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群體工程中采取分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承包人則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分別向工程師提交。
2.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nèi)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nèi)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fā)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fā)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3.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工期延誤后,竣工日期可以相應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jīng)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內(nèi)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事件;
(6)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nèi),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nèi)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jīng)被確認。
1.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工程師。群體工程中采取分階段進行施工的單項工程,承包人則應按照發(fā)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項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分別向工程師提交。
2.開工及延期開工
承包人應當按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遲于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nèi)以書面形式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nèi)不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因發(fā)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協(xié)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包人對延期開工的通知沒有否決權,但發(fā)包人應當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
3.工期延誤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工期延誤后,竣工日期可以相應順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jīng)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fā)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內(nèi)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5)不可抗力事件;
(6)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fā)生后14天內(nèi),應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nèi)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視為報告要求已經(jīng)被確認。