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lián)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yōu)質(zhì)的范文嗎?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yōu)質(zhì)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篇一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對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_________,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xiàn),申訴人_________已經(jīng)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的決定,提出將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申訴人_________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jīng)提前_________天通知。按照《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第______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蔽夜就耆梢灾苯油ㄖ浣獬贤静槐靥崆癬________天通知;現(xiàn)已經(jīng)提前_________天,我公司已經(jīng)仁義盡至了。
根據(jù)《勞動法》、《_________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jù)。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______時就已經(jīng)說明并征得申訴人______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jīng)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jīng)包含在發(fā)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jīng)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jù)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jīng)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哈爾濱**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答辯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區(qū)**街*-*-*01
因被答辯人李**與答辯人勞動爭議再審聽證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請求部分
1、*市中級**法院(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判決基礎上作出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
2、本案經(jīng)過一裁二審,事實及證據(jù)均證實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可能同時與二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李**致事實與法律于不顧,一廂情愿地要求與沒有勞動關系的**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而且該項申訴請求已經(jīng)超出勞動仲裁請求,依法應當經(jīng)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對**公司的訴權(quán)。本案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訴訟應當是建立在勞動仲裁的基礎之上,所以訴訟中的一切均應當以勞動仲裁請求為基礎,不服仲裁的事實與理由也應當緊扣勞動仲裁展開,應當圍繞著仲裁請求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范圍內(nèi)提出再審申請。而李**的申訴請求與仲裁請求明顯不一致,等于拋開事實談法律,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3、被答辯人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內(nèi)容準確,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二、對于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過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審程序證明了原告李**所稱的“事實”不存在,現(xiàn)向法庭作出詳細說明:
1、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書自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證明其觀點在申請書中羅列了一連串的所謂的事實,在一審及二審中李**同樣對這些所謂的事實作出過解釋,先是在一審中大談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要求法庭做筆跡鑒定核實。而在庭審過程中,當時作為證人的李**之妻一語道破天機,合同是她簽的字,李**對合同是誰簽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審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審申請中,被答辯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讓其妻代簽等理由云云,試圖掩蓋事實及混淆視聽。事實上李**自始知道他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勝于雄辯,在事實面前一切不客觀及虛假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二)、根據(jù)庭審查明:李**與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李**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在派遣協(xié)議的第二條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中明確約定:“乙方(**公司)負責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同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證、續(xù)訂,終止或解除手續(xù)?!北景钢?*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要違背事實逾越法律規(guī)定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這是一種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踐踏。
根據(jù)之前的一裁二審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稱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滿10年,李**何以主張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客戶而已,二者間只是一種商業(yè)關系,不存在李**稱的“剝離”的說法。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又何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是李**一廂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審二訴訟身源部分均自認是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根據(jù)客觀事實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他卻違背客觀事實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事實上早在20xx年李**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與李**不存在勞動關系,更無法恢復這種客觀上不存在的關系。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是由**公司作出,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本也無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傷,無故六個月不到用工單位(**公司)上班且沒有提供診斷及假條,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李**的用人單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單位核實事實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與李**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李**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無故六個月不到單位審判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第(二)項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映給李**的用人單位**公司,**公司核實后依法解除了與李**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對于李**在申訴書中大篇幅的自訴只是他個人的主觀陳述,把法定的證明責任無端推卸給了**公司,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jù)的陳述,只是在掩耳盜鈴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綜上,希望法庭依法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答辯人: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劉欣律師
20xx年*月*日
