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在民事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合同法律關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二)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設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在法院起訴和應素的社會組織。
(2)四個條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實體要件,也是承擔責任的基礎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外在表現(xiàn)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本質的條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經營實體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社會組織。如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lián)營體、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
(三)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建筑物等。
2、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多表現(xiàn)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
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等。
(四)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也是合同的具體要求,它決定了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也是聯(lián)結合同主體的紐帶。
二、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合同法律規(guī)范
法律事實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事實就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客觀現(xiàn)象和事實。
合法行為
行為
違法行為
法律事實
自然事件
事件
社會事件
三、代理關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
注意: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單方作出授權的意思表示,無論代理人是否作出相應表示,委托代理權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
2、法定代理——代理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3、指定代理——代理權來源于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
(三)無權代理
1、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2、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該代理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tài)度。
被代理人——認為代理行為對自己有利——追認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認為代理行為對自己不利——拒絕權——代理行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針對被代理人的遲遲不表態(tài)——催告權
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撤銷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jiān)護關系消滅
(一)合同法律關系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律關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在民事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合同法律關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關系包括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要素。
(二)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設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擁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能以自己的名義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在法院起訴和應素的社會組織。
(2)四個條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實體要件,也是承擔責任的基礎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外在表現(xiàn)
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本質的條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組織章程規(guī)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3、其他組織
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備法人資格,而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的經營實體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等社會組織。如法人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lián)營體、合伙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等。
(三)同法律關系的客體
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加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為人們控制、并具有經濟價值的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設備、建筑物等。
2、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在合同法律關系中,多表現(xiàn)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
3、智力成果。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等。
(四)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
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也是合同的具體要求,它決定了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也是聯(lián)結合同主體的紐帶。
二、同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合同法律規(guī)范
法律事實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法律事實就是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客觀現(xiàn)象和事實。
合法行為
行為
違法行為
法律事實
自然事件
事件
社會事件
三、代理關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xiàn)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種類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可將代理分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代理權來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
注意: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即只要被代理人單方作出授權的意思表示,無論代理人是否作出相應表示,委托代理權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委托,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
2、法定代理——代理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
3、指定代理——代理權來源于人民法院和有關單位的指定
(三)無權代理
1、概念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2、無權代理的表現(xiàn)形式
(1)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為“代理”行為
3、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該代理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tài)度。
被代理人——認為代理行為對自己有利——追認權——代理行為轉化為合法的代理行為
被代理人——認為代理行為對自己不利——拒絕權——代理行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針對被代理人的遲遲不表態(tài)——催告權
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追認前——撤銷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關系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4)監(jiān)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