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7月30日上午,卞甲陪同某食品公司銷售員楊乙送貨給某縣小商品市場顧丙門市。下貨之際,卞甲購買了一沓冥幣準備春節(jié)帶回老家用。貨下完后,顧丙付給楊乙20128元貨款,楊乙清點后又請卞甲再清點一遍,并叫卞甲將貨款用報紙包裝,他先上車,一會兒,卞甲帶著包裝好的貨款也跟著上了車??稍谏宪嚭螅寮滓姲b后的貨款與自己購買的冥幣包裝相似,于是便采取調包的手段將包裝好的冥幣交給了楊乙,楊乙將“貨款”塞進包中。卞甲在貨車行至鄰縣老家時下車,到家后,他將貨款藏匿于自家房屋中,案發(fā)后,贓款被追回??荚嚧?BR> [爭議]
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產生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卞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事先包好的冥幣換取貨款,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卞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楊乙先行上車不備之際,通過以假換真即以冥幣換貨款的方法,秘密竊取了貨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評析]
盜竊罪和詐騙罪都是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它們的不同點就在于二者的客觀方面不一致。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被他人發(fā)覺的方法偷偷地將公私財物取走的行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出。所以對本案如何定性就必須從二者客觀方面的區(qū)分入手分析:從客觀方面來看,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是受害人是否陷于錯誤認識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盜竊行為的受害者的財產所有權是在其不知曉的情況下被非法轉移的,當然他就不可能就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表達自己的意思;而詐騙則是行為人通過欺騙方法使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受害者是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
所以,是否陷于錯誤認識而“自愿”將貨款交給卞甲,即楊乙本人有無就貨款所有權的轉移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本案的定性關鍵。本案中的楊乙將貨款交給卞甲清點并包裝,這是出于對卞甲的信任而請其幫忙,而卞甲采取調包手段將貨款據為己有實現所有權轉移,不是以楊乙為一定的不真實意思表示“自愿”地將貨款交給卞甲的行為來實現的,而是卞甲實施以假換真的調包的欺騙手段來實現的。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明顯地違背了楊乙的意愿,在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那一刻,楊乙并不知道貨款已受到侵害,從而他就不可能也不需要就貨款所有權的轉移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就更不會因為卞甲以假換真的欺騙行為而陷于錯誤“自愿”地將貨款交給他了。卞甲要想實際控制并進而非法占有貨款,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只有采取其他手段來獲得,而卞甲采取調包這種秘密竊取的行為正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所以卞甲的行為應定盜竊罪。
2006年7月30日上午,卞甲陪同某食品公司銷售員楊乙送貨給某縣小商品市場顧丙門市。下貨之際,卞甲購買了一沓冥幣準備春節(jié)帶回老家用。貨下完后,顧丙付給楊乙20128元貨款,楊乙清點后又請卞甲再清點一遍,并叫卞甲將貨款用報紙包裝,他先上車,一會兒,卞甲帶著包裝好的貨款也跟著上了車??稍谏宪嚭螅寮滓姲b后的貨款與自己購買的冥幣包裝相似,于是便采取調包的手段將包裝好的冥幣交給了楊乙,楊乙將“貨款”塞進包中。卞甲在貨車行至鄰縣老家時下車,到家后,他將貨款藏匿于自家房屋中,案發(fā)后,贓款被追回??荚嚧?BR> [爭議]
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定性產生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卞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事先包好的冥幣換取貨款,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公私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卞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楊乙先行上車不備之際,通過以假換真即以冥幣換貨款的方法,秘密竊取了貨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評析]
盜竊罪和詐騙罪都是侵犯財產性質的犯罪,它們的不同點就在于二者的客觀方面不一致。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取自以為不被他人發(fā)覺的方法偷偷地將公私財物取走的行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將財物交出。所以對本案如何定性就必須從二者客觀方面的區(qū)分入手分析:從客觀方面來看,區(qū)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是受害人是否陷于錯誤認識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自愿”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盜竊行為的受害者的財產所有權是在其不知曉的情況下被非法轉移的,當然他就不可能就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表達自己的意思;而詐騙則是行為人通過欺騙方法使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受害者是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
所以,是否陷于錯誤認識而“自愿”將貨款交給卞甲,即楊乙本人有無就貨款所有權的轉移而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本案的定性關鍵。本案中的楊乙將貨款交給卞甲清點并包裝,這是出于對卞甲的信任而請其幫忙,而卞甲采取調包手段將貨款據為己有實現所有權轉移,不是以楊乙為一定的不真實意思表示“自愿”地將貨款交給卞甲的行為來實現的,而是卞甲實施以假換真的調包的欺騙手段來實現的。這種所有權的轉移明顯地違背了楊乙的意愿,在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那一刻,楊乙并不知道貨款已受到侵害,從而他就不可能也不需要就貨款所有權的轉移作出任何的意思表示,就更不會因為卞甲以假換真的欺騙行為而陷于錯誤“自愿”地將貨款交給他了。卞甲要想實際控制并進而非法占有貨款,實現所有權的轉移,只有采取其他手段來獲得,而卞甲采取調包這種秘密竊取的行為正符合盜竊罪的特征,所以卞甲的行為應定盜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