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年1月1日起,民事同居契約(le 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簡稱Pacs)的解除程序將簡化,只需到締結契約的大事法院做一個簡單聲明即可。
1999年通過的民事同居契約(Pacs)受到了不能或不愿結婚的同性或異性戀人歡迎,PACS制度介于隆重宣告的婚姻和合伙人之間締結的同居合同這兩種制度之間,需要起草一個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PACS契約,但最后又可以基于各方決定而解除。即使目前只有8%的合同締結者已經決定解除契約,但解除的過程并不如想象中那么簡單。
即使一個Pacs契約的建立只需不太復雜的法律手續(xù),大家也不能忘記這個契約也涉及到一些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一個Pacs契約可以通過五種途徑而實效:雙方共同決定解除;單方意愿解除;結婚;因一方過世或一方遭受監(jiān)護。
雙方或單方決定下解除契約
如果雙方共同的分手決定不拘于形式,我們也同樣可以單方解除契約而無需任何特別的證明文件。
在單方提出的情況下,必須通過法庭執(zhí)達員的途徑通知對方,并交予存有契約記錄的大事法庭書記處一份相關信息證明的復印件。
在執(zhí)達員把解除契約決定的通知送交給另一方的三個月以后,合同將正式終止。
結婚
如果契約雙方決定結婚,也必須要到大事法院書記處登記;但是,如果契約一方將與其他人結婚,則他(她)必須通過執(zhí)達員途徑事先告知契約另一方,同時要遞交一份相關信息證明的復印件給大事法院書記處。Pacs契約將在結婚之日起即解除。
一方受監(jiān)護
如果契約雙方中的一人將遭受監(jiān)護,監(jiān)護人則在家庭決議的允許下有權決定終止被監(jiān)護人的Pacs契約;如果被監(jiān)護的契約一方自己決定終止契約,他也可以通過執(zhí)達員的途徑通知監(jiān)護人他的這項決定。
一方亡故
一旦契約一方突然亡故,健在的另一方必須把其死亡證明通過帶回執(zhí)的掛號信的形式遞交給記錄Pacs契約的大事法院書記處,契約的解除從一方亡故的日子算起。(上,待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