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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重新仲裁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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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仲裁法規(guī)定法院對仲裁的監(jiān)督方式,主要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不予執(zhí)行,一是撤銷裁決。關于撤銷裁決的規(guī)定是在制訂仲裁法時,在吸取和借鑒各國仲裁法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新增加的內容。規(guī)定申請撤銷裁決的程序,基于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1、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國內仲裁要拋棄濃厚的行政色彩,與國際仲裁接軌,需要法院加強監(jiān)督,設立申請撤銷裁決的程序,能夠促使仲裁庭公正地審理案件;2、撤銷程序與不予執(zhí)行程序是兩個不同的程序,不予執(zhí)行程序僅保護一方當事人,只有被執(zhí)行人在有法定不予執(zhí)行證據的情況下才能申請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裁決,而撤銷程序使雙方當事人都能得到保護;3、在仲裁法中規(guī)定申請撤銷裁決的程序符合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符合國際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也和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的仲裁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我國仲裁法關于撤銷裁決的規(guī)定目前仍分為對國內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與對涉外仲裁裁決的申請撤銷兩大部分。對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申請理由涉及事實與法律方面的錯誤,因而可以說法院對仲裁裁決的監(jiān)督是十分嚴格的;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申請,則按照1958年紐約公約的精神,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的規(guī)定,即只對仲裁程序中的瑕疵問題以及公共秩序問題可作為法院撤銷的理由,法院的這種監(jiān)督相對而言是較為寬松的。在仲裁法第一次引入撤銷裁決程序的同時,人們特別注意到第五章“申請撤銷裁決”中的第6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敝匦轮俨脤儆诔蜂N程序中的一個步驟,但不是必經的步驟,是法院監(jiān)督仲裁裁決的重要救濟措施。在海事仲裁的實務中已有一判例。本文擬就對該案例的重新仲裁與國外的有關法律制度和通行做法作比較,探討重新仲裁問題。
            一
            1995年4月15日船方K公司與租方D公司簽訂了航次租船合同確認書,約定自中國張家港的一個安全泊位裝運至少5000立方米的夾板到美國溫哥華港的一個安全泊位。1995年4月28日租方D公司又與下家租方I公司簽訂了同一輪的航次租船合同,約定的內容大致相同,也是該批貨物的運輸問題。由于D公司與I 公司就合同項下運費是按毛體積還是凈體積計算發(fā)生爭議,D公司要求I公司支付按毛體積計算的運費差額和本航次的滯期費,并于1995年9月13日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K公司也要求D公司賠償在此次航運中造成的運費、滯期費損失,并于同日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兩個仲裁庭考慮到這兩個仲裁案的許多事實相同,建議合并開庭審理,三方當事人也均同意,并簽署了書面協(xié)議。開庭審理后,兩個仲裁庭于1996年10月24日分別作出兩個裁決。由于裁決書均裁決D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D公司就兩個裁決的事實與法律問題向有管轄權的天津海事法院申請撤銷裁決。1997年1月22日,天津海事法院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發(fā)出《關于限期重新仲裁的通知》,內稱:“你會仲裁庭對《平安星輪I運費、滯期費爭議案》和《平安星II運費、滯期費爭議案》進行合并開庭審理,缺乏法律上的依據。雖然,仲裁庭對上述兩案合并開庭審理前,曾征得兩案各方當事人同意后進行,但是,確出現(xiàn)了由四位仲裁員、兩個仲裁庭、三方當事人參加的同時審理的局面,其作法導致在審理每一爭議案中均有一方無直接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和一名仲裁員進行旁聽。此種作法與《仲裁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不符。你會應對上述兩案重新仲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xiàn)通知你會在收到本通知后六個月內對上述兩案重新仲裁,并將仲裁結果函告我院。”