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為概述
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旨在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民事主體實施,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指將試圖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內(nèi)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是能夠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書面形式。主要適用于數(shù)額不大或數(shù)額雖大,但可即時清結(jié)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口頭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等。有些還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手續(xù)才能成立或生效,包括公證、見證、審核、登記等。
3.其他形式:
1)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人作為證人或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如繼承法承認錄音遺囑有效力。
2)推定形式。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
3)沉默形式。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贈則表示放棄。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重點)
單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
和
要式法律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
和
無償法律行為 諾成性法律行為
和
實踐性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
和
從法律行為
分類依據(jù) 是否由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是否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 以其有無對價為標準 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還須交付標的物 以行為與行為的關(guān)系
分類 單方:如遺囑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法律行為。如票據(jù)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乙方支付一定對價的法律行為。如 貨物買賣合同。 諾成性: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一般貨物買賣合同。 主法律行為:能夠獨立存在,不易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
雙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行為
不要式: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性或程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如 一般買賣合同。 無償法律行為:區(qū)的利益無需支付對價。如贈與合同 實踐性:除意思表示外,還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藥檢。如保管合同。 從法律行為:反之。如借款合同對于(借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則是從合同
多方: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協(xié)議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條件。
2.必須具有以下三個要件:
1)行為主體。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不管有無行為能力)可多方。
2)意思表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不管真實性。
3)標的。指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也就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達到的效果。不管其合法性。
(二)特別成立要件
除符合上述三條件外,還須符合某些特別的要件。
如實踐性法律行為須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才能成立;要式法律行為須采取約定的特別形式才能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發(fā)生法律效果所具備的法定條件。
1.主體合格。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須有代理人同意后實施;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
3)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實的。
3.內(nèi)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zhì)要求。
五、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依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 1) 須為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事實。
2) 須是不能確定的事實。
3) 須為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條件。
4) 須為合法的事實。
類型
1、 延緩條件與接觸條件
(根據(jù)所附條件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所起的作用) 2、 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根據(jù)作為條件之事實的內(nèi)容不同分類)
1)延緩條件,又稱停止條件。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條件。 1)積極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發(fā)生(積極的)為內(nèi)容的條件。
2)接觸條件,已經(jīng)成立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生就時,效力消滅。合同法 第45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消極條件,指以不發(fā)生(消極的)為內(nèi)容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作為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依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 所附的期限必須是將來肯定發(fā)生的客觀事實。(與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類型
1、延緩期限與解除期限。
(期限對民事法律所起作用不同)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1)延緩期限,又稱始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期限。即行為已經(jīng)成立,但期限未到不發(fā)生效力。 1)確定期限,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事實,其到來的日期是確定的。
2)解除期限,又稱終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2)不確定期限,指所附事實,其發(fā)生是確定的,但到來的日期不確定。
(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除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還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對生效有特別的要求。如 遺囑行為 需要有自然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才能生效。
六、無效民事行為
1.概念:是指不具本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因而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2.特征: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
3.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行為外,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雙方的),只有單方法律行為才屬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b)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
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七、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指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內(nèi)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2.特征:
1)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
2)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quán)
3)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梢哉J定為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八、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或部分履行的,
3)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a)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作價償還。
b)賠償損失,有過錯方承擔賠償。
c)追繳財產(chǎn),惡意串通需追繳已經(jīng)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
2.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可撤銷民事行為,可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撤銷。這種權(quán)力成為撤銷權(quán)。
2)撤銷權(quán)的行使,必須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撤銷權(quán)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內(nèi)行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quán)消滅:
a)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
b)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
4)依法撤銷后,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撤銷的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同樣產(chǎn)生返還財產(chǎn)或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同無效民事行為方法。但追繳財產(chǎn)一般不適用。
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旨在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特征:
1)民事主體實施,以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指將試圖發(fā)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內(nèi)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為。
