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種類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樣,用人單位是通過勞動合同與工作人員確定關系,合同一旦生效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這樣才能使雙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萬不要錯過了。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有關合同的信息,僅供參考。歡迎關注留學網(wǎng)更多相關信息。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為你提供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用合同三篇。)
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一)
郭雅珍訴趙福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號
郭雅珍訴趙福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65號
原告郭雅珍,女,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懷寶,男,1963年出生。
被告趙福祥,男,1955年出生。
原告郭雅珍訴被告趙福祥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德運獨任審判,于2011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雅珍委托代理人秦懷寶和被告趙福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0月3日凌晨3時許,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趙福祥所雇司機鄢光輝駕駛的遼ED2140出租車時與常連傳駕駛的遼BYJ982號奧迪轎車在本溪市溪湖區(qū)彩屯大橋上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傷。原告?zhèn)蟊凰屯鞠兄行尼t(yī)院治療,診斷為:1、頸部貫通傷;2、額部擦皮傷、體軟組織缺損;3、頭外傷;4左牙挫傷;5、面部及下唇擦皮傷;6、胸部及腰部外傷;7、左眶內側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出院?;ㄙM醫(yī)療費10194.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90元(30元×53天)、護理費2120元、誤工費7950元(150元×53天)、交通費300元,共計22
154.73元。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出租車運輸合同關系,被告在運送原告的途中,負有保證原告人身安全的義務,現(xiàn)原告受傷,被告應按照《合同法》第302條的規(guī)定,對運輸過程中原告所受傷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對原告的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辨稱:原告所述事實屬實,同意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原告合理的損失進行賠償。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3時許,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趙福祥所雇司機鄢光輝駕駛的遼ED2140號出租車時,與常連傳駕駛的遼BYJ982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郭雅珍受傷。原告?zhèn)蟊凰屯鞠兄行尼t(yī)院住院治療,經(jīng)診斷為:1、頸部貫通傷;2、額部擦皮傷、體軟組織缺損;3、頭外傷;4左牙挫傷;5、面部及下唇擦皮傷;6、胸部及腰部外傷;7、左眶內側壁骨折。原告住院53天后于2010年11月25日出院。此事故經(jīng)本溪市溪湖區(qū)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機常連傳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郭雅珍和遼ED2140號出租車司機鄢光輝無責任。原告花醫(yī)療費10
193.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95元(15元/天×53天)、誤工費3804.34元(26200元/年÷365天×53天)、護理費1737.68元(21
871元/年÷365天×29天)、交通費126元(29天×4元/天+10元),以上共計16 656.26元。
另查明,原告郭雅珍系本溪市平山區(qū)一洞橋珍珍日雜批發(fā)部經(jīng)營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趙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2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郭雅珍乘坐被告趙福祥所有的遼ED2140號出租車,雙方之間形成了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關系,被告趙福祥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原告安全送達目的地。本案中,原告郭雅珍在乘坐被告趙福祥所有的出租車期間,由于該車與常連傳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郭雅珍身體受到傷害。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的責任認定,常連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遼ED2140號出租車司機鄢光輝和原告郭雅珍不承擔責任。本案系出租汽車運輸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原告郭雅珍作為乘客受到傷害,其有權選擇最有利自己的方式獲得賠償。本案中,原告郭雅珍選擇按合同違約起訴,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趙福祥應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合理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于原告所花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本院核實為10
193.23元;對于原告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本院確認為795元(15元/天×53天);對于原告的誤工費,因原告系本溪市平山區(qū)一洞橋珍珍日雜批發(fā)部經(jīng)營者,無固定收入,其收入狀況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26
200元/年)計算,原告共計誤工53天,故其誤工費應為3804.34元(26
200元/年÷365天×53天);對于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二級護理29天,護理人員的收入水平可參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1
871元/年)計算,本院確認為1737.68元(21
871元/年÷365天×29天);對于原告所花交通費,根據(jù)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結合其住院就醫(yī)需乘車的情況,本院酌定為126元,其中護理人員交通費為116元(4元/天×29天),原告郭雅珍出院乘出租車費用1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福祥賠付原告郭雅珍醫(yī)療費一萬零一百九十三元二角三分、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百九十五元、誤工費三千八百零四元三角四分、護理費一千七百三十七元六角八分、交通費一百二十六元,以上共計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因被告趙福祥已付原告郭雅珍二千元,尚需支付一萬四千六百五十六元二角六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五十三元,由被告趙福祥承擔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郭雅珍承擔一百八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德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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