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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jīng)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不服,現(xiàn)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于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jīng)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的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的依據(jù)是經(jīng)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q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望予以批準。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駁回申請書篇二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边@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而第20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是對“案外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zhí)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zhí)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guī)定。
首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向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qū)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證明材料?!痹谶@二案件中,申請執(zhí)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證明被執(zhí)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shù)氖侄巫審妥h申請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早在20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yè)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yè)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yè)的,并無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yè)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二0xx年三月一日
駁回申請書篇三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qū)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guī)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jiān)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區(qū)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xié)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jù);本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年7月15日
駁回申請書篇四
姓名:劉x工作單位: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名稱:xx市x區(qū)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區(qū)xx路x號。
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區(qū)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年x月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征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征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征收決定所依據(j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jīng)過科學論證,程序違法。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guī)劃時并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經(jīng)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并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顚S?。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xxxxxxxxxx
20xx年xx月x日
駁回申請書篇五
上訴人(原異議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yy縣。
法人代表__,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異議被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__,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裁定將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起訴的工程款并非僅是雙方__年8月26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2#合同)項下的,應該包含了__年8月7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1#合同)。這從四個方面得到印證:一是1#合同明確約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該工程被上訴人訴稱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訴人余款并未付清,現(xiàn)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當然包括1#合同項下的余款;二是從被訴人所舉證據(jù)來看,序號1-8證據(jù)均是1#合同項下的,既然其僅起訴2#合同項下款項,那又何必牽扯進1#合同之事?實際上,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付的300多萬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項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辭,雙方并沒有“協(xié)議”改變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織,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均未將其明確分開。被上訴人所謂的部分附屬工程如辦公樓加層等,正是1#合同項下的調整工程,理應按1#合同結算方法結算,扣除10%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在這種情況下,1#合同豈不是法院需要審理的范圍?四是本案尚未進行實體審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個重要事實,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予認定。因此,__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起訴的僅是2#合同項下工程款是錯誤的,應該包含1#合同,據(jù)此認為僅根據(jù)2#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同樣是錯誤的。
二、不管是1#合同、還是2#合同,當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為:約定兩個不同的管轄法院供原告起訴時選擇。其中1號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管轄地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號合同第九條約定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作通常理解,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應該分別是兩個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兩個相同的法院,這從合同用語“或”中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再從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當事人是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合同雙方均是法人,從合同有關條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個法人,只能理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__法院非??隙ǖ卣J為,此處的“法人”即為被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卻又未說明認定理由。上訴人認為,__法院的理解違背常理,違背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本意,是非常牽強附會的,也是錯誤的。實際上,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是不明確的,且不是唯一的,應該包含了兩個以上的法院。
從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爭議事實來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轄法院雙方約定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轄為宜。
上訴人認為,法院管轄正確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與前提,否則,判決將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影響當事人實現(xiàn)訴訟權益。懇請中院重視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予以依法裁決。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駁回申請書篇六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qū)xx北街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
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
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
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
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
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
(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
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駁回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__交警支(大、中)隊(根據(jù)處理的機關書寫):
我叫___,男、__歲,?。篲________。
今年_月_日_時_分許,我在__街__處被一輛__車碰撞受傷(敘述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可摘抄事故認定書),經(jīng)__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____;2、____(按醫(yī)院診斷書書寫),通過__天治療,現(xiàn)在__處仍然__(所留下的殘疾),該殘疾將在__年內無法恢復,特向__交警支(大、中)隊提起傷殘鑒定申請。
申請內容:1、___傷殘等級(如有兩處以上傷,應考濾相加計算)。
2、護理依賴程度(如傷殘等級高,調解或訴訟時,要求護理費的依據(jù))。
申請人:___(本人親筆簽名)
