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務擔保制度
考綱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內容:
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范圍(監(jiān)管事務、保稅監(jiān)管事務、涉案海關擔保、總擔保)
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
海關事務單位的實施(擔保資金的分類、擔保的作出、擔保的銷案、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海關事務擔保概述
(一)含義:所謂的海關事務擔保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本人或者他人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或者從事海關特許的經營業(yè)務前,經海關同意,以規(guī)定的方式,保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二)性質:1、履行性;2、懲罰性;3、補償性
(三)作用:既保障國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進出境活動,促進對外貿易效率的提高。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1、 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
(1)、事務擔保:
①、海關歸類、估計不明確,并因此為了能辦妥有關進出口手續(xù),收發(fā)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②、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fā)票、合同、裝箱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fā)運,收發(fā)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③、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xù),在主管海關按規(guī)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而貨物已運抵口岸,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xù)的;
④、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并在貨物進出口前辦理相應手續(xù),在實際貨物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
⑤、暫準(時)進出口貨物與物品、進境修理物品和出境加工貨物(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租賃進出口貨物,以及在某些特殊情事下旅客攜帶旅行自用物品的;
⑥、進出口貨物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物,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⑦、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申請先行提取貨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術企業(yè)實行便捷措施的;
⑨、反傾銷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又此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要求提供擔保作為臨時反傾銷措施的。
(2)、保稅事務擔保:
①、申請人經營海關監(jiān)管貨物運輸、倉儲等業(yè)務的;
②、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涉嫌走私、違規(guī),已被海關立案審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或者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的,在整改期內,經營企業(yè)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證函申請予以備案的;
③、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租賃廠房、設備或者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或者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或者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因存在較高監(jiān)管風險,經營企業(yè)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申請予以備案的;
④、加工貿易貨物已進口,但經營企業(yè)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xù)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企業(yè)不申請退運,而是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申請繼續(xù)履行合同的。
(3)、涉案擔保:
①、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的;
②、緝私、稽查查獲的執(zhí)行風險較大的追征或補征稅款情事的;
③、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出境前未繳清其應繳的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④、知識產權保護案件中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收發(fā)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
2、實行總擔保的海關事務擔保范圍
①、申請經營海關監(jiān)管貨物運輸、倉儲及報關等特殊業(yè)務的;
②、同一被擔保人申請對一定期限內發(fā)生的多次海關監(jiān)管行為提供擔保的;
③、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tǒng)一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的;
④、汽車生產企業(yè)辦理登記備案后,根據汽車零部件進口計劃,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yè)所在地海關提供稅款總擔保的;
⑤、獲準實施便捷措施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yè)與企業(yè)所在地主管海關簽訂“適用便捷程序擔保書的”;
⑥、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
⑦、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由銀行對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申請繳納的進出口稅費提供的總擔保。
免予適用:《海關法》在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如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根據實踐需要規(guī)定免除擔保的情形,則按照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這種“免除擔保”的特別規(guī)范優(yōu)先于“憑擔保放行”的一般規(guī)范;
不予適用: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guī)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接受擔保的其他情況,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手續(xù)。
(二)擔保人的資格及擔保責任
1、擔保人的資格
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guī)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
對擔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現在它(他)應當擁有足以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公民作為擔保人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的,即使擁有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也不能作為擔保人。
2、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海關法》規(guī)定,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被擔保人應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xù)的義務。
①、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被擔保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面、正確得地履行其承諾的海關義務。
②、擔保的期間: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擔保責任,逾期,即使被擔保人未履行海關義務,擔保人也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③、擔保責任的解除:被擔保人如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應依法予以解除,由海關及時辦理銷案手續(xù),退還有關保證金等。
(三)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
匯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債券:依法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存單:指儲蓄機構發(fā)給存款人的證明其債權的單據。
