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抗訴的時間和方式分別是怎樣的?兩者如何區(qū)別?
[解答]二、刑訴第二審程序的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一)開庭審理的方式及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二)閱卷與調查相結合的審理方式及程序
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三、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屬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種情形:
(1)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
(2)原判決量刑不當;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
(三)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庭的組成不合法的; 考試大司法站收集整理
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人民法院決定。
[解答]二、刑訴第二審程序的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一)開庭審理的方式及程序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二)閱卷與調查相結合的審理方式及程序
認定事實清楚的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
三、對上訴、抗訴案件審理后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或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后,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改判
改判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決,改變一審判決的內容。屬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種情形:
(1)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錯誤;
(2)原判決量刑不當;
(3)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發(fā)回重審。
(三)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fā)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guī)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庭的組成不合法的; 考試大司法站收集整理
5、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對于重新審判后的判決,可以上訴、抗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后,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
對第二審自訴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調解,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四、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