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侵權責任主體。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因林木折斷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隱含)免責事由。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地面(下)施工侵權責任承擔、(隱含)免責事由。
第十二章 附 則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的施行時間。
「律師解讀」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侵權責任主體。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因林木折斷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隱含)免責事由。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律師解讀」地面(下)施工侵權責任承擔、(隱含)免責事由。
第十二章 附 則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的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