關于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的新仲裁協(xié)議對兩案進行合并開庭審理,因違反仲裁規(guī)則的規(guī)定,從而使上述兩案合并開庭審理無法律依據的意見,我們不敢茍同,對此意見將專題進行討論。由于仲裁法對重新仲裁規(guī)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而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使得法院在實施仲裁法中對此的理解很不相同,作出的裁定相去甚遠。兩案的仲裁員根據自己對上述天津海事法院通知的理解,將兩案重新分別開庭審理,各案的雙方當事人在庭上提出了進一步的訴辯主張。兩案仲裁庭于1998年3月20日分別作出《“平安星”輪I運費、滯期費爭議案重新仲裁裁決書》和《“平安星”輪II運費、滯期費爭議案重新仲裁裁決書》,均維持了原裁決,并將重新裁決結果函告了天津海事法院,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分別對兩裁決書予以執(zhí)行。
            對這兩案的重新仲裁,開始時,仲裁員的認識亦是很不相同的。關于仲裁庭是否需要重新組成的問題,有的認為,重新仲裁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再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仲裁;另一種意見認為,重新仲裁不同于訴訟程序中的審判監(jiān)督,仲裁庭的組成是基于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自己選定仲裁員,要求他們作出終局裁決,這種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本身就有風險,除非仲裁庭的組成有嚴重瑕疵,需要重新組成后審理案件,否則重新仲裁只能由原仲裁庭重新審理。關于仲裁庭重新仲裁的范圍問題,有的認為仲裁庭需要對法院指定的問題進行全面的審理,不論是何種性質的問題;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國內仲裁中,依照仲裁法規(guī)定,法院可以對由于程序與實體方面的錯誤而采取撤銷或不執(zhí)行的補救措施,其中包括原仲裁庭根據法院的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對程序與實體錯誤予以糾正,重新作出裁決,這就是所謂的重新仲裁步驟;而在涉外仲裁中,依照仲裁法規(guī)定,法院只能對仲裁程序中的程序問題采取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的補救措施,對第61條關于重新仲裁的規(guī)定是否適用涉外仲裁,目前還有不同的理解,但是即使法院要求對涉外仲裁裁決“重新仲裁”,也只能由原仲裁庭對仲裁程序中的錯誤予以糾正,不得超出這一范圍。
            我們認為,后者的意見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據的。該兩案仲裁庭基本上是按照這些原則重新作出仲裁裁決的。在“平安星”輪I仲裁案的重新仲裁裁決書中,仲裁員的一致意見是“仲裁庭認為,本案重新仲裁的目的在于彌補審理程序的缺陷,糾正合并審理之‘不妥’。關于重新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6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创艘?guī)定,重新仲裁應由原仲裁庭進行,除非當事人要求原仲裁庭回避。為此,本案原仲裁庭于1997年4月7日重新開庭時,首先征求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雙方當事人代表均表示不要求回避,因此本案重新仲裁仍由原仲裁庭審理?!痹凇捌桨残恰陛咺I仲裁案重新仲裁裁決書中,仲裁庭一致認為,“現(xiàn)申請人在重新仲裁的過程中提出了關于滯期費的具體請求,被申請人也提出了答辯和反請求。仲裁庭理解,根據天津海事法院的通知,重新仲裁是為了彌補兩案仲裁庭曾有一次合并開庭審理的缺陷,而不是為了審理在原仲裁程序中未提出的請求和反請求。因此仲裁庭決定,申請人的……請求及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不屬于重新仲裁的范圍?!痹诤J轮俨玫膶徖韺崉罩?,這是第一次由仲裁庭提出對重新仲裁的法理解釋,且為法院所接受,這些意見將對今后的仲裁工作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
            除了上述中國仲裁法的明文規(guī)定和仲裁案例之外,考察一些有影響的國家仲裁法關于重新仲裁步驟的規(guī)定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可以對仲裁中的重新仲裁問題有一個更清楚的思路。
            英國1950年仲裁法“特殊案件、發(fā)回重裁(原文為:renit…for reconsideration)和撤銷裁決”專章中詳細規(guī)定重新仲裁的條件,由于當時英國法院對仲裁的嚴格控制,涉及事實與實體問題,高等法院可以隨時將已經審理的各項問題或者任何一項問題發(fā)回仲裁員重新考慮。這種狀況使得英國仲裁發(fā)展緩慢,逐步失去英國仲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因此1979年英國仲裁法對此作出糾正,大大減少法院對仲裁的干預,但發(fā)回重新仲裁作為一種監(jiān)督方式仍然保留,形成英國仲裁中的一個特色。1996年仲裁法在“法院對仲裁裁決的權力”專章中,規(guī)定了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及采取的法律救濟,第68條羅列了仲裁庭9種嚴重不規(guī)范性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這9種情況主要是指仲裁程序中的缺陷及違背公共政策,與1958年紐約公約所規(guī)定的水準是相符的。