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篇一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對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向貴會申訴之我公司員工_________,與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jù)以上申訴人的綜合表現(xiàn),申訴人_________已經(jīng)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做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的決定,提出將與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申訴人_________正式終止合同,并已經(jīng)提前_________天通知。按照《_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第______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蔽夜就耆梢灾苯油ㄖ浣獬贤静槐靥崆癬________天通知;現(xiàn)已經(jīng)提前_________天,我公司已經(jīng)仁義盡至了。
根據(jù)《勞動法》、《_________勞動合同條例》以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做出的決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據(jù)。
關于申訴人提出的加班費,我公司在招聘該員工______時就已經(jīng)說明并征得申訴人______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______小時,每周工作______天的工作條件相對應的待遇。因此其每個月獲得的勞動報酬已經(jīng)包括了該加班費,也即我公司已經(jīng)支付了平時和周末的加班費;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關于夜班補助,我公司的薪資里顯示了“夜班津貼”,也即夜班補助,也就是說平時每個月的該補助已經(jīng)包含在發(fā)給申訴人的薪資中,已經(jīng)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關于“合同終止補償金”,我公司根據(jù)以上申訴人的嚴重違反我公司勞動紀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何況已經(jīng)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勞動法》、《______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我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總之,一句話,敬請仲裁委員會充分考慮我公司之答辯,駁回申訴人提出的所有申訴要求。
此致
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勞動爭議案件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哈爾濱**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被答辯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水暖工 住*市**區(qū)**街*-*-*01
因被答辯人李**與答辯人勞動爭議再審聽證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請求部分
1、*市中級**法院(20xx)*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是在勞動仲裁及一審判決基礎上作出的,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維持。
2、本案經(jīng)過一裁二審,事實及證據(jù)均證實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可能同時與二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李**致事實與法律于不顧,一廂情愿地要求與沒有勞動關系的**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而且該項申訴請求已經(jīng)超出勞動仲裁請求,依法應當經(jīng)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才依法享有對**公司的訴權(quán)。本案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李**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訴訟應當是建立在勞動仲裁的基礎之上,所以訴訟中的一切均應當以勞動仲裁請求為基礎,不服仲裁的事實與理由也應當緊扣勞動仲裁展開,應當圍繞著仲裁請求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范圍內(nèi)提出再審申請。而李**的申訴請求與仲裁請求明顯不一致,等于拋開事實談法律,違反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再審請求。
3、被答辯人援引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內(nèi)容準確,但李**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依法應當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二、對于事實與理由部分
(一)、**公司代理人通過之前的仲裁及一、二審程序證明了原告李**所稱的“事實”不存在,現(xiàn)向法庭作出詳細說明:
1、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書自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為證明其觀點在申請書中羅列了一連串的所謂的事實,在一審及二審中李**同樣對這些所謂的事實作出過解釋,先是在一審中大談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不是本人簽字,不知道是誰代簽的,要求法庭做筆跡鑒定核實。而在庭審過程中,當時作為證人的李**之妻一語道破天機,合同是她簽的字,李**對合同是誰簽的字心知肚明,在庭審中怎么就不知道了呢?而在此次再審申請中,被答辯人又杜撰出文化不高讓其妻代簽等理由云云,試圖掩蓋事實及混淆視聽。事實上李**自始知道他與**公司簽有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勝于雄辯,在事實面前一切不客觀及虛假的辯解都是蒼白無力的。
(二)、根據(jù)庭審查明:李**與百力公司在20xx年*月*日即簽訂了勞動合同,李**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在派遣協(xié)議的第二條乙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中明確約定:“乙方(**公司)負責與派遣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同時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證、續(xù)訂,終止或解除手續(xù)?!北景钢?*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被答辯人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卻要違背事實逾越法律規(guī)定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這是一種對事實及法律的不尊重及肆意踐踏。
根據(jù)之前的一裁二審程序查明,**公司成立于20xx年*月**日,李**自稱19**年在省**管理的**公司工作,并不是在**公司工作。**公司成立至今不滿10年,李**何以主張與**公司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系自然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客戶而已,二者間只是一種商業(yè)關系,不存在李**稱的“剝離”的說法。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與**公司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又何以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完全是李**一廂情愿的想法。
李**在一、審二訴訟身源部分均自認是黑龍江**勞務派遣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根據(jù)客觀事實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而他卻違背客觀事實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事實上早在20xx年李**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只是接受了**派遣公司的派遣,雙方訂立有勞務派遣協(xié)議,**公司僅是李**的'用工單位,與李**不存在勞動關系,更無法恢復這種客觀上不存在的關系。
(三)、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不是由**公司作出,雙方根本不存在勞動關系,根本也無法解除。
李**非因工受傷,無故六個月不到用工單位(**公司)上班且沒有提供診斷及假條,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饋給李**的用人單位**派遣有限公司,用人單位核實事實后,依法履行法定程序解除了與李**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李**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無故六個月不到單位審判且沒有履行請假手續(xù),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9條第(二)項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工單位將此情況反映給李**的用人單位**公司,**公司核實后依法解除了與李**的勞動關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對于李**在申訴書中大篇幅的自訴只是他個人的主觀陳述,把法定的證明責任無端推卸給了**公司,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沒有證據(jù)的陳述,只是在掩耳盜鈴地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
綜上,希望法庭依法駁回李**的再審請求。
答辯人:哈爾濱**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劉欣律師
20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