3)是能夠發(fā)生當事人預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書面形式。主要適用于數(shù)額不大或數(shù)額雖大,但可即時清結(jié)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口頭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等。有些還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手續(xù)才能成立或生效,包括公證、見證、審核、登記等。
3.其他形式:
1)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guān)系人作為證人或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可以認定有效。如繼承法承認錄音遺囑有效力。
2)推定形式。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
3)沉默形式。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贈則表示放棄。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重點)
單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
多方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
和
要式法律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
和
無償法律行為 諾成性法律行為
和
實踐性法律行為 主法律行為
和
從法律行為
分類依據(jù) 是否由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是否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 以其有無對價為標準 是否于意思表示之外還須交付標的物 以行為與行為的關(guān)系
分類 單方:如遺囑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法律行為。如票據(jù)行為。 有償法律行為:乙方支付一定對價的法律行為。如 貨物買賣合同。 諾成性: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一般貨物買賣合同。 主法律行為:能夠獨立存在,不易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為前提的。
雙方: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如合同行為
不要式:法律不要求特定的性或程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如 一般買賣合同。 無償法律行為:區(qū)的利益無需支付對價。如贈與合同 實踐性:除意思表示外,還須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藥檢。如保管合同。 從法律行為:反之。如借款合同對于(借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則是從合同
多方: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如合伙協(xié)議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都必須具備的條件。
2.必須具有以下三個要件:
1)行為主體。即作出意思表示的當事人。(不管有無行為能力)可多方。
2)意思表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成立,不管真實性。
3)標的。指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也就是行為人實施行為所要達到的效果。不管其合法性。
(二)特別成立要件
除符合上述三條件外,還須符合某些特別的要件。
如實踐性法律行為須有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才能成立;要式法律行為須采取約定的特別形式才能成立。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民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nèi)容發(fā)生法律效果所具備的法定條件。
1.主體合格。行為人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施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行為須有代理人同意后實施;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
3)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實的。
3.內(nèi)容合法。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zhì)要求。
五、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別生效要件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是指行為人設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依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 1) 須為尚未發(fā)生的客觀事實。
2) 須是不能確定的事實。
3) 須為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條件。
4) 須為合法的事實。
類型
1、 延緩條件與接觸條件
(根據(jù)所附條件對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所起的作用) 2、 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根據(jù)作為條件之事實的內(nèi)容不同分類)
1)延緩條件,又稱停止條件。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條件。 1)積極條件,指以某種事實的發(fā)生(積極的)為內(nèi)容的條件。
2)接觸條件,已經(jīng)成立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生就時,效力消滅。合同法 第45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消極條件,指以不發(fā)生(消極的)為內(nèi)容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作為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依據(jù)的民事法律行為。
特征 所附的期限必須是將來肯定發(fā)生的客觀事實。(與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區(qū)別)
類型
1、延緩期限與解除期限。
(期限對民事法律所起作用不同) 2、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1)延緩期限,又稱始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的期限。即行為已經(jīng)成立,但期限未到不發(fā)生效力。 1)確定期限,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所附的事實,其到來的日期是確定的。
2)解除期限,又稱終期。指限制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期限。 2)不確定期限,指所附事實,其發(fā)生是確定的,但到來的日期不確定。
(三)其他特別生效要件
除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外,還有些民事法律行為對生效有特別的要求。如 遺囑行為 需要有自然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xiàn)才能生效。
六、無效民事行為
1.概念:是指不具本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因而不能產(chǎn)生當事人逾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為。
2.特征:無效民事行為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確定無效
3.無效民事行為的情形:
1)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實施的民事行為。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純獲利益行為外,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單方法律行為。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雙方的),只有單方法律行為才屬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b)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行為。
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
a)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
b)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
七、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概念:指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內(nèi)心意思與外部表示不一致,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予以撤銷的民事行為。
2.特征:
1)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為。
2)只能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quán)
3)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有效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情形:
1)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因?qū)π袨榈男再|(zhì)、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zhì)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梢哉J定為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未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八、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后果
1)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無效民事行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或部分履行的,
3)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處理:
a)返還財產(chǎn),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作價償還。
b)賠償損失,有過錯方承擔賠償。
c)追繳財產(chǎn),惡意串通需追繳已經(jīng)取得或約定取得的財產(chǎn)。
2.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1)可撤銷民事行為,可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撤銷。這種權(quán)力成為撤銷權(quán)。
2)撤銷權(quán)的行使,必須為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gòu),撤銷權(quán)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行使期內(nèi)行使。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quán)消滅:
a)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quán)。
b)具有撤銷權(quán)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quán)。
4)依法撤銷后,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撤銷的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同樣產(chǎn)生返還財產(chǎn)或賠償損失的法律后果。同無效民事行為方法。但追繳財產(chǎn)一般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