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理說,或者照“律”說,違法就是違法,不管誰違法,都是不允許的,被法律所禁止的,沒有“好”的違法與“壞”的違法之分——“違法”一詞無需用“壞”、‘惡劣”一類的詞來做修飾語。
“照理說”——難道還可以不“照理說”,可以不講道理,也不講法律嗎?
可以的。
3月31日,河南省項城市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依法對41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還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上千圍觀者看到了這樣一幕:犯罪嫌疑人大多被反手拷著,捆得五花大綁,胸前掛著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寫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此外,八九個人一組,蹲在地上,被一條繩子串連起來,像穿螞蚱似的。公開宣判現(xiàn)場的照片在網(wǎng)上傳開后,這種違法的“示眾”行為令社會輿論嘩然,報紙、電視和網(wǎng)絡(luò)媒體都發(fā)出了批評聲。
4月3日,項城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接受采訪稱,“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不管誰組織召開的,公安局都不會推脫責任,打擊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當”,也沒想到會“鬧這么大的動靜”。
如果這位副局長心里知錯,僅僅是因面子下不來,才這樣強辯一句“愿望是好的”,那倒沒什么。就怕心里也不甘心認錯,還覺得很冤枉。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否則的話,這種將犯罪嫌疑人違法“示眾”的做法為什么屢禁不止?
這位副局長的辯解包含這這樣一個邏輯:既然A=B=C,A就等于C;把違法行為說成是“打擊犯罪”,既然“打擊犯罪”是“好”的,那么為此而“違法”也是“好”的——“好的違法”理論就是這樣被發(fā)明出來了,“違法”就分成了“好”的和“壞”的兩種!
一般來說,普通人,沒有公權(quán)力的人,沒有資格實施“好的違法”;“好的違法”往往是掌握公權(quán)力,甚至執(zhí)法權(quán)的人所為,而且判定違法之“好壞”的權(quán)力也在他們手里。是的,權(quán)力,取代法律,成了判斷是否違法的標準。以法律為準繩,即使有偏差,離中道總有限;若以權(quán)力為準繩,就沒準了。這位副局長,一樣有可能成為“好的愿望”的打擊對象。在法律不受尊重的環(huán)境里,其實沒有人是安全的;法律不受尊重,結(jié)果必然是個人權(quán)利不受尊重和保護。當然,無權(quán)者安全度更低。
“照理說”——難道還可以不“照理說”,可以不講道理,也不講法律嗎?
可以的。
3月31日,河南省項城市召開“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依法對41名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逮捕。還對10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上千圍觀者看到了這樣一幕:犯罪嫌疑人大多被反手拷著,捆得五花大綁,胸前掛著白底黑字的牌子,上寫著: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此外,八九個人一組,蹲在地上,被一條繩子串連起來,像穿螞蚱似的。公開宣判現(xiàn)場的照片在網(wǎng)上傳開后,這種違法的“示眾”行為令社會輿論嘩然,報紙、電視和網(wǎng)絡(luò)媒體都發(fā)出了批評聲。
4月3日,項城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接受采訪稱,“春季嚴打整治推進會”不管誰組織召開的,公安局都不會推脫責任,打擊犯罪的愿望是好的,可能“方法不太妥當”,也沒想到會“鬧這么大的動靜”。
如果這位副局長心里知錯,僅僅是因面子下不來,才這樣強辯一句“愿望是好的”,那倒沒什么。就怕心里也不甘心認錯,還覺得很冤枉。這種可能性不是沒有——否則的話,這種將犯罪嫌疑人違法“示眾”的做法為什么屢禁不止?
這位副局長的辯解包含這這樣一個邏輯:既然A=B=C,A就等于C;把違法行為說成是“打擊犯罪”,既然“打擊犯罪”是“好”的,那么為此而“違法”也是“好”的——“好的違法”理論就是這樣被發(fā)明出來了,“違法”就分成了“好”的和“壞”的兩種!
一般來說,普通人,沒有公權(quán)力的人,沒有資格實施“好的違法”;“好的違法”往往是掌握公權(quán)力,甚至執(zhí)法權(quán)的人所為,而且判定違法之“好壞”的權(quán)力也在他們手里。是的,權(quán)力,取代法律,成了判斷是否違法的標準。以法律為準繩,即使有偏差,離中道總有限;若以權(quán)力為準繩,就沒準了。這位副局長,一樣有可能成為“好的愿望”的打擊對象。在法律不受尊重的環(huán)境里,其實沒有人是安全的;法律不受尊重,結(jié)果必然是個人權(quán)利不受尊重和保護。當然,無權(quán)者安全度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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