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晉見袁世凱,遞交了二十一條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此后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利誘的手段,歷時五個月交涉,企圖迫使袁世凱政府簽訂,企圖把中國的領(lǐng)土、政治、軍事及財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條無理要求,這些條款稱中日“二十一條”,也稱《民四條約》。
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中國提出德國直接將山東權(quán)益交還被拒,于是決定保持中立。當時美國注意力已轉(zhuǎn)移至歐洲,而英國則希望日本能成為在其遠東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對德宣戰(zhàn),出兵占領(lǐng)了德國在中國的勢力范圍——山東半島。1915年,日本向中國提出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要求,意欲獨占中國的權(quán)益。
時中華民國總統(tǒng)袁世凱已經(jīng)平定了二次革命,同時袁世凱修改大總統(tǒng)選舉法。日本政府見機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內(nèi)閣議定不平等的“二十一條”,起初遭到反對,但經(jīng)過辯解,得到元老的諒解。
二十一條簡述
①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quán)益,山東省不得讓與或租借他國。
②承認日本人有在南滿和內(nèi)蒙古東部居住、往來、經(jīng)營工商業(yè)及開礦等項特權(quán)。旅順、大連的租借期限并南滿、安奉兩鐵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為限。
③漢冶萍公司改為中日合辦,附近礦山不準公司以外的人開采。
④所有中國沿海港灣、島嶼概不租借或讓給他國。
⑤中國政府聘用日本人為政治、軍事、財政等顧問。中日合辦警政和兵工廠。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間各鐵路建筑權(quán)讓與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開礦、建筑海港和船廠及筑路的優(yōu)先權(quán)等等。
二十一條要求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quán),袁世凱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經(jīng)傳開,反日輿論沸騰。歐美列強對日本損害他們在華的侵略權(quán)益一致不滿,紛紛給予抨擊。正式談判于1915年2月2日開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凱稱帝引誘于前,以武力威脅于后,企圖使袁世凱政府全盤接受。中國人民反日愛國斗爭日趨高漲,日本見事態(tài)嚴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項為希望條件,屬于勸告性質(zhì);一面提出新案,內(nèi)容與原要求一至四項基本相同,僅將若干條文改用換文方式。5月7日日本發(fā)出最后通牒,限48小時內(nèi)應(yīng)允。袁世凱指望歐美列強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國無力抵御外侮為理由,于5月9日遞交復文表示除第五項各條容日后協(xié)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簽訂了所謂“中日條約”和“換文”。
二十一條是日本帝國主義以吞并中國為目的而強加于中國的單方面“條約”,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聲明此項條約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歷屆中國政府均未承認其為有效條約??傊?二十一條"是要中國的政治、軍事、財政及領(lǐng)土完全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把整個中國變?yōu)槿毡镜闹趁竦?。這不僅是對中國主權(quán)的嚴重侵犯,而且也威脅到美英帝國主義在中國的權(quán)益。袁世凱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搞起秘密外交。他為了換取日本對其復辟帝制的支持,派外交總長陸徵祥、次長曹汝霖和日本代表日置益秘密談判。在談判期間,日本侵略軍以換防為名,增兵東三省、山東、天津等地,進行武力威脅。5月7日,日本提出最后通牒,要袁世凱除對第五項條款聲明"容日后協(xié)商"外,公然承認日本的要求。日本怕引起帝國主義列強的干涉,最后也未敢堅持第五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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