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作出的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l5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l5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是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是證據不足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是指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