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部分
十五.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效力問題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此規(guī)定不同,《民法通則》:上述行為是無效行為;《合同法》:因欺詐、脅迫所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外,均為可撤消合同。乘人之危所訂立的合同是可撤消合同。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合同行為以外的行為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如因脅迫成立的婚姻適用《婚姻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民法通則,比如遺囑行為依照民法通則。
十六.重大誤解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有:(1)對當事人的誤解,但不是所有的對當事人的誤解,都構成重大誤解要撤銷合同。某市A企業(yè)陷于債務糾紛,有重大的訴訟。想聘請一律師張大來打官司,但該律師事務所還有一名律師也叫張大來,并恰好接待A企業(yè),簽訂委托合同。這里A企業(yè)可以撤銷委托合同。這里涉及到任務完成的問題,涉及到人身性質的問題。甲有老母,欲過70大壽,電話訂購生日蛋糕,約定晚6:30取。晚6:30同名乙男子也為其老母過70大壽,蛋糕誤將蛋糕賣之。此時蛋糕店不能以重大誤解解除與乙的買賣合同。因為蛋糕店的財產利益已經實現,不存在人身關系問題。(2)對標的物的誤解。誤將黃金當作黃銅賣掉。(3)對標的物規(guī)格、質量、數量的誤解。(4)對行為性質的誤解。誤把買賣當作贈與。
動機的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如:A認為今年會買五間房,向某地毯廠訂購。但今年沒買房,不能以重大誤解撤銷與地毯廠之間的買賣合同。
例:甲不知其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到乙商場訂購一枚戒指,以做訂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錯誤屬于何種類型的錯誤( )
A. 動機錯誤
B. 表示內容錯誤
C. 表示行為錯誤
D. 傳達錯誤
答案A。甲不能解除與乙商場的訂購合同。
十七.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
例:甲企業(yè)因基建需要竹簽與乙廠簽訂了一份供貨合同。合同約定:乙供應甲竹簽100捆,每根單價1元。乙如約按慣例供應竹簽100捆,每捆100根。甲企業(yè)以自己認為每捆竹簽為10根,現每捆竹簽100根為由,主張變更合同,遭乙企業(yè)反對,雙方發(fā)生糾紛,應如何處理( )
A. 按重大誤解處理
B. 按合同解釋處理
C. 或按無效合同處理,或按合同解釋處理
D. 按無效合同處理
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行為內容、行為方式等發(fā)生錯誤理解,且往往在造一方當事人的重大損失。就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而言,往往同合同的解釋相混淆,對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的合同內容的錯誤,行為人對合同內容本身存在爭議。合同的解釋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本身不存在錯誤,合同內容本身不發(fā)生爭議,只是對合同的內容存在不同的解釋。本題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無爭議,只是對“捆”如何解釋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依《合同法》25條處理較為妥當。答案B.(
十八.顯失公平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關系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從結果上看,在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上均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但因其存在獨立特征,故不按顯失公平處理,而應當按各自的條款處理。顯失公平的適用是指除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之外的情形。應當特別注意:顯失公平只存在于有償的、有對價的、實行市場價的財產行為當中,不存在于身份行為當中。
十九.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效力,目前主流觀點采效力未定說。無權處分的財產范圍,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即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贓物、遺失物不適用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在權利人追認的情況下,不發(fā)生權利沖突問題。在權利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發(fā)生原權利人和善意取得人的權利沖突問題,對此,應當以交付為限:交付之前,應當維護原權利人的利益;交付之后,應維護善意取得人的利益。
十五.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效力問題
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此規(guī)定不同,《民法通則》:上述行為是無效行為;《合同法》:因欺詐、脅迫所訂立的合同,除損害國家利益的外,均為可撤消合同。乘人之危所訂立的合同是可撤消合同。合同行為適用合同法,合同行為以外的行為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如因脅迫成立的婚姻適用《婚姻法》,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民法通則,比如遺囑行為依照民法通則。
十六.重大誤解
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重大誤解有:(1)對當事人的誤解,但不是所有的對當事人的誤解,都構成重大誤解要撤銷合同。某市A企業(yè)陷于債務糾紛,有重大的訴訟。想聘請一律師張大來打官司,但該律師事務所還有一名律師也叫張大來,并恰好接待A企業(yè),簽訂委托合同。這里A企業(yè)可以撤銷委托合同。這里涉及到任務完成的問題,涉及到人身性質的問題。甲有老母,欲過70大壽,電話訂購生日蛋糕,約定晚6:30取。晚6:30同名乙男子也為其老母過70大壽,蛋糕誤將蛋糕賣之。此時蛋糕店不能以重大誤解解除與乙的買賣合同。因為蛋糕店的財產利益已經實現,不存在人身關系問題。(2)對標的物的誤解。誤將黃金當作黃銅賣掉。(3)對標的物規(guī)格、質量、數量的誤解。(4)對行為性質的誤解。誤把買賣當作贈與。
動機的誤解,不構成重大誤解。如:A認為今年會買五間房,向某地毯廠訂購。但今年沒買房,不能以重大誤解撤銷與地毯廠之間的買賣合同。
例:甲不知其女友已與他人結婚而到乙商場訂購一枚戒指,以做訂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錯誤屬于何種類型的錯誤( )
A. 動機錯誤
B. 表示內容錯誤
C. 表示行為錯誤
D. 傳達錯誤
答案A。甲不能解除與乙商場的訂購合同。
十七.重大誤解與合同解釋
例:甲企業(yè)因基建需要竹簽與乙廠簽訂了一份供貨合同。合同約定:乙供應甲竹簽100捆,每根單價1元。乙如約按慣例供應竹簽100捆,每捆100根。甲企業(yè)以自己認為每捆竹簽為10根,現每捆竹簽100根為由,主張變更合同,遭乙企業(yè)反對,雙方發(fā)生糾紛,應如何處理( )
A. 按重大誤解處理
B. 按合同解釋處理
C. 或按無效合同處理,或按合同解釋處理
D. 按無效合同處理
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行為內容、行為方式等發(fā)生錯誤理解,且往往在造一方當事人的重大損失。就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而言,往往同合同的解釋相混淆,對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是指因行為人的錯誤而導致的合同內容的錯誤,行為人對合同內容本身存在爭議。合同的解釋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本身不存在錯誤,合同內容本身不發(fā)生爭議,只是對合同的內容存在不同的解釋。本題中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無爭議,只是對“捆”如何解釋存在不同的理解。因此依《合同法》25條處理較為妥當。答案B.(
十八.顯失公平與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的關系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從結果上看,在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上均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但因其存在獨立特征,故不按顯失公平處理,而應當按各自的條款處理。顯失公平的適用是指除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之外的情形。應當特別注意:顯失公平只存在于有償的、有對價的、實行市場價的財產行為當中,不存在于身份行為當中。
十九.無權處分
無權處分的效力,目前主流觀點采效力未定說。無權處分的財產范圍,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即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贓物、遺失物不適用無權處分。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關系:在權利人追認的情況下,不發(fā)生權利沖突問題。在權利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發(fā)生原權利人和善意取得人的權利沖突問題,對此,應當以交付為限:交付之前,應當維護原權利人的利益;交付之后,應維護善意取得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