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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語言特點和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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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的法律語言學研究已經(jīng)開始。作為法律語言學主要研究內(nèi)容之一的法律翻譯,包括口譯和筆譯,在國內(nèi)、國際社會生活中將起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譯工作除了對譯員及相關的條件提出較高的要求外,還受制于法律語言本身的特點。因此,根據(jù)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分析法律語言特點對法律翻譯的影響就成了一個重要的研究課題。法律翻譯中與法律語言相關的問題的解決無疑會提高翻譯的質(zhì)量。本文以法律語言學的研究為基礎,論述法律語言特點和法律翻譯的關系。
            1 法律翻譯的基本要求
            1.1 法律翻譯的本質(zhì)
            由于普通翻譯的作用和對社會生活的影響,由于法律對人們社會生活的影響,人們對法律翻譯的重要性似乎不難形成一致的看法,但如果人們從法律翻譯的本質(zhì)進一步探究,就會意識到法律翻譯是一種由譯員為主的各種因素交互作用的交際過程,是譯員進行主動決策的過程,是譯員在既定的框架內(nèi)創(chuàng)新的主動思維過程;就會意識到法律翻譯的重要性不僅在于譯員將法律文本(或話語)轉換成不同的語言,譯員也不是被動的中介人。法律翻譯這一涉及到作者(或講話人)、讀者(或聽話人)、譯員本人以及其他一系列因素,譯員是其中主動、活躍的因素,是調(diào)節(jié)者。法律翻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幫助解決問題(如幫助法官作出判決),因此法律翻譯無疑是一種交際過程。在作者(或講話人)和讀者(或聽話人)之間,除了語言的因素以外,還有復雜的法律行為的表現(xiàn),有諸多未知、未定的方面需要譯員臨時作出決定。譯員的決定直接影響到譯文使用者(如法官)的決定,因此翻譯本身是決策過程。法律翻譯涉及到兩種語言,也有可能涉及到兩種法律體系、多種文化、不同的法律觀念。在這些復雜的條件下,很難尋求完全的統(tǒng)一或?qū)枰g員發(fā)揮創(chuàng)新能力,在允許的范圍內(nèi)能動地解決問題,因此法律翻譯是譯員創(chuàng)新的主動思維過程。在確定法律翻譯本質(zhì)的情況下去考察法律語言特點與法律翻譯的關系,就會有一個明確的方向。
            1.2 基本原則
            法律翻譯除了遵守普通翻譯的一些原則以外也應該遵守特定的原則,這是由于法律翻譯的法律框架所決定的。法律的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xiàn)這一原則。法律翻譯涉及到諸多因素,譯員被賦予一定的決定權,因此法律翻譯又要靠合適性原則制約。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生命,準確性也應是法律翻譯的重要原則之一,因此,考慮法律翻譯的基本原則時,至少應該考慮公正性、準確性和合適性三項原則。
            公正性(impartiality)是法律專業(yè)人員要遵守的為基本的原則。法律翻譯是法律行業(yè)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公正性也應是法律翻譯的為基本的原則。就法庭翻譯來看,譯員是在講話人雙方之間傳達信息,是雙方共同的溝通渠道。表面看來,公正性似乎不成問題,但在很多情況下,譯員被看成發(fā)言人的“語言和心理的避難所”,就是說發(fā)言人力求從譯員獲取支持,或者尋取解脫,譯員也難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譯員也有可能主動地扮演保護者的角色,偏向一方。這時他們不僅僅是在為講話人傳達信息,而是在自己講話。不論譯員或當事人有多充分的理由支持譯員超越權限,從全面的職業(yè)要求看,譯員仍然從原則上堅持公正性,作到不偏不倚。法庭口譯如此,書面翻譯亦如此。
            準確性常被看作法律語言的靈魂,而語言被認為是法律的支柱、法律的載體。法律翻譯處理法律語言材料,也要固守準確性的原則。僅涉及一種語言時,準確性原則要求語言使用者對法律概念、原理、規(guī)范以及所涉及的社會行為進行嚴格的審視和表達。由于法律法規(guī)的概括性和一定程度的靈活性,準確性的實現(xiàn)往往是一個人們孜孜以求但難以達到的目標。在法律活動涉及兩種語言時,除了僅涉及單語時造成的困難外,又有不同法律文化的影響。更多因素的介入以及語言表達的差異,使準確性及準確性的判斷標準更加復雜,因此也對譯員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合適性反映翻譯的度,包括對講話人雙方的了解程度,對語體運用的恰切程度,對講話(或文本)原意傳達的充分程度,也包括上文所提到的譯員權限的控制程度等。以法庭口譯為例,譯員究竟在什么程度上代表雙方講話人的立場,譯員是否應該加入自己對案件的理解?這在講話者雙方對法律的了解水平相當?shù)那闆r下似乎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如果雙方(如法律專業(yè)人員和非專業(yè)人員)對法律的理解懸殊,情況又將如何?顯然,假設一方對法律一無所知,譯員會認為自己有責任將講話人的發(fā)言內(nèi)容再現(xiàn)為接近受話人的水平。不同法律文化水平的人對法律的理解相去甚遠,講話人雙方語體的轉換也會使譯員翻譯的靈活性加強。合適性是譯員應主動控制使用的權力,同時又是法律翻譯質(zhì)量評定的標準之一。
            1.3 法律翻譯的要求
            法律翻譯可分為書面翻譯和口譯,這兩類翻譯又可細分為很多子類。如按照文本在法律活動中的地位,書面翻譯可分為權威性翻譯和非權威性翻譯(參看Sarcevic 1997:19)。權威性翻譯的譯文具有法律約束力,非權威性翻譯的譯文則無此約束力。非權威性翻譯又包括描述性翻譯(用于提供信息)、解釋性翻譯(用于闡釋法律問題、原則、案例等)??谧g也可分為權威性翻譯(如判決書的翻譯等)和非權威性翻譯。非權威性翻譯包括效用性翻譯(如證言的翻譯)和參考性翻譯(如法庭論辯的翻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