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信用證中的“軟條款”也要區(qū)別對待
信用證中如有“軟條款”存在,許多受益人視作“洪水猛獸”。業(yè)務員一般都會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條款;企業(yè)經理在下單時,提筆“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產、出運后,在結匯上遭遇風險,令前功盡棄或者“貨財兩空”。
其實“軟條款”雖然討厭,但是它的存在有時也有其合理性和邏輯性。只要雙方誠心做生意,交易風險雖然加大,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不是存心欺詐的騙子,許多所謂“軟條款”都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騙子究竟是極少數(shù)人,不能因噎廢食,造成商業(yè)機遇的錯失!
例如,筆者在紹興柯橋了解到,當?shù)伛v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區(qū)大都是南亞或中東海灣國家,那里開來的信用證一般都有條款規(guī)定,貨物出運前一定要由進口商指定人員檢驗,或由進口商派出專門檢驗人員抽查,并且出具“檢驗證書”,才能交銀行議付該信用證。筆者做過許多筆這樣的業(yè)務,沒有一筆發(fā)生過疏漏或閃失。而且開證行大多是“發(fā)展中國家”的銀行,其實只要商品質量靠得牢,不是故意挑萜,檢驗合格放行,都能順利收匯。我們的不少客戶其實是第一次與外商做生意,一般也能按時結匯,令交易劃上圓滿句號。
因而,當?shù)劂y行不少銀行在處理這一類信用證條款時,都能給客戶適當?shù)馁Y金融通。諸如生產前的“打包貸款”,或者出運后的“押匯”等。根據(jù)筆者手邊資料,迄今還沒有一筆生意因這類條款而買賣做“砸”了。當然,前提是審慎地了解客戶的資信,及買賣雙方誠心誠意的合作和產品的質優(yōu)貨俏,及市場前景的看好!
也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此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開證銀行發(fā)來“授權生效通知書后”才能作數(shù)。其實只要沒有存心詐騙,這樣的條款在相當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諸生產的。因為確實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政府對外匯控制特嚴,進口商品要經過嚴格、復雜的審批手續(xù)。但是市場機制風云變幻,“時不我待”,進口商要求商品在生產、出運與審批同時進行,以免錯失機遇。在相當?shù)那闆r下,出口商收到這類“尚未生效”的信用證時,就可以委托廠家付諸生產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領悟到其中的風險,叮囑開證人在裝運前使信用證“生效”。否則的話,如果貨物已經出運,所提交的信用證“尚未生效”,開證行就可據(jù)此拒不付款,所造成的損失,出口商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還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該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銀行,條款中又規(guī)定:“交單期是提單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會要求開證人將“到期地點”改在“出口國所在地銀行”,以免單據(jù)寄到開證行時延誤到期日,而造成拒付。在通常的情況下,受益人此時必須考慮到交單期的緊迫性,一定要在寄單前的“郵程時間”內將單據(jù)交到議付銀行。根據(jù)筆者多年銀行外貿單證實務,幾乎沒有碰到過因這類條款:開證行因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時日”遲到,而拒付的情況。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時間,這樣的條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其先決條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該條款的“風險性”,不能魯莽。
其他可以接受的“軟條款”還有,信用證要求商品必須達到“某種”產品所要求的質量標準;要求所裝運貨物輪船的“船齡限制”;規(guī)定的運輸航班、航線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慮接受的,問題是客戶的“資信程度”,和買賣雙方合作的“深淺程度”。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好客戶”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機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兒”所要具備的先決條件。因此,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合理的謹慎”是必要的,“靈活”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需要的只是有關業(yè)務人員的機智和驚覺,才能在商海大潮中尋找到商機,把握時機,使每一筆交易都做成經典的“范例”。
信用證中如有“軟條款”存在,許多受益人視作“洪水猛獸”。業(yè)務員一般都會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條款;企業(yè)經理在下單時,提筆“重如千斤”,生怕一旦拍板生產、出運后,在結匯上遭遇風險,令前功盡棄或者“貨財兩空”。
其實“軟條款”雖然討厭,但是它的存在有時也有其合理性和邏輯性。只要雙方誠心做生意,交易風險雖然加大,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不是存心欺詐的騙子,許多所謂“軟條款”都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騙子究竟是極少數(shù)人,不能因噎廢食,造成商業(yè)機遇的錯失!
