對于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可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期限、方式、地點以及由第三人保證”,不一定非經訴訟手段解決爭議,所謂的訴訟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實行雙重責任制度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范圍不應限于精神損害賠償
堅持雙重責任制度的情況下,對于勞動者的侵權賠償請求范圍應如何確定,涉及到勞動者獲得雙重補償是否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目前比較一致看法和實踐,更多地傾向于侵權賠償應限于精神損害的范圍,這是值得商榷的。
作為一種一般規(guī)則,所有法律傳統(tǒng)都接受“差別原則”,即必須通過相關利益在侵害發(fā)生以前的狀態(tài)和侵害發(fā)生以后的狀態(tài)的比較計算侵害賠償。由于這種計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損失,因而,雙重責任原則似乎與受害人不應該因遭受侵害而獲得意外收獲這一公認的準則相違背。但我們所討論問題是在兩個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內展開的,不同的責任負擔承載、實現著不同的價值,在立法上沒有將價值取向進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重疊適用,是立法都對調整對象之間利益平衡的結果,不應在執(zhí)法中予以修正,否則可能帶來對法制統(tǒng)一的破壞。
僅允許勞動者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在勞動者實際訴訟能力有限,而精神損害賠償額度不高的情況下,除了其宣示意義外,并不具有太高的價值。而勞動者獲得雙重賠償,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損害為代價的,對于這些無價之權利,賠償多少又為之過呢?我們的社會既然允許一個人通過購買彩票中獎而牟取巨額利益,為什么一個無辜受害者就不能因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獲取一筆數額并不太驚人的賠償金呢?在讓勞動者獲得“意外收益”與讓侵權行為人逃避法律責任這間的權衡中,還是應當選擇前者。
(二)工傷事故侵權糾紛不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賦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過錯導致工傷事故的侵權賠償請求權,是各種因素權衡的結果,在總體制度設計上的傾向性不應影響具體制度設計遵循一般規(guī)則。實行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事故侵權賠償的前提,為此,在具體訴訟中,沒有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必要。在工傷保險賠償先行的情況下,勞動者就用人單位對工傷事故損害存在過錯進行舉證,是訴訟中可能存在的難點,但要求勞動者提出證據證明傷害事故是用人單位惡意行為,或者證明用人單位放任事故的發(fā)生和擴大,或惡意隱瞞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勞動者更為嚴重傷害的后果等,沒有超過一般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明難度。同時,對此類糾紛,還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緩解勞動者的舉證困難,工會幫助作用的加強,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則可能引起濫訴等現象,加大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更為嚴重的是將導致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出現同類事物的不同處理的后果,有悖公正。畢竟,勞動者享有獲得雙重補償的權利與行使該權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堅持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雙重屬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擴張用人單位的義務。
綜上所述,工傷事故賠償責任制度的設計,應當與我國現代社會的經濟、社會、文化、倫理、環(huán)境相適應,體現現代社會對人的權利的全面關懷的價值觀。實行工傷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的雙重責任制度,輔之以對中小企業(yè)從業(yè)人員采取強制性安全培訓措施,讓有限的監(jiān)管力量發(fā)揮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國安全生產實際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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