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通意見》司法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guī)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租賃權與抵押權發(fā)生沖突,哪個權力更優(yōu)先?抵押權和租賃權在性質上是相容的,抵押權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并且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占有,而租賃權是追求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同時又移轉占有。兩種權利之間的關系,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抵押權的設立先于租賃權。我國《擔保法解釋》第66條如此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其次,租賃權的設立先于抵押權。當租賃合同先成立時,其后出租人又以該出租物設定抵押時,該租賃關系繼續(xù)有效。這樣,在該房產買賣時,買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標的物所有權是不得對抗租賃權的。從本質上講,該抵押權并無優(yōu)先于所有權的效力,這樣以前已存在的租賃權也可以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而繼續(xù)有效存在。對此,我國《擔保法》第48條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薄稉7ń忉尅返?5條明確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案例:某甲自有房屋1間,1995年5月1日與乙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承租該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購買該房屋,甲即將要出賣該房屋的情況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沒有任何答復,甲與丙協(xié)商以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雙方準備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前數日,甲遇丁,丁愿以6萬元買下該房。甲遂與丁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且雙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不久,丁向銀行貸款,以該房設定抵押。就本案處理意見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丁對房屋的所有權應予保護
B.丙有權要求甲承擔賠償其損失的責任
C.乙有權繼續(xù)租賃該房
D.若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欲變賣該房以還債,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分析:這一道題考了的知識面很廣。包括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登記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甲賣房,通知了乙,乙在三個月內沒 有表示,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注意三個月的期限。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原因,甲先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須注意,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應該將二者區(qū)分開來。因此,丁與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且進行了過戶登記,因此,取得所有權。丙與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沒有過戶登記,因此,沒有取得所有權,甲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再交付房屋,屬于履行不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丙的損失。
租賃權與抵押權發(fā)生沖突,哪個權力更優(yōu)先?抵押權和租賃權在性質上是相容的,抵押權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換價值,并且不要求移轉抵押物的占有,而租賃權是追求標的物的使用價值,同時又移轉占有。兩種權利之間的關系,有以下兩種情形:一是抵押權的設立先于租賃權。我國《擔保法解釋》第66條如此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其次,租賃權的設立先于抵押權。當租賃合同先成立時,其后出租人又以該出租物設定抵押時,該租賃關系繼續(xù)有效。這樣,在該房產買賣時,買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標的物所有權是不得對抗租賃權的。從本質上講,該抵押權并無優(yōu)先于所有權的效力,這樣以前已存在的租賃權也可以對抗后設立的抵押權而繼續(xù)有效存在。對此,我國《擔保法》第48條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薄稉7ń忉尅返?5條明確規(guī)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xù)有效”。
案例:某甲自有房屋1間,1995年5月1日與乙簽訂一份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由乙承租該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購買該房屋,甲即將要出賣該房屋的情況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沒有任何答復,甲與丙協(xié)商以5萬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丙,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雙方準備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前數日,甲遇丁,丁愿以6萬元買下該房。甲遂與丁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且雙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變更登記。不久,丁向銀行貸款,以該房設定抵押。就本案處理意見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確的?
A.丁對房屋的所有權應予保護
B.丙有權要求甲承擔賠償其損失的責任
C.乙有權繼續(xù)租賃該房
D.若丁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欲變賣該房以還債,乙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分析:這一道題考了的知識面很廣。包括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登記的效力、買賣不破租賃。甲賣房,通知了乙,乙在三個月內沒 有表示,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注意三個月的期限。登記是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變動的原因,甲先后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須注意,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應該將二者區(qū)分開來。因此,丁與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并且進行了過戶登記,因此,取得所有權。丙與甲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沒有過戶登記,因此,沒有取得所有權,甲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再交付房屋,屬于履行不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丙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