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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國家司法考試三卷試題及答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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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試快開始啦!小編在這里為考生們整理了2018年國家司法考試三卷試題及答案,希望能幫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資訊,請關注出國留學網(wǎng)的及時更新。
            2018年國家司法考試三卷試題及答案七
            1.下列哪種情形成立民事法律關系?
            A.甲與乙約定某日商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chǎn)事宜
            B.甲對乙說: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給你
            C.甲不知乙不勝酒力而極力勸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
            D.甲應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庫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詳解:《民法通則》第2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可總稱為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一種社會生活關系,但并非所有的社會生活關系都是民法調整的對象,只有民法所規(guī)定的才受民法所調整,其他的社會生活關系受道德、習慣等的調整。其中C項因甲的勸酒而導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所產(chǎn)生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受民法所調整,故C項正確。A項雖然與合同相關,但只是商談,并沒有進入締約階段;BD項屬于愛情、友情等領域,都不受民法所調整。
            2.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chǎn)。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chǎn)。丙與戊再婚后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chǎn)。現(xiàn)甲重新出現(xiàn),法院撤銷死亡宣告。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丁應將其從甲、乙、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chǎn)返還給甲
            B.丁只應將其從甲、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chǎn)返還給甲
            C.戊從丙處繼承的全部財產(chǎn)都應返還給甲
            D.丁、戊應將從丙處繼承的而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chǎn)返還給甲
            答案:D
            詳解:《民法通則》第25條規(guī)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chǎn)。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chǎn)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因此本題中,丁繼承的甲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丁、戊從丙處繼承的財產(chǎn)因為是丙從甲處繼承的,所以返還給甲。另外,丁從乙處代位繼承取得的財產(chǎn),由于代位繼承實際上是繼承了甲應當繼承的份額,所以在甲被撤銷死亡宣告后應返還給甲,故A、B、C項錯誤,D項正確。
            3.關于企業(yè)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僅對其合法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B.僅對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C.僅對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D.僅對其符合法人登記經(jīng)營范圍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答案:C
            詳解:《民法通則》第43條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因此,只要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經(jīng)營活動,即使超越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也應認定企業(yè)法人對其法定代表人的越權行為承擔責任。所以C是正確的。A項中,企業(yè)法人對他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的經(jīng)營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B項中由于法人章程是內(nèi)部規(guī)定,不足以對抗不了解其章程規(guī)定的第三人,所以對于法定代表人超出章程規(guī)定范圍的經(jīng)營行為,如果不能證明第三人是明知的,仍然要承擔民事責任。D項是錯誤的,超出法人登記經(jīng)營范圍的經(jīng)營行為只有不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是有效的。
            4.甲欠丙800元到期無力償還,乙替甲還款,并對甲說:“這800元就算給你了?!奔追Q將來一定奉還。事后甲還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惡,乙要求甲償還余款300元,甲則以乙已送自己800元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應再還300元
            B.乙應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還乙300元
            D.乙應退還甲500元及銀行存款同期利息
            考點:本題涉及贈與合同的問題
            答案:A
            詳解:乙替甲還款后,丙對甲的債權轉移給乙,而乙所說的“這800元就算給你了”屬于贈與的意思表示,但贈與是合同行為,需要取得受贈人的同意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甲說將來“一定奉還”,實際是對乙贈與的意思表示的否定。所以贈與合同沒有成立。乙代甲清償錢款后成為借款合同當事人,因此甲償還500元的行為有效,乙無需返還,甲還需再還300元。另外依《合同法》211條,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乙不必退還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所以A項是正確的。
            5.A公司經(jīng)銷健身器材,規(guī)定每臺售價為2000元,業(yè)務員按合同價5%提取獎金。業(yè)務員王某在與B公司洽談時提出,合同定價按公司規(guī)定辦,但自己按每臺50元補貼B公司。B公司表示同意,遂與王某簽訂了訂貨合同,并將獲得的補貼款入賬。對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A.屬于無權代理
            B.屬于濫用代理權
            C.屬于不正當競爭
            D.屬于合法行為
            答案:D
            詳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jīng)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jīng)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jīng)營者必須如實入賬。本題中王某是按照公司規(guī)定的合同價與對方簽訂的訂貨合同,且其補貼的金額沒有超過其可獲得的獎金提成,補貼款已入賬,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所以選D是正確的。
            6.2001年4月1日,范某從曹某處借款2萬元,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還款,并留給其10天準備時間。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訴,法院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案:D
            詳解: 根據(jù)《合同法》第206條、《民通意見》第121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本題中,曹某通知范某還款,且指定10天為還款期限。如果到2003年4月2日范某沒有還款,則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也就是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后起訴,就超過了訴訟時效?!睹裨V意見》第153條規(guī)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因此選D是正確的。
            7.甲、乙共同繼承平房兩間,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經(jīng)乙同意,接該房右墻加蓋一間房,并將三間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將其一并賣給了丙。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乙是繼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蓋的房屋應歸甲所有
            C.加蓋的房屋應歸甲、乙共有
            D.乙有權請求丙返還所購三間房屋
            答案:B
