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特點及其影響
(一)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特點
1、立法指導思想:借用西方近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堅持中國固有的封建制度內(nèi)容
2、變法修律的內(nèi)容:封建專制主義傳統(tǒng)與西方資本主義法學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法典編纂形式:在法典編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變了傳統(tǒng)的“諸法合體”形式,明確了實體法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的差別,分別制定、頒行或起草了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法院組織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規(guī),形成了近代法律體系的雛形。
4、變法修律的功能:既不能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愿望,也沒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影響
1、中華法系解體。
2、為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礎。
3、引進和傳播了西方近現(xiàn)代的法律學說和法律制度。
4、變法修律有助于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預備立憲”
(一)《欽定憲法大綱》
(1)定義與性質(zhì):
清廷憲政編查館編訂,于1908年8月頒布。此為中國近代第一個憲法性文件。
(2)結構與主要內(nèi)容:
《欽定憲法大綱》共23條,分正文“君上大權”和附錄“臣民權利義務”兩部分。第一部分14條規(guī)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tǒng)軍等各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尊嚴,保障皇權,限制議會權力等。第二部分規(guī)定了臣民的諸項義務,并加以種種限制。
(3)特點:皇帝專權,人民無權。
(4)實質(zhì):給封建君主專制制度披上“憲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確認君主的絕對權力,體現(xiàn)了滿洲貴族維護專制統(tǒng)治的意志及愿望。
(關鍵詞記憶:憲政編查館;中國近代第一個憲法文件)
(二)“十九信條”
(1)定義:全稱《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fā)后拋出的又一個憲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風暴,匆匆命令資政院迅速起草憲法,企圖度過危機,資政院僅用3天時間即擬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內(nèi)容:形式上被迫縮小了皇帝的權力,相對擴大了議會和總理的權力,但仍強調(diào)皇權至上,且對人民權利只字未提。
(關鍵詞記憶:資政院)
(三)諮議局與資政院
1、諮議局
(1)定義: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咨詢機關?;I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頒布《諮議局章程》及《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1909年開始在各省設立。
(2)實質(zhì):各省督撫嚴格控制下的附屬機構。
(3)宗旨、權限:以“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為宗旨。權限包括討論本省興革事宜、決算預算、選舉資政院議員、申復資政院或本省督撫的咨詢等。
2、資政院
(1)定義:清末“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中央咨詢機構?;I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陸續(xù)完成《資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設立。
(2)性質(zhì):是承旨辦事的御用機構,與近現(xiàn)代社會的國家議會有根本性的不同。
(3)內(nèi)容:可以“議決”國家年度預決算、稅法與公債,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議事項等。但一切決議須報請皇帝定奪,皇帝還有權諭令資政院停會或解散及指定欽選議員。
三、清末主要修律內(nèi)容
(一)刑事法律
1、《大清現(xiàn)行刑律》。(關鍵詞記憶:過渡、刑律、分門、廢凌遲、增妨害國交)
2、《大清新刑律》。 (關鍵詞記憶:中國近代第一部專門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罪刑法定+緩刑)
(二)民事法律
1、清末的商事立法。
關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時間(年)
起草機構
法律名稱
1904
商部
《欽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訂法律館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農(nóng)工商部
《改訂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
(1)《大清民律草案》共分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等五編1569條。其中,總則、債、物權三編由松岡正義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體例和內(nèi)容草擬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資產(chǎn)階級民法的理論、制度和原則。而親屬、繼承兩編則由修訂法律館會同保守的禮學館起草,其制度、風格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許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2)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頒布與施行。
(三)訴訟法律與法院編制法
1、《大清刑事訴訟律草案》六編與《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四編: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遭否決后起草的兩部訴訟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國訴訟法而成,后未及頒行。
2、《大理院編制法》:清廷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關于大理院和京師審判組織的單行法規(guī)。
3、《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清廷1907年頒行的關于審級、管轄、審判制度等訴訟體制和規(guī)則的一部過渡性法典。
4、《法院編制法》: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關于法院組織的法規(guī),共16章,并吸收了公開審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則,但并未真正實施。
四、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一)司法機構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1、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
①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②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審判機關;
③實行審檢合署。
2、實行四級三審制
①確立一系列近代意義上的訴訟制度,實行四級三審制規(guī)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制度、證據(jù)、保釋制度;
②審判制度上實行公開、回避等制度;
③初步規(guī)定了法官及檢察官考試任用制度;
④改良監(jiān)獄及獄政管理制度。
(二)領事裁判權與觀審和會審公廨
