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全國燒傷會議提出的標(biāo)準(zhǔn):
輕度燒傷 總面積9%以下的Ⅱ度燒傷中度燒傷 總面積10-29%,或Ⅲ度燒傷面積10%以下。
重度燒傷 總面積30-49%,或Ⅲ度面積10-19%;或總面積不足30%,但全身情況較重或已有休克、復(fù)合傷、中重度吸入性損傷者。
特重?zé)齻?總面積50%以上,Ⅲ度20%以上。
輕度燒傷 總面積9%以下的Ⅱ度燒傷中度燒傷 總面積10-29%,或Ⅲ度燒傷面積10%以下。
重度燒傷 總面積30-49%,或Ⅲ度面積10-19%;或總面積不足30%,但全身情況較重或已有休克、復(fù)合傷、中重度吸入性損傷者。
特重?zé)齻?總面積50%以上,Ⅲ度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