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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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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訂合同時為了維護交易更加公平的進行,無論是哪一方利益虧損,只要簽了合同,就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從而使交易更加順利并且完美化。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有關合同的信息,僅供參考。歡迎關注留學網(wǎng)更多相關信息。www.liuxue86.com/hetongfanben/ 。(本文為你提供合同范本兩篇。)
            買賣合同管轄(一)
            合同管轄的確定問題在現(xiàn)實中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特別是買賣合同管轄的確定,這在我國相關法律中雖有規(guī)定,但卻因規(guī)定不是很明確而導致具體案件中不好操作,在此,我僅就自己的認識發(fā)表一點個人看法:
            首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這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那么,要確定買賣合同的管轄,就應首先確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應依據(jù)《民法通則》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確定。
            買賣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呢?在此我想重點談談這個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同時《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綜合上述規(guī)定,可否這樣理解?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確定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三) 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交貨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
            為合同交貨地。
            因此,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
            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
            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注:這里的所指的法律應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②結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guī)定的交貨地點的理解。)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實際中還應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之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附: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jīng)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jīng)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民法通則》第三十九條 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jīng)常居住地。但住醫(y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jīng)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nèi)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chǎn)的,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1、約定管轄:
            發(fā)生合同糾紛后,如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管轄條款或事后形成書面管轄協(xié)議,應該按雙方約定的地點和方式解決糾紛。
            如果是約定以仲裁為解決爭議的方式則不能到法院起訴,但必須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才有效。
            雙方也可以約定以法院管轄。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法定管轄:
            無約定,當然是按法定標準確定管轄法院了。
            在無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好確定,不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呢?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承攬合同: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補償貿(mào)易合同:補償貿(mào)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證券回購糾紛:凡在交易場所內(nèi)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yè)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jù)糾紛: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運輸合同: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chǎn)糾紛: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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