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留學移民是中國內(nèi)地居民移民香港的方式之一,方法就是先到香港讀四年大學,然后工作三年,滿七年就可以永久居留香港了,當然也可以在香港從大學一直讀到博士就超過了七年,這樣也可以成功移民香港。下面是出國留學網(wǎng)整理的香港留學移民的相關信息,供大家參考閱讀。
申請前
申 請 資 格
關 于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規(guī) 定 , 可 獲 考 慮 批 準 :
申 請 人 :
已 獲 一 所 根 據(jù)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或 《 專 上 學 院 條 例 》 ( 第 3 2 0 章 ) 注 冊 的 私 立 學 校 取 錄 。 除 專 上 院 校 外 , 來 港 就 讀 公 立 或 資 助 學 校 ( 英 基 學 校 協(xié) 會 學 校 及 直 接 資 助 學 校 除 外 ) 的 申 請 不 會 獲 得 批 準 ;
修 讀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專 上 課 程 ( 包 括 短 期 課 程 ) 或 兼 讀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注 1 ;
修 讀 為 期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副 學 位 交 換 生 課 程 或 為 期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 或
已 登 記 修 讀 于 非 本 地 高 等 教 育 或 專 業(yè) 課 程 的 注 冊 紀 錄 冊 上 的 全 日 制 課 程 , 而 該 紀 錄 冊 是 根 據(jù) 《 非 本 地 高 等 及 專 業(yè) 教 育 ( 規(guī) 管 ) 條 例 》 ( 第 4 9 3 章 ) 設 立 ;
申 請 人 為 :
年 齡 5 歲 8 個 月 至 1 1 歲 , 申 請 入 讀 小 學 ; 或
年 齡 2 0 歲 以 下 , 申 請 入 讀 中 學 ;
申 請 人 持 有 學 校 的 取 錄 信 , 證 明 已 獲 取 錄 修 讀 某 項 課 程 ; 以 及
申 請 人 不 需 透 過 工 作 或 依 靠 公 帑 而 能 夠 負 擔 其 在 港 學 費 、 生 活 費 及 住 宿 費 。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適 用 于 :
在 內(nèi) 地 及 臺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以 后 定 居 澳 門 的 前 內(nèi)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撾 、 朝 鮮 、 尼 泊 爾 及 越 南 的 國 民
然 而 , 上 文 第2( a ) 及 (b ) 分 段 所 指 的 內(nèi) 地 、 澳 門 及 臺 灣 的 中 國 居 民 如 符 合 上 文 第1 ( c ) 及 ( d ) 分 段 的 條 件 , 可 申 請 來 港 修 讀 :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專 上 課 程 注 2 及3 ;
兼 讀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研 究 院 修 課 課 程 注 4 ;
為 期 不 超 過 六 個 月 的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副 學 位 交 換 生 課 程 或 為 期 不 超 過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換 生 課 程 注 3 ; 或
全 日 制 短 期 課 程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有 關 課 程 由 擁 有 學 位 頒 授 權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續(xù) 及 專 業(yè) 教 育 部 門 ) 開 辦 ; 以 及
學 生 修 讀 短 期 課 程 的 累 計 修 業(yè) 期 , 在 任 何 1 2 個 月 內(nèi) 不 得 超 過 1 8 0 日 。
此 外 , 內(nèi)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亦 可 申 請 , 在 內(nèi) 地 老 師 陪 同 下 , 來 港 修 讀 經(jīng) 教 育 局 批 準 為 期 不 多 于 兩 星 期 的 中 學 短 期 交 換 生 課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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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 本 地 課 程 指 修 畢 后 可 獲 本 地 學 位 頒 授 院 校 頒 授 學 位 的 課 程 ; 而 非 本 地 課 程 則 指 修 畢 后 只 可 獲 非 本 地 院 校 頒 授 學 位 的 課 程 , 不 論 有 關 課 程 是 否 由 本 地 與 非 本 地 院 校 合 辦 。 注 2 : 內(nèi) 地 與 香 港 就 高 等 教 育 學 位 互 認 所 達 成 的 協(xié) 議 并 不 適 用 于 副 學 位 資 歷 ( 即 副 學 士 或 高 級 文 憑 ) 。 內(nèi) 地 居 民 是 在 國 家 并 不 禁 止 公 民 以 私 人 身 份 赴 境 外 各 類 教 育 機 構 進 修 的 情 況 下 來 港 就 讀 這 類 本 地 課 程 。 注 3 : 內(nèi) 地 學 生 只 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課 程 。 注 4 : 內(nèi) 地 學 生 只 可 修 讀 由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資 助 院 校 開 辦 的 課 程 。 |
受 養(yǎng) 人 的 入 境 安 排
來 港 就 讀 ( 在 本 港 頒 授 學 位 的 院 校 修 讀 全 日 制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或 研 究 生 課 程 ) 的 申 請 人 , 可 根 據(jù) 香 港 特 區(qū) 現(xiàn) 行 有 關 受 養(yǎng) 人 的 政 策 申 請 帶 同 其 配 偶 及 18 歲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養(yǎng) 子 女 來 港 。 獲 批 準 來 港 或 正 在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的 人 士 , 將 成 為 隨 同 來 港 的 受 養(yǎng) 人 的 保 證 人 。 以 受 養(yǎng)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考 慮 批 準 :