這一條還明確規(guī)定:“法院不應行使撤銷裁決或宣布裁決全部或部分無效的權力,除非法院認為將有異議的裁決發(fā)回仲裁庭重新審議是不合適的”,就是說,法院采取的救濟措施有:1、發(fā)回重新仲裁;2、撤銷裁決;3、宣布裁決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而其中發(fā)回重新仲裁步驟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撤銷裁決的后果會使仲裁花費的時間、精力、費用等都會付之東流,改革后的英國仲裁法十分強調發(fā)回重新仲裁的作用。傳統(tǒng)上英國法官在發(fā)回重新仲裁的過程中有很大的裁量權,不輕易采用撤銷的步驟。1996年的仲裁法第71條3款規(guī)定:“裁決的全部或部分被發(fā)回仲裁庭重新仲裁審議時,仲裁庭應自發(fā)回命令之日起3個月內或在法院可能規(guī)定的更長或更短期限內對發(fā)回事項作出新的裁決?!痹谟ㄔ簩徟袑嵺`中,法院對有異議的仲裁裁決,盡量通過發(fā)回重新仲裁的步驟來挽回整個仲裁,特別是由于仲裁裁決漏裁、超裁、裁決形式不符合要求等程序上的嚴重不規(guī)范性,給予仲裁庭自我糾正裁決程序上問題的機會,而不輕易以撤銷裁決的方式否定仲裁裁決。但是這種步驟是有條件的,如果發(fā)回仲裁庭重審后,仲裁庭仍不能客觀考慮,未對裁決中的程序等問題予以糾正,法院則有權根據當事人的撤銷裁決申請,作出撤銷的判決。英國判例法還規(guī)定,撤銷裁決后,仲裁當事人的請求權仍然存在,當事人可以要求一個新的仲裁庭組成后重新審理此爭議。1983年3月8日英國王座庭對“維瑪拉”輪修理費爭議兩個仲裁案的終局判決在這方面具有典型的意義?!熬S瑪拉”輪的船東與承租人簽訂定期租船合同后,承租人又將該船租給了下家承租人,由于該船的船尾在一個通道狹窄的碼頭碰壞,由此產生了船舶修理費的糾紛。該輪的這一事故引出了兩個仲裁案。兩個仲裁庭曾試圖將兩案合并開庭審理,后因一方當事人要求延期開庭,故兩案分別開庭審理。結果兩仲裁庭均認定由于不安全港的原因,造成船尾碰撞事故,裁決第一案的承租人和第二案的下家承租人賠償船舶修理費。承租人因事實問題向王室庭申請撤銷裁決;下家承租人也因事實問題及裁決未附具理由向王室庭申請撤銷裁決,后又申請發(fā)回重新仲裁。王座庭的勞德大法官的意見為審理該案的其他法官所接受,形成了終局判決。判決駁回了這兩個當事人撤銷裁決的申請,只裁決對第二個裁決因未寫明理由作出發(fā)回重新仲裁的判決。在此判決的結尾,勞德大法官發(fā)表了對英國仲裁重新仲裁制度有重要影響的觀點,確定了重新仲裁的基本做法:“此案發(fā)回仲裁庭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認為,由于我所無法想象的某種原因不能重新考慮作出新的裁決,否則會使仲裁員感到為難,但是仲裁庭必須予以答復,這樣下家承租人將有進一步的機會申請撤銷裁決,重新組庭審理此事項。”這就是說,對非組庭瑕疵的程序問題,英國法院限定原仲裁庭就某個方面的程序問題予以糾正,如果仲裁庭不予理會法院的意見,不對發(fā)回的裁決重新審理,法院即行使撤銷裁決權,撤銷原仲裁庭裁決,讓一個新的仲裁庭組成后重新審理這個案子。1996年的英國仲裁法進一步確定了這種首先采用發(fā)回重審,其次撤銷裁決,或宣布裁決全部或部分無效的監(jiān)督方式。英國新仲裁法的規(guī)定是與聯(lián)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條4款的規(guī)定接近的,該條規(guī)定:“法院被請求撤銷裁決時,如果適當而且當事人一方也要求暫時停止進行撤銷程序,則可以在法院確定的一段時間內暫時停止進行,以便給予仲裁庭一個機會重新進行仲裁程序或采取仲裁庭認為能夠消除請求撤銷裁決的理由的其他行動?!?BR>    三
            法院撤銷裁決后,當事人仍可以重新組庭的依據是什么?是原有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還是需要重新訂立仲裁協(xié)議?前面介紹英國的法律與判例都表明,發(fā)回重審后法院作出撤銷裁決,當事人仍然可以依據原先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組庭審理爭議問題。當然英國的法官在行使這種權利時具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而在其他一些國家的仲裁法對此有專門規(guī)定,從而減少重新仲裁的任意性。奧地利仲裁法規(guī)定:“如果依據仲裁協(xié)議作出的仲裁裁決已兩次被終局的和有約束力的判決撤銷,則仲裁協(xié)議對于仲裁程序的標的無效?!泵绹俨梅ㄒ?guī)定:“裁決已經撤銷,但是仲裁協(xié)議規(guī)定的裁決的期限尚未終了,法院可以斟酌指示仲裁員重新審問?!鄙鲜鰢伊⒎ㄊ浅姓J撤銷裁決后當事人仍可依據原有仲裁協(xié)議進行仲裁的權利,只是對是否需要重新組庭的問題以及時間限定的規(guī)定有差異。由于仲裁庭組庭中的瑕疵或者仲裁員資格產生的問題需要重新組庭的,這個步驟與發(fā)回重審相比,會給當事人帶來諸多的不便,但畢竟能夠滿足當事人仲裁解決商事爭議的愿望,而不需經由訴訟程序。因此,即便當事人依據原爭議,重新仲裁的程序仍保持著仲裁優(yōu)于訴訟的優(yōu)勢與長處。有文章對此評論說,在司法實踐中將仲裁程序存在種種瑕疵的案件發(fā)回重新組庭、重新仲裁,而非僅僅簡單地撤銷仲裁裁決,也就是在事實上以重新仲裁的制度取代撤銷仲裁裁決的制度,應該會受到歡迎。
