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閱讀公務員考試申論的《每日時評 官員財產申報應與法律“接軌”》考試資料,關鍵詞為時評 接軌 應與,本文發(fā)表于2012年08月21日 15時16分19秒。
9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國新辦新聞發(fā)布會上回答有關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問題時表示, 關于四中全會提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的理解是我們在這個領域的法治建設,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也可能是以黨紀和政紀的形式,這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 (9月23日《東方早報》)
信春鷹指出,反****需要制度建設,這個制度建設一直在進行。中國現在的法律體系里面,反****的法律制度大概有幾個層面:第一、政紀;第二、黨紀;第三、行政法,最嚴格的是刑法。但對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究竟應該采取何種形式進行規(guī)范,信春鷹沒有給予明確。在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現實問題,采取何種形式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guī)范,決定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方向,乃至成敗,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
還記得,今年兩會期間,一名曾擔任某省政協(xié)主席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在回答有關官員何時才能公示自己財產的問題時,答曰: 先讓老百姓公布財產! 激起輿論嘩然,曾撰寫《財產公示本應姓 官 》一文進行批駁,如果說當時需要厘清的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 對象 的話,那么目前亟待厘清的就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 形式 ,也就是說,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到底是以法律,還是黨紀和政紀的形式呈現?
眾所周知,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又叫 陽光法案 ,是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個國家實施。我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開始討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一直 步履蹣跚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將官員財產申報上升為法律制度,而僅僅是一些規(guī)定和紀律。如1995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1997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均包括財產申報的部分內容,但由于只是黨政系統(tǒng)的內部規(guī)定,實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黨紀和政紀,雖然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但具體而言,之前我國所出臺的諸多關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辦法和制度,都只是執(zhí)政黨內的內部規(guī)定,與具有全民約束性的正式法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別。黨紀和政紀是紀律,而 陽光法案 是一套法律體系, 紀律 與 法律 ,熟輕熟重,不言自明,用一位評論界朋友的話說, 黨紀有進一步深化為國法的必要 。
不妨再看看其他國家的做法。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 《道德改革法》規(guī)定: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也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將酌情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jiān)禁。顯而易見,美國是以行政法甚至刑法的 高配置 ,來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guī)范的,這樣的 高配置 ,使得任何高官只要膽敢隱瞞非法所得,都會被送上法庭,甚至鋃鐺入獄。其他實施 陽光法案 的國家,也大多將官員財產申報當作 國法 來施行。
當然了, 陽光法案 的制訂、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文化基礎, 陽光法案 在中國難免 水土不服 ,正因此,一些學者提出了設立豁免期、先從年輕干部開始執(zhí)行等對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認為,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形式選擇上,應避免重蹈覆轍、原地踏步,盡快實現與國家司法體系的接軌,才是當務之急。
9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在國新辦新聞發(fā)布會上回答有關領導干部財產申報制度立法的問題時表示, 關于四中全會提到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的理解是我們在這個領域的法治建設,可能以法律的形式,也可能是以黨紀和政紀的形式,這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 (9月23日《東方早報》)
信春鷹指出,反****需要制度建設,這個制度建設一直在進行。中國現在的法律體系里面,反****的法律制度大概有幾個層面:第一、政紀;第二、黨紀;第三、行政法,最嚴格的是刑法。但對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究竟應該采取何種形式進行規(guī)范,信春鷹沒有給予明確。在看來,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現實問題,采取何種形式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guī)范,決定著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方向,乃至成敗,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和認真對待。
還記得,今年兩會期間,一名曾擔任某省政協(xié)主席的全國政協(xié)委員在回答有關官員何時才能公示自己財產的問題時,答曰: 先讓老百姓公布財產! 激起輿論嘩然,曾撰寫《財產公示本應姓 官 》一文進行批駁,如果說當時需要厘清的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 對象 的話,那么目前亟待厘清的就是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 形式 ,也就是說,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到底是以法律,還是黨紀和政紀的形式呈現?
眾所周知,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又叫 陽光法案 ,是被世界各國廣泛采用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個國家實施。我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開始討論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但一直 步履蹣跚 ,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將官員財產申報上升為法律制度,而僅僅是一些規(guī)定和紀律。如1995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guī)定》、1997年頒布實施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均包括財產申報的部分內容,但由于只是黨政系統(tǒng)的內部規(guī)定,實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黨紀和政紀,雖然都是廣義的制度建設的內容,但具體而言,之前我國所出臺的諸多關于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的辦法和制度,都只是執(zhí)政黨內的內部規(guī)定,與具有全民約束性的正式法律相比,還有一定的差別。黨紀和政紀是紀律,而 陽光法案 是一套法律體系, 紀律 與 法律 ,熟輕熟重,不言自明,用一位評論界朋友的話說, 黨紀有進一步深化為國法的必要 。
不妨再看看其他國家的做法。美國財產申報制度的藍本 《道德改革法》規(guī)定: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也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將酌情判處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jiān)禁。顯而易見,美國是以行政法甚至刑法的 高配置 ,來進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規(guī)范的,這樣的 高配置 ,使得任何高官只要膽敢隱瞞非法所得,都會被送上法庭,甚至鋃鐺入獄。其他實施 陽光法案 的國家,也大多將官員財產申報當作 國法 來施行。
當然了, 陽光法案 的制訂、實施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文化基礎, 陽光法案 在中國難免 水土不服 ,正因此,一些學者提出了設立豁免期、先從年輕干部開始執(zhí)行等對策,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認為,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形式選擇上,應避免重蹈覆轍、原地踏步,盡快實現與國家司法體系的接軌,才是當務之急。
申論真題 | 申論答案 | 申論熱點 | 申論范文 | 申論答題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