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提供人有哪些限制?
答:《合同法》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提請注意義務的,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答:《合同法》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違反提請注意義務的,該格式條款不生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下列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
(2)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