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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恒定原則是指法院對某個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fā)生變化而受影響。管轄恒定包括級別管轄恒定和地域管轄恒定。
一、級別管轄恒定。
級別管轄恒定,主要是指級別管轄按照起訴時的標的額確定后,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化。但當事人故意規(guī)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guī)定的除外。
二、地域管轄恒定。
地域管轄恒定是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后,不因訴訟過程中據(jù)以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受影響。即當事人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案件受理后行政區(qū)域的變更都不能引起管轄權的變化。
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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