受 養(yǎng)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系 證 明 ;
受 養(yǎng)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保 證 人 有 能 力 為 受 養(yǎng) 人 提 供 在 港 遠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適 的 居 所 。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并 不 適 用 于 :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居 留 身 份 并 現(xiàn) 居 澳 門 的 前 內(nèi)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一 般 而 言 , 受 養(yǎng) 人 將 首 先 獲 批 準 來 港 逗 留 1 2 個 月 ,其 后 可 逐 年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 有 關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以 受 養(yǎng)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的 申 請 資 格 , 及 保 證 人 仍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按 現(xiàn) 行 政 策 , 獲 準 來 港 就 讀 人 士 的 受 養(yǎng) 人 可 在 港 就 讀 任 何 課 程 , 但 除 非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的 許 可 , 否 則 不 可 在 本 港 從 事 雇 傭 工 作 。
審 批 時 間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時 六 星 期 處 理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jù) 當 時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申請手續(xù)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人 應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其 保 證 人 則 應 填 寫 申 請 表 格 ID 995B 。 有 關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可 向 下 列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
入 境 事 務 處 總 部 ;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分 處 ;
中 國 駐 海 外 大 使 館 及 領 事 館 ;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入 境 事 務 組 ;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粵 經(jīng) 濟 貿(mào) 易 辦 事 處 ;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成 都 經(jīng) 濟 貿(mào) 易 辦 事 處 ;
其 他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外 辦 事 處 。
申 請 表 格 亦 可 于 此 下 載 。
在 港 保 證 人
如 欲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 申 請 人 必 須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保 證 人 。 本 地 保 證 人 可 以 是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或 個 人 。 如 保 證 人 是 個 人 ,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年 滿 18 歲 或 以 上 ;
為 真 正 居 港 的 香 港 居 民 ;
熟 悉 申 請 人 ; 以 及
有 經(jīng) 濟 能 力 負 擔 申 請 人 的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
此 外 , 申 請 人 如 不 足 18 歲 , 其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jiān) 護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jiān)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核 對 清 單
申 請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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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申 請 表 ( ID 995A ) |
申 請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 第 2 頁 ) |
申 請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fā)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申 請 人 如 現(xiàn)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qū)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的 影 印 本 。 內(nèi)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fā)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申 請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如 有 ) |
申 請 人 擬 就 讀 院 校 所 發(fā) 出 的 取 錄 信 件 |