3、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能為任何人和單位提供擔保,故不屬于擔保銀行的范疇。
ATA單證冊項下出口貨物,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作為擔保人,提供保函擔保。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海關事務擔保的實施:海關在實施海關事務擔保時,主要采用擔保資金和擔保函兩種方式。
1、擔保資金和擔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使用
①、保證金:(適用以下情形)
A、 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量等征稅要件的;
B、 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
C、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D、 暫時進出境的;
E、 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 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G、 對緝私、稽查繳獲的貨物執(zhí)行風險較大的追補稅款情事的;
H、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
A、 對實施聯(lián)網監(jiān)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B、 對加工貿易貨物物品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C、 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收取風險擔保金;
D、 對從事轉關運輸的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E、 對加工區(qū)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F、 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G、 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H、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
A、 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 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 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D、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證函的使用
除上述須用擔保資金申請擔保的以外,擔保人均可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
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允許擔保的貨物,海關憑企業(yè)提交的保證函驗放,免收保證金。
2、擔保的作出
(1)擔保的申請-----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xù)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并確定擔保的方式。
(2)提供擔保
①、擔保資金的交付
A、 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xù)應通過銀行轉賬,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以現金交付。
B、 海關擔保資金金額一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海關業(yè)務部門向相關人收取擔保資金后應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并注明擔保資金類別。
②、保證函的交付
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3、擔保的銷案
擔保人必須與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相關單證辦理銷案手續(xù)。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yè)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xù)。退款應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賬的可以退還現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業(yè)務部門負責發(fā)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xù),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guī)定退還原當事人。
(2)按《海關法》第60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按《海關法》第61條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考綱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內容:
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范圍(監(jiān)管事務、保稅監(jiān)管事務、涉案海關擔保、總擔保)
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
海關事務單位的實施(擔保資金的分類、擔保的作出、擔保的銷案、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一、海關事務擔保概述
(一)含義:所謂的海關事務擔保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本人或者他人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或者從事海關特許的經營業(yè)務前,經海關同意,以規(guī)定的方式,保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
(二)性質:1、履行性;2、懲罰性;3、補償性
(三)作用:既保障國家利益不被侵害,又便利進出境活動,促進對外貿易效率的提高。
二、海關事務擔保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事務擔保的適用
1、 海關事務擔保的范圍
(1)、事務擔保:
①、海關歸類、估計不明確,并因此為了能辦妥有關進出口手續(xù),收發(fā)貨人要求先放行貨物的;
②、進出口貨物不能在報關時交驗有關單證(如發(fā)票、合同、裝箱單等),而貨物已運抵口岸,亟待提取或發(fā)運,收發(fā)貨人要求海關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③、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xù),在主管海關按規(guī)定受理期間(包括經批準延長的期限)而貨物已運抵口岸,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貨物驗放手續(xù)的;
④、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不能按期繳納稅款并在貨物進出口前辦理相應手續(xù),在實際貨物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的;
⑤、暫準(時)進出口貨物與物品、進境修理物品和出境加工貨物(按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除外)、租賃進出口貨物,以及在某些特殊情事下旅客攜帶旅行自用物品的;
⑥、進出口貨物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物,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⑦、進口貨物收貨人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申請先行提取貨物的;
⑧、大型高新技術企業(yè)實行便捷措施的;
⑨、反傾銷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又此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要求提供擔保作為臨時反傾銷措施的。
(2)、保稅事務擔保:
①、申請人經營海關監(jiān)管貨物運輸、倉儲等業(yè)務的;
②、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涉嫌走私、違規(guī),已被海關立案審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或者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的,在整改期內,經營企業(yè)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證函申請予以備案的;
③、經營企業(yè)或者加工企業(yè)租賃廠房、設備或者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或者辦理加工貿易異地備案或者加工貿易手冊申請兩次或者兩次以上延期,因存在較高監(jiān)管風險,經營企業(yè)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申請予以備案的;
④、加工貿易貨物已進口,但經營企業(yè)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xù)提交的單證與事實不符,企業(yè)不申請退運,而是向海關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保函后,申請繼續(xù)履行合同的。
(3)、涉案擔保:
①、納稅義務人在規(guī)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內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海關責令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稅款擔保的;
②、緝私、稽查查獲的執(zhí)行風險較大的追征或補征稅款情事的;
③、受海關處罰的當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在出境前未繳清其應繳的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
