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已經實施?!短貐^(qū)稅苑》專版將分幾期向廣大納稅人解讀。
一、費用扣除標準的修改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數(shù)額的費用。
《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我市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每月1600元維持不變,外籍人員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納稅人從2006年1月1日起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適用的費用扣除標準總額由每月800元調增至每月1600元。而我市仍執(zhí)行每月1600元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維持不變。
對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華僑,以及遠洋運輸船員、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國內個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額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因此在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適用的費用減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我市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1600元維持不變。從2006年度起,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減除必要費用標準由800元調增為1600元。我市仍執(zhí)行1600元的必要費用減除標準,維持不變。
一、費用扣除標準的修改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條例》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數(shù)額的費用。
《條例》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guī)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1600元。
我市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每月1600元維持不變,外籍人員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納稅人從2006年1月1日起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適用的費用扣除標準總額由每月800元調增至每月1600元。而我市仍執(zhí)行每月1600元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額,維持不變。
對外籍人員、港澳臺同胞、華僑,以及遠洋運輸船員、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國內個人,由于此前是在每月800元的費用扣除額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的附加減除費用,因此在費用扣除標準提高至每月1600元后,上述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實際取得的工薪所得,適用的費用減除標準總額由每月4000元調增至每月4800元。
我市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1600元維持不變。從2006年度起,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減除必要費用標準由800元調增為1600元。我市仍執(zhí)行1600元的必要費用減除標準,維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