申 請 人 的 父 親 或 母 親 必 須 授 權 保 證 人 或 在 港 親 友 作 為 申 請 人 在 港 監(jiān) 護 人 , 并 提 交 由 父 / 母 及 在 港 監(jiān) 護 人 雙 方 簽 署 的 同 意 書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8 歲 〕 |
申 請 人 的 住 宿 安 排 證 明 影 印 本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8 歲 〕 |
申 請 人 的 經(jīng)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折 、 稅 款 收 據(jù) 及 薪 金 證 明 〔 只 適 用 于 以 院 校 作 為 保 證 人 的 申 請 〕 |
申 請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于 澳 門 居 民 〕 |
申 請 人 的 臺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臺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于 臺 灣 居 民 〕 |
保 證 人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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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港 就 讀 ( 保 證 人 ) 申 請 表 ( ID 995B ) |
保 證 人 愿 意 于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 如 申 請 人 不 足 1 8 歲 〕 |
保 證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保 證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fā)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qū)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 只 適 用 于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 |
保 證 人 的 經(jīng) 濟 狀 況 證 明 影 印 本 : 例 如 銀 行 結 單 、 儲 蓄 戶 口 存 折 、 稅 款 收 據(jù) 及 薪 金 證 明 ; 及 保 證 人 愿 意 于 申 請 人 在 港 就 讀 期 間 負 擔 其 生 活 費 及 為 其 提 供 住 宿 的 承 諾 書 # |
# 如 保 證 人 為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便 無 須 遞 交 該 文 件 。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隨 行 受 養(yǎng) 人 所 須 遞 交 的 申 請 表 格 及 文 件
所 需 申 請 表 格 /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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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養(yǎng) 人 已 填 妥 載 于 申 請 人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表 (ID 995A) 內(nèi) 乙 部 的 表 格 |
受 養(yǎng) 人 的 近 照 ( 已 把 近 照 貼 在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第 2 頁 ) |
受 養(yǎng) 人 的 旅 行 證 件 的 影 印 本 , 須 載 有 個 人 資 料 、 簽 發(fā) 日 期 、 屆 滿 日 期 及 / 或 所 持 的 任 何 可 返 回 原 居 地 簽 證 的 詳 情 ( 如 適 用 ) 。 受 養(yǎng) 人 如 現(xiàn) 正 在 香 港 逗 留 , 則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中 載 有 最 近 進 入 香 港 特 區(qū) 的 入 境 印 章 / 入 境 標 簽 / 延 期 逗 留 標 簽 的 影 印 本 。 內(nèi)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倘 未 獲 簽 發(fā) 旅 行 證 件 , 則 可 提 交 其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居 民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
受 養(yǎng) 人 與 來 港 就 讀 申 請 人 的 關 系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例 如 結 婚 證 書 、 出 生 證 書 、 家 庭 照 片 、 家 庭 書 信 ( 連 信 封 ) 、 戶 口 簿 和 獨 生 子 女 優(yōu) 待 證 ( 如 適 用 ) |
受 養(yǎng) 人 的 澳 門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于 澳 門 居 民 〕 |
受 養(yǎng) 人 的 臺 灣 戶 籍 影 印 本 和 臺 灣 身 份 證 影 印 本 〔 只 適 用 于 臺 灣 居 民 〕 |
申 請 人 、 隨 行 受 養(yǎng) 人 和 保 證 人 即 使 已 經(jīng) 提 供 所 需 的 文 件 和 資 料 , 但 入 境 事 務 處 仍 可 能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再 遞 交 更 多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和 資 料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書 寫 , 必 須 附 上 經(jīng) 由 宣 誓 翻 譯 員 、 法 庭 翻 譯 員 、 認 可 翻 譯 員 、 注 冊 翻 譯 員 、 專 家 翻 譯 員 或 官 方 翻 譯 員 核 證 為 真 實 譯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
警 告
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作 出 虛 假 陳 述 或 申 述 , 即 屬 犯 罪 。 根 據(jù)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 即 屬 犯 罪 , 而 任 何 獲 發(fā) 的 相 關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或 獲 給 予 在 香 港 特 區(qū) 入 境 或 逗 留 的 準 許 , 即 告 無 效 。
