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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考點: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一、級別管轄
法院級別 | 1.基層人民法院;2.中級人民法院;3.高級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
管轄范圍 | 根據(jù)案件的性質、影響和訴訟標的金額來確定級別管轄;爭議標的金額大小,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jù) |
二、地域管轄
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qū)范圍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原告就被告”原則
公民 | 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jīng)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
法人或組織 |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經(jīng)營地。 |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chǎn)的,不動產(chǎn)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3.專屬管轄
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
【提示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chǎn)糾紛確定管轄,適用于專屬管轄。
【提示2】凡法律規(guī)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于專屬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移送管轄 |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應該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
指定管轄 |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四、管轄權異議
當事人認為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應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審查,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交;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院應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nèi)作出裁定,對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進入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