____年_月_日
駁回申請書篇八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qū)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guī)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jiān)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區(qū)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xié)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jù);本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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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jù)不足,缺乏法律依據(jù),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fā)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jù)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zhèn)企業(yè)(已經(jīng)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繳納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fā)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fā)現(xiàn)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jù)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fā)現(xiàn)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xiàn)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xiàn)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jù)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裁判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
申請事項:債務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chǎn)還債(債權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被申請人破產(chǎn)還債”)。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的起因經(jīng)過,并應當證明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chǎn)擔保,清算委員會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顯然,該公司現(xiàn)有債權和銀行存款不足抵償所欠債務,已構成資不抵債。為此,清算委員會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申請依法裁定環(huán)球商業(yè)廣告公司破產(chǎn)還債。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20xx年8月18日
駁回申請書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jīng)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xiàn)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jù)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__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xié)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jīng)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__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BR>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xiàn)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xiàn)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年9月8日
駁回申請書篇十一
住所地:
負責人:
電話:
20__年_月_日,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以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__人民法院(以下簡稱“__法院”)申請進行破產(chǎn)清算。__法院于20__年_月_日裁定受理__公司的破產(chǎn)清算申請,并經(jīng)__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__市__事務所為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
20__年_月_日,__法院召集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匯報了__公司破產(chǎn)情況。債權人會議期間,申請人與債權人并未就破產(chǎn)事宜達成和解協(xié)議。
申請人,__有限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審慎的工作、調查,現(xiàn)已查明:
1、截至20__年_月_日,__公司資產(chǎn)總額為4265351.93元。
其中固定資產(chǎn)經(jīng)評估為:130890元;銀行存款為:1,461,299.93元;應收賬款為:2673162元。上述__公司的資產(chǎn)中,可用于清償?shù)狡趥鶆盏呢敭a(chǎn)為1592189.93元。
2、截至20__年4月11日,申請人已經(jīng)確認__公司的負債總額
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職工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371353元;拖欠應繳納的稅款為:48000元;已認定的到期普通債權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職工__、高__、鄭_與__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正在審理中,數(shù)額尚未確定。申請人已分別支付__公司員工醫(yī)保費、四險費、公積金共計人民幣114780.61元。
截至20__年_月_日,申請人查明:__公司可供清償?shù)呢敭a(chǎn)為1592189.93元,確認的到期普通債權為3221101.80元;__公司已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__公司已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況,符合《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的破產(chǎn)宣告的情形,特向貴院申請宣告北京睿思華鼎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破產(chǎn)。
此致
__市__法院
(以下無正文)
__有限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
負責人:____
20__年_月_日
敬告
駁回申請書篇十二
申請人__x,男,46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大梨樹村__組村民。
申請人__,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__村__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__x村(現(xiàn)__村)__組村民。
被申請人:__縣人民鎮(zhèn)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縣人民鎮(zhèn)府縣長)。
申請事項
三、請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__縣__鎮(zhèn)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x__國土局經(jīng)調查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20x__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x__1號”文件作出《關于x__x__x__與x__x__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__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shù)夭]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shù)第三行明確說明《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xié)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xié)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后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jù)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范圍。
__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jù)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chǎn)生。
綜上,__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xiàn)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復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__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__]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并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范圍,以徹底化解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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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書篇十三
被申請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聯(lián)系電話xx
住址:重慶市云陽縣xx鄉(xiāng)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jù)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項目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表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jù)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范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愈后,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后經(jīng)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再依據(jù)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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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jīng)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不服,現(xiàn)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于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jīng)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的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的依據(jù)是經(jīng)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q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望予以批準。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駁回申請書篇二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边@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而第20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是對“案外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zhí)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zhí)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guī)定。