遞 交 申 請
所 有 填 妥 的 表 格 必 須 妥 為 簽 署 。 倘 若 有 隨 行 受 養(yǎng) 人 , 每 名 受 養(yǎng) 人 須 填 妥 及 簽 署 申 請 表 格 ID 995A 的 乙 部 。 如 申 請 人 或 受 養(yǎng) 人 為 16 歲 以 下 兒 童 ,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jiān) 護 人 簽 署 。 填 妥 的 申 請 表 格 ( ID 995A 及 ID 995B ) 連 同 所 有 證 明 文 件 應 以 下 列 其 中 一 種 方 式 送 交 入 境 事 務 處 :
直 接 郵 寄 或 透 過 在 香 港 特 區(qū) 的 保 證 人 遞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樓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收 發(fā) 分 組
居 于 海 外 國 家 或 地 區(qū) 的 申 請 人 可 將 申 請 表 格 連 同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其 旅 行 證 件 , 親 身 遞 交 就 近 其 居 住 地 方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
居 于 中 國 內(nèi) 地 的 外 國 護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申 請 表 格 及 證 明 文 件 , 并 須 提 交 其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申 請 獲 批 準 后 ,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簽 發(fā)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 該 辦 事 處 的 地 址 為 :
中 國 北 京 市 西 城 區(qū)
地 安 門 西 大 街 7 1 號
( 郵 編 100009 )
由 內(nèi)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所 提 出 的 申 請 必 須 經(jīng) 由 取 錄 申 請 人 的 院 校 ( 保 證 人 )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遞 交 。
審 批 時 間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后 , 一 般 需 時 六 星 期 處 理 來 港 就 讀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的 申 請 。 倘 若 未 能 收 齊 所 需 文 件 及 資 料 , 入 境 事 務 處 將 無 法 開 始 處 理 有 關 申 請 。除 非 有 特 別 需 要 , 申 請 人 切 勿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查 詢 申 請 的 進 展 情 況 , 以 免 延 誤 處 理 申 請 的 時 間 。
所 有 申 請 均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負 責 處 理 及 審 批 。 申 請 審 批 完 全 由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根 據(jù) 當 時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的 政 策 酌 情 處 理 。 即 使 申 請 已 符 合 所 有 申 請 資 格 ,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仍 保 留 拒 絕 個 別 申 請 的 絕 對 決 定 權 。
繳 付 費 用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直 接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xiàn)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注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申請后
網(wǎng)上或24小時電話查詢申請狀況
在 申 請 獲 認 取 后 , 申 請 人 可 在 此 或 通 過 24 小 時 電 話 查 詢 熱 線 (852) 3160 8663 查 詢 申 請 進 度 。
繳 付 費 用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直 接 遞 交 香 港 入 境 事 務 處 , 有 關 費 用 應 在 領 取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時 以 現(xiàn) 金 、 易 辦 事 或 支 票 繳 付 。 支 票 必 須 劃 線 , 注 明 抬 頭 人 為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qū) 政 府 」 , 并 填 妥 日 期 及 簽 署 妥 當 。
如 申 請 表 格 是 向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區(qū) 政 府 駐 北 京 辦 事 處 ( 下 稱 「 駐 京 辦 」 )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有 關 的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費 用 應 直 接 向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繳 付 。
所 需 旅 行 證 件
申 請 如 獲 批 準 , 申 請 人 會 獲 發(fā)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 有 關 標 簽 會 由 保 證 人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處 領 取 后 轉 交 申 請 人 。 倘 若 申 請 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遞 交 ,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駐 京 辦 入 境 事 務 組 ( 視 乎 合 適 者 而 定 ) 發(fā) 給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應 把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貼 在 申 請 人 旅 行 證 件 的 空 白 簽 證 頁 上 , 以 便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出 示 。
