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民法是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按照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第二條,平等主體應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民法調(diào)整范圍還應當包括其他組織。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部門。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內(nèi)容: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
(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
(5)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個國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xiàn)。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我國《民法通則》根據(jù)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條件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及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特征
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獨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chǎn);(3)法人承擔獨立的責任。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設立或登記的事實,終于法人依法被撤銷或解散的法律事實。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是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chǎn)生的,并且它是由法人機關來實現(xiàn)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能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梢苑譃楹戏袷滦袨楹头欠袷滦袨?。合法民事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適法行為??梢娒袷路尚袨槭且环N合法的民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為。它有兩個層次的意思:(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行為;(2)它是一種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便是無效民事行為,不發(fā)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為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當法律規(guī)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按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1)以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由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依據(jù),可以劃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2)以民事法律行為一方轉(zhuǎn)移某項民事權利是否請求他方履行相應的義務為依據(jù),可劃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依據(jù),可劃分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4)以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以一定的形式為依據(jù),可以劃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二)代理及代理權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關系的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的主要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和代理權的行使
由于代理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代理可以劃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這是根據(jù)一定身份關系而設定的。(3)指定代理,是指根據(jù)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代理權的行使方面,應當明確代理人的職責:(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進行民事法律行為;(2)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項。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代理人方可將代理事項轉(zhuǎn)托他人完成;(3)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權時禁止代理權被濫用。(1)禁止自己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2)禁止雙方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訂立合同;(3)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是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代理權濫用行為。
四、物權和所有權
(一)物權的概念、特征及物權的分類
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它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人,而義務主體總是不特定的人。(2)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的物,而非行為或精神財富。(3)物權的內(nèi)容是指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5)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yōu)先權。追及權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zhuǎn)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可追及該物,向?qū)嶋H占有人主張其權利。優(yōu)先權是指同一物上有數(shù)種權利時,物權具有優(yōu)于其他權利先行使的權利。(6)物權保護方法的廣泛性。如物權遭受非法侵害時,既可以采用物權上的保護方法,又可以采取債權上的保護方法保護物權。
2.物權的分類
物權按照不同的特點可作如下分類:(1)所有權和其他物權;(2)主物權和從物權;(3)動產(chǎn)物權和不動產(chǎn)物權;(4)準物權。
(二)財產(chǎn)所有權
1.財產(chǎn)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財產(chǎn)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1)財產(chǎn)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物權;(2)它是完整的物權;(3)它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4)其客體總是特定的物體和財產(chǎn),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
2.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內(nèi)容
財產(chǎn)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它們構成了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內(nèi)容。(1)占有,就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對于財產(chǎn)的實際管理和控制;(2)使用,是指發(fā)揮財產(chǎn)的使用價值而對財產(chǎn)的運用;(3)收益,是指通過對財產(chǎn)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經(jīng)濟效益;(4)處分,是對某項財產(chǎn)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是所有權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項權能。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民法的概念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民法是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按照1999年通過的《合同法》第二條,平等主體應當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此,民法調(diào)整范圍還應當包括其他組織。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部門。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以下內(nèi)容:
(1)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原則;
(2)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
(3)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4)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原則;
(5)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個國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該國國籍的自然人。我國公民就是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公民主體資格的集中表現(xiàn)。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通過自己的行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或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包括從事合法行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對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以其權利能力為前提的。我國《民法通則》根據(jù)公民的年齡和精神狀況,把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法人的概念、條件和特征
1.法人的概念及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和依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資格。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chǎn)和經(jīng)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特征
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獨立的社會組織;(2)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chǎn);(3)法人承擔獨立的責任。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夠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設立或登記的事實,終于法人依法被撤銷或解散的法律事實。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通過自己的行為,為自己取得民事權利、設定民事義務的能力。它是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chǎn)生的,并且它是由法人機關來實現(xiàn)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為法人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行為是指能發(fā)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梢苑譃楹戏袷滦袨楹头欠袷滦袨?。合法民事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民事法律行為和其他適法行為??梢娒袷路尚袨槭且环N合法的民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為。它有兩個層次的意思:(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某一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的一種行為;(2)它是一種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2)民事法律行為是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3)民事法律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條件,是指決定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如果不具備這些條件,便是無效民事行為,不發(fā)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它可以分為實質(zhì)要件和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當法律規(guī)定某項法律行為必須采取某種形式時,這種形式就成為該項法律行為的形式要件。我國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包括:(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民事法律行為按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1)以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由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依據(jù),可以劃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2)以民事法律行為一方轉(zhuǎn)移某項民事權利是否請求他方履行相應的義務為依據(jù),可劃分為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3)以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依據(jù),可劃分為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4)以法律行為是否必須以一定的形式為依據(jù),可以劃分為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二)代理及代理權
1.代理的概念和代理關系的特征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關系的主要特征是:(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行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3)代理主要是實施民事法律行為;(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的種類和代理權的行使
由于代理產(chǎn)生的依據(jù)不同,代理可以劃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根據(jù)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而產(chǎn)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jù)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這是根據(jù)一定身份關系而設定的。(3)指定代理,是指根據(jù)國家主管機關的行政命令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chǎn)生的代理。
代理權的行使方面,應當明確代理人的職責:(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進行民事法律行為;(2)委托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代理事項。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代理人方可將代理事項轉(zhuǎn)托他人完成;(3)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行使代理權時禁止代理權被濫用。(1)禁止自己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2)禁止雙方代理,即禁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代理的第三人訂立合同;(3)禁止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這是為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代理權濫用行為。
四、物權和所有權
(一)物權的概念、特征及物權的分類
1.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物權是權利主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權利。物權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它的權利主體總是特定的人,而義務主體總是不特定的人。(2)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的物,而非行為或精神財富。(3)物權的內(nèi)容是指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權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5)物權具有追及權和優(yōu)先權。追及權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論輾轉(zhuǎn)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都可追及該物,向?qū)嶋H占有人主張其權利。優(yōu)先權是指同一物上有數(shù)種權利時,物權具有優(yōu)于其他權利先行使的權利。(6)物權保護方法的廣泛性。如物權遭受非法侵害時,既可以采用物權上的保護方法,又可以采取債權上的保護方法保護物權。
2.物權的分類
物權按照不同的特點可作如下分類:(1)所有權和其他物權;(2)主物權和從物權;(3)動產(chǎn)物權和不動產(chǎn)物權;(4)準物權。
(二)財產(chǎn)所有權
1.財產(chǎn)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
財產(chǎn)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其他物權相比,財產(chǎn)所有權具有以下特征:(1)財產(chǎn)所有權是一種最充分的物權;(2)它是完整的物權;(3)它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4)其客體總是特定的物體和財產(chǎn),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為。
2.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內(nèi)容
財產(chǎn)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它們構成了財產(chǎn)所有權的內(nèi)容。(1)占有,就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對于財產(chǎn)的實際管理和控制;(2)使用,是指發(fā)揮財產(chǎn)的使用價值而對財產(chǎn)的運用;(3)收益,是指通過對財產(chǎn)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經(jīng)濟效益;(4)處分,是對某項財產(chǎn)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是所有權中具有根本性的一項權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