            關于撤銷裁決后的結果,我國仲裁法第9條2款明確規(guī)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zhí)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比珖舜蟪N瘯ㄖ乒ぷ魑瘑T會民法室參與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全書》一書中對此款的法理解釋是:“如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那么,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未能得到解決,對此,當事人雙方可以重新達成協(xié)議,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不能再依據原來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就必須重新簽訂仲裁協(xié)議,根據新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按照這種解釋,中國法院撤銷裁決后原有的仲裁協(xié)議無效,當事人的仲裁愿望只能通過新訂立的仲裁協(xié)議得以實現(xiàn),這種要求當事人再次達成仲裁協(xié)議重新仲裁的可能性是極少的,某種意義上等于宣告原仲裁條款也被撤銷,從而剝奪了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愿望,失去仲裁本身的優(yōu)勢,與國際的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是不合拍的。由于撤銷的起因主要是仲裁庭的不當行為所致,在仲裁時效范圍內,保持當事人原仲裁協(xié)議的有效性,而不是強求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這才是尊重當事人本意,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公平做法。上述奧地利、美國仲裁法的規(guī)定值得借鑒。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重新仲裁制度作為申請撤銷程序的組成部分,屬于司法監(jiān)督即司法審查的范疇,由于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裁量權,掌握分寸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法官的本身素質與業(yè)務水平。如果濫用撤銷與重新仲裁的制度,就會使當事人的仲裁愿望落空。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jiān)督有兩個方面,即對裁決程序方面的審查和對裁決實體方面的審查。對裁決程序方面的審查,體現(xiàn)的是自然公平的原則,無論是1958年紐約還是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仲裁示范法所規(guī)定的撤銷裁決內容都是程序上的瑕疵問題以及公共秩序問題。而對裁決實體方面的審查,也就是對裁決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監(jiān)督,由于這種方式相當于司法上的上訴程序,歷來受到國際商業(yè)界的反對,認為“無異于使仲裁程序從屬于法院程序,同仲裁程序的終局性相抵觸”,目前絕大多數(shù)的國家仲裁法中對國際仲裁裁決都只有關于程序問題審查的規(guī)定,而沒有對實體方面的審查規(guī)定,即使因對仲裁采用嚴格司法審查制度而著稱的英國,1996年仲裁法也徹底拋棄了對海事爭議、保險合同和某些特殊商品合同產生的爭議所采取的不允許預先規(guī)定排除司法審查條款的做法,明確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性。這是符合當今國際仲裁的潮流的。中國仲裁法的出臺,理應促使已經與國際接軌的中國涉外仲裁事業(yè)進一步現(xiàn)代化、國際化,而不應該與此目的相違。為了防止濫用撤銷程序,人民法院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必須逐級上報的制度。1998年4月23日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將撤銷裁決與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均歸于該報告制度的具體內容,予以嚴格控制,不輕易采用重新仲裁步驟,確定嚴格標準制度,其意圖是顯而易見的。前面所涉的中國海事仲裁首例重新仲裁案例發(fā)生時間在人民法院的通知發(fā)布之前,我們相信這種有效措施將有利于促進中國仲裁事業(yè)的發(fā)展。
            通過以上探討,可以清楚地看到,仲裁程序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作為申請撤銷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有瑕疵的仲裁裁決的有效法律救濟手段,是當事人行使追訴權,保護其合法權益,減少仲裁程序中的失誤,保證當事人仲裁意愿的實施的重要途徑。通過仲裁解決商事爭議,避免因撤銷裁決而帶來的其他后果。這種方式為許多國家立法所確認,廣為國際商事仲裁采用。我國仲裁法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但缺少可操作性的具體規(guī)定,例如,重新仲裁與裁決的范圍、法院決定重新仲裁的條件、重新仲裁與原仲裁裁決終局性的關系、重新仲裁后的執(zhí)行期限問題等未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由于重新裁決只是撤銷裁決的一個步驟,由法官自由裁量,其副作用的影響也是明顯的,即容易產生濫用申請撤銷的程序,從而拖延仲裁的及時有效執(zhí)行,使得涉外仲裁終局的優(yōu)勢受到挑戰(zhàn),這也是立法與司法中需要完善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