獲 批 準 來 港 的 內(nèi) 地 中 國 居 民 須 向 備 存 其 戶 口 登 記 的 公 安 局 申 領 因 私 往 來 港 澳 通 行 證 ( 通 行 證 ) 和 有 關 的 赴 港 簽 注 。 申 請 人 應 把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貼 在 具 有 相 關 赴 港 簽 注 的 通 行 證 的 空 白 簽 注 頁 上 , 并 須 在 抵 港 時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人 員 出 示 。 倘 若 申 請 人 持 有 具 相 關 赴 港 簽 注 的 通 行 證 為 電 子 通 行 證 , 則 須 于 辦 理 入 境 手 續(xù) 時 一 并 出 示 其 獲 發(fā) 的 進 入 許 可 標 簽 。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而 言 , 獲 準 來 港 修 讀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專 上 課 程 的 人 士 會 按 其 修 讀 課 程 一 般 修 業(yè) 期 的 長 短 獲 準 在 港 逗 留 , 并 以 六 年 為 上 限 , 惟 須 視 乎 其 旅 行 證 件 的 有 效 期 限 而 定 。 申 請 來 港 就 讀 其 他 課 程 的 人 士 , 則 一 般 會 首 先 獲 批 準 來 港 逗 留 1 2 個 月 或 根 據(jù) 其 課 程 修 業(yè) 期 獲 批 準 留 港 (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 。
獲 準 來 港 就 讀 的 人 士 , 如 有 需 要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屆 滿 前 四 星 期 內(nèi) , 申 請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以 便 繼 續(xù) 在 港 就 讀 。 有 關 申 請 只 會 在 申 請 人 仍 然 符 合 來 港 就 讀 的 申 請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才 會 獲 得 考 慮 。 如 申 請 獲 得 批 準 , 申 請 人 的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通 常 會 逐 年 或 根 據(jù) 其 課 程 修 業(yè) 期 ( 如 適 用 ) 批 出 。
有 關 延 長 逗 留 期 限 詳 情 可 按 此 。
逗 留 條 件
一 般 而 言 , 獲 準 以 學 生 身 份 來 港 的 申 請 人 須 受 下 列 逗 留 條 件 規(guī) 限 :
只 可 入 讀 指 定 的 學 校 、 大 學 或 其 他 教 育 機 構 , 以 及 修 讀 已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準 的 課 程 ; 以 及
不 得 :
接 受 有 薪 或 無 薪 的 雇 傭 工 作 ; 或
開 辦 或 參 與 任 何 業(yè) 務 。
盡 管 有 上 述 的 工 作 限 制 , 修 讀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本 地 或 非 本 地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只 要 修 業(yè) 期 不 少 于 一 個 學 年 , 便 可 從 事 實 習 工 作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實 習 工 作 必 須 與 學 科 / 課 程 有 關 , 而 且 須 經(jīng) 學 生 就 讀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準 注 1 ;以 及
實 習 工 作 為 期 最 長 一 個 學 年 , 或 有 關 全 日 制 學 術 課 程 正 常 修 業(yè)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時 間 , 兩 者 之 中 以 較 短 者 為 準 注 2 。
以 上 所 述 的 實 習 工 作 , 在 工 作 性 質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點 、 工 作 時 數(shù) 和 雇 主 方 面 , 均 不 設 限 制 。
至 于 修 讀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副 學 位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只 要 修 業(yè) 期 不 少 于 兩 個 學 年 , 亦 可 申 請 從 事 有 關 的 實 習 工 作 , 但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實 習 工 作 必 須 為 強 制 性 及 與 學 科 / 課 程 有 關 , 而 且 須 經(jīng) 學 生 就 讀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準 注 1;以 及
實 習 工 作 為 期 最 長 六 個 月 注 2 及 3。
此 外 , 修 讀 修 業(yè) 期 不 少 于 一 個 學 年 的 全 日 制 經(jīng) 本 地 評 審 的 本 地 學 士 學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課 程 的 非 本 地 學 生 ( 不 包 括 交 換 生 ) 可 于 其 有 效 獲 準 逗 留 期 限 內(nèi) :
在 有 關 學 年 的 整 段 期 間 于 校 園 擔 任 兼 職 工 作 注 4, 每 星 期 不 超 過 20 小 時 注 5 ;以 及
在 暑 假 期 間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首 尾 兩 天 包 括 在 內(nèi) )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時 數(shù) 和 地 點 沒 有 限 制 。
合 資 格 的 學 生 將 個 別 獲 發(fā) 「 不 反 對 通 知 書 」 , 詳 列 該 學 生 可 從 事 的 雇 傭 工 作 類 別 及 條 件 。
注 1 :
必 須 經(jīng) 有 關 院 校 的 指 定 人 員 批 準 , 而 非 個 別 辦 事 處 、 學 部 學 院 或 學 院 成 員 批 準 。
