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
二、出賣人必須擁有出賣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鑒定評估,并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三、本合同簽訂前,買賣雙方應當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了解并核對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支付車款與其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jiān)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使用。
二、出賣人必須擁有出賣車輛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屬國有資產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鑒定評估,并持有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三、本合同簽訂前,買賣雙方應當充分了解本合同的有關內容;了解并核對合同的條款、履行合同的時間、支付車款與其他費用的數額和方式、違約責任的承擔、發(fā)生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提供車輛的使用、修理、事故、檢驗以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海關監(jiān)管、交納稅費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實情況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