首先,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向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qū)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證明材料?!痹谶@二案件中,申請執(zhí)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證明被執(zhí)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shù)氖侄巫審妥h申請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早在20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yè)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yè)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yè)的,并無證據(jù)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yè)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復議申請人:
二0xx年三月一日
駁回申請書篇三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qū)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guī)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jiān)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區(qū)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xié)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jù);本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年7月15日
駁回申請書篇四
姓名:劉x工作單位: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名稱:xx市x區(qū)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區(qū)xx路x號。
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區(qū)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年x月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征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征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征收決定所依據(j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jīng)過科學論證,程序違法。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guī)劃時并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經(jīng)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并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顚S?。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xxxxxxxxxx
20xx年xx月x日
駁回申請書篇五
上訴人(原異議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yy縣。
法人代表__,總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異議被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__,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裁定將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起訴的工程款并非僅是雙方__年8月26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2#合同)項下的,應該包含了__年8月7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1#合同)。這從四個方面得到印證:一是1#合同明確約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該工程被上訴人訴稱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訴人余款并未付清,現(xiàn)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當然包括1#合同項下的余款;二是從被訴人所舉證據(jù)來看,序號1-8證據(jù)均是1#合同項下的,既然其僅起訴2#合同項下款項,那又何必牽扯進1#合同之事?實際上,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付的300多萬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項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辭,雙方并沒有“協(xié)議”改變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織,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均未將其明確分開。被上訴人所謂的部分附屬工程如辦公樓加層等,正是1#合同項下的調整工程,理應按1#合同結算方法結算,扣除10%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在這種情況下,1#合同豈不是法院需要審理的范圍?四是本案尚未進行實體審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個重要事實,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予認定。因此,__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起訴的僅是2#合同項下工程款是錯誤的,應該包含1#合同,據(jù)此認為僅根據(jù)2#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同樣是錯誤的。
二、不管是1#合同、還是2#合同,當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為:約定兩個不同的管轄法院供原告起訴時選擇。其中1號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管轄地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號合同第九條約定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根據(jù)經(jīng)驗法則,作通常理解,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應該分別是兩個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兩個相同的法院,這從合同用語“或”中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再從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當事人是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合同雙方均是法人,從合同有關條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個法人,只能理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__法院非??隙ǖ卣J為,此處的“法人”即為被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卻又未說明認定理由。上訴人認為,__法院的理解違背常理,違背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本意,是非常牽強附會的,也是錯誤的。實際上,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是不明確的,且不是唯一的,應該包含了兩個以上的法院。
從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爭議事實來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轄法院雙方約定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轄為宜。
上訴人認為,法院管轄正確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與前提,否則,判決將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影響當事人實現(xiàn)訴訟權益。懇請中院重視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予以依法裁決。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駁回申請書篇六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qū)xx北街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
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
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
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
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
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
(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
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駁回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__交警支(大、中)隊(根據(jù)處理的機關書寫):
我叫___,男、__歲,?。篲________。
今年_月_日_時_分許,我在__街__處被一輛__車碰撞受傷(敘述事故發(fā)生的經(jīng)過,可摘抄事故認定書),經(jīng)__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____;2、____(按醫(yī)院診斷書書寫),通過__天治療,現(xiàn)在__處仍然__(所留下的殘疾),該殘疾將在__年內無法恢復,特向__交警支(大、中)隊提起傷殘鑒定申請。
申請內容:1、___傷殘等級(如有兩處以上傷,應考濾相加計算)。
2、護理依賴程度(如傷殘等級高,調解或訴訟時,要求護理費的依據(jù))。
申請人:___(本人親筆簽名)
____年_月_日
駁回申請書篇八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qū)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jù)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guī)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jiān)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wǎng)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wǎng)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區(qū)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xié)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jù);本應依據(jù)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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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的幾種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jù)不足,缺乏法律依據(jù),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fā)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jù)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zhèn)企業(yè)(已經(jīng)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繳納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fā)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nóng)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fā)現(xiàn)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jīng)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jù)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fā)現(xiàn)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xiàn)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xiàn)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jù)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裁判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或法人、非法人團體的名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址