④、知識產權保護案件中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或收發(fā)貨人請求海關放行涉嫌侵犯專利權貨物的;
2、實行總擔保的海關事務擔保范圍
①、申請經營海關監(jiān)管貨物運輸、倉儲及報關等特殊業(yè)務的;
②、同一被擔保人申請對一定期限內發(fā)生的多次海關監(jiān)管行為提供擔保的;
③、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tǒng)一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的;
④、汽車生產企業(yè)辦理登記備案后,根據汽車零部件進口計劃,在汽車零部件進口前向企業(yè)所在地海關提供稅款總擔保的;
⑤、獲準實施便捷措施的大型高新技術企業(yè)與企業(yè)所在地主管海關簽訂“適用便捷程序擔保書的”;
⑥、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提供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萬元的總擔保;
⑦、網上支付銀行擔保,由銀行對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期內通過網上支付方式申請繳納的進出口稅費提供的總擔保。
免予適用:《海關法》在海關事務擔保的有關條款中規(guī)定,如其他進出境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根據實踐需要規(guī)定免除擔保的情形,則按照一般的法律適用原則,這種“免除擔保”的特別規(guī)范優(yōu)先于“憑擔保放行”的一般規(guī)范;
不予適用: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限制性規(guī)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接受擔保的其他情況,海關不予辦理擔保放行手續(xù)。
(二)擔保人的資格及擔保責任
1、擔保人的資格
具有履行海關事務擔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成為擔保人。法律規(guī)定不得為擔保人的除外。
對擔保人而言,其履行以外的能力主要表現在它(他)應當擁有足以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公民作為擔保人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的,即使擁有承擔擔保責任的財產,也不能作為擔保人。
2、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海關法》規(guī)定,擔保人應當在擔保期限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不免除被擔保人應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xù)的義務。
①、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主要是被擔保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面、正確得地履行其承諾的海關義務。
②、擔保的期間:擔保人在擔保期間內承擔擔保責任,逾期,即使被擔保人未履行海關義務,擔保人也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③、擔保責任的解除:被擔保人如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則應依法予以解除,由海關及時辦理銷案手續(xù),退還有關保證金等。
(三)海關事務擔保的方式:
1、人民幣、可自由兌換的貨幣;
2、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
匯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本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由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付款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債券:依法發(fā)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存單:指儲蓄機構發(fā)給存款人的證明其債權的單據。
3、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
保函——即法律上的保證,屬于人的擔保范疇。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能為任何人和單位提供擔保,故不屬于擔保銀行的范疇。
ATA單證冊項下出口貨物,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作為擔保人,提供保函擔保。
4、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財產,權利;
(四)海關事務擔保的實施:海關在實施海關事務擔保時,主要采用擔保資金和擔保函兩種方式。
1、擔保資金和擔保函的使用
(1)擔保資金的使用
①、保證金:(適用以下情形)
A、 海關尚未確定商品歸類、完稅價格、原產地、進口貨物物品數量等征稅要件的;
B、 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的;
C、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
D、 暫時進出境的;
E、 進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 因殘損、品質不良或者規(guī)格不符,納稅義務人申報進口或者出口無代價抵償貨物時,原進口貨物尚未退運出境或者放棄交由海關處理的,或者原出口貨物尚未退運進境的;
G、 對緝私、稽查繳獲的貨物執(zhí)行風險較大的追補稅款情事的;
H、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應當收取稅款保證金的情形。
②、風險擔保金:
A、 對實施聯(lián)網監(jiān)管的相關加工貿易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B、 對加工貿易貨物物品備案征收的風險擔保金;
C、 對同一經營單位申請將剩余料件結轉到另一加工廠收取風險擔保金;
D、 對從事轉關運輸的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E、 對加工區(qū)之間往來的貨物物品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企業(yè)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F、 對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請減免滯報金期間因故需先行提取貨物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G、 對租賃進出口貨物物品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H、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風險擔保金。
③、抵押金:
A、 對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 對受海關處罰,在出境前未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當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 對涉及知識產權保護收取的抵押金;
D、 其他按照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證函的使用
除上述須用擔保資金申請擔保的以外,擔保人均可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
適用AA類、A類管理的企業(yè)按規(guī)定允許擔保的貨物,海關憑企業(yè)提交的保證函驗放,免收保證金。
2、擔保的作出
(1)擔保的申請-----凡符合申請擔保條件的貨物,由擔保人向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xù)的海關申請擔保,由海關審核并確定擔保的方式。
(2)提供擔保
①、擔保資金的交付
A、 當事人向海關辦理資金交付手續(xù)應通過銀行轉賬,無法辦理銀行轉賬或金額較小的以現金交付。
B、 海關擔保資金金額一般應按人民幣計算收取。對能開設外匯(鈔)賬戶的幣種,可按其本位幣收取,退還時按原幣種退還。海關業(yè)務部門向相關人收取擔保資金后應開具,“海關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金收據”并注明擔保資金類別。
②、保證函的交付
以保證函方式申請擔保的,由擔保人按照海關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保證函一式兩份,并加蓋擔保人印章,一份交海關備案,一份留存。
3、擔保的銷案
擔保人必須與規(guī)定的擔保期限屆滿前,憑相關單證辦理銷案手續(xù)。在擔保人履行了向海關承諾的義務后,海關將退還擔保人已繳納的擔保資金,或注銷已提交的保證函。
對以擔保資金方式提供擔保的,其退還須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當事人在擔保期內履行納稅義務的,海關業(yè)務部門應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退款手續(xù)。退款應通過銀行轉賬辦理,無法辦理銀行轉賬的可以退還現金
(2)自退還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超過60天當事人未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業(yè)務部門負責發(fā)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過90天當事人仍未辦理退款手續(xù)的,海關視同放棄資金上繳國庫。
4、擔保人的法律責任
對未能在擔保期限內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海關采取以下措施:
(1)以擔保資金擔保的,海關應自擔保期滿3個工作日內辦理擔保資金的扣繳入庫手續(xù),繳庫后尚有結余的,按規(guī)定退還原當事人。
(2)按《海關法》第60條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按《海關法》第61條規(guī)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