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階段對不追究刑事責(zé)任的情形的處理方式(《刑訴》第15條、《刑訴解釋》第176條)、立案管轄(《刑訴》第4、18條)、指定辯護(《刑訴》第34條;《刑訴解釋》第36、38條)、非法收集的言詞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刑訴》第43條、《刑訴解釋》第61條;《高檢規(guī)則》第265條);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刑訴解釋》第116、117、177條;《刑訴》第128、155、156、157、160條)、公開審判原則及例外(《刑訴》第152條;《刑訴解釋》第121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刑訴》第153、174、175條;《刑訴解釋》第218、219、222條)、二審程序(《刑訴》第186、187、189、253條;《刑訴解釋》第256、257、258條;《六機關(guān)規(guī)定》第46條)。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刑訴解釋》第116、117、177條;《刑訴》第128、155、156、157、160條)、公開審判原則及例外(《刑訴》第152條;《刑訴解釋》第121條)、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刑訴》第153、174、175條;《刑訴解釋》第218、219、222條)、二審程序(《刑訴》第186、187、189、253條;《刑訴解釋》第256、257、258條;《六機關(guān)規(guī)定》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