            詳解:甲、乙共同繼承的房屋在遺產(chǎn)分割之前屬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項是錯誤的。甲加蓋的房屋是接在該房屋右墻以外的,與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獨立,甲原始取得其加蓋房屋的所有權,所以B項是正確、C項是錯誤的?!睹裢ㄒ庖姟返?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人賠償。甲對其加蓋的房屋有處分權,對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無處分權,但由于甲為三間房屋的登記所有人,且丙又為善意,所以根據(jù)公示公信原則,丙取得三間房屋的所有權,乙無權要求返還,所以D項是錯誤的。
            8.方某向孫某借款1萬元,孫某要求其提供擔保,方某說:“我有一部手提電腦被劉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質押吧,但租金不作質押。”孫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孫某實際占有電腦時質押合同才生效
            B.如劉某書面同意,則質押合同生效
            C.如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則質押合同生效
            D.如質押合同生效,則孫某有權收取電腦租金
            答案:C (本題目在《物權法》頒布以后沒有合適的答案)
            詳解:本題顯然是在《物權法》還沒有頒布時考察相關法律對質押合同效力的規(guī)范問題。很據(jù)《擔保法》第64條的規(guī)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薄稉7ń忉尅返?8條的規(guī)定:“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chǎn)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質通知書后,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chǎn)的,該行為無效?!庇捎诋攧⒛呈盏疥P于支援的書面通知時,表示方某完成了對質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為指示交付。據(jù)此,選項C項是符合題意的正確答案。
            但是,我國《物權法》在質押合同生效問題上對《擔保法》進行了重要的修改?!稉7ā芬约啊稉7ń忉尅坊煜宋餀嘈袨楹蛡鶛嘈袨榈纳б?,質物的轉移占有本來應當作為質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根據(jù)《物權法》1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笨梢?,質權的生效要件和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在此題中,質押合同自成立時就生效。C選項的條件“劉某收到關于質押的書面通知”應該是質押權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由于質押合同約定了租金不作為質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孫某也無權抽取電腦租金。因此D項是錯誤的??梢姡段餀喾ā奉C布后,本題就沒有了合適的答案。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6月10日,甲又以該房屋為債權人丙設定抵押,但一直拒絕辦理抵押登記。9月10日,甲擅自將該房屋轉讓給丁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
            A.乙可對該房屋行使抵押權
            B.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已生效
            C.甲與丁之間轉讓房屋的合同無效
            D.丙可以要求甲賠償自己所遭受的損失
            答案:C(根據(jù)《物權法》本題的正確答案應為C)
            詳解:本題中我們首先要強調《物權法》對《擔保法》的一個重大的修改。《擔保法》第41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這個規(guī)定混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的生效要件,特定財產(chǎn)辦理抵押物登記本來應當作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而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則根據(jù)《物權法》15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和他能夠,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和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笨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和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段餀喾ā返?87條規(guī)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薄段餀喾ā返?88條規(guī)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第189條規(guī)定:“企業(yè)、個體工商戶、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動產(chǎn)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jīng)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jīng)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chǎn)的買受人。”對于特殊財產(chǎn),即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設立抵押的,辦理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成立的要件,而非抵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對于一般財產(chǎn),即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設立抵押權,以及企業(yè)、個人工商戶、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可以將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chǎn)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chǎn)品抵押的,辦理抵押物登記既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僅僅是產(chǎn)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是設立。
            當時根據(jù)《擔保法》第41條的規(guī)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因為甲和丙并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所以兩人之間的抵押合同沒有生效,因此B選項是錯誤的,成為當時官方發(fā)布的標準答案?,F(xiàn)在我們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理論再來審視這道題目。在本題中,房屋顯然屬于我們上面分析的特殊財產(chǎn),辦理抵押物登記是其抵押權生效的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所以乙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而丙對該房屋不享有抵押權,但是甲與丙之間的抵押合同卻已經(jīng)成立生效。所以A項正確,B項也是正確的。甲與丙的合同已經(jīng)生效,但是由于甲拒不進行抵押登記而使丙沒有取得抵押權,所以丙可以依照合同向甲要求損害賠償,所以D項是正確的?!段餀喾ā返?91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權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chǎn),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可見,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并不當然導致轉讓行為無效,故選項C是錯誤的。
            10.甲、乙簽訂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由甲代辦托運。甲遂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合同中載明乙為收貨人。運輸途中,因丙的駕駛員丁的重大過失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無法向乙按約交貨。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B.乙應當向丙要求賠償損失
            C.乙尚未取得貨物所有權
            D.丁應對甲承擔責任
            答案:A
            詳解:《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甲不能向乙按約履行義務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應承擔違約責任。乙和丙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基于合同的相對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甲在向乙承擔違約責任后,可向丙要求賠償,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員,因此丁不對甲承擔責任,而應由甲直接向丙主張。此外,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在代辦托運的情況下,貨物交承運人即為交付,所以乙已經(jīng)取得貨物所有權。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選項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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