申請事項:債務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申請人破產(chǎn)還債(債權人申請的,則寫“請裁定宣告被申請人破產(chǎn)還債”)。
事實與理由:(寫明事情的起因經(jīng)過,并應當證明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chǎn)擔保,清算委員會所做的一系列工作等)……顯然,該公司現(xiàn)有債權和銀行存款不足抵償所欠債務,已構成資不抵債。為此,清算委員會決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申請依法裁定環(huán)球商業(yè)廣告公司破產(chǎn)還債。
此致
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20xx年8月18日
駁回申請書篇十
法定代表人:___職務:總經(jīng)理
住所地:____
申請人因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將本案移送至__市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9月6日收到貴院已受理____有限公司訴申請人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F(xiàn)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__市人民法院管轄。理由如下:
首先,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起訴的依據(jù)是一份簽訂時間為20__年11月1日的所謂《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訴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____有限公司向貴院提供的這份《合同書》,實際上是申請人于20__年6月17日交給____有限公司,用于《鋼材供應合同書》內部結算用的協(xié)議草案。該《合同書》不僅被____有限公司篡改了時間,而且并未經(jīng)過買賣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實際上并未生效。
因此對于上述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的條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的糾紛應當適用雙方于20__年11月18日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中爭端解決的條款。
其次,申請人與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8條約定: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鹪V訟。
由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只是約定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未對具體的管轄法院做出約定。
再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BR>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第3條約定:賣方負責辦理運輸,將貨物運抵現(xiàn)場。有關運輸和保險的一切費用由賣方承擔。
該條實際上確定了雙方簽訂的《建筑鋼筋供應合同》采用的是送貨方式,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是貨物送達地,也即申請人工程現(xiàn)場所在地,而非原告____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____人民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
綜上,申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管轄,交由申請人所在地__人民法院。請予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200_年9月8日
駁回申請書篇十一
住所地:
負責人:
電話:
20__年_月_日,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公司”)以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嚴重資不抵債為由,向__人民法院(以下簡稱“__法院”)申請進行破產(chǎn)清算。__法院于20__年_月_日裁定受理__公司的破產(chǎn)清算申請,并經(jīng)__市高級人民法院搖號確定__市__事務所為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
20__年_月_日,__法院召集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申請人向全體債權人匯報了__公司破產(chǎn)情況。債權人會議期間,申請人與債權人并未就破產(chǎn)事宜達成和解協(xié)議。
申請人,__有限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jīng)過審慎的工作、調查,現(xiàn)已查明:
1、截至20__年_月_日,__公司資產(chǎn)總額為4265351.93元。
其中固定資產(chǎn)經(jīng)評估為:130890元;銀行存款為:1,461,299.93元;應收賬款為:2673162元。上述__公司的資產(chǎn)中,可用于清償?shù)狡趥鶆盏呢敭a(chǎn)為1592189.93元。
2、截至20__年4月11日,申請人已經(jīng)確認__公司的負債總額
為3,640,454.80元。其中,拖欠職工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為:371353元;拖欠應繳納的稅款為:48000元;已認定的到期普通債權為:3221101.80元。此外,原公司職工__、高__、鄭_與__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因正在審理中,數(shù)額尚未確定。申請人已分別支付__公司員工醫(yī)保費、四險費、公積金共計人民幣114780.61元。
截至20__年_月_日,申請人查明:__公司可供清償?shù)呢敭a(chǎn)為1592189.93元,確認的到期普通債權為3221101.80元;__公司已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颐黠@缺乏清償能力。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__公司已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并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況,符合《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的破產(chǎn)宣告的情形,特向貴院申請宣告北京睿思華鼎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破產(chǎn)。
此致
__市__法院
(以下無正文)
__有限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
負責人:____
20__年_月_日
敬告
駁回申請書篇十二
申請人__x,男,46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大梨樹村__組村民。
申請人__,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__村__組村民。
申請人王某某,男,34歲,漢族,系__縣__鎮(zhèn)__x村(現(xiàn)__村)__組村民。
被申請人:__縣人民鎮(zhèn)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__縣人民鎮(zhèn)府縣長)。
申請事項
三、請求__x州人民政府依法對涉及三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界限予以明確。
事實及理由
__縣__鎮(zhèn)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一事,x__國土局經(jīng)調查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但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20x__1月10日,以“x府行決字[20x__1號”文件作出《關于x__x__x__與x__x__組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__縣政府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存在以下錯誤和和違法之處:一是該處理決定上面使用的分界點之一“丫口墳”,實際上當?shù)夭]有該地名,該決定混淆分界線,處理結果難以令人信服;二是該處理決定第三頁倒數(shù)第三行明確說明《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是對1965年6月8日《山林邊界協(xié)議》和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的否定,應當以該協(xié)議來明確雙方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但最后處理決定內容卻是1992年《山林邊界協(xié)議》劃定的界限內容,完全與《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不符;三是該處理決定所劃分的土地權屬界限模糊不清,難以辨別,致使三申請人均難以依據(jù)該處理決定明確自家土地界線和土地權屬范圍。
__縣政府的該處理決定,形式上似乎為當事人雙方明確了土地按權屬界限,解決了糾紛,實質上根本沒有為當事人(特別是三個申請人)明確土地權屬界線。若僅以此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依據(jù)和結果,雙方的矛盾早晚將會另行產(chǎn)生。
綜上,__縣政府的處理決定與實施不符,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申請人利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土地劃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充分尊重土地使用的歷史和現(xiàn)狀,保障三申請人合法利益,我三人特向貴府提出復議請求,希望貴府能依法明斷,撤銷或變更__縣政府作出的x府行決字[20__]1號處理決定;對爭議的地塊,依照《__縣土地管理局關于__村__x村民組與大梨樹村__組村民組山林山界協(xié)議書》([1993]x土(監(jiān))字第2號)規(guī)定,依法重新進行土地邊界確定,并明確三申請人土地邊界和權屬范圍,以徹底化解__村__組與__村__x組的土地權屬爭議,維護三申請人應有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x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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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申請書篇十三
被申請人:xx,男,出生于19xx年7月10日,
身份證號碼:xxxx,聯(lián)系電話xx
住址:重慶市云陽縣xx鄉(xiāng)xx村x組
申請事項:
將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xx年2月8日收到金安區(qū)人民法院受理的xx訴申請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本案應由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理由如下:首先,xx向金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據(jù)是“20xx年3月2日原告在xxx工地上班,具體從事水電安裝工作。20xx年3月19日上午10點,原告在被告成立的重慶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項目部指派的工作過程中,因電表爆炸造成原告燒傷”。依據(jù)原告對其受傷過程的描述,是“工作過程中”,并非其他原因造成的傷害。因此,xx的傷害應該屬于勞動爭議糾紛的范疇,一般情況下,職工工傷糾紛應該待受傷員工治愈后,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工傷認定,然后經(jīng)勞動仲裁機構選定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再依據(jù)傷殘等級,按照我國現(xiàn)行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條文進行裁定。其做法違背了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所以,xx的工傷事故應該移交六安市金安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請予準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重慶市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0xx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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