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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法制史:清代前期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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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清代律例的編撰
            1.《大清律例》的制定與頒行。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開始重新修訂。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于乾隆五年完成,頒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結(jié)構(gòu)、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戶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諸圖》、《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條。自乾隆五年頒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后世各朝只是不斷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為藍本,是中國傳統(tǒng)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記憶口訣】《大清律例》乾隆定,最后一部集大成。
            2.清代的例。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就是例。例是統(tǒng)稱,可分為
            (1)條例
            條例一般而言是專指刑事單行法規(guī),大部分編入《大清律例》,附于某一律條之后。條例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jīng)皇帝批準后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然后,經(jīng)“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條例纂修活動,由律例館編入《大清律例》,或單獨編為某方面的刑事單行法規(guī)。
            (2)則例
            則例指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guī)程而制定的基本規(guī)則?!皠t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對于國家行政管理起著重要作用。
            (3)事例
            事例指皇帝就某項事務發(fā)布的“上諭”或經(jīng)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事例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4)成例
            成例,也稱“定例”,指經(jīng)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guī)。成例是一種統(tǒng)稱,包括條例及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
            3.《大清會典》與清代行政法
            《清會典》仿效《明會典》編定,記述各朝主要國家機關(guān)的職掌、事例、活動規(guī)則與有關(guān)制度。計有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光緒五部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tǒng)稱《大清會典》。
            (二)清代的司法制度
            1.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審機關(guān),為六部之一,執(zhí)掌全國“法律刑名”事務,下設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師和各省審判事務。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機構(gòu),主要負責:一是審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審核地方上報的重案(死刑應交大理寺復核);三是審理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處理地方上訴案及秋審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與律例修訂事宜。
            2.清代的地方司法機關(guān)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縣、府、省按察司、總督(及巡撫)四級。其中州或縣為第一審級,有權(quán)決定答杖刑,徒以上案件上報。府為第二審級,負責復審州縣上報的刑事案件,提出擬罪意見,上報省按察司。省按察司為第三審級,負責復審各地方上報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審理軍流、死刑案的人犯,對于“審供無異”者,上報督撫,如發(fā)現(xiàn)有疑漏,則可駁回重審,或改發(fā)本省其他州縣、府更審??偠剑ɑ蜓矒幔榈谒膶徏墸袡?quán)批復徒刑案件,復核軍流案件,如無異議,定案并諮報刑部。對死刑案件則須復審,并上報中央。
            3.清代的會審制度有:
            (1)秋審:是最重要的死刑復審制度,對象為全國上報的斬、絞監(jiān)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門金水橋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軍機大臣、內(nèi)閣大學士等重要官員會同審理。
            (2)朝審: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斬監(jiān)候案件進行的復審,其審判組織、方式與秋審大體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舉行。經(jīng)過秋審和朝審后,案件分四種情況:
            ①情實,即罪情屬實,罪名恰當,則奏請執(zhí)行。
            ②緩決,案情屬實、危害不大,減為流放、或充軍、或再押監(jiān)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減為徒、流刑。
            ④留養(yǎng)承嗣,即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留養(yǎng)條件者按留養(yǎng)奏請皇帝裁決。
            (3)熱審: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