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釋(二)》第4條規(guī)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BR> ——上述條文的表述與《合同法》不一致?!逗贤ā氛f的是成立地。
《合同法解釋(二)》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BR> ——對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承認的證據(jù)形式有簽字、蓋章和手印。三者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1)免責條款應當予以特別標識,例如用大號字、黑體字等(一般提示義務)。
(2)有時須向相對人作特別說明(特殊提示義務)。
《合同法解釋(二)》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BR> ——對書面形式的意思表示的承認的證據(jù)形式有簽字、蓋章和手印。三者具有同等的效力。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
《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1)免責條款應當予以特別標識,例如用大號字、黑體字等(一般提示義務)。
(2)有時須向相對人作特別說明(特殊提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