1、該制度確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稅則》及隨后簽訂的《虎門條約》,并在其后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得以擴充。
(1)內(nèi)容: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間的訴訟依被告主義原則;
②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訴訟由所屬國審理;
③不同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適用被告主義原則;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與非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僑民之間的爭訟,前者是被告則適用被告主義原則,后者是被告,則由中國法院管轄。
(2)審理機構
①一審由各國在華領事法院或法庭審理;
②二審上訴案件由各國建立的上訴法院審理;
③終審案件,則由本國審判機關受理。
2、觀審制度。外國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屬國領事官員也有權前往觀審,如認為審判、判決有不妥之處,可以提出新證據(jù)等。
3、會審公廨。1864年清廷與英、美、法三國駐上海領事協(xié)議在租界內(nèi)設立的特殊審判機關。凡涉及外國人案件,必須有領事官員參加會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間訴訟案,由本國領事裁判或陪審,甚至租界內(nèi)純屬中國人之間的訴訟也由外國領事觀審并操縱判決。
五、民國時期的憲法
(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憲法文件,共7章56條。它是中國歷最初的資產(chǎn)階級憲法性文件。它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臨時政府法律建設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國憲法的一件大事。
其一,《臨時約法》具有中華民國臨時憲法的性質(zhì)。
(1)《臨時約法》是辛亥革命的直接產(chǎn)物,它以孫中山的民權主義學說為指導思想。
(2)《臨時約法》確定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的國家制度。
(3)《臨時約法》肯定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國的政治體制和組織原則。
(4)《臨時約法》體現(xiàn)了資產(chǎn)階級憲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則,規(guī)定人民享有人身、財產(chǎn)、居住、信教等項自由和選舉、被選舉、考試、請愿、訴訟等權利。
(5)《臨時約法》確認了保護私有財產(chǎn)的原則。
其二,《臨時約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從各方面設定條款,對袁世凱加以限制和防范。因此《臨時約法》反映了當時斗爭形勢和力量對比關系,反映了資產(chǎn)階級革命黨人在即將交權讓位之際,企圖利用《臨時約法》制約袁世凱,保衛(wèi)民國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現(xiàn)在:
(1)在國家政權體制問題上,改總統(tǒng)制為責任內(nèi)閣制,以限制袁世凱的權力。
(2)在權力關系規(guī)定上,擴大參議院的權力以抗衡袁世凱?!杜R時約法》規(guī)定參議院除擁有立法權外,還有對總統(tǒng)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的彈劾權。此外還規(guī)定臨時大總統(tǒng)對參議院議決事項咨院復議時,如有2/3參議員仍堅持原議,大總統(tǒng)必須公布施行
(3)在《臨時約法》的程序性條款上,規(guī)定特別修改程序以制約袁世凱。?!杜R時約法》規(guī)定參議院除擁有立法權外,還有對總統(tǒng)決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權和對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的彈劾權。此外還規(guī)定臨時大總統(tǒng)對參議院議決事項咨院復議時,如有2/3參議員仍堅持原議,大總統(tǒng)必須公布施行。
2、《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的意義。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作為中國歷第一部資產(chǎn)階級共和國性質(zhì)的憲法文件,其制定與頒布的歷史意義在于,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徹底否定了中國數(shù)千年來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肯定了資產(chǎn)階級民主共和制度和資產(chǎn)階級民主自由原則,在全國人民面前樹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資產(chǎn)階級的愿望和意志在當時條件下是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趨勢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廣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壇憲草”
1、“天壇憲草”即《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913年10月31日完成,共11章113條。因在北京天壇起草而得名,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一部憲法草案。
2、采用資產(chǎn)階級三權分立的憲法原則,確認民主共和制度。同時,也體現(xiàn)了國民黨通過制憲限制袁世凱權力的意圖。如肯定了責任內(nèi)閣制;規(guī)定國會對總統(tǒng)行使重大權力的牽制權;限制總統(tǒng)任期等。這些規(guī)定使袁世凱解散國會,使“天壇憲草”遂成廢紙。
(三)“袁記約法”
1、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共10章68條。因受袁世凱一手操縱而得名。
2、它與《臨時約法》有著根本性的差別;其一,以根本法的形式徹底否定了《臨時約法》確立的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個人*。其二,用總統(tǒng)*否定了責任內(nèi)閣制。其三,用有名無實的立法院取消了國會制。其四,為限制、否定《臨時約法》規(guī)定的人民基本權利提供了憲法根據(jù)。它是對《臨時約法》的反叛,是軍閥專制全面確立的標志。
(四)“賄選憲法”
1、即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中國近代首部正式頒行的憲法。
2、特點有二:①企圖用漂亮的詞藻和虛偽的民主形式掩蓋軍閥專制的本質(zhì);②為平衡各派大小軍閥的關系,鞏固中央大權,對“國權”和“地方制度”作了專門規(guī)定。
(五)《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
1、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特點
南京國民政府立法頻繁,法律法規(guī)數(shù)量繁多,體系龐雜。從客觀上看,其法律制度的“二重性”特征極為明顯,主要表現(xiàn)在:
①從法律內(nèi)容上看,國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繼受法與固有法的混合?!?BR> ②從立法層次上看,普通法與特別法并存,而且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數(shù)量亦多于普通法。
③從立法與司法層面看,也表現(xiàn)了明顯的“雙重性”
2、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憲法》的結構特點
①該法共14章,依次是總則、人民之權利義務、國民大會、總統(tǒng)、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jiān)察、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地方制度、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基本國策和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條。
②該憲法基本精神與《訓政時期約法》和“五五憲草”一脈相承。但礙于政協(xié)通過的“憲法修改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