注 2 :
非 本 地 學 生 在 正 式 注 冊 為 院 校 的 學 生 并 開 始 按 注 冊 課 程 在 香 港 上 課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畢 業(yè) 所 需 的 科 目 ╱ 學 分 后 ( 例 如 剛 修 畢 最 后 一 年 課 程 ) , 不 可 進 行 實 習 工 作 。
注 3 :
六 個 月 的 期 限 是 以 一 星 期 為 計 算 單 位 , 而 不 論 該 星 期 的 實 際 實 習 工 作 日 數(shù) , 累 計 不 能 超 過 2 6 個 星 期 。 累 計 2 6 個 星 期 的 期 限 并 不 需 為 連 續(xù) 的 期 間 。
注 4 :
有 關 工 作 必 須 在 非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的 院 校 的 校 園 內(nèi) 進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學 生 入 讀 院 校 的 校 園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屬 及 有 關 連 機 構 或 其 自 資 部 門 的 校 園 ) ; 假 如 工 作 地 點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園 內(nèi) , 有 關 雇 主 必 須 為 院 校 本 身 。
注 5 :
學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時 數(shù) 轉 至 另 一 星 期 。
終 止 就 讀
如 院 校 或 學 生 因 任 何 理 由 在 課 程 屆 滿 前 終 止 該 學 生 修 讀 已 獲 入 境 處 處 長 批 準 的 有 關 課 程 , 院 校 須 在 終 止 修 讀 課 程 后 七 個 工 作 天 內(nèi) , 以 書 面 形 式 將 終 止 修 讀 日 期 及 原 因 通 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 或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提 供 填 妥 的 「 終 止 修 讀 課 程 通 知 書 」 ( ID 977 ) 。
回 港 居 留
香 港 特 區(qū)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不 論 其 國 籍 或 所 持 旅 行 證 件 種 類 , 均 無 需 回 港 簽 證 / 進 入 許 可 進 入 本 港 , 但 其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況 必 須 沒 有 改 變 及 在 有 效 獲 準 居 留 期 限 內(nèi) 回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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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留學移民方式和條件
移民香港的條件有哪些是很多計劃去香港投資移民的人比較關注的問題,隨著香港與內(nèi)地交流合作的加強,越來越多的人了解了香港,也有很多人開始計劃移民香港,對于這些人應該先來了解一下移民香港的方式有哪些。
1. 找個香港人結婚,然后排期拿單程證
點評:這個方法是屬于比較“傳統(tǒng)”的了。在香港注冊結婚后,就可以排期拿單程證了。不過單程證的數(shù)量全國每天是有限額的,大概150左右吧。所以要等到什么時候去,大家慢慢算吧,3~5年不等,最長我知道有7年的。找不到香港人結婚怎么辦?不要緊,奸商急大家所急,想大家所想?,F(xiàn)在香港有帶辦結婚的,簡單說就是找個香港人跟你假結婚,花費大約2~3萬。由于相關法律不完善,港府對此也沒什么辦法。
2. 弄個外國國籍,一次投資650萬港幣,全家馬上移民香港
點評:這個其實就是投資移民,時間短,速度快,不過條件高。首先要外國國籍,還要有650萬。換了我有那么多錢還去香港?!
3. 內(nèi)地居民在香港住滿7年
點評:這個方法是我覺得可行性最高的。如果在香港從本科一直讀到博士,3年本科+2年碩士+3年博士=8年,完全符合要求?;蛘呦仍谙愀圩x幾年書,再工作幾年也是可以的。
4. 內(nèi)地居民在香港生孩子
點評:這個方法很絕!因為香港法律規(guī)定,凡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為香港永久居民,所以最近兩年來香港生產(chǎn)的大陸孕婦逐年猛增,香港的公立醫(yī)院已不堪重負。更讓香港人鄙視的是,有些內(nèi)地孕婦生完孩子后還“撇帳”而去。現(xiàn)在港府已經(jīng)準備和內(nèi)地有關部門商量限制內(nèi)地孕婦來港,所以要生趁早,過了這個村就沒這個店了。
對于很多計劃去香港移民的人可以看看下面移民香港的不同方式有哪些條件:
上學和工作:
只要在香港工作生活7年以上,就可以得到在港的永久居留權。而這些去香港上了4年大學的學生,只要在香港工作3年就可以順利地拿到香港永久居留權了。
和香港人結婚:
但是每年這種人進入香港有名額限制,什么時候能排到你也不好說。到了香港還要再生活7年才能獲得香港永久身份。
投資(同樣也是7年):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標準,才有資格申請來港:
(1)根據(jù)本計劃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
(2)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擁有不少于港幣650萬元的凈資產(chǎn);
(3)在向入境處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nèi),或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準后的六個月內(nèi),把不少于港幣650萬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chǎn)類別(存款證投資除外,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原則批準后的六個月內(nèi)作出);
(4)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紀錄;以及
(5)能夠證明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yǎng)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而無須依賴獲準投資資產(chǎn)類別所帶來的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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