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的腐敗問題,在中國歷史上從來都沒有真正解決過,但在某些時期,如隋唐,由于加強了反貪的力度和措施,貪腐現(xiàn)象相對地少一些。因此,回顧隋唐時期的反貪措施,或許有一些積極意義。
隋文帝在建立隋王朝之初,便制訂了新律,對于品官犯罪同樣要服刑,不過可按傳統(tǒng)的“八議”規(guī)定減刑一等治罪。隋文帝對于吏治特別看重,對于內外官員,則要求特別嚴厲,他“恒令左右覘視內外,小有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贓污,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
對于官吏的受賄,文帝則對之嚴懲不怠。開皇十三年,“晉州刺史、南陽郡公賈悉達,隰州總管、撫寧郡公韓延等,以賄伏誅”。這是對州總管、刺史一級受賄案的死刑處理。隋文帝感到地方上的典吏,固定在一個地方時間太久,就容易發(fā)生各種弊端,于是在開皇十四年提出新舉措:“上又以典吏久居其職,肆情為奸。諸州縣佐史三年一代,經(jīng)任者不得重居之。”這條措施對于防止佐史典吏在地方職事上居職太久而形成一種盤根錯節(jié)的關系,是起到了積極作用的。
由中央朝廷經(jīng)常派使臣持節(jié)巡察地方,是治理貪官污吏的有效措施。如長孫熾,曾“持節(jié)使於東南道三十六州,廢置州郡,巡省風俗”;后來“復持節(jié)為河南道二十八州巡省大使”;隋煬帝時“復為西南道大使,巡省風俗”。所謂巡省風俗,就是對州縣吏治進行考察、處置,如被譽為“正直士”的柳或“持節(jié)巡省河北五十二州,奏免長吏臟污不稱職者二百余人,州縣肅然,莫不震懼”。
對于貪腐的地方官吏,隋文帝在處置上有時還能根據(jù)具體情況區(qū)別對待,如杞州刺史和干子,已年近八十,原在趙州任上,“政由群小,賄賂公行,百姓吁嗟,歌謠滿道”,對于此等老朽昏聵之人,對其下屬貪污受賄不聞不問,一經(jīng)查實,就被免除了職務。齊州刺史靈賁,在百姓饑荒、谷米踴貴時,他卻“閉人糴而自糶之”,即關閉向饑民的糴米,而將自己的陳糧高價出賣,對此類營私的刺史則是除名治罪。這些懲治不是以法律科條為準,而是以帝王的喜怒愛憎隨意而定,常常出現(xiàn)重罪輕斷、小過嚴懲的情形。這是封建專制主義帶來的必然結果,也是與民主時代依法施政、依法治國的根本區(qū)別。
在隋末農(nóng)民大起義浪潮中建立起來的唐政權,在治理國家上,一開始還能以民生為念,一方面特別注意選拔廉吏治理地方;另一方面又重新訂立各種律、令;同時輔之以格、式,來加以嚴格貫徹,以致出現(xiàn)了政治比較清明的“貞觀之治”的政治局面。
貞觀二年,唐太宗對侍從的大臣們說:“朕每夜恒思百姓間事,或至半夜不寐。惟恐都督、刺史堪養(yǎng)百姓以否?故于屏風上錄其姓名,坐臥恒看,在官如有善事,亦具列于名下。朕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治亂所系,尤須得人?!痹谔铺诶钍烂窨磥?,地方上的都督、刺史,關系到國家的安危,因此特別重視吏治,再三要求大臣們幫助選拔賢良人才。由于得到最高統(tǒng)治者的重視,也的確出現(xiàn)了一批能人良吏,如貞觀年間滄州刺史薛大鼎,瀛州刺史賈敦顧,冀州刺史鄭德本“俱有美政”,均被河北稱贊為“鐺腳刺史”。李桐客于貞觀初年“累遷通、鎮(zhèn)二州刺史,所在清平流譽,百姓呼為慈父”。唐高宗初年,高智周為壽州刺史,“政存寬惠,百姓安之”。田仁會為平州刺史,“勸學務農(nóng),稱為善政”。
《唐律》中對貪污受賄的制裁,可分幾個方面:對多種貪污型的懲罰:一種是主管官本人貪財,即“諸監(jiān)臨之官,受所監(jiān)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边@是指主管官員利用權力,將管內財物貪為己有者,如貪到絹五十匹者,處以流放二千里的刑罰。第二種是主管官私自役使公產(chǎn)罪,即“諸監(jiān)臨之官,私役使所監(jiān)臨,及借奴婢、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硙、邸店之類,各計庸、賃,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睂Υ藫?jù)公為私的行為,經(jīng)查出后,除了所用物要交納庸直、賃價外,還要按第一種情況治罪。第三種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送遺或拿要者的懲處:即“諸官人因使,於使所受送遺及乞取者,與監(jiān)臨同?!睂Υ说奶幜P也與第一種罪論處。第四種是主管官的家屬貪污,即“諸監(jiān)臨之官家人,於所部有所乞、借貸、役使、賣買有剩利之屬,各減官人罪二等,官人知情與同罪,不知情者各減家人罪五等”。
對多種受賄型的懲罰:一種是主管官本人受財枉法:“諸監(jiān)臨主司受財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彼^“受財而枉法”,是指主管官收受行賄者財物后,為其曲法處斷事情者,此類官若受賄達十五匹絹者,處以絞刑。第二種雖非主管官而受賄為人托請者,也要治罪,即“諸受人財而為請求者,坐贓論加二等;監(jiān)臨勢要,準枉法論。與財者,坐贓論減二等。”對受賄者按坐贓罪加二等治罪;對其它重要官員則按枉法罪處理;而對行賄者也要按坐贓罪減三等治罪。第三種是集體受賄:律云:“諸官人以所受之財,分求余官,元受者并贓論,余各依已分法。”第四種是官員事后受賄,“諸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后而受財者,事若枉,準枉法論;事不枉者,以所受監(jiān)臨財物論?!?BR> 唐朝廷經(jīng)常派出要員巡查四方,檢查州、縣官吏的為政得失,嚴勵懲處貪腐官吏。直到唐玄宗朝,還下令“自今內外官有犯贓至解免已上,縱逢赦免,并終身勿齒”。這是規(guī)定:對于犯贓而未被處死的內外官員,即使遇有朝廷赦免詔令,也終身不用。
來源: 乜小紅(武漢大學經(jīng)濟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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