例如,筆者在紹興柯橋了解到,當?shù)伛v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區(qū)大都是南亞或中東海灣國家,那里開來的信用證一般都有條款規(guī)定,貨物出運前一定要由進口商指定人員檢驗,或由進口商派出專門檢驗人員抽查,并且出具“檢驗證書”,才能交銀行議付該信用證。筆者做過許多筆這樣的業(yè)務,沒有一筆發(fā)生過疏漏或閃失。而且開證行大多是“發(fā)展中國家”的銀行,其實只要商品質量靠得牢,不是故意挑萜,檢驗合格放行,都能順利收匯。我們的不少客戶其實是第一次與外商做生意,一般也能按時結匯,令交易劃上圓滿句號。
因而,當?shù)劂y行不少銀行在處理這一類信用證條款時,都能給客戶適當?shù)馁Y金融通。諸如生產前的“打包貸款”,或者出運后的“押匯”等。根據(jù)筆者手邊資料,迄今還沒有一筆生意因這類條款而買賣做“砸”了。當然,前提是審慎地了解客戶的資信,及買賣雙方誠心誠意的合作和產品的質優(yōu)貨俏,及市場前景的看好!
也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此信用證暫不生效”,待開證銀行發(fā)來“授權生效通知書后”才能作數(shù)。其實只要沒有存心詐騙,這樣的條款在相當程度上是可以接受、并且付諸生產的。因為確實存在這樣一種情況,一些發(fā)展中國家政府對外匯控制特嚴,進口商品要經過嚴格、復雜的審批手續(xù)。但是市場機制風云變幻,“時不我待”,進口商要求商品在生產、出運與審批同時進行,以免錯失機遇。在相當?shù)那闆r下,出口商收到這類“尚未生效”的信用證時,就可以委托廠家付諸生產了,前提是出口商一定要領悟到其中的風險,叮囑開證人在裝運前使信用證“生效”。否則的話,如果貨物已經出運,所提交的信用證“尚未生效”,開證行就可據(jù)此拒不付款,所造成的損失,出口商只能“啞巴吃黃連”了!
還有的信用證規(guī)定,該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在開證銀行,條款中又規(guī)定:“交單期是提單后的21天”。一般的受益人都會要求開證人將“到期地點”改在“出口國所在地銀行”,以免單據(jù)寄到開證行時延誤到期日,而造成拒付。在通常的情況下,受益人此時必須考慮到交單期的緊迫性,一定要在寄單前的“郵程時間”內將單據(jù)交到議付銀行。根據(jù)筆者多年銀行外貿單證實務,幾乎沒有碰到過因這類條款:開證行因收到信用證項下單據(jù)的“時日”遲到,而拒付的情況。因此只要受益人把握時間,這樣的條款也是可以接受的。其先決條件是,受益人一定要注意到該條款的“風險性”,不能魯莽。
其他可以接受的“軟條款”還有,信用證要求商品必須達到“某種”產品所要求的質量標準;要求所裝運貨物輪船的“船齡限制”;規(guī)定的運輸航班、航線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慮接受的,問題是客戶的“資信程度”,和買賣雙方合作的“深淺程度”。在競爭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中,“好客戶”并不那么容易找,抓住機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兒”所要具備的先決條件。因此,在信用證業(yè)務中,“合理的謹慎”是必要的,“靈活”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環(huán),需要的只是有關業(yè)務人員的機智和驚覺,才能在商海大潮中尋找到商機,把握時機